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现将《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4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总承包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总承包中的施工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是指依法承接分包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企业、施工劳务企业。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支付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工资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是指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具体工种劳务作业的人员,包括农民工和虽非农村户籍但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实体劳务的人员。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辖市(区)和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督促有关主体全面落实各项要求。

第二章实名制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所报送的实名制管理信息与工资支付信息等数据进行核对,督促建筑企业严格落实相关要求,确保信息完整。

第六条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动态人脸识别实名制考勤系统的有关要求,配备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考勤管理。

第七条总承包企业应当通过常州市建筑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系统)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监理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信息采集认证,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未进行信息采集认证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八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当日进出现场时间通过施工现场考勤设备予以记录,记录的考勤信息通过实名制平台生成考勤表。该考勤信息可作为认定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施工承发包行为、劳资纠纷协调处理的依据。

第九条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费用,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9〕第19号)和相关规定计取。

第三章建筑工人工资支付保障

第十条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建设主管部门、劳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总承包企业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建筑工人进行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并逐一签订《建筑工人权益告知书》,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总承包企业应当制定建筑工人投诉处理应急预案并建立健全项目分包企业、作业班组层级的建筑工人投诉处理网络图,明确各层级责任人员。分包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管理层级、班组长的有关信息,并报总承包企业备案。

第十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应当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作业内容、计酬方式、工资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劳动合同文本应当采用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建筑工人各执1份,总承包企业负责收集,现场留存备查。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三条总承包企业应当以项目为单位,持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至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业务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按规定开设专用账户,并会同建设单位与经办银行签订账户管理三方保障协议,确保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安全、保密。除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划转、动用账户资金。

专用账户必须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参与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业务的经办银行,其相关业务系统应当与我市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接,并配合市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经办银行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在常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公布后,开展此项业务。

第十五条建筑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建筑工人在相关银行办理实名制银行卡。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建筑工人每人限定一张,全市范围内各建筑工程项目通用,并可用于跨行代发工资。

经办银行应当及时将实名制银行卡信息推送至实名制管理系统内银行卡卡库,卡库内已有信息的,不得要求重复办理银行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专用账户资金拨付责任。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的次月起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每月向专用账户拨付相应资金,且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一)以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以建设工程合同总价和施工合同总价为基数,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次月和第3个月按照不低于合同总价的5%除以合同工期(月份数,下同),计算所得数额后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从第4个月起每月按照不低于合同总价的20%除以合同工期,计算所得数额后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工程项目完工前,累计拨付资金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20%;对于应发工资总额高于合同总价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专用账户。

(二)以施工专业承包实施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以建设工程合同总价为基数,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次月按照不低于合同总价的5%除以合同工期,计算所得数额后向专用账

户拨付资金;从第3个月起每月按照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5%除以合同工期,计算所得数额后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工程项目完工前,累计拨付资金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15%;对于应发工资总额高于合同总价15%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专用账户。

通过公开招标进行分包的专业工程,在总承包企业专用账户中拨付资金的比例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建筑工人工资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制度。建筑工程项目所有分包企业均应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委托总承包企业代为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协议。

建筑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并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标准,结合实名制系统考勤记录编制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表应当经建筑工人签字确认,由总承包企业核实后向经办银行递交应发工资等信息。经办银行应当核对工资卡信息无误后,直接将工资从专用账户划入建筑工人个人实名制银行卡。对于工资卡信息不在实名制银行卡库的或者存在重复办卡无法代发的,经办银行应当及时反馈总承包企业,必要时可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总承包企业不得向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实名制信息采集、无相应实名制考勤记录的人员发放工资。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应当在工程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动态公布。

对于用工不满1个月的短期用工,建筑企业应当在用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工资。对于劳动合同约定工程量已经完成并退场的人员,建筑企业应当在完工退场之日起2个月内付清工资。

第十八条总承包企业应当配备项目专职劳务员(由企业出具书面任命文件,下同),负责整个工程项目劳务用工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专(兼)职劳务员,负责分包工程的劳务用工管理,并将有关劳务管理资料报总承包企业备案。

劳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项目建筑工人进行权益义务书面告知;

(二)为建筑工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

(三)收集整理建筑工人投诉处理网络图、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考勤表;

(四)督促建筑工人严格实名制考勤、审核工资报表和劳务结算等资料,并在有关劳务管理资料上签字确认。

劳务管理资料应当按照我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管理标准化台账的要求收集整理存档,存档时间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企业均须执行我市现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诚信考核内容。考核对象为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因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原因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且未及时进行处置的,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建筑企业(含施工劳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采取行业管理措施。

