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1] 。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2特征编辑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例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2] 。

3认定编辑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类,在夫妻一方婚后死亡或者离婚后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认定,以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

法定共同财产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约定共同财产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第三,当事人亲自为的行为,不适用代理

第四,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

4情形编辑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以上五种情形基本上归纳了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变的,不可能全部归纳在上述五种情形,具体的情形还需要仔细的分析归类。

下面归纳一下哪些情形下属于个人财产

第一:《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5财产详解编辑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应当指出,这里面的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产局一九九O 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什么意思呢?比如说,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于男方一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享受权益。呵呵,因此,看到这篇文章的读者可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留一手”哦。赠与也是一样,如果赠与人明确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赠与财物,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一条款是“兜底条款”,列举式的法律条文自然不能包括万象,总归怕有遗漏之处,因此,留出个布袋口供法院在实际处理案件时自由裁量。但正因为该条有不明确具体之处,因此,实践中难以把握。为此,解释(二)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注意了,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同财产。这一条看似简单,实际非常深澳呵。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如果用于了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财产。这不是在重复废话:

首先,什么是投资?汉语大词典说,投资(Investment)投资是指创造新资产的过程。那么,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是不是“投资”呢?

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是不是“投资”呢?

一方婚前的储蓄,是不是“投资”呢?

……

毕竟,以上各种情况都存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我想,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并不简单吧。

其次,什么是“收益”?是专指增值部分,还是包含本金?这个问题,也不是查查汉语大词典就能找到答案的:)

运用好这一条,对于分割处处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至关重要,呵呵,如果操作得好,“不劳而获”就会变成现实,毕竟,司法解释不能包揽一切,总能给法官和律师以施展“才华”的余地吧。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好理解,就是发到手上了或打到户头上了。但“应当取得”怎样理解呢?以什么为标准进行衡量呢?这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当然也存在什么是“应当取得”的问题。

6协议书编辑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书

共同财产制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同立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与乙方由_________、_________两位女士的媒介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缔结婚约并拟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公证处举行公证结婚,兹为甲乙双方协议结果愿意于结婚之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乙方现为未成年人,故特经请其法定代理人_________的同意并邀请赛同媒介人两位为证人,订立本共同财产契约各应遵守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与乙方约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甲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三条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

第四条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

第六条甲方对于共同财产管理不善,或有浪费之时,乙方得请求划分财产,又乙方认为甲方的管理财产不善有使负债超过资产之忧时,得以废止本共同财产制。

第七条甲方对于下列债务由甲方单独,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 甲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 甲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的债务。

(3) 乙方因日常家务代理行为而发生的债务。

(4) 除第三款规定外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以共同财产为负担的债务。

第八条乙方对于下列债务由乙方个人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1) 乙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

(2) 乙方因职务或营业所生的债务。

(3) 乙方因继承财产所负的债务。

(4) 乙方因侵权行为所生的债务。

第九条乙方对于下列债务应由乙方的特有财产负清偿责任。

(1) 乙方就其特有财产设定的债务。

(2) 乙方逾越日常家务代理权限的行为所生的债务。

第十条甲乙双方间的家庭生活费用,除应由共同财产负担外,如共同财产不足负担时,须先由甲方负担,而甲方无支付能力时,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经一方将自己特有财产为清偿时,或个人的特有财产所生的债务,由以共同财产为清偿的,均得对他方请求补偿。

前项补偿请求权虽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亦得请求。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死亡时,对于共同财产应以平均分割取得。即共同财产的半数归于死亡者的继承人,其他半数归属于生存的一方。但生存的一方若依法不得为继承人时,对于共同财产所请求的数额,不得超过离婚时所应得的数额。

第十三条共同财产关系,因如民法第______条规定的情形,或因废止本契约以及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因甲方与乙方离婚,而消灭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于甲乙双方各取得共同财产的半数。

