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行为应该如何规范

商标使用行为应该如何规范
商标使用行为应该如何规范

商标使用行为应该如何规范

流通领域商业企业不仅是经销成千上万商品的场所,而且是商标展示的舞台,生产者利用它向消费者传递相关的商品信息,而消费者则通过认牌来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企业(如大型商场或商厦等)陈列出售的商品有几万之多,这些商品涉及的商标成千上百,其中难免鱼龙混杂、良莠共存,假冒、侵权商标也会趁机混迹其中。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只要企业意识到与企业经济利益、商业信誉、人事工资等关系密切的事项,就会制定相应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职位。如上海六百实业公司,该公司制定的制度中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物价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二十多种企业管理制度,设置有物价管理员、计量管理员、合同管理员等各种职能岗位。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些林林总总的制度中,唯独找不到商标管理制度,那么多的管理职能岗位里,唯独没有设立商标管理职能岗位。就连我们认为管理素质较好的东方商厦也没有建立专门的商标管理制度。大商业企业尚且如此,更别提中小型商业企业了。这种现状反映了企业商标意识淡薄,管理水平低下,同时也折射出我们商标管理部门的管理力度不够,工作没有做到位,给假冒侵权商标混入流通领域以可乘之机。如何提高商业企业的商标意识,加强商业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规范商业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是摆在我们商标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也是值得我们去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根据我们的工作实践,流通领域商业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商业企业自有商标的使用。

这种商标使用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指商业企业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如上海六百实业公司就在七个大类分别注册了“六百”、“六柏”等近20个商标。还有一种是企业命名的未注册商标。如六百实业公司在服装商品上使用的“依六侬”、“繁依嘉”等商标,东方商厦

使用在百货销售中的图形服务商标。

2、进店商品的生产者的商标使用行为。

这类商标使用有三种情况:一是商品生产者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二是商品生产者使用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三是商品生产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这类商标使用行为最为普遍,在此就不一一举例了。但是这类商标的使用主体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三种:一种是商店自己进货销售的;一种是生产厂家与商店联销的;还有一种是以代理商的名义与商店联销的。

3、进口商品的商标使用行为。

进口商品商标使用行为的关系比较复杂,外在表现形式一种是有注册标记,另一种是不标注册标记。其中有些使用注册标记的商标不一定在我国注册,有些商标注册人与商品生产者甚至不属同一国度。例如,著名的“NIKE”商标是美国耐克公司在我国注册的,但是在商店里销售的“NIKE”产品有许多是韩国或泰国厂商制造的。

在以上三种商业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中,最常见的不规范行为有以下几种:

1、商品生产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所提供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商品生产者提供的商品使用的商品名称或者包装装潢与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相同或近似,并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4、销售的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却冒充注册商标的;

5、销售的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禁用条款的;

6、销售的商品使用注册商标已超过核准注册的有效期限的;

7、销售的商品使用的注册商标与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一致的;

8、销售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与注册证上核定的商品范围不一致的。

9、销售的商品包装、商标标识上标示的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等事项与商标注册证不一致的;

10、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系被许可使用的商标,但未经商标局备案,有的虽经备案但实际使用与备案事项不一致或在包装、标识上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厂名、厂址的。

以上十种不规范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在流通领域中最常见的。这些行为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商品流通的正常秩序,严重干扰和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所以,规范商品流通领域里的商标使用行为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究竟如何规范商品流通领域里的商标使用行为,笔者认为:

一是要健全和完善商标法规。

加强商标执法监管力度。自1983年《商标法》实施以来,虽几经修改,但对于规范商品流通领域里的商标使用行为的条款较少。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2)项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和1995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1)项规定"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这些条款不仅规范范围有限且操作性差。实际上假冒、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是不会轻易承认自己的行为是一种“明知”或“应知”行为。尽管国家工商局在《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如何界定"明知"、"应知"作出了规定,但在如此复杂的流通领域中,用如此难以确定的概念本身就为我们规范商业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增加了难度,捆住了我们本已很难施展的拳脚。

而且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强制措施也缺乏应有的力度。如《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的强制手段仅是责令封存。如果违法当事人意识到受到的处罚大于被封

