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报表列报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报表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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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报表列报

一、引言

银行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设计并发行的,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金融产品。《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规定,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但并未对理财产品进行明确的定义。

经过10年的发展,国内银行理财已成为我国财富管理市场上仅次于信托业的第二大资产管理行业,银行理财产品存续规模或超10万亿元。根据华宝证券发布的《2013年银行理财与资管年度报告》,2013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达到44,492个,同比增加38.41%,发行规模再创历史新高。

2012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允许上市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产品(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产品等),为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扫清了障碍,拉开了上市公司大规模购买理财产品的序幕。

二、银行理财产品常见类型

1、金融属性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

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其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实践中,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以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为主。2013年银行共发行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13,284个,占比29.86%,其中保本固定型产品4,684个,保本浮动型产品8,600个;发行非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31,208个,占比70.14%。(华宝证券《2013年银行理财与资管年度报告》,2014年3月)

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从发行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1)商业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2)商业银行代销的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1)商业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

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按收益类型分为以下三类:A.固定收益类(保本保固定收益),对应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中的固定收益型;B.保本浮动收益类(包括保本保固定收益附加浮动收益及保本不保收益),包含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中的承诺最低收益并享有其他收益型及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C.不保本浮动收益类(不保本不保收益),对应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商业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的交易类型主要为封闭式不可公开交易,通常具有固定到期日,不能提前赎回。此类理财产品可能是上述三类中任一种。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常见的投资资产类别主要包括:①债券及货币市场类(标准化债权资产-固定收益);②股票市场类(上市公司股票-高风险高收益);③股权市场类(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高风险高收益);④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类(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⑤混合类(以上各类的混合)。

但是,无论是何种收益类型的银行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在扣除向理财投资人支付的预期回报后,剩余的超额收益均归银行所有。如下图:

(2)商业银行代销的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代销的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按理财产品的收益类型分也包括上述A、B、C三类。

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的交易类型包括以下三种:开放式可随时公开赎回、封闭式可公开交易和不可公开交易。开放式可随时公开赎回的理财产品主要是各类开放式基金,购买人可以随时或在较短时间间隔内(如提前2、3天)赎回;开放式基金属于不保本不保收益性型理财产品。封闭式可公开交易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交易的封闭式基金,购买人不能赎回,但是可以在公开市场交易,封闭式基金也是属于不保本不保收益性型理财产品。不可公开交易的理财产品,通常具有固定到期日,不能提前赎回;此类理财产品可能是上述A、B、C三类中任一种。

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常见的投资资产类别与商业银行类似,除上述①、②、③、④之外,还可能有⑤衍生类投资(期货、期权、认股权证等-高风险高收益)及⑥混合类(以上各类的混合)。

其中,可随时公开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可公开交易的封闭式基金多以投资上述①、②、⑤类、或①②混合类为主;不可公开交易的理财产品多以③、④类,如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为主。

2、会计属性

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实质属于委托理财;企业是委托人,理财产品的发行人是代理人,代为管理企业受托的理财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支付的现金)。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金融资产,因为其代表从其他单位(银行)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对于企业直接参与的投资类的产品,如买入返售类投资、国债逆回购类投资、直接参与的股权类投资等,因企业(投资人)是自身亲自参与投资决策的,因此均不属于此本文讨论的委托理财产品。

由于理财产品的发行人必须向理财产品的购买方支付现金,而发行人并不拥有无条件避免交付现金的权利,因而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通常属于债务工具投资,虽然理财产品的资金投向可能是股权市场,但对于不控制理财产品的投资方而言,收取现金的权利符合债务工具的定义。但若该投资属于可回售工具,且同时具有《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所述的特征,则属于权益工具投资。如按基金资产公允价值赎回的基金。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因此,企业购买上述A、B、C三类理财产品,应该按照准则要求划分为四类金融资产核算,在进行此分类时,除了考虑是否保本保收益,还要考虑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等。

三、银行理财产品的会计分类

1、固定收益类

上述三类理财产品中,A类属于纯债权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其未来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如商业银行发行的保本保收益且无上浮收益的理财产品、信托公司发行的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证券公司发行的固定收益类的资产管理计划等理财产品。其中,不具有活跃市场(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且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的不能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根据企业投资目的分类为贷款或应收款项、初始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具有活跃市场的,若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可以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者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若企业的持有目的为按公允价值管理该投资,可以分类为初始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若持有目的是近期出售或从价格的短期波动或买卖差价中获利,可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若企业的持有目的是在持有期间获取固定收益,则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或者企业可以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鉴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通常难以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而且通常无报价,即通常不存在活跃市场,因此固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极少可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另外,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理财产品,因其不属于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而是委托银行进行理财,通常不属于现金类别。

