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由到平等的正义(读后感)
罗尔斯政治哲学读书报告-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罗尔斯政治哲学读书报告厦门大学哲学系张宽前一、罗尔斯生平及理论背景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年2月21日-2002年11月24日)是一位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
他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曾在哈佛大学担任哲学教授,著有《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 (1971))、《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是家中五个孩子中的老二。
二战时入伍服役于太平洋战区,后来拒绝升军官的机会以士兵阶级退伍回大学念书。
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哲学博士学位。
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
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1999年获得克林顿总统颁发奖章表扬。
我认为,罗尔斯个人的思想特征及倾向与其独特的人生际遇联系非常紧密。
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在大萧条及二战的背景下成长起来的政治哲学家能够与世隔绝的脱离这些时代的精神议题。
在生活中时常可见的种族主义和女性歧视,以及反战运动对于哈佛的巨大影响,甚至是罗尔斯自己自幼的口吃疾患,在他的理论体系中都能找到救赎的影像。
罗尔斯所面对现实问题的尖锐性和复杂性是后来的那些批评者无从切身体会的。
二、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结构1、思想来源与旨趣“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
藉此,我希望能把这种理论发展得能经受住那些常常被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攻击。
而且,这一理论看来提供了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这种解释在我看来不仅可以替换,而且或许还优于占支配地位的传统的功利主义解释。
”“我相信,在各种传统的观点中,正是这种契约论的观点最接近于我们所考虑的正义判断,并构成一个民主社会的最恰当的道德基础。
”TJ第2页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几个弊端:(一)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二)它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不足取的,这里没有把人们将一致赞同的原则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无法成为调节全体人的宏观标准;(三)它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不能从结果来看正义与否;(四)它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它们对幸福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怎样看待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损害别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严中得到快乐的行为(第6节)。
初中毕业道德与法治总复习精讲 第一篇 八年级(下册) 第四单元 崇尚法治精神

考点2:自由平等的追求 ※1.我们应怎样珍视自由?(P104) (1)要珍惜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2)必须依法行使权利。
※2.我们应如何践行平等?(P105~107) (2021省卷12) (1)反对特权。 (2)平等对待他人的合法权利。 (3)敢于抵制不平等的行为(情境链接:反对就业歧视、学历歧视、地域 歧视、性别歧视)。 (4)把平等原则落实到日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中。
※3.我们怎样守护正义?(P117~118) (1)个人守护正义。①守护正义需要勇气和智慧,面对非正义行为,要 敢于斗争,相信正义必定战胜邪恶;②要讲究策略,寻找有效的方法, 做到见义“智”为。(面对非正义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做?) (2)司法维护正义。司法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①司法 机关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诉讼程序,平等 对待当事人,确保司法过程和结果合法、公正;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 正行使司法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公平有什么价值?(重要性)(P110) (1)对个人: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保证个人应得的利益,使个 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让人感受到尊严,从而激发自身潜能, 提高工作效率。 (2)对社会: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重要基础。①有利于协调社会各方面的 利益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的 长治久安;②有利于营造更好的竞争环境,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推动 社会持续发展。
2.如何理解自由应受必要的限制?(P99~100) (1)自由不是为所欲为,它是有限制的、相对的。必要的限制是对自由 的保护。无限制的自由只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导致混乱与伤害。 (2)无论现实世界还是网络空间,自由都是法律之内的自由。