存的物品价值时,就有可能卷资逃走,使我们对其不能进行有效制裁。要规范流通领域里的商标使用行为,首先要完善商标法规,加强商标执法的监管力度。在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规范流通领域商标使用行为的重要性,笔者建议应制定专项法规,明确流通领域中各经营主体在商标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使经营者和执法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在法规中,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有力、更有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如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时,可以采取扣留物资、现金、暂停支付银行存款等强制措施,及时、有效地制裁商标违法行为,使流通领域里的商标使用行为更加规范。

二是要加强商标法律法规的宣传。

提高流通领域企业的商标管理意识。在商标法规健全的前提下,整个社会特别是商标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途径宣传商标法规,使企业变被动接受管理为自觉规范自身的商标使用行为。从前述的大型商场未制定单独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未设置专门的商标管理员的状况,我们可以看出,流通领域企业的商标管理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作为商标主管机关的工商管理部门,应在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结合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向企业宣传商标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的商标管理意识,帮助企业建立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商标使用行为。

商标管理制度一般要围绕以下几个环节制定:

1、进场审查。对进店(场)销售的商品使用的商标应进行严格的审查,看其使用的商标标识和包装装潢是否符合《商标法》等商标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店(场)进行销售。

2、进货验收。对进店(场)的商品进行验收,看其与审查时提交的各种证照、样品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拒绝上柜销售。

3、日常巡查。流通领域商业企业要设置专门的商标管理员,除了把好进场关、进货关外,还要对上柜商品进行巡视检查,以防别有用心者在销售中“掺杂使假”。

总之,流通领域是商品实现利润的途径,同时也是居心不良者实现非法利润的途径。我们在搞活流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也要重视对流通领域商业企业商标使用行为的管理,增强商业企业的商标管理意识,规范流通领域的商标使用行为,维护商品流通的正常秩序,堵住假冒、侵权商品上市流通的渠道,让不正当竞争者没有实现利润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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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 (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八)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九)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十)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权的合理使用 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不能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查处。 三、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 假冒或仿冒行为 “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

使用商标过程中如何避免侵权的行为发生

1、怎样理解《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答: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不包括商标权本身。目前商标局对于申请商标中含有自然人肖像的,均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证文书;对于注册他人肖像的,应提交他人的授权书。同样,在姓名权的保护上,对于注册名人的姓名使用在名人相关产品、文娱、体育、日常时尚用品上面的,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也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所以往往会被驳回。 2、如果我想在产品上申请注册一个商标,该商标名称和别的企业已 申请在先的商标名称相同,但我们不是经营同种产品,这种情 况我可以申请吗? 答:如果已申请在先的商标不是驰名商标或者是证明、集体商标的情况下可以去申请注册。其中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特别大。想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近似的话最好放弃申请,如果直接使用驰名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会予以制止、撤销或给予相应的惩罚。例如:“辽宁盼盼”安居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南阳兄弟化学有限公司“南洋盼盼”商标对“盼盼”驰名商标侵权案,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天津兄弟”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辽宁盼盼”经济损失3万元。“辽宁盼盼”生产的“盼盼”牌防盗门等产品是中国驰名商标,年初,“辽宁盼盼”发现“天津兄弟”生产的罐式气雾杀虫剂外观为“南洋盼盼”商标,并使用了与自己商标的熊猫图案类

似的图案和“盼盼到家,安居乐业”广告词。今年3月,“辽宁盼盼”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天津兄弟”侵犯了商标权、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双发在法庭上同意调解结案。法官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驰名商标受“特别”保护,即使在不同类商品上使用同样或类似商标,也是侵权行为。 3、注册商标打“擦边球”有哪些弊端? 答:所谓打“擦边球”即注册商标傍名牌现象。对企业来说,注册商标傍名牌无非是想利用别人的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力来吸引消费者,迅速培养自己的品牌,减少广告投入。但是,由于这种行为极易误导消费者,所以国家商标局在审查该类商标时,往往会被认为是侵权行为,从而陷入无休止的商标纠纷当中,得不偿失。所以,对于申请人来说,建议创自己的品牌,不要打“擦边球”,应走商标规范化之路。 4、为什么代理人要做好商标监测工作? 答:广义的商标监测工作包括商标的注册情况监测,商标使用宣传情况的监测及商标主体情况的监测。狭义的商标监测工作指对商标注册情况的监测,是指以自己注册的商标为保护对象,对商标局初审公告后的商标的法律状态进行监测。 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人要为客户要做广义上的商标监测工作,关注初审公告商标,企业的网站宣传,包装及商标权利人的名称、地址等内容的变化。对企业来讲,如果能够及时发现初审公告后的商标有