2、保本浮动收益类

上述三类理财产品中,B类保本,但存在浮动收益。如信托公司发行的保本浮动收益型信托产品、证券公司发行的保本浮动收益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

如果收益与利率、汇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等基础金融变量挂钩,则该等理财产品在主债务合同中嵌入了衍生工具,属于混合金融工具,需要考虑是否需要进行分拆,或者整体上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收益未与利率、汇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等基础金融变量挂钩,则可以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若混合工具并非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工具,嵌入的特征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且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债务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并不

紧密相关,则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与主合同分离,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一般归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除非被作为有效套期工具)。但若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此类理财产品由于未来回收金额不是固定或可确定的,不能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且通常不存在活跃市场,因此也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3、不保本浮动收益类

上述三类理财产品中,C类不保本也不保收益。如各类可随时公开赎回的开放式基金、可公开交易的封闭式基金类理财产品。

各类银行发行的具有固定到期日、不可提前赎回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信托公司发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信托产品、证券公司发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资产管理计划等,因其通常不具有活跃市场,若企业的持有目的为按公允价值管理该投资,可以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若可随时赎回或可公开交易,且企业的持有目的是近期出售或从价格的短期波动或买卖差价中获利,则可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由于此类投资未来回收金额不是固定或可确定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贷款和应收款项。

不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也可能嵌入衍生工具,但若以投资单位计价的赎回金额反映了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则嵌入的衍生工具通常与主合同紧密相关,从而不需要分拆,混合工具整体可以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四、理财产品投资的报表列报

1、理财产品投资的报表列示

对于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理财产品,应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项目。

对于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的理财产品,由于我国采用固定报表格式,因此对于非金融类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要先区分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是流动资产还是非流动资产。对于具有固定期限,且其剩余期限少于12个月的理财产品属于流动资产,可以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收款”或“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其他

的理财产品则属于非流动资产,可以列示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具体列示详见下表1。

注:对于期限短、可随时转换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可在现金流量表中列示为现金等价物。如可以随时支取、且无重大罚息的协议存款。

2、理财产品投资的后续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对于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除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可以按成本计量外,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理财产品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实务中,可以按约定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进行计量。或者,如果理财产品期限短、价值变动不大,可以将成本作为其公允价值的近似值。

五、上市公司理财产品列报参考

1、理财产品投资方

2、理财产品发起人/发行方

六、目前理财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

1、理财产品本身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收益与风险不匹配、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基本所有的银行理财说明书都约定客户最多可获取预期最高收益率,超过部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收取。投资者只能享有预期最高收益率的固定收益,不能享有超额收益,但却需承担所有投资风险。

(2)资金池黑箱、信息不对称

投资资产内容、如何记录、收益状况、如何计算不透明。对投资人信息披露不充分,收益多少、收益如何计算不透明。银行还可能通过关联交易在不同理财产品之间进行利益输送,通过在理财产品之间调配不同收益率的投资品操纵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

(3)期限错配蕴藏流动性系统风险

投资人投入短期的理财资金,而银行投资于长期债权、股权等长期资产,产生投资人投资的资金与理财产品投资资产期限错配的问题。期限错配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但银行能否兑付投资者本金及收益与投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没有关系,完全取决于银行不断募集资金的能力。一旦遭遇大范围的流动性危机,银行理财就可能资金链断裂,爆发系统性风险。

这种期限错配行为还扭曲了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业务的性质,使得投资者的收益由市场资金成本而不是由投资收益决定,银行获取的不是管理费而是投融资两端的利差。

(4)委托代理关系或者信托关系不明

《民法通则》对“委托代理”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银行理财,一般情况下,完全由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对资金进行运作,无须取得客户的授权,而且客户解除合同的权利通常都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另外,就受托人的报酬而言,银行实际上取得了委托财产的大部分收益,而不仅仅是报酬。故银行理财不属于委托代理行为。

按照《信托法》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就受托人报酬而言,根据信托法之规定,信托财产取得的收益应该归委托人所有,而受托人仅有按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但在银行理财业务中,其中理财运作取得的收益,

绝大部分其实是被银行所攫取,相反,客户仅有按约定之计算公式取得一定收益的权利。由此,可以认为银行理财也不完全属于信托行为。而且,《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理财产品投资会计处理常见问题

金融资产分类不恰当。比如将没有活跃市场或回收金额并非固定或可确定的理财产品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不恰当地认定为现金等价物。如对于会面临重大利息损失的协议存款,认定为现金等价物。

未按公允价值对可供出售进行后续计量。如按成本核算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权类投资。

