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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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都是英国的伟大哲学家,两人关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不尽相同,下面将进行比较分析。

首先,两者对于人性的看法有很大的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是自私、残忍的动物,人类天生是没有道德约束的。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动,因为没有政府或组织来限制其行为。

洛克则相信人性是良好的,人天生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人们有自制力,并且有道德感。

其次,两者对于社会契约的原因也有不同的观点。

我们知道,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主张人们签订社会契约是因为他们相信社会契约是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过着互相攻击和相互威胁的生活,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生命、财产和自由。

洛克同意合同保护生命和财产的原则,但他认为社会契约的根本原因是为了保护隐私和限制政府的权力。

此外,对于社会契约的形式和内容,两人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主张把权力交给一个绝对的主权者,政府的使命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处理冲突和维持秩序,并且人们必须服从政府的命令。

而洛克则主张政府应该根据人民的意见和意愿来行动,政府只是履行人民所赋予的合法权力,并且人民有权在必要时推翻政府。

此外,洛克认为在签订社会契约时,人民应该保留一些自由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等权利,并且政府对这些权利有限制。

最后,两人的社会契约论对于现代政治思想和社会问题的影响也不同。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源自于他反对叛乱和战争的想法,并且他认为社会契约是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的唯一道路,对于实现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严重的限制,这与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价值观不相符。

相比之下,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更加注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也更符合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这也是其对现代政治思想和社会问题产生深远影响的一个主要原因。

总之,虽然霍布斯和洛克在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和理论上存在很大的不同,但是他们的思想对于政治哲学和社会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而显著的影响,并且也为我们理解和认识社会和政治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浅谈社会契约论

浅谈社会契约论

浅谈社会契约论摘要:社会契约论是国家起源学说中不能忽视的一种观点。

一般认为,社会契约论有三种典型的理论,分别由霍布斯,洛克和卢梭提出。

对比三者就会发现他们之间的异同点。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是英国17实际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

他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一种没有政府、没有法律、没有权威的原始的“自然状态”之中。

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中,人们都具有相同的自然权利,由于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法律及其他任何公共权威的存在,人们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毫无约束地追逐有利于自我生存的一切,但在自然状态下,资源的匮乏使每个人在追逐其所欲求的东西时必然要同他人的欲求发生矛盾,当人们想要同一事物却又无法充分分享时,彼此就会因此而成为仇敌。

这就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的形成。

“因而,相互的恐惧就会使我们相信,我们必须从这样一种状态中摆脱出来,寻求联盟”。

因此人们便理性地形成了某些禁令或原则,这就是自然法。

但是由于自然法本身缺乏一个公共的权威使人们去自觉遵从,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会经常违背这些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自然法。

为了摆脱悲惨的自然状态,人们便相互之间订立契约,每个人都对他的行为授权,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都让渡出去(除了生命权),交给某个人或者某个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国家的最大特点是主权者并不是参加订约的一方,因而他不受契约的约束,不会发生违约。

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与霍布斯人性本恶的思想相反,在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中,对人性的态度更为乐观——人性是本无善恶的。

洛克认为,人们最初生活的那个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平等的和独立的、理性的状态。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首先是自由的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1、洛克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

霍布斯认为人的欲望是无穷的,但自然状态下物质产品却不是无穷无尽的。

因此每个人在追逐其欲望的时侯就会与他人的欲望发生冲突,紧接着就会产生矛盾。

所以,为了维持稳定,就必须订立一个大家都遵守的社会契约。

而洛克认为,尽管人是生而具有理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但是,自然状态因为缺少一种公认的行为准则,而导致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的缺少。

因此,社会契约就需要被订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霍布斯认可合理的君主专制;洛克却反对君主专制,他认为必须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以此保证人们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

霍布斯推崇君主专制的绝对性,认为民众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反抗君主。

而洛克因倡导权力分立,所以,认为如果君主违约,民众可以反抗。

2、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与古希腊哲学和基督教尤其是信教是否存在渊源关系?
自然权利源自于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

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

自然权利是指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是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

自然权利是人人所共有的、任何个人都可对其社会所要求的重要利益。

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下了定义,即“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

”等等。

他的思想和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类似。

洛克自由理论的思想渊源,一部分来源于中世纪时期的基督教神学神学自由思想。

在西方,宗教思想影响着每一个人,洛克也深受基督教思想的影响,他本身是一名基督教徒。

所以,洛克不主张社会的激烈变革。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是英国近代政治哲学的两位重要代表人物,他们的社会契约论在政治哲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对两位哲学家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

