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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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练习题

债权法练习题

债权法练习题债与债法概述一、考核要点(一)债的概念与特征1.债的概念。

2.债的特征。

3.债的要素。

4.债权的特征。

(二)债法的概念和特征1.债法的特征。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三)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执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项选择题1.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

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是( )。

A.法定之债 B.简单之债 C.选择之债D.多数人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以( )为划分标准的。

A.债的主体 B.债的内容 C.债的标的D.债的标的物3.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

A.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B.财物之债转移所有权,而劳务之债转移使用权C.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4.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

A.侵权损害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C.无因管理之债 D.合同之债5.下列不属于债的要素的是( )。

A.债的主体 B.债的内容 C.债的标的物D.债的标的6.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完整)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完整)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债权法简答题论述题复习范围王冬冬整理一、简答题1、债的特征;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4)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法律关系。

2、代位权的特征及成立要件;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特征:①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②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③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形成权,需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④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约定权利。

成立的要件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情况下,需同时具备客观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③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抗辩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两者保证债务都中断)5、债的移转的特征;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债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解析

债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解析

债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解析一、选择题1. 债权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列属于我国债权法规范的有:A. 《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D. 以上都是答:D解析:我国的债权法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

2. 债权的内容可以是下列哪些权利?A.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B.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权利C.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权利D. 以上都是答:D解析:债权的内容包括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以及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权利等。

3. 债权的特点有哪些?A. 债权是绝对的权利B. 债权是相对的权利C. 债权是可转让的权利D. 以上都是答:D解析:债权的特点包括债权是绝对的权利、债权是相对的权利以及债权是可转让的权利等。

二、判断题1. 债权的产生必须要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法行为作为依据。

正误答:正确解析:债权的产生必须要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法行为作为依据,例如合同、借据等。

2. 债权的种类包括有形债权和无形债权两种。

正误答:错误解析:债权的种类包括金钱债权、实物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

三、解答题1. 请简要说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方式,并举例说明。

答: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债权人通过协商或谈判等方式与债务人达成赔偿协议,债务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偿还。

例如,甲与乙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出售一批商品,乙需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如果乙未按时支付货款,甲可以与乙协商达成补偿协议,约定新的偿还方式和时间。

(2) 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

例如,甲与乙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乙需在指定时间内偿还借款。

如果乙未按时偿还借款,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履行借款协议。

债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债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第三部分债权法习题集第十七章债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

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2.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划分,债可分为()。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D.主债和从债3.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4.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D.双方都是特定的5.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捐赠给乙图书馆一百本书C.甲因踢球打碎乙家的玻璃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6.关于债权和请求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债权和请求权有一定区别B.债权的请求权消失,债权仍可能存在C.债权和请求权一般不可分离D.债权和请求权其实就是一回事7.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履行完全部债务之后,()。

A.连带债务消失,也不会产生新债B.债权人还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履行C.连带之债消灭,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有追偿权D.以上都不对8.下列哪种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

A.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货款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C.空调买卖合同的出售商交付必要的使用说明书D.医生手术不得在病人体内遗留纱布之义务9.甲市外贸局下属的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与甲市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此时,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外贸商品商行和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分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

现乙企业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讼的被告应当是谁?()A.甲市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B.甲市外贸局C.甲市外贸商品商行或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D.甲市外贸商品商行和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10.债的标的为()。

债权法练习题

债权法练习题

债权法练习题债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概念,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的规定,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练习题加深对债权法的理解和应用。

1. 根据债权法的规定,债权的种类有哪些?请列举并简要说明每一种债权。

2. 在以下情形中,是否构成债权关系?请说明理由。

a) A借给B一本书,B答应还给A。

b) A将一块地租给B,B每月按时支付租金。

c) A承诺向B支付一定金额的报酬,但目前还未履行。

d) A和B之间存在商业合作,但尚未签订书面协议。

3. 根据债权法的规定,债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请列举并简要说明每一种取得方式。

4. 债权的转让是常见的行为,请问债权转让是自由的吗?如果受到限制,有什么样的限制?5.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可以进行债权债务的变更或解除,这些方式有哪些?请列举并简要说明每一种方式。

