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讲_债权人委员会、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经济法教案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教学要求1.掌握破产的概念、原因,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明确破产法的适用范围;2.了解破产债权人的权利;掌握债务人财产的法律规定;3.掌握破产案件的受理和管辖,破产程序以及重整程序。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4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的概念对于破产的概念,从法律的视角出发,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狭义的破产专指破产清算制度,而广义的破产除包括破产清算制度之外,还包括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和解、重整法律制度。
(二)破产的特征①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②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③破产的目的是公平地清偿所欠债权人的债务;④破产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挥下完成的债务清偿程序;⑤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债务人、人民法院、清算组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破产法的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一般仅限于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
(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三、破产原因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关于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针对不同申请人、不同情形规定了以下内容: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③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该项破产原因仅适用于提起重整申请)。
四、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分为直接适用范围与参照适用范围。
(二)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破产法在立法国的司法管辖领域内适用,这是各国法律普遍采用的原则。
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作者:刘肖楚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7期关键词债权人利益赛维LDK 重整作者简介:刘肖楚,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3.014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便是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综观各国破产法,重整计划的批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所有组别的利益相关方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加以批准,即“正常批准”;二是部分组别经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由债务人或管理人申请,经法院审查,认为该计划符合相应法律规定要求和社会利益需要的,可以不顾债权人反对径行批准该计划,即“强制批准”。
强制批准制度产生的基础一方面是大型企业的破产往往会涉及就业、社会稳定等被认为高于部分债权人私利的社会公益,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部分债权人以其表决权作为筹码,进行恶意磋商,以谋取更高的利益。
然而,自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在维护社会公益、提高程序效率的同时,也由于其存在对债权人意思自治过分干预、对其正当权益过分限缩之嫌而争议不断。
本文旨在探究我國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解决方案加以探讨。
破产重整程序是一项在新破产法立法过程中从外国移植的制度,相对于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而言,这种制度可以说是与中国现有土壤格格不入的——既缺乏配套法律的衔接,又没有必要的制度支撑,再加上股票市场尚不健全以及立法过程中有意无意的疏漏,破产重整制度难免有些“水土不服” ,以致于其中的重整计划强制批准制度更成为了债务人及其新老股东和地方政府与债权人讨价还价,甚至逼迫债权人“就范”、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工具。
债务纠纷中的债权人重整程序解读

债务纠纷中的债权人重整程序解读在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债务纠纷。
当债务方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推动债务问题的解决,债权人重整程序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债务纠纷中的债权人重整程序进行详细解读。
一、债务纠纷背景和概述在了解债权人重整程序之前,首先需要对债务纠纷的背景和人们对债务纠纷的定义有一定的了解。
债务纠纷是指债务双方因借贷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债务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违约行为、无力偿还等问题。
债权人重整程序是指法律对债权人进行保护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程序的实施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增加债务方偿债能力,促进债权债务关系的平衡和稳定发展。
二、债权人重整程序的运作机制债权人重整程序主要包括:1. 债权人重整申请: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申请债务方进行债权重整。
2. 法院审理:法院接受债权人的重整申请后,将对债务方的财务状况进行审理,确定是否适用债权人重整程序。
3. 重整计划制定:如果法院认定适用债权人重整程序,债权人将组成债权人委员会,制定债权人重整计划。
4. 重整计划的表决和通过:债权人委员会将就重整计划进行表决,若重整计划获得过半数债权人支持,则通过。
5. 重整计划的落实:重整计划通过后,债务方根据计划进行财务重组,以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6. 重整计划结束:债务方按照重整计划的要求完成财务重组后,债权人重整程序结束。
三、债权人重整程序的意义和作用1. 维护债权人权益:债务方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容易面临损失。
债权人重整程序的实施,可以提高债权人的收回债务的机会,保护其合法权益。
2. 增加债务方偿债能力:债权人重整程序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重整计划,帮助债务方恢复财务健康,增加其偿债能力。
债务方可以通过重整计划的实施,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债务风险。
3. 促进债权债务关系的平衡:债权人重整程序的实施,有助于平衡债权债务双方的利益。
通过债务重组,债务方可以得到更多的还款宽限期和减免利息等优惠措施,从而降低还债的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 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 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第一节 申 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 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 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 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 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八章重整

一 重整申请 二 重整期间 三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四 重整计划的效力 五 重整计划的执行及监督
重整申请
(一)重整申请原因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 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担保权的行使
在重整期间,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 保权暂停行使 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 暂停行使。 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 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 担保权人权利的, 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 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 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
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 、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 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 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 2、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权分类; (二)债权分类; 债权调整方案; (三)债权调整方案; 债权受偿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深中法发〔2019〕3 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中法发〔2019〕3 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已经2019年3月14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2019年第3 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规程(试行)》(2009年6月18日起公布施行)已经失效。
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本院破产法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整申请和审查第一节申请第二节审查第三章预重整第四章裁定重整和重整期间第一节裁定重整第二节重整期间第五章重整投资人第六章重整计划第一节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二节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破产重整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审理破产重整案件,提升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院鼓励、支持、引导对具有挽救价值与重整可能的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三条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兼顾出资人、重整投资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正当利益,注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第四条审理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坚持高效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各项事务。
第五条本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在深圳市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但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转破产案件除外。
破产法全文
破产法全文企业破产法是200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制定法律。
该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一节申请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破产重整流程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重整是指对债务人有挽救可能的,通过对其债务进行整理、调整,使其能够继续经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程序。
破产重整旨在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债务人的重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重整的流程及法律规定。
二、破产重整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重整适用于以下情形:1. 债务人有重整可能的;2. 债务人自行申请重整;3. 债权人申请重整;4. 债务人、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但经债权人会议同意,转为重整程序。
三、破产重整的流程1. 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附具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2. 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重整条件的,应当受理重整申请,并裁定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
3. 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债务的调整方案;(3)债务人财产的处置方案;(4)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5)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4. 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重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债务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
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重整计划草案通过。