因建筑企业原因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引发投诉集访且未妥善处置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其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市场准入限制等行业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人未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编造虚假信息、采用非法手段讨要工资,或者以拖欠施工劳务人员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未完成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且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完毕后,总承包企业在常州日报或常州晚报公示30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意见,经办银行再将专用账户余额退回施工总承包企业账户,并将专用账户做销户处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筑市场监管,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责任主体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发现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常州市城乡建设局颁布的《关于公布〈常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建〔2015〕163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到岗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常建〔2016〕52号)、《关于在建工程实名制考勤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常建〔2016〕247号)和《关于常州市建筑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常建〔2018〕27号)文件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最新整理)

附件1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省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并统一制订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及时和联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八条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员,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下同)应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在工程项目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企业派出的专业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建筑用工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的建

员工薪资管理办法

广东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文件 美冷字[2001] 08 号签发人:方洪波 职员薪资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事业部薪资体系,完善薪资的运作治理,更好地发挥薪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职员薪资水平兼顾社会公平性、市场竞争性、事业部经营策略、承受能力以及事业部的薪资定位确定。 第三条薪资分配原则:事业部采取岗位职级序列工资制,薪资分配以岗位特性和工作绩效为依据,收入的绝对高低由岗位特性决定,收入的相对高低由工作绩效决定。建立职员贡献与酬劳对称的价值分配体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各单位、部门非治理干部以外的所有人员,各单位(部门)可在不违背本制度原则的前提下另行制订分配细则,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薪资结构、标准及构成 第五条事业部职员薪资分为治理工资、营销业务工资、直接工资三大类。职员按岗位及工作性质不同划分为治理类、技术类、营销业务类、财务类、事务类、生产工人等几大类,其中治理类、技术类、财会类、事务类人员均列入治理工资范畴,营销业务类人员列入营销业务类工资范畴,生产工人列入直接工资范畴。不同类不的人员薪资构成如下:

●治理人员薪资=岗位工资+绩效收益+年资工资 ●技术研发人员薪资=差不多薪资+项目薪资+年资工资 ●营销业务人员薪资=底薪+提成+年资工资 ●生产工人薪资=工时*工时标准(或产量*单件产品标准单价) +年资工资 * 治理人员绩效收益在单位年度计提工资范围内支出。 第六条职员薪资分配的实现形式在现实分配过程中的确定依据如下: 治理类工资计发——与岗位特性及工作绩效挂钩。 技术类工资计发——与研发项目的进度及市场表现挂钩。 营销业务类工资计发——与销售业绩挂钩。 直接工资计发——与产量或产值挂钩。 年资工资计发——与在本企业服务年限及相应标准挂钩。 医疗保险退休金——与在本企业服务年限及缴费标准挂钩。 绩效收益计发——与事业部经营绩效及个人工作绩效挂钩,(适用于事业部职能部,子公司可参照使用)。 第七条为使薪资的发放更科学合理,发挥其应有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事业部在原有的职级序列工资体系基础上,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责任和产生的结果等对岗位进行评值后界定岗位的薪资序列范围。使岗位的价值与岗位责任对称。职等职级工资序列表详见附表一。岗位评值与职级序列对应表详见附表二。事业部人员类不明细表详见附表三。附表二所列岗位及评值分数与序列对应表适用于事业部本部岗位,子公司可参照使用。

员工工龄管理制度

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尊重员工为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和作出的贡献,加强人员的稳定性,降低员工的流动性,激励员工与企业同发展、共命运的主人翁精神,为给在公司长期工作的员工增加相应的福利,特制定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与公司正式员工(不包括年薪制管理层员工) 三、工龄工资的定义 工龄工资,是企业按照员工的工作年数,即员工的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的积累给予的一项福利补助。 四、工龄工资设定标准 1.员工工龄以“年”为单位; 2.员工自入职之日起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为一年工龄,满两年的为两年工龄, 以此类推; 3.入职满一年以上的正式员工,将从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开始每月增发工 龄工资,标准为100元/月,工龄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相应增加100元 /月,工龄工资累计五年封顶。 五、工龄工资的计算方法: 举例:A员工2014年2月15日入职至2015年2月15日满一年为一年工 龄,那么A员工从2015年3月开始享受工龄工资100元/月,至2016年 3月开始享受工龄工资200元/月,以此类推,累计满五年后停止工龄工 资涨幅)

