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章灌浆管理制度一、管理职责㈠安通部负责监督检查地面永久灌浆站及管路系统、灌浆立孔、井下永久灌浆管路系统及灌浆地点灌浆情况、灌浆效果进行检查。
对不及时确定和调整灌浆地点负管理责任。
㈡机电队负责监督检查地面永久灌浆站、机电运转方面情况,对机电方面出现故障影响井下灌浆负相应管理责任。
㈢灌浆系统管理责任具体划分:1.地面永久灌浆站、地面灌浆永久管路、临时管路由灭火队负责管理维护。
建立灌浆站、管路系统检查记录,定期检查灌浆系统存在问题,并记录维修处理结果,由现场负责人签字认可。
2.地面临时灌浆站设置,管路敷设由灭火队具体负责实施,达到使用条件。
3.井下灌浆各中巷永久灌浆管路由机电队敷设(包括横川口留设的三通、巷道低洼处设置的放渣孔),完成后交由安通部负责管理。
安通部建立井下灌浆系统检查记录,定期检查管路系统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由检查人签字认可。
4.井下工作面下顺槽至工作面灌浆地点管路、向上隅角埋管和永久管路回收由安通部负责敷设和维护。
二、处罚规定1.地面永久灌浆站必须做到随用随开,如出现设备使用不正常,影响灌浆超出8小时(特殊情况除外),对单位罚款1000元。
井下灌浆系统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做到随用随开。
如使用时出现管路不通或漏浆跑浆现象,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地面灌浆单位必须按矿安排对异常发火区域灌浆,如不按要求灌注,随意改变灌浆土水比,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3.不按时完成矿安排的灌浆任务的一次对单位罚款1000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井下灌浆管路或挪做它用。
如故意损坏灌浆管路,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完善。
挪做它用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4.施工单位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施工地点灌浆管路进行保护。
如发现人为损坏灌浆管路或造成管路漏浆对当班负责人处以100~300元罚款,对集体罚款1000元处理,并责令整改。
第二章注氮管理制度一、管理职责㈠安通部负责监督检查制氮机、注氮管路系统、注氮地点注氮情况。
防灭火管理责任制度(3篇)

防灭火管理责任制度1、矿长对矿井防灭火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2、瓦斯防治中心负责自燃火灾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3、机运管理中心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4、技术管理中心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5、安全管理中心负责灭火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理。
6、供应科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劳资科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8、与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灾工作。
9、由内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灾。
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10、矿井防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月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公司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防灭火管理责任制度(2)是指在防灭火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建立相应配套的管理制度,确保防灭火工作的有效开展。
以下是一个防灭火管理责任制度的示例:1. 政府层面责任:- 制定并监督实施防灭火管理规定和政策;- 组织编制火灾风险评估和灭火预案;- 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的防灭火工作;-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火灾防护意识。
2. 公安消防部门责任:- 负责组织开展火灾防治工作;- 制定并实施灭火应急预案;- 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设施检查;- 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 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
3. 建设单位责任:- 负责建筑物和场所的火灾防护;- 合规设计、建设和运营维护消防设施;- 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演练;- 积极参与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
4. 企事业单位责任:- 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防火管理制度;- 定期检查火灾风险,消除隐患;- 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 配备灭火器材及定期维护。
5. 居民和公众责任:- 遵守消防法规和安全规定;- 维护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 提高火灾防护意识,避免火灾隐患;- 第一时间报警并采取适当措施控制火灾。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火灾防范、消防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员工的培训等。
第三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职责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火灾防范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矿井的所有人、经营者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火灾防范第五条矿井必须建立火灾风险评估制度,对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和排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预防。
第六条矿井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定期检测和维护火灾报警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矿井必须设置火灾隔离设施,对电气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等进行分隔,防止火灾的蔓延。
第八条矿井必须建立火灾疏散和逃生通道,保证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撤离。
第三章消防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第九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设备安装和使用标准,确保消防设备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行。
第十条矿井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配备和维护灭火器、灭火器具和其他消防设备。
第十一条矿井必须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其性能正常。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培训员工掌握正确的消防设备使用方法。
第四章员工培训第十三条矿井必须组织员工进行防灭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矿井必须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让员工熟悉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流程。