5. 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对重整计划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6. 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批准后,债务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执行。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债务人不得进行任何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7. 重整程序的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债务人恢复生产、经营后,应当向债权人支付剩余债务。
企业破产重整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企业破产重整工作,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重整申请与受理1.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2. 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送达。
3. 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向管理人提出债权申报。
4.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债权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债权进行审查,并确定债权表。
三、重整计划制定与表决1. 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九十日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2.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债务清偿方案;(2)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及债权清偿方案;(3)债务人财产的处置方案;(4)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方案;(5)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方案;(6)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职工安置方案;(7)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3.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4.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2)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重整计划批准与实施1.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 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将批准的重整计划送达债务人、管理人及债权人。
3. 重整计划经批准后,债务人应当立即执行。
4. 重整期间,债务人不得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处分。
五、重整计划的变更与终止1.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重整计划。
2.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止重整计划。
3. 重整计划终止后,债务人应当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是什么第一步:申请破产重整在上市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其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证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二步:法院受理申请在接到申请后,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符合破产重整的条件,便会受理申请,并发布破产重整公告。
第三步: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破产重整过程中,法院会组织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和参与破产重整事务的决策。
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决策需要获得债权人委员会的多数通过。
第四步:编制破产重整方案债权人委员会和破产管理员在法院指导下,制定破产重整方案。
方案主要包括对企业经营、资产处置和债务偿还等方面的具体安排。
方案草案完成后,需要经过债权人委员会和法院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步:破产重整方案的确认破产重整方案完成后,需要提交给法院进行审核和确认。
法院会对方案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进行审查,并组织债权人大会进行表决。
如果方案获得债权人大会的过半数通过并获得法院的确认,破产重整方案将生效。
第六步:执行破产重整方案破产重整方案生效后,破产管理员将按照方案的具体要求进行执行。
这可能包括进行企业经营的调整和优化、资产处置和债务偿还等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进行严格的监督。
第七步:破产重整方案的结束在破产重整方案的全部履行过程中,法院将进行定期审查,确保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
当方案的全部履行工作完成后,法院将宣布破产重整方案的结束,上市公司将恢复正常经营状态。
总结起来,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受理申请、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编制破产重整方案、破产重整方案的确认、执行破产重整方案和破产重整方案的结束。
这些步骤为上市公司在经济困难时寻求破产重整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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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债权人会议二、债权人委员会(类比“监事会”学习)(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1.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提示】常设机构、意定机构、监督职责。
2.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1.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2.债权人会议可以依照规定,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部分债权人会议职权,包括:(2020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1)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2)监督管理人;(3)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2020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提示】鉴于债委会监察人的定位,有些因为可能利益冲突不能授权(如核查债权),有些重大事项决议应由债权人会议决议不能授权(重整方案、和解方案、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以及不宜由债委会行使的权利(如选任和更换债委会成员)(三)债权人委员会职务执行1.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
2.债委会决议规则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
(2020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提示】明确债委会的决议规则。
3.债委会接受监督、指导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2020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4.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回顾与总结】第六节重整制度【重整制度学习思路】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一)重整申请1.【初始申请】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后续申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提示】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宜享有重整申请权:因为它们依法定职责不能在重整程序中主动作出债权减免的让步,不能为重整作出实质贡献。
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二)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提示】重整期间为人民法院裁定重整,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不予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管理人应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重整期间,债务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1)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2)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3)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4)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020新增,九民纪要)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自行管理的申请。
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权中有关财产管理和营业经营的职权应当由债务人行使。
(2020新增,九民纪要)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自行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终止的,应当通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有上述行为而管理人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决定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020新增,九民纪要)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3.担保权暂停行使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重整程序中,要依法平衡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企业重整价值。
重整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确定设定有担保物权的债务人财产是否为重整所必需。
如果认为担保物不是重整所必需,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对担保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2020新增,九民纪要)在担保物权暂停行使期间,担保物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
经审查,担保物权人的申请不符合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或者虽然符合该条规定但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有证据证明担保物是重整所必需,并且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担保或者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批准恢复行使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行使担保物权的,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启动对担保物的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2020新增,九民纪要)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提示】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可以参照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2020修订,非实质性修订)5.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6.出资人、董、监、高(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7.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一)重整计划的制定1.制定主体(2019AQ2)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2)债权分类;(3)债权调整方案;(4)债权受偿方案;(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1.分组表决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
2.小额债权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2019AQ3)3.出资人组(2019AQ4)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决议规则】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019AQ4)上市公司重整中,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提供网络表决的方式,为出资人行使表决权提供便利。
4.社保统筹账户的社保债权人不参加表决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即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5.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2020新增,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提示】仅限缩于重整案件中对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的情形,不得据此否认“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的表决权,不得扩张至破产清算、和解程序中。
6.重组计划草案的决议规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1/2+≥2/3)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7.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