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大病医疗保险指南

浙江省海宁市大病医疗保险指南
浙江省海宁市大病医疗保险指南

保养工、农婚老知青可享受部分门诊医疗待遇。

1、报销比例与标准:在海宁市内定点医院就诊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20%,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500元。

2、结算管理办法:在海宁市内定点医院就诊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直接凭大病IC卡与定点医院刷卡结算。

六、规定病种

患有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期)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之一的参保人员,凭有关证明材料由本人或家属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发给《规定病种证》。其在一个医疗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垫付,结算年度末(6月底)凭医疗发票、病历、《规定病种证》、身份证、《大病医疗保险手册》或大病IC卡等有关资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七、下列医疗费用不列入报销范围

1、《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

2、不按规定就医及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

3、未经办理转院手续到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4、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6、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工伤和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7、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8、市政府规定的属大病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八、目前海宁市大病医疗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海宁:人民医院、中医院、妇保院、三院、四院、马桥卫生院、斜桥卫生院、许村卫生院、袁花卫生院、下桥卫生院、盐官卫生院、黄湾卫生院、周王庙卫生院、许巷卫生院、长安卫生院、海洲街道卫生院、新仓卫生院、沈士卫生院、谈桥卫生院、硖石街道卫生院、双山卫生院、狮岭卫生院、富春骨伤医院等。

嘉兴:嘉兴一院、嘉兴二院、省武警总队嘉兴医院、嘉兴康慈医院、省荣军医院、嘉兴中医院、嘉兴曙光中西医结合医院、嘉兴妇保医院等。

杭州: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医一院、浙医二院、省邵逸夫医院、省妇产科医院、解放军117医院、杭州一院、杭州六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杭州市中医院、浙江医院、省武警总队杭州医院、杭州红十字医院、浙江省新华医院、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等。

上海:中山医院、华山医院、长征医院、瑞金医院、长海医院等。

浙江省医保管理相关制度(1)doc资料

医保科工作制度 1、医保科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保证医院在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准确执行社保中心的各项政策规定。 2、根据市医保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要求,制订我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新政策要求,随时调整相关规定。 3、负责对外接待(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检查、参观)。对内协调和相关科室的全面工作(药方、计算机房、物价员、财务科等)。 4、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有计划、有针对性的组织好各层次人员的培训工作。 5、结合医院总量控制,指导临床科室做好医保病人医疗费用的监督审核管理。定期检查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6、负责审批有关转诊、特殊病、特殊检查及特殊用药等事宜,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咨询、解释工作。 7、负责管理失业保险手续的办理。 8、负责商业保险的相关工作。 9、负责生育保险的相关工作和员工计划生育审核报销。 10 、负责管理全院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11、自觉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12、积极响应医院号召,参加医院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13、热情服务,周到细致,耐心解答患者的问题,礼貌待人。 14、熟悉本岗工作流程,对业务精益求精,增强为参保患者服务能力。 15、做好对院内各科室培训沟通工作,使医院内体系无缝连接平稳运行。 浙江省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一、就医管理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2、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思想,热心为参保病人服务。优化就医流程,为就诊病人提供优质、便捷、低廉、高效的医疗环境。 3、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4、诊疗中,凡需提供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时,必须事先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未征得病人许可,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引起病人投诉,除承担一切费用外,按投诉处理。 5、严格掌握各种大型仪器设备的检查和治疗标准,需要检查大型仪器设备的病人,按医保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医教科审批后,方可有效。 6、严格掌握医保病人的入、出院标准。医保病人就诊时,应核对医保手册,进行身份验证,严格把关,禁止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工伤等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病人列入医保基金支付。对新入院的医保病人,应通知病人必须在24 小时内将医保卡交给医院刷卡,医保手册由病区保管。 7、门诊及住院病历,应书写规范齐全,各种检查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需符合病情及相关规定。门诊处方及住院病历,应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至少保存2 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 年。 8、病人住院期间需转上级医院门诊检查(不包括治疗项目),应告知病人事先办理转院

失业保险为员工带来哪些好处

问:失业保险为员工带来哪些好处? 答: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及参照北京、上海等地关于失业保险相关规定,企业和员工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员工非因本人原因而失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和求职要求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失业保险金 按当地规定的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根据缴费年限不同,领取最长期限从12个月到24月不等。 一些地方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满后,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其家属可以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3)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当地规定的标准与条件向社保机构申领医疗补助金,此外,一些地方还对危重病人规定了另外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特别补助措施。 4)女性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以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申领生育补助金,或同时享受其他女性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5)生产扶持资金 一些地方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生产扶持资金。 6)农民合同工的一次性失业生活补助 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

