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例判处监理的案例

第一例判处监理的案例2005年 9 月 5 日 22 时左右,在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地区西西工程 4 号地项目工地 (建筑面积为 205276m 2) ,施工人员办浇筑混凝土时,模板支撑体系突然坍塌,造成 8 人死亡,21 人受伤,北京西单北大街西西工地坍塌事故造成现场施工工人8人死亡、2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该案已于日前终审宣判,涉案3名主要责任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他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查明:在北京西单北大街西西4号地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工程项目部土建总工程师李乐俊作为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审核人,在该方案尚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便要求劳务队按该方案搭设模板支架。
工程项目部总工程师杨国俊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存在问题,但其对违反工作程序的施工搭建行为未采取措施,从而使模板支撑体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工程项目部经理胡钢成在模板支架施工方案未经监理方书面批准且支架搭建工程未经监理方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对违反程序进行的模板支架施工不予制止并组织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吕大卫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在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默许项目部进行模板支架施工。
项目监理员吴亚君未认真履行职责,在明知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未经审批、已搭建的模板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施工方已进行混凝土浇筑的情况下,不予制止。
由于李乐俊等五人上述违规行为,导致2005年9月5日22时许,在进行高大厅堂顶盖模板支架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现场浇筑施工时,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现场施工工人8人死亡、2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2005年9月27日,被告人李乐俊、杨国俊、胡钢成、吕大卫、吴亚君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共同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定,李乐俊身为土建总工程师,作为模板支架施工设计方案审核人,未发现方案中的错误,在方案未经有关专家论证且未上报审批的情况下,要求劳务队按此方案搭设模板支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技术管理责任。
工程监理的责任及责任风险管理(江苏)

工程监理的责任及责任风险管理(江苏)工程理监的律法任与风险管理责家王远深圳大土学木工程学院圳大深建设监学理究研所景和背意义200年01月05日上2午10时01分南京三,建(集团有)限公承建的司南电视台京演播心裙楼工地发生中起重大职工一工因亡伤事故大。
播演舞厅台在筑顶部浇混土凝施工中因,模板撑系统失支,稳演播大舞厅台盖屋坍,造塌成在正现施场工民的和电视台工工人作员人6亡死,53受人(伤中其重伤11),直人接经损济7失0.7185万。
元法院认工程定理监反违了《京南市项监目理实施程序》第条三第款中二规的没定对施工有案进行方审查认,可有对支没架搭过设严格程把,在没有关对模支板撑统系施的工方案查审认的可况下就签发了情捣浇令工,作重失严,项职目总监工程师理被处判期有徒5刑。
年认识理责任监责任和风意险义大重监理责的界任定在存了不误少区监理的责任、权和力利越来越不对益等理承担监不合的理险风影响将工监程理制健的发康展国内外理监责任的性不质同国际和例惯比相既相同有内的又有容自己鲜明的色国特国内都属于际会社化专业服的国际务上于委属托质性而国带内法有律强性制质性不质同导致将理的责监和任义务有所不同监理任的内涵责十复分杂施工单对位建工程的施设工质负量责(量条例质2条)监6单理对施位工量质承担理责监(任质条量例36条施)单位工监和理单位对施质工量担承连责带任工程监理的行特征业制性和强委性托并存靠依律和法政手段行在全推国监行理范围的具强有制建性设单委位监托理是根属本性服性务和立独并重性服务对象建设是位,在单授范权围代表内设单位建行进理。
管作一为个独立的业公专受聘于业主去履司服务的行方一(FIDCI)监理工程师作为,一名独的立业人专员行工作进科学性和观能动主决定性工作成效监理作工标目实的需要以现科的管理和学工作法作保方证理的监工具作有大的弹性较职(道德业、对工作的爱热、主的业支持)责重任且成大果现合体性作工项目投程巨大资,且并和社会众公切身利益的密切相关。
上海静安区1115特大火灾事故案例分析

11月17日,国务院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
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在上海召开。
11月17日,国务院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 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在上海召开。国务院事故调 查组全体成员、专家组成员,国家有关部门和上海市有关方 面及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
• 2010年11月15日14时14分,电焊工吴国略 和工人王永亮在加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 10层脚手架的悬挑支架过程中,违规进行 电焊作业引发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 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12000平方米。
二、事故原因
• 直接原因:在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节能综 合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违规在 10层电梯前室北窗外进行电焊作业,电焊 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位置脚手架 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保温材料碎块、 碎屑引发火灾。
现场操作人员受处理情况
• 20.马东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电 焊班组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 依法批准逮捕。 • 21.吴国略,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现 场电焊工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 法批准逮捕。 • 22.王永亮,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现 场工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批 准逮捕。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依 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 对54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26 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具 体处理情况见附件)。同时,责成上海市 人民政府和市长韩正分别向国务院作出深 刻检查。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 事故相关单位按法律规定的上限给予经济 处罚。