第十四条本共同财产契约,于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得随时以契约废止或变更,或改用他种约定财产制契约。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订立本契约后,应依民法第______条的规定,经向所辖法院申请公证,及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登记。

甲方:乙方:住址:住址:证人:住址:

婚姻关系证明(精选多篇)-证明范

婚姻关系证明精选多篇-证明范本第一篇: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我与于年月日在贵处登记结婚。现因 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申请人签字或 盖章、按指印: 年月日 查档案情况档案字第号 姓名男:女: 出生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结婚证这号 及登记日期字第号年月日 审查处理结果 出证理由

所在单位 意见 处理结果 出具证明书 字号、日期温鹿字第号年月日 取证人签字年月日 承办机关: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需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为: 一、申请人条件: 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向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原始档案复印件;

2、登报声明作废公告; 3、户口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居委会、街道证明盖章。 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在境外的,可以委托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亲友代理,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 1、原始档案复印件; 2、护照居留证复印件; 3、声明书、委托书须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二寸证件照三张; 5、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咨询电话:88362014。 注: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表格可向街道乡镇领取或从网上下载。下载表格必须用a4纸打印,复 1、有工作单位吗?有工作单位的话,可以调取原来他们的个人档案,里面会有资料证明他们是夫妻关系;

2、户口簿。凭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上,可以看出两人的关系。 3、旁证。找老邻居、老同事帮忙写证明,再由村居委会写份证明并加盖公章。 如果以上方法还不能证明,那么拿上你们收集到的证明,到民政部门咨询该怎么办。如果遇到推诿,就只有拨打当地的行风热线和市长热线了。 3 婚姻关系证明的办理 法律资讯频道2014年12月09日10:54巧顾网法律频道 婚姻关系证明的办理。婚姻关系证明的办理条件: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确实丢失了《结婚证》;二是有结婚登记的档案可查。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具体办法是: 当事人提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书面申请,说明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为什么要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然后递交原婚姻登记机关,由该机关查核是否有结婚登记档案。如有档案,该机关又有权发放此类《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即可办理手续,发给《夫妻关系证明书》。如该机关无权发

2020年新婚姻法的共同财产规定

2020年新婚姻法的共同财产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是共同拥有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婚姻法的共同财产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房子不是你们夫妻共有的话,拆迁补偿也跟你们没有关系。 二、法律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应该有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三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5、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7、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9、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10、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2019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1、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村委会夫妻关系证明格式范本模板

村委会夫妻关系证明格式范本模板 现在外出旅游带身份证就可以,不必在本单位开证明。村委会夫妻关系证明应该怎么写呢?现在就跟着一起来看一看村委会夫妻关系证明,资料仅供参考。 ( )××字第××号 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户口迁移证明(居中独占一行)另起一行,开头空两格 兹证明我村村民某某某,现年(多少)岁,身份证号码:(18位)因(结婚、就业等)需要将户口迁往某地,希望户籍科办理户口迁移证为盼。特此证明! 然后在右下角落款某村村委会,再起一行,在村委会下方,写上年、月、日。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整个【户口迁移证明】完成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近日在审理一起抢劫案中,因担任刑事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某户籍年龄为农历的辩解意见不能被合理排除,李某最后被法院认定犯罪时未满18周岁,由此被从轻判处刑罚。

xx年10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在荆门城区连续抢劫作案4起,受害人达7人,涉案金额3390元。案发后,李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户籍资料证明显示,李某生于1987年9月21日,案发时应当已满18周岁。但担任李某辩护人的李某之父庭上提出辩解意见,李某户籍上的出生年月是农历,按公历计算应是1987年11月12日,据此计算他作案时应尚未满18周岁。 为了慎重起见,主审法官随即协同主审检察官赶赴李某出生地荆门市沙洋县五里镇,进行实地调查。李某的邻居纷纷证实,李某的生日应该在国庆节后,一位刘姓的女子更介绍,李某和其儿子差不多几天出生,按公历应该是11月份。当地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明当时报户口时为李某报的是农历(阴历)。主审法官与检察官又驱车赶往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户籍民-警证实,从1982年人口普查开始,派出所登记的户籍资料都是由村里统一后上报的,也就是说村委会的工作决定了派出所户籍资料的正确与否。 法院审理后认为,派出所和刘某等人的证言、村委会证明均证实,李某户籍上出生日期为农历,李某之父提出的辩解意见不能被合理排除,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即认定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据此,法院对李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8年。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村委会拒不履行协助落户职责被起诉的案件,判决被告利津县北岭乡某村委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为二原告办理户籍迁出证明。