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定义条款由来含义及其评价

《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定义条款由来、含义及其评 价 自从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进行了重新定义,增加“商标的使用”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的限定后,我国各级法院在商标纠纷案件中频频据此对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被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或者“商标性使用”进行分析。且不说这些判决中的说理和分析正确与否,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所谓的“商标使用”或“商标性使用”的概念是怎么来的,它们究竟是何意思?本文试从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立法演变过程,来看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是否等同于“商标性使用”;司法实践中,法院到底是在哪些意义上去适用该规定的;“商标性使用”(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的规定是否必要。 “商标的使用”定义条款所处位置怪异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所处的位置十分奇怪,该条置于“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之下的第一个条文,如果按正常的立法技术来判断,理该是对该章中“商标的使用”行为的界定,然而从其表述“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来看,该定义又显然是适用于整部《商标法》的。事实上,该条文

的前身,即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就在最前面开宗明义地进行了规定:“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那么,按常理应该在《商标法》第一章总则加以规定的“商标的使用”定义,为何会挪到第六章中去呢?笔者以为,这跟我国《商标法》最初规定该条款的目的有关。 作为对抗“撤三”请求的“商标的使用” 早在1983年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就已经出现了该条款的身影:“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行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商标的使用,包括用于广告宣传或展览。”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就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行为。显然,这个规定的目的是在于强调在“广告宣传或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也是“对商标的使用”,可以作为使用的证据来对抗“撤三”的请求。 1993年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延续了上述逻辑:“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而前一款是指“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行为(即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使用商标标志的禁止行为

《商标法》第4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根据以上规定,禁止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标志时有以下行为: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按照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颜色及其组合的图样正确使用,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注册商标标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其效力不及于类似注册商标的标志。改变的注商标标志,已脱离了原核准的使用范围,应视为新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必须重新提出注申请。商标法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的法律意义在于,避免改变的商标标志与他人出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相同或近似,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在注册商标的使用过程中,有的企业为迎合市场需求,随意对商标的文字、图形、颜包变。从企业本身的角度看,这种行为对企业形象的确立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为只有保持商标的稳定性,才有利于企业的广告

宣传和企业形象以及信誉的建立。另外,从法律的角度讲,法律只保护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的商标一经改动,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承担法律风险。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湖,商标局有权责令商标所有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从而导致企业商标专用权效力的提前终止。而商标专用权提前终止,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专用权提前终止,将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授予核准的商标注册人的,如果注册人名义自行改变而不及时办理变更申请,这个商标权的归属就成为问题。法律只承认核准商标注册人,商标所有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不仅得不到法律承认,而且还会因触犯《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有被撤销注册商标的可能。. 商标注册人的地址,是指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核准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所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法律意义在于,它是商标注册人民事行为的履行地,法律文书的传送地,民事、行政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地址,商标管理机关与商标注册人的联系就会中断,有关法律文书将无法送达。商标注册人的地址因行政隶属关系、联营、转产、恢复老字号等原因或因迁移原因发生变化后,均应办量变更注册手续,不得自行改变。对自行改变地址的,商标局有权责令商标所有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所有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范围是什么

商标使用范围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我国对于商标的使用,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当商标超过其使用范围,就不能在享有其专用权的。那么,商标使用范围有哪些呢?商标的使用方式又有哪些呢?今天,汇桔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的说一说商标使用范围具体有哪些,希望此文章能够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商标使用方式有哪些 第一、要知道,在商业经营环节中,商标的使用涉及与商品的制造直至商品销售有关的所有环节,既包括原材料的提供标识的制作、产品的加工、拣选等制作产品的商品初级阶段,当然这也是包括商品的再包装(修饰性)、仓储、运输、销售等实现产品转化为商品的成型阶段。 第二、在商标表现形式上,商标的使用不仅指直接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物上标注或者贴附商标,还包括为销售商品而开展的必要的、辅助性交易活动所使用的物品,比如合同、帐簿、商品交易文书等,同时,还包括为推销商品做出的所有努力,比如商品广告宣传、商品展示。 第三、商标的使用不仅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的真实使用,还包括通过商标使用许可等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即他人被授权使用注册人的商标的行为,视为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行为。 第四、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商业性使用。商业性使用行为不仅包括商业经