行贿人员受处理情况
• 23.杨为民,自然人,承揽铝门窗施工业务, 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 24.张利,自然人,承揽外墙保温材料的供 应和施工,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 25.姜建东,上海烽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承揽大楼的内粉刷装修业 务,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 26.冯伟,上海市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经 理,因涉嫌行贿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监理因安全事故被处罚的案例

监理因安全事故被处罚的案例1.南京电视台演播中心施工坍塌案2000年10月25日上午10时许,成海军、丁粉扣在无具体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即安排工人搭设大演播厅舞台屋盖模板支架,韩长福身为监理工程师不仅未审查施工方案,而且在施工中,没有监督验收就签字同意进行屋盖模板整体浇筑混凝土。
由于模板承重严重不足,导致支架失衡,脚手架发生整体坍塌,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3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成为建国以来该市最大的建筑工程伤亡事故。
韩长福有期徒刑5年。
2.广州港水运工程监理公司监理人员何远海(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JSJ0702817),在梅江、汀江航道整治工程担任总监期,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项目监理失控,筑坝工程发生质量事故。
监理工作中存在对未施工和未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支付,编造工程检验资料,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签字验收,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整改等严重违规、失职行为。
交通运输部根据《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基发[1996]29号、《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5号)等规定,对何远海停止监理工程师执业5年的决定,并记录不良信用行为一次。
希望各监理企业及监理从业人员要引以为戒,在监理工作中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3.北京市西单北大街西西工地坍塌事故造成现场8人死亡、21人受伤。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对该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5人被终审判刑。
其中,施工方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西西4号”工程项目土建总工程师李乐俊被判有期徒刑4年,项目部总工程师杨国俊、项目经理胡钢成分别被判3年6个月;监理方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派驻工地的监理总监吕大卫和监理员吴亚君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据悉,此事故为北京近年最为严重的建筑安全重大事故之一,监理人员在安全责任事故中被判承担刑事责任在北京尚属首次。
(完整版)监理的尴尬地位

监理的尴尬地位2010-10-11 14:48 来源于网络【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2005年9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21人受伤的重大伤亡。
在此事故的处理中,监理单位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受到原国家建设部的行政处罚,其监理资质被由甲级降为乙级。
后又经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定驻工地监理员及项目总监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的刑事处罚。
这是北京市第一起监理人员因监理工作而涉嫌犯罪的案件。
此案在我国建设领域,引起轩然大波。
尴尬的角色1984年,我国第一次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建设。
在世界银行的要求下,我国首次引入国际通行的FIDIC管理模式,即由建设方聘请专业人士来做第三方,并通过专家与施工单位的沟通,主导整个建设过程。
在借鉴这一西方体制的基础上,中国开始建立自己的工程师制度,只是这里的工程师被称为监理工程师。
1988年,原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中国建设监理制度由此发轫。
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三控”中并没有对安全生产的控制。
《建筑法》第45条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
”监理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要负刑事责任呢?我国《刑法》于2006年6月第六次修正前,只有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罪名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这里所说的工程”指的是正式工程而非施工现场的临时工程。
在北京西西工程坍塌案之前,也曾发生过一起监理工程师因施工安全而获罪的案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
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
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项目总监应当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四、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五、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总监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总监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六、项目总监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
项目总监责任的落实不免除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相应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总监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
