广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2 存 在 的 问题
森林 生 态 效 益 补偿 资 金 制 度 的 建 立 , 为 森林 资 源 提
3 对 策 与建 议
森林 生 态效 益 补 偿 涉 及 面 广 、 林 农户 数较 多 , 既 能
保 护 和合 理 利 用 森 林 资 源 , 实现林业 可持 续发 展 , 更 是 促进 城乡、 地 区 间 的公 平 性 和协 调 性 发 展 的重 要 举 措 。
贴, 这 加 重 了 中央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负 担 。而 且 生 态 补 偿 资
金基本上依靠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 , 一 旦 政 府 的 财 政 状 况不好 , 森林补偿机 制就难 以实施 。因此 , 应 寻 求 一 条
与 市 场 相 结 合 的补 偿 途 径 , 如水 电、 矿山 、 生态旅游等 。
供 了一部份稳定的资金来源 , 从 根 本 上 解决 了 生 态 公 益
林 建 设 的 动 力 和 机 制 问 题 。但 从 已执 行 了 4年 的 结 果 来看, 笔 者认 为 还 有很 多 问题 值 得探 讨 。
( 1 ) 森林 生 态 效 益 补 偿 法 律 体 系 及 管 理 制 度 滞 后 。 如 缺 泛森 林 资 源 相 关 法 律 规 范 、 检查 验 收标 准 等 。在 具 体的操作过程中存在盲 区 , 存在 执法不 严 、 监 督 不 力 的 情 况 。为 适 应 我 国林 业 体 制 改 革 的需 要 , 必 须 建 立 和 完 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
2 0 1 4 年1 月
绿 色 科 技 J o u r n a l o f G r e e n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是什么呢?全文如下,一起来了解阅读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兵团预算。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为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X金使用效益,管好、用好我县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有效保护和发展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X 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X市财政局、林业局下达的《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偿范围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二、补偿面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面积4.15万亩,其中国有3.2万亩,集体(个人)0.95万亩。
三、补偿标准X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省上核定的资金给予补助,国有补偿金4.75元/亩/年执行;集体(个人)补偿标准为14.75元/亩/年。
集体(个人)按要求提取公共管护资金1.75元/亩/年,由县林业局列支,分别用于公益林区划界定、森林火灾预防、协助国有林场(单位)、集体组织和个人进行巡查管护、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监管、检查、森林抚育及森林经营科技推广等费用。
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以及管护形式的不同,按照县上核定补偿标准执行:(一)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公益林的管护。
(2)林地所有权属国有的,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7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3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
(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性支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不低于补偿性支出的50%;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15%,用于公益林管护的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及抚育等支出;直接管护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35%,主要用于护林员工资。
(三)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天保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保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财政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天保资金中的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财政部门。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提前通知的指标,层层落实到实施单位,并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天保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分别编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调整方案,抄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六条天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第七条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2015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均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2014年4月30日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的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和有关要求,结合本省林业建设、保护和恢复工作任务,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助资金申请文件。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作者:胡林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19年第24期一、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性1、促使生产实践需求得以满足森林生态效益是公共商品,无法在市场上进行交换,以至于无法使得经济主体获得收益。
要想发挥森林的经济效益,必须通过针对性的计量方法计量其价值,而生态效益补偿作为补偿方式,通过商品经济的方式转变森林生态效益,促使生态效益获得回报。
为了改善目前眼下日益恶劣的生态环境以及相关林业部门管理财力投入的欠缺,必须采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2、促使生态公益林补偿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一直在致力于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覆盖率,同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偏低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每年每亩只有15元,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不利于调动区域农户参与生态补偿的积极性。
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在建设和保护中还要不断投入人力、财力,同时,由于不能采伐木材,导致没有经济收益,资金短缺问题凸显,使得森林管护存在困难。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单一生态效益补偿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对于社会资本的利用极为有限。
因此,如果补偿不到位则无法顺利开展工作。
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与建设需要一定的资金扶持,例如森林防火、虫害防治、人工管护等等,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
针对该方面资金的投入,在国家财政拨款有限的情况下,应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获得多方面的资金支持,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调动公益林所有者的积极性,使生态公益林得到有效的保护。
二、生态效益补偿的现状1、获得了良好的成效下撥的补偿资金全都实行专款专用,自2001年我国开始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基金,在实践基础上逐步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运作机制。
目前,生态效益补偿均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下拨到专门的账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12•【文号】林计发[2002]261号•【施行日期】2002.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计发[2002]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林业(森工)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资金管理,使“慎用钱”的要求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具体落实,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营安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林业行业的特点,我局制定了《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加快林业建设和保护的步伐,促进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重点规范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地方财政预算内配套资金,建设单位自筹基建资金。
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等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森林公园建设、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退耕还林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种苗补助费、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种苗补助费(退耕还林部分)、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含飞后管护)、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栖息地的改造和建设,种源基地建设,与工程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存在问题自查整改方案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存在问题自查整改方案根据《XX省林业厅XX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切实抓好我县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资金审计中发现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问题的整改工作,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XX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全面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我县生态公益林资源管理水平,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我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制度和监管体系建设。
