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管理办法
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区域公用品牌申报书(格式)

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
区域公用品牌
申报书
品牌名称:
省份: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
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制
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全称
2.品牌名称:填写要求为“产地名+产品名”
3.产品类别:32个品类每个品类申报1个,其他品类最多申报1个,如选择其他需填写品类名称
4.商标注册情况:填写证明性商标或集体商标,商标名称要与申报品牌名称一致。
5.附件要求:单张照片不超过3M,品牌LOGO(仅限图片格式)不超过10 M,文件(仅限PDF格式)不超过20 M,视频不超过5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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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牌溢价率=(区域公用品牌产品市场终端平均价格—当地无品牌产品市场终端平均价格)/当地无品牌产品市场终端平均价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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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荐理由请省厅重点描述推荐品牌在同品类中的优势,包括但不限于规模、品质、特色、文化、消费等,要能体现品牌独特性差异性成长性,不超过200字。
14。
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

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提要我国农产品品牌建设虽然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仍存在着缺乏规划、体制不顺畅、推广简单、建设主体薄弱、投资不足、保护不力等问题。
本文从宏观层面提出要改进政府引导、从微观层面提出要整合营销策略等对策。
关键词:农产品品牌;标准化;整合营销我国农产品品牌建设虽然取得了较大发展,但存在着规划、体制、推广、投资、保护等问题,本文从宏观和微观层面提出一些对策。
一、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问题我国农产品品牌建设取得了较快发展,但由于政府缺乏品牌战略规划、管理体制不顺畅、品牌推广简单、经营主体薄弱、建设资金不足、品牌保护不力等原因,致使农产品品牌竞争力较弱,品牌附加值较低。
(一)缺乏农产品品牌规划,相关管理体制不顺畅。
各级政府热衷品牌评比和排序,推出一个又一个荣誉称号,但是缺乏全国统一规划。
还有些部门或机构的评选规则不够规范,评选目录随意性较大,只重视品牌的评比,而忽视品牌培育和品牌维护的基础工作。
我国农产品品牌评定部门很多,如国家质监总局、工商总局、商务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等。
各个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定位提出了不同的评价制度和管理办法。
由于政出多门,造成部分地方对于农产品品牌认定的方法、程序、标准出现不同理解,因此应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若干个职能明确、分工明晰的权威机构或部门,由他们来制定全国性的农产品品牌认定的标准、程序和淘汰机制。
(二)品牌建设主体力量薄弱,品牌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在发达国家农产品品牌化进程中,龙头企业与农业行业协会、农民协会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我国龙头企业大多数规模较小,辐射农户的能力较弱。
农业行业协会不是法人组织,资金实力小,违约赔偿能力有限,而农户的小农意识浓厚,协会和农户之间是一种松散的组织关系。
以上这些原因,使得农业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抗风险能力较低。
我国农产品生产是以分散农户为主,资金积累缓慢而有限;同时,大多数地方集体经济规模小,农业合作组织也不完善;此外,国家财政对农产品品牌的国际推广、地方政府对特色农产品的国内推广资金都十分有限。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常政办发〔2018〕5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常政办发〔2018〕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开放强市产业立市战略,大力推进我市农产品品牌建设,着力打造一批品质优、市场竞争力强的“德”字号农产品品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品牌规划引领。
牢固树立“品牌就是竞争力”的理念,围绕区域优势主导产业和品种,科学制定农产品品牌建设规划,进一步明确主导产业、区域布局、发展定位和目标市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特色各异、优势互补的农产品品牌体系,引导品牌建设有序推进。
重点围绕粮油、畜禽、蔬菜、水果、水产品、茶叶等优势产业,创建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带动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生产结构调整优化,形成特色鲜明、比较优势突出的生产布局,建设各具特色的规模化品牌农业基地和优势产业带。
到2020年,力争常德农产品整体品牌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品牌价值得到明显提升。
二、明确品牌创建目标。
加大农产品品牌创建力度,构建以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为主体的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体系,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标准、基地建设和生产加工水平。
遴选各地产业基础良好、区域特色明显、市场认可度高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进行重点培育。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2021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了全面安排部署,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地,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坚持创新驱动和城乡融合发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总抓手,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改革开放为动力,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确保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不断取得新进展。
2.目标任务。
2021年,全省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不低于上年水平,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有力,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增长继续快于城镇居民,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6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6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我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现重要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在前期开展农产品、食品、药品等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的基础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建设目标。
加快建设从生产、加工、流通到消费的全过程信息化追溯体系,到2020年,通过开展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培育一批标准化追溯骨干企业群体;制定、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追溯体系运作模式、成熟的追溯体系技术标准;建成完整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链条信息追溯体系与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生产经营主体全过程信息化管理能力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调动企业使用追溯平台的积极性,推动传统产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社会公众对追溯体系建设的参与度和认同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安全需求;发挥追溯平台在日常消费中的辅助引导作用,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二)建设原则。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建设运行模式。
坚持追溯体系建设与区域发展规划相结合,加强指导协调,统筹调动资源,层层落实责任,形成省、市、县三级政府联动的组织保障机制。
建立完善追溯体系共治机制,强化政府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协作配合和资源共享,形成追溯体系建设合力。
品牌农业建设工作方案

品牌农业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会精神,积极践行绿色发展观,突出农业有机资源优势,加快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广,更好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持续提高农业产业效益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农业产品向品牌农业转变。
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农业高质量发展,以培育区域公用品牌为核心,以提升企业品牌价值为重点,突出农业绿色化、特色化、品牌化,挖掘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资源,做强区域公用品牌,做大企业品牌,做优农产品品牌。
培育和树立一批影响力大、竞争力强、带动力明显的农产品品牌,提升科技支撑,着力打造知名的农业品牌集群,引领特色现代农业健康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实现乡村振兴打好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引导。
发挥顶层设计、政策支持、标准制定、监督管理、积极宣传等引导作用,强化服务,推进品牌建设行动,构建扶持农业品牌发展的长效机制,为农业品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坚持企业主体。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合作社在品牌创建中的主力作用,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大品牌培育和营销推广力度。