毕业论文-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毕业论文-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2012 届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学生姓名:所在学院:专业:财务管理学号:40801610指导教师:2012 年 3 月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成果。对本论文(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论文(设计)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本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归西南财经大学所有。特此声明。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作者专业:财务管理作者学号:40801610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表论文(设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计)名称论文(设论文(设自选A—理论研究导师彭颖计)来源计)类型学生姓名徐冰莹学号40801610 专业财务管理一、研究目的和意义在我国,过去,人们温饱问题尚不能解决,更谈不上“为他人做嫁衣”,替别人“规划理财”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个人收。从发达国家银行个人理财业入的增加,理财问题开

始提上了个人和家庭的“议事日程” 务的发展趋势看,个人理财业务具有批量大、风险低、业务范围广、经营收益稳定等优势,在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中占据着重要位置。而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贴身的个人理财服务也成为近年来银行业竞争的主要焦点,花旗、汇丰、渣打、恒生、东亚等主要银行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理财套餐,针对不同收入的客户提供不同的服务,推动了港岛整体个人理财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在国内,各家商业银行也纷纷推出各自地理财产品同时各种理财中心也在如火如荼地建设中。我国公民的理财意识也在不断的加强,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将自己多余的资金用来购买理财产品。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例如经营理念、理财产品创新等方面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就具有了实际的意义。二、研究思路本文大致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个人理财业务概述第二部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第三部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问题第四部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对策三、资料收集计划 1.从万方数据资源系统和超星数字图书馆中查找 2.陈雨露、刘彦斌:理财规划师基础知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年2 月3.中国银行从业资格认证办公室,中国银行从业个人理财,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年四、论文写作时间安排2011 年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会计处理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会计处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的理财业务,或是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亦或是在此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无论理财计划采用何种方式,均有可能需要对汇集的资金、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理财收益的分配等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为更好的针对理财业务中金融工具交易会计处理问题展开探讨,现将银行目前理财产品账务核算的基本流程作简要回顾与梳理: 1)、为确保收益,银行于理财产品发售之前已买入事先配置好的投资组合(即标的资产包或资产包组合)(以下简称资产池),以“应收款项类其他投资”归集,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款项类其他投资………………………………………… XXX 贷:银行存款等………………………………………………………… XXX 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可将上述分录理解为银行在接受委托后为客户暂时垫付的投资资金。 2)、资金募集期间,客户通过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购买理财产品,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XXX 贷:客户账户…………………………………………………………XXX 结合1)处的会计分录可理解为客户归还了银行为其垫付的投资资金。 3)、资金募集期结束,通过“可赎回账户”归集客户资金,会计分录如下: 借:客户账户……………………………………………………………… XXX 贷:委托理财基金…………………………………………… XXX 其中:“委托理财基金”为可赎回账户,设立该账户有两个用途:1、理财产品开立时用于归集客户购买该产品的资金(即上述分录);2、理财产品到期时归还客户本金(作相反分录即可)。 4)、与3)相同时点,将已归集的资产池转入理财资产账户,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理财……………………………………………………… XXX 贷:应收款项类其他投资……………………………………XXX 以上便是一个独立的理财产品自确定资产配置方案到资金募集结束时会计处理的基本流程,假设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购置资产池,综合上述会计处理可得出以下会计分录(整理分录):借:委托理财………………………………………………………XXX 贷:委托理财基金……………………………………………XXX “委托理财”与“委托理财基金”均为资产负债表科目,从最终形成的会计分录上我们不难看出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对银行的净资产并未产生影响,所以将理财业务收入归属于“中间业务收入”在会计上有了较为合理的解释。 5)、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取得资产池的收益(含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及处置收益)时,假设资产池持有期限与理财产品存续时间一致,设立专门的收益账户归集收益,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YYY 贷:委托理财………………………………………………… XXX

我国商业资料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浅议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的现状与发展策略 一、我国个人金融业务发展中的现状及问题 西方有关调查资料表明,未经专家理财的家庭,90%以上存在财务不合理的问题,随时都可能导致财务危机。因此,从90年代开始,在一些欧美国家,先后开办了银行利用其信息、设备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客户提供个人投资理财业务。此后,国外商业银行的个人投资理财业务发展非常迅猛,几乎深入每一个家庭,其业务收入已占到商业银行总收入的35%以上,对应的业务收益已占到银行业利润的40%左右。如美国花旗银行个人银行业务利润贡献度超过60%,其中个人理财业务利润贡献度接近50%。 而在国内,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对个人的金融服务仅仅局限于储蓄、代收代付等简单的业务。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理财业务才开始出现。虽然个人理财业务日益受到国内商业银行的重视,理财产品也日益丰富,业务扩展十分迅速。但从长远来看,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还存在着一些制约性的问题。 (一)政策“瓶颈”问题 我国金融业目前采用的是分业经营模式,银行不能全面涉足证券、保险、基金等业务。这一政策规定一方面导致国内银行只能代销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的产品,而不能充分的运用这些产品,让其真正的服务于大众;另一方面,也因市场的割裂使得银行无法利用证券和保险这两个市场为客户实现增值,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因此,现阶段的商业银行理财只能停留在业务品种介绍、咨询建议、投资方案设计及办理简单的中间业务等方面,至多也不过是传统的储贷、外汇业务的整合,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理财。 (二)客户需求问题 其一,目前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定位于少数高端优质客户,服务门槛过高,造成客源稀少。如外资银行一般“门槛”在5万美元以上,国内银行一般“门槛”也在5万元以上。从现有品牌看,门槛偏高,压制了大量客户的理财需求。