营中的赢利性行为,还应包括为树立商标形象、树立与商标关系密切的企业形象所做的非赢利性行为,比如举办以商标命名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比如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等。 二、商标使用范围是什么 商标使用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即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不能任意更改注册商标,也不能把核准注册的商标用于未经核准的商品上。超出这一范围,不享有专用权。使用权的范围受到法律的限制,是其显著特征。在上述特定使用范围内,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一种专有使用、独占使用。使用主体仅限于注册人、被许可人、受让人等,排除他人使用。 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汇桔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汇桔网汇集了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大量商标,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很多人对于商标的理解有些不足,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这是非常正常的,希望小编整理的文章可以帮忙您了解商标使用范围的相关内容。

商标的使用规范说明

商标的使用规范 1.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 一是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 二是使用的商标须合法; 三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 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2.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 主要指的是实际使用的商标须合法,既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也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不规范使用行为。 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的本质 商标不规范使用违背公平竞争的准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宗旨。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既包括一般不规范使用行为,也包括严重不规范使用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的类型 (一)使用商标的主体不合法。 主要表现:

1.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当变不变”; 2.企业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却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而变”; 3.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并以他人名义进行使用的行为;; 4.商标许可使用不当的行为。 (二)使用的商标不合法。 主要表现: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2.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井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3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不当。如在广告语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标贬抑他人商标的行为; 4.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的意义注册商 标(如熊猫文字商标)的行为,或者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描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并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5.组合商标使用不规范的行为。组合商标使用是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商标使用行为应该如何规范

商标使用行为应该如何规范 流通领域商业企业不仅是经销成千上万商品的场所,而且是商标展示的舞台,生产者利用它向消费者传递相关的商品信息,而消费者则通过认牌来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企业(如大型商场或商厦等)陈列出售的商品有几万之多,这些商品涉及的商标成千上百,其中难免鱼龙混杂、良莠共存,假冒、侵权商标也会趁机混迹其中。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只要企业意识到与企业经济利益、商业信誉、人事工资等关系密切的事项,就会制定相应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职位。如上海六百实业公司,该公司制定的制度中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物价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二十多种企业管理制度,设置有物价管理员、计量管理员、合同管理员等各种职能岗位。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些林林总总的制度中,唯独找不到商标管理制度,那么多的管理职能岗位里,唯独没有设立商标管理职能岗位。就连我们认为管理素质较好的东方商厦也没有建立专门的商标管理制度。大商业企业尚且如此,更别提中小型商业企业了。这种现状反映了企业商标意识淡薄,管理水平低下,同时也折射出我们商标管理部门的管理力度不够,工作没有做到位,给假冒侵权商标混入流通领域以可乘之机。如何提高商业企业的商标意识,加强商业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规范商业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是摆在我们商标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也是值得我们去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根据我们的工作实践,流通领域商业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商业企业自有商标的使用。 这种商标使用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指商业企业自己拥有的注册商标。如上海六百实业公司就在七个大类分别注册了“六百”、“六柏”等近20个商标。还有一种是企业命名的未注册商标。如六百实业公司在服装商品上使用的“依六侬”、“繁依嘉”等商标,东方商厦使用在百货销售中的图形服务商标。 2、进店商品的生产者的商标使用行为。 这类商标使用有三种情况:一是商品生产者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二是商品生产者使用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三是商品生产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这类商标使用行为最为普遍,在此就不一一举例了。但是这类商标的使用主体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三种:一种是商店自己进货销售的;一种是生产厂家与商店联销的;还有一种是以代理商的名义与商店联销的。 3、进口商品的商标使用行为。 进口商品商标使用行为的关系比较复杂,外在表现形式一种是有注册标记,另一种是不标注册标记。其中有些使用注册标记的商标不一定在我国注册,有些商标注册人与商品生产者甚至不属同一国度。例如,著名的“NIKE”商标是美国耐克公司在我国注册的,但是在商店里销售的“NIKE”产品有许多是韩国或泰国厂商制造的。 在以上三种商业企业的商标使用行为中,最常见的不规范行为有以下几种: 1、商品生产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所提供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商品生产者提供的商品使用的商品名称或者包装装潢与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

