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送保利【机械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

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一、引言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招投标过程,保证公平竞争,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
本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透明、有序,并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的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
三、目标与原则1. 目标:a. 促进公平竞争: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投标活动,并避免任何可能导致失职的行为。
b. 提高采购效率:通过明确的流程和规范的操作,减少采购时间,提高工程项目的进度。
c. 保证质量与安全:确保在招投标过程中的选择能够提供高质量、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
d. 控制成本:通过公平的招标过程,获取有竞争力的价格,并在质量与成本之间寻求最佳平衡。
2. 原则:a. 公平原则:所有投标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投标,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
b. 透明原则: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过程等都要明确公开,以确保信息对所有参与者公平透明。
c. 诚实守信原则:所有参与者必须遵守合同、法律法规等规定,确保诚实守信的行为。
d. 高效原则:确保招投标工作的高效进行,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和浪费。
e. 经济原则: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寻求最低成本的方案。
四、招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a.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工程性质、规模、要求等。
b. 招标公告需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都能获得充分的信息。
2. 技术文件准备:a. 招标人准备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规范、图纸、合同草案等。
b. 招标文件需明确评标标准、合同条款等,确保投标人清楚了解要求。
3. 邀请投标:a. 发送招标邀请函给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邀请他们参与投标。
b. 邀请函需明确投标截止日期、递交方式等。
4. 投标文件递交:a. 投标人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并尽量在截止日期前完成。
b. 递交的投标文件需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则将被视为废标。
国家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

国家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施工承发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招标条件。
未达到招标条件的,不得组织招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规模、标准、技术要求、投标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媒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地点、时间、投标资格条件、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法承担招标代理责任。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建立资格审查制度,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应当载明审查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为投标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保证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权。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踏勘现场,回答投标人的疑问,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投标资格,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信誉。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第十五条投标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
代理人参加投标的,应当提交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行为,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额、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开标地点等内容。
第五条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和本地区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并确保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投标报价的合理性等。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会议,公开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投标资格,包括具有相应的企业资质、良好的财务状况、技术力量和项目管理能力等。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纪律,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章评标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评审投标文件,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客观。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商务评审等。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报价、工期、质量、服务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中标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建设。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4篇)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提高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度,保证项目施工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实施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最优承包方,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应建立健全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方式选择、资格预审、投标评审、中标通知、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工程招投标环节的制度和流程。
第五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依法建立起严格的监管机构,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
第六条工程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不公平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工程招投标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多元化参与,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八条工程招投标应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真实反映工程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编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日等。
(二)工程规划:应明确工程的整体布局、建设目标和规划。
(三)工程概算:应明确工程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四)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应明确工程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
(五)合同条款:应明确各方之间的权责,包括履约条件、违约责任等。
(六)评标指标和评标方法:应明确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应明确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程序。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和修改,确保适应工程项目的需要。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充分借鉴先进的国内外工程招投标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修改应经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查,修改过的招标文件应重新公告并延长投标截止日。
工程类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

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些原则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将工程劳务分包项目及公司大宗材料采购全部实行招标管理。
其目的是控制存本,保证质量,提高单位工程的经济效益,特制定如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关于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根据已开工的工程、分项工程的劳务分包及大宗材料采购发布招标信息,发布信息为7个工作日。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无论是招标通知、资格预审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可供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竟争所需要的信息,完整的招标文件。
另外,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但是,信息的公开也是相对的,对于一些需要保密的事项是不可以公开的。
例如:评标小组的名单、项目标的价格等在确定中标结果之前不能公开。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小组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竟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竟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
另外,招标小组成员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竟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可有特殊。
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真实、并结合招标小组人员考察投标人的在建项目以及考评报告书、施工管理水平综合能力进行评标。
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和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为目的民事活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例如:在投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假借别的企业资质,弄虚作假来投标,招标小组应拒绝。
第二章工程项目招标范围一.各专业劳务分包部分:1、土方工程;2、深基坑支护工程;3、人工挖孔桩工程;4、钢筋制作与安装工程;5、模板制作与安装工程;6、主体工程;7、脚手架工程;8、装饰装修工程;9、防水保温工程;10、塑钢铝合金门窗工程;11、水电安装工程;12、金属构件制作安装工程;13、消防通风工程;14、市政配套工程;15、小区景观工程;16、小区绿化工程;17、小区智能化监控系统工程。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提高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度,保证项目施工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包括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实施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最优承包方,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应建立健全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方式选择、资格预审、投标评审、中标通知、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工程招投标环节的制度和流程。