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本文由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抓紧了! 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问:商业银行应当如何对其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答: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会计核算对于理财产品持有或发行的金融工具,在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时,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内容:1、分类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根据持有目的或意图、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金融工具现金流量特征等,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分类原则进行恰当分类.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难以在市场上出售(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则通常不能表明该金融资产是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如为了近期内出售,或者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因而不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采用估值技术后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则不得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如果商业银行因为估值流程不完善或不具备估值能力,且未能或难以有效利用第三方估值等原因,无法或难以可靠地评估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则通常不能表明其能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 1

会计提示第77号—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报表列报

会计提示第77号—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报表列报 一、引言 银行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设计并发行的,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金融产品。《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规定,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但并未对理财产品进行明确的定义。 经过10年的发展,国内银行理财已成为我国财富管理市场上仅次于信托业的第二大资产管理行业,银行理财产品存续规模或超10万亿元。根据华宝证券发布的《2013年银行理财与资管年度报告》,2013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达到44,492个,同比增加38.41%,发行规模再创历史新高。 2012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允许上市公司对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产品(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产品等),为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扫清了障碍,拉开了上市公司大规模购买理财产品的序幕。 二、银行理财产品常见类型 1、金融属性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其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调查报告

浙江财经学院本科社会调查报告 (专业调查) 题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调查报告 学生姓名沈敏佳指导教师刘建和 二级学院金融学院专业名称金融工程 班级08金融工程学号 0805200122 2011年 08月 09日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调查报告 摘要:众所周知,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过后,以美国为首的各国都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刺激经济早日复苏。我国由于内外部因素的双重影响,物价飞涨,CPI高企不下,老百姓手中本来就不多的钱又急剧缩水。因此,如何让自己口袋里的血汗钱保值增值,已经成为了街头巷尾都在讨论的问题。股票、基金、债券,甚至股指期货等都让老百姓双眼发光,乐此不疲。而在这其中,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又扮演了什么角色呢?且听下文分解。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 首先,在我国金融市场的环境下,毋庸赘言,银行系统是占绝对的主导地位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是非常又优势的。并且,个人理财业务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而增长的。随着我国国民个人财产的增长,银行也将原本把企业等作为主要客户的策略,慢慢倾向于把个人理财业务为主要盈利增长点。 在过去的几年里,各银行个人理财中心如雨后春笋般地从城市的各个角度脱颖而出,各种品牌“量身定做”、“一对一”等词汇充斥着媒体报道。如招商银行推出“快易理财”、“酒店预定”、“贵宾等机”、“远程医疗紧急救援”四项个性化服务项目;兴业银行推出“自在增利”业务;工行继“理财金账户”后推出了金融@家,从根本上突破了银行柜面服务的地域和时空限制;农行的金钥匙金融超市,让各阶层的顾客享受“一站式”贵宾化服务;中信的理财宝;民生的钱生钱也都在从尽可能提高客户的收益方面突出自己的影响力。 但是个人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反映了各行提供的理财产品和理财服务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二、目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1、理财产品单一,缺少个性化产品,各大银行产品同质化严重。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创新培训课件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创新 一、前言 外资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这一领域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中资银行赶在金融服务市场完全开放之前积极探索个人理财业务,有助于提升综合竞争能力,树立应对挑战的信心。本论文认为当前本土银行还是占有一定的客户优势,可以通过采取业务创新措施在未来的客户争夺战中继续保持优势。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况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内银行的竞争日趋激烈。现代商业银行的竞争与发展已经开始突破传统业务的框架,转变以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为主要手段,全面拓展金融业务。 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浪潮的冲击下,个人理财业务获得了快速发展。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理财业务几乎深入到每一个家庭。事实上,外资银行40%的利润都是来自于个人理财业务为代表的中间业务服务收费,是银行最重要的利润来源,个人理财业务也是外资银行最重要的核心业务之一。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不断深入,私营经济迅速发展壮大,国内居民财富得到迅猛增长,同时国内居民也逐渐开始接受理财观念,希望通过多种投资组合使资产得到增值。这对中国商业银行的的个人金融服务提出了新的需求,个人理财业务也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

