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见死不救入罪的思考
见死不救罪自由辩论提问

见死不救罪⾃由辩论提问反⽅提问:1. 公民的⽣命安全是否应由国家来保障?难道应该让公民对全体的公民的⽣命安全进⾏负责吗?答: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曾说:“法乃公正善良之艺术”。
设⽴“见死不救罪”, 其作⽤和价值正是保障这种公正善良,⽽不会额外增加公民的义务,如果整个社会都有义务互相救助,也有权利得到他⼈的救助,相对于所有公民⽽⾔,最终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刑法正是保障⽣命安全的最好利器,难道对⽅辩友认为仅仅靠道德的⼒量能保障我们⽣命安全吗?2. 如何定义见死不救?在现实中我们如何判断他⼈是否正在遭受⽣命的威胁?答:见死不救罪是指当他⼈⽣命受到威胁时,⾏为⼈有能⼒救助且救助⾏为不会造成⾃⾝或者第三⼈重⼤损失却不予以救助,导致危害结果发⽣,情节严重的⾏为。
定义“见死不救罪”有三个条件:(⼀)受害⼈发出求救信号;(⼆)施救者有能⼒救助,我们不能要求⼀个弱者去与⼀杀⼈犯搏⽃;(三)救援不会对第三⼈造成太⼤危害,每个⼈的⽣命都是平等重要的,我们不能要求⼀个⼈为了另⼀个⼈的⽣命⽽舍弃⾃⼰的⽣命。
所以,对于见死不救⾏为,可以按⾏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当时的主客观条件,分不同情形追究相应责任。
3. 见死不救是指当被救⼈处于极其危险的状况下,那如何保证施救者不也陷⼊危险呢?如果⽬击者本⾝不具备任何救助的能⼒,那么他是否也要为⾃⼰能⼒的⽋缺⽽背负罪责呢?答:每⼀个完全⾏为能⼒⼈对是否有危险都会有基本的判断,我们不可能要求⼿⽆⼨铁的民众去与⽍徒搏⽃。
但是更多的时候往往是⼀个电话、⼀个提醒、⼀个举⼿之劳就能挽救他⼈的⽣命。
所以,我们所说的见死不救是具体情形具体分析的。
古今中外,都有关于见死不救的责任规定。
《唐律》就曾规定,有强盗或杀⼈案发⽣,“见呼告⽽不救助者,杖⼀百;闻⽽不救者杖九⼗”。
⽬前世界上很多国家也将“见死不救”⾏为⼊罪,如美国、法国、德国、新加坡等,对于见死不救⾏为的定性已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我们⼀个与世界接轨的国家,难道不应该借鉴先进经验,设⽴见死不救罪吗?⾯对见死不救,法律还要沉默到⼏时?5. 第三⼈在救援过程中很可能会或轻或重地受到⼀些伤害,包括物质的、⾁体的或精神的,那么这些伤害谁来补偿呢?答:借⽤经济学上的“三匹马车”(投资、消费和出⼝),补偿也要来⾃三⽅⾯:⾸先,受害⼈作为受益者应该负担⼀部分;其次,国家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推动者,当然也应承担⼀部分;再就是⼀些民间发起的社会捐助和成⽴的各种组织,如我国⽬前的“见义勇为基⾦会”,也可以负担⼀部分。
对“见危不救”入罪的探讨

