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网上经办教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1.17•【文号】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以贯彻《社会保险法》和落实“十二五”规划为主线,进一步推进精确管理,做好重大改革政策实施的经办工作,全面施行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加强扩面征缴,确保各项待遇按规定发放和支付,大力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优化和创新经办管理服务流程,丰富便民利民举措,强化社保基金管理,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一)抓好已出台配套法规的实施。
重点抓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施行,抓紧修订经办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实施到位。
(二)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加快起草和修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争取在上半年出台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49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依法加强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民覆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征缴工作职责,确保基金“应收尽收”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分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核定社会保险应缴纳费用。
地税征收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欠费清理。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经费。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实施审计监督。
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地税征收机关提供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数据,必要时提供纸质欠费证明,由地税征收机关开具催缴通知书;催缴仍不缴纳的,地税征收机关可依法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按照法定程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划拨后仍不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税征收机关可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安徽省合肥市社保办理流程(社保局)

一.社会保险登记(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单位纳税所在地税分局)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缴费单位、地税机关、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各一份)。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行证件;银行帐号证明;缴费单位的成立批准文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材料。
2.缴费单位携带地税机关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各一式两份和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个人不能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所录用的人员未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过登记备案的,可携带《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录用人员登记表》(纸质和电子表格)和《劳动合同》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同时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
电子表格可携带U盘拷贝或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缴费单位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须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变更登记。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关、停、并、转、破产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和主管地税机关结算清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注销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京社保发[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我市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流程,现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滞纳金的计算规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由于我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
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补缴2011年6月份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申报补缴(一)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到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
社保系统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补缴表》一式三份,滞纳金通过系统按照计算规则自动计算,与用人单位月报欠缴金额一并收缴。
2.用人单位申报月报补缴时须从最早欠缴月依次补缴。
3.自2011年7月起,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27日(每年2月份为25日)前进行月报补缴。
无锡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3年无锡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无锡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3年无锡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锡社保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无锡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3年无锡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锡社保发〔2013〕5号)各部门、办事处: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部署,中心研究制定了《2013年无锡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二月七日2013年无锡市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2013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大”和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经办为民,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以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工作重点,稳中求进、量质并重,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力求在社保扩面征缴上有新作为、在经办服务质量上有新提高、在基金监督管理上有新举措、在经办能力建设上有新跨越、在干部职工队伍建设上有新成效,着力服务改善民生,着力服务转型发展,为增进民生幸福、建设“四个无锡”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继续强化扩面征缴工作1、扩大社保覆盖面。
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重点推进非公经济组织和三产服务业从业人员、新办企业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断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加强与人社、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实现单位用工人数信息共享,提高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率,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净增缴费7万、7万、5万、5万、5万人,其中市区实现企业养老保险净增缴费人数3.5万人。
2、提高基金征缴率。
以健全管理基础为抓手,提高单位基本信息完整率和准确率,加强与人保、工商、税务等部门在单位基本信息上的共享力度。
医疗保险办事流程图

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业务流程图
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业务流程
医疗保险稽核流业务流程图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业务流程图
行政给付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流程图
离休干部统筹医药费征缴业务流程图
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结算业务流程图
离休干部统筹医药费稽查流程图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登记业务流程图
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流程图
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流程图(一)
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流程图
(二)
生育保险基金征缴业务流程图
市本级生育保险登记
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结算业务流程图
生育保险稽核流程图。
社保公共业务业务流程概述