三、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中存在的问题 1、服务不足 从市场反馈情况看,商业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过程,落实“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提高服务水平,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1)服务意识需要增强。银行出售理财产品,客户自愿从银行购买产品,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在某些银行的产品协议书中,有从客户账户“扣收”、“扣划”款项等带有强制性色彩的字眼,反应银行在这些细节上需要下功夫改进。 (2)服务能力需要提高。目前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营销模式是首先通过网站、电话、短信、报纸等渠道将理财产品信息传达到客户,坐等客户上门后,再通过专业人员的推荐的方式进一步吸引客户,最后达到销售理财产品和留住客户的最终目标,在这一模式当中,理财经理的表现非常重要,既要负责产品销售前的推荐工作,又要负责产品销售后的解释工作,特别是在产品出现亏损时解释的难度就更大。为此,需要理财经理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储备。 (3)服务规范需要完善。一是信息披露程度受到关注。从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开办的理财产品情况看,销售理财产品的银行未向客户披露理财管理及运用情况、投资组合、风险收益变化以及其他重大影响事件等信息的现象非常普遍,在理财产品终止时,也未能向客户提供详细的产品投资收益情况。二是银行拥有优先避险权利受到质疑。目前的理财产品协议中,基本上是规定银行有提前终止权,客户没有。三是理财业务费用繁多。包括固定管理费(保管费、认购费、团队管理

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会计核算规程模版

XX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会计核算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会计核算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其募集的本金投资于本行结构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利息部分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本行提供本金及固定收益部分的保障。衍生品部分投资于挂钩黄金、利率、汇率等金融工具的结构性衍生工具。 第三条本会计核算规程属“操作规程”,适用全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四条结构性存款产品属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与主合同构成的混合工具,本会计核算规程适用于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与主合同紧密相关的结构性存款产品,需将结构性存款产品进行拆分,将主合同部分即存款部分按照存款进行确认,按摊余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将其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从主合同中拆分,按照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处理。 第三章会计科目设置 —1—

第五条个人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 (一)212711个人结构性存款: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吸收的个人客户结构性存款。 本科目按理财产品分户核算。 (二) 540122-220002个人结构性存款利息支出: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个人结构性存款利息支出情况。 (三) 222122-220002应付个人结构性存款利息:用于核算和反映本行吸收的个人结构性存款按规定计提的应付未付利息。 第四章会计处理 第六条产品起息和资金归集 (一)个人结构性存款产品起息日,由FPSS系统自动将客户资金从活期存款账户划转并归集至资产管理部理财资金募集账户。会计分录为: 支行: 借:2111活期储蓄存款等科目(客户购买理财的扣款账户) 贷:111311存放分行备付金 总行资产管理部: 借:111301存放总行备付金 贷:230180 委托理财基金 (以上资金清算分录省略,下同) —2—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及对策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我国的商业银行中个人理财的业务也快速的发展起来。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它的个人理财业务属于商业银行将客户作为战略中心的一种体现,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了商业银行为人们提供差异化的零距离服务的一种主要方式,也是银行打造自身知名品牌与创造有利竞争地位的主要手段,也是商业银行中利润的主要来源工具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及基础。逐渐随着我国加入到WTO以来,一些外资银行逐渐进入到我国境内,并且首先开始了一些高端客户的挖掘,逐渐占有了我国个人理财的市场。然而面对着理解的市场竞争,我国商业银行怎样在竞争之中得以生存并且保持零售业务传统的优势成了我国金融行业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国随着利率市场实质性的逐渐推进,过去我国的商业银行主要讲规模扩张作为主要的经营手段,用信贷产品来作为主要的销售产品,将利差的收入作为银行主要的盈利来源,而传统的经营方式变得逐渐萧条,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商业银行逐渐加大了对于零售银行中个人理财重视的程度,使得个人理财市场的规模逐渐的壮大起来。本文主要通过对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分析,从而制定出理财业务发展的对策,希望对日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零售业务 第一章绪论 1.1国内外研究动态 1.1.1国内研究动态 最近几年来我国的金融学者对于商业银行之中个人理财的业务研究不断的加深,个人理财业务也逐渐的受到了商业银行的重视。我国学者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研究主要是分析和比较了国内外商业银行关于个人理财业务的一些差距,并且还研究了我国的商业银行之中个人理财业务呈现缓慢发展趋势的一系列原因和在我国的经济市场条件下的一些实际性原因。国内的许多学者们都认为我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业务发展的过程较为短暂,与一些基本的服务体系已经成型的发到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中个人理财的业务说来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一些问题,其中主要有制度障碍、推广不足、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不严格、科技手段较为落后以及行业规范等。因此有一些学者所我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发展较为缓慢的重要原因主要是缺乏在金融上的创新,从而致使市场上的一些个人的理财产品比较单一,而且个人理财业务基本上类似,没有办法为一些不同类型客户不同的要求达到一定的满足。因此依据这些弊病,学者们提出关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差异化的经营战略。国内外的一些学者所提出的观点对于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有效的发展提出了许多好对策,并且也取得了一定成果。而本文主要是与银行内外部的环境相结合,针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之中个人理财的业务,探讨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与发展的对策,从而让我国商业银行能在这一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更好的生存发展下去。 1.1.2国外研究动态 起初在个人理财业务开始在市场之中兴起时,在国外中某一个保险公司营销的业务员为促进其自身公司产品的有效营销,依照不同年龄、收入层次客户不同的特点,应用了一种分别对不同客户提供一个个性化保险的建议来促进了保险产品营销的一种销售手段。他的这种方式也引起了一些国外学者的深刻思考,学者们逐渐开始将生命周期的这一理论引入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研究之中。从而通过对于个人及其家庭和理财关系上的一系列分析,一些国外学者们提出了个人理财业务核心的内容是不是可以实现,而实现之后会呈现出什么样的效果,这关键是在于对不同的个人与其就爱听的不相同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理财的需求与特征把握。而且他们提出了对于个人