河北盛华化工“11·28”重大爆燃事故12名被告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河北盛华化工“11·28”重大爆燃事故12名被告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11月25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就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爆燃责任事故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判决认定,12名被告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案发后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情况及认罪态度,对其中11人分别判处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1人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12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爆燃责任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失职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今年2月份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的《河北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显示:2018年11月28日零时40分55秒,位于河北张家口望山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中国化工集团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泄漏扩散至厂外区域,遇火源发生爆燃,造成24人死亡(其中1人后期医治无效死亡)、21人受伤(4名轻伤人员康复出院),38辆大货车和12辆小型车损毁,截止2018年12月24日直接经济损失4148.8606 万元,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事故发生后,盛华化工公司未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瞒报事故,误导事故调查。
经调查认定,河北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是一起重大危险化学品爆燃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盛华化工公司违反《气柜维护检修规程》(SHS01036-2004)第2.1条和《盛华化工公司低压湿式气柜维护检修规程》的规定,聚氯乙烯车间的1#氯乙烯气柜长期未按规定检修,事发前氯乙烯气柜卡顿、倾斜,开始泄漏,压缩机入口压力降低,操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气柜卡顿,仍然按照常规操作方式调大压缩机回流,进入气柜的气量加大,加之调大过快,氯乙烯冲破环形水封泄漏,向厂区外扩散,遇火源发生爆燃。
安全总监!必须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安全总监!必须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于其他副职!2020年2⽉1⽇起实施!12⽉24⽇,⼭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建筑施⼯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专职安全⽣产管理⼈员委派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2020年2⽉1⽇起,在全省建筑施⼯领域推⾏企业安全总监制和项⽬专职安全⽣产管理⼈员委派制。
其中,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什么样的企业应该设置安全总监?根据通知,在全省⾏政区域内注册并取得⼆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施⼯企业,从业⼈员在300⼈以上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机构,应设置企业安全总监。
逐步推⼴⾄其他施⼯企业及⾮法⼈施⼯单位。
⼆、安全总监有哪些职责职权?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产⼯作的专职负责⼈,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产⼯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作。
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负责,企业主要负责⼈应向安全总监充分授权,主要包括:1、表决权。
参与安全⽣产相关会议、⽅案的审查;2、停⼯权。
阻⽌和纠正违反安全⽣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决定和⾏为,并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报告;3、处罚权。
督查和纠正⽣产技术和组织管理运⾏中出现的危害安全⾏为,对事故开展调查处理,提出处罚意见;4、考核权。
组织对企业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绩效考核;5、提名权。
提名分⽀机构和⼯程项⽬派驻专职安全⽣产管理⼈员。
6、否决权。
对本单位的安全⽣产考核⾏使“⼀票否决权”,⽣产经营单位在确定拟提拔重⽤、表彰奖励⼈选时,应当就其履⾏安全⽣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
三、什么样的⼈有资格当安全总监?企业安全总监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安全⽣产培训并取得安全⽣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证。
具备丰富的安全⽣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产业务,掌握安全⽣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类施⼯安全技术标准。
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善于沟通协调,能妥善解决各类安全⽣产问题,合理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安全总监由企业选任、聘⽤或由上级⽣产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委派后,以正式⽂件予以任命。
浅议施工安全事故中监理被追究刑事责任
伤2 1 人
死亡5 3 人
,
伤7 0 人 伤3 4 人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严重 失职 重大责任事故罪
监理未认真履行 职责,未 制止严 重违规行为
总监无资质 ,施工方案未审批, 模板未验收就签发浇捣令
死亡6 人
,
总监被判刑5 年 总监被判刑3 年
4
5
上海莲花河畔倒楼
杭州地铁基坑坍塌
安全 事 故 .导 致监 理 遭 到判 刑 的情 况 相对 比较 多 。如 表 l 。
该法律 条 目中 ,非常 明确 地说 明 了 造成重 大安全 事
故 ” 的 起 因 .即 “ 违反 国 家规 定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而
序号 l
2 3
表 1 近年来重大安全事故 中监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么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才 负刑 责 。这 里 我 们 必 须 先搞 清 楚 此 法 条
安全 事故 的直 接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处 以刑罚 ,似乎 成了惯 例 。在公众 的印象中,一旦施工现场发生 了重大安全 事故 , 几乎都无一例外的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 ( 以下简称为 《 刑法》 ) 第 1 3 7条对监理判刑。但笔者认为.在施 工安全事
故 的处 理 中追究 监 理 的刑 责 ,是对 《 刑 法》 的 曲解 。
《 刑 法》第 1 3 7条 :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 单位违 反 国家规定 ,降低 工程质量 标准 ,造成重 大安全 事