二、工作目标(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压实责任,确保今年内全部问题整改到位。
(二)健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制度,进一步规范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整改成果,严防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组织领导(一)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财政、林业、审计、监察等单位为成员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存在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我县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各地、各单位成立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存在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组,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确保自查整改到位。
四、整改措施(一)依法依规开展问题整改1.问题涉及单位要根据省林业厅下达的整改通知书及问题清单,制定措施,明确责任,限时完成有关问题的整改。
2.针对个人侵占、私存集体补偿资金以及乡镇政府、主管部门挤占挪用补偿资金的问题,要及时对集体所有公益林补偿资金拨入个人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撤销涉及问题的个人账户,并对问题资金予以追缴,待问题整改到位后再按照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拨付。
3.对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二)全面开展以补偿资金为重点的公益林管理检查1.各乡(镇、街道、园区)组织相关业务单位依次逐组逐村对历年来集体公益林补偿面积和资金进行认定,对补偿资金是否一卡通发放以及使用是否规范方面等进行排查,对自查发现的新问题及时逐条逐项进行整改,并按工作时间安排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浅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
安徽农学通报,Anhui A .Sci.Bul1.2007,13(19):230 浅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 阙鑫华 (厦门市林业工作站,福建厦门361000)
摘要:本文综合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在使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法。 关键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解决思路 中图分类号F326.2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7731(2007)19—231-01
2001年国家财政拿出1O个亿在11个省区开展了森 林生态效益补助试点工作。在3年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 上,2004年起中央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O亿元中央森林生 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2666.7万/hm 国家级重点公益 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子一定补 助,这标志着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从此进入实质性 的实施阶段。迄今为止,国家财政已拨款ll0多亿元用于 公益林的效益补助,各省、市、区(县)财政也对公益林森 林生态效益补助基金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七年来,在各级 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资金森林 生态补偿基金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做了 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些经验,为生态公益林建设顺利实 施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在森 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及监督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的问 题,有些问题还很严重。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森林生态效 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研究。 l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取得的成效 几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财政、林业部门相互协 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广大林业经营者积极参与,森林生态 效益补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主要体现在: 1.1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森林生态效益的重视长期以 来,森林生态效益得不到补偿,对森林重索取而轻投入,森 林生态效益得不到体现和应有的重视,造成生态环境逐步 脆弱,影响到人类生存的环境。中央和各级政府设立森林 生态效益补助基金,表明中央和地方对森林生态效益的高 度重视,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状况将成为历史。 1.2营造了全社会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有偿使用的氛围 在过去,森林所产生的生态效益基本上被全社会、全民 所认知,但要如何解决投入问题,对森林生态效益作出补 偿,各级地方政府都没有实际的举措。中央设立森林生态 效益补助资金,首次对森林生态效益作出补偿,这一重大 举措将对带动各级地方政府对森林生态效益作出补偿产 生深远的影响。 1.3提高了全社会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认识 随着森林生 态效益补助资金的实施,林业部门与林农签订合同,再加 上各种媒体的报道,以及生态林区中的宣传牌、宣传碑的 宣传,使森林生态效益成为社会的共识。 1.4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实 施,落实了森林经营者的管护责任,明确了经营者的权利 和义务,调动了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造林护林的积极 性,使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 2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基金使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 题 (1)部分资金超出使用范围或改变用途,有的将基金 用于其它林业项目支出;有的改变资金用途,将公益林建 设资金改列办公费、会议费、接待费、文体活动费、各种补 助补贴、礼品费等各种不合理费用。 (2)有些基层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会计资料不 完整。有的用白条人账,有的会计报表与会计账薄严重不 符,有的原始凭证不完整,仅依据支票存根记账,有的记账 日期、凭证号与所记内容不符,有的甚至弄虚作假,虚报生 态林管护费的领取名单。 (3)地方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由于一些地方经 济底子薄弱,企业效益差,财政困难,有的地方截留森林生 态补偿资金,多数地方的配套资金无法保证,资金到位不 理想,无法保证项目按期完成。 3 加强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的思路 3.1 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基金管理的责任制 各级政 府应层层落实责任制,层层对上负责,层层签订责任状。 省级财政部门要对财政部负责,按时编报资金申请报告, 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及时核拨资金。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 健全资金管理责任制,把资金管理与森林管护承包责任制 结合起来,将责任落实到实施单位。实施单位要落实责任 制,确定专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将责任落实到人。 3.2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省级财政部门 和林业部门,要根据2007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颁布实施 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基金管理规定》,制定实 施细则。省以下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以及工程实施单位, 要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省级财政部门制订的实施细则,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使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有法可依、有章 可循。 (下转155页)
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6.02•【文号】财资环〔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6月2日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任务计划,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负责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五条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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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广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森林生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及其它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国家级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自治区及以下各级经自治区林业局核查认定的生态公益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管护人员是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区域内的护林员、森林公安人员,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其它所有制形式的单位中核定的直接管护人员,以及集体林区直接负责管护任务的林农个人。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及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自治区、地、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建设的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自治区及地、市、县各级财政应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