※3.法治与自由的关系。(P100) 法治与自由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1)法治标定了自由的界限,自由的实现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违反法律 可能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 (2)法治是自由的保障,人们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受非法干涉和侵害。法 治既规范自由又保障自由。社会生活中,有边界才有秩序,守底线才享 自由。
罗宾汉观后感

观《罗宾汉》有感看完这部电影,很容易让人想起另一部经典的人权斗争电影。
《勇敢的心》,两部影片所表达的出那种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价值观,也很容易深入人心,取得共鸣。
抛开电影的好坏不谈,电影对英格兰草根英雄罗宾汉的诠释和当时皇权贵族非横跋扈的描述相对准确。
电影开始,罗宾汉与其同伴被狮心王理查的定罪,充分体现了当时的王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民众常常遭受不公正待遇,被无辜定罪。
而后出现的内容,如土地、羊群、鹿等,都属于王权贵族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地位由其身份来区分,无不体现着当时人与人在地位权力之间的不平等。
其次,电影还体现了当时的男女不平等,如英格兰公主在受到丈夫的冷落、不公平待遇时,无法站出来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力,同时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保护其应有的权力。
又如,玛丽昂夫人在失去其丈夫的情况下,若是沃尔特爵士去世,他的所有土地财产都不能继承给玛丽昂夫人,而是归国王所属。
当时的女性连继承财产的权力都没有,足以体现当时男女之间的不平等。
在电影中,那些受压迫的民众对当时所遭受到不平等的权力由害怕、被压迫,到愤怒、直至最终由罗宾汉带领发起反抗,向王权提出要求。
那几句让我印象深刻的对白,尤其是在罗宾汉对约翰王要求要有公正、平等权力的那段,“这片土地的法律,使人民被国王奴役。
国王要求人民忠诚,却无所回报!九层之台,始于磊土,国家亦是如此。
赋予每个人权利,才会获得支持。
”当约翰王反问:“那你要我怎样,为每个人建一座城堡?”罗宾汉的回答正是我们所说的主题,平等与自由。
--“每个英国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陛下,我们想要的,是自由,法律赋予的自由。
”罗宾汉向国王提出的正是希望国王能够给予公平正义,以自由、平等权利宪章的形式加以保障,允许人民自己生产养家糊口,不被无故定罪;从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更加自由,达到权力上的平等。
在我们所学的民法基本原则里,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离开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的假设,民法就存在了丧失的根基,也就无从谈起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而我们也能在这部电影的某些剧情里看到体现出民法基本原则的片段,当然也包括平等原则。
自由平等的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世纪5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如火如荼,种族歧视问题日益凸显。
在教育领域,黑人学生和有色人种学生普遍遭受不公平待遇,被迫就读于条件恶劣、教学质量低下的学校。
1954年,美国黑人学生布朗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密苏里州教育委员会,要求废除该州学校系统的种族隔离制度。
此案成为了美国民权运动的重要里程碑,被誉为自由平等的典范。
二、案件经过1. 原告简介布朗案原告共12名,年龄从5岁至21岁不等,分别就读于密苏里州堪萨斯城和圣路易斯市。
这些学生来自不同家庭背景,但共同面临着种族歧视的困扰。
他们被强制就读于质量较差、设施简陋的学校,而白人学生则享有优质的教育资源。
2. 被告简介被告为密苏里州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州内各级学校。
该委员会在1954年通过了一项政策,规定将学校按照种族进行划分,实行种族隔离制度。
3. 案件审理1954年,布朗案在堪萨斯城地方法院审理。
地方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教育委员会,认为种族隔离制度符合宪法。
原告不服,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4. 最高法院判决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历史性的判决,宣布种族隔离制度违宪,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判决书中指出:“在公共教育领域,没有合法理由可以支持将黑人学生和白人学生分开,这种做法本身就是不公正的。
”三、案例影响1. 民权运动的高潮布朗案的判决为美国民权运动注入了强大动力。
此后,民权运动进入高潮,美国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果。
2. 宪法修正布朗案后,美国通过了一系列宪法修正案,如1964年民权法案、1965年选举权法案等,进一步保障了黑人和其他少数族裔的平等权利。
3. 国际影响布朗案判决被视为自由平等的典范,对全球民权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许多国家在民权领域取得了进步,如南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印度推行平等教育等。
四、案例启示1. 平等权利的重要性布朗案提醒我们,平等权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容侵犯。
任何形式的歧视和隔离都是对人类尊严的践踏。
追求正义(罗尔斯)

追求正义4000字!!!!!------结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只要它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罗尔斯《正义论》正义,是千百年来人类不懈追求的一种美好社会理想和愿望,是人类社会所共同向往和追求的。