六、员工工龄的管理规定 1.所有正式员工从入职当日起开始计算工龄; 2.员工一年内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累计请假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工资, 按新入职重新计算工龄,特殊情况须行政部审核、总经理审批。病假、 婚假、丧假、育假、调休除外; 3.试用期员工及工作未满一年者无工龄工资; 4.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5.因无故旷工、自动离职、被公司开除、辞退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当年工龄工资不予计算和发放,已发放的,将在当月工资内予以扣除。 七、工龄工资计算时间: 凡在2014年1月1日或更早入职都按一年标准计算。2014年1月1日(含)以后入职的员工,按实际工作时限计算工龄。 八、此规定不影响公司的其它调薪政策。 九、本规定由综合行政部制定,经总经理审批通过,解释权归属公司总经理和综合行政部 十、本规定于总经理签批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年2月17日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各职能部门薪资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使本公司薪资发放符合公平、合理、激励之原则,使员工新进任用、试用期满、晋升调薪、离职及停薪留职等薪资异动作业有所依据,贯彻以人为本,创造价值的发展理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应范围】:

各职能部门 3、【薪酬结构】: 企业薪酬设计按人力资源的不同类别,实行分类管理,着重体现岗位(或职位)价值和个人贡献。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共同致力于企业的不断成长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共享企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4、【薪资计算作业规定】: 工资总额 = 基本工资 + 职务加给 + 绩效奖金 + 工龄工资 + 全勤奖 + 其它津贴 - 社会保险金 - 伙食费 - 水电费 - 其他 试用期间 企业一般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不等,具体时间长短根据所在岗位而定。试用期满经部门主管考核后合格者转正给予调薪. 试用期间之起算时间:进厂正式用工日为起算时间。 基本工资 主要根据该岗位在企业中的重要程度来确定工资标准。企业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根据各岗位所承担工作的特性及对员工能力要求的不同,将岗位划分为不同的级别。 职位加给 员工依据不同的岗位进行职位加给,职位加给由公司财务支出(见附表) 绩效考核奖金 月度绩效工资:根据公司的业绩,每月由财务支出,低于350万则当月无考核奖金!(见附表5) 年度绩效奖金:企业根据年度经营情况和员工一年的绩效考核成绩,决定员工的年度奖金的发放额度。 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对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所给予的一种补偿。其计算方法为从员工正式进入企业之日起计算,工作每满 一年可得工龄工资30元/月;两年60元/月;三年90元/月;以此类推每年增加30元。工龄工资实行累进计算,满10年不再增加。按月发放。 以15号为中断,比如:2011年1月15日前入职的,2012年1月为满一年,如是2011年1月16日之后入职的侧是2012年2月为满一年 全勤奖 全勤奖是对员工出勤的一种考核,当月有迟到、早退、请假、旷工和未及时补签卡则消取当月全勤奖励。30元 /月。 法定节假日 企业按照《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为员工提供相关假期。法定假日共11天,具体如下。 元旦(1月1日)1天

实名制建筑工地管理平台方案

烟台威尔实名制建筑工地管理系统 一、系统结构 1、系统背景 未来50年,中国城市化比率将提高到76%以上,这预示了建筑业更广阔的市场即将到来。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繁杂的事务性管理,如民工进出管理、民工保险、民工准入行业制、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以及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无不考验着建筑管理者。近几年来,各地建管部门不断加大对建筑劳务市场的监管力度,但劳务用工管理整体较为混乱的状况还是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基于这种市场需求,威尔公司推出建筑行业实名制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2、系统概述 平台采用集中式管理系统模式,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工人资料库。管理部门、培训部门、检查人员、施工单位工地有关人员可通过网络在线的方式填报有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实时准确。 系统支持GPRS/CDMA无线和TCP/IP有线通讯两种通讯模式,实现快捷有效的管理方式。各工地、各企业、各项目情况一览无遗,政企机关可更专业、更统一的管理项目施工,通观全局,进而真正的实现云平台管理。系统附带短信推送功能,各种资讯信息第一时间送达通知人员。

系统组成结构图:

3、性能需求 服务器配置:1台主服务器(WEB服务+ 数据库+ 通讯服务)。 支持的数据库:MS-SQLServer,Oracle。 支持的操作系统 Windows9X/XP/2000/2003/VISTA/Win7/2008 (32位/64位)。 支持的浏览器: IE6.0/7.0/8.0/9.0,Firefox3.0/4.0/15, Chrome,Opera(最新版本)。 支持的档案数量:默认支持1000W(可扩充)。 广域网WEB访问:需要一个外网固定IP,并对服务器端口做外网映射。 广域网设备访问:需要一台拥有外网固定IP的通讯服务器(执 行代理通讯服务)。 其他需要设备:读卡器、指纹仪。 二、应用系统 系统应用模块包括:工地管理、设备通讯、数据录入、汇总统计查询、系统管理、退出帮助等模块。实名制建筑工地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实名制管理工地工人,管理工人的各项工作,包括考勤、工