引导市场主体运用品牌理念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和科技创新,遵循市场准入、市场竞争规则,提升品牌价值。
3、全链系统谋划。
按照全产业链发展理念,实施〃三品一标〃提升行动,着眼三产融合发展,围绕育种、生产、加工、物流、营销等环节,统筹谋划农业品牌,加强标准化建设和溯源管理,提高农业品牌市场竞争力。
4、坚持标准规范。
建立农业品牌标准化体系,坚持质量第一、绿色发展,发挥标准的基础保障、技术引领作用,实行最严格的区域公用品牌准入制度,加强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全链条、全环节质量管控,提高品牌公信力和市场影响力。
5、坚持协作联动。
坚持政府与企业、协会统筹协调,各级部门横向联动,上下一体,共同推进,形成层层突破、全面开花的工作局面,构建齐抓共管、共建、共享的农业品牌建设机制。
全区农产品品牌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全区农产品品牌提升行动工作方案为培育一批“X”字号农产品品牌,提升XX农产品知名度、附加值和竞争力,特制定全区农产品品牌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特色优势产业,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以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为引领,以特色优势农产品为依托,标准、质量、品牌、信誉联动,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开展品牌创建、形象塑造和传播推广,加快构建“x”字号农产品品牌体系,提升我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推动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
二、发展目标在区级层面培育提升“X有味”区域公共品牌整体形象,引导扶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产品优势,创建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到2025年,将“X有味”打造成省内知名区域公用品牌,各镇(街道、经济区)至少培育2个以上具有代表性和品牌影响力的农产品,将XX、XX、XX菊花等具有XX特色、符合市场需求的农产品培育成超级单品、网红产品,打造XX 农业区域公共品牌“1+N”模式,形成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协同发展的XX农产品品牌格局。
三、重点工作积极谋划品牌发展新路径,以省、市农业品牌目录制度等引领规范品牌发展,以打造高知名度、高美誉度品牌为重点,构建农业品牌推广新机制,加快探索一整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品牌培育新模式,逐步擦亮“X”字号农业品牌名片。
1做实区域公共品牌。
由XXX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牵头负责“x有味”区域公用品牌建设运营,做好“x有味”农产品专题推介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加强品牌授权管理,提升品牌整体形象,扩大品牌知名度。
线上对接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线下在XX、上海等地开设直营店,与大型商超合作,设立“x有味”产品专区,线上线下融合销售,实现2023年营收3亿元、3年内达到10亿的销售目标,在2-3年内将“x有味”打造成省内知名区域公用品牌。
2,做强农产品品牌。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商标注册,积极申报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优先推动“乾宝湖羊、XX辣椒酱”等重点企业产品通过认证。
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

附件山东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完善政策落实,提升管理质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点纳税人,是指我省(不含青岛,下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试点产品或者提供试点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初级农产品。
本办法所称试点产品,是指已公布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产品或服务。
本办法所称扣除率是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适用税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扣除标准,是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包含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
农产品单耗数量,是指销售单位数量货物或提供服务,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
农产品耗用率,是指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
损耗率,是指购进农产品并直接销售,农产品损耗数量与购进数量的比例。
全国以及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为统一扣除标准,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扣除标准为特定扣除标准。
第三条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第二章核定扣除方法第四条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应顺序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或参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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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我省农产品品牌引领战略,以“齐鲁灵秀地品牌农产品”为主题,打造山东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提高知名品牌农产品的认知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优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8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是指山东省辖区内从事粮食、油料、果品、花卉、蔬菜、食用菌、茶叶、中药材、畜产品、水产品等生产经营的主体在其产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且在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积极影响的,区分于同类和类似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用语、符号、标识及其组合。
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按照品牌拥有主体和范围不同,分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农产品企业品牌。
第三条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是把全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农产品企业品牌,按照分类和评审结果进行编排纳入目录,由山东省农业厅发布,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评价审定工作,以消费者、关联生产者评价为基础,以独立的第三方评价组织为主体,坚持自愿、无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山东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全省农产品品牌的挖掘、遴选、培育、推介、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山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山东省农产品品牌发展总体规划》,推进全省农业品牌建设工作;(二)组织建立农产品企业品牌和农产品区域品牌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评价方法;(三)组织制定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评价指南并按程序公布;(四)组织对申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产品进行消费者评价、关联生产者评价和第三方评价;(五)授权委托第三方承办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审定推荐工作;(六)组织制定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七)对第三方组织提报的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程序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八)组织制定《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授权使用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的审核、推荐工作,并实施管理监督。
第八条承担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价工作的第三方应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组织,具有独立、专业、公正、公平的主体地位。
所需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不以赢利为目的。
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农产品品牌评价审定和技术服务工作,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并接受山东省农业厅的监督。