第十五条矿井必须建立防灭火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学习情况和培训效果。
第五章灭火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必须建立灭火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组织架构、指挥调度和协调处置的职责。
第十七条矿井必须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
第十八条矿井必须保持与当地消防部门的紧密合作,建立灾害事故报警和协助救援机制。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矿井必须接受政府部门和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进行相关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自行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1、矿井地面必须设置消防水池。
水池内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在井下敷设与防尘管路共用的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的供水管路必须敷设到井下各作业地点。
否则,对相关区队罚款2000元。
2、井口应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严禁带火柴、香烟等引火物品入井。
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
3、井下消防材料库、机电硐室、井底车场、存放油脂、使用带式输送机的地点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沙箱、消防锨、消防水桶和灭火器。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的物资按矿规定配备;机电硐室、材料库的灭火器材应存放在显眼处并易于取到的地点。
存放消防器材的地点应设置消防责任牌板,牌板上注明沙箱内装沙量。
不按以上规定配备灭火器材、灭火器材不合格或牌板内容与实际不符等,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4、加强机电设备检修,凡因机电设备检修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矿井明火(包括烟雾)按事故处理,造成火灾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因违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使用水炮泥、封泥长度不够)导致爆燃或明火,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6、井口房及通风机房等要害场所附近20m范围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
井下机电峒室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责任人1000元;井下吸烟者,发现一律开除。
7、井下及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气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电气焊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
5﹪.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罚责任单位5000元.8、严控生产火花、机电火花、摩擦火花等火源的产生.井下所有作业都应将杜绝火花产生的方法编入到措施中。
9、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井下防灭火制度

井下防灭火制度第一百九十八条井下爆炸物品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四周的巷道中,必需配备干粉灭火器。
全部机电设备硐室及爆炸材料库都要存有不少于0.2m3的灭火砂,其中可能发生液体火灾的硐室灭火沙不少于0.5m3。
沙箱表层铺满纸质沙袋,沙子要求为细沙,不结块,保持干燥(以不沾手为准)。
井下工作人员必需熟识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识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井下爆炸材料库配备10个8L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分别存放于库房通道两端及距发放硐室门口以外不大于5m的地点。
(2)各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配电点、皮带机头、材料库、井底车场及各采掘工作面分别配备不少于2个8L手提6式干粉灭火器,存放地点: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存放于硐室门口以里距门口不大于5m的地点,皮带机头、配电点存放于距皮带机头、配电点不大于10m处,采掘工作面存放于距工作面不大于100m处,井底车场存放于信号硐室内,材料库存放于库房内,距门口不大于5m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简单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需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需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采煤工作面必需采纳后退式开采;采(盘)区必需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其次百条矿井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实行灌浆、注惰性气体、注凝胶、喷洒阻化剂、加快推采速度、削减丢煤、设置阻燃墙、气体检测等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建立相应的矿井防灭火系统。
必需制定防治采空区(特殊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一)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矿井概况(重点说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煤质、瓦斯、煤尘、煤的自燃倾向性、自然发火期、地温、开拓开采状况、矿井通风、历史发火状况、火区、矿井周边煤矿等)。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的防灭火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一)成立煤矿防灭火工作领导小组,由矿长担任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煤矿的防灭火工作。
(二)通风部门负责煤矿防灭火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防灭火措施、监测气体浓度、检查通风系统等。
(三)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防灭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生产部门负责在生产过程中落实防灭火措施,合理安排采掘布局,避免形成易发火区域。
(五)机电部门负责电气设备的管理,确保电气设备的完好防爆,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六)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灭火相关工作。
三、火灾预防(一)合理选择采煤方法和开采顺序,减少丢煤,提高回采率,防止煤炭自燃。
(二)加强通风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风量分配合理,风速符合规定。
(三)加强对采空区的管理,及时封闭采空区,减少漏风。
(四)加强对煤巷高冒区的管理,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如喷浆、注凝胶等。
(五)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维护,防止电气设备过热、短路等引发火灾。
(六)严禁在井下使用明火、明电,严禁携带烟火下井。
(七)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存放和使用。
四、监测监控(一)安装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包括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等,对井下易发火区域进行实时监测。
