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附件23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三)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1.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情况。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商品生产市场主体或者服务提供市场主体。

(1)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否自行改变,应对比商标注册证书和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情况,看两者是否一致;

(2)检查商标注册人名义和地址是否自行改变,应对比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登记事项与商标注册证载明事项,看两者是否一致;

(3)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不多于20件(含20件)的,抽查1—3件;多于20件的,在5%比例内抽查。

2.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市场主体使用的注册商标属于被许可使用的情况。

(1)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明确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关系;

(2)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商品标注情况,看是否标注了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商标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而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况;

检查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制品商标注册证。

4.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1)查看市场主体商品商标是否标注有“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或?。

(2)如有上述标注,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商标注册证。

5.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商品生产市场主体或服务提供市场主体。

对照商标法第十条内容,检查市场主体生产商品商标标注情况。

6.检查市场主体是否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检查市场主体商品包装标注情况、服务商标使用情况、广告宣传材料内容,看其有无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1.检查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是否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是否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查看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人是否有《集体商标使用证》。核对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人是否是商标注册人章程中的集体成员。

2.检查证明商标使用人是否未履行该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

查看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商标使用人是否有《证明商标使用证》。

(三)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1.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完备情况。

①检查商标印制单位是否已建立商标印制档案;

②抽查2份商标档案,检查商标印制委托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商标印制业务登记

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看上述证明材料及商标标识是否符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

2.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情况。

①检查商标印制单位是否已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

②现场抽查2户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验证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是否落实。

三、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权的合理使用 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不能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查处。 三、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 假冒或仿冒行为 “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

材料设备参考品牌2016版

强电专业参考品牌 序号设备材料类别参考品牌 1 变压器A:ABB、施耐德、GE、海南金盘、山东达驰、中电电气B:广高、山东鲁能、赣电、深特变、海鸿升 2 高压柜 (中置柜、环网柜) A1:西门子、ABB、GE、伊顿、施耐德(原厂生产) A2:西门子、ABB、GE、施耐德、伊顿(B类厂家生产的授权产品) B:广州白云、泰豪科技、任达、亚洲电力、泰昂、新会电控、金盘电气、顺开、HEAC华仪、爱得威、汕自、盛德兰、 深圳奇辉、江雁、深圳光辉、南通、富进 3 低压柜A:ABB、GE、施耐德、伊顿 B:广州白云、泰豪科技、任达、新会电控、金盘电气、顺开、泰昂、汕自、爱得威、凌琪、盛德兰、金盘电气、丰兰、华通电气、金宏威、昱南通 C:南华西、福克思、深北、深圳奇辉、深圳三*、深圳光辉、飞霞机电、深圳乐立、金能源、崎碌、盛辉电气、天传、深圳沪华东、欧亚特、蓉电、西德电气、鹏翔电气、富进、东盛方 4 三箱A:广州白云、泰豪科技、任达、亚洲电力、新会电控、顺开、泰昂、汕自、爱得威、凌琪、盛德兰、金盘电气、丰兰、华通电气、昱南通 B、南华西、福克思、深北、深圳奇辉、深圳三江、深圳光辉、飞霞机电、富进 C、深圳乐立、金能源、崎碌、盛辉电气、天传、深圳沪华东、欧亚特、蓉电、西德电气、鹏翔电气、武研 5 断路器A:西门子、ABB、施耐德、GE、海格、伊顿 B:罗格朗、良信、杭申、长久、AEG、博耳、华通 6 双电源(A TS)A:ASCO、GE、施耐德(WOTPC/WBTPC系列)B:施耐德(W ATSN/ATMT系列)、ABB、泰永、斯沃 7 常规灯具A:飞利浦、GE、索恩 B:三雄极光、欧普、晨辉光宝、TCL、九佛、松本、FSL、JOM嘉美、CDN西顿照明 8 开关插座施耐德、ABB、西门子、松下、罗格朗、松本电工、鸿雁、三雄极光、T&J、Simon西蒙电气

侵犯商标权行为分析

侵犯商标权行为分析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其他侵权行为的构成一样,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法律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做了列举性规定: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这是最为明显的也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是指未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实施此种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到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阻止这种非法使用,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同时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法律也对这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明令禁止,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

