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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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_以两案为例_王克稳

论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_以两案为例_王克稳

论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以两案为例王克稳(苏州大学法学院暨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江苏苏州215006 教授) 摘 要:在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中,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我国司法解释赋予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以原告资格,但如何理解与认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纷争。

值《行政诉讼法》酝酿修改之际,对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内涵、决定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及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认定等问题重新进行梳理与分析,具有实际意义。

关键词:起诉人;原告资格;法律上利害关系;合法权益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13)01-038-08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除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外,①还包括受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人。

②但与相对人具有当然原告资格有所不同的是,并非所有的利害关系人都具有当然的原告资格,因此,哪些利害关系人具有原告资格即成为我国行政诉讼中一个极具争议的老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出台前,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在立法及司法上是不明确的,在这一解释通过之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成为判断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依据,但什么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决定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是什么?司法如何审查和认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等问题仍没有完全解决。

值《行政诉讼法》酝酿修改之际,本文拟结合两案例对此进行理论上的重新分析与梳理。

一、案情简介案1:江苏省滨海县八滩镇八滩村五组村民沈育双于1992年在八滩镇5008公路八滩段新街道南侧建造门市房两间,1999年8月8日,沈育双与陈德兵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以上房屋以132 600元的价格出卖给陈德兵,并收取了卖房款;1999年9月2日,沈育双向刘正权借款5万元,在借款据上沈育双注明自愿将以上房屋作抵押,借款到期后沈育双未还款并外出搞工程,即将上述房屋交刘正权居住,刘正权于2000年3月进住该房。

法律上利害关系

法律上利害关系

何谓“利害关系”

一般来讲,利害关系可以区分为直接的利害关系和间接的利害关系,切身(起诉人自 身)的利害关系和非切身(他人)的利害关系,现实的利害关系和可能的利害关系。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不包括民众诉讼、公益诉讼和行政公诉等制度,而鉴于《行政 诉讼法》第2条和第41条第(一)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规定,所以,应当将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理解为切身(起诉人自身)的利害关系。 鉴于《若干解释》第1条第(六)项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 际影响的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所以,应当将((若干解释》中的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理解为一种现实的利害关系。 姜明安教授认为,《若干解释》第12条所言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作直接利害关系 来理解。杨寅教授也认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作直接利害关系来理解。 综上,利害关系应当理解为切身的、现实的、直接的利害关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 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 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 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 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 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
“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中断

在法院的裁判中,有些法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 害关系,进而否定了其原告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有人称之为法律上的利害关 系被中断,则起诉人的原告地位也就随之丧失了。如下案例: 案例 8 、中外合资盐城金东钢铁有限公司不服盐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 案.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诉争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应当在诉争土地征为国 有土地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与本案所诉具体行政行 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9、刘春生不服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建设行政回复案。“法院认为:市建设 委是否查处涉嫌建筑违法的行为与房屋购买人刘春生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故刘春生在本案中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应当裁定驳回刘春生的起诉。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作者:刘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0期摘要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概括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即存在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属于原告以及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被诉行为影响。

这一标准从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原告资格的范围,但它更多是出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资源有限考虑的,也不尽科学。

当前我国应当顺应国际立法趋势,放宽起诉资格与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利益衡量公益诉讼作者简介:刘苏,南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45-02一、案件引发的争议原告张锋与第三人陈金喜有债权债务关系。

陈金喜分两次向张锋借款共计人民币169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陈没有如期还款,张锋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判决陈金喜还款。

判决生效后,张锋申请执行,但陈金喜下落不明,无法执行。

陈金喜与妻子刘雯共同居住在南京市佛心桥21号204室,该房产权登记在刘雯名下,1998年4月11日刘雯去世后,陈金喜以刘雯名义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张载禄并于2001年3月21日办理了过户手续,领取了房屋产权证。

张锋得知后认为,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审查不严,错误发放产权证,影响了其债权实现,故以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为被告,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已经发放的产权证。

法院受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锋的起诉。

豍二、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原告资格只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享有原告资格的人,只要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即可提起行政诉讼,并不要求真正发生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前者是程序性、形式性问题,后者是实质性问题,是需要在诉讼中解决的问题。

第十九讲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十九讲  行政诉讼参加人
1直接起诉的被告。 直接起诉的被告。 直接起诉的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 2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3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被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4被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 受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 5受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7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8由行政机关组建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构作出 行为时的被告。 行为时的被告。 授权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9授权条件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 他组织作出行为时的被告。 他组织作出行为时的被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起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
诉、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 应诉以及参加到行政诉讼活动中来的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原 被告和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当事人。 告、被告和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当事人。当事人 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最核 心的参加人员。 心的参加人员。诉讼代理人虽与案件没有直接 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但其参加诉讼是为了被代理的当事 人的利益,有明确的利益方向性, 人的利益,有明确的利益方向性,因而具有类 似于当事人的地位。 似于当事人的地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1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世纪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与程序