工龄工资有哪些管理规定

工龄工资有哪些管理规定 工龄工资管理规定(一) 1为尊重员工为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和作出的贡献,同时,激励员 工与企业同发展共命运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2工龄工资计算办法: 2.1管理人员(包括生产部,质检部,设备科管理人员):在职工作 不满3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10元;在职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工 龄工资为每月30元;在职工作满5年,不满8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 50元;在职工作满8年,不满10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100元;在职 工作10年以上的,工龄工资为每月200元。 2.2生产人员:在职工作不满3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5元;在职 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15元;在职工作满5年,不 满8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40元;在职工作满8年,不满10年的,工 龄工资为每月70元;在职工作10年以上的,工龄工资为每月150元。 2.4员工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中途离开的,间隔时 间超过1年,其工龄从重新进公司之日起计算;未超过1年的,其工龄 可以续接,但必须重新满1年后计算。 2.5举例:某员工从2000年1月进公司从事计件工,2004年1月 晋升为车间统计员,那么,其2004年的工龄工资为5元;2005年1月 其工龄工资按管理人员计算应为30元;2006年1月,因事离开公司8 个月,则其工龄工资从2007年8月开始续接,为100元。 2.6被公司开除,辞退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当年工龄工资不 予以计算和发放,已发放的,将予以扣除。 2.7附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实施,修改时亦同。 工龄工资管理规定(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1)

工程实名制管理制度编制:胡汉春 审核:郑华丽 江苏蓝波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紫峰大厦项目部

目录 一、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3) 1、总包项目经理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3) 2、项目经理部的民管员工作职责 (4) 3、分包单位主要职责 (4) 4、劳务分包方现场劳资员工作职责 (5) 二、现场实名制管理措施 (5) 1、进场手续办理 (5) 2、核实进场人员基本信息 (6) 3、实名制系统建立 (6) 4、电子考勤 (6) 5、临时出入登记 (6) 6、补办IC卡 ........................................................错误!未定义书签。 7、实名制资料填报备案 (6) 8、分包单位或工人退场...............................................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注意事项 (7) 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本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加强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动态管 理,更好的落实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工作,防范工资纠纷,维护务工 人员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活、基本情况活、出勤记录活、工资发放记录活、进出项目时间活“五活”目标的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劳务队伍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企业、项目和农民工地合法权益,提高企业、项目部信誉,促进企业、项目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天津市下发文的相关文件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劳务企业考勤总包项目考勤 记录不一致 施工作业 办理退 场手续 回收管 人的现场管理工作。设1名后勤管理员,负责工人生活区管理工作 分包单位应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劳资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现场劳动工资管理员,管理其劳务队伍农民工的劳动工资工作。 分包企业委派的现场劳务队长、劳资员必须具备该劳务企业的授权委托。 1、总包项目经理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1) 负责对分包方进行资格预审和业绩能力考察和综合评价,建立合格分包方 资源库,保存分包方档案。 (2) 负责对分包方合同的签订及现场施工。 (3) 负责在项目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专门用 丁支付从事该建设项目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工资。 (4) 负责监督劳务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考勤和薪资管理制度

. 考勤/薪资管理制度?改定履历

薪资制度 一. 薪酬支付原则 1员工薪资参照市场薪资水平、社会劳动力供需状况、公司的经营业绩、员工自身的能力、所担任的工作岗位及员工工作绩效等几方面因素确定。 2基本工资—根据员工的岗位重要度、个人资质、确定员工的薪资水平。按月固定发放。3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及公司业绩支付工资。即根据上期员工的绩效评估结果按照一定方法确定,以此激励员工更加努力地工作取得更好的成绩。 新员工入职与员工调动、晋升薪资核定审批权限 二. 调薪说明 A.每年3月公司进行工资调整。薪资增长幅度依据: a公司业务增长水平 b劳动力市场价格 c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 d绩效评估结果 B.薪资增长程序 a根据市场调查结果,修正薪酬政策。 b根据新的薪酬政策调整工资表。 c根据新的工资表进行薪资增长 C.个人年度薪资调整 a销售系列人员基本工资调整按照销售人员上年度业绩完成情况确定。 b其他人员薪酬调整按照年度薪资调整幅度确定。 c个人薪资调整时间在每年9月。 A工资发放 a人事行政部制定每月薪资表进行薪资核算。