第五条工程招投标管理应依法建立起严格的监管机构,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
第六条工程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附加条件、不公平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工程招投标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鼓励多元化参与,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八条工程招投标应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真实反映工程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编制。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日等。
(二)工程规划:应明确工程的整体布局、建设目标和规划。
(三)工程概算:应明确工程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四)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应明确工程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
(五)合同条款:应明确各方之间的权责,包括履约条件、违约责任等。
(六)评标指标和评标方法:应明确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应明确招标文件的编制和修改程序。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和修改,确保适应工程项目的需要。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充分借鉴先进的国内外工程招投标经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的修改应经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审查,修改过的招标文件应重新公告并延长投标截止日。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维护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管理,包括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招标,实行竞争性招标,确保投标人平等参与。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工程招投标中的腐败行为。
第二章招标文件第五条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并公示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规模、投资估算等。
2.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
3.技术要求:包括工程设计要求、施工进度安排、质量控制要求等。
4.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签订条件、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供给投标人索取,索取招标文件应交纳一定的费用。
第七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报价:包括工程总造价、分包工程造价等。
2.技术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施工周期等。
3.资质证明:包括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人员证书等。
第八条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文件。
第三章评标与中标第九条招标人应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3.投标人的资质和能力。
4.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根据评审结果,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第四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十一条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工程合同。
合同应明确工程的目标、范围、质量要求、工期等。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期间,招标人应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三条如有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
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1. 引言工程招投标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它涉及到工程项目的计划、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多个环节。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工程招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 基本原则公开、公平:招投标过程应公开透明,所有参与者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诚信、守法:所有参与者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参与招投标活动。
真实、准确:所有招投标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4. 招标程序4.1. 招标公告招标方应在相关媒体或招标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要求。
招标公告应至少提前30天发布,以保障有足够的时间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提交与评审潜在投标方应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提交。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函、技术方案、工程报价及施工计划等。
招标方应组织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公开并及时通知所有参投标方。
4.3. 中标公示与合同签订招标方应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进行中标公示。
中标候选人与招标方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签订正式合同。
5. 监督与控制5.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招投标过程中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2. 投诉处理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投诉,监督机构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方反馈处理结果。
6. 处罚与惩戒6.1. 违规情况处理对于违反相关招投标规定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等。
6.2. 失信行为的处理对于重大失信行为,监督机构可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向公众公示,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
7. 结语本规定旨在加强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招投标管理条例
招投标管理条例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标投标活动,包括采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等领域。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标竞争,提高招投标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招标投标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方式,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公共资源的利用要求,灵活选择适当的招标投标形式。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六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发布公告,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和投标文件。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符合招标条件和技术规范的投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当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中标结果公告,并向投标人提供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投标保证金第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交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履行投标承诺的保证。
第十二条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退还和冻结等事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处理违反投标承诺的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招标规定的投标人和中标人,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限制参与投标、撤销中标资格等。
第十五条对于故意串通、行贿受贿、提供虚假资料等损害招标投标活动公正性和诚信性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一份,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表、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附件:招标文件模板范本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
招投标管理条例
招投标管理条例一、引言招投标管理条例是指为规范招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我国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类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二、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参与各方能够平等竞争,信息公示及时准确,保证公开的选择标准。
2. 公平竞争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平、公正,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偏向。
3. 诚信原则:各参与方应本着真实、合法、诚信的原则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守相关规定。
4. 经济效益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5. 稽核监督原则: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加强审计与监察力度,确保招投标活动公正、合法。
三、招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方应向社会公告招标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代理机构、投标资格条件、投标文件领取和递交方式等。
2. 投标文件递交: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应及时准确地递交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
3. 投标评审:招标方应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事先确定的评分标准对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
4. 中标公告:招标方应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
5. 合同签订:中标供应商与招标方签署合同,明确双方权益与义务,并约定履行期限和支付方式等。
四、招投标管理要求1. 招标方应明确招投标项目的需求和技术规范,确保所需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和性能满足要求。
2. 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招投标活动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投标人应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准确的投标文件,不得串通投标人以达到限制竞争或损害公平竞争的目的。
