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捍卫生活品质 推动产业升级国内外标准动态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发布项团体标准捍卫生活品质 推动产业升级国内外标准动态检查制定的团体标准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重点检查团体标准的标准化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发布的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别;属于淘汰类别的,则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
(三)团体标准编号是否符合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注:XXX 仅代表示意数字,不代表数字位数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号重复。
未按照上述规则编号的,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
三、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号重复。
四、工作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就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鉴于团体标准技术性、专业性强,涵盖领域广,市场监管捍卫生活品质 推动产业升级国内外标准动态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合中的对应信息一致;检查该地方标企业执行团体标准的,检查该团体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合中的对应信息一致。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捍卫生活品质 推动产业升级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合上公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国内外标准动态GB/T 18801―2015《空气净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副院长马德军就目前空气净化器行业背景、全球环境污染问题、空气净化器IEC 标准制订情况发表了重要讲话,表示当前空气净化器不局限于去除颗粒物功能,未来产品发展要结合花粉过敏原、臭氧、异味等问题;不要局限于国内市场,印度等发展中国际市场也同样需求很大。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嘿,亲爱的同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这可是个大工程,咱们要一步步来,争取做到既严谨又有趣味。
下面就是我的思考过程,咱们一起来看看吧。
咱们得明确一下“双随机、一公开”的定义。
简单来说,就是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分配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公开透明。
这样一来,既能保证公平公正,又能提高工作效率。
好了,下面进入正题。
一、工作目标1.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确保监管工作规范、高效、透明。
2.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强化企业自律,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二、工作原则1.公平公正:确保随机抽取的公正性,避免人为干预。
2.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开展监管工作。
3.动态调整:根据监管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随机抽取的比例和频次。
4.公开透明: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步骤1.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监管任务、检查范围、检查频率等。
2.建立检查对象库:将监管范围内的企业纳入检查对象库,实行动态管理。
3.建立检查人员库:将具备检查资质的人员纳入检查人员库,实行动态调整。
4.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根据监管任务和检查频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5.随机分配检查人员:将抽取的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匹配,确保公平公正。
6.开展检查工作:检查人员按照检查方案,对企业进行检查。
7.公开检查结果:检查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8.整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合规经营。
9.持续监管:对检查对象进行持续监管,确保监管效果。
四、组织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管工作。
2.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协作,确保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3.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4.强化科技支撑: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_双随机监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双随机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X〕x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字〔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在市场监管领域的监管职能职责,依据《XX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制定在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一、成立开展市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市场监管全局性工作,由各业务条线共同参与完成。
结合我局在市场监管领域的监管职能职责,为切实做好在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余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业务股室、市场监管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企业信用信息监管股,党组成员、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XX、XX为工作人员。
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定向抽查工作流程(一)年度抽查检查计划(责任股室:各业务股室、市场监管所)结合《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指引》(第一版),各业务股室在广泛征求各市场监管所重点监管领域和监管对象意见后,对应“抽查指引”、结合本业务条线工作,在每年X月X日前报送下一年度抽查计划到信用信息监管股。
报送抽查计划的原则。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X〕X号)文件规定:1.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2.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但不得低于5%(二)制定抽查检查方案(各业务股室)报送年度抽查检查计划的股室为《定向抽查检查方案》制定的责任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模板】

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以及省、市市场监管局及省、市、区政府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市场主体和检查人员,并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检查结果通过一定媒介对外公开,供社会大众查阅。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遵循依法、随机、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监督检查,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外,包括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等都必须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区级企业信用监管部门或与区级负责双随机抽查对应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级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相关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计划的制定,确定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业务部门;各业务部门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牵头组织双随机抽查工作,并负责相关抽查结果的公示。
每年3月1日前,各业务部门应向企业信用监管部门或与区级负责双随机抽查对应的部门报送本业务部门年度抽查计划,内容应包括抽查计划名称、组织实施单位、抽查类型、抽查比例、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抽查时限、实施检查单位、配合单位等信息。
其中抽查比例应不低于上级部门要求。
区级业务部门在制定抽查计划时,要结合“三合一”机构的特点,按照“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的工作要求,积极整合资源,在机关内部实现跨业务部门的联合检查,在外部积极邀请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联合检查,构建联合执法新机制。
配合部门应向牵头部门提供具体的抽查事项,并做好本部门的人员选派和业务培训,积极参与联合抽查。
区级除落实上级确定年度抽查计划外,可以根据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和辖区市场秩序突出风险为导向,提出本辖区双随机抽查需求,确定相应的抽查事项清单,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向上级局及地方政府报备,抽查计划可以根据实际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后计划也要按规定上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7.09•【文号】国市监信规〔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提高市场监管效能、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强行风建设、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推行联合抽查检查,取得积极成效,但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仍然存在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
为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和流程,持续提升协同监管能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观念,突出问题导向,以提高涉企行政检查质量和效能为目标,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精细化、智能化,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持续增强监管规范性、精准性、有效性和透明度,带动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促进营造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二、持续提升监管效能(一)动态更新“一单两库”。
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推进“一单、两库、一指引”规范化、精准化,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动态更新。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公布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加强与部门权责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的衔接。
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文件的解读

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文件的解读2015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在政府管理方式和规范市场执法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
所谓双随机、一公开,就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双随机内容要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一公开内容加快政府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推行背景从根本上说,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自然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问题。
政府监管,即政府为矫正市场失灵在市场机制框架内,基于法律制定相关规范标准,对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及伴随其经济活动而产生的社会问题进行的干预和调控行为。
然而,政府监管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失灵风险:(2)首先,过度监管可能导致监管成本(主要指监管机构运行成本和企业因此增加的成本)大于监管收益(如市场环境改善),从而导致整体福利降低。
例如,我国当前监管工作存在着检查任性、执法扰民等问题,企业疲于应付各种检查,负担大大增加,一些小规模创新型企业甚至因此被扼杀。
其次,企业、监管机构及各级政府间复杂的利益博弈,可能导致监管俘获。
例如,有些执法人员与企业形成了猫鼠共谋的利益链条,监管人员利用执法寻租,企业利用处罚行贿,造成人情监管、选择性执法,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最后,企业相对于监管机构的信息优势,可能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实现有效监管。
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受困于信息缺失,但在信息收集方面又面临着技术、方法、人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使得高水平、高效率的监管几乎不可能实现。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原则】“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
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依法、公开。
第四条【工作要求】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五条【协调联动】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如有必要,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六条【执行机构】县城管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并配合好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随机抽查工作。
第七条【清单的制定和公布】县城管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依据、抽查频次、抽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执法人员名录库】县城管局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等。
第九条【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条【检查人员的抽取】通过摇号、机选等形式从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总结