6. 根据债权法的规定,以下哪些主体可以成为债权人或债务人?请说明理由。

a) 未成年人b) 失业人员c) 企业法人d) 海外居民7. 债权的保护是债权法的核心目标之一,那么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请列举并简要说明至少三种维护债权的方式。

8. 在以下情形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吗?请说明理由。

a) 债务人未按时支付款项。

b) 债务人提前终止合同,但未履行到期的义务。

c) 债务人未按约定质量要求提供商品。

9. 债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请列举并简要说明每一种实现方式。

10. 根据债权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纠纷解决中有何义务?请分别列举并简要阐述。

通过以上题目的练习,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和应用债权法的相关知识。

债权法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实际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了解债权法的规定,合理维护自身权益,也是每个人应该具备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债权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债权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债权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试题一:简述债权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债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自愿原则强调债权关系的建立应当基于双方的自愿同意;公平原则要求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合法原则则要求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试题二:债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答案:债权转让的条件主要包括:1) 债权必须是可转让的,即债权本身没有禁止转让的约定或法律规定;2) 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3) 债权转让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如签订书面协议等;4) 债权转让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试题三:债务人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答案:债务人抗辩权主要包括:1) 时效抗辩,即债务人可以以债权超过法定时效期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2) 履行抗辩,即债务人在债权人未履行相应义务时,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3) 抵消抗辩,即债务人可以以债权人对自己负有债务为由,主张抵消部分或全部债务;4)债务免除抗辩,即债务人可以以债权人已经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试题四:简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其行使条件。

答案: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以致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行使条件包括:1) 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2)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且该怠于行使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 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4) 债权人代位行使债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试题五:债务清偿的原则有哪些?答案:债务清偿的原则主要包括:1) 全额清偿原则,即债务人应当清偿全部债务,不得部分清偿;2) 按期清偿原则,即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3) 按序清偿原则,即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4) 按约清偿原则,即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地点等条件清偿债务。

债权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债权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3. 判断题 4. 简答题 5. 论述题 6.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1.甲厂向乙厂提出购买某金属材料的要约,乙厂在答复中对甲厂要约中的各项条款基本同意,只是就某金属材料的价格提出异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厂的答复应视为( )A.承诺B.要约邀请C.新要约D.不为新要约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要约与承诺的特点。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也就是说,受要约人须对要约完全表示同意方构成承诺。

若要约人对要约进行实质性变更后表示同意的,不是承诺,而是由其发出的新要约。

本题中,乙厂的答复显然已经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

知识模块:债权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提议中属于承诺的是( )A.拍卖中的拍定B.投标人的标书C.迟到的承诺D.拍卖人的报价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要约和承诺的特点以及考生对招标和拍卖两种特殊合同形式的掌握。

要约是特定的当事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其内容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承诺是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承诺迟到是指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到达要约人。

承诺迟到的,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招标又称招标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向数个或不特定的人公布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其标的不公开,因此标书内容不具备要约的标准;投标是指受招标人许可的人,以接受标书为条件向招标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投标在性质上属于要约。

开标即指公开所有的投标;决标又称定标,是指招标人开标后公开对所有投标进行评比。

严格地说,决标在性质上并不全是承诺,因为若是在决标中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投标并不完全同意,则招标人还要与中标人进一步谈判,此时合同尚未成立,决标也就不是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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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练习题债与债法概述一、考核要点(一)债的概念与特征1.债的概念。

2.债的特征。

3.债的要素。

4.债权的特征。

(二)债法的概念和特征1.债法的特征。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三)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执行方式。

二、自测试题及题解(一)单项选择题1.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

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是(B )。

A.法定之债B.简单之债C.选择之债D.多数人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以( D )为划分标准的。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D.债的标的物3.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D )。

A.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B.财物之债转移所有权,而劳务之债转移使用权C.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4.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D )。

A.侵权损害之债B.不当得利之债C.无因管理之债D.合同之债5.下列不属于债的要素的是( C )。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物D.债的标的6.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 )。

A.民法上的债就是指民间所称的债B.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C.所有的债都必须具备三个要素D.债的客体不一定是实物7.连带债务的债权人(D )。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8.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D )。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D.双方都是特定的9.合伙关系中,合伙对第三人负有债务时,(A )。