霍布斯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理解有很大的差异。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类是自私、好斗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不断的争夺和暴力。

他将人类描述为“人人为虎”,强调人类天生的自利和恶性。

相对地,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下人类是理性和温和的,人们之间存在合作和互助的倾向。

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理性和自有权利,并主张人们可以通过合作来实现和平与安全。

两位哲学家对社会契约的目的和内容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逃脱自然状态的困境,自愿放弃部分自由,并将权力交给一个绝对的统治者,以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他主张绝对君主制,并认为国家的权威应该是不可挑战的。

相对地,洛克认为人们缔结社会契约是为了保护人类的自然权利,特别是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他主张民主制度和有限政府,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人民的制约。

两位哲学家对统治权力的合法性持有不同观点。

霍布斯强调一个合法政府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威和统一的决策能力,人民应该无条件服从政府的命令。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源自人们自愿放弃部分权力以获得安全和秩序。

相反,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源自人民的授权,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

他认为政府只有在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时才是合法的,人民有权利推翻不合法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理论基础、契约目的和合法性观点、政府与人民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分歧。

霍布斯更加强调统治者的权威和决策能力,主张绝对君主制;而洛克则更加注重人民的自然权利和政府的责任,主张民主制度和有限政府。

这些不同的观点不仅反映了两位哲学家的思想差异,也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都是西方社会契约论的重要代表人物,在政治哲学领域有着深远的影响。

虽然二者都强调了社会契约的重要性,但他们对于社会契约的理解和主张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下将对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进行比较分析。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社会契约的起因有着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质的自私自利和暴力倾向是社会契约诞生的根源。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争夺有限的资源,导致战争和暴力频发。

为了摆脱这种恶性循环,人们自愿放弃一部分权利,将权力交给一个中央的主权者,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洛克则认为,社会契约的起因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财产,将权力有限地委托给一个合法的政府。

洛克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拥有固有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但为了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人们需要通过社会契约来建立一个政府,以维护公正与秩序。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政府的性质和职能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霍布斯主张建立绝对主权的君主制政府,认为只有一个统一的中央政权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君主代表国家的利益,具有无限的权力和控制力,可以对人民进行限制和管理。

洛克则主张建立有限政府,主要职能是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维护公正与秩序,同时还要尊重和维护人民的意见和参与。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个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也有一定的区别。

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人们放弃一部分权利和自由以换取社会稳定和安全。

个人权利与权力存在一定的冲突,个人权利必须服从于国家权力。

而洛克则认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政府的权力必须通过合法契约得到人民的授权。

政府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人们有权反抗和推翻这个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暴力与革命的态度也有所不同。

在霍布斯看来,社会契约是为了避免暴力和战争,社会秩序是通过君主的绝对权力来实现的,暴力和革命是对社会稳定的威胁。

而洛克则强调人民对不公正政权的反抗和推翻的合法性。

当政府侵犯人民的自然权利时,人民有权以革命的方式来推翻这个政府,重新建立一个符合公正和合法原则的政府。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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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两位伟大的政治哲学家提出的两种不同的政治理论,对于现代政治思想和实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比分析霍布斯和洛克社会契约论的一些主要观点和相似之处。

霍布斯和洛克都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但他们对于自然状态下的人性有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认为人性自私,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只追求自身的利益,这导致了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和战争。

霍布斯主张建立一个强力的国家来保护人们的安全和维持秩序。

相反,洛克则认为人性是自私与合作的结合体,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追求自身的利益,同时也理解合作与互助的重要性。

洛克主张建立一个有限政府,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并通过合理的法律来处理争端。

对于权力的授予和限制的观点,霍布斯和洛克也存在差异。

霍布斯认为唯一的合法政权是绝对的君主制,政府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

他主张人们将个人自由和权力交给君主,以换取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相反,洛克则主张人们保留一部分权力,政府的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约束。

洛克认为政府的责任是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并在人民之间实行法治。

对于人民的权利和义务,霍布斯和洛克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民必须向君主投降并服从他们的统治,否则社会将陷入混乱。

他主张人民对政府的忠诚、服从和合作是不可或缺的。

相反,洛克认为政府与人民之间存在契约,人民有权利反抗不当统治和违反他们权利的政府。

洛克主张政府应当服从人民的利益,否则人民有权利推翻不公正的政府。

霍布斯和洛克对于社会秩序的构建和维持也有不同的看法。

霍布斯主张通过建立一个强力的中央政权来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只有强权才能避免冲突和战争的发生。

相反,洛克认为社会秩序可以通过分权制衡和公正的法律来实现。

他主张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并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