据地方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或者根据地方政策,按城镇职工相同方式缴纳保险及享受相同失业保险待遇。 7)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在失业人员跨区流动时,此部分补贴按规定比例进行移转。 8)失业补助金 个别地方,如上海,对于虽然缴纳了失业保险金、但不具备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一些失业人员,规定了可以申领相当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失业补助金。 参考法规: 1.《社会保险法》第1条、第2条; 2.《社会保险法》第46条、第48条、第49条; 3.《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 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16条、第22条; 5.《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17条、第20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 6.《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33条、第37条、第39条、第44条、第46条、第48条; 7.《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 8.《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9.《〈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2项、第13条第2项、第14条、第15条。 例: 2007年7月13日,舟山市发布《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这是舟山市失业保险工作的一次创新和实践,扩大了企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的受益面和深度。 《实施意见》规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渔农村劳动者,在自愿的前提下,纳

大病医保报销比例

大病医保报销比例 2012年08月31日03:16新京报张轶骁我要评论(1582) 字号:T|T 新京报讯(记者蒋彦鑫)针对一些特别贵的大病,我国将建立补充医保报销制度,在基本医保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昨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6部门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不额外增加个人缴费负担 据了解,当前,我国有50多种疾病可能造成一些家庭因病致贫和返贫。国家发改委昨日表示,开展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须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商业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按照文件规定,大病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原有的医保基金的结余,而且交给商业保险机构来管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 年以上;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等。 同时,要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并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 北京情况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增强定点医疗机构竞争意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48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原则是: (一)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二)采取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力求考核全面规范; (三)因地制宜、分类处理,根据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结构特点,合理确定考核结果和考核等级。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统筹地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内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自查情况和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监控情况。 (二)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原则上要达到:三级及统筹地区最高级别综合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80%以上、中成药达到60%以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西药备药率达到70%以上、中成药达到50%以上;一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60%以上、中成药达到40%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备药率达到50%以上。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控制。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药品费用、个人自费费用及住院和门诊费用控制情况。 (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门诊和住院管理,以及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收费管理、外配处方管理等情况。 (五)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 (六)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学习贯彻情况和宣传教育情况。 (七)其他应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每年1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定期抽查,根据参保人员投诉和服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新)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一、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所有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暂不包括铁路运输系统、电力系统职工和用人单位派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一)城镇职工医保费的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有关规定共同缴纳。 1、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城镇小微企业可以单建统筹、不建个人账户形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6%,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具体规定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3、灵活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5%,由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4、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参保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其中,2003年1月1 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军人的军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均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以市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未一次性补足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政策缴费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缴费年限。

2020年最新杭州失业保证金标准

2020年最新杭州失业保证金标准 2020年最新杭州失业保证金标准2020年最新杭州失业保证金标准随着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650元/月上调到了1860元/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也相应地提高。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20年最新杭州失业保证金标准,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杭州调整失业保证金标准增加168元每月能领到1488元随着杭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650元/月上调到了1860元/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也相应地提高。日前,杭州发出通知,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的11月1日起调整杭州市区(不含富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488元/月,比照原来的1320元/月,增加了168元。 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浙江省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所在市(地)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80确定。杭州的计发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1860元的80,所以失业保险金每个月能够领到1488元。 按照通知,富阳区、各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行确定。富阳区在今年11月1日也调整了最低月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470元调整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12元调整为15.2元,今年7月起,富阳区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也与主城区同

城同待遇,从原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提高到80,因此富阳的失业保险金为1328元/月,比原来的1029元/月多了299元。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年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0年11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不含富阳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 富阳区、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予以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年128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9日杭州失业金怎么算。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我省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70至80确定。 从2020年9月1日起,杭州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调整为统筹地区企业最低工资的标准的80确定。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上海市大病医保新政策

上海市大病医保新政策 大家都知道,有些疾病是久治不愈,而且花费是正常家庭无法承受的。接下来就和一起去看看上海大病医保政策吧。 上海大病医保新政策: 2015年上海大病医保新政策:再报销比例50% 2015年上海市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4种大病可以再报销50%。凡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居民大病医保,不需要额外缴费。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报销形式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四种大病可再报销50%: 这四种大病指的是:重症尿毒症、肾移植、恶性肿瘤、部分精神病。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50%。 此外,上海市高校在校学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也可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参保居民罹患上述大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以下简称“自负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