一、公共业务总体用例图1-1人社部门:要按照同一参保单位、同一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登记代码唯一性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要求,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征收计划管理、到账资金与明细信息的比对等工作;如果该地市是地税征收,需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地税部门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地税部门:要按照税费同征的原则加大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努力做好缴费服务,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人力社保部门反馈征收信息,并牵头做好经办机构对账数据不一致相关问题的处理工作;财政部门:要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落实定期对账制度,并将统一征缴管理日常必要的工作经费入本级预算安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等环节的审计监督;人民银行国库部门: 要确保通过网上办费模式归集的社会保险费款的及时全额划转,并及时向社保部门或地税部门提供扣款明细,配合完成资金对账等工作.二、公共业务整合模式发展2。
1 公共业务模式公共业务的模式,现在全国各地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从最初的五险分开经办,分别征收,到“五险合一、一票征缴"。
随着政府对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 因此很多地市在进行相关机构的改革和创新。
因为每个地市的机构都有一些自己实际情况,可以因地制宜的选择公共业务模式。
业务模式分类:1 暂未整合,分开征收需要分别到各个保险处询问相关政策或缴纳保险,然而有些业务存在交叉现象,给参保人员带来不便。
2以“合署办公"的形式承担“五险”公共业务。
大部分地市需要从不同的经办机构抽调人员,组成公共业务窗口。
3指定某个经办机构承担“五险"公共业务。
需要按照参保单位进行划分,例如社保处承担企业五险统一结合各市的具体情况,不论是五险分开经办,还是五险一票征缴,公共业务可分可合,总体业务流程基本一致,大体如下:①社会保险单位开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②单位人员增加、减少→③缴费基数核定→④社会保险费核定→⑤社会保险费征缴票据打印→⑥社会保险费缴纳→⑦社会保险费到账确认→⑧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打印.2。
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事公开栏
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办事公开栏一、单位名称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二、工作职能1、负责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确保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2、负责编制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在地方人大审核批准后按计划执行;3、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4、负责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和监督。
负责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核算,规范基金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5、负责全市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做好其他基金财会类报表的编报工作;6、负责做好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分析工作,为领导决策和加强管理提供依据;7、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8、负责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财会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与保密工作。
三、机构设置1、养老保险基金科职能:主要负责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
2、医疗保险基金科职能:主要负责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
3、失业保险基金科职能:主要负责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
四、办事项目1、负责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确保基金安全完整;2、组织编制市区社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确保按计划执行;3、负责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付管理,规范基金收支核算工作;4、负责市区和全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五、单位人员名录主任:金茂荣养老保险基金科科长:陈流云医疗保险基金科科长:曹云霞医疗保险基金科副科长:姚志勇失业保险基金科科长:王蓓失业保险基金科副科长:刘莲六、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主任:金茂荣1、主持社会保险基金中心部门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2、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协调组织好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与核算;3、切实抓好会计基础建设、政治业务学习、队伍作风建设和部门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努力提高部门整体素质水平;4、负责协调处理好与局内部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带头为本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外环境;5、负责协调对外工作关系,定期与财政、地税等部门沟通情况,及时反馈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拨付等相关信息,确保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与拨付平稳运行;6、负责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和三置换一保障资金以及建筑业统筹基金收支核算工作,确保财务资料真实、准确,手续齐全;7、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相关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并做好基金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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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企业办理用工、社保手续一、办理用工登记:1、到劳动保障政务大厅一楼一号窗口,领取《单位用工登记表》,办理用工登记的开户。
2、如果想办理招聘,需要办理招聘手续:(1)条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2)材料准备:※填写《单位用工登记表》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民办学校应携带办学许可证及社团登记证、机关事业及其他机构应携带批准成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就业备案:到劳动保障政务大厅一楼六到八号窗口,携带以下材料办理就业备案: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招用人员登记表》(一寸照片一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3、《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化名册》(一式四份);4、《劳动合同书》(新版一式三份);5、招用本市城镇居民,属市内四区的应携带《失业证》、属五市三区的应携带《求职证》;招用人员属外地人员的,应携带身份证、《暂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职工);招用人员属应届正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的,在开发区落户后提供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人事局出具的《干部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招用人员属转移就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携带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户口本及《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
三、社保开户: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等级。
办理程序:1、先到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化名册》手续;2、到社保中心领取《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社会保险登记表》;3、企业劳工人员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化名册》、企业发放工资表或工资证明、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社会保险登记表》到区社保中心开户缴纳社会保险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苏人社发〔2020〕124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24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2日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联系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为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关系注销、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信息与统计管理、档案管理、风险防控、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为民中心(以下简称为民中心)、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便民中心)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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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业务 网上经办教程演示
2016年7月
如遇网办系统升级或改版,界面和功能可能会有差别
一、登陆网办系统1.1.在中输入: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进入网站,并点击进入社保网上办事大厅
1.3.在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大厅界面点击单位进入
很多重要的政策和信息会发布在大厅公告中,请经 常浏览!!!