使用商标过程中如何避免侵权的行为发生

1、怎样理解《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答: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不包括商标权本身。目前商标局对于申请商标中含有自然人肖像的,均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证文书;对于注册他人肖像的,应提交他人的授权书。同样,在姓名权的保护上,对于注册名人的姓名使用在名人相关产品、文娱、体育、日常时尚用品上面的,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也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所以往往会被驳回。 2、如果我想在产品上申请注册一个商标,该商标名称和别的企业已 申请在先的商标名称相同,但我们不是经营同种产品,这种情 况我可以申请吗? 答:如果已申请在先的商标不是驰名商标或者是证明、集体商标的情况下可以去申请注册。其中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特别大。想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近似的话最好放弃申请,如果直接使用驰名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会予以制止、撤销或给予相应的惩罚。例如:“辽宁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南阳兄弟化学有限公司“南洋盼盼”商标对“盼盼”驰名商标侵权案,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天津兄弟”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辽宁盼盼”经济损失3万元。“辽宁盼盼”生产的“盼盼”牌防盗门等产品是中国驰名商标,年初,“辽宁盼盼”发现“天津兄弟”生产的罐式气雾杀虫剂外观为“南洋盼盼”商标,并使用了与自己商标的熊猫图案类

似的图案和“盼盼到家,安居乐业”广告词。今年3月,“辽宁盼盼”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天津兄弟”侵犯了商标权、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双发在法庭上同意调解结案。法官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驰名商标受“特别”保护,即使在不同类商品上使用同样或类似商标,也是侵权行为。 3、注册商标打“擦边球”有哪些弊端? 答:所谓打“擦边球”即注册商标傍名牌现象。对企业来说,注册商标傍名牌无非是想利用别人的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力来吸引消费者,迅速培养自己的品牌,减少广告投入。但是,由于这种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所以国家商标局在审查该类商标时,往往会被认为是侵权行为,从而陷入无休止的商标纠纷当中,得不偿失。所以,对于申请人来说,建议创自己的品牌,不要打“擦边球”,应走商标规范化之路。 4、为什么代理人要做好商标监测工作? 答:广义的商标监测工作包括商标的注册情况监测,商标使用宣传情况的监测及商标主体情况的监测。狭义的商标监测工作指对商标注册情况的监测,是指以自己注册的商标为保护对象,对商标局初审公告后的商标的法律状态进行监测。 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人要为客户要做广义上的商标监测工作,关注初审公告商标,企业的网站宣传,包装及商标权利人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变化。对企业来讲,如果能够及时发现初审公告后的商标有

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合同

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合同 甲方:深圳市建筑工务署 乙方: 甲方作为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集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除水务、公路以外的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深圳市政府的经济适用房及其他政策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甲方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装饰效果,对某些质量、价格或观感对整个工程或设备质量、价格或者装饰效果起着非常关键作用的主要材料或设备(元器件)建立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 乙方生产的【材料设备类型】,品牌为,自愿加入甲方的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接受甲方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的相关管理规定。双方责任如下: 一、守法经营。乙方不与甲方项目承包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宴请甲方工作人员及项目监理、设计、施工、造价咨询人员,不向上述人员赠送“红包”、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支付“回扣”,不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 (需要报送工务署价格的请在条款前□中打√,否则打×)□二、乙方在入库后一个月内及每季度末向甲方(接收部门:合同预算处)报送一份全系列的材料设备(工地含税)价格(以下简称“工务署价格”)【如有需要乙方可自愿申明该报价仅适用于甲方项目】。与最近一次报送价格相比,当材料设备价格变化超过5%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送价差超过5%部分材料设备的工务署价格。乙方未在每季度末向甲方报送工务署价格的视为价格没有变化。