b公司规定每月8日为公司的发薪日,发放上月工资,遇节假日适当提前或顺延。 c公司每月在发薪日将员工上月的薪资存入员工工资帐号。 d公司定期打印个人工资条,作为月度支付清单以备核查 员工薪资核定发放审批权限 考勤管理 1 考勤管理 A 工作时间 a 月出勤以自然月计算,每周5个工作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个小时为正常出勤; b 上班时间: 宁波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8:00 上海上午:09:30-12:30 下午:13:30-18:30 北京上午:09:30-12:30 下午:13:30-18:30 无锡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8:00 上下班打卡规定 a 上下班除总裁免打卡外,其余人员每日上下班、加班下班均应打卡; b 员工不得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打卡。托人打卡或代人打卡者,按《奖惩管理办法》 给予相应处罚; c 上下班打卡后无故不到勤者,除当日以旷工论外,并根据《奖惩管理办法》给予 相应处罚; d 上下班若遇停电、计算机故障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拒之情况时,不必打卡,由人 事统一办理销案;

建筑工程实名制管理制度2019版

******* 工程 实 名 制 管 理 制 度 ************ 有限公司******* 项目部

目录 一、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3) 1、总包项目经理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4) 2、项目经理部的民管员工作职责 (4) 3、劳务分包方现场劳资员工作职责 (4) 二、现场实名制管理措施 (5) 1、核实进场人员基本信息 (5) 2、实名制系统建立 (5) 3、电子考勤 (5) 4、临时出入登记 (6) 5、实名制资料填报备案 (6) 6、工人退场 (6) 三、注意事项 (6)

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本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加强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动态管理,更好的落实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工作,防范工资纠纷,维护务工人员权益,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 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劳 务队伍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企业、项目和农民工地合法权益,提高企业、项目部 信誉,促进企业、项目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 天津市下发文的相关文件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建立总承包单位民工管理责任制 作业人员首次进入工地现场 由总承包项目部对作业人员基本 信息进行登记并录入实名制管理 动态人脸识别一体机 施工人员出入实行动态人脸 识别管理进行电子考勤+登记 施工作业临时出入人员退场 动态人脸识别 做好登记 办理退场手续并 管理进行电子 从动态人脸识别 考勤+登记 管理系统删除记 录

总包企业项目经理部设 1 名专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本工程项目各分包单位工人的现场管理工作。设1 名后勤管理员,负责工人生活区管理工作。现场劳动工资管理员 1 名,管理农民工的劳动工资工作。 1、总包项目经理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1)负责对农民工合同的签订及现场施工。 (3)负责在项目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专 门用于支付从事该建设项目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工资。 (4)负责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5)负责对施工队伍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资方面纠纷的协调解决工作。 (6)项目部各专业专项负责人负责本专业现场施工人员统计记录工作。 2、项目经理部的民管员工作职责 (1)负责对农民工进场办理手续,录入考勤系统信息。 (2)负责监督、核查进场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的收集存查工作,负责农民工数 码像片的采集,准确掌握进场工人人数,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文本,并确保人、册、证、合同、相符统一。 (3)审查进场工人身份证件情况,未能提供身份证及有效证件的,一律清退出 场。 (4)依据《劳务人员花名册》核查工人考勤记录及人员变化情况,做好动态管 理和控制。 (5)负责监管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协助解决施工队伍与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工 资纠纷,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3、劳务方现场劳资员工作职责 (1)组织本单位工人落实实名制信息填报工作,参加进场培训学习工作,带领 工人严格执行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制度。 (2)负责收集上报进场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制《劳务人员花名册》及 时上报项目部备案。 (3)负责收集本单位的相关资质文件、人员上岗证、工人劳动合同等并及时报

工龄工资管理办法

工龄工资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企业工作,为企业长远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和作出更大的贡献,激励员工与企业同发展共进退,特制定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给公司员工增加相应的福利。 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三、定义:工龄是指员工入职本公司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以年为单位; 四、职责部门 4.1工资核算部门负责工龄工资的核算及审核工作; 4.2财务部负责每月工龄工资计算结果的复核; 4.3综合办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及推行和实施过程中的解释工作; 五、工龄工资的标准:入职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公司给予工龄工资100元/月奖励,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员工给予200元/月奖励,以此类推,以后逐年递增,工龄工资以500元/月为上限. 六、相关规定: 6.1员工自入职并正式上班的第一天起,便开始计算工龄;入职当月上班满15天者按整月计算工龄,入职当月未满15天者从下月开始计算工龄;

6.2当月请假或放假(非有薪假)15天以上(含15天),当月工龄奖不给予计算与发放; 6.3每月工龄工资随当月工资一起发放; 6.4 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七、本管理办法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并开始计算工龄,于2018年1月份核准发放。 综合办 2017年12月11日