A.各合伙人对外负连带之债,对内是按份之债B.各合伙人对外是按份之债,对内是连带之债C.对外、对内承担何种责任由合伙章程规定D.对外、对内均承担连带之债10.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以分为(D )。

A.按份之债和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C.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二)多项选择题1.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的具体方式包括:(ABCDE )。

A.支付金钱B。

交付财物C.提供劳务D.提交成果E.不作为2.甲、乙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丙的一辆汽车。

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丙将其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乙。

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属于( A )。

BDEA.单一之债B.简单之债C.按份之债D.连带之债E.多数人之债3.下列关于债权的描述正确的是(C )。

ABCA.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权所负载的权利B.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C.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主张权利D.所有债权都可以任意设定E.债权一般具有期限性,但也可以设定无期限的债权4.北京甲厂和北京乙厂都需要柴油,两厂与锦州丙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锦州燃料公司在1个月内供给9号柴油1000吨,每吨价格为1600元。

在柴油运到后,甲厂与乙厂再按4:6分配。

该合同之债属于(D )。

ABD A.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C.选择之债D.种类之债E.连带之债5.下列哪些分类是债的分类( ACDE )。

ACA.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B.附条件之债与无条件之债C.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D.物质之债与行为之债E.简单之债与复杂之债6.债权是债权人享受的权利,包括(ABCD )等项权利。

BDA.相对权B.请求权C.支配权D.受领权E.形成权7.(A BC )的债务人或债权人肯定都为二人以上的多数人。

A.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C.连带之债D.简单之债E.选择之债8.选择之债因下列( BCD ),变为简单之债。

ACDA.可供选择的标的只余下一种可以履行B.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C.有选择权的一方行使了选择权D.没有选择权的一方只同意以数种标的中的一种履行,有选择权的一方同意E.一方当事人变成单数9.可以作为债的主体的有( AB C DE )。

A.公民B.法人C.国家D.合伙组织E.农村承包经营户10.甲向乙借了100元钱,双方约定乙可以还钱,也可以120斤大米折抵,但应在30日内还清。

这一债的关系属(A C )。

A.单一之债B.多数人之债C.选择之债D.简单之债E.连带之债(三)简答题1.简述债的要素。

2.简述债权的特征。

3.简述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4.试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5.简述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6.简述主债与从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四)论述题1.试述债的概念和特征。

2.试述债法的特征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

(五)案例分析题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

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

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

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选择(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B 2.D 3.D 4.D 5.C6.A 7.D 8.D 9.A 10.D(二)多项选择题1.ABCDE 2.BDE 3.ABC4.ABD 5.AC 6.BD7.ABC 8.ACD 9.ABCDE10.AC(三)简答题1.简述债的要素。

答:债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

(1)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的内容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的总和,即债权和债务。

债权和债务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统一地构成债的内容。

没有无债权的债务,也没有无债务的债权。

(3)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的行为,即给付。

给付须合法、确定、适格。

债的客体或标的不同于债的标的物。

2.简述债权的特征。

答:债权是债的内容的核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具有如下特征:(1)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权所负载的利益,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而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其利益。

(2)债权是相对权。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主张权利,债的效力仅及于特定的相对人即债务人,其他人均不对债权人负有义务,所以,债权是只对特定相对人发生效力的权利,具有相对性。

(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债权的任意性是指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任意设定债权。

当然,债权的任意设定仅就合同之债而言,法定之债的债权设定不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期限性。

债权只在一定的期限内有效存在,而不能永久存续,清偿、免除、提存、混同、抵销、破产清算等行为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均可导致债的关系的消灭,进而消灭债权。

3.简述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特定物之债的履行,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双方均不得变更。

若标的物灭失,则发生债的履行不能。

种类物之债通常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况,除非债务人所有的种类物全部灭失,此种情况下由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

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

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灭失的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4.简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多数人之债根据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

其二,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述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如为简单之债,债务人仅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所确定的内容为给付,即具有给付内容的确定性和不可选择性;如为选择之债,则当事人可享有选择权,给付内容须待选择后才能确定;其二,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一经行使选择权,该债便成为确定内容的简单之债。

6.简述主债与从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答: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主债与从债。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

从债是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主债是从债的存在依据,没有主债就不会存在从债;其二,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其三,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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