商业银行核算办法-理财业务

{注:所提供的标准表格或申请书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不建议直接使用,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后再使用,就该文本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国内银行理财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会计核算,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会计核算范围包括我行向客户提供非存款类综合理财服务时所涉及的各类理财计划,如我行的“财富宝”系列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同类理财产品。 第二章主要定义 第三条本办法中涉及以下主要定义: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

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上述为客户提供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以及其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不符合转移标准而不能进行表外核算的理财产品。 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上述为客户提供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以及其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符合转移标准而可以进行表外核算的理财产品。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转移是指将我行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与我行理财计划相关第三方的情形。 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四条理财产品的会计科目设置 为单独专项核算我行因发行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建议在“吸收存款”项下

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和发展

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和发展 从未有一项金融业务像今天的“个人理财”这样火爆。在社会的各个领域、百姓的各个层面激起了千层浪。各家商业银行纷纷隆重推广自己的个人理财产品和服务。如工商银行的“理财金账户”、招商银行的“金葵花”、民生银行的“非凡理财”、广东发展银行的“真情理财”、上海银行的“慧通理财”等;各家媒体、电视财经节目将理财话题作为主打内容,各种理财杂志不断面世、报刊专辟理财版、多数大网站均设有理财栏目等;人们的投资意识和投资需求日益增强,纷纷将目光从最“原始”的储蓄理财转向更多形形色色的投资理财;理财洋证书纷纷入境,CWM(特许财富管理师)、CEP(理财策划师)、REP(注册财务规划师)等,种种现象表明,个人理财时代已经到来。 一、个人理财相关概念综述 个人理财(Personal Financial Planning)起源于美国。其概念是这样定义的:理财是评估客户各方面财务需求并提供专业理财规划以实现客户理财目标的综合过程,包括消费、收入与财产分析、保险保障、投资目标、退休计划、子女教育、税务策划及遗产管理等。由此可见,理财是对客户人生财务目标的长期规划和管理,它的价值在于有效地集合个人的财富,然后进入各种投资渠道,合理获得新创造的财富的一部份。 1. 个人理财是一个过程,而不仅仅是一种一次性的交易或者事项。这个过程是一个分析、评估、提出推荐和建议并进行实施的过程。 2. 客户经理进行个人理财时必须确定某个客户设定的生活目标是否可行。如果客户的目标是不可行、不合理的,那么客户经理就要向客户指出这一点,并且尽量帮助客户对其目标进行调整。 3. 在确定了某个客户目标的可行性后,个人理财就是确定如何来确保这些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个人理财不仅仅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它没有一个标准答案,有的仅仅是根据客户的现状、客户的需求、客户的目标所提供的一种长期的、专业的、有针对性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理财所定位的就是高端客户,银行希望通过这样的服务手段来获得高端客户的贡献度和忠诚度,而对于普通客户来说,银行所提供的个人理财仅仅是一次性的销售。 二、国内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 中国工商银行是国内最早推出个人理财业务的银行之一。早在1997年,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就开设了理财工作室,在社会和客户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目前,工商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品种已经涵盖了账户管理、投资、贷款、结算、带来等几大类业务。从2001年至今,共行新投资改造了3000多个理财中心,相继开发了个人综合账户、贷款综合账户、理财业务分析、个人数据仓库等计算机应用系统。2002年底,推出了专为中高端客户享有的“理财金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了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服务方式,形成了以营业网点为综合门户的多渠道服务体系,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分类管理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