(二)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校验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通风部门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五、灭火措施(一)一旦发生火灾,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调度室。
(二)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三)在灭火过程中,应遵循“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采取有效的灭火方法,如用水灭火、灭火器灭火、沙子灭火等。
煤矿防灭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矿井、车间、班组及全体职工。
第三条煤矿防灭火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矿成立防灭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矿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防灭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防灭火办公室,负责日常防灭火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防灭火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防灭火工作。
第三章防火措施第七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火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管路、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八条严禁在矿井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在井下进行焊接、切割等易燃易爆作业。
第九条矿井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物品应存放于专用库房,并配备灭火器材。
第十条矿井内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矿井通风系统应保持畅通,确保风流稳定,防止火灾发生。
第四章灭火措施第十二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第十三条扑救火灾时应使用正确的灭火器材和方法,避免火势蔓延。
第十四条火灾扑灭后,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火源彻底熄灭。
第五章防灭火培训及宣传教育第十五条矿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防灭火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矿应通过宣传栏、广播、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防灭火知识,营造良好的防灭火氛围。
第十七条矿应开展防灭火应急演练,提高职工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对在防灭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井下防灭火管理规定
井下防灭火管理规定第一条防灭火设施设置标准1、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容积不小于200m³,并不小于井下2小时的连续用水量。
使用井下钻孔水源时,地面和井下管路系统必须连通,用闸阀隔开,必要时可快速打开闸门投入使用。
井下钻孔水源的水量、水压应定期人工检测一次,并记录存档。
2、建立完善的消防供水管路系统,并符合以下要求:(1)矿井一翼、采区上、下山的主供水管路管径不小于DN100mm。
(2)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和掘进巷道内管径不小于DN50mm。
(3)消防水管主管路末端与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和掘进工作面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50m。
(5)消防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支管和阀门:①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井底车场、主要石门、大巷、倾斜巷道、采区和其它巷道每隔100m。
②皮带运输巷道每隔50m,带式输送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
③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④掘进工作面进风口处及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3、每季度由安全矿长负责组织有关科室、区队对井下消防器材和消防管路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
4、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有关防灭火措施贯彻执行。
5、副井口、主井口及主要通风机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得在井口存放易燃材料。
6、井下采掘工作面的消防管路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运输大巷内的消防管路由机电队负责管理,采区运输大巷内的消防管路由运输区进行管理,皮带运输巷内的消防管路由皮带队进行管理,所有消防管路应统一编号管理,主管路的日常检修、维护工作由责任单位按标准要求落实。
第二条防灭火器材配置标准1、矿井每一生产水平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按照《矿井防灭火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和物资。
2、井下绞车房、集中配电点(三台以上的变配电设备,不含小型电器)、钻场、带式输送机头必须按规定配备不少于0.2m³消防沙、2个8Kg的灭火器、2把消防锨、2个消防桶、8个消防沙袋,并挂牌管理。
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5篇)
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为做好井下防灭火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灭火管理制度1、井下及井口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烟火。
严禁携带烟火下井。
2、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其他焊接。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巷道内进行焊接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填写烧焊报告,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批准。
3、井下录像、摄影必须提前制定专门措施,报矿长审批。
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皮带运输机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沙箱、消防锨,数量不得少于____个。
5、井下所有防火密闭都要悬挂说明牌和检查牌,定期检查密闭前有害气体,当测定结果出现异常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分析出现异常的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6、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二、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1、供应部门统一进购的灭火器包括需要维修和更换药品的灭火器必须有公安局的检验合格证标签否则不准使用。
2、各单位、各地点使用的灭火器必须放在玻璃箱内或上架吊挂好,不准放在地上或沙箱内,否则每处罚款____元。
3、各单位要加强对灭火器的使用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灭火器保持卫生清洁。