门头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属于侵权

对《在商店招牌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侵权》的讨论 案情回放 6月2日本版刊登了《在商店招牌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侵权》一文,文中所述案情为:刘某为A公司产品在江西省兴国县的特约经销商,李某在该县也销售A公司的产品,并在自己的商店招牌上使用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刘某认为李某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在商店招牌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此投诉到兴国县工商局要求处理。 兴国县工商局经过调查发现,李某销售A公司产品,并在商店招牌上使用A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况属实。对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执法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讨论意见 (一)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1924年曾说:“一件商标给予其所有人的排他权只能用来保护其产品的声誉,以防止他人的产品利用该商标。在一件标志的使用方式并没有欺骗公众的情况下,该标志还达不到不许别人用来出售真实产品的神圣地步。” 在审理BMW公司起诉从事BMW二手车经营和维修服务的Deenik公司商标侵权案中,欧共体法院认为:被告有权在经销二手车时使用原告的商标做广告,也有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指示服务的用途,因为这是保障被告将自己从事该种牌号汽车销售和维修的信息提供给社会公众所必需的。但是被告不能使人误认为其经营与商标权人存在商业上的联系,特别是不能使人认为他是商标权人的特约经销商和维修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6〕68号)对第26个、第27个问题进行解答时指出,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善意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描述或说明该商品的,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标志的行为。 经销商为推销某品牌商品,使用该商品的注册商标进行宣传或介绍,只要不会让人误以为该经销商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特许经营或特约经销等特定商业关系,就不仅不会损害该注册商标区别商品来源的经营功能,反而是实现其区别商品来源功能所必需的,属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李某销售A公司产品时,在店招上使用该产品标注的A公司注册商标,实质是使用该注册商标宣传、介绍自己经营的真品。只要李某的使用方式,未明示或暗示自己与A 公司之间存在特许经营、特约经销等特定商业关系,就属于指示性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李某的使用方式足以让人误以为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特许经营、特约经销等特定商业关系,就应当认定李某在店招上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指的侵权行为。□黄璞琳 (二) 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键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会误导公众。李某在店招上使用A公司的注册商标,如果商店中销售的商品不完全是A公司的产品,就有可能误导公众,构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侵权行为。 为吸引消费者而通过店招的方式表明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是什么品牌,是商家常用的一种做法。只要商家表明的商标信息是真实的,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或联想,就是

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有哪些

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 一是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 二是使用的商标须合法; 三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 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 指的是实际使用的商标须合法,既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也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不规范使用行为。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商标不规范使用违背公平竞争的准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宗旨。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既包括一般不规范使用行为,也包括严重不规范使用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不规范类型 (1)使用商标的主体 1.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当变不变"; 2.企业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却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而变"; 3.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并以他人名义进行使用的行为;; 4.商标许可使用不当的行为。 (2)商标不合法表现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2.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井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3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不当。如在广告语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标贬抑他人商标的行为; 4.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的意义注册商标的行为,或者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并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5.组合商标使用不规范的行为。组合商标使用是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3)商品不合法 1.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2.服务商标使用不当的行为; 3.擅自改变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模糊、概念含混; 4.共存商标使用不当行为; 5.反向假冒行为。 (4)不规范使用类型 1冒充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 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或近似的文字、图

图形商标使用规定

图形商标使用规定 为了让自己的产品或是品牌有辨识度,人们常常使用比较有个性的商标。但是不是所有的图形文字都可以用作商标,一些是不允许使用的。那么图形商标使用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注册商标使用不规范的类型 (一)使用商标的主体

1、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当变不变”; 2、企业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却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而变”; 3、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并以他人名义进行使用的行为; 4、商标许可使用不当的行为。 (二)商标不合法表现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2、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商标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井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3、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不当。如在广告语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标贬抑他人商标的行为; 4、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的意义注册商标(如熊猫文字商标)的行为,或者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描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并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5、组合商标使用不规范的行为。组合商标使用是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三)商品不合法 1、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 【导言】商标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分析导言 【第一章】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 【第二章】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 【第三章第四章】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与行为类别 【5.1】商标叙述性合理运用的认定标准 【5.2】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第六章】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 【结语/参考文献】商标法中商标使用原则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节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一、主观标准--善意 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对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有“使用出于善意”142的主观要求,国外和港台地区相关立法中则包含了“符合工商业的诚实惯例”143、“不与善良风俗相冲突”144、“善意使用”145或“诚实信用”146的要求,即都要求主观方面具有“善意”.各国商标法中都未对“善意”做更多规定,而欧美法院的判例又再次给出了判断“善意”的依据。

