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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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服务经济措施三十条》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服务经济措施三十条》的通知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服务经济措施三十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3.11.03•【字号】宁国土资[2003]451号•【施行日期】2003.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服务经济措施三十条》的通知(宁国土资[2003]451号)各区、县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向李元龙同志学习活动”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两个率先”中的服务保障作用,研究制定了依法行政、服务经济三十条措施。

现印发执行。

附:《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服务经济措施三十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ΟΟ三年十一月三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服务经济措施三十条为全力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全市“两个率先”目标的实现,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优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依法行政、服务经济三十条措施。

一、全力保障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合理用地1、确保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

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争取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确保重点建设项目不因用地计划指标而受到影响。

2、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用地登记,在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市国土局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3、对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市权土地规费,凡市政府明确的全部落实到位。

二、全力支持开发区、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发展4、对已出让的工业项目土地在两年内确实无法实施建设的,由各开发区初审,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经原土地使用人与新土地使用人协商一致,可向市国土局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局《关于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报告》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局《关于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报告》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局《关于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3.23•【字号】宁政办发〔1993〕28号•【施行日期】199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土地局《关于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报告》的通知(1993年3月23日宁政办发〔1993〕28号)南京市建国以后曾几次组织土地申报及地产普查工作,但因没有进行过系统的地籍调查,一些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仍然权属不清,各种土地纠纷时有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

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更好地维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迫切需要在全市城镇普遍开展一次系统的地籍调查,以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利用状况,通过登记发证,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整的地籍资料。

根据国家地籍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我们拟从1993年开始,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城镇开展地籍调查。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查的范围和依据我市15个区、县城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均属这次调查的范围。

调查工作以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为依据。

二、基本方法(一)地籍调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进行。

区县要成立“城镇地籍调查小组”,由分管区县长任组长,土地管理、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城建、房管、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县土地(房地产)管理局。

(二)进行宣传发动。

(三)区县组建专业权属调查队伍,市统一组织集训。

(四)各区县先行试点,尔后在面上展开。

(五)区县地籍调查工作结束后,由省、市联合组织验收。

2024年国土机关巡查工作方案

2024年国土机关巡查工作方案

2024年国土机关巡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国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1. 提高巡查工作的全面性和针对性,确保对重点区域和项目进行精准监管。

2. 着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巡查,强化对违法建设和环境污染行为的查处力度。

3. 完善巡查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提高巡查工作效率。

4. 推动信息技术在巡查工作中的应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工作内容1. 制定巡查计划:按照年度巡查任务和工作重点,制定巡查计划。

要确保巡查区域的全覆盖,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优先巡查的重点区域和项目。

2. 完成巡查任务:组织巡查人员按照计划,对各地区、项目进行巡查。

巡查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等方面。

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和整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3.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巡查: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加大对违法建设和环境污染行为的巡查力度。

重点关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源地、湿地等重要生态区域,对违法疏浚、乱占耕地、恶化水质等行为进行查处。

4. 引入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建立巡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共享,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和运用。

5. 推动协同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工作,形成巡查工作的合力。

与环保、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共享信息和资源,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联合查处。

6. 加强巡查人员培训:对巡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

加强巡查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执法能力和素质,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三、保障措施1. 配置必要的工具设备:确保巡查人员的工作设备齐全和正常运作。

包括车辆、摄像机、测距仪、便携式终端等必要工具设备,以满足巡查工作的需求。

2. 加强巡查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招聘一批合格的巡查人员。

同时,加强对现有巡查人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素质。

国土所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_实施方案_

国土所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_实施方案_

国土所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一、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动态巡查责任人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

动态巡查负责人制定月报监察大队,月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并对巡查责任人员日常巡查工作和协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巡查主要实施全面巡查的方式,动态巡查员对所分管区域一周内必须巡查一次,一级巡查区域保证两日巡查一遍。

四、巡查应当及时发现如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的:(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五)、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五、建立健全巡查台帐制定,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主题或者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情况等基本内容。

六、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着装齐整、规范。

七、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如现场处置不了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跟踪检查查处情况,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制止工作要在发现土地违法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动态巡查报告表》的形式上报监察大队。

八、巡查人员每次巡查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国土所负责人报告巡查情况。

九、巡查工作中,巡查人员因巡查不到位或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新乡市局、辉县市局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宁政办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9日南京市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方案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科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高水平全面小康的意见》(苏发〔2020〕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自然资源厅开展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26号)精神,现就全市开展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在全市开展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是指以街镇全部或部分行政村(相邻的两个以上完整行政村)为实施单元,以山、水、林、田、湖、草、村全要素为整治对象,全域开展农用地整治、建设用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和公共空间治理的综合性整治活动。

实施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要求,坚持生态优先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断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坚持立足农村生态系统整体性和区域自然环境差异性,因地制宜、科学施策、整体推进,形成试点先行、示范引领、全面展开的国土空间全域综合整治格局。