何谓正义?《辞海》做出如下解释: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
从哲学角度来看,正义是伦理学、政治学的基本范畴。
“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
”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
不同社会或阶级的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基督教伦理学家则认为,肉体应当归顺于灵魂就是正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
到了20 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著作《正义论》从公平正义入手,全面系统深刻地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广泛的社会政治问题,力图为现代西方社会重建“公平正义”的道德基础。
罗尔斯1921年出生于马里兰的巴尔的摩,18岁进入普林斯顿大学,期间,对神学产生浓厚兴趣,一度想成为一名公会牧师。
二战时入伍服役,后来拒绝升军官的机会退伍回大学念书。
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获该校博士学位。
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
尽管著作不多,但其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
罗尔斯的正义论,追本溯源,可以在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它的滥觞。
但它有别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思想。
同样是讲正义,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强调的是社会秩序,认为正义体现为国家和谐的秩序。
几种正义理论

普遍主义的思想隐藏于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整个脉络之中,是自 由主义的特征之一。这与其说是罗尔斯的问题,不如说是自由主 义传统本身存在的倾向。自由主义思想家常常理所当然地认为西 方的自由民主应该为其它民族与国家所接纳,并且成为他们中的 一员。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在与正义的储 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 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 放。”——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的结合
罗尔斯的贡献和特色主要体现在差别原则。
在自然条件及自然命运不一样的前提下,权利的平等和机 会的平等是不可能达到真正的民主和平等的。罗尔斯理论的 出发点是力图对不幸者的命运有所关注--其基本理论的核 心,是力图通过制度性安排,把人的自然命运降临的差异所 产生的后果尽量驱除,同时安排好福利和负担的分配框架, 以使自然差异所造成的社会弱者能够与幸运者分享利益,改 善“最不利者”的处境,缩小他们与其他人的差距。
罗尔斯所理解的自由与平等,终究没有超出西方的自由民主主 义的传统,而自由与平等之间所存在的深刻矛盾,也并没有到 此处得到解决。对于视个人主义为至宝的自由主义者而言,自 由与平等的悖论恐怕将成为永久的难题。
社会主义社会也讲求平等,但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平等与西方 自由主义者以个人为基础的平等有本质不同。社会主义赞成个 人的解放与发展,赞成对自我利益的追求和自身价值的实现, 但从不以个人自由为唯一的至上的社会价值。我们的目标是实 现一个物质生活极大丰富、人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平等社 会。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第四单元《崇尚法治精神》教材分析及教学建议
第八课逻辑结构及内容解读
(一)第一框“公平正义的价值”,主要阐述公平和正义的内 涵,以及公平正义的意义和价值。通过教学,引导学生体会到 公平正义是一个美好社会应有的价值。 (二)第二框“公平正义的守护”,主要探讨如何实现公平正 义。主要从个人和法律制度两个层面进行立意和阐述,让学生 初步形成维护公平正义的意识。
第四单元教学建议 1.讲述有趣幽默的法治故事
我们不少道德与法治教师在课堂教学时照本宣 科,面无表情,语言干巴巴,不爱提问,更不善 于发问,导致老师上得辛苦,学生听得没趣。 《学记》曰:“君子之教,喻也。”这个“喻” 就是启发诱导。我们应学会启发诱导,来点“推 波助澜”,必要时“煽风点火”,学习彭敏“言 之有趣”,幽默从容地回应。在课堂中我们不妨 多讲述一些有趣幽默的法治故事,让学生在知识 的大海采撷美丽的珍珠,实现从“有意义”到 “有意思”的转变。
• 多媒体教学可以利用投影、录像、图片等媒 体,集声、光、电于一体,营造身临其境的 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获得心 驰神往的体验。 • 播放震撼人心的法治视频,使原本较为枯燥 、深奥、晦涩的法治内容变得生动、直观、 形象,能惟妙惟肖地呈现事物发展的过程, 再结合教师的讲授引导,使枯燥的问题趣味 化、抽象的问题具体化、静止的问题动态化 、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在法治视频的铺垫下 ,教师的法治讲授就显得顺势天成,起到启 思明理、情景交融的作用。
• 平等首先意味着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形式平等,法律和制度平 等地适用于社会的各个阶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反 对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这一点被形象地成为“司法女神的眼睛 总是蒙着的”。 • 其次,平等意味着不同情况差别对待,实质平等,注重结果上 真正的平等,反对不合理的同等对待。如对失业人员、残疾人 、女性等的特别照顾或进行救济,给贫困学生提供助学金、贷 款等方式帮助其实现受教育权,如,民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刑法中对孕妇的保护(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 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婚姻法 中对老人、儿童的保护等等。差别对待还表现在对特定人的优 待,如,给智力超常的儿童以特殊教育,给专家以特殊政策, 给领导人以特殊待遇等。“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是有限度的。 “ 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的任务一般由普通法律予以完成。