在欧洲法院审理的商标指示性使用案件中,“Gillette”案147当属典型。原告Gillette 公司和Gillette 芬兰公司享有“Gillette”、“ SENSOR”商标在荷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注册的类别为尼斯分类第8 类(剃须刀等商品)。被告LA-Laboratories 公司在芬兰销售的“PARASONFLEXOR”品牌可替换刀片上标注了“适用于所有Parason Flexor 和Gillette Sensor 刀柄”字样。2005 年,原告以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其“Gillette”、“ SENSOR”商标为由向赫尔辛基初审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初审法院认为该案可适用《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第6 条1(c)解释,构成合理使用。原告不服,上诉至赫尔辛基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认为原告的商标对于告知公众商品的兼容性来说是必要的,并没有使公众产生误认。原告又上诉至芬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就该案征询欧洲法院的意见。欧洲法院就以下几个问题阐明了观点:(一)《欧共体商标一号指令》第6 条1(c)的条文中仅列举了两种指示商品或服务用途的情况,即零部件和配件,并没有禁止其他情况,因此该条应当适用于所有指示商品或服务用途的行为;(二)对该条的理解应当是:这种使用是向公众提供真实、完整信息的唯一方式,即只有使用涉案商标才能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用途;(三)该条款所指的使用行为应当符合诚实善意的行为准则。同时,欧洲法院列举了 4 种不属于“诚实善意”的情况: (一)该行为使公众误认为行为人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商业

企业商标的运用培训课件

企业商标的运用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商标注册人的义务 1、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三)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四)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五)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六)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什么样的使用才是商标使用

什么样的使用才是商标使用 侵害商标权的构成以商标使用行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如果第三人对某符号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则侵害他人商标权就无从谈起。正确理解商标使用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以及商标使用的方式,是认定侵害商标权行为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一、商标使用的含义 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符号,所谓商标使用,是指将符号用于商业活动中并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构成要件有二: (一)在商业中使用 商标是商业或者交易活动的产物,商标使用的对象商品和服务都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只有以交易为目的或者在商业中使用(in the course of trade)商标才可能构成商标使用。社会公益性使用、家庭内使用或者纯属个人爱好的使用均不属于商业使用。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词典或者百科全书中使用商标是否构成商业使用?(注:Lionel Bently,Brad Sherman: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Oxford UniversityPress,2001,p866—867.)严格地说,此种使用属于词条意义上的商业使用,不是商标使用,但商标出现在词典或者百科全书上,增加了商标被用作指代商品的可能性,商标因此成为通用名称而被撤销注册的几率也相应增加。因此,商标所有人经常希望有权控制此种使用。例如,“LINGUAPHONE”是英国格林风学院有限公司使用在英语口语培训服务上的商标,而我国《新英汉词典》将其作为普通英语单词收录,并将其解释为“灵格风,灵格风教授法(英国的一

种运用唱片进行口语等训练的教学方法)”。(注:《新英汉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78年4月新1版、1985年6月新2版,第742页。)林格风学院有限公司于1995年在我国第9类“录制好的磁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LINGUAPHONE”商标,商标局根据《新英汉词典》的解释认为其已成为通用的名称,作商标缺乏显著性,并予以驳回。(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95标审(二)驳字第005546号]《商标核驳通知书》。)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后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认为,“‘LINGUAPHONE’是申请人的公司名称,也是世界权威性英语词典未作收录的独创文字”,而且“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表明该商标已在数十个国家获准注册,不属于本商品通用名称,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1997)第750号]《“LINGUAPHONE”商标驳回复审终局裁定书》。)对于此种词典上使用他人商标,英国1938年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不构成商业使用,但1994年商标法对此未置可否,我国商标法也无明文规定。 本文认为,从保护注册商标免于淡化为商品名称的角度出发,应当比照《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0条(注:《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0条规定“如果共同体商标编入词典、百科全书或类似参考书,给人的印象是似乎已成为注册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出版社应根据共同体商标所有人的要求,保证至少在最近再版时,注明该词为注册商标”。)作出如下规定:将他人商标编入词典、百科全书或者类似参考书的,商标所有人有权要求编著者或出版社注明该词汇是注册商标。