工龄工资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尊重员工为酒店发展创造的价值和贡献,激励员工和企业共同发展,给酒店员工增加相应的福利,实现利润共享,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酒店全体在职员工。三、工龄标准 1、工龄以“年”为单位计算。 2、新入职员工自入职当日起满一年的计为一年工龄,满两年的计为两年工龄,以此类推。四、员工工龄工资的设定标准 1、在本酒店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50元整。第二年为¥80元;第三年为¥100元;第四年开始每做满一年增加¥20元,直至工龄工资增加到¥200元即止。 2、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假超过30天者,取消该年度工龄工资。 3、被酒店开除,辞退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当年工龄工资不予计算和发放。 4、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5、实行酒店包干制的人员不在此范围内。

集团工资管理实施办法

集团工资管理实施办法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某集团有限公司 工资管理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标准工资......................................... 第三章工资计发办法..................................... 第四章工资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地运用工资杠杆,建立合理的报酬制度, 使集团公司从业人员的工资管理规范化、系统化,达到吸 纳人才、促进公司发展的目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员工工资计算、发放,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集团公司员工的工资,依照职务(工作岗位)、学历、技能、责任等综合因素确定工资等级标准核发。 第四条集团工资采用标准工资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的顾问、特约人员、临时人员工资,参照本办法执行或视实际情况另行核定。 第六条各子公司计件员工工资标准及计件方法另行规定,不包括在本办法内。 第二章标准工资 第七条标准工资制是指根据具体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技能、解决问题的复杂程度、承担的职务责任等设定各 岗位的标准工资,目的是体现岗位价值。 第八条每一岗位的标准工资均有多个等级,根据员工的学历、能力、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该员工的标 准工资等级。标准工资等级与职业发展序列等级相 同。 (职业发展序列等级见《岗位职级对应表》,岗 位标准工资见《岗位标准工资等级表》) 第九条标准工资按月发放,分为固定部分与浮动部分,其中浮动部分与考核结果挂钩。不同岗位的标准 工资固定部分与浮动部分比例不同,具体为: 管理岗位(指在职业发展序列中管理序列的员工)的固定部分与浮动部分的比例为5:5;

员工工龄工资制度

员工工龄工资制度 第一条:工龄工资的定义: 工龄工资,是公司按照员工的工作年数,即员工的工作经验和劳动贡献的积累给予的一种福利工资。 第二条:员工工龄设定标准: 1、从XX年元月1日起,新进员工工龄以“年”为单位,当月15日(含)以前入职的从当月计起,15日以后入职的从次月计起,每满一年即可享受工龄待遇; 2、XX年12月31日(含)以前入职的员工,从XX年元月份起按2年工龄计算。日后每到元月1日递增1年工龄; 3、XX年1月1(含)日至XX年12月31日(含)入职的员工,从XX年元月份起按1年工龄计算。日后按实际入职月(15日之前的按当月,15日之后的按次月)递增1年工龄; 4、XX年6月30日(含)以前入职的员工,从XX年元月份起按半年工龄计算。从实际入职月(15日之前的按当月,15日之后的按次月)算起,满1年后即享受1年的工龄待遇,日后按“年”为单位递增工龄,不再按半年计算; 5、XX年6月30日以后入职的员工,以实际入职月(15日之前的按当月,15日之后的按次月)算起,满1年后即享受工龄待遇; 6、所有工龄以连续工作时间的累计为原则,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

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7、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第三条:员工工龄工资的设定标准: 1、第二条第一款与第五款类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的每月工龄工资为¥200元整。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100元整,累计五年封顶; 2、第二条第二款类员工,从XX年元月起开始每月享受工龄工资为¥200元整,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100元整,累计五年封顶; 3、第二条第三款类员工,从XX年元月起开始每月享受工龄工资为¥100元整,按照该款规定,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100元整,累计五年封顶; 4、第二条第四款类员工,从XX年元月起开始每月享受工龄工资为¥50元整,按照该款规定,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100元整,累计五年封顶。 第四条:管理人员工龄工资: 管理人员(包括质检、采购、仓管、文员、销售、业务、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及建议为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实名制管理平台启用以来,平台运行并没有达到理想状态,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了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实施效果,甚至成为了施工企业的工作负担。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工程的相关费用拨付不及时。个别项目由于建设单位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自行垫付农牧民工工资。运行实名制管理平台所需设备采购、网络租用及专人管理等相关费用补贴政策不明确。 二是实名制平台运行不健全。虽然经过多次培训,但仍有个别项目劳资专管员不熟悉实名制管理系统,实名制平台推进缓慢。在实际操作阶段,实名制管理硬件质量良莠不齐,产品和服务缺失。 三是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不完善。部分项目未签订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协议,农民工流动性强,企业管理难度较大,未执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和分帐管理制度。 四是国家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到位。建筑企业实施手段不够强硬、实施目标不详细、监督力度不到位;施工一线项目部管理人员对怎么做、为什么要这样做的概念不清晰。二、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工资支付源头治理。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审批程序,认真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的调度,督促各建设单位按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做到专款专用。 二是完善工资支付制度机制。认真落实“两金三制一公开”制度,倡导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加强农牧民工长效管理及保障工资及时发放。 三是落实各级主体管理责任。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强化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责任。及时出台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提高建筑业企业主观能动性。