看得见的正义读后感
读《看得见的正义》后感最近看了《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
起因其实很简单,思修课上的读后感作业,要求三本书任选一本。
之所以选这本书是因为百度后发现它跟法律有关,而我又是个法盲,想了解一些关于法律的知识。
当我真正读了这本书后,确实了解了许多法律知识,但它带给我的远不止这一点儿枯燥的内容,它带给我更多的是对当今中国司法界的许多思考,许多感悟,它带给我了许多心灵上的震撼。
《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全书总共有二十四个章节,大都以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格言作为标题,分别从不同的方面讲解了程序正义。
正义究竟是什么,程序正义又是什么?我抱着随便读读的心态翻开了第一章,却立马就被它给难住了。
陈瑞华教授告诉了我,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前者体现在程序法中,具有一系列明确的价值标准,与许多法律原则相适应。
而后者却与裁判结果没有直接的关系,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有具体可操作的判断标准,是“看得见的正义”。
我们通常所说的正义大都指的是前者,大家追求的是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但阅读本书,让我同样认识到了后者的重要性,“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看得见的正义》这本书中我印象最深刻的,便是知道了所谓司法,就必须向人们展示出一个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过程。
仅仅结果的公正、合理,是不够的。
如果司法机构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合理性得不到人们的认可,他们判决的结果又如何能使人信服。
许多人或许觉得程序无关紧要,曾经的我也这么认为。
但这本书告诉了我,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是自由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
坚定地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正义的主要保证。
书中有一句话很好的总结了程序正义的宗旨:永远把人类——无论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当做目的,而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对待。
除此之外,书中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一章,可以说是进一步刷新了我的观念。
这里着重所讲的其实是司法裁判的中立性、无偏私性,只有裁判者成为控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站在一个中立、超然的角度,才能保证为双方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才可能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判结论。
《大闹天宫》读后感(通用6篇)
《大闹天宫》读后感(通用6篇)示例文章篇一:《<大闹天宫>读后感》一《大闹天宫》,这部经典的神话故事,就像一颗璀璨的明珠,在我国文化的长河中闪耀着独特的光芒。
小时候看动画版的《大闹天宫》,只觉得孙悟空神通广大,他在天宫里肆意驰骋,把那些神仙打得落花流水,那场面真是精彩极了。
现在重新阅读这个故事,却有了许多不一样的感悟。
故事里的孙悟空,本是花果山的美猴王。
他从石头里蹦出来,无父无母,却有着一股天不怕地不怕的劲头。
他在花果山逍遥自在,和猴子猴孙们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
可是,他又不满足于这种小天地里的快活,他渴望长生不老,于是漂洋过海去学艺。
这就像现实生活中的我们啊,谁不想拥有更广阔的天地,谁不想追求更高的境界呢?孙悟空的这种进取精神,难道不值得我们学习吗?当他学会了一身本领回到花果山后,他面对的是天庭的招安。
他以为自己可以在天庭里得到应有的尊重,可是呢?他被封了个弼马温的小官,这就好比一个有着大学问的人,被安排去做一个小杂役的工作。
这公平吗?孙悟空自然是不服气的,他一怒之下回到花果山,自封齐天大圣。
这时候我就想,要是换做我,我有没有这样的勇气去反抗这种不公平的待遇呢?恐怕很多人都没有吧。
二天庭对孙悟空的反抗自然是不能容忍的,于是派天兵天将去捉拿他。
这一场大战,可谓是惊天动地。
孙悟空以一己之力对抗众多神仙,他手中的金箍棒就像他不屈的意志一样,横扫千军。
那些天兵天将在他面前就像一群乌合之众,不堪一击。
这让我想起了生活中的强者,他们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也是像孙悟空这样勇往直前,毫不畏惧。
而天庭呢,就像是一个庞大的官僚机构。
他们高高在上,自以为可以掌控一切。
可是面对孙悟空这样一个叛逆者,他们却显得有些束手无策。
这是不是也在暗示着,那些看似强大的统治阶层,其实也有着他们的弱点呢?在我们的社会中,也有一些大的机构或者团体,有时候也会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就像天庭一样。
再看孙悟空被压在五行山下这一段。
他虽然神通广大,可是终究还是敌不过如来佛祖的手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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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由到平等的正义