亲子关系证明(范本10则)

亲子关系证明 亲子关系证明(一): 亲子关系证明 兹有我镇_______村村民_______、男、出生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家住永川区_______镇_______村。 女、出生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家住永川区_______镇_______村。 他们夫妇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育一孩,性别、_______、取名_______,该夫妇亲生子女。此证明只用于办理出生证使用。 证明人: 重庆市永川区_______镇_______村村民委员会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亲子关系证明(二): 亲子关系证明 ____________(婴儿姓名),____________(性别)是____________(母亲姓名)与____________(父亲姓名)亲生。 母亲姓名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父亲姓名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时 出生地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地____________县(市)____________乡____________村 由____________(接生人员姓名)接生,与婴儿关系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原因,未在医院出生____________ 出生时婴儿状况1.好2.一般3.差 以上状况若不属实,愿负法律职责。 母亲签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父亲签名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或监护人签名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证明人签名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证明人与婴儿关系____________ 村(居委会)签章: 亲子关系证明(三): 亲属关系证明书 兹有本地区省(自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居)民,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地址:省(自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居)。婚姻状况:。其现生存的第一顺序及第二顺序亲属共有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1] 。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部分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的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入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2特征编辑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例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2] 。 3认定编辑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法定和约定两类,在夫妻一方婚后死亡或者离婚后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认定,以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22009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之间以契约的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我国历史上虽然早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但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所以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精神也很难体现。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确定下来。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法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2]。 一、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实意义 第一,约定财产制适应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尊重了当事人个体的财产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为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夫妻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的砝码加大,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符合了宪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权益的处分权,是立法的进步。 第二,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如一方看上对方的钱财,企图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来分割对方的财产,若实行这一制度,他的目的就不可能达到[3]。同时,这一制度适合了多种多样的婚姻形式,由于各种原因,再婚现象越来越多,在再婚时用约定的办法,对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再婚的双方妥善处理其财产问题。在涉外婚姻中,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照顾这方面的各种复杂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约定财产制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约定财产制使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夫妻财产的意识得到强化,既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财产分割的难度,又能更好地调整人们的家庭财产关系,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4]。 二、约定财产制及其主要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将其财产的归属予以确定的制度。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于是,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可以是:(1)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2)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婚后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3)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特有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部分所有或个人部分所有;(4)将一方特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部分为另一方所有。夫妻约定财产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共同财产的规定,属于法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适用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关于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原则上只拘束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时,夫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应由本人偿还”作为抗辩理由,而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夫或妻在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的法律关系时,明确告知对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并能证明第三人知道约定的,非借债方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偿债请求。 三、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不足 婚姻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表明了约定优先。但是,对约定的时间、内容、形式和效力等均未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9条对夫妻约定财产作了规定,但是,从总体上看,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化和体系化。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第一,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在理论探讨中,又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如果允许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因为双方的身份还不是“夫妻”。同时,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将婚姻关系财产化,容易导致有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范丰丽 摘要:探讨了我国新婚姻法新增设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积极意义,分析了存在的不足。提出要严格规定约定的效力、明确具体的成立要件、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约定财产制的财产范围和明确财产协议变更程序等完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新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09)02-0090-02 作者简介:范丰丽(1981-),女,山东日照人,洛阳理工学院(河南洛阳471023)社会科学系助教,韩国Kumoh国立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08-07-17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权