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剩余的自负费用,再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如何报销: 参保居民今年1月30日后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的自负费用,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自愿选择上述商业保险机构中的一家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参保居民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原则上不要更改。 上海大病医保政策问答: 1、哪些人适用于居民大病保险? 答:居民大病保险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居民”)。参保居民个人无需另行缴费,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可通过报销形式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2、提供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服务的经办机构有哪些? 答:本市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具体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参保居民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原则上不要更改。

2018年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预防 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章工伤认定 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工伤预防的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通过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方式预防、减少工伤事故。 第七条工伤保险预防费依法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实行预算管理。其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用于调剂全省市、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支出。省级调剂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劳动就业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

浙江省劳动就业现状问题 与对策分析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浙江省劳动就业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 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不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2002年浙江省在经济保持较快增长势头的基础上,紧紧抓住入世和知识经济带来的机遇,在“就业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基本上形成了就业和经济发展良性互动的态势,劳动就业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面对取得的成绩,客观、公正而又冷静地分析浙江省劳动就业面临的形势和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做好浙江省2003年及今后更远时期的劳动就业工作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浙江省劳动就业面临的形势 1、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态势为我省就业问题的解决创造了根本的条件。 (1)我省GDP的快速增长,对解决就业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从横向上看,我省GDP增长为2002年上半年列全国前茅。据浙江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表明,2002年上半年全国GDP增长为%,北京市GDP增长%,广东省GDP增长%,上海市GDP增长10%,江苏省GDP增长%。浙江省GDP增长为12%,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个百分点,且高于经济经济发展较快的上述省、市。国内生产总值的较快增长促进了劳动力的有效需求。1998年全省从业人数为万人,到2001年为万人,年平均增长%。近三年来,我省在企业改制和所有制结构调整中,虽然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平均每年减少44万人,但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和其他各种经济从业人员却平均每年增加65万人。(2)投资、出口、消费需求拉动了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在消费需求上,2002年上半年,全省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大病医疗救助政策

大病医疗救助政策 一、什么是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 答: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什么条件能够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答: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患有指定病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持有《德州市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三)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减免、补助有关医疗费用后,个人实际承担的本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的居民。 三、什么条件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承担范围:(一)未经定点医院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在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三)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四)隔

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五)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六)因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七)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病人抢救治疗及疫情和大规模传染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八)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四、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都有哪些申请和审批程序 答: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为:(一)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德州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3.定点医院对规定救助病种的诊断病历、住院凭证、住院医疗费凭证、医疗费优惠减免凭证;4.有关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凭证;5.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帮困资助情况证明材料。(二)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三)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五)乡(镇)

关于印发《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乐清市中医院

关于印发《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文号: 温人社发〔2011〕25号 -------------------------------------------------------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市区各医保经办机构,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现将《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通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9月14日印发

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合理用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和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建立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数据库(以下简称药品数据库,药品数据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药品目录》和药品数据库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实行“甲类”和“乙类”分类管理。中药饮片部分按规定实行排除法管理,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第五条参保人员使用药品数据库内药品且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数据库外的药品或使用药品数据库内药品但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社会保险登记与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一、社会保险费概述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有什么特征? 答:社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保障性。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2)法定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自愿。凡属于法律规定范围的成员都必须无条件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3)互济性。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统一调剂使用,使社会劳动者共同承担社会风险。 (4)福利性。社会保险项目齐全,基本解决了职工的生、老、病、残、死、失业等问题;各项保险待遇计发基本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且随经济发展逐年递增;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前列支,并由国家财政保障。 (5)社会性。社会保险覆盖全社会的劳动者,是一种社会行为,需要全社会参与。它保障能力取决于社会化程度,社会化程度越高,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就越强。 3、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有哪些内容?