企业员工固定薪资管理制度

xx固定薪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 目的 1.1为规范xx固定薪资管理,统一固定薪资定义,合理管控人工成本,保持员工薪资的内在公平性和 外部竞争力,以吸引、激励和保留人才来成功的满足公司业务战略发展的需求,特制订本制度。 2 定薪原则 2.1以岗定薪,在岗位价值评估和岗位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岗位等级确定工资等级; 2.2以能定资,根据员工胜任岗位的能力水平,确定同一工资等级上不同员工的工资档次; 2.3以市场为参照,根据总部经营战略,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及变化情况,调整不同类别岗位、不同 地区员工薪资的市场竞争力水平。 2.4xx的固定薪资管理制度将遵守国家和当地相关法律的规定。 3 适用范围 3.1本制度适用于xx。 第二章定义 1固定薪资:包含基本工资(即职级工资)和岗位津贴(即特岗工资),以下简称薪资。 1.1基本工资(职级工资)定义:公司对于员工完成其工作所定期支付的报酬,主要是基于市场上该 职位的价值、同时根据个人的资质、能力与发展潜力、绩效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合理的报酬。 1.2岗位津贴(特岗工资)定义:针对特定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工作安排而给付的除基本工资以外 的报酬,以作为对履行这些职责的员工的特定技能的认可。包括岗位津贴、特岗员工津贴、兼职岗位津贴、冷藏冷冻库津贴等。 第三章日常管理 1 薪资计算 1.1薪资计算人员每月1日至9日使用人力资源系统或手工进行薪资计算。 1.2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8]513号)文件,职工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职工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1.3对于入职、离职、缺勤和各个薪资项目的计算规则详见各地《薪酬计算操作手册》。 1.4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员工个人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在工资计算中进 行代扣代缴。 2 薪资发放 2.1薪资结算周期为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天。薪资发放日为次月10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发放。 2.2每月薪资净所得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至由员工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内,个人银行账户必须是在 公司指定的银行名下。对于未提供个人银行账户者或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错误导致无法转账者,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1 附件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第一章 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加强建筑用工管理,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第一条 《中华、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 (国办发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19〕201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第二条 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 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第三条 人适用本办法。 并在全国建筑工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第四条 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 管理职责第二章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 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对各省市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并统一制订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 并将处罚结果纳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制定建筑企业违反实名制行为的处罚标准, 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立完善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 并对本行政及时和联通,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区域内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 查。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承包企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第七条 理的条款,并督促承包企业落实所承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并接受建筑企业负责本企业和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具体实施,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工程总承包、(包括:承包企业 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下同)包企业, 负责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实(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员,在施工项目部配备专管理制度, 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 建筑用工企业(包括:使用自有建筑工人的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 在工程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应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下同)

