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配套费取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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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项目名称
收费主体
类别
收费标准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165


商贸、娱乐、旅游项目
220
写字楼、公寓式酒店项目
215
文化、教育、金融项目
210
中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大配套费)
政府
住宅
25
公建
35
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
(小配套费)
政府住宅Leabharlann 70公建电力建设配套费
(专项配套)
电力
公司
公建
10千伏(含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1280元/千伏安
35千伏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配套)
供热
公司
住宅
92
公建
130
公益
100 (注)
小区工程费
电力
公司
多层住宅(含用电容量不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105
带电梯多层住宅高层住宅
2、公益项目的供热工程建设费(专项配套)暂不征收。
更新日期:精心搜集整理,只为你的需要
(含用电量不大于100千伏安底商)
110
公建项目(含用电容量大于100千伏安的底商)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自来水公司
住宅
25
公建
27
燃气
公司
普通住宅
28
燃气采暖
31
高档公寓、别墅
40
公建
按实际发生的工程费据实收取
供热
公司
住宅
25

佛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佛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佛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摘要:
1.佛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概述
2.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3.适用范围和时间
4.征收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正文:
一、佛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概述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佛山市政府对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了明确。

本篇文章将为您详细介绍佛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相关内容。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民用建筑及临时民用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征收,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0 元。

2.工业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征收,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 元。

3.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征收,具体比例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适用范围和时间
本标准适用于自2013 年3 月28 日(含当日)之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

在此日期之前已办理规划许可的项目,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四、征收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明确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利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同时,也有利于增强政府财政收入,支持地方经济建设。

总之,佛山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对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作者:————————————————————————————————日期:ﻩ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 月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建设项目中,为了满足项目周边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建设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费用。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直接关系到建设项目的成本和周边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因此,合理制定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对于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确定原则。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原则、合理原则和可行性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合理原则是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应当与项目所需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相符;可行性原则是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不会对建设项目的实施造成过大的影响。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周边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道路、排水、供水、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规模和周边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可以采取按照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等指标进行计算。

同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还应当考虑到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求等因素,以确保征收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符合建设项目周边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求。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标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合法合规。

五、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检查。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合理征收和有效使用。

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发布了《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216号印发)。

对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了整顿和规范,将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近日,你市将《暂行办法》转发至县、区并向省物价、财政等部门上报了收费标准的报告。

鉴于近来有关方面纷纷来省上询问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为避免引起混乱和重复收费发生,现依据《暂行办法》就兰州市市区、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你市市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不含红固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平方米80元,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

具体征收范围是你市城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民自建住房)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

你市市辖县(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固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平方米20元,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

具体征收范围是你市市辖三县城区及红固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民自建住房)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专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用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市政道路建设等公用设施的数额或比例,市区和县分别由兰州市政府及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统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同时停止兰州市政府、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现行的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

也不得以集资、基金、押金等形式收取其他任何专项配套费。

四、市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和红固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别由你市市级和红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一个窗口对外,收费前须到市物价局和红固区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2005年6月20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

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用于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的费用。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对于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标准,以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首先,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

城市的规划和发展是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发展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征收标准。

不同城市的规划和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也应当因城施策,科学合理地确定。

其次,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当充分考虑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和效益。

房地产开发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的重要来源,因此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和效益。

合理的征收标准可以保障房地产开发的可持续性,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

另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

居民是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要缴纳对象,因此征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

合理的征收标准可以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当充分考虑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

政府是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的主要责任主体,因此征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

合理的征收标准可以保障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持续改善。

综上所述,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和效益、居民的承受能力以及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

只有科学合理地确定征收标准,才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标准,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福祉。

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平顶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平政〔2009〕69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不含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和社区用房),项目主体均应按照《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委托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新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由城乡规划部门统一征收,资金由新城区管委会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按120元/m2计征。

地下室部分按60元/m2征收。

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的项目,必须由市人防办出具修建地下人防工程的证明文件后,方可免交其人防工程面积的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工矿棚户区住房改造由市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批准确定,免收城市配套费。

城市建成区村庄改造、旧城改造住房项目由市城市建成区村庄开发改造和旧城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正式批准确定,除用于安置住房外,按31元/m2征收。

对配套的商业用房面积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工业企业区内原地重建项目免收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所有减免城市配套费的项目不包含用于燃气、热力设施建设的费用。

如需配套燃气、热力设施,应按配套的燃气23元/m2、热力41元/m2的标准征收燃气、热力配套设施建设费用。

第八条已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用途发生改变,按改变后的用途缴纳城市配套费,不再享受减免优惠政策。

第九条违法建设项目经行政执法检查处理后予以保留的,要按规定一次性全额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条在《办法》实施前,凡招商引资的建设项目,在城市配套费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以市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为准)执行至该项目建成。

第十一条《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缴纳燃气输配管网用户初装费和热力管网设施配套费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燃气入网时按1400元/户缴纳燃气输配管网初装费,庭院安装部分由施工企业按国家工程预算定额执行;热力入网时,老城区按1500元/户缴纳热力管网设施配套费,支线管网、热交换站、庭院网由建设单位自建;新城区热力入网时,支线管网、热交换站、庭院管网由建设单位按热力规划、施工规范自建或缴纳41元/m2的热力管网配套费,由热力企业配套建设。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了建设、维护和更新城市基础设施而向开发商征收的费用。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能够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制定对于合理合法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对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征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征收比例和标准,确保征收的公平公正。

其次,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在确定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项目的征收标准。

同时,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科学确定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比例,确保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与城市建设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另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透明公开。

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收标准和征收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征收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征收标准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

最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动态调整。

随着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的变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在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过程中,应当不断完善和调整征收标准,确保征收标准与城市建设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总之,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制定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合理、透明公开和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征收的公平公正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城市建设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征收标准,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是我市筹集的对城市规划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资金。

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单位,下同)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外线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设施以及红线内供水、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配套建设。

第三条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257元。

其中综合配套费146元(城建130元、教育16元),专项配套费111元(红线外56元、红线内55元)。

(二)工业企业的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每平方米73元(城建65元、教育8元)。

(三)工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性用水、气、热,专项配套费按下列标准征收:1、供水专项配套费。

建筑面积在2-6万平方米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按16元/平方米征收;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按8元/平方米征收;日用水量5000以上的项目可参照不高于供水配套建设成本征收。

2、供气专项配套费,根据日供气量,按260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

3、供热专项配套费,根据每小时供汽量,按40万元/吨的标准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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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配套费取费标准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该费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取费标准通常遵循以下规定:
1. 征收范围: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2. 征收对象:建设单位和个人,包括出让土地的土地受让人和非出让土地上建设的各类项目。

3. 收费标准: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以及各地区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具体的收费标准可能因地区、项目类型、建筑面积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4. 缴纳方式:一般情况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土地成交价款分开单独收取。

土地受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 减免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某些特定项目(如保障性安居工程、公益性项目等)可以享受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区政策可能有所差异,具体取费标准请以当地政策文件为准。

在进行建设项目时,相关人员需详细了解当地政策,确保合规履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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