了拥挤 , 面混 乱 。 场 一名 l 岁 的少年 陶汉 武意外 跌倒 昏迷 , 6 大家 的评 价 。
请 求政府 工作 人员 打 10急救 电话 , 2 结果对 方 说没手机 。 家又 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那么 如何解 决 “ 危不 救” 为所 产生 的时代 道德 困境 ?近 见 行
请求 用政府 的办公 电话 , 们却 以电话不好 使 为 由回绝 了。 子 年 来 , 少专 家提 议制定 “ 他 孩 不 见死不 救罪 ” 利用 法律 武器来 敦促道 , 的父 亲陶金 财甚至 给工作 人员 下跪请 求给予援 助 , 果还是 没人 德 的重 建 。 结 但此 种 建议也 屡屡 引发 社会 各界 的质疑 声 : 德层 面 道 理 睬 最 终 , 汉武 由于延 误 了抢救 时 间死 亡 。 陶 的东 西怎 么能动 不动 就用 法律 限 制呢 ?对 于非职 责 的纯道 德 义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e An o i 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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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 月 下 口0 4 ( )
对“ 见危不救" 人罪的探讨
肖 瑶
摘 要 当下 ,见危 不救” “ 的情 况频 频发生 , 强烈 的震 撼着人 们 的 心灵 , 多 国外立 法都对 “ 不救 罪” 出 了规 定 , 国 许 见危 做 我 尚无 关于 “ 危 不救 罪” 见 的规 定 , 只是道 德层 面上 的评价 。 人类 道德 逐渐 缺 失, 会正 义冷 漠麻 木 的情形 下 。 于 ‘ 危 不 在 社 关 见 救” 的道德 谴 责 , 屡显 得苍 白无 力 。此 时 , 介入 无疑 是一 个理 性 的选择 。 屡 法律 关 键词 见危 不救 道德 入 罪 法律介入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9 (OOO- 5 2 lO 5 22 l)4 7. 2 o 中图分 类号 : 2. D905
见死不救行为不应入罪——以法社会学为视角

见死不救现 象愈来愈 突出 , 治理 见死不被 行为的 呼声 也愈来 其固有 的威 慑力迫 使人 f就 范 , 『 ] 但若没 有人 们 对见危不救危害 的 愈强 , 多无辜 的生命 因为人情 冷默 而离 开人世 问 , 很 一些人 大代 普 遍道德 认 同, 没有人 们对 于 见义勇 为发 自内心 的追 求 , 要么是 表提 出, 刑法应 增加 “ 死不救 ” 一罪 名 , 张运 用法律 的手 触犯 法律者 太多而致 使群众 叫苦 不迭, 么就是难 以操作而导致 见 这 主 要 段来 治理见死不 救的现 缘 。 但足 , 如果从 法社 会学 的角度进 行理 法律 条 文虚 置。如 果一 切公 序 良俗 范 畴的行 为都想 通过法 律来 性思考 , 会发 现, 却 简单地 将 见死 不救行 为入 , 存在 诸多不 当之 解 决, 法律就 不再 是法律 , 而成 为 以法 的 名义 对道德 行为过 分介
处。
一
、
见 死不救不 宜入 罪的理 论阐释 “ 中人 标准” —— 反对将 见 死不救行
入 的非理性 做法 ,“ 泛法律 化 ”实质就 是一种 道德专 制或道德 暴 力 。。
( ) 的模 式理论一 一 人
为八 罪
二、 见死 不救行 为 的具体 解决 对策
( ) 国家公 职人 员见 死不救行 为 的处理 一 对
法社 会学 道德 标准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 l l2O 10 —5 22 0 ) I 】一 l — 学的角度 否定前述 观点 , 为不宜将 见死 不救 行 为八 罪 , 此 , 中作 了简要 的分析 和论 述 。 认 对 文 关键 词 见 死不救 中图 分类号 : 9 0 D 2 5
可 以说 是一 个中庸 的标准 。这 个中线 的标 准即 为社会 成 员普遍 种 不幸 , 已经 引起 了公众 的极 大关注 。 死扶 乃是医疗机 构义 这 救 认同、 接受 并通过一定程 序法 定化 了的道 德标准 。冒然将 见死不 不 容辞 的职 责 , ” 更是 医护人 员的 天 。 于专业救助 机构站 适用 对 救行 为纳入法律 规制 , 导致法律 的慢制 力压制 民众对道德 的认 见死 不救 是必 须的 , 会 国家应 该建 立专 门的基 金, 果被救助 者 如 同, 使民众丧 失对美 好道德 的追求 。理 想不 能取代 理性, 一种 看 无 力支付医 疗 费用 , 医院也 不愿 无偿救 助 的话, 该 由国家买 而 应
“见死不救”入罪不可行性分析及解决策略