------读罗尔斯《正义论》有感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被公认为当代美国最
伟大的政治哲学家,也是继洛克之后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
自从 1971 年他的《正义论》问世以来,即获得了全世界政治哲学界的极大关注,掀起了对其理论讨论的热潮。
从此,凡是研究政治哲学的,都少不了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把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各门学科的知识及其各种不同的思想理论融进他政治理论的建构之中,对于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论证。
本文仅浅谈对罗尔斯对正义两个原则的一些心得。
正义,不仅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且也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的基本主题。
从阶级社会以来,人类从未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
和谐
社会与社会正义的关系更是关系我们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根本性
问题。
有关“正义”的话题是人类哲学和现实社会讨论的永久主题,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的洛克、卢梭再到罗尔斯,关于正义的探讨不曾停止。
它广泛地渗透在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等学科中。
正义在伦理方面来说是构建道德体系的一个理论基础,在政治哲学层面来说就是构建合法合理的社会制度的一个理论基础。
在《正义论》的开篇,罗尔斯就把正义提到了很高的高度,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1]他对正义的如此重视,对他后来的关于正义的两个原则有重要的影响。
他所研究的正义范围在书开头就明确“: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
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2]这样,我们对他的正义原则有了理解的前提。
罗尔斯关于“正义”的界定,是通过契约主义并同时对功利主义进行批评而形成的。
罗尔斯正义的核心是平等,他认为“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而关于正义的两个原则就是体现了“平等”的观点。
这
两个原则一是对自由权利的平等分配,二是对机会和利益的平等分配。
罗尔斯对正义的论证是一种从起点的平等到结果的平等,试图通过正义原则把自由和平等结合起来,从而达到一种普遍的平等。
以自由权利为中心的正义
罗尔斯的正义是以人的自由权利为中心的正义,是对近代资产阶级启蒙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近代资产阶级以天赋人权为理论依据,阐明了一系列的自然状态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进而推演出正义理论。
在这些著名的思想家中,最早提出自然状态理论的是霍布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们为了实现自我存在,相互订立契约,把所有的权利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社会组织,建立一个强大的社会公共权利来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
因此,国家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人们服从国家权力就是服从正义。
洛克关于国家起源也是以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但是,洛克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状态是自由平等和平的状态”,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
突才导致了战争,“人们将保卫和平的权力交给公共权力”。
在洛克那
里,人们交出的并不是所有的权力,而只是保卫自己生命财产不被侵犯的那部分权利,国家也只是契约主体中的一部分。
如果国家不能够保护人民的权力,那么人民有权通过革命推翻统治者,建立新的政府。
因而,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洛克认为是否能够保护人民的自由权利才能决定政府是否是正义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代表着近代政治哲学的主流和方向,也就是自由主义。
“我一直试图要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
其次,我希望能把这种理论发展得能经受住那些常常认为对它是致命的明显的
攻击。
而且,这一理论看来提供了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
”也就是说,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对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近代霍布斯、洛克思想的修正和发展,他从人处于“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中出发,推演出正义的两个根本原则。
正义的第一条原则“: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
人相当的基本的自由权利。
罗尔斯的第一条原则简称为自由原则,这
一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
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
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
利益的公平分配。
罗尔斯把社会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统称为基本利益。
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 是罗尔斯正义论的
首要原则。
