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GB 5749—2006代替GB 5749-852007-07-01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1 0.002 0.0005
0.3 0.003
1.0 0.05
5 0.4 0.001 0.0001 0.017 5 300
不小于 6.5 且不大于 9.5 1500 550 5 0.5 0.3 300 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 GB 3838 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 GB/T 14848 要求。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表 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和)
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 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1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tandard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报批稿)2006-××-××发布2006-××-×× 实施ICS C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749—2006代替GB 5749-8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
活质量。
因此,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人们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指对生活饮用水质量的要求和规定。
它包括了水质的理
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有害物质指标等内容。
通过对这些指标的监测和检测,可以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从而保障人们的健康。
首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水质的理化指标,包括水的颜色、透明度、
气味、味道、pH值、浑浊度等。
这些指标反映了水的基本性质,对水质的卫生安
全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微生物指标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的重要内容。
微生物污染是导致水
源污染和传播水源性疾病的主要原因之一。
因此,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大肠菌群、霉菌、藻类等微生物的含量都有相应的限制要求。
此外,有害物质指标也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这些有
害物质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物污染等,它们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
因此,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这些有害物质的含量也有相应的限制和要求。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关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所饮用的水源符合相
关的卫生标准。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水质的监测和管理,确保人们能够安全、放心地饮用水源。
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管和管理,才能够保障人们的饮水安全,维护人们的健康。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中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分为三个级别:一类、二类、三类。
以下是各项指标的标准:一类水(直接供人饮用):1. 总大肠菌群:不得检出;2. 水中臭味、异味:无异味、无臭味;3. PH值:6.5~8.5;4. 总硬度(以CaCO3计):不大于300mg/L;5. 溶解性总固体:不大于1000mg/L;6. 氨氮:不大于0.15mg/L;7. 铅:不大于0.01mg/L;8. 汞:不大于0.001mg/L;9. 六价铬:不大于0.05mg/L;10. 氰化物:不大于0.05mg/L;11. 氟化物:不大于1.0mg/L;12. 硒:不大于0.01mg/L;13. 砷:不大于0.01mg/L;14. 氯离子:不大于350mg/L。
二类水(经过煮沸、净化后可供人饮用):1. 总大肠菌群:不大于100个/L;2. 水中臭味、异味:无异味、无臭味;3. PH值:6.0~9.0;4. 总硬度(以CaCO3计):不大于450mg/L;5. 溶解性总固体:不大于1500mg/L;6. 氨氮:不大于0.5mg/L;7. 铅:不大于0.05mg/L;8. 汞:不大于0.001mg/L;9. 六价铬:不大于0.05mg/L;10. 氰化物:不大于0.05mg/L;11. 氟化物:不大于1.5mg/L;12. 硒:不大于0.01mg/L;13. 砷:不大于0.05mg/L;14. 氯离子:不大于450mg/L。
三类水(不宜直接饮用):1. 总大肠菌群:不大于1000个/L;2. 水中臭味、异味:无剧烈异味、无臭味;3. PH值:6.0~9.0;4. 总硬度(以CaCO3计):不大于550mg/L;5. 溶解性总固体:不大于2000mg/L;6. 氨氮:不大于1.5mg/L;7. 铅:不大于0.10mg/L;8. 汞:不大于0.001mg/L;9. 六价铬:不大于0.05mg/L;10. 氰化物:不大于0.10mg/L;11. 氟化物:不大于1.5mg/L;12. 硒:不大于0.01mg/L;13. 砷:不大于0.05mg/L;14. 氯离子:不大于600mg/L。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常规指标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常规指标英文回答:The "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is a set of regulations that specify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quality of drinking water. These regulations cover various aspects, including physical, chemical, and microbiological parameters. Here are some of the common indicators required by the standard:1. Appearance: The water should be clear and free from any suspended solids, sediment, or floating matter.2. Odor and taste: The water should be odorless and have a pleasant taste. It should not have any strange or objectionable smells.3. pH value: The pH value of the water should be within the range of 6.5 to 8.5. This ensures that the water is neither too acidic nor too alkaline.4. Turbidity: Turbidity refers to the cloudiness or haziness of the water caused by suspended particles. The standard requires that the turbidity should not exceed a certain limit.5. Total dissolved solids (TDS): TDS refers to thetotal amount of dissolved substances in the water,including minerals, salts, and other organic and inorganic compounds. The standard sets a maximum limit for TDS to ensure the water's safety for consumption.6. Chlorine residual: Chlorine is commonly used as a disinfectant in water treatment. The standard requires that the water should have a residual chlorine concentration within a specified range to ensure its disinfection effectiveness.7. Total coliforms: Coliform bacteria are indicators of the microbial quality of water. The standard sets a limit for the presence of total coliforms in drinking water to ensure its safety.8. Escherichia coli (E. coli): E. coli is a specific type of coliform bacteria that indicates fecal contamination. The standard prohibits the presence of E. coli in drinking water.9. Heavy metals: The standard specifies limits for various heavy metals, such as lead, arsenic, cadmium, and mercury, to prevent their harmful effects on human health.10. Pesticides and organic pollutants: The standard sets limits for the concentration of pesticides and organic pollutants in drinking water to ensure its safety.中文回答:《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一套规定饮用水质量要求的法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指标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指标
