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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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逐步增加,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出。

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抓紧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配套办法的要求,现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统一认识,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解决他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本质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二)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在区分灵活就业人员的人群类别、充分调查分析其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人群,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二、明确政策,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四)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

谈谈社保补贴对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作用

谈谈社保补贴对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作用

谈谈社保补贴对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作用【摘要】社会保险补贴是我国的一项再就业优惠政策,是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以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缴纳个体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的,给予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低于50%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可以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决心,降低失业率,调动他们接续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对稳定就业、维护社会的和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是为了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一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

是关系亿万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大举措。

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其中灵活就业是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

由于他们是下岗失业人员中的特殊群体,他们想通过用人单位录用存在一定的困难,虽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但是对就业困难人员来说,他们的就业机率还是相对较少的,所以他们只能选择自谋职业或者灵活就业,由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关系不固定、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也就造成了他们的生活来源不稳定。

根据国家、省、市就业再就业有关文件精神,更快地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我区自2006年以来,开始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给予所缴费用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还超过3年。

三年来,我区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数从2006年的277人增至2009年的3498人,补贴人数逐年增加,补贴金额由原来的16.6万元增至2009年的536.6万元。

截止到2011年底共有7200多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了社会保险补贴这一政策。

随着政策的深入人心和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不断完善,大部分的就业困难人员都加入了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的范围。

什么是社保补贴

什么是社保补贴

什么是社保补贴摘要:社保补贴是国家的一项福利政策,许多人不了解社保补贴的政策是什么,那么社保补贴政策是什么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常说的社保补助是什么?一、常说的社保补助是什么?社会保险补贴指政府对由雇员自己或其雇主为雇员制定的社会保险方案的分摊额的资助,这种社会保险对个人的支付,通常来自一项专门基金。

社会保险补贴内容包括失业保险补贴和补助、意外灾害和疾病补贴、老年补贴、丧失能力和遗属养老金、家庭补助费、药物及保健费用补助等。

其补贴面向的人群通常是重残及特困人群。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仅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还包括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共五险,其补贴面向的人群通常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的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尤其是下岗职工。

由于我国社保是地方统筹,所以社保补贴标准不同,补贴方式也不同,各具地方特色。

有的地区是直接减免社保费用,有的地区是个人先缴费,然后持缴费收据,享受社保补贴。

资金来源通常是社保基金、财政补贴及调剂金等。

二、能享受社保补贴金的人员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同志年满40周岁,男同志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指的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的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也一年以上的人员。

4、享受较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5、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疾部门核发的残疾证的失业人员。

6、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以个人身份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部分地市有要求)。

特殊人群可以享受社保补贴,比如大龄下岗人员、领取低保的,这些人可以申请办再就业优惠证,有了这个证以后,那么以个人名义自己交社保,就可以享受交费减免,降低一半的费用社保补助金是针对一些特别困难的人群,包括大龄失业人员,家庭成员零就业,残疾人员失业等,国家为这些特殊的人群设立了一个特别的补助措施,为这些人群提供社保的补贴,保障公民的权益。

关于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8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现就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1260元。

二、2008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高标准为6800元。

三、2008年度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2876元。

按照2876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287元与1360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低标准为1360元。

四、按照《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17号)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其200年度的缴费基数为1895元。

五、按照《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津政发[2006]71号规定,2008年度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126元。

六、2008年度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基数为1360元,失业保险补贴基数为1260元,医疗保险补贴基数为1895元。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4050社保补贴新政策介绍

4050社保补贴新政策介绍

,4050社保补贴新政策介绍,4050社保补贴新政策介绍申请程序如下:1、申请人缴纳当年度养老、医疗保险三日后,凭本人身份证、托管合同书和缴费票据原件,在市档案托管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受理窗口初审,领取《申请表》和灵活就业证明。

《申请表》只需填写一至七栏,贴照片。

缴费票号、缴费金额和补贴金额部分不填。

2、灵活就业证明由申办人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盖章。

3、申请人持《申请表》、《灵活就业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复核,经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劳动保障事务所留存一份)。

4、申请人持《申请表》、《灵活就业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档案托管中心受理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5、由市档案托管中心查阅档案,核对出生年月等情况无误后,汇总上报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6、按照发放时间通知,申办人凭身份证和《受理卡》到指定银行领取社保补贴。

鞍山“4050”人员继续享受社保补贴符合条件的已认定的“4050”人员2014社保年度仍可继续享受社保补贴,养老保险按60%给予财政补贴,“4050”人员直接缴纳个人负担的40%部分即可。

“4050”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则给予全额补贴。

目前我市共有2.5万余名“4050”人员可享受到这两项补贴。

我市2014社保年度(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选择5个不同的缴费档次缴纳养老保险。