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古希腊思想家们强调的是整体主义价值观,是个人对城邦的服从,
以城邦利益代替公民个人利益。
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强调个人和国家的对立,国家要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强调个人自由,反对国家个人自由的过度干涉。
再看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思想家们,则是强调个人利益的真实与社会利益虚构的对立,强调追求功利是人的本性,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有最大限度地追求个人利益才能使社会繁荣,因此强调“最小限度国家”,反对国家对个人的干预。
罗尔斯的正义观一方面强调对原则的坚持是实现平等的前提,另一方面也强调了社会的发展是公平与正义的兼顾。
在这一点上来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以社会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为正义选择的参照点,批判了功利主义的个人追求功利的思想,解决了一直以来如何实现平等的问题,实现了自由主义由自由向平等的转变。
对于何为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可以有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政治经济方面:
罗尔斯提出“一种政治经济学说必须包括一种对建立在正义观基础上的公共善的解释”。
法学家研究正义,经济学家研究效率。
因此
不难理解为什么罗尔斯要把效率放在了正义原则之后。
他认为,“仅
仅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因此,它必须以某种方式得到补充。
”
对于“最少的受惠者”,罗尔斯限定了这样的范围“:一种可能
的办法是选择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比方说不熟练工人的地位,然后把所有那些与这一群体或收入和财富更少的人们与之合在一起算作
最不利者。
”对于他们,“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
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补偿。
”但这种补偿不应是一种福利的和人的主
观愿望,而是从制度上给予补偿,“每个人的福利都依靠着一个社会
合作体系,没有它,任何人都不可能有一个满意的生活;其次,我们只可能在这一体系的条件是合理的情况下要求每一个人的自愿合作。
”因此,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下才可安排:第一:对最少获利的阶层最为有利,并与正义的储存原则相一致;第二:公共职位在机会的公正、平等下对所有的人开放。
但是在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如何区分呢,既然正义有优先,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但是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应该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如果为了保证了“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超过了另一些人的自由限度,那么又怎么保证正义呢?虽然有这些危险性存在,但罗尔斯的这种从内心出发关心他人、尊重生命、关爱弱者的人文情怀还是很值得景仰,至少对我们中国是如此,我们一直希望改革的成果为最广大的人民所分享,最底层的人民所分享,而不是在搞市场的同时一味的“国退民进”,放
弃一些本不该放弃的领域,一个只有为中小利益集团或者说个人的利益着想的政府才是会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
(二)政治结构方面:
罗尔斯“描述了一个满足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并考察正义原则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这个社会基本结构的主要制度是立宪民主的制度”。
在立法阶段,第二个原则发挥作用,它表明社会、经济政
策的目的是在公正的机会均等和维持平等自由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
提高最少获利者的长远期望。
即: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享有与人人享有的一种类似的自由权相一致的最广泛的、全面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的平等权利。
优先规则:正义的原则应按词汇式序列来安排,因此自由权只有为了自由权本身才能受到限制。
这里有两种情况:(1)不太广泛的自由权应能使人人享有的自由权总体系得到加强,和(2)不太平等的自由权必须是享有较少自由权的那些公民能够接受的。
在考察在立法阶段,罗尔斯的第二原则是如何得到论证的,首先,他认为:“我们现在必须从只拥有较少政治自由的人的观点进行推理,对社会基本结构中的一种不平等的证明必须总是面向获利较少者进行。
这适用于所有的基本社会善,但尤适用于自由。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来推理,既然在立法阶段,弱势群体没有享有平等的普选权,但他们接受这种权利的不平等是因为他们获得了回报,而且这种限制形成了对他们的其他自由的较大保障。
尽管笔者不能理解这些“较少受惠者”放弃权利的不平等会得到什么样的回报,但我的猜想是罗尔斯是希望这些立法者以掌握的权力是为“较少受惠者”牟利。
即制定的法律法规给弱势群体带来很多的益处。
这就是他的正义观精神所在。
这也是一个最良好的立法过程。
最后,让每一个人都能自由地享有平等权利的自由原则和照顾最少受惠者以保持公平公正的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将个人和社会有机结合起来,实现自由、平等、和谐的理想社会值得我们研究。
尽管罗尔斯的理论有一部分是不合理的,但是在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我们必须辩证地分析,抛弃其理论不足的成分,汲取他的理论的精华部分,为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