所指 的工程是正式工程 ,也就是建设单位需要购买 的经监理
确认合格的工程。 但在实际的重大安全 事故 案例 中,由于监理人 员主动或
且是唯一的原因.才适用该条款 。 我 国工程质 量标准分 为 四个 等级 :国家标准 、行业 标 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我们解读 《 刑法》第 1 3 7条 ,就 是参建单位 ( 建设 、施工 、监理、设计 ) ,无论 哪方违反 国家 规定 .降低 了工程质量标准 ,并且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 。那
总监安全责任书
总监安全责任书为了加强公司名称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总监安全责任书。
一、安全管理目标1、实现全年无因工作原因导致的重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2、避免发生因管理不善引发的重大设备损坏、火灾、爆炸以及环境污染等重大安全事故。
3、确保所属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覆盖率达到 100%,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通过内部审核和持续改进,使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二、安全管理职责1、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等。
2、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重点。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4、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
5、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6、负责组织对新员工、转岗员工和复岗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督促所属部门员工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8、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活动,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9、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三、安全管理措施1、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涵盖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职业健康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工作有章可循。
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使其适应公司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总监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情介绍2007年11月3日,根据工程进度,某建筑公司所属的机电班按照位于深圳市某工程项目部的安排拆卸工地3号塔吊。
上午7时许,由该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张XX组织拆卸作业负责人李X甲、当天带班班长李X乙和拆卸作业人员刘X甲、蒋XX等相关人员,在开完塔式起重机拆卸安全技术交底会后,由李X乙在现场安排拆卸作业。
下午4时51分,在拆卸第7个标准节的过程中,因刘X甲违规操作爬升架下降,致使南侧爬爪处于非正常位置,倾斜的爬爪与标准节产生卡碰,爬爪前端恰好挤压在踏步上部外侧,形成不稳定支点。
此时,操作液压系统的蒋XX未注意到液压表处于非正常值,继续操作,致使塔吊上部结构负荷集中在支点处,在重力作用下坠落。
塔台下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产生巨大冲击,致使驾驶室脱落,在驾驶室内操作的江XX随驾驶室坠落地面死亡。
在平台上的蒋XX、刘X乙随平台坠落死亡,在平台上的刘X甲等其他7人因抓住塔台边沿未坠地,但由于强烈震动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4.6万元。
事发时,拆卸塔台作业负责人李X甲在其它工地现场,当天带班班长李X乙未请假即外出购买拆卸螺丝用的扳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张XX在工地其它地方,现场生产负责人刘X丙外出办事,项目经理郭XX在公司开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尹XX在工地其它地方检查工作,均未在拆卸现场。
另外,上述操作工人全部属于无证操作。
张XX在事故发生后伪造技术交底单。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尹XX在塔吊拆卸前虽对某建筑公司报送来的10个操作工人的证件进行了查看,但在具体拆卸时未进行人证核对,导致被掉包,任凭没有操作证件的工人实施高危险性工作,同时也未指派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理。
2007年12月8日刘X甲、李X甲、李X乙、张XX和尹XX涉嫌构成犯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1月14日被逮捕。
二、检察院公诉意见和法院判决2008年3月10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追究刘X甲、李X甲、李X乙、张XX和尹XX重大责任事故罪。
检察院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刘X甲在特种作业资格证书过期的情况下,仍然从事有资格要求的高空危险作业,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失误,系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人李X甲、李X乙作为塔吊拆卸工作主要的现场负责人员,未按照制度要求在拆卸现场组织、指挥,造成现场施工混乱,多名无资格工人从事高空危险作业,系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被告人张XX未按照规定在塔吊拆除前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疏于履行职责,没有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并在事故发生后伪造技术交底单;被告人尹XX系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塔吊拆卸施工中,未尽到审核监理的职责,审查塔吊拆卸方案时未能核实施工人员名单及资格,轻信施工人员能够避免危险发生,造成施工单位使用多名无资格工人从事高空危险作业,也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5名被告人全部承认控罪。
但被告人尹XX的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认为尹不构成犯罪:一、本案事故只死亡3人,受伤7人,属于较大事故,不是重大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尹XX并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中的生产、作业指的是从事直接生产作业这种活动,而监理工程师并未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他是独立于生产作业而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犯罪主体。
三、对于起诉书所认定的尹XX未尽到审核监理职责与事实不符。
因为施工单位的员工都是由施工单位招聘,拆卸塔吊的员工有无资格应由施工单位审查而不应由尹XX审查,更何况施工单位在拆卸塔吊时并没有人通知尹XX。