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与行为类别

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与行为类别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 【导言】商标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分析导言 【第一章】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 【第二章】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 【第三章第四章】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与行为类别 【5.1】商标叙述性合理运用的认定标准 【5.2】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第六章】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 【结语/参考文献】商标法中商标使用原则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 第一节规则适用范围概述 笔者在前文论述过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是商标或者与商标近似的标识,即规则适用的行为对象是商标或者与商标近似的标识,那么关于规则适用的范围,可以从新《商标法》第48 条关于“商标的使用”定义77中得到启示。根据定义可以确定构成“商标使用”须同时满足二个要件:用于商品生产、商品交易或者商业活动中以及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将商标用于生产、交易或者商业活动均属于商业性使用,因此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

为商业性使用。 然而理论界大部分学者并非从“商标的使用”定义出发归纳该规则适用的范围,他们采用不同的归纳方法,由于本文篇幅有限,笔者不再一一列举,仅列举、评述与“商业性使用”相关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商标的合理使用广义上分为商业性合理使用和非商业性合理使用,狭义上指商业性合理使用78.有的学者认为根据合理使用的性质可分为商业性合理使用和非商业性合理使用79.有的学者则认为根据商标的使用环境,商标合理使用可以分为商业性合理使用与非商业性合理使用80.总结这些学者的观点,都认为除了“商业性使用”之外,合理使用规则还应当适用于“非商业性使用”.此外,学者们一致认为“非商业性使用”行为包括新闻报道和评论、滑稽模仿、字典编撰。笔者不认为该规则应当用于解决如此多的商标使用问题,具体理由下述。 第二节规则适用范围分析与总结 一、规则适用范围的分析 笔者认为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商业性使用,不包括非商业性使用,理由如下: 首先,从新《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的使用”来看,“非商业性使用”不属于在生产、流通、营销、广告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的情形。笔者注意到,新《商标法》中“商标的使用”定义并非完全照搬原《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将他人商标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和装潢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将他人商标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和装潢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黄山猴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山太平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判决要点:被告在涉案被诉茶叶商品上将“金魁”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突出使用,属于将原告的“金魁”文字注册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情形,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行为侵犯了原告“金魁”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猴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太平茶业有限公司 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三终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太平茶业公司拥有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的“金魁”商标。该公司的“金魁”商标和“金魁”牌太平猴魁在当地经过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在各类展览会上屡获殊荣。2010年12月,该商标被安徽省工商局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2010年,太平茶业公司在与黄山区广播电视台为“金魁”茶叶形象作宣传,并于2010-2013年在黄山区甘棠收费站竖立“金魁”牌太平猴魁广告牌。 2012 年7月9日,猴王茶业公司从桐城市五洲制罐有限公司购进带有“金魁”的茶叶包装盒,其中合同约定,制罐有限公司严格按照猴王茶业公司确认样品及设计方案生产加工,并不得将与合同约定的有关内容泄露给第三方。猴王茶业公司销售了部分“金魁”包装茶叶。 2012 年9月11日和13日,太平茶业公司分别在猴王茶业公司合肥分公司、北京分公司购买猴魁茶叶,发票上载明:商品为太平猴魁“金魁”、收款单位为猴王茶业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等信息。 2012 年11月13日,太平茶业公司申请安徽省黄山市恒平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在黄山市黄山区的黄山猴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点购买了茶叶一盒,发票载明:货物名称茶叶、销货单位名称黄山猴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 猴王茶业公司印制的折叠广告彩页中有“金魁系列之金玉满堂”的产品系列介绍,以及包装物彩色图片。 原审庭审中,太平茶业公司将其从猴王茶业公司在北京和合肥两地分公司购买的产品予以展示。产品中除带R的“鑫猴王”商标图案外,均有竖向排列的艺术体“金魁”字样。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附件23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三)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1.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情况。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商品生产市场主体或者服务提供市场主体。 (1)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否自行改变,应对比商标注册证书和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情况,看两者是否一致; (2)检查商标注册人名义和地址是否自行改变,应对比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登记事项与商标注册证载明事项,看两者是否一致; (3)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不多于20件(含20件)的,抽查1—3件;多于20件的,在5%比例内抽查。