生活饮用水是指供人们日常饮用、烹调、洗涤、洗浴等用途的水,其质量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因此,为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水质标准。
以下是中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指标。
1.色度
色度是指水中有色物质的含量,通常用哈氏度(Hazen单位)表示。
国家标准规定,生活饮用水色度值不得超过15度。
2.浑浊度
3.气味与味道
气味与味道通常是由有机物质(如腐败物、微生物等)引起的。
国家标准规定,生活饮用水不应有刺激性、难闻或奇怪的气味和味道。
4.总硬度
总硬度是指水中的钙、镁等离子硬度的总和,通常用mg/L表示。
国家标准规定,生活饮用水总硬度应不超过450mg/L。
5.总溶解固体(TDS)
6.PH值
PH值是指水的酸碱性程度。
国家标准规定,生活饮用水PH值应在6.5-8.5之间。
7.余氯
8.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主要包括大肠菌群、菌落总数等。
国家标准规定,生活饮用水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菌落总数应不超过100CFU/mL。
9.有害物质
有害物质指水中有害元素和化学物质,如砷、铅、汞等。
国家标准规定,生活饮用水中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标准。
10.放射性物质
总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指标是保障人们健康的重要标准之一。
各地应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对生活饮用水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是我国规定的一项国家标准,主要涵盖了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和监测方法。
该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适用范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适用于各类城镇供水、农村供水以及生活饮用水质量卫生监测。
二、基本要求: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以下基本卫生要求:
1、色、味、臭应与普通自来水相同;
2、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耐热大肠杆菌的数量应符合卫生法规定的限量要求;
3、水中镍、砷、氟、硒等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限量;
4、水中病原微生物和有害化学物质的含量应符合卫生要求,以保障人体健康。
三、检测方法:
生活饮用水的监测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物理指标的测量:如水的颜色、气味、浑浊度、透明度等物理指标的测定;
2、化学指标的测量:如水的PH值、溶解氧、氨氮、总硬度、氟化物等化学指标的测定;
3、微生物指标的检测:如大肠菌群、总大肠菌、耐热大肠杆菌等微生物指标的测定;
4、金属元素的测量:如铜、铅、锌、镉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四、卫生监测:
为了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需要进行定期的卫生
监测。
在监测过程中,主要应检测水源水质、管网水质等多个环节,并对不合格的水进行处理,以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总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
的一项基本措施,各地方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并确保每一阶段的执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cl含量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cl含量一、介绍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的基本需求,其质量对人们的健康至关重要。
而生活饮用水中的CL含量是衡量其卫生标准的重要指标之一。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生活饮用水中CL含量的相关内容。
二、什么是CL?CL是氯元素的化学符号,是一种常见的卤素元素,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
由于氯具有氧化性和杀菌能力,因此在水处理过程中常用氯化物来进行消毒和预防微生物的繁殖。
2.1 生活饮用水中的CL含量生活饮用水中的CL含量是指水中溶解氯离子的浓度。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生活饮用水中的CL含量应在一定范围内,以确保水质的安全和卫生。
2.2 CL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适量的CL含量可以杀灭水中的病原微生物,保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然而,过高的CL含量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
长期饮用含CL过高的水会导致胃肠道不适、消化不良等问题,甚至可能导致肾脏病变和癌症等严重疾病。
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制定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中CL含量也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指标。
3.1 国际标准国际上常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生活饮用水指南》。
根据该指南,水中的CL含量不应超过一定标准。
3.2 中国标准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研究结果,制定了适用于中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中也包括了对CL含量的规定。
四、CL含量的监测与控制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的质量,各地都建立了相应的监测体系,对生活饮用水中的CL含量进行定期检测。
4.1 监测方法目前,常用的监测方法包括化学分析法、光谱分析法等。
这些方法能够准确测定水中的CL含量,为相关部门制定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4.2 控制措施如果监测结果显示生活饮用水中的CL含量超标,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例如,可以调整水处理过程中的氯化剂投加量,优化处理技术,降低CL含量。
五、如何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安全为了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安全,除了控制CL含量外,还需要从多个环节入手采取综合措施。
2020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GB 5749-851985-08-05批准1985-08-06实施1 总则1.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 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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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
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
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表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表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