尹XX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无责任。
2008年4月23日,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X甲、李X甲、李X乙、张XX和尹XX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建筑行业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尹XX的辩护人关于尹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五被告人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考虑到被害人家属得到补偿,被告人亦有悔罪表现,根据五名被告人责任的轻重,可以对被告人李X甲、李X乙、张XX和尹XX宣告缓刑。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7年12月8日起至2009年12月7日止);被告人李X甲、李X乙、尹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院判决下达后,上述被告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分析法院判决总监理工程师尹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后,立即在监理行业引起了极大震动,许多人认为判决不妥。
认为不妥的理由基本与尹XX的辩护人意见相同。
本律师认为,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尹XX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这需要从该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判断:(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义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实施本罪。
2、犯罪客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安全生产秩序和公共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犯罪的客观方面。
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结果。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既包括明文规定,也包括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为各生产、作业部门的人员所熟知,在生产、作业当中普遍遵守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约定、操作规程和惯例。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关于安全生产、作业方面的要求。
4、犯罪的主观方面。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知道自己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态。
行为人对安全管理规定的违反,既可能是有意的,也可能是无意的。
(三)尹XX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1、关于尹XX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生产、作业”期间。
在尹XX是否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问题上,尹XX的辩护人意见与检察院和法院的意见完全相反。
这反映双方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生产、作业”存在不同的理解。
目前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学著作均未对“生产、作业”作出清晰的解释,本律师认为,要对其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需从三个方面加以分析:一是词典对“生产”、“作业”是如何定义、解释的,二是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及前后逻辑关系,三是相应行业的具体情况。
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对“生产”一词的解释为“(1)谋生之业。
(2)犹生育。
(3)以一定生产关系联系起来的人们利用生产工具改变劳动对象以适合自己需要的过程。
生产在广泛的意义上还包括精神财富的生产,以及劳动力即人类自身的生产”;对“作业”一词的解释为“(1)作活;工作。
(2)为完成生产、学习等方面的既定任务而进行的活动,如工业性作业、课堂作业等。
(3)…工序‟的别称”。
《辞源》和《现代汉语词典》也作了相似的解释。
根据这些解释以及通常的理解,所谓的“生产、作业”,是指人类采用一定的工具或方法作用于一定的劳动对象,使之发生性质、形态或形状的改变或位置的移动,从而适合或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的活动。
从形式上看,生产、作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普通职工的直接操作活动,如电焊工的焊接行为等;二是科技人员的实验、设计、化验行为;三是指挥、管理人员对生产、作业的指挥、管理活动。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将“生产”与“作业”并列表述,说明二者含义不同,否则作如此明确区分就没有意义。
本律师认为,此处的“生产”指生产单位的行为无异议。
但是,对于“作业”的范畴则规定得是非常广泛的,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也包括企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等;不论是生产性作业,还是企事业单位、公共活动场所的日常防火管理、紧急电气检修等非生产性作业,只要“作业”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通过之前,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表述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时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而《刑法修正案(六)》通过之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几类企事业单位职工扩大到从事生产、作业的一切人员,把目前难以处理的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所有人员都包括在内了,特殊主体变为了一般主体。
也就是说,从修正案对原条文的修改即立法本意可以看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可以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具体到建筑行业,虽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点是施工现场,主要责任单位是施工单位,但建设、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安装拆卸单位等的活动都是围绕工程建设进行的,缺一不可,都对施工安全产生影响。
所有这些单位的活动应该说都是一种生产作业行为。
尹XX的辩护人认为监理活动不属于“生产、作业”行为,其实际是对生产作业作了狭义的理解。
2、关于尹XX的行为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审查承建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督促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是施工阶段监理的职责。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