工龄工资有哪些管理规定

工龄工资有哪些管理规定 工龄工资管理规定(一) 1 为尊重员工为企业发展创造的价值和作出的贡献, 同时, 激励员工与企业同发展共命运的主人翁精神, 特制定员工工龄工资管理规定。 2 工龄工资计算办法: 2.1 管理人员(包括生产部,质检部,设备科管理人员): 在职工作不满3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10元;在职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30元;在职工作满5年,不满8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50元;在职工作满8年,不满10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100元;在职工作10年以上的, 工龄工资为每月200元。 2.2 生产人员:在职工作不满3年的, 工龄工资为每月5元;在职工作满3年,不满5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15元;在职工作满5年,不满8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40元;在职工作满8年,不满10年的,工龄工资为每月70 元;在职工作10 年以上的,工龄工资为每月150元。 2.4 员工工龄从员工进公司之日起开始计算.中途离开的,间隔时间超过1年,其工龄从重新进公司之日起计算;未超过1年的,其工龄可以续接,但必须重新满1年后计算。 2.5 举例:某员工从2000年1月进公司从事计件工,2004 年1月晋升为车间统计员,那么,其2004年的工龄工资为5元;2005 年1月其工龄工资按管理人员计算应为30元;2006 年1月,因事离开公司8 个月,则其工龄工资从2007年8月开始续接,为100元。 2.6 被公司开除, 辞退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当年工龄工资不予以计算和发放,已发放的, 将予以扣除。 2.7 附则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实施, 修改时亦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苏州中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域铁路S1线一期PPP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部 二〇一九年七月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苏州中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域铁路S1线一期PPP 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部(以下简称“总承包项目部”)实名制管理,加强和推进项目管理工作,实施精细化管理,做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培训教育清“五清”目标,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和各管理方合法权益,确保本工程建设的和谐与稳定,根据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现场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实名制管理人员范围:施工现场作业全部人员、后勤人员、零星用工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台州市域铁路S1线一期PPP项目工程(含混凝土自建站),工区和混凝土自建站统一简称“工区项目部”。各工区项目部每月25号对工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进行更新和统计,管理台账报总承包项目部备案。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总承包项目部成立实名制管理小组,对台州市域铁路S1线范围内各工区实名制进行管理。项目经理任组长,项目副职领导任副组长,各工区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总承包部安质部负责各工区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责搭建实名制管理体系、收集并更新各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督促各工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 建立台账对进场建筑工人的信息进行管理并定时跟新,按照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求向相关政府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传实名制信息,定期向公司项目管理部报送实名制信息等。 第六条各分部、各工区负责对各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进行检查,负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劳动合同、建筑工人三级教育及劳保用品发放情况等。 第七条工区项目部负责检查建筑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

员工薪资管理办法

员工薪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事业部薪资体系,完善薪资的运作管理,更好地发挥薪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薪资水平兼顾社会公平性、市场竞争性、事业部经营策略、承受能力以及事业部的薪资定位确定。 第三条薪资分配原则:事业部采取岗位职级序列工资制,薪资分配以岗位特性和工作绩效为依据,收入的绝对高低由岗位特性决定,收入的相对高低由工作绩效决定。建立员工贡献与报酬对称的价值分配体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各单位、部门非管理干部以外的所有人员,各单位(部门)可在不违背本制度原则的前提下另行制订分配细则,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章薪资结构、标准及构成 第五条事业部员工薪资分为管理工资、营销业务工资、直接工资三大类。员工按岗位及工作性质不同划分为管理类、技术类、营销业务类、财务类、事务类、生产工人等几大类,其中管理类、技术类、财会类、事务类人员均列入管理工资范畴,营销业务类人员列入营销业务类工资范畴,生产工人列入直接工资范畴。不同类别的人员薪资构成如下: ●管理人员薪资=岗位工资+绩效收益+年资工资 ●技术研发人员薪资=基本薪资+项目薪资+年资工资 ●营销业务人员薪资=底薪+提成+年资工资 ●生产工人薪资=工时*工时标准(或产量*单件产品标准单价)+年资工资 * 管理人员绩效收益在单位年度计提工资范围内支出。 第六条员工薪资分配的实现形式在现实分配过程中的确定依

据如下: 管理类工资计发——与岗位特性及工作绩效挂钩。 技术类工资计发——与研发项目的进度及市场表现挂钩。 营销业务类工资计发——与销售业绩挂钩。 直接工资计发——与产量或产值挂钩。 年资工资计发——与在本企业服务年限及相应标准挂钩。 医疗保险退休金——与在本企业服务年限及缴费标准挂钩。 绩效收益计发——与事业部经营绩效及个人工作绩效挂钩,(适用于事业部职能部,子公司可参照使用)。 第七条为使薪资的发放更科学合理,发挥其应有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事业部在原有的职级序列工资体系基础上,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责任和产生的结果等对岗位进行评值后界定岗位的薪资序列范围。使岗位的价值与岗位责任对称。职等职级工资序列表详见附表一。岗位评值与职级序列对应表详见附表二。事业部人员类别明细表详见附表三。附表二所列岗位及评值分数与序列对应表适用于事业部本部岗位,子公司可参照使用。 第八条当岗位所在序列范围在职级序列表中对应相应的主管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等职能等级时,其任职条件必须首先满足主管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等的任职要求。即岗位职级明确了一定岗位的薪酬范围,而职能等级的评定条件则考核该职位人员所达到的任职阶段。 第三章薪资管理体系和原则 第九条事业部薪资按两级管理模式分类进行管理,即事业部本部一级和子公司(中心)一级,事业部本部指营运发展部、财务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子公司(中心)指国内营销公司、海外营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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