对于一般主体而言 , 我 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 见死不救罪 ” 。
“ 见死不救 “ 入罪 , 在外 国、 中 国古代 确有立 法先例 , 但都具 有 及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及定罪前提 。笔者认为 , 现代 “ 见死 不救 “ 的 冷漠风气的形成 , 与社 会风气联 系密 切。见义勇 为时常被 反 口诬 赖, 热心助人未必 善有 善报 , 看多 了看 怕了 , 自然对各 种“ 事故 ” 多 了顾虑 。而这种正常 人的正 常顾 虑 , 如果 被定 位为 一种 “ 具有 严 重社会 危害性” 的刑事 行为 , 显 然是 对刑 法规 制 的滥用 。笔者 认
一
被强 盗不 救助” 规定 : “ 诸邻里被强盗及 杀人 , 告而不 救助者 , 杖一
百; 闻而不救助者 , 减一 等。……窃盗者 , 各减二等 。 ” 第4 5 4条“ 道 路行人不助捕罪人 ” 规定 : “ 诸追 捕罪人 而力不能 制 , 告 道路行人 , 其行人力 能助 之而 不助 者 , 杖八 十; 势 不 得 助者 , 勿论 ” 。《 大 明 律》 “ 同行 知有谋害” 中规定 : “ 凡 知同伴 人欲行 谋害 他人 , 不 即阻
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

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作者:谢鹤馨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摘要】国内近几年,关于见死不救的案件屡见不鲜,此类司法案件的审理由于立法状况不明确和定性的模糊而变得纷繁复杂。
笔者通过对国内外一些法学家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初探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与法律;必要性;威慑力一、背景及民众意见国内近几年道德沦陷的事情层出不穷,98年经营旅游业的吴某的女儿把船租给六名游客,上岸后发现有两名游客下落不明,在其余游客向吴某求救时,吴某断然拒绝,鉴于此类现象,2001年全国人民大会上32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见死不救”的罪名,遭到诸多反对。
2010年的小月月事件——广州佛山两岁的小月月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和碾压后的五分钟内,十余名路人路过,竟然无一人施以援手,最后被一位拾荒阿姨救起,最终还是死亡。
此事件一出,立即轰动全国,使“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一时又成为焦点。
针对这种现象,民众对“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主流观点分两种,第一种是支持见死不救入罪,第二种是反对见死不救入罪。
支持入罪的专家认为:见死不救的屡见不鲜,一再发生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靠道德约束已收效甚微,需要有强制性特征的法律来加以惩治这种对社会危害程度很大的现象。
反对入罪的专家认为,不应该把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道德问题,将其法律化,就意味着伦理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既不符合法律的本质与目的,也会增加伦理道德法律化后的执法成本。
二、国外相关立法范例在国外,将见死不救纳入法律范畴并不罕见,许多国家对见死不救的诸多情形都有着明确的界定并对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作了具体规定。
例如《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以50万法郎罚金。
[1]”《德国刑法典》第323条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关于“见死不救”刑罚化的思考

关于“见死不救”刑罚化的思考作者:甘莉来源:《学理论·下》2014年第02期摘要:“见死不救”,已成为近年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话题,各种事件的恶劣后果冲击着国民的道德感官与社会良知的底线。
关于“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许多人提出“见死不救”应当构成犯罪。
然而本文却认为,“见死不救”不宜入刑。
关键词:见死不救;不作为;刑罚化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083-02近年来,在媒体上时常可以看到关于“见死不救”事件的报道,记者们无不口诛笔伐、痛心疾首,读者们无不扼腕叹息、愤慨不已。
一桩桩惨痛事件都有着相似之处——现场围观者的无动于衷,使最佳救援时机丧失,造成了本可避免的悲惨结局。
人们不禁要思考:为什么每当意外发生后,围观者都不愿施以援手?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同情怜悯之心是否将不复存在?日前更有人大代表直接提出,刑法应增加“见死不救罪”这一罪名,主张运用法律手段来遏制“见死不救”的现象。
本文无意也无力分析造成当今社会冷漠的深层原因,在此仅探讨“见死不救罪”立法的合理性问题。
一、关于“见死不救”是否入罪的不同观点增设“见死不救罪”的提案一出台便引起广泛争论。
赞成者认为“见死不救”的社会危害性在不断扩大,若仅仅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上来惩罚“见死不救”现象,那么这种恶性社会现象的蔓延将无法得到遏制。
反对者提出了许多增设“见死不救罪”不可行的理由。
例如,有学者认为“见死不救”仅属于一个道德问题,只能在道德上对不施援手者谴责,不能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将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化”。
也有学者提出“见死不救罪”是道德问题“泛法律化”,认为属于公序良俗范畴的“见死不救”不应运用法律手段调整,或者仅因一方利益受损就给他人横加法定义务,法律的意义就会变味,变成以法律的名义过分地介入道德行为,认为“泛法律化”的实质就是道德专制和道德暴力。
更有学者的立场既非“赞成派”,亦非“反对派”,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负有特定义务的特殊主体而言必须设立“见死不救罪”,而对一般主体则不需要刑事立法考量。
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三维思考