答:(1)养老保险: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决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医疗保险:是社会劳动者在因为疾病、受伤等原因需要诊断、检查和治疗时,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其他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为负伤、致残者和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制度。 (4)生育保险: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劳动者由于生育子女暂时失去劳动力、中断工作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失业保险:是指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生活费、医疗费以及转业培训、生产自救、职业介绍等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4、什么是社会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费是由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这五项费种组成的总称。 (1)基本养老保险费: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依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费:是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依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率或费额缴纳的费用。 (3)失业保险费: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依照失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的费用。

2020年国家大病报销的相关政策

2020年国家大病报销的相关政策 解读一大病界定:从看病情到按费用 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国家卫生计生委体改司司长梁万年介绍,原卫生部新农合重大医疗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22种疾病。这次意见明确要求以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当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额度,就可能导致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这个病就是大病。 这意味着,根据发生医疗费用的高低程度来界定大病的标准,相对以病情定义大病,覆盖面更广,受益人群更多,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保险支付比例,将有效发挥医疗保障体系的托底功能。 解读二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和新农合 按照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据有关人员介绍,目前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比较高,最高支付限额也较高,而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自己支付的费用较多,因此保障对象主要是这两类参保者。 大病保险个人不用再缴费用,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时新增的政府资金中提取,也可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结余基金,或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或额度)。 解读三报销比例:最多提高20% 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体能达到50%以上,加上大病保险,未来城乡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总体实际报销比例能超过70%。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认为,大病保险的全面实施能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江西省自2013年在新余等地试点大病保险制度。新农合患者在 统筹区域内定点医院就诊,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医药费 用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部分,均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以新 余市为例,2013年,享受大病保险补偿的城乡居民实际结报率提高 了15%。 解读四保险资金:从国家到多元 目前,我国大病保障覆盖人群已达7亿人左右,而到年底前大病保险将实现全覆盖,也就是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可是 钱从哪里来呢?仅靠国家肯定是不行的,意见给出的办法就是引入商 业保险。 为鼓励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服务,意见明确,原则上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对商业保险机 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免征保险业 务监管费。 解读五保障方式:多种制度打起组合拳 当然,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只是托底保障并非保险箱,所以无法完全确保每一位大病患者都不发生灾难性支出。对此,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不同保障制度衔接。比如,做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 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 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华南师范大学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马斌认为,这种组合拳,将更有效地构建起一个全方位的,厚实的医疗保障网。 4月26日,市社保局表示,东莞此次调整大病险经办工作,探 索运用大病险基金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可行性,是对国家新政策 精神的执行,也是为了继续维护参保人大病保障权益。 日前,东莞市社保局公布了《东莞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办法(征 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在大病医保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 支付限额等方面与现行政策相比没有变化。最大的不同是,意见稿

临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管理办法

临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管理办 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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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农村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减轻我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 ]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制度的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重点保大病; 二、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四、基金管理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城乡医保由市政府组织引导,市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 - 4 - 2020年5月29日

施。各镇(街道)负责有关规定的宣传、落实及辖区内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基金筹集和保障卡发放工作,市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待遇落实工作。 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卫生、教育、药品监督以及民政、残联、市民卡服务中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医保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制度,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签订服务协议,具体由市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城乡医保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及时有效地开展城乡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确认就诊患者的身份,并如实告知有关城乡医保政策; 三、负责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四、主动接受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和监督检查,配合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其它工作。 第三章参保对象 第五条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不含商业保险)的所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均为参保对象。 第四章基金的征缴 - 5 - 2020年5月29日

三门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细则

三门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 细则

三门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切实做好“五费合征”工作,促进我县社会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 (一)单位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统一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 1、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 当前,对尚未参保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

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有困难的,除工伤保险费外,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能够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计算公式为: 单位缴费基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 我县“最低申报比例”按下列标准执行:工艺品、纺织、服装、橡胶制品、农业企业不低于20%;其它行业(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不低于35%。 2、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单位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企业职工总人数×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当期营业收入×行业工资含量 各行业工资含量暂核定如下: 商品流通企业:3% 纺织、服装、橡胶、农业、工艺品生产企业:5% 其它企业:7% 3、建筑施工企业 工伤保险费征缴按《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2

