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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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苏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一)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拉动就业。

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推动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探索建立重大政策影响就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等评估机制,为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供有力支撑。

注重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统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大对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就业吸纳能力。

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小店经济、国潮经济、网红经济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多样化经营,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打造就业友好型现代化产业体系。

实施就业友好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梳理确定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产业链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专员”提供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社会保险等服务。

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湘民发〔2016〕48号•【施行日期】201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等3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民发〔2016〕48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民政对象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省厅制定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规定》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维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2016年11月11日湖南省民政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民政厅根据全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需要,以及补助资金规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做好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商,根据本地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加大本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的投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将补助资金用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

主要包括:(一)为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家庭发放基本生活救助金;(二)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特困人员发放救助供养金;(三)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发放短期基本生活救助金;(四)为部分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等有特殊需要的困难群众,统一采购、发放衣物、被褥、粮油等生活必需品;(五)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提供政府购买的照料、护理服务;第七条省民政厅采用因素法对补助资金进行分配。

江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苏民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人行南京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发[2009]8号2009年6月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行为,根据民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户籍,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工作。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豫卫基妇[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9〕9号)各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有关扩权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切实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河南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助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国家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以“降消”项目为依托,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不断完善农村孕产妇医疗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提高广大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二、补助实施范围与对象(一)补助实施范围全省157个有农业人口的县(市、区)。

(二)补助对象有河南省农业户口、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获得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

三、实施时间2009年内完成。

四、补助资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组成。

有条件的省辖市、县(市、区)财政也应安排一定的经费,提高对农村贫困、高危孕产妇的救助标准。

五、服务内容与补助标准(一)服务内容及限价标准1、服务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基本护理、常规检查、接产服务和基本用药等内容(见附件1)。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省政府十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苏政发[2004]35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省政府十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苏政发[2004]35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省政府十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省政府十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苏政发[2004]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和省“两会”确定的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部署,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将今年省政府十项工作任务分解成35项具体工作,把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由梁保华省长负总责,副省长、省长助理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现将《2004年省政府十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印发给你们。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围绕全年工作目标和任务,聚精会神谋发展,集中精力抓落实,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改进作风、注重实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省政府将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2004年省政府十项重点工作任务分解一、继续办好农村五件实事:(一)改造和建设农村公路1.3万公里;(李全林、陈宝田,省交通厅)(二)全面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力争人口覆盖面达到60%,对贫困农民实行医疗救助;(王湛、陈宝田,省卫生厅、民政厅)(三)新增农村改水受益人口320万人;(王湛、陈宝田,省卫生厅)(四)改造草危房4.1万户;(陈宝田,省扶贫办)(五)深化农村税费改革,降低农业税税率2个百分点,取消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全省减轻农民实际负担10.9亿元。

(蒋定之、黄莉新、陈宝田,省财政厅、农林厅)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无公害农产品基地800万亩,扶持30家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浙财社〔2023〕15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3〕15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医保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3年12月26日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财办〔2018〕43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基金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二)基本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专户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基金筹集(四)基金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收入包括:财政补贴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贴收入指各地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0•【字号】苏办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苏办发[2007]15号2007年4月10日)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连云港、淮安、盐城、镇江、宿迁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各县 (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省委组织部:1.从省级机关、苏南5市、省属高校、企事业单位选派50名中青年干部到苏北有关市挂职。

2.为苏北地区20个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共63089个远程教育终端接受站点提供建设经费补助。

建设20个农村党员干部科技素质培训基地,免费为2万名农村党员经纪人开展职业资格培训。

帮助苏北地区城市街道和乡镇建设20家党员服务中心。

3.重点帮助553个无村部村建设好村部,研究其它无村部村村部建设办法。

4.实行“菜单式”帮扶,由苏北各市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人才和科技需求,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具体的支持措施。

实施支持宿迁市的百名专家兴百企和百名教授育百才“双百”工程,帮助该市从省内高层次人才中选聘30名骨干企业技术和发展顾问、30名中青年人才指导老师。

省委宣传部:1.组织新闻媒体对涉及苏北发展的战略部署和主要活动,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的成功经验,苏北发展的重大成就等进行报道。

组织开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大型主题新闻报道,重点推出“社会主义新农村苏北行”系列报道。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20•【文号】民发[2014]135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2月21日以国务院649号令颁布,自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是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关系到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和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执政理念的实现和执政根基的稳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了行为规范,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事业迈上了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阶段。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办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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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
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苏民发[2004]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4.06.28
【实施日期】2004.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民发[2004]5号2004年6月28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3〕24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以及《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等文件精神,在建立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现将《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003〕24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以及《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等文件精神,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依托,以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切实保障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成员因患大病的基本医疗需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二条医疗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

(三)未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县(市、区)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

(四)因患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农村家庭成员。

第三条医疗救助形式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二)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三)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本办法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四)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四条医疗救助起付救济线、救助标准和最高救助限额,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制定本地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五条农村五保户因患大病的医疗救助,自负医疗费超过起付救济线的部分,在当地规定的救助限额内全额给予补助。

五保户自负医疗费,分散供养的由本人从供养经费中支付;集中供养的由所在敬老院从供养经费中支付。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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