试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权 内容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进展。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连续进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权交易安全婚姻家庭关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为此,笔者就个人对我国的夫妻财产权的浅薄认识,发表一些个人见解。 1 / 1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治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紧密的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进展的必定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阻碍,即阻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连续或终止。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因此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 1 / 1

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假如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现在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关心夫君操持家务,使夫君能安心地工作,再讲,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因此讲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 1 / 1

标准的父子关系证明书模板样本

标准的父子关系证明书模板样本 父子关系如果不清晰是要开证明书的,那这类的证明书的模板 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给大家的父子关系证明书,希望对大家有用。 兹有XXX(身份证号码)与XXX(身份证号码)系父子(母-子)关系。 特此证明 派出所公章 日期 兹证明XXX(你),(性别),(名族),(身份证号),该同志是XXX(你父亲),(性别),(名族),(省份证号)长子(是老几就写第几子)属实。 特此证明。 (出具证明的单位或部门) (日期+盖章) 我的户口一直落在爷爷奶奶的户口本上,05年上学的时候迁至学校集体户口,现在毕业,户口是迁移证(还没来得及去落户),也就是说父母亲的户口本上现在没有我那一页,现在单位招收子弟职工,需要证明父子关系,如果您知道具体的派出所户籍科所开具的父子关系证明,麻烦给我一个准确的答案,谢谢。(需要正确的格式,另不 知道该证明是普通的信纸开具的还是专用的证明信,有条件的上传一张证明的照片最佳) 两种方法一种是去你的父亲户口所在地或者是你上学时迁出户 口所在地开具父子关系证明

另一种可以去你档案寄存的人才市场,提请开具证明,你的档 案里有类似的户籍信息,人才市场有开封档案的权利(在你有提请时) 去公证处做一个公正就可以了只要你手里有任何能证明父子关 系的文件以及(或者)你父亲生前的和你照片公证处查证后会跟你公 证书有这个就很容易了或者请医院开具生证明 根据您对案情的叙述和现有材料情况,本律师对您的案情进行 了初步分析,并给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分析 到所在地派出所开证明 律师建议 如果历史档案不给查的话,建议委托律师查询 鉴于您提供的材料有限,以上分析、建议仅作为参考,不作为 处理案件的最终法律依据、也不构成本律师对案件的任何承诺。 再次。 猜你感兴趣: 1.关系证明格式 2.子女关系证明范本 3.父子关系证明范本 4.产权授权委托书 5.父女关系证明怎么开

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1

如何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当有关夫妻共同生活本质的事实真伪不明,导致难以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就其有理由确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负担证明责任,即在构成表见代理后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和魏新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由于。魏新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我在家带孩子。 魏新于2008年月日向原告苏丕霞出具借款100000元借条1张,现苏丕霞以魏新因经营需要为由向其借款,起诉要求我和魏新偿还10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我不认识苏丕霞,同时我家从未有过经营活动。魏新借款与我无关,且魏新借款从未用于家庭生活,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驳回潘某要求我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我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是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中,我不认识苏丕霞,不知该借款,借条上也无我签名,不能证明该借款是我与魏新共同意思表示;魏新一次性借款,数额较大,现魏新也未到庭,对该债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均无法查明,该债务不排除苏丕霞与魏新相互串通损害我的利益,也不排除魏新受到苏丕霞的欺骗胁迫而不得已而立下借据,且魏新在借款前三年即2005年就已离家出走,对我、小孩及家庭均不管不问,再则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上述借款用于我们家庭生活或我分享了借款所带来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无法依夫妻共同生活本质认定的债务作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即当有关夫妻共同生活本质的事实真伪不明,导致难以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将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双方,其法理基础为日常家事代理权和表见代理。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就其有理由确信债务人的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负担证明责任,即在构成表见代理后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时,应慎重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对超出合理金额的借款不宜简单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魏新一次性借款,数额较大,超出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也不符合