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

目录 一、论文提纲 (2) 二、中文摘要和关键词 (3) 三、正文 (4) 四、致谢 (7) 五、参考文献 (9) 论文提纲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况 二、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1.服务不足 2.分业经营 3.专业理财人士不足 4.组织机构及系统支持的缺乏 5、创新不足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建议

1.选择服务对象 2.朝着国际混业经营的方向发展 3.培养专业理财人员,提高其素质 4.商业银行要积极培养客户理财意识,发展理财市场 摘要 目前我国各家商业银行都以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作为争夺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但是,由于受政策、法律、技术、人才等的限制,我国商业银行所推出的理财服务还不能有效的为客户提供真正的增值理财服务。如何将个人理财业务从低水平的同质产品竞争,转向金融创新能力的竞争,成为制胜的关键。尽管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在国内还处于萌芽阶段,但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各家商业银行已普遍认识到了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通过对客户的了解,不断丰富客户理财需求,提升服务质量,银行理财将进入崭新阶段,是个人理财业务步入佳境。本人就国内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及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介绍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个人理财;商业银行;发展策略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况

个人理财业务,概括而言,即将个人资产委托银行打理,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具体而言,就是银行理财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预期目标和风险偏好程度,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人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安排投资方式,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市场对个人理财业务市需求大、风险较低、业务范围广、收入稳定,即个人理财业务能成为发达国家中较多大商业银行的主导产品和重要的收益来源及利润增长点。据资料分析,个人理财业务收入已占国外银行总收入30%以上,个别银行甚至达到全部收入的70%!在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个人理财业务几乎深入到每一个家庭,银行在提升服务质量的同时也为自己带来了丰厚的利润。资料显示,美国银行业的个人理财业务平均利润率高达35%,年平均盈利增长率约为12%~15%.而我国商业银行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相对缓慢,在2005年,汇丰银行公布的私人银行业务税前利润达到9.12亿美元,比上一年同期利润6.97亿美元上升了31%。因此,无论从规模还是内容上。为了促进与外资银行的差距,拓宽盈利空间,提高自身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应分析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缓慢的因素,并应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及对策。 二、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 目前,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前景不可估量。首先,个人金融资产正在不断增长,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奠定了基础,构成了潜在的、个人理财欲望。其次,我国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体制改革也促进了居民的理财欲望。同时发展个人理财业务促使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更为广泛、使其利润增加;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报表列报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会计处理与报表列报 一、引言 银行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设计并发行的,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金融产品。《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规定,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但并未对理财产品进行明确的定义。 经过10年的发展,国内银行理财已成为我国财富管理市场上仅次于信托业的第二大资产管理行业,银行理财产品存续规模或超10万亿元。根据华宝证券发布的《2013年银行理财与资管年度报告》,2013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达到44,492个,同比增加38.41%,发行规模再创历史新高。 2012年12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允许上市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流动性好、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产品(如固定收益类的国债、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投资产品等),为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扫清了障碍,拉开了上市公司大规模购买理财产品的序幕。 二、银行理财产品常见类型 1、金融属性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其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现状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现状分析 随着经济的蓬勃发展,居民理财意识的日益增长,中国的理财业务有着日新月异的变化,特别是商业银行,无论从产品种类上,还是从发行规模上,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理财业务的开展,既为商业银行维护和拓展高端客户提供了有利条件,又为其带来了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和综合效益。因而,作为一项前景广阔的新兴中间业务,大力发展银行理财产品,将是商业银行战略转型的重要推动力。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与现状 (1)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历程 20世纪90年代末期,在当时信贷投放高速增长的背景下,中小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占有率比较低,缺乏了稳定的资金来源,而发行人民币理财产品能够增强其吸储能力,缓解资金趋紧压力,这直接推动了我国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的出现。 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币利率管理体制实施改革,外币理财业务开始占了理财业务的主导地位,但总体规模不大,也没有形成竞争市场。而后,2004年11月,光大银行推出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阳光理财B计划”,开创了国内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先河。 2006以后,随着客户理财服务需求的日益旺盛和市场竞争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国有商业银行在面对存款市场激烈的同业竞争中,加大了理财产品的创新和发行力度,不断丰富和延伸理财品牌及价值链上的子产品。至此,整个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规模呈现了爆发式增长的态势。(2)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运作模式的变化 在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初创期,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方向基本为银行间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工具。在风险管理方面,与初期的外币理财产品相比,人民币理财产品则更为规范,且客户资金与银行自有资金相互隔离。也就是说,此时的理财产品仅仅依靠银