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人性观点、权力观念、人民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存在差异。

在现代政治实践中,这两个理论都对政府的组织和运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霍布斯和洛克是早期现代社会和政治哲学的代表人物,他们提出的社会契约论为现代政治和协商提供了基础和引导。

本文将从社会契约论的概念出发,比较分析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的异同点。

社会契约论是一种理论框架,其核心思想是人们在进入社会之前自愿达成某种协议,以保证自己的安全、自由和权利。

这种协议被称为社会契约,是一种人类普遍的概念,也是现代政治与法律体系的基础。

在霍布斯看来,社会契约是一个强制性的、不可逆转的过程,人们完全放弃了自己的自由和权利,将其交由一个主权者掌控,从而实现社会秩序和安全。

与之不同的是,洛克的社会契约则更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他认为社会契约是一个互惠的过程,人们自愿地放弃某些自由和权利,以换取更多的利益和保障。

从社会契约的目的出发,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也有所不同。

霍布斯认为,人类原生的状态是战争和混乱,只有通过社会契约才能实现秩序和稳定,而洛克则认为自然条件下人类可以实现和平和自由,但为了更好的生活和发展,需要依据自愿原则达成社会契约。

另外,对于社会契约的内容和形式,霍布斯与洛克也有所分歧。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是一个“无差别契约”,也就是说每个人必须将其自由和权利无条件地交由主权者掌控,而洛克则提出了一个“有差别契约”模型,即人们只愿意将某些自由和权利交由政府掌控,而保留其他自由与权利。

此外,霍布斯认为主权者是不可挑战的,而洛克则是强调政府必须受到民意和法律制约,不能滥用权力。

这也反映了两种观点对政治权力和法制的理解和看法的不同。

综上所述,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在思想框架、目的、内容和形式等多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

虽然两位哲学家的观点相互矛盾,但都为我们认识社会契约和实现社会和政治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和理论支持。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

霍布斯与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之比较分析【摘要】霍布斯与洛克是社会契约论的两位重要代表。

本文通过对两位哲学家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在权利观点、国家观点和个人自由观点上的异同。

霍布斯认为社会契约的目的是确保社会秩序和稳定,主张绝对统治权力;而洛克则强调人民享有天赋权利,并主张建立民主国家。

在权利观点上,霍布斯偏向于集权主义,而洛克则更注重个人权利保障。

在国家观点上,霍布斯倡导绝对主权国家,而洛克则主张限制政府权力。

在个人自由观点上,霍布斯认为个人应该服从统治权威,而洛克则主张个人拥有自由意志和自主权。

通过对比分析可发现,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存在着明显差异,但也为我们提供了不同的社会政治思考路径。

本研究也存在一定局限性,需要更深入的讨论和研究。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权利、国家、个人自由、对比分析、启示、展望、研究局限性1. 引言1.1 背景介绍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指人们为了确保社会秩序和权利保障而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

霍布斯和洛克是社会契约论的两位重要代表性思想家,他们分别提出了不同的社会契约理念,对于人类政治制度的形成和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17世纪,欧洲社会正经历着混乱和动荡,人们开始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产生怀疑。

在这个背景下,霍布斯提出了他的社会契约理论。

他认为人性自私且战争,需要一个绝对的君主来保障社会秩序和人们的安全。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强调了权力的集中和绝对统治的必要性。

而洛克在霍布斯之后提出了他自己的社会契约理论。

洛克认为人们天生享有自然权利,政府的存在应该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而设立的。

他强调个人的自由和私有财产的重要性,主张限制政府的权力,确保人民的自由和幸福。

通过比较霍布斯和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思想家对于政治权力、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的看法,也可以为当代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1.2 研究意义狌霍布斯和洛克都是西方哲学史上著名的社会契约论者,他们的理论在政治哲学领域具有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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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比较 内容摘要:社会契约理论发端于古希腊的智者时代,到近代逐步发展成熟并形成体系。作为西方政治哲学的一种理论假设,社会契约论对于宪政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作为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霍布斯主张订立社会契约的要义是维护秩序与安全,洛克主张构建社会契约的重心是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卢梭则坚决信奉人民主权原则。本文将通过对三位学者有关社会契约论的思想进行简单比较,力求获得对近代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的深入认识。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