“4050”人员在自选缴费档次后,可以直接到中国银行缴纳所选取档次的40%,其余部分由财政补贴。

缴费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个体自然人参加职工医保需全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387.4元,同时,还需要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108元。

“4050”人员医保缴费是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符合条件的已认定的“4050”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个人不用负担,但是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108元/人/年需要个人负担。

4050社保补贴最新办理流程

4050社保补贴最新办理流程4050人员是指周岁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那么他们如何申领社保补贴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4050社保补贴最新办理流程,希望对您有帮助。

4050社保补贴最新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人缴纳当年度养老、医疗保险三日后,凭本人身份证、托管合同书和缴费票据原件,在市档案托管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受理窗口初审,领取《申请表》和灵活就业证明。

《申请表》只需填写一至七栏,贴照片。

缴费票号、缴费金额和补贴金额部分不填。

2、灵活就业证明由申办人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盖章。

3、申请人持《申请表》、《灵活就业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复核,经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劳动保障事务所留存一份)。

4、申请人持《申请表》、《灵活就业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档案托管中心受理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5、由市档案托管中心查阅档案,核对出生年月等情况无误后,汇总上报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6、按照发放时间通知,申办人凭身份证和《受理卡》到指定银行领取社保补贴。

4050申报社保补贴时需提供的资料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其中复印件按上级要求统一使用A4纸复印。

1、《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原件;2、《灵活就业证明》(一张原件,一张复印件);3、申办人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4、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单据复印件;5、《档案托管合同书》复印件;6、从其他公共托管机构转移到市档案托管中心的申请人需提供往年度社保补贴享受情况证明。

坐在家里还能领一份社保补贴,如果遇到这样的好事,您会心动吗?5日,市人保局通过本报提醒,这可能是短信诈骗的新方式,市民不要上当。

近日,市民刘女士接到一条短信,称其可享受社保补贴返还的政策,要其拨打对方提供的“社保局”电话号码进行咨询。

拨通电话后,对方自称是市社保局经办人员,并“确认”刘女士可以领取2011年社保补贴返还款2700元,要其拨打“市财政局”某电话咨询领取。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一、申请对象:1.就业困难人员;2.离校2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实现就业且登记失业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①残疾人员;②“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③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④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⑤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⑥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离校2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自毕业次月起2年内(即24个月)为有效申请时间。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取得企业营业执照除外)等。

不符合领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①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②已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包含已注册登记但未正常营业的,或未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③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④其他规定停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

获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存在以上情形的,由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立即停止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条件:(一)就业困难人员:1.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2.从事灵活就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在南宁市(或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3.未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1.从事灵活就业,以灵活就业身份在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2.未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三、补贴期限:女性就业困难人员:1.2002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初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可享受至50周岁,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下岗职工社保的作用如何实现

招商银行自家的保险公司

下岗职工社保的作用如何实现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下岗职工成为就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作为改革开放、

社会转型代价的直接承担着,已逐渐沦为城市中的贫困群体,并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成为一个独特且有普遍性的问题。下岗职工社保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成为社会的"稳定器"和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下岗职工社保的作用如何实现呢?

如何实现下岗职工社保的作用如何实现下岗职工社保的作用?下岗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保,可以实现社保的作用,为下岗职工提供基础保障。下岗职工灵活续保中,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如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社保补贴,必须以高档即省平工资100%为基数缴纳。“4050”人员可享受60%、“4050”以下人员享受40%)。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20%。招商银行自家的保险公司

举例说明,以2010年为例:湖南省20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274元/月,下岗职工选择享受社保补贴,其缴费额为:2274元/月*20%*12月=5457.6元,如参保者为“4050”以下人员,则可享受2183元(5457.6*40%)社保补贴,本人缴纳3274.6元。本人如选择不享受社保补贴,缴纳金额为2274元/月*60%*20%*12月=3274.6元。

下岗职工社保如何参保

下岗职工社保如何参保:个人参保(所谓自由职业者)请携带您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失业证,一寸照片去当地社保中心办理入保手续。

企业要给员工上社会保险,需要去社保中心开户,需要带上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财务印,公章,您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完后,去劳动保障中心,还要带上员工的身份证,劳动合同,一寸照片进行登记。

交费一般各地有不同档,这个您到社保中心直接就可以咨询,建议办理前拨打社保中心电话12333详细咨询当地政策,以上为国家基本政策,各地一般都有所不同。

[破产下岗工人新政策]下岗工人社保新政策

[破产下岗工人新政策]下岗工人社保新政策下岗工人社保新政策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缴费满15年。

2016年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个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实践中,确有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对这项政策做了重大完善,一是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二是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个人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途径。