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总结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监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监管需求,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我国自2019年起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2024年,这一监管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深入实施和不断完善,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工作推进情况(一)完善监管机制在2024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响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号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进行了完善。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市的监管工作,形成了由政府统一领导、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协同监管机制。
这一机制的建立,不仅提高了监管的效率,还增强了监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规范抽查事项为了确保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多个地区制定了详细的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了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和方式。
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了监管权限和检查对象,为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强化信息公开在信息公开方面,各地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了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推进了跨部门、跨层级涉企信息的归集共享,大大提高了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了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二、工作成效(一)提升监管效能通过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提高了问题发现率和监管的针对性。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通过“人工智能+互联网+信用+双随机”监管模式,提高了监管效能,减少了对企业的不必要干扰。
这种模式的应用,不仅提升了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还为企业提供了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优化营商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的实施,减轻了企业负担,提升了企业的满意度和市场的活力。
韩城市通过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这种监管模式的推行,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经营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
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X〕5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X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X〕30号),依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X〕18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发〔X〕9号)精神,按照依法监管、科学监管、阳光监管、综合监管四个基本原则,现就全面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以下简称“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规范监管和执法行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一)坚持依法监管。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二)坚持公正公开。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做到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坚持协同高效。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联合激励惩戒,探索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有序推进综合执法。
二、工作内容和目标(一)工作内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各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市场监管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除处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以外,均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
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用本办法。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管相关部门)是指对各市场领域中的生产、经营、交易行为,商品,服务和工程建设等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监管相关部门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行政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各级监管相关部门应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实现常态化。
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排查、巡查。
因检查对象数量或执法检查人员数量限制无法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可以只进行检查对象或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行政检查的,可以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五条开展市、区两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现一次多查。
第六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坚持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组织开展区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九条建立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制度,协同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十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推动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并牵头组织市级联席会议,推动市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各市级监管相关部门负责推动、指导、督促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参加市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2.01•【文号】国市监信〔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抽查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有效支撑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深刻认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
“双随机、一公开”是市场监管的深刻变革。
随着简政放权的不断推进,市场主体大量增长,各类新业态层出不穷,一些领域风险突出,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新挑战。
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公平公正监管为基本遵循,“管优不是管乱、管活不是管死”,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序竞争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实践表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显著提升了监管效能,缓解了监管对象与监管力量之间的突出矛盾,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企业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适应了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在市场监管职能整合的大背景下,加快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着力提升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统筹协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市场监管全局性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加强统筹协调,注重内部各业务条线的职能整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中。
总局各业务司局、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整合日常监管任务,避免重复多头布置,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总局各业务司局要加强工作指导,监管承担检验检测职能的各相关单位按照抽查规范开展工作。
(三)正确处理双随机抽查与其他专项或重点检查的关系。
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
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行业、抽查区域及抽查比例,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二、统一各项制度(一)统一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按照市场监管职能整合的要求,总局编制《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清单》,梳理本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交由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的监管执法事项,增加相应内容,制定省级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
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
总局和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工作实际情况对《清单》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统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总局各相关司局要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统筹建立各领域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现动态更新,做到“底数清”。
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和其他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应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建立。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本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业务条线所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工作效率。
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三)统一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
总局适时制定抽查工作指引,对《清单》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就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统一监管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建设。
2019年底前初步实现涉及各类市场主体的双随机抽查依托公示系统统一进行。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实现全过程留痕。
畅通数据归集路径,确保各类专业性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市场主体名下。
三、规范检查流程(一)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要求和省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检查对象和检查方式相近的,应当合并安排。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省级统一抽查和各市、县级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以及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于每年1月底前统筹制定省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2019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于2019年3月底前制定完成。
总局于每年年底前针对《清单》中的各类抽查事项确定下一年度抽查比例范围。
总局相关司局确需本级开展抽查的,要汇总形成总局抽查工作计划,明确由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承担检查或配合实施的事项。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
在抽取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抽取过程要确保公开、公正。
(三)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执法检查人员的匹配工作。
要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
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
(四)合理确定抽查检查方式。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方式。
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抽查检查中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抽查检查效率和发现问题的能力。
(五)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和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
积极向其他政府部门推送行政处罚、“黑名单”等相关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
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六)积极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与市场监管领域各相关部门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厘清责任边界(一)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追责情形。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免责情形。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五、加强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健全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经费保障,以实施统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契机,推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能整合后的“化学融合”。
(二)做好宣传培训。
加强舆论宣传,通过新闻报道、专题片、访谈等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展示市场监管部门公正、廉洁、依法、审慎监管的良好形象,加快形成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总局各相关业务司局要加强对基层和一线执法检查人员的培训,提升监管执法能力。
(三)强化考核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