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三维思考作者:龚义年来源:《东疆学刊》2010年第03期摘要:关于见危不救能否入罪,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可谓是见仁见智,其大多数人认为见危不救应当构成犯罪。
然而,笔者却认为,见危不救不宜犯罪化。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人类本性、德法关系、刑法理论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递进式论证。
,关键词:见危不救;非罪化;人性;道德;刑法随着社会上见死不救、见危不救事件的不断被披露,一场关于见危(死)不救能否作为犯罪来处理的热议也随之在社会上展开,且历时数年,至今仍然热度不减。
在社会各界的讨论中,“见死不救、见危不救”是两个包括范围很广的概念。
我们可以依据刑法理论把“见危不救”初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有特定救助义务的“见危不救”,另一类是无特定救助义务的“见危不救”。
第一类的见危不救属于典型的不作为犯罪,负有救助义务的人没有积极实施法律所要求或者期待的行为,其不作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据刑法理论本就构成相关犯罪,所以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
本文的探讨对象仅限于第二类的“见危不救”,即无特定救助义务的“见危不救”能否实行犯罪化的问题。
当然,与大多数学者意见向左,笔者认为,无特定救助义务的“见危不救”不宜入罪。
1.从人类本性角度看见危救助,有利于他人而不利于自己,有时甚至给自己带来危险。
因此,在行为人不负有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强令他人见危救助,否则就构成犯罪(见危不救罪),这种做法是违背人的本性的。
首先,人的本性是利己的。
有学者指出,生物的一切性状既不可能为了利他,也不可能为了害他,更不可能是为了害己,而只可能是为了利己。
现代生物学表明,DNA是产生、控制和遗传生物属性的基因,而基因的属性是完全利己的。
这个道理,道金斯在《利己的基因》一书中论述甚丰。
通过这些论述,他得出结论说,基因有一个普遍特性:利己。
如果它不是利己,而是利他,把生存机会让给其他基因,自己就不可能得以生存。
[行为]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思考
![[行为]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925717a1f46527d3250ce095.png)
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思考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屡屡发生,“扶不扶”也成为社会热门话题,这一桩桩一件件,让人感叹社会的道德沦丧,让人反思道德规范是否还能约束人的行为。
时至今日,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是否势在必行?本文将对此做些思考。
一、见危不救行为概论结合《法律辞海》①的定义,本文研究的“见危不救行为”是指:他人的重大财产安全,生命安全以及重大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对此不负有特定的职责和义务且该危险无关自己的行为,有能力救助并且救助行为对自己或第三人没有现实危险却不予救助,因此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提出资格和身份的要求,正如法律或职务对特殊主体提出了明确的作为义务,对他们有更高的期待和要求,因此,在他们面对他人危难,能救而不救时科以刑罚也是理所当然。
本文不以为然,见危不救行为大多是一般人的冷漠所致,将见危不救行为的行为主体限定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医生等特殊主体显然不利于对见危不救行为的有效规制,此外,像恋人这样的身份关系又无法像夫妻一样被理所当然地视为“特殊”,将其等同于一般关系又让人有些难以接受,特殊主体一说的局限可见一斑。
关于“危险”,本文认为重大财产一定程度上不亚于生命健康的重要意义,正如刑法对财产权也是予以保护一样,见危不救行为中的“危”应当包括重大的财产安全。
而对重大社会公共安全进行救助也是一个有能力的社会人的应有责任。
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外延进行分析,有利于掌握见危不救行为内涵,为论及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提供前提保证。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认为见危不救就是见死不救以及认为见危不救相对的见危施救就是见义勇为,本文进行如下分析:有学者认为见危不救与见死不救实质是等同的,只是称谓不同。
本文认为这两个概念是有明显区别的,首先,“危”和“死”相比显然“危”的范围更加广泛一些;其次,正如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内涵界定,救助是为了避免更加严重的后果。
见死不救,需要被救助的人已经接近处于“死”的状态,不予救助也没有更严重后果一说,而且也体现了救助难度之大,这样的情况还以刑法来强制人们施以救助确实有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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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