试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权(一)

试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权(一) 内容摘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的享有的权益和负担的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权交易安全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因此,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为此,笔者就个人对我国的夫妻财产权的浅薄认识,发表一些个人见解。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 (二)夫妻财产权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没有结为夫妻关系,也就无所谓的夫妻关系,更没有夫妻财产权的存在。因此必须以男女两性结为夫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 2、须以共同生活为基础。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后,才为夫妻。但法律都强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如果男女仅结为夫妻关系,而未共同生活,即没有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如此时让双方享有均等的财产权,对一方或双方不公,这民法上的公平合理原则相违背。只有双方在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后才能享有夫妻间的财产权利,承担对等的义务。 3、夫妻财产权的平等性。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而婚姻法属于民法范畴,其调整的主体也应是平等的。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女性主内,男性主外,夫妻之间存在着收入的差异,存在着表面上的不等。但男性的收入是因为有妻的支持:帮助丈夫操持家务,使丈夫能安心地工作,再说,妻的付出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如我国先行《婚姻法》第40条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请求权。也体现了夫妻权利义务的统一。所以说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基础上,夫妻的财产权也是平等的。 4、遵循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法律渊源之一,其与法律一起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法律的辅助工具,在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为,要那道德来平衡自己的心,做到不偏不倚。如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的时候,不能不顾子女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5、保护交易安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行为直接涉及到社会的利益。夫妻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会关系到社会上的其他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的财产权不仅对内,而且对外。对外表现在交易上,其交易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夫妻在行使夫妻财产权时,不能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 二、规范夫妻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我国没有专门的财产法,而是在民法基本原则下,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妇女权益保护法》中体现出来。从这些法律中,可以看出对夫妻财产权的规范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摘要:《婚姻法》出台十年来,最高院频繁出台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的核心和重点便是夫妻财产制度。因为夫妻财产制度是整个婚姻的基石。任何问题的讨论都是财产制度为前提。本文对于2011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三》中主要的几个财产制度进行利弊分析,期待在以后《婚姻法》修改时能扬长避短。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按揭买房;赠予;孳息 一、《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而改革开放之后的《婚姻法》经过两次修订,基本确认了现在的夫妻财产制度。同时,自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来,最高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11年先后颁布了三部司法解释。颁布频率之高,足可见各级法院在关于《婚姻法》适用过程中问题之多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迫切需求。 而这些法律文件当中,其中尤其重要的便是201 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司法解释回应了当前诸多婚姻案件审判时候的热点问题,但是其颁布又难免有僭越立法之嫌。有关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离婚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这些本应该是南《婚姻法》规定,却由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当然,这也是当前的无奈之举。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司法解释(三)出台之际,同时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娴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在本书中最高院也表达了这般无奈:本解释的一些规定,本应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定为宜,但在《婚姻法》未做m及时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本解释…台多少有些勉为其难。尽管如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是当前审判实践中最主要的依据。因此,本文将选取司法解释(三)中引起大家广泛讨论的几条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对其利弊进行总结。也为之后《婚娴法》立法修订提供意见。 二、婚前按揭贷款房屋产权归属及补偿的规定 1.符合合同法精神,兼顾人法属性