否则每处罚款____元。
4、各单位、各地点使用的灭火沙箱、防火锨必须保持完好,沙箱充满,防火锨、沙袋摆放整齐。
否则每处罚款____元。
5、安监处、调度室对井下灭火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灭火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更换。
三、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规定1、消防材料由综合工区负责统一出入库,上台摆放整齐,悬挂管理牌板,并做好材料台帐。
2、消防材料库必须上锁,钥匙由综合工区负责统一管理,另一把钥匙置在调度站内。
3、井下消防材料库库存材料按规定配备,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动用。
4、消防材料库由综合工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清扫,不能有积尘,否则每次罚款____元。
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2)井下灭火器材是指在地下空间中进行灭火和救援工作时所需的灭火器具和设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文(3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火灾防范、消防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员工的培训等。
第三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职责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火灾防范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矿井的所有人、经营者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火灾防范第五条矿井必须建立火灾风险评估制度,对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和排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预防。
第六条矿井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定期检测和维护火灾报警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矿井必须设置火灾隔离设施,对电气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等进行分隔,防止火灾的蔓延。
第八条矿井必须建立火灾疏散和逃生通道,保证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撤离。
第三章消防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第九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设备安装和使用标准,确保消防设备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行。
第十条矿井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配备和维护灭火器、灭火器具和其他消防设备。
第十一条矿井必须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其性能正常。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培训员工掌握正确的消防设备使用方法。
第四章员工培训第十三条矿井必须组织员工进行防灭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矿井必须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让员工熟悉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流程。
第十五条矿井必须建立防灭火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学习情况和培训效果。
第五章灭火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必须建立灭火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组织架构、指挥调度和协调处置的职责。
第十七条矿井必须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
第十八条矿井必须保持与当地消防部门的紧密合作,建立灾害事故报警和协助救援机制。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矿井必须接受政府部门和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进行相关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自行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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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
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总则
随着我国煤炭行业的快速进展,矿井火灾事故频繁发生,给生产和人民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逼和后果。
为加强井下防火工作和卫生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生产秩序,订立本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
二、管理职责
1. 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井下防火工作,负责编制和修订矿井的防火规章制度措施。
2. 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监督煤矿内部的防火工作,订立防火工作计划和安全预案,进行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防火意识和技能水平。
三、防火设施
1. 进行火灾防备检查,并定期对防火设备进行检测、维护和修理和更新。
2. 矿井应当配备灭火设备和自救设备,对于重要设备需要设有复数备用,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3. 矿井应当建立灭火设备管理制度,对使用前的灭火设备进行抽查,防止使用过旧设备,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4. 矿井应当有专业的灭火队伍,且各班组应当具备肯定的灭火队伍,以备应急之用。
四、井下防火教育
1. 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灭火学问培训,加强职工防火意识。
2. 引导员工关注火灾隐患,发觉问题适时过程,并积极参加现场的救援工作。
五、防火检查
1. 矿井应当具备严格、系统和有效的防火检查和考核制度,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
2. 依据常红和特定时间要求进行火灾防范检查,定期上报防火检查报告,督促整改不足之处,加强防范工作。
六、灭火应急处置
1. 在发生火灾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灭火及救援流程,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火灾扩大范围。
2. 的确牵引矿井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适时组织各防火队伍到位,协同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七、罚则和惩罚
对于不遵守本规章订立的和政策规定的人员及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实行相应的罚则和惩罚。
对不遵守本规章订立和政策规定造成的严重后果,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为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由于煤炭行业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全部人员在井下尤其注意防范措施的订立和执行,保障人员的安全和生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