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开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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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开通协议

甲方:

广东心怡科技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丙方:

上海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一、名词解释

1、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是指:由丙方负责运营,面向全国进出口企业服务的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

2、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服务,是指:甲方通过INTERNET网络登录电子支付平台,查询并确认其海关税费通知后向甲方付税开户银行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由银行按照甲方发出的电子支付指令进行海关税费款项的支付,以下简称“电子支付服务”。

3、电子支付指令,是指:进出口企业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向银行发送的电子指令,以实现资金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二、各方权利义务:

签署本协议的甲乙丙三方须共同遵守、严格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可随时登录乙方平台申请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开通。

(2) 甲方接受开通协议,授权乙方将企业相关的身份认证信息和海关税费信息安全、实时地同步至电子支付系统。

(3) 在开通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使用之前,甲方必须已经向乙方申领过登录电子口岸的身份认证IC卡。

(4) 甲方应向乙方、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发生起10日之内,以纸面信函方式通知乙方和丙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申请开通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时提供的信息与电子口岸平台存储信息不符的,乙方有权不予甲方开通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

(2)乙方和丙方之间的数据交换必须遵守乙方和丙方互相约定的数据传输安全认证体系。(3)乙方保证在甲方通过了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开通审批后,将甲方的相关认证信息和税单信息安全、实时地同步至电子支付平台,以便甲方使用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服务。(4)乙方保证在甲方通过了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开通审批后,将甲方确认的开通协议以电子数据方式实时同步给丙方。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有权获得甲方在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电子口岸端开通电子支付平台的信息,并同时获得甲方的身份认证信息。

(2)一旦甲方在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电子口岸端开通电子支付平台使用,丙方将通过乙方实时获得甲方的报关业务中所产生的所有税费信息。

(3)丙方应保持电子支付平台和网络设备7x24正常运行,满足实时接收乙方传送数据,和甲方登录使用需求。

(4)丙方不得对外泄露任何未经甲方和乙方授权的税费数据信息。

三、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如确有特殊原因三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需要变更本协议时,应按以下变更和终止程序书面通知甲乙丙各方,经各方确认,并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但在变更和终止生效日期前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因此受影响。

(二)变更和终止程序:

(1)甲方提出变更或终止协议,应提前30天以纸面信函通知乙方和丙方。

(2)乙方提出变更或终止协议,应提前30天以纸面信函通知丙方,并提前30天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

(3)丙方提出变更或终止协议,应提前30天以纸面信函通知乙方,并提前30天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

四、相关申明:

(一)海关系统通过乙方传递到支付平台的税单数据,起到海关向纳税企业进行税单缴款通知的作用。一旦甲方登录由丙方负责运营的电子支付平台进行税单信息查询,查看到相应的税单数据信息,即表示税款通知的送达。与甲方到现场拿到纸质税单缴款通知书的作用一致。(二)甲方确认,其自行选择采用本协议项下的电子支付服务作为其进行海关税费支付的非排他性的渠道方式之一。基于电子支付服务多重环节特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身信息系统、电力电信等基础运营商、银行端信息系统、监管部门信息系统等原因),甲方同意,乙方和丙方对甲方采用电子支付服务后的实际效果不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性、合规性、适销性、完整性、质量满意度、或对特定用途的适用性。甲方将自行承担按照预期效果使用电子支付服务的所有责任。

(三)鉴于互联网络特性和风险,乙方和丙方不保证数据传输中不出现中断或不存在其他故障。在网络故障情况下,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无论是侵权、违约或其他方面),乙方、丙方对甲方(含第三方)在使用电子支付平台后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特殊或后果性的损失,利润、商誉的损失或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协议项下的电子支付服务造成的业务中断及后果性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丙方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方在电子支付平台的原始数据予以保密,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应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需要在司法或者行政程序中作为证据提供的除外。

五、其它:

(一) 本协议在履行时发生纠纷或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 若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通知另一两方。本协议内受不可抗力影响之条款可在不能履行之期间及受影响之范围内中止履行。

六、协议生效:

(一) 甲方在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电子口岸端阅读该协议内容,并点击“接受”视为甲方接受并签署本协议。

(二) 乙方在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电子口岸端对甲方已经接受的电子协议进行加签,表示乙方接受并签署本协议。

(三) 丙方在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东方支付公司端,对甲、乙两方签署的协议进行加签,表示丙方接受和签署本协议。

(四) 三方电子加签完成,该协议生效。

(五) 协议生效后,甲方能够使用中国电子口岸IC卡登录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相关查询和支付操作。

七、协议签署:

甲方使用中国电子口岸IC卡法人卡登录中国电子口岸,选择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开通,仔细阅读开通协议内容,点击“接受”该协议,开通电子支付,点击“不接受”该协议,不使用电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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