2.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市场主体使用的注册商标属于被许可使用的情况。 (1)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明确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关系; (2)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商品标注情况,看是否标注了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商标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而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况; 检查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制品商标注册证。 4.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1)查看市场主体商品商标是否标注有“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或?。 (2)如有上述标注,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商标注册证。 5.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商品生产市场主体或服务提供市场主体。 对照商标法第十条内容,检查市场主体生产商品商标标注情况。

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

1.注册商标的使用规范 一是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 二是使用的商标须合法; 三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 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2.未注册商标 主要指的是实际使用的商标须合法,既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也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不规范使用行为。 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商标不规范使用违背公平竞争的准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宗旨。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既包括一般不规范使用行为,也包括严重不规范使用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注册商标不规范类型 (一)使用商标的主体 主要表现: 1.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当变不变”; 2.企业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却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的行为,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而变”; 3.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并以他人名义进行使用的行为;;

4.商标许可使用不当的行为。 (二)商标不合法表现 主要表现: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其组合但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2.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原注册人没有申请续展仍然继续使用井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3广告宣传中商标使用不当。如在广告语中,使用他人的商标抬高自己商标的知名度或者以自己的商标贬抑他人商标的行为; 4.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猫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听觉的意义注册商标(如熊猫文字商标)的行为,或者纯听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如熊描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纯视觉意义的注册商标并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5.组合商标使用不规范的行为。组合商标使用是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三)商品不合法 主要表现: 1.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仍然加注注册商标标记的行为; 2.服务商标使用不当的行为; 3.擅自改变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或者实际使用的商品名称模糊、概念含混;

商标使用策略有哪些

商标使用策略有哪些 商标的使用是商标策略的中心内容。使用商标的目的,在于使商品购买者通过商标来认识和熟悉企业与企业的产品,树立商标信誉,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在社会上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商标使用行为要合法。使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不仅关系到使用商标的效果,也关系到企业的注册商标能否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关系到商标权能否维持。 企业合法使用商标应注意以下几点: 1.商标注册后要立即实际作用,并提交使用证明,不立即使用的,要提交商标作用宣誓书,否则可能丧失商标权。 2.企业使用商标不要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更不能擅自仿冒、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也不能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结构或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 3.要及时申请续展注册,防止因注册商标有效期满而丧失商标权。 4.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种类要多样化。根据美国商标法,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和音响商标都允许注册使用。目前中国大部分企业使用或申请的注册商标种类过分单一,只使用或注册商品商标,这不利于企业有效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建立商标信誉。 商标使用策略存在以下几种方式: 1.使用注册商标与不使用商标策略

当今世界商标的使用仍其普遍,几乎没有不带商标的产品。同时,在日用必需品如药品方面则出现向“非商标化”逆转的迹象,这种作法的意图是控制包装和印刷广告费用,以便向消费者提供廉价商品。现今美国35万家零售店中有10万家经营无注册商标的大众商品。 2.使用保证商标策略 保证商标也叫证明商标,是用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点的商标。使用保证商标可以使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更放心,提高销售量。但段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其商品必须保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如达不到标准,按侵犯商标专用权处理。 3.个别商标策略 即销售者对每项产品或每一产品生产线使用不同的个别商标。这一策略适于那种把市场进行细分的厂家,这样,商标会更清新、更具体。由于个别商标与销售这个品牌的企业本身联系不大,因此一个牌子倒了,不会对企业其它产品产生多大的危害。 当然,使用个别商标后,一项总的产品被分成了多个商标进行管理,要比管理一个商标更为复杂,必然会增加推销工作的难度和成本。 4.统一商标策略 即企业对自己的某些产品或所有产品冠以一个统一的商标名称。对不同产品采用统一的商标名称。对不同产品采用统一商标名称可以导致品牌中不同产品之间的需求,某种统一商标已经确立和流行,便可以较小的成本和风险则顺利地在这一商标下推出新的产品。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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