原则上到2025年,建成国家试点项目1个(栖霞区),建成省级示范项目5个(原则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各1个)。

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施方案(完整版)

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施方案(完整版)

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施方案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施方案各分局(所),局各科(室)、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及《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府〔201X〕199号),全面落实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经局党组研究,现对201X年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主要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苏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年初市局与各分局(所)签订的《AA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书》。

各分局(所)要与辖区村(社区、居委会)签订巡查责任书,层层落实巡查责任,强化对辖区国土资源的日常巡查和对重点地区的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建立快速高效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防范机制。

二、主要措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继续实行分片区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

全市划分为五个片区,第一片区负责古里镇、沙家浜镇和东南开发区;第二片区负责尚湖镇、辛庄镇;第三片区负责支塘镇、董浜镇、梅李镇;第四片区负责虞山镇、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第五个片区负责碧溪新区(AA经济开发区)、海虞镇。

由局领导、法规监察科、监察大队及其他业务科室有关负责人共同分片区包干,负责本片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

各国土资源分局(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各分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辖区内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准征(占)用土地、非法出让土地、破坏基本农田、侵害农民利益以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重大损失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对已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实行全程跟踪管理。

各分局(所)对城镇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要进行重点巡查。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国土资源部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我部于2006年3月至6月组织有关人员,对2006年1月1日前发布的现行国土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为落实政务公开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此次清理工作完成后,决定将我部发布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逐步予以扩充完善。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土资源规章目录
(2005年12月31日前)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目录(2005年12月31日前由国土资源部发布的)。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土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各市人民政府,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民政府:日前,针对一些地区因强行违规征地,接连发生极端事件,损害被征地农民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附后)。

为迅速落实国土资源部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地工作,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防止暴力征地事件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立即行动,全面排查和纠正各类违规违法征地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组织纪检、监察、公安、国土、城建、财政、社保等部门的力量,集中时间对正在实施的征地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

重点要突出,行动要迅速,措施要果断。

对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强行征地行为,要分类进行整改。

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法律责任。

凡整改、查处不到位的,不得继续实施征地。

针对目前我省部分地区违法用地案件有所上升的严峻形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全面查清并坚决打击本地区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一步净化用地环境,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评估风险,夯实征地工作的基础风险评估是开展征地工作的前置条件。

各地要对即将需要实施征地的地区,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要深入到所有涉及征地的农户家中,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利益诉求,对各种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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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08.01•【字号】宁国土资[2008]322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宁国土资〔2008〕322号)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真实、全面掌握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督促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土地巡查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土地巡查工作规范》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土地巡查工作规范为贯彻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水平,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调查和处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市局宁国土资[2005]96号、宁国土资[2007]71号、宁国土资[2007]124号、宁国土资[2007]301号、宁国土资[2008]69号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巡查、督查主体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全市各国土资源所负责实施动态巡查。

市局执法处、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对全市各分(县)局开展巡查和督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分(县)局执法监察科负责对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和国土资源所开展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直属分局由分局指定的科室承担巡查、督查工作。

二、巡查对象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各国土资源所在本责任区域内实施动态巡查,重点巡查各类新增建设用地。

三、巡查责任区域划分(一)各分(县)局实现巡查责任区域全覆盖,每块巡查责任区域都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人;(二)巡查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村为基本单位,开发园区的巡查区域划分由各分(县)局自行确定;(三)各分(县)局可参照宁国土资[2007]71号文有关巡查区域划分的要求,结合本区域内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实际,自行调整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巡查区域。

四、巡查程序和内容要求(一)巡查前准备。

巡查前制定巡查工作计划,确定巡查线路、人员调配,收集媒体曝光、信访举报等外部信息,准备好相关图件。

(二)巡查中信息收集。

在实施巡查过程中,针对巡查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的用地主体、项目名称、地块坐落、动工时间、占地面积、用地手续是否完备等基本信息进行初步调查收集。

其中涉及农用地、耕地的必须调查其面积数量。

凡存在建设项目平整场地、开挖路基、圈建围墙、地质勘探等行为之一的即可视为新增建设用地行为已经发生。

(三)巡查登记:1、草表登记。

巡查人对巡查到的新增建设用地地块基本信息进行即时书面登记,作为巡查工作的备忘,为正式登记做好准备。

2、正式登记。

根据宁国土资[2007]301号文件要求,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运用局域网信息平台,将当日动态巡查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通过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巡查信息系统进行正式登记。

(1)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必须在巡查发现后当日或次日将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网上登记;(2)已完成局域网联接的国土资源所,必须在巡查发现后当日或次日将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网上登记,分(县)局不得重复登记;(3)未完成局域网联接的国土资源所,必须在巡查发现后当日或次日将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上报所在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受理的当日必须进行网上登记。