乙方应在首次报送工务署价格的同时,应向甲方报送一份产品价格体系表,说明原材料、人工、管理费、税金、利润及其他成本所占价格比重,其中原材料应列明主要原材料的名称,其他成本应说明成本构成因素。产品价格体系不合理的,乙方应予以调整。 材料设备出厂价格与石油、有色金属等原材料价格紧密关联的,乙方报送工务署价格时可注明当时公开的大宗商品基准价格(当日收市价),并附有经甲方同意的价格调整办法,原则上调价比例不大于原材料价格变化比例的70%。此类材料设备不需按季度更新工务署价格,只有在产品价格体系变化时需重新报送产品价格体系。 本合同所指价格均为深圳工地含税价。 甲方将入库厂家所报工务署价格汇编成册,供项目和审计等部门使用,并在指定地点公布,可供查阅和监督。甲方承诺不将上述价格挂网传播。 三、乙方保证报送的工务署价格为广东地区同一时期该品牌同类产品最优惠价格,该价格不因销售渠道不同而有所差别。 任何时候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报送的工务署价格非乙方品牌同类产品广东地区同时期的最优惠价格,则按购销合同数量或当季甲方所有发包项目所需此类材料设备总量(由甲方确定)作为采购量计算差价,乙方应将差价双倍赔偿给甲方。同时,甲方可以在媒体上公开谴责乙方的不诚信行为。 甲方项目承包人付款方式为:预付款不超过30%,货到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支付至95%,工程验收合格并在乙方提交有效期为两年的等额质量保函后一个月内支付剩余的5%。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 式有哪些 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热门城市:阿拉善盟律师振兴区律师东陵区律师栾城县律师振安区律师沈北新区律师新乐市律师凤城市律师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国家法律对此进行保护,但是侵权行为仍然时有发生,那么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有哪些 1、行政途径

安全标志检查表

检 查 表 批准 日期 文件号 安全标志标识 审核 日期 版本号 A/1 编制 日期 页 数 第 1 页 共 1 页 检查责任人 /安全员 检查周期 随时检查/半年汇总 记录保管期限 一年 记录保管部门 引用法规和标准:《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检查人: 检查日期: 确认: (直接上司 ) No 检 查 内 容 检查结果(符合OK ,不符合NG , 不适用NA ) 上半年 下半年 1. 标志牌是否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是否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OK NG NA OK NG NA 2. 环境信息标志是否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 OK NG NA OK NG NA 3. 局部信息标志是否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OK NG NA OK NG NA 4. 标志牌是否未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是否未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OK NG NA OK NG NA 5.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是否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是否不低于75°。 OK NG NA OK NG NA 6. 标志牌是否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OK NG NA OK NG NA 7.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是否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OK NG NA OK NG NA 8. 安全标志牌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是否及时修整或更换。 OK NG NA OK NG NA 安全检查表不符合项整改汇总表 NO. 检查时间\检查问题 整改措施\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 整改落实(安监部填写) 1 2

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定义条款由来含义及其评价

《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定义条款由来、含义及其评 价 自从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进行了重新定义,增加“商标的使用”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的限定后,我国各级法院在商标纠纷案件中频频据此对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被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或者“商标性使用”进行分析。且不说这些判决中的说理和分析正确与否,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所谓的“商标使用”或“商标性使用”的概念是怎么来的,它们究竟是何意思?本文试从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立法演变过程,来看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是否等同于“商标性使用”;司法实践中,法院到底是在哪些意义上去适用该规定的;“商标性使用”(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的规定是否必要。 “商标的使用”定义条款所处位置怪异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所处的位置十分奇怪,该条置于“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之下的第一个条文,如果按正常的立法技术来判断,理该是对该章中“商标的使用”行为的界定,然而从其表述“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来看,该定义又显然是适用于整部《商标法》的。事实上,该条文

的前身,即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就在最前面开宗明义地进行了规定:“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那么,按常理应该在《商标法》第一章总则加以规定的“商标的使用”定义,为何会挪到第六章中去呢?笔者以为,这跟我国《商标法》最初规定该条款的目的有关。 作为对抗“撤三”请求的“商标的使用” 早在1983年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就已经出现了该条款的身影:“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行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商标的使用,包括用于广告宣传或展览。”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就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行为。显然,这个规定的目的是在于强调在“广告宣传或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也是“对商标的使用”,可以作为使用的证据来对抗“撤三”的请求。 1993年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延续了上述逻辑:“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而前一款是指“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行为(即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全套品牌VI设计内容参考资料模板