4. 招投标活动中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实施客观公正的评审,严守保密原则,对质疑和异议进行公开和透明处理。
5. 招标方和中标供应商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以及支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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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 cheng 保利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招标活动,促进公司品牌发展,保护公司利益,保证项目开发质量,防止招投标过程中不良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品牌管理原则。 第三条 由公司投资所发生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材料或部品采购、监理和其他公司经营需要进行的招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除政府规定要求进入招标交易中心以外的标的,应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两种方式进行。 第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招标领导小组根据不同标的在开标后指定各方面专业人员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对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招标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材料或部品采购、监理和其他公司经营需要进行的招标事项。 第八条 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是指公司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cheng cheng 应、施工、装饰装修等,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公司要求的总承包单位的行为。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公司通过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方案的招标,将该工程的勘察任务和工程设计任务发包给符合公司要求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 工程施工招标,是指公司将工程项目的基础、土建、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施工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公司要求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设备、材料或部品供应招标,是指公司将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建设材料或部品的供应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公司要求的供应单位的行为。 建设监理招标,是指公司将工程的监理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符合公司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其他公司经营需要进行的招标活动,是指公司为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经营成本的活动,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符合公司要求的单位的行为。 第九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时,应当取得该项目的土地中标通知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时,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进行建设全过程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立项审批手续;进行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招标时,应当完成勘察和方案设计、报建工作; (四)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落实;cheng cheng 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 (五)进行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时,应当完成设计工作,设备及材料的技术性能已确定。
第三章 投标单位的确定 第十条 在选定合作单位时,应以维护保利地产品牌为宗旨,实现强强合作,所选定的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综合实力应在行业内被公认处于领先水平; (二) 具有相当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良好信誉,与其合作可以有效提升公司产品形象和产品质量; (三) 其产品和服务应具有省级以上或国际上通用的品质保证或资质等级,符合保利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 对于经过长期合作,对公司发展有重大促进的单位可与其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第十一条 在选定合作单位时,遵循分开采购、多家合作的原则,在战略合作中引入竞争机制,即在公司同一项目及不同项目的同类工程中与两个以上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第十二条 公司不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三条 招标的组织形式,可分别采取下列三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即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互联网或其他有效途径cheng cheng 公布招标公告实行的招标; (二)邀请招标。即向符合公司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实行的招标; (三)议标。即对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受工程条件限制或工期紧迫的工程招标。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办部门编制招标书,对技术标和经济标内容、中标原则和投标书格式进行确定。 (二)经办部门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对拟投标单位进行预选,包括资格审查、现场考察,并提交预选单位的考察报告,原则上拟投标单位五家左右。 (三)由招标领导小组组织,对招标书内容和预选单位考察报告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确定招标书内容和预选投标单位名单,由经办部门向投标单位发出招标书。 (四)由经办部门组织,举行招标答疑会议。 (五)在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接收投标单位编制的投标书及设计方案、模型。 (六)视招标需要,由预决算部按照招标文件和相关图纸编制标底。 (七)由招标领导小组主持,经办部门召集各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举行开标会议,根据各投标人的报价编制《开标情况统计表》,由各投标人和公司的与会人员签字认可。 (八)投标单位离场后,由招标领导小组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招标项目,可从公司外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评标。 (九)开标会议结束后,必须在招标领导小组监督下,立即将《开标情况统计表》、投标报价单、投标书正本原件和招标书原件封存,无特殊情况,任何人cheng cheng 不得借阅,如需借阅,必须经公司领导签字批准。封存的文件在项目全部完成后可由经办部门申报销毁。 (十)评标小组按照招标书规定的原则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提交评标报告,并在报告中推荐2~3家继续商洽的单位,提出洽谈顺序; (十一)招标领导小组对评标报告进行讨论,形成会议纪要。经办部门按照决议依次与投标人洽谈,将最后洽谈结果报招标领导小组和公司领导确认,对于重大工程项目,由公司总经理直接参与洽谈。 (十二)依据洽谈结果,由经办部门填写《招标结果呈批件》,由招标领导小组、评标小组和公司领导签字生效,确定中标单位,发给《中标通知书》;对于落标单位,在定标后三日内发给公司统一格式的落标通知书或感谢函。 第十五条 招标经办部门编制的招标书应采用公司统一格式编制,并对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项目需求书、评标定标原则进行详细清晰的描述,对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方案、报价表进行规范要求,使之在以后的评标过程中具有可比性。 招标书同时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至少提供以下资料: (一) 开标一览表; (二) 投标价格明细表; (三) 投标人声明; (四) 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图纸、模型); (五) 工程组织方案; (六) 投标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公司曾经或在建项目简介、公司资产状况; (七) 组织架构、内部管理情况、主要从业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 cheng cheng (八) 生产设备、检测仪器及主要工艺一览表; (九) 法人授权委托书; (十) 资质证明书、所获荣誉、产品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招标经办部门发出招标书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人。变更文件与原招标书一并存档。 第十七条 如需编制招标项目的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书,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招标经办部门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从招标书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般为三到二十日,设计或勘查招标视项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招标经办部门举行招标答疑会议时,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应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 招标会议举行后,招标经办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查并负责答疑。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人签名后,送达公司指定地点。法定代表人委托签名的,应当开具书面委托书。 投标人需要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文件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人签名后,送达公司指定地点。法定代表人委托签名的,应当开具书cheng cheng 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投标单位提交投标书时,应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或保函。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评标工作结束后五日内或开标后一个月内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退回。 如在招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书载明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符合公司要求的其他单位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详细载明,否则公司严禁任何形式的分包。 第二十三条 举行开标会议时,应当在会上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检查并启封投标文件,确认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宣读投标人、报价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启封和公开标底。 第二十四条 经办部门收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变更、补充文件后,应当立即在公司资料室存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处没有按本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盖章和签名; (三)未按招标书的主要条款编制的; (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发现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评标时,首先进行技术标的评定,确认技术方案符合公司工程要求后进行经济标的评定,在进行经济标评定时,报价最高者首先被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