这个规定为探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衔接等留下发展空间,对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六、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如何计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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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4.15•【字号】津财社[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津财社[2006]9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促进灵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稳定就业,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困难企业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中,已灵活就业或准备灵活就业的下岗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原就业转失业,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

第三条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补贴的标准是:对按照单位缴费费率和本市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费部分,比较困难企业补贴40%;困难企业补贴70%;特殊困难企业补贴100%。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补贴的标准是:对按照我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规定费率(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为3%),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本市最低缴费基数、医疗保险以个人缴费规定基数计算的缴费部分,补贴三分之一。

其中零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和单亲母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补贴三分之二。

第四条下岗职工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经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认定的困难企业中,具有本市城镇户口,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的;因生产经营原因下岗3个月以上,企业确无能力安置,本人已经从事灵活就业或准备就业的;接受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管理,承诺服从区、街推荐安排的灵活就业岗位或公益性劳动的;单位和本人已经参加了我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下列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在岗职工和非生产经营原因下岗人员;因病处于医疗期人员和经鉴定属于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已经办理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已经实现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员;企业处于破产清算期间或清算结束后尚未分流安置的人员。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本人及其原工作单位曾参加失业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且进行了就业登记;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按我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有关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履行缴费义务。

下列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实现其他方式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员。

第五条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市属企业和中央驻津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承担,区县属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承担。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来源为市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所属企业领取《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并如实填写,经企业审核盖章后,由申请人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按已经从事灵活就业或准备就业的情况,审核其《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签订《就业服务协议书》一式三份,签署意见盖章后,留存一份备案,其余由申请人交给所属企业。

企业凭据经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实签章的《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后,与申请人签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并将《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报主管局(总公司)认定。

主管局(总公司)认定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进行就业登记后,持《就.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及家庭收入说明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人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记录、接续社会保险及家庭人均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具备享受资格的,填写《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并与本人签订《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协议》),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

第七条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的方法划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困难企业灵活就业职工名册,根据企业的困难等级,按单位缴费扣除社会保险补贴后的差额,按月与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结算。

各主管局(总公司)于每季度末5日内,将享受补贴的企业缴费情况汇总,并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记录凭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贴。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核实企业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享受政策人员就业状况、协议书履行情况后,将市就业再就业资金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补贴部分,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直接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先缴后补、按季结算的方法补贴给本人(从认定资格之月起享受)。

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依据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具备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按现行规定集中代理享受补贴人员社会保险缴费事宜。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5日前将享受保险补贴人员《天津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通知单》及加盖缴费确认章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交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与劳动保障部门核实。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据此补贴,于每季末25日前汇总当期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将资金需求计划及《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险补贴计划核准后,将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补贴部分,拨付区县劳动保障部门。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自接到资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建立享受保险补贴人员资金账户并拨付。

第八条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自动终止: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转移了社会保险关系的;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累计三次无故不服从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派遣,违反《就业服务协议书》规定的;下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继续执行,但社会保险补贴终止:企业或个人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困难企业的;企业或主管局(总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的(当季度停拨补贴)。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社会保险补贴协议》自动终止:已实现稳定就业;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违反《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约定条件的;户口迁移到外地、办理退休手续或死亡的;人均家庭收入超过补贴享受条件的。

第九条享受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纳入就业人员管理,《社会保险补贴协议》存入本人档案。

将享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情况在《就、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记录,《再就业优惠证》的保管按(津劳局[2006]48号)规定执行。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当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失业后,符合《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各主管局(总公司)要认真组织好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要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代填代签《大龄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就业服务协议书》、《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任何企业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提出的申请。

企业要按时足额缴纳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将单位缴费义务转嫁给下岗职工,否则取消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

企业要建立灵活就业人员数据库,确保各项资料真实可靠。

企业新开发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下岗职工。

享受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前,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补缴。

第十一条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资格确认、人员增减、信息录入及申领补贴等工作。

同时,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派遣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促使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稳定就业。

加大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用工和逃避社会保险责任行为,维护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受理、初审及上报工作。

同时,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及日常管理,对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收入等情况建立管理台帐,跟踪、认定就失业状态。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本办法,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实行业务专户管理,调整征收核算管理模式,单独反映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缴费情况,为缴费企业和个人提供准确的缴费凭据,并做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工作。

各区县开设个人缴费窗口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单独建立台帐,集中代理社会保险缴费事宜。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做好企业困难程度认定工作,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批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各区县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市财政根据区县财力情况,对实施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区县,资金不足的,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就业再就业资金补贴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各区县不得自行制定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已经执行的类似政策,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统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日期暂定到2008年底。

《关于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津劳局[2003]2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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