全套VI设计内容参考资料VI(CIS)视觉形象系统规划 一、基础构成部分。 二、管理领域的VI应用规范。 三、生产领域的VI应用规范。 四、流通领域的VI应用规范。 五、推广领域的VI应用规范。 一、基础构成部分。 (一)企业标志规范: 1、标志内涵及延伸意义; 2、标志造型及制作标准; 3、标志色彩运用规范; 4、标志近、中、远距离比例变化规范。 (二)企业中文名称规范: 1、企业中文名称内涵及延伸意义; 2、企业中文名称造型及制作标准; 3、企业中文名称色彩运用规范; 4、企业中文名称近、中、远距离比例变化规范。 (三)企业英文名称规范: 1、企业英文名称内涵及延伸意义; 2、企业英文名称造型及制作标准; 3、企业英文名称色彩运用规范; 4、企业英文名称近、中、远距离比例变化规范。 (四)品牌名称规范: 1、品牌名称内涵及延伸意义; 2、品牌名称造型及制作标准; 3、品牌名称色彩运用规范; 4、品牌名称近、中、远距离比例变化规范。 (五)广告语规范: 1、广告语内涵及延伸意义; 2、广告语文字造型及制作标准; 3、广告语色彩运用规范; 4、广告语近、中、远距离比例变化规范。 (六)企业标志与中文名称组合规范: 1、造型及制作标准; 2、色彩运用规范; 3、近、中、远距离比例变化规范。 (七)企业标志与英文名称组合规范: 1、造型及制作标准; 2、色彩运用规范; 3、近、中、远距离比例变化规范。 (八)企业标志与中、英文名称组合规范:

1、造型及制作标准; 2、色彩运用规范; 3、近、中、远距离比例变化规范。 (九)企业标志与品牌名称组合规范: 1、造型及制作标准; 2、色彩运用规范; 3、近、中、远距离比例变化规范。 (十)企业标识(标志、名称)与品牌标识共存规范: 1、共存时平面排列规范; 2、共存时尺寸比例规范; 3、共存时色彩对比规范。 (十二)辅助系统规范: 1、辅助形构成及制作标准; 2、辅助形色彩运用规范(辅助色); 3、辅助形与企业标识共存规范: ① 共存时平面排列规范; ② 共存时尺寸比例规范; ③ 共存时色彩对比规范; 4、辅助形与品牌标识共存规范: ① 共存时平面排列规范; ② 共存时尺寸比例规范; ③ 共存时色彩对比规范。 5、辅助形与吉祥物共存规范: ① 共存时平面排列规范; ② 共存时尺寸比例规范; ③ 共存时色彩对比规范。 (十三)标准字体规范: 1、主标题的中文、英文、数字; 2、副标题的中文、英文、数字; 3、内文的中文、英文、数字; 4、旁注的中文、英文、数字。 (十四)标准字体规范: 1、禁止出现的单项色彩; 2、禁止使用的色彩组合。 (十五)禁用组合: 1、禁止使用变形的标志、企业名称及品牌名称; 2、禁止使用色彩不正确的组合; 3、禁止使用大小比例不正确的组合; 4、禁止使用排列顺序不正确的组合。 (十六)标准色色样卡; 辅助色色样卡。 (十七)常用组合黑稿。 二、管理领域的VI应用规范。

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违约能否构成犯罪? ------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企业A系FH牌注册商标所有人,其与制造企业B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企业B制造并销售FH牌商品,企业B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有关商品生产数量及销售方式的约定,向贸易企业C销售了FH牌商品,企业C将FH牌商品出口。随后,企业A发现了企业B与C销售FH牌商品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司法机关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企业B与C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B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造并销售FH品牌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该违约生产的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依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应当作广义解释,只要是违反了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包括尽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违反该合同的情况,均应当视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故企业B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不宜作扩大化解释,企业B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企业A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先,随后违反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性质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有本质的区别,其使用(制造并销售)该FH牌商标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还有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在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对该合同的违反是否视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而定,如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违反了有关产品品质的约定还是关于生产数量、销售方式的约定?违约涉及金额在整个合同中所占的比重?该合同条文对此类违约行为如何定性?等等。同样,应当依据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性质来判断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使用商标标志的禁止行为

《商标法》第4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根据以上规定,禁止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标志时有以下行为: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按照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颜色及其组合的图样正确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注册商标标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其效力不及于类似注册商标的标志。改变的注商标标志,已脱离了原核准的使用范围,应视为新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必须重新提出注申请。商标法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的法律意义在于,避免改变的商标标志与他人出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相同或近似,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注册商标的使用过程中,有的企业为迎合市场需求,随意对商标的文字、图形、颜包变。从企业本身的角度看,这种行为对企业形象的确立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为只有保持商标的稳定性,才有利于企业的广告

