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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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基准。

二、本定额与《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配合使用,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等。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园林建筑:亭、台、楼、阁、廊、榭、牌坊、景墙、景门、景柱、景石、广场(公园、景区内)、园路、台阶、园桥、汀步、驳岸、假山、池、花架、雕塑、石堤、园林小品等。

2.绿化工程: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立体绿化及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养护、迁移等。

本定额不适用于公园、景区内首层建筑面积在300 m2以上的宿舍、办公科研用房、展览馆等建筑物。

三、本定额作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基础,是国有资金投资的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

四、本定额编制依据为: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

《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价格》(2000);

《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园林绿化工程)》(LD/T75.1~3-2008);

《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4);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

其他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深圳市相关行业标准及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文件、工程计价文件及其它资料;

编制期市场价格行情。

五、本定额内容组成:

1.本定额由总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园林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以及附录等六部分组成。

2.本定额中分部分项工程部分、措施项目部分按章、节、项目、子目顺序排列,各章均包括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子目构成表三部分。定额子目构成表由工作内容、计量单位、消耗量表格以及必要的附注组成。

3.本定额中分部分项工程部分包括:第一章土石方、围堰工程,第二章砌筑工程,第三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第四章门窗及木作工程,第五章楼地面工程,第六章装饰工程,第七章屋面及防水、保温工程,第八章园林景观工程,第九章园路工程,第十章绿化种植工

程,第十一章绿化养护工程,第十二章立体绿化工程,第十三章园林安装工程。

4.本定额中措施项目部分包括:第十四章脚手架及垂直运输工程,第十五章园林建筑材料二次运输。

5.本定额中附录部分包括:附录一材料、半成品、成品损耗率表,附录二材料、机械台班参考价格表,附录三补充机械台班。

六、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均包括按相关技术规范完成该子目全部施工过程的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子目消耗量及费用中。

七、本定额中的人工费和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以我市目前多数施工企业的工人技术水平、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反映了编制期市场平均人工费和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水平。

八、本定额各子目人工费、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其价格的确定:

1.人工费

本定额各子目人工费由普工人工费、技工人工费构成,其人工费价格水平是根据2017年第一季度(2017年第四期价格信息)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施工企业用工状况,劳务市场行情综合测定。计价时,子目中的人工费应根据发布的定额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

2.材料

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周转性材料按一定周转次数以摊销量的形式列入定额消耗量,模板回程费及维修费已计入相应子目;定额中用量少、价值小且种类多的材料未在消耗量表格中列明,以其他材料费形式体现。

本定额的材料单价是根据2017年3月市场价格(2017年第四期价格信息)确定,计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定额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通水、通电考虑,如现场未通水、电时,可以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

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规的机械配备、选定的机种、机型以及相应的机械施工工效综合测定。机械台班消耗量中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此类费用已列入企业管理费中。

九、本定额子目消耗量已包含材料、成品、半成品、苗木等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所消耗的人工和机械,因施工现场原因不能将材料或设备一次运到施工操作安装地点的,可另计二次运输费。

十、除另有规定外,本定额子目消耗量已包含材料、成品、半成品。

十一、单体建筑面积在50m2以内的园林建筑工程,该单位工程人工费乘以1.20;在公园、游览区、宾馆内进行施工时,因不能停止游览或营业而影响施工时,应按受影响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乘以 1.10;在湖岛、山上施工的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因场地或运输受限发生的工效损失和二次运输费用,另行计算。

十二、本定额消耗量构成表中的全费用参考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计价设备费、管理费、利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相应费率按现行计价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计算。计价时,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十三、本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含××本身,凡注明“××

以外”或“××以上”及“大于”者均不包含××本身。

十四、本定额的解释、发行和管理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修改、翻印。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一、为统一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及项目划分,规范园林建筑绿化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尺度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计算新建、扩建、改建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的工程量。

三、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的工程量计算应以本规则及本定额各章具体规定为依据,此外应参照以下文件:

1.施工图及说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

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四、工程量的计算内容应与本定额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适用范围相一致。

五、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与本定额子目单位相一致。本定额子目单位规定如下: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件(个、株、丛或套)计算的为件(个、株、丛或套);

6.以时间计算的为天或月。

六、汇总工程量时,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遵循以下规定:

1.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以件(个、株、丛或套)为单位,取整数;

4.以天或月为单位,取整数。

七、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包括材料损耗用量。

八、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未作规定,则应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九、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各章子目工程量应按该章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十、计算工程量时,除本定额另有规定外,均以设计图示尺寸为准。

园林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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