在政治思想上,人们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怎样才能协调人类争取自由的愿望与建立权威需要的关系”。一方面,个体向往自由,渴望不受外在力量的羁绊。另一方面,井然有序的生存方式和规范严整的社会秩序是极有必要的。上述关键问题在近代西方思想家那里引出了许多答案。作为代表人物,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运用不同的社会契约理论对之做出的解答则显得尤为深刻。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理论假设,它主张国家并不是神权赋予,而是人们作出的理性选择。人为了达到自由和至善,相互订立契约,交出自己的个人权利,承认国家的公共权力,以求得和平与幸福。

一、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近代启蒙主义思想家都将一种人类生活的自然状态作为社会契约论的理论预设,英国的霍布斯也不例外。可以说,霍布斯开创了近代社会契约论发展黄金时代,他是对西方政治学说和实践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名著《论公民》、《利维坦》等中间。霍布斯的出发点是“自然人”的观念。如同自然界的动物和植物一样,人也因其自然本性而独立存在。自然人是一种自然物体,完全服从自然法规则。具体到人的本性上,就是“趋利避害”的自然本能。霍布斯深受马基雅维里的影响,坚信人的本性是恶的,都是自私自利和残暴好斗的。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生活在自然状态,完全按照自然律行事。他总结出两条自然律:一是利用一切手段保存自己,二是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必要时放弃别人也同意放弃的权利。人的最大利益是自我保存。根据第一条规律,人们为了维护各自的生命权,一开始处于 “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用霍布斯的话来描述就是:“在没有一个公共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1]至于造成战争的心理原因,霍布斯认为,主要有三种,即竞争、猜疑和荣誉。但是,战争状态威胁到人的生命,违反了最大的利益,因此人们必然要求和平。根据第二条规律,人们需要订立一种和平协议:每个人都同意放弃和别人一样多的权利, 并因此而享受到和别人一样多的利益,这就是“契约”的概念。这就要求每个人都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一个或一群人,由他或他们代理行使权力,以保全契约者的生命。“保全生命”的意义不是苟且偷生,而是对生命不厌倦的条件下生活。国家是这一契约的产物,同意转让权利的契约者是被统治者,接受契约的代理权利者是统治者。 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的初衷和特点是为绝对王权辩护。他规定的社会契约对于被统治者是极其苛刻的。被统治者除了自己的生命权之外,转让其他一切权 利。为了保障他们的安全,统治者要强大到足以产生巨大威慑作用的地步。《圣经·启示录》中有一个可畏的巨大海兽“利维坦”,霍布斯认为,国家就是伟大的“利维坦”,是“不朽的上帝”,具有绝对的权力和至高无上的权威。国家元首的权力是不可分割、不可剥夺的。因为他不是契约的一方,不受契约人的制约,推翻他是毁约的不合法行为,是违反自然理性的叛乱。但是,霍布斯也承认,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即在国家元首不能保护契约人生命的情况下,才能替换他。这样一来,通过他的社会契约论就论证了专制制度的合理性。 社会契约论第一次用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理性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它取代了中世纪流行的“君权神授”的信仰。后来的自由主义理论家洛克、卢梭等抛弃了其中包含的绝对王权的内容, 把它改造成民主国家的理论基础。 霍布斯主张建立专制政体的思想, 本质上是鼓动掌握政权的少数大贵族、大资产阶级成员对广大不满现状的中下层人民进行镇压,因其思想具有反人民性。但同时也应看到,在英国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即不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制政权,就不能有效地镇压王党分子复辟活动方面来看,霍布斯的社会政治思想的提出,在当时也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如同先前的哲学家一样,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也承袭了传统自然法的许多观念,譬如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但霍布斯无疑没有拘泥于传统自然法思想,而是进行了大胆的改造和创新。列奥·斯特劳斯就曾认为,作为近代政治哲 学开创者的霍布斯,其“学说比任何人的学说都更清晰地体现了近代自然法的精髓及其所有的本质涵义”。因为“霍布斯显然不象传统学说那样,从自然‘法则’出发,即从某种客观秩序出发,而是从自然‘权利’出发,即从某种绝对无可非议的主观诉求出发;这种主观诉求完全不依赖于任何先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相反它本身就是全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的源泉。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就是通过把这 个作为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权利’观念,而最明确无误地显示它的首创性的” [2]可以说,霍布斯社会契约论思想的主要概念不再是“自然法”,而是“自然权利”。自然法传统从霍布斯这里开始出现断裂。对个人权利的大力伸张,使霍布斯成为个人主义的代表。麦克弗森明确指出,霍布斯是一个个人主义者,认为他从个人利益与意志出发,推导出政治权利与义务。有学者认为,“霍布斯意义上的人,由其本性而定,是个一意孤行的、反社会的生物,他进入社会关系纯粹是为了自私的目的”。[3]霍布斯始终如一的个人主义倾向,使得很多学者都将他看作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奠基人。