宣传和企业形象以及信誉的建立。另外,从法律的角度讲,法律只保护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的商标一经改动,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承担法律风险。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湖,商标局有权责令商标所有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从而导致企业商标专用权效力的提前终止。而商标专用权提前终止,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专用权提前终止,将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授予核准的商标注册人的,如果注册人名义自行改变而不及时办理变更申请,这个商标权的归属就成为问题。法律只承认核准商标注册人,商标所有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不仅得不到法律承认,而且还会因触犯《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有被撤销注册商标的可能。. 商标注册人的地址,是指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所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法律意义在于,它是商标注册人民事行为的履行地,法律文书的传送地,民事、行政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地址,商标管理机关与商标注册人的联系就会中断,有关法律文书将无法送达。商标注册人的地址因行政隶属关系、联营、转产、恢复老字号等原因或因迁移原因发生变化后,均应办量变更注册手续,不得自行改变。对自行改变地址的,商标局有权责令商标所有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所有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材料参考品牌库管理办法

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材料设备参考品牌管理,规范材料设备品牌的选用程序,确保政府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考品牌库定义及适用范围】参考品牌库是指在工程施工招标或材料设备采购中,某些主要材料或设备(元器件),其质量、价格或观感对整个工程或设备质量、价格或者装饰效果起着非常关键作用,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装饰效果,我署通过一定程序选择若干品牌形成的材料设备品牌库(以下简称“参考品牌库”)。 我署(含土地开发中心和住宅工程管理站)所有项目原则上均应在参考品牌库内选择材料设备,暂未建库的材料设备或报请署招标会批准可不采用的除外。 第三条【管理方针】我署参考品牌库的管理方针是公开征集、择优入库、价格优惠、服务至上、定期评价、优胜劣汰。 第四条【决策机构】署一级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署招标会”)为参考品牌库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品牌的入库和出库事宜,以及对材料设备品牌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 第五条【管理小组】设立参考品牌库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在署招标会领导下负责参考品牌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中建筑(装饰)材料参考品牌库的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装饰专业技术组主管处室,合同预算处、各建筑处、大运处、住宅工程管理站为成员单位,合同预算处为品牌库价格管理单位;机电设备品牌库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机电设备处。 第六条【入库原则】参考品牌入库实行自愿及择优的原则,凡认可我署参考品牌库管理制度,有意参加我署政府工程建设的,均可向我署提出入库申请。 参考品牌库仅接受生产厂家的申请,生产厂家位于中国境外的,可由其设于中国境内最高级别的分支机构或代理商提出申请。

侵犯商标权怎么认定违法经营额

一、侵犯商标权怎么认定违法经营额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违法经营额,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二、商标侵权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商标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工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商标侵权的认定程序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

35类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一、35类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大体包括如下几种: 1、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反向假冒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注意必须是又将商品投入市场,若不投入市场而是自己使用的,不构成反向假冒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包括: 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藏等便利条件的;

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④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⑤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 (1)假冒或仿冒行为 “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电脑公司员工行为规范手册完整版

电脑公司员工行为规范 手册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员工行为规范手册》 (1.0版)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联想电脑公司) 一九九九年七月

目录 1、联想介绍 (3) 2、专卖店经营理念 (5) 3、员工仪容仪表规范 (6) 4、员工接电话规范 (8) 5、日常行为规范 (8) 6、媒体拍照规范 (10) 7、偷窃行为处理规范 (11) 8、附表:员工行为规范检查表 (12) 员工行为规范 前言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每一个公司都有一些行为准则来指导员工的日常工作与行动,这是使事业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作为

联想1+1特许专卖店体系的重要成员,为了更有效地开展工作,请每一位员工仔细阅读本手册,以便时常检查自己是否全面、正确地遵守了联想1+1特许专卖店体系所要求的行为准则。本手册叙述不详尽、不全面之部分,请查阅联想1+1特许专卖店体系的其它手册,并请随时注意联想电脑公司对联想1+1特许专卖店体系的最新通知。 企业背景 1、联想电脑公司概况: 1984年成立的联想集团,如今已成为中国计算机行业中最大的产业集团,拥有国内30余家分、子公司、21家海外公司、千余家经销代理网点,海内外职工7000余人,净资产16亿元人民币。 成立于1994年3月的联想电脑公司,是联想集团的六大支柱产业之一,同时也是中国最大的电脑整机开发生产厂商,主要致力于联想品牌电脑及其相关信息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公司以“结联世界,着想中国”为产品策略,保持与世界先进技术同步发展。现已开发生产出包括商用电脑、家用电脑、笔记本电脑、服务器、工作站五大系列产品。“幸福之家”、“我的办公室”等软件产品以及“商博士”、“网博士”、“电子教室”等应用产品。联想的功能电脑和应用电脑真正实现了“让中国人用的更好”。 随着社会信息化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网络化程度的进一步加强,联想电脑公司已逐步从一家计算机硬件厂商向一家倡导和提供