理财业务执行方案

产品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理财产品代销业务的管理,规范理财产品代销业务的日常运作,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xx银行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理财产品代销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银行合作,代理销售该行理财产品,其他银行作为理财计划设计和提供方,并负责所募集资金按照产品约定进行运作并,我行作为产品销售方,负责市场销售的业务。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三条各行部在理财产品代销业务办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我行理财产品代销业务,向投资者提供安全、方便和快捷的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零售银行部负责全行理财产品代销业务的组织管理,个人客户的营销推广;公司银行部负责对公客户的销售推广;总行会计部负责资金代收付过程中的账务处理;各行部负责具体办理理财产品代销业务。

第五条工作职责 (一)零售银行部职责 1.负责制订理财产品代销业务实施细则。 2.负责理财产品代销业务的市场拓展。 3.负责评估、审查合作银行设计的理财计划,并形成相关理财产品代销审批表(附1),经总行行审批同意后组织销售。 4.负责与合作银行的洽谈、签约工作。 5.负责在理财产品代销业务结束后,统计理财计划销售份数、销售金额、手续费率、手续费收入等有关业务数据,填写《xx银行理财产品代销业务统计表》(附2)。 6.负责代销理财产品业务的培训工作。 7.负责在理财产品代销业务开展前,做好市场调研和销售预测工作。 8.负责在理财产品代销业务过程中,统计理财产品代销情况。 9.协调和处理理财产品代销业务中其他相关事宜。 (二)公司银行部职责 1.会同零售银行部制订资金理财资金代收付业务实施细则。 2.负责对理财产品出具销售预期方面的评审意见。 3.负责在理财产品代销业务开展前,配合做好市场调研和公司客户销售预测工作,在推介期做好公司客户的营销推广。配合做好公司客户经理的业务培训工作。 4.负责在理财产品代销业务过程中,统计公司客户的理财产品代销情况。 5.协调处理理财产品代销业务中其他与公司客户有关事宜。 (三)会计部职责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及其模式研究

目录中文摘要及关键词 0 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0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0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概况 0 1 3 3 6 7 8 8 8 9 9 9

摘要 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资产的迅速积累,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广阔的市场前景。中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正处于从以产品为导向的发展模式向以服务为中心的综合性发展模式提升的转型期。但是由于经营的范围受金融业分业模式、银行业 , servic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und material foundation and broad market prospects. Bank of China personal financial services are the product-driven development model to a service centre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mode to upgrade the transition.

However, the business areas due to the financial industry with the mode of operation and banking business strength and development concept is inadequate, internal and external factors that restrict the bank Personal Financial Services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outlines

浅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浅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理财备受关注,大力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新的经济增长点,也是商业银行防范化解经营风险,适应国内外竞争的必然要求。围绕着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因素提出了促进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创新 1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必要性 1.1 满足个人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1月底,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16.2万亿元,相比去年同期增长近9.3%。个人金融投资理念的不断成熟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如此大的基数释放出一个不大的比例就会产生巨大的市场容量。从个人角度来看,个人居民储蓄的增加,金融投资产品和渠道的多样化,个人资产及消费欲望的增加,人口老年化及老年人口相对贫困化,从一而终就业模式的消失及社会保障体系重建,人生模式的多样化及财务风险的增加,使得专业性的金融系统理财服务成为一种需要。 1.2 商业银行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1)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利润最大化是商业银行的最终经营目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逐步过渡,各银行之间的金融竞争越来越激烈。为改善对客户的服务,各家银行都在努力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项目,开发新的业务品种。因此,拓展经营领域,深化服务内涵,寻求功能创新是我国银行业在这种经营环境下的必然选择。 (2)个人理财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社会信用过于集中在银行;银行业务主要集中在对公业务、批发业务上,对私业务以及零售业务所占比重较小;资产负债业务所占比重过大,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所占比重较小。上述三个方面问题使我国银行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而个人理财业务不仅经营风险较小而且能带来可观的经营收益,有利于商业银行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实现从单一的资产负债业务向全方位的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相结合的多功能个人金融服务的转变。 1.3 适应变化的国际竞争环境 2006年年底金融业已经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银行全面享受国民待遇。外资银行出于网点、人才等因素限制,不会将存贷业务作为重点来发展,而会将中间业务的发展作为“切入点”,逐步扩大他们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品种。个人理财业务将是国内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争夺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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