二、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是西方自由主义和民主政治理论的创始人。作为英国辉格党的主要理论家,他是一个新兴的统治阶级的代表, 他的政治思想与社会的需要和发展趋势相契合,因而一经出现,就在他的祖国得到实施,并在国外广泛传播。仅就哲学与政治的关系而言,洛克是时代的幸运儿。 洛克在政治思想领域的贡献奠定了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这个基础就是社会契约论。在他以前,霍布斯已经提出这一理论, 但霍布斯的理论带有绝对王权的烙印,洛克除去这些烙印,把它改造成适应民主政治的理论。洛克不是根据政治需要而随意修改霍氏学说,他的修改有着充分的理性根据。洛克批判霍布斯说,如果社会契约产生的国家是一个使社会成员畏惧的“利维坦”,“那不啻说,人们愚蠢到如此地步:他们为了避免野猫或狐狸可能给他们带来的困扰而甘愿被狮子所吞噬,甚至还把这看作安全。”[4]洛克指出,霍布斯的理论是不合逻辑的,因为自然状态对人的伤害是偶然的,但如果社会契约所建立的政府是专制的, 那么对人的伤害则大得多;人的理性何至于愚蠢到舍小害而取大害、避重利而趋轻利的地步呢?人的理性的选择只能是得到更大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失去自由权;如果人的自然本性是互不信任, 那么他们更不会相信一个独裁的统治者会保护他们的利益。按照理性的标准,洛克建立了一种更加合理、更有逻辑说服力的社会契约学说。 洛克修改了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的看法。自然状态不再是战争状态,而是和平的、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平等地享有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指生命、自由、追求幸福、拥有财产等“天赋人权”。既然人的自然状态如此惬意, 他们为何要舍弃自然状态而进入国家呢?洛克的回答是,国家是为了解决人们的财产权纷争而建立的。为了理解洛克的社会契约学说,首先需要了解他关于财产权的一套说法。 洛克认为,在人们享有的各项自然权利中,财产权最为重要。财产权起源于 劳动,是物化劳动铭刻在自然物上的标志,谁改动了自然事物,就拥有了占有它的权力。自然状态里的人没有限制,两个人如果对统一事物采取行动,他们都会声称对这一事物拥有财产权,因而产生财产权的冲突。当冲突发生时,每一个人都同时是原告和法官,又是自我裁决的执行人,这种状况会导致混乱和争夺,人们的财产权得不到保护,甚至生命权也会受到威胁。按照洛克对自然状态的解释,人类的自然本性不是自私和自保,而是和平与合作;冲突起源于人们享有自由和平等的自然权利, 但却没有公共权力对财产权的判决。引起人们之间冲突的原因是轻微的、偶然的,但造成的后果却是严重的。订立社会契约是他们为避免这一严重后果的手段。 为此目的而订立社会契约要求人们放弃对财产权的判决和执行的权力, 大家都把这一权利转让给代理人。这个公共代理人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不让他们对财产权的要求引起混乱和不安全。洛克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5]洛克不同意霍布斯所说的社会契约要求人们转让除了生命权以外的一切权力,他认为,除了对财产权的判决和执行以外的一切权利,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都是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洛克与霍布斯的另一分歧点在于, 他把统治者作为订立契约的一方,是从订约人中间推选出来的。统治者也要受契约的限制,如果他不履行契约,人民有权反抗、推翻他的统治。社会契约明确地规定了人民有推翻暴君的权利。 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洛克提出了“三权分立”、“宗教宽容”的思想,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制,保障人民的自由权。美国独立战争中发表的《独立宣言》、法国大革命中发表的《人权宣言》,都受到洛克政治思想的影响。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法国大革命的“自由思想正是从美国输入法国的,洛克是这种自由思想的始祖。”[6]

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法国的卢梭是在启蒙运动精神的浸淫下成长起来的思想家,也被誉为浪漫主义运动之父。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集中体现在1762 年出版的名著《社会契约论》中。如同任何社会政治学说都是现实和理想的结合一样,卢梭的学说也是如此。《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的主题是探讨不平等的现实,《社会契约论》则提出了自由和平等的理想。前者的终点是后者的起点:专制被暴力推翻之后, 人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在社会中达到新的平等? 如何摆脱不平等的桎梏?卢梭认为,可能的选择有三种:一是回到自然状态,二是通过暴力革命废除一切不平等的根源, 三是用社会契约来保障社会平等。第一条道路是不可行的,人们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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