机械行业安全检查表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企业名称:年月日检查人员: 项 目 检查内容检查要点检查结果整改意见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情 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 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各车间岗位安全责任制 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状); 是否层层签订责任书(或责任状); 责任书(或责任状)的奖惩是否兑现; 是否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情况 是否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300人以上企业); 是否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300人以下企业);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持证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是否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证;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是否完整;持证上岗率100%,证书均在 有效期内; 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是否有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记录; 其他各类人员安全教育 培训情况 是否有新员工、变换工种人员、复工人员,其他相关人员 (如外来施工人员)等培训和安全教育档案;

项目检查内容检查要点检查结果整改意见 工业气瓶工业气瓶储存、使用 情况 1、气瓶状况:①在检验周期内使用;②外观无缺陷及腐蚀; ③漆色及标志正确、明显;④安全附件齐全、完好; 2、储存要求:①仓库状况良好,安全标志完善;②各种瓶 及空、实瓶应分开存放并保持间距 1.5m以上,存放量符合 规定; 3、安全使用:①防倾倒措施可靠,严禁卧放使用②工作场 地存放量不应超过5瓶;③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④ 如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 隔板隔开 运输输送机械运输(输送)机械防 护、保护情况 1、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2、操作岗位和每隔20米左右应设置相应的紧急开关,且 灵敏可靠; 3、通道、梯台、护网(栏)和接地(零)线符合要求; 4、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接近,有必要 的预警信号; 金属切削机床金属切削机床的防 护、联锁情况 1、防护罩、盖、栏完备可靠; 2、各种限位、联锁要求灵敏可靠; 3、机床行灯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4、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完好; 5、未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键,原则上不许突出; 6、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

商标使用范围是什么

商标使用范围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我国对于商标的使用,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当商标超过其使用范围,就不能在享有其专用权的。那么,商标使用范围有哪些呢?商标的使用方式又有哪些呢?今天,汇桔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的说一说商标使用范围具体有哪些,希望此文章能够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商标使用方式有哪些 第一、要知道,在商业经营环节中,商标的使用涉及与商品的制造直至商品销售有关的所有环节,既包括原材料的提供标识的制作、产品的加工、拣选等制作产品的商品初级阶段,当然这也是包括商品的再包装(修饰性)、仓储、运输、销售等实现产品转化为商品的成型阶段。 第二、在商标表现形式上,商标的使用不仅指直接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物上标注或者贴附商标,还包括为销售商品而开展的必要的、辅助性交易活动所使用的物品,比如合同、帐簿、商品交易文书等,同时,还包括为推销商品做出的所有努力,比如商品广告宣传、商品展示。 第三、商标的使用不仅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真实使用,还包括通过商标使用许可等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即他人被授权使用注册人的商标的行为,视为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行为。 第四、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商业性使用。商业性使用行为不仅包括商业经

营中的赢利性行为,还应包括为树立商标形象、树立与商标关系密切的企业形象所做的非赢利性行为,比如举办以商标命名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比如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等。 二、商标使用范围是什么 商标使用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即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任意更改注册商标,也不能把核准注册的商标用于未经核准的商品上。超出这一范围,不享有专用权。使用权的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是其显著特征。在上述特定使用范围内,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一种专有使用、独占使用。使用主体仅限于注册人、被许可人、受让人等,排除他人使用。 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汇桔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汇桔网汇集了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大量商标,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很多人对于商标的理解有些不足,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这是非常正常的,希望小编整理的文章可以帮忙您了解商标使用范围的相关内容。