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与程序

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与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国家进行司法裁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和程序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才能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立案条件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1. 当事人资格行政诉讼必须满足当事人资格,即具有行政争议案件中的原告或被告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于无行政行为主体资格的个人和组织,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行为属地管辖权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归属于受理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因此,当事人在选择起诉地点时应该选择行政行为的出现地或者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

3.行政行为的性质和内容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否则不能作为行政争议的诉讼对象。

具体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合同、行政征收等。

二、行政诉讼的程序1. 起诉当事人凭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状应当包括被起诉的行政行为的名称、内容、依据和请求等内容。

2. 受理和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则进入审查程序。

3. 立案和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依法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经立案之后,人民法院应当把起诉状和相关材料送达被告,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4. 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限期不超过3个月,普通程序限期不超过6个月。

5. 审判和执行人民法院依照诉讼制度,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和事实证据,做出行政判决书,并在判决生效后进行执行,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总之,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和程序是行政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和程序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使其合法权益得以得到维护和保护。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如何确认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如何确认

我国⾏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如何确认论⽂提要:⾏政公益诉讼在我国正⾯临着现实需要与法律制度⽋缺的⽭盾,不少学者们对⾏政公益诉讼进⾏了理论上的分析和制度建构上设想。

笔者认为,确认⾏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是打开我国⾏政公益诉讼制度之门的钥匙。

⾏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确认的法理基础在于⾏政公益诉权。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度看,确认⾏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其能够更⼤程度的保护公共利益,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安定有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

通过对西⽅法治国家⾏政诉讼原告资格确⽴历程的考察和⽐较,我们可以发现其⾏政诉讼原告资格确认制度的发展⼤致经过了以下⼏个渐进阶段:直接⾏政相对⼈作为原告阶段、利益影响⼈作为原告阶段、公益享有⼈作为原告阶段。

从我国现在的情况来看,在⾏政诉讼资格问题上虽然将“相对⼈原告资格论”修改为“利害关系⼈原告资格论”,但是仍处于第⼆阶段,⽽域外现代法治国家的历程昭⽰我们,⾏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认应该是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我国的⾏政诉讼原告确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笔者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借鉴国外相关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公共利益应当在⾏政诉讼中得到有限承认。

因此,我国应当在特定领域逐步建⽴多元化的⾏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即,以公共利益为确认⾏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利益标准,赋予包括检察机关、公民和社会团体在内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和享有⼈以原告资格。

关键词:⾏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确认近年来相当数量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发⽣及其“屡败屡诉”的结果表明,⾏政公益诉讼在我国正⾯临着现实需要与法律制度⽋缺的⽭盾,不少学者们也对⾏政公益诉讼进⾏了理论上的分析和制度建构上设想。

笔者认为,欲推动建⽴我国的⾏政公益诉讼制度,必先将原告的资格加以确认,确认⾏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是打开我国⾏政公益诉讼制度之门的钥匙。

从现有的制度来看,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加强了对当事⼈诉权的保护,将“相对⼈原告资格论”修改为“利害关系⼈原告资格论”,纠正了实践中被狭义地理解为只有⾏政⾏相对⼈才是适格原告的作法,赋予了相邻权⼈、竞争权⼈以及所有的受害⼈的原告资格,进⼀步扩⼤了原告资格范围。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认研究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确认研究作者:冯会波刘振芳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10期摘要: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断原告资格的依据是原告须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偏差。

现行《行政诉讼法》经过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诸多缺陷已经显露出来,不利于推动行政法治建设和保护公民利益,应予进行修改,从这一问题入手,希冀对大家理解原告资格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利害关系;利益关系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115-02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原告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不服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就相关争议做出裁决的一系列活动或制度[1]588。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设定和调整,人民法院与行政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参加人、参与人之间以及行政诉讼当事人、其他参加人、参与人之间,未解决行政争议,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所形成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行政诉讼法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以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无论是作为诉讼主导和指挥官的法院,还是诉讼当事人,它们进行起诉、受理、答辩、开庭、审理、裁判这些诉讼行为,以及期间各方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展开,均为一种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而诉讼行为与诉讼行政导致的后果是法院裁判中对实体权利的确定。

诉讼双方当事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它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批,以保护自己在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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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相关损失。乙方不服提起上诉 , 中级法 院经过审理作 出终审判决 : 维持原判 , 回上诉。 驳
区建设局出具 的“ 明” 证 侵犯 了其合法权益 , 主张撤 销该行
政行为。被告 区建设局辩称 , 证 明” 该“ 不是 出具给 甲建筑
公 司的, 其与该“ 明” 证 行为无法 律上的 利害关 系, 即甲建 筑公司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故请求法 院驳 回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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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新阐释