如何证明是夫妻关系

如何证明是夫妻关系当事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的,可以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须持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向原婚姻登记管理所在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1、本人户口证明(户口卡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出国人员指护照)。所使用的姓名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更正并加盖印章;身份证或户口卡丢失者,须持由派出所出具并加盖派出所印章的原身份证号码证明或户籍证明。 2、证明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何时何地与何人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至今是夫妻关系;因结婚证丢失,同意前去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单位盖章。由本人的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或劳资部门出具。没有人事、劳资部门的单位可由代管人事档案的部门出具;军人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城镇居民由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的主管部门出具;农村村民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出国人员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 3、查档证明。内容:档案字第号、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结婚证字号及登记日期和承办机关全称,出证部门盖章。由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档部门,根据原婚姻登记档案的记录如实出证。 4、双方近期三寸半身免冠平光纸合影像片三张或二寸单人像片各三张。 5、个人声明。用16开纸写明申请补办原因、理由、用途,并表明丢失的结婚证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自负,签字并按指纹。 到法院必须要有法律效力的,有法律效力的,只有管理机关出具这个证明,民政局没办法,那你更不能期望其它部门了,如公证的,公证也是根据这些政府管理部门的档案来进行的,至于说民政局查不到信息,我想民政局是说不过去的,婚姻状况没有联网,那重婚的不是不得了了。 首先,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就必须执行,如果法院认为原判决有错,就要以新的判决或裁定否决原判决,即使原判决有笔误,也是法院的过错造成的,现在让你取证是本末倒置。对此,你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要求对法院的错误做法进行法律监督,检-察-院受理后必然要进行调查,调查过程就会对对方的夫妻关系进行查证,这样,检-察-院无论是取得对方的婚姻关系资料,还是婚姻关系笔录都具有证据效力,就达到你的目的了。 不用证明,婚后夫妻所得财产是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你和你男友领取结婚证后,你们婚后的所得都是共有的(一人一半),这是即便还贷时都是从你男友的工资里扣,也是你们共同还的,你要看的就是,领取结婚证前,还了多少(这部分不是共同的),领证后还了多少。或者,为了避免到时候说是由他父母还的,你可以要求,结婚时,把房产登记到2人共同名下(反正婚后要还贷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能要求丈夫偿还借款吗

原告:孙某(女)被告:赵某(男)案由:债务纠纷原告孙平枝诉称,其与被告系夫妻关系。1998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时被告许诺两年内向原告还清借款50000元。但被告仅归还13400元,下余36600元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1981年2月25日,孙某与赵某登记结婚。1998年11月4日,二人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上约定:孙某借给赵某的50000元钱,赵某在两年内还清。2001年1月24日、3月17日,赵某两次共归还孙某12400元,且在孙某2001年3月21日所出具的收款条上签了名。2002年9月二人复婚。2003年3月5日,赵某又向孙某还款1000元,并再次在孙某出具的收款条上签名。余款36600元赵某至今未还,2003年2月,孙某诉至诉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36600元。被告赵某辩称,当初其与原告是假协议离婚,为的是向单位要房子。现二人已复婚,复婚时双方讲明是无条件复婚,故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债权、债务的数额及还款时间均作出了明确约定。现二人虽已复婚,但复婚前后,被告三次偿还部分债务,其关于与原告约定无条件复婚、彼此间不存在任何债务的辩称不能成立,且其亦未提供二人复婚后对此笔债务作出重新约定的相关证据,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被告对下余欠款负有继续偿还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下余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以其个人所有财产偿还原告孙平枝36600元。点评:这是一起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纠纷。对于此案应否受理,判决后能否切实得到履行,不同法官存在不同的见解。1、受理此案的意义众所周知,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间的离异不仅导致夫妻间身份关系的解除,而且将对子女成长乃至社会的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通常认为,离婚诉讼是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与三个诉的合并。因此,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这样一种误区,认为只有在离婚时才能真正实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确认。本案中的被告即认为,反正双方还是夫妻,财产是共同财产,即使判决他败诉也毫无意义。其实,将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诉讼经济原则的关注。但事实上,此三个诉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是可以分离的。法院受理此案的意义之一,就是借此澄清人们头脑中的某些错误观念。另外,本案所凸显的另一个问题是当事人权利意识的复苏。作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原告对自己婚前个人债权向债务人即现在的丈夫提起债务诉讼,这本身就是一种觉醒,对自己除配偶身份之外独立人格的一种觉醒。2、处理本案的理论依据对于此案,法院判决丈夫以独立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其在婚前欠妻子的债务,是基于以下理论:①婚姻关系的内在法律特征:探究婚姻关系的内在法律特征,首先在主体上要求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的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上才能组成的具有特殊身份关系联合体。对外该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当事人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前提。②此债权的性质:涉案债权属于原告一方的婚前个人债权,结婚使得双方由债权、债务人变为夫妻,但双方身份的转化并不能导致其独立民事主体人格的丧失。对外,夫妻双方因为婚姻的缔结而组成的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仍然依法享有独立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独立的财产权。总之,婚姻关系的建立并不能使双方的独立人格丧失,亦不能使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发生混同。3、判决的履行问题一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判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任何形式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判决,在判决的实际履行中都有流于形式的危险。因为此时夫妻财产尚处于共有状态,让一方给付对方钱款,无异于把钱从左口袋装入右口袋。这是审判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故而本案判决中强调,被告要以独立的个人财产来向原告偿还债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判决的切实履行提供了法律支持。至于被告可以用于履行判决的财产,依