受托第三方组织主要职责:(一)受理各市推荐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申报资料;(二)对申报单位和产品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三)负责组织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专家评审队伍,建立专家信息库;(四)组织专家依据《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品牌评价标准》、《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价标准》和《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规则》,对申报农产品品牌进行评价;(五)提出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农产品品牌名单,按评价标准、评审规则和现场审查作业指导书等进行现场评审;(六)在消费者、关联生产者调查评价,专家材料评审,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报告,向山东省农业厅提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推荐名单。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品牌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在山东省境内;(二)申报产品已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注册商标注册人为申报单位,并在申报产品包装、交易文书、宣传资料、展览等使用三年(含)以上;(三)按标准组织生产,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资质;(五)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近三年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均为合格的;(六)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在有效期内;(七)农业产业化省级(含)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或省级(含)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顾客满意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八)制定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设计品牌形象、用语、标识,注重品牌传播;(九)具备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产学研合作推广机制;(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申报前三年内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条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社团、事业)资格,注册地、农产品及原料产地在山东省境内;(二)申报主体取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已发放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或《证明商标使用证》,并制定切实有效的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三)申报区域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将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具体的品牌建设规划、发展目标、组织领导、经费保障、政策扶持等落实措施;(四)产业发展符合国家、省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区域产业特色鲜明,区域内核心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效益突出;(五)注重提升品牌价值,设计区域公用品牌形象、标识和宣传用语,开展强有力的品牌形象塑造,并已成为地方政府对外宣传推介的名片;(六)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农业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实施基地标准化生产。
申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必须达100%。
(七)申报区域必须通过地理标志认证,核心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八)申报区域应建立质量诚信联盟机制,实施农业投入品购进、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九)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相配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围绕产业发展建立相应的公共检测中心和研发中心,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基础。
(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农耕文化,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十一条近三年内,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申报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一)申报单位主体地位不符合法律要求,产业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二)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三)申报产品质量存在由省(含)以上行政监督部门抽查不合格的;(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五)消费者投诉率高,有重大媒体曝光的;(六)在行政监督、金融机构、财税部门等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审定程序第十二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
第十三条山东省农业厅印发《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申报通知》和《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申报指南》。
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愿、如实提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申请表》和相关的说明性、证明性申报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
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书面推荐意见,报送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审核,提出意见和确认是否予以推荐。
同意推荐的提出推荐意见,并将《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山东省农业厅。
第十六条山东省农业厅自收到申请后15日内委托第三方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受托第三方自接受委托起15日内向山东省农业厅提出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根据第三方建议,山东省农业厅委托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机构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费用由被抽检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山东省农业厅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途径对申报产品品牌知名度、顾客满意度等进行社会调查测评。
第十九条受托第三方组织专家依据《山东省知名农产品企业品牌评价标准》、《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价标准》和《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评审规则》,对申报农产品品牌进行评价审定。
第二十条对于申报资料不详实、数据存在显著性差异等情形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由专家组提出核查意见报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农业厅组织现场核查,并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有关材料。
逾期不提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一条受托第三方汇总专家评审、社会调查测评等结果,形成评审报告,向山东省农业厅提出推荐名单。
第二十二条第三方推荐名单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者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经过公示无异议的,以山东省农业厅名义发布公告。
第五章品牌目录证书和标识第二十四条山东省农业厅对评价审定的知名农产品品牌形成《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统一组织发布品牌信息和消费索引。
第二十五条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品牌,由山东省农业厅颁发品牌目录证书,并公告。
同时,山东省农业厅可授权使用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
第二十六条山东省农业厅制定品牌目录证书格式、编号规则和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的使用规定、编号规则等。
第二十七条品牌目录证书和标识使用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八条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单位在品牌目录证书有效期内,应在单位网站、宣传册、展览和产品广告、包装物、说明书等使用统一规定的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但单位宣传资料必须注明列入品牌目录的具体产品、规格型号和注册商标等。
第二十九条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应该在品牌目录证书载明的产品类别、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的,不得冒用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被暂停或取消《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产品称号或超过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使用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
第三十条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为依法注册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禁止转让、伪造、制造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识。
第三十一条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单位如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或者产品注册商标发生变化的,或其它需要变更品牌目录证书内容的,应当15日内通过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山东省农业厅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使用山东省农产品品牌整体形象标识。
第六章动态管理机制第三十二条《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每年发布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六个月可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三条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山东省知名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单位应按规定向山东省农业厅报送生产经营与品牌管理情况;应自觉接受山东省农业厅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但不得向被检查方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