1.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70%用于管护人员费用。 2.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30%用于森林防火、森林公安、病虫害防治监测、资源监督管理、林区道路维护等,并按2∶3∶5的比例在自治区、地(市)、县之间进行分配,按2∶8的比例在自治区与自治区直属单位之间进行分配。这部分资金由自治区和各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遵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的原则确定建设项目,纳入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审批后实施。
3.对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自治区可在保证其用于管护人员经费比例不低于70%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对非管护人员费用部分资金在自治区与地、市、县、自治区直属单位之间的分配比例也可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二)自治区、地、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除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外,主要用于试点林区内的荒山造林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政策性支出和社会性支出。 (三)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的具体界定。 1.管护人员费用。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费用支出。
2.森林防火费用。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的小型防火设施,包括生物防火林带、了望台、防火线、通讯等;购置扑火器材,包括防火指挥、运兵车、灭火器具,以及火险预报、监测信息网、扑火费用等。
3.森林公安费用。指森林公安购置办案器材、森林公安预防等方面的费用。 4.森林病虫害防治费。指用于生态公益林区森林病虫害的监测、防治、工程治理,监测、检疫设备及防治药物、器械购置,测报网点、病虫防治检疫测报实验室、检疫检查站(点)、除害处理设施建设等的费用。
5.森林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立档案、资源监测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包括建立档案、资源监测所必须的办公设备、信息网络等。
6.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范围内的林区道路维护等费用支出。
(四)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所必需的勘察设计、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费由地方财政适当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和列支。
第八条 森林生态效益保护和管理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 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林农个人。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其他相关支出的资金按有关政策规定用于指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森林生态效益保护和管理资金分配主要按承担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计算。中央补助标准由财政部确定;地方补助标准由地方财政根据财力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其他相关支出的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地、市及自治区直属单位对管护人员费用支出要制定严格的定员、定额标准,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一)管护人员的核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根据本单位管护工作的需要等具体情况核定管护人员;林农自行管护的按实际需要核定管护人员。管护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
(二)管护人员费用定额标准。中央补助资金部分,自治区对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按照元/亩·年进行总量控制,具体到每位管护人员的费用定额标准由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的定额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以上定员定额标准各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备案。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 地、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局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方案》,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补助 资金,并抄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单位申请补助资金,报自治区林业局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不按规定申报的单位取消试点资格。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林业局对各地各单位申请补助资金进行审核汇总后,依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之前联合向财政部申请,并抄报国家林业局。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安排给我区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下达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林业局审批下达各地、市及自治区直属单位。自治区及地、市、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文件应抄送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通过财政国库按照预算级次下拨。各级财政国库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管护人员费用及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道路维护费用中不能进行政府采购的资金,由县以上同级财政部门对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有效凭证复印件进行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拨到林业主管部门,再由林业主管部门拨到用款单位,发放到集体和林农个人。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提供服务和供货的单位。
第十五条 用于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道路维护的支出,根据项目建设情况,需要预拨资金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预拨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在将管护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管护人员信息档案和费用卡,制定严格的管护目标责任制并签订管护合同。费用支出要与管护目标挂钩,定期发放,对未完成管护目标的不能发放管护费用。对林农个人发放的管护费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对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支出实行报帐制管理办法。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提供报帐有效凭证复印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门报帐。财政部门对报帐有效凭证复印件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支出给予拨款。财务会计报表编制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涉及采购的支出,纳入同级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区内荒山造林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政策性支出、社会性支出以及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费用等支出,按有关管理办法分别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设立台帐,健全会计帐目,实行专人专帐管理。各地、市财政局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每年上半年终了10日内要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1-6月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抄报自治区林业局。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自治区财政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等惩罚措施。被扣减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报财政部批准后调整到其他试点地 区。对有关责任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对触及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地、市财政局及自治区直属单位年度终了15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及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抄报自治区林业局。各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林业局报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增减变化情况,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定期派专人对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凡因人为因素造成森林资源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自治区林业局提出的处理意见核减其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