浅谈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

研究生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婚姻家庭法 授课学期学年至学年 第学期 学院法学院 专业法学理论 学号 姓名蒋力 任课教师 交稿日期 成绩 阅读教师签名 日期 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制 浅谈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 内容摘要:随着西方自由、平等、财产清晰等婚姻价值观的传入和影响,不仅对我们传统的婚姻价值观造成一定的冲击,尤其是对夫妻财产关系造成重大的影响。厘清夫妻财产法律关系有利于家庭和谐和幸福。 关键词:夫妻财产关系家庭和谐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和类型 夫妻财产制度(matrimonial regime),也称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受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权利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财产责任与义务等问题。[1]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中的财产,不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财产,

而且指财产和债务的总和。因此,研究夫妻财产制度,也必然要研究夫妻的财产和债务两方面问题。 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法定财产制,指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是作出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有些国家的法律或法学理论称之为“正常的夫妻财产制”,或者“补充的夫妻财产制”。[2] 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是依据不同的发生原因作出的划分。它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对婚前、婚后取得财产的归属、处分以及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契约财产制度,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法中的贯彻和体现。[3] 二、夫妻财产契约的有效要件与效力[4] (一)夫妻财产契约的有效要件:(1)订约时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4)婚姻须为有效;(5)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不得代理;(6)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须公证)。 (二)夫妻财产契约的效力。 1.对内效力: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对外效力:第三人与夫妻一方交易时,知道夫妻财产契约的,该契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与夫妻一方交易时,不知道夫妻财产契约的,该契约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一方负有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举证责任) 三、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 一个国家的夫妻财产制总是与其社会制度、生产力发展状况、国家对婚姻的状态、

论文-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摘要: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男女因结婚而成为夫妻,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 关键词: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由夫妻在家庭财产方面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男女双方因结婚产生了夫妻人身关系,也随之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相互抚养的权利及义务、夫妻遗产继承权。这种财产关系也只能因结婚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夫妻财产关系规定差异很大。中国实行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夫妻财产关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中国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而夫妻财产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向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 1、夫妻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和婚后均为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以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它具有的特征:①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无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奸的男女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②夫妻共同财产必须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合法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开始于婚姻关系成立之日,消灭于夫妻关系终止之时。所以,除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以外,任何一方的合法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一案例:宋某与王某结婚已15年,15年来,王某任劳任怨,将家务事全部揽到自己身上,一心帮扶丈夫的小说创作事业,故宋某在小说创作方面小有成就曾先后出版过三部长篇小说。不料,时至今日,宋某却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与王某离婚。对于离婚,王某也表示同意。但宋某又有一篇长篇小说已完稿,且正在与出版部门洽谈出版事宜。王某认为其中同样凝聚着她的心血,其著作权张某也应该分享。王某能否分享丈夫的著作权?笔者认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包括署名权等人身方面的权利和取得稿酬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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