也可输入网址:http://218.22.88.62:8000/wsbsbb/index/index.html 注意:为便面兼容性问题,请使用火狐浏览器
1.4.进入登陆界面
二、主要功能和界面
二、主要功能和界面
模块 单位缴费信息查询 参保人员信息查询 人员档案信息查询 单位应收核定查询 下载采集表 已办理业务日志查询 养老医疗断档查询 单位人员新参保 单位人员停保 单位人员续保 个人基本信息修改 单位基本信息修改 单位工资总额申报 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申报 政策法规 业务办理须知 通知查收 修改密码 退出 功能
办理条件:人员档案查询中未查询到参保记录的人员
如有记录,则需要进一步确定现在的参保状态,再进入“单位人员续 保”模块办理续保手续。
4.1.2我要办理 单位人员新参保 日志查询
4.1.3我要办理-单位人员新参保-注意事项
填写注意:
1、 身份证号最后一位如有“X”的,要填写大写“X”。 2、“缴费工资”为参保职工的应发工资,请勿将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工 资填写为最低缴费基数,按实际填写即可。 3、“参加工作时间”不能迟于“缴费年月”。
缴费年月:
是你单位为其职工缴费的时间,原则上为当月办理,次月缴费。那 么,选择缴费时间时,应选择你办理时间的次月(例如,2016年7月23日办 理新参保,则缴费年月应选择2015年8月)。如你单位需要为其职工补缴办 理新参保前三个月的社保(含办理当月),则可以分别往前选择一个月至三 个月(例如, 2016年7月23日办理新参保,需要补缴2016年7月当月的社保 ,则缴费年月应选择2016年7月。 缴费年月一旦确定是不能更改的,尤其涉及到补缴当月或上两个月的 费用的,一旦显示“通过”审核的,即使当月将该员工减少,形成的缴 费计划也是不能减少或更改的,请各经办人员谨慎操作。
我要查询
我要办理
通知 我的账户
2.1.我的账户-修改密码
点击我的账户,点击修改密码,修改单位密码
2.2.通知 1、通知查收 2、业务办理须知 3、政策法规
2.2.1、通知查收
我中心可对所有网上经办单位进行发布通 知功能,也可单独对某单位进行点对点通 知功能。请各参保单位进入本单位网上经 办页面时,注意阅读弹出的通知内容。如 在未阅读的情况下,误将页面关闭,请至 通知查收模块查找并阅读。
3.3.1、我要查询-人员档案信息查询-正常参保信息
新参保和续保等网上业务经办必须先进行人员档案查询,根据查询结果,选 择业务类型。经办人员要认真查看分析查询结果。
3.3.2、我要查询-人员档案信息查询-停保信息
3.4.1、我要查询-单位应收核定查询
四、我要办理
4.1.1我要办理 单位人员新参保
5.1.1我要办理 个人基本信息修改
只可修改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如需修改其他项,请携带相关材料至 前台办理
5.1.1我要办理 单位基本信息修改
灰色部分项目内容不可以修改,如本单位基本情况不符的,请携带相关材料、 填写相关表格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进行修改。 此处专管员为单位社保负责人,非社保网办专管员。如需变更网办专管员,需 携带专管员变更表至前台办理。 对变更的事项,可通过个人和单位信息修改日志进行查询,如修改错误,可撤销 。
3、每月网上业务半办理时间为当月1日0:00至25日 16:00,逾期办理的业务,请于次月有效办理期内办 理。
我要办理 注意事项 4、审核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11:30,下午16:00。 5、网上业务只是进行了申报工作,待我中心工作人 员审核后,请至续保日志进行查询确认。如未通过 的,请点击“原因”查询未通过原因,修改后再次 申报。 6、如遇无法再网上进行申报的人员,请填写表格至 前台办理。 7、单位经办人如有更换的,请及时至征缴中心业务 窗口办理更换经办人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而造成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受影响的,由单位承 担。 8、因单位经办人操作不当造成网上经办错误的,由 单位承担其后果。
2.2.3、业务办理须知和政策法规
在此功能下可了解社保政策法规和业务办 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三、我要查询
3.1.1、我要查询-单位缴费信息查询-详细信息查询
3.1.2.我要查询-单位缴费信息查询-汇总信息查询
3.2.1、我要查询-参保人员信息查询
3.2.2.我要查询-参保人员信息查询-查看详细信息
“人员档案查询”模块的显示: 1.只有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不论正常参保,还是暂停参保,均可直接 在“单位人员续保”模块直接办理续保手续。 2.该人员有终止信息的,则按新参保办理。但应注意其缴费日期不得早 于其终止参保的参保年月的日期,否则将会形成重复缴费。
3.离你单位为其续保最近的日期有数条在某单位(或个人)正常参保的 记录,且这些记录只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说明正常参保的状态 仍存在。这种情况,需要求被参保人若参保人员上一个单位或个体缴费记录的(包括欠费记录),单位再 为其补缴那个月的社保费,续保是不能成功的。(如某人缴费已至 2016年7月,但你单位仍选择缴费日期为2016年7月,那么即使提交成 功,审核也是不能通过的。)请认真进行档案查询,不要出现类似错 误。
4.2.1我要办理 单位人员停保
4.1.3我要办理 单位人员停保 停保日志
4.3.1我要办理 单位人员续保
录入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月
缴费年月填写要求参见 新参保缴费年月填写要 求
4.3.2我要办理 单位人员续保 续保日志
查询方式和新参保、停保类似。如误操作,可撤销重新办理。
4.3.3.续保注意事项
我要办理 注意事项
1、新参保人员补缴参保日期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的, 参保人员若有已办理终止的参保信息,作为新参保 办理,但此类人员若需补缴月份与终止编号下已实 缴记录有重复的,重复部分不可补缴。
2、若因单位原因造成需为参保人补缴三个月以上社 保费的,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位职工断档补缴有 关问题的通知》(蚌社征【2014】5号)有关规定办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