2020年浙江省医疗保险政策

2020年浙江省医疗保险政策 参保人员和疾病全覆盖 目前,我省大病保险已经覆盖2634万人,建立统一的大病保险 制度后,预计全省5069万名基本医保参保人员都能纳入大病保险保 障范围。“按规定,大病保险政策中‘大病’的概念是按医疗费用 界定的。”该负责人说,这不仅涵盖了原来新农合重特大疾病救助 所规定的22种重特大疾病,也涵盖了前期各方比较关注的部分罕见病,将覆盖范围拓展到了所有疾病,避免出现病种歧视,较好维护 大病保险政策公平性。 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大病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进行结算,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 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参照各设区市上一年度城 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最高补偿限额按起付标准的10至15倍 设定,支付比例不低于50%,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2017浙江省大病医疗保险政策 首批纳入15种急需药 目前大病治疗往往涉及高值药品,而很多高值药品和治疗手段并没有纳入现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由于医保基金资源供给的有限性,在起步之初,不可能将所有高值药品同时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接下来,我们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谈判,将大病 治疗必需、群众呼声强烈、疗效明确的高值药品逐步纳入我省大病 保险支付范围。 医保财政补助又提高了 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财政补助标准:2015年,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元以上,

其中,省财政对全省两类六档地区转移支付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 年255元、231元、204元、154元、103元和54元。 解读:在很多人印象里,医保是分“级别”的,比如城市户口的人,可以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农村户口的人,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它的简称是“新农合”。两者不仅名字不同,而且保障的范围、金额也有差别。 让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并轨的工作,这些年一直在进行,这项政策受惠最大的,当然是全省近3000万农民了,实施新农合的目的,就是提高农民医药费用报销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农民能享受到哪些好处 数字:新农合的参加人数,从2003年的831万人,到去年有 2586万人,参合率达到了97.7%,而那些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 特困户等困难群体,继续落实其新农合个人出资部分由当地政府负 责解决。 在住院报销方面,2014年全省每100个农民中有9个住过院, 享受了住院报销。而2003年这一比例仅为2.5%。在农村,“小病拖、大病扛”的现象很普遍,不过省卫生计生委在2008年和2013 年分别做了两次家庭卫生服务调查,对比的数字很能说明问题,农 村地区因经济困难应住院而未住院的比例,下降了28.5个百分点 (从62.4%下降到33.9%)。 在门诊报销方面,参保的农民更是人人受益了,2014年平均每 个农民报销门诊医药费用达到4.1次。门诊费用实际补偿率达到 36.1%,住院政策范围内补偿率达到75%左右,看病的自费部分越来 越少。 从2008年起,浙江省增设了肿瘤门诊放化疗等特殊病种大额门 诊补偿政策,2010年起又逐步开展了22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2014年浙江省又出台了大病保险政策,通过谈判将大病治疗必需、疗效明确、价格昂贵的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省人力社 保厅工作人员说。

浙江省2009年1月自考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题及答案

浙江省2009年1月自考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题 课程代码:0608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开始实施的时间是( ) A.1993年1月1日 B.1994年1月1日 C.1995年1月1日 D.1996年1月1日 2.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初期劳动法的特点?( ) A.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 B.适用范围很广 C.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责任条款 D.很难真正得到实施 3.下列哪个选项不是国际劳动立法开端的产生原因?( ) A.国际间政治斗争的结果 B.国际工人运动的推动 C.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需要 D.国际间经济贸易的竞争 4.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劳动法学体系的内容?( ) A.劳动法的基础理论 B.具体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及劳动标准 C.劳动程序法 D.违反纪律的责任 5.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渊源是( ) A.工会法 B.安全生产法 C.宪法 D.职业病防治法 6.按照劳动者职业划分,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畴?( ) A.工人劳动法律关系 B.管理人员劳动法律关系 C.学徒工劳动法律关系 D.合同工劳动法律关系 7.“三结合”的就业方针不包括下列哪个选项?( ) A.劳动部门介绍就业 B.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C.双向选择就业 D.自谋职业 8.按照劳动者身份的不同,劳动合同的分类不包括下列哪个选项?( ) A.城镇职工劳动合同 B.农民工劳动合同 C.学徒工劳动合同 D.未成年人劳动合同 9.在我国,集体协商中出现了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但中止协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______天。( ) A.30 B.40 C.50 D.6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______颁布的。( ) A.1995年5月15日 B.1995年9月1日 C.1996年5月15日 D.1996年9月1日 11.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应在每年______以前发布,每年发布一次。( ) A.3月底 B.4月底 1 浙江省2009年1月自考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试题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生局,嘉兴市社 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 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 80号)关于“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 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的总体要求, 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 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 育委员会 2014年2月21日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是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定点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师。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各自管理对象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医师 工作。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医保医师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他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统筹地区医保医师的管理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承担本单位医保医师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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