利害关 系¨ 。 另有学者仔细考察法官的推理认为法官采用 的
是 “ 际 和 相 当 可 能 性 ” 准 来 认 定 …。还 有 学 者 从 哲 学 上 实 标
念, 虽则很可以帮助提 纲挈领 ( 因为借助它们可 以赋予大量
极度不同的现象相同的名称 , 并作相 同形式 的规整 )然而这 , 些概念的抽象程度越高 , 内容就越空洞 。 为此付出的代价是:
Hale Waihona Puke 的高度认 为以直接或间接 因果关 系来认定 法律上因果关系
是理 论 上 的误 区 , 为 事 实 上 因果 关 系升 格 为 法 律 上 因果 关 认
系取决于法律原则精 神, 以此来判断行政行为与受影响 的公 法上权利之问是否存在相 当的因果关系 j此外 , 。 还有学者 从诉的利益理论出发 区分六组不同的诉的利益 , 为原告资 认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4 320 ) —0 70 0 1 0 ( 90 0 3 —5 4 0 6

当下 行 政诉 讼 原 告 资 格 认 定标 准的 困 惑
进行衡量来确定是否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 行政诉讼原告 资格认定标准 的合理 设置是受到行政违 法行为侵害 的行 政相对人能否顺利 拿到开启行政诉讼救济 钥 匙的关键 。 以上学术史的简单 回顾 , 从 理论界与实务界都 试 图拓宽原 告资格 的认定标准 ,以及时 回应现 实社会的迫 切需要 、 迎合 时代发展的潮流 , 为民众提供 “ 无漏洞的权利 救济” 但是 , 。 学术研究 “ 繁荣” 的背后却蕴含重 复耕作之嫌 ,
议论则围绕 “ 法律上保护 的利 益” 抑或 “ 法律上应 当保护 的
利 益 ” 间 的 论 辩 展 开 。 如 , 学 者 从 起 诉 权 和 胜 诉 权 的 之 例 有 关 系 解 释 应理 解 为 “ 法律 上应 当保 护 的利 益 关 系 ” j 学 ;有 者 从 合 法 权 益 与 被 诉 行 政 行 为 间 的 因果 关 系 来 认 定 法 律 上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探析

20 10年 第 1期 第2 O卷 总第 8 5期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校 学报
J u a f i a oie C l g o r lo l y P l ol e n Ra w c e
2 0 No 1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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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 学者 们对原 告 资格 的概 念 与基 本 内涵在 理 解
上存 在争议 , 中 占主流 地 位 的 是 “ 件 说 ” 其 主 其 条 ,
要观 点有 , 原告 资格 是 个 人 或 组 织 保 护 自己合 法 “
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2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_ 。“ 』 是
指某一 公 民或组织 充 当行 政诉 讼原 告所应 具备 的条 件 ” 。“ 政 诉 讼 原告 资 格 是 指 符合 法 律 规定 的 ] 行 条 件 , 据法律 的规定 , 够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行政诉 根 能 讼 的资格 ”4( 。“ _ ¨ 行政 诉 讼 原告 资格 是 指公 民 、
( ) 政诉讼 原 告与起 诉人 一 行
益 。原告资格的另一个作用是确定 司法 审查 的范
围, 即法 院是 否享 有 审 判某 一 司 法争 端 的权 力 。原 告 资格 与起诉 人实体 诉讼请 求 的是非 曲直没 有直接
关 系 。 在我 国 , 政诉 讼 法并 未对 原告 资格 作 出明确 行
行政诉 讼原告 资格 探析
王 灿 辉
( 州大学 法学 院,河 南 郑 州 4 0 5 ) 郑 502

要: 行政 诉讼 的原告 资格认 定 , 是公 民合 法权 益遭 受公权 力侵 害时 , 能否 启动 司法救 济程序 的关键 。
深刻 理解 原告 资格 的 内涵与 本质 , 正确厘 定其 与相 关概 念 的界 限 , 而结合社 会发展 的现 实需要 和原 告资格 进 的时代发展 趋 势 , 把握 原告 资格认 定的核 心要 素 , 方能有 效保 障行 政诉讼 原 告的合 法权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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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需要承担该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其影响的。

行政诉讼的原告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并不限于行政相对人,只要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均可作为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条件
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这一规定,也是《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有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化,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

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
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不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

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

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

6、辩论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
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七章又将这一规定具体化,使之成为行政审判中的四项基本制度。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诉。

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
(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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