深圳建工署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

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材料设备参考品牌管理,规范材料设备品牌的选用程序,确保政府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考品牌库是指在工程施工招标或材料设备采购中,某些主要材料或设备(元器件),其质量、价格或观感对整个工程或设备质量、价格或者装饰效果起着非常关键作用,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装饰效果,我署通过一定程序选择若干品牌形成的材料设备品牌库(以下简称“参考品牌库”)。 我署(含土地开发中心和住宅工程管理站)所有项目原则上均应在参考品牌库内选择材料设备,暂未建库的材料设备或报请署招标会批准可不采用的除外。 第三条我署参考品牌库的管理方针是公开征集、择优入库、价格优惠、服务至上、定期评价、优胜劣汰。 第四条署一级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署招标会”)为参考品牌库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品牌的入库和出库事宜,以及对材料设备品牌管理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权。 第五条设立参考品牌库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在署招标会领导下负责参考品牌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合同预算处为宏观牵头单位。其中建筑(装饰)材料参考品牌库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装饰)专业技术组主管处室,合同预算处、前期处、各建筑处、大运处、市政处、土地中心、住宅工程管理站为成员单位,合同预算处为品牌库价格管理单位;机电设备品牌库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机电设备处。 第六条参考品牌入库实行自愿及择优的原则,凡认可我署参考品牌库管理制度,有意参加我署政府工程建设的,均可向我署提出入库申请。

参考品牌库仅接受生产厂家的申请,生产厂家位于中国境外的,可由其设于中国境内最高级别的分支机构或代理商提出申请。 第七条入库品牌生产厂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经营、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先进、必要的生产设备; (五)在珠三角地区设有售后服务机构。 第八条入库品牌生产厂家或其中国境内最高级别的分支机构、代理商(以下简称“入库厂家”)可以指定为我署服务的代理商(以下简称“代理商”),仅授权负责签订、执行产品购销合同事宜,不得代理入库厂家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采取公开发布公告的方式征集参考品牌库入库申请人,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条实行年度集中审核入库的参考品牌库入库管理制度。原则上两次集中审核入库期间不再审议品牌补录事项,特殊情况报请署招标会审议同意的除外。因工程管理需要,可定期审核新建类材料设备品牌的入库工作。 第十一条管理小组根据各类材料设备申报情况,确定参考品牌库的材料设备类别,综合考虑品牌知名度、产品质量、质保体系、售后服务等情况,择优入库。入库审核细则由管理小组办公室在集中审核前拟定,报请署招标会批注后实施。审核细则原则上要量化打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含考察分)组成,必要时采取投票等方式确定最终的入库品牌。 第十二条审核小组拟定的参考品牌库报请署招标会审议前,应在我署网站上公示5日,接受社会监督。未入库品牌的

浅析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

浅析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 于飞 前言 目前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经进入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而广大人民群众也逐渐适应了互联网消费这种新颖的消费形式。电子商务从广义上说,是指以电子设备为媒介进行的商务活动;从狭义上说,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所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包括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商、消费者、中介商等有关各方行为的总和。本文中涉及的电子商务是指狭义上的电子商务。在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强力刺激了产品销售的同时,电子商务因为其普遍性和方便性也成为了实施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的温床,并且具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将基于电子商务的特点、侵犯商标权的分类、法律法规、实践经验和总结分析等方面,对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进行分析,从而总结在处理实际问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正文 电子商务背景: 根据CNNIC 发布的数据显示i,截止2010 年6 月底中国互联网网民达到4.2 亿人,突破了4 亿关口,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较2009 年底提高2.9 个百分点,为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中国电子商务应用的群体规模同样稳定增长,应用电子商务的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都在显著增加。庞大的网民数量给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天然的便利。 电子商务可以提供网上交易和管理等全过程的服务,具有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定购、网上支付、电子账户、服务传递、意见征询、交易管理等各项功能。随着支付系统、通信系统、配送系统等支持性行业的逐步完善,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一个显著的消费拉动模式。 根据艾瑞统计数据显示ii,2009 年中国电子商务整体交易规模达到3.6 万亿,同比增长22.9%,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占商业贸易额的比例为6.5%,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该比例会得到快速的提高。在2009 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细分行业构成中,中小企业B2B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所占比例最高,为51.6%,其中规模以上企业B2B 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40.1%,网络购物交易规模为7.3%,机票酒店在线交易规模为1.0%。2009年全年网络购物交易规模达2628亿。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监测数据》显示iii,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继续高速增长,达到1112.3亿元,同比增长97.5%;其中九成以上的网络购物交易发生在平台式购物网站。网络购物在2010年保持翻番速度增长,即能够实现5千亿元人民币左右的规模,实现网络购物交易额占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提高到3%以上。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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