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所应各自保留国土资源所上报材料或记录备查。

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应在市局局域网的巡查信息系统中将巡查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按照《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登记表》的要求将信息登记完整,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动工时间、涉及农用地和耕地的数量必须登记清楚;除了主动巡查发现之外,通过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并经核定属实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也应当及时进行网上登记。

五、巡查周期和频率巡查的周期和频率应适应及时发现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需要。

对发现并依法制止的违法用地行为应通过重复巡查以确认制止成效。

(一)巡查责任人在责任区域内定期开展巡回检查;(二)巡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不对巡查的频率作强制要求,可根据本区域实际自行调整。

六、巡查后续工作要求(一)及时制止分(县)局在巡查责任区域内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接到国土资源所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违法当事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函告土地违法行为所在地街(镇)、开发园区,要求相关街(镇)、开发园区采取措施3日内纠正土地违法行为,消除土地违法状态。

3日后土地违法行为仍未纠正的,分(县)局应书面报告区(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县)纪检、监察部门,必要时分(县)局可根据国办发[2007]71号文将违法用地情况函告有关部门;市局可视案件严重程度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纪检、监察部门、相关区(县)政府报告和通报,必要时向检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和通报。

(二)调查处理按照宁国土资[2007]71号文有关案件管辖权的要求,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应按市局规定的管辖权限,对巡查发现并责令停工后仍拒不停工或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调查。

符合立案条件的,转入案件立案查处程序。

(三)巡查报告1、上报。

各分(县)局应根据宁国土资[2007]124号文件要求,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情况逐级备案制度,备案报告按季度、半年和全年书面上报。

备案内容包括本地区及本级动态巡查工作开展情况,有关巡查数据统计及分析,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查处情况,巡查责任人落实情况,巡查发现问题、原因及其解决措施和建议。

备案报告要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实例、有分析。

上报中同时要附有关动态巡查违法用地及查处情况统计表格。

2、报告和通报。

各分(县)局应将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街(镇),分(县)局报告、通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直属分局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国土资源所应定期将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通报给所在街(镇)或开发园区,报告、通报每月不少于一次(直属分局所辖涉农国土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预报。

市局、各分(县)局应综合分析巡查情况,对一定时期内本区域内违法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占同时期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的必须向同级政府预报并加大预报频率。

七、巡查督查(一)督查目的为了推动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各国土资源所及时、有效地开展动态巡查工作,严格履行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职责,市局执法处、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各分(县)局执法监察科对辖区内巡查、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督查主体和对象1、市局执法处、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对各分(县)局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所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2、各分(县)局执法监察科对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

(三)督查责任要求督查主体应划分责任区域,明确具体责任人员,对督查区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发现并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四)督查方式1、市局督查方式(1)集中开展对特定区域的巡查;(2)根据媒体曝光、信访举报、上级交督办件等途径掌握的案源对个案进行抽查。

2、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督查方式(1)受市局委托,按照市局督查方式对分(县)局及国土资源所进行督查;(2)支队自行制定其他督查方式。

3、分(县)局督查方式分(县)局参照市局督查方式对所辖国土资源所进行督查。

(五)督查内容督查主体根据掌握的新增建设用地案源信息检查被督查对象巡查正式登记及后续处理措施情况。

八、巡查、督查责任追究(一)系统内部责任追究要求市局、各分(县)局要将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巡查效果纳入年度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核,严格考核措施,依法追究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考核情况应与奖惩、任用挂钩。

1、考核的组织领导根据宁国土资[2005]96号文件精神,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包括巡查、督查工作在内的各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核。

2、考核程序市局执法处、执法监察支队、分(县)局执法监察科应定期对辖区内巡查、督查工作进行督查,执法监察支队、分(县)局执法监察科应将督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局执法处,由执法处将督查结果按照宁国土资[2005]96号文件规定及时上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考核领导小组。

3、考核责任追究(1)巡查责任追究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所巡查责任人因未认真履行巡查工作职责,对巡查责任区域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正式登记上报的;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对尚未联网的国土资源所上报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在当日内未进行网上正式登记上报的;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在巡查发现或所辖国土所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案件调查的,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相关业务科科长代表市局督办,责令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自督办之日起20日内开展案件调查。

明确由支队直接调查处理的或分(县)局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调查处理经向市局书面申请获准后转为由支队调查处理的除外。

以上行为一年内累计达三起不足五起的,取消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一年内累计达五起的,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2)督查责任追究督查主体对督查的区域应当发现的突出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上行为一年内达一起的,取消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一年内累计达二起的,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三部15号令责任追究要求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并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明确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各分(县)局可参照以上责任考核追究制度,结合奖金分配工作,细化考核办法,采取党纪、政纪、经济等多种手段,加强对执法监察大队及所属国土资源所的执法监察工作考核,督促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确保国土资源各项制度得到顺利实施。

九、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执法监察队伍、国土资源所开展巡查、督查工作。

十、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局过去发布的文件中涉及土地巡查工作要求凡与本工作规范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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