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慈善公信力下降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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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论文

对社会慈善公信力下降的思考

对社会慈善公信力下降的思考

内容摘要:社会慈善作为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社会互助互济的人文关怀,同时也体现了人们互帮互助的的社会公益情怀,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80年代,自改革开放之后,在政府的主导和支持下,中国的慈善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社会主义的建设和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的慈善事业虽然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近几年,在我国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少严重的问题,甚至有些问题越来越突出,慈善组织存在着一些严峻的发展困境,亟待解决,例如,政府监管不力,慈善组织自身运行中的管理缺陷,慈善立法和法律制度不健全,社会公开、评价、监督等机制的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阻碍了我国社会公益慈善的健康运行和进一步发展,更导致了社会慈善的公信力不断下降,所以社会、公民对慈善组织的的越来越不信任。公民作为社会慈善的重要参与者,他们对我国慈善的信任度下降,这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威胁。所以缓和甚至解决我国慈善事业运行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是促进我国慈善事业良性发展和提高慈善公信力、增强社会对慈善的信心的必要途径。

关键字:社会慈善事业公信力信任危机存在问题解决办法

2008年12月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会见出席中华慈善大会代表时指出,“慈善事业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崇高事业。进一步发展中国慈善事业,需要各方面的热心支持和鼎力相助。海内外社会团体、各类企业和各界人士要进一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热情参与慈善活动,向需要帮助的人们奉献更多的关爱。各级各类慈善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传播慈善文化,不断创新募捐方式,切实管好用好善款,以良好形象取信公众、取信社会。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倡导文明新风,高度重视慈善事业,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为发展我国慈善事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做出贡献”(来源:新华网《胡锦涛:希望社会各界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热情参与慈善活动》,2008年12月5日)。胡总书记明

确清晰地指出了我国发展慈善事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重要的是,胡总书记对发展慈善事业的各类主体和慈善的参与者都做出了具体的要求,可以说,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具体的发展方向。

慈善事业是体现社会公德的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进步,我国的慈善事业也焕发出了蓬勃向上的生命力。尽管我国的慈善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在政府引导和社会的支持下,各类慈善组织在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同时,社会慈善组织在帮助社会应对自然灾害、协助人们共度难关方面也体现了积极地公益作用。在2008年,南方部分地区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汶川特大地震引发捐赠热潮,社会捐赠总额突破1000亿元,创历史之最,有力支援了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正因为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和人们乐善好施的义举所传达的是一种社会正能量,所以社会以及公民都热切关注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和运行状况,也乐意伸出援助之手,并保持着“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热心态度,为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贡献出一份力量,去帮助那些处于困境中的人。

然而,由于我国的社会慈善还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在慈善事业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这是不可避免的。与此同时,近几年,我国的慈善组织在自身运行和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也很快被社会公众所知晓,人们对社会组织的不再像以往那样信任,从而导致社会慈善的公信力不断下降。

其中,最为典型的事件是“郭美美事件”。2011年6月20日,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孩郭美美,自称是“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她在在网上发照片炫富,从中能看到,她开名车、住着豪华的的别墅,那着名品牌的包、佩戴奢侈的手表等,这些都引发了公众的强烈质疑,一个二十多岁的女孩竟然如此富有,其社会地位也与年龄也不符,她的财产来源是否和“红十字会”有关?所以“郭美美事件”爆出后,社会公众的舆论集中指向红十字会,社会公众以此来推断红十字会的善款可能未被用在正途。尽管红十字会再三申明郭美美与红十字会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做好自己作为慈善组织的本职工作,参与社会救助,然而,公众地它的期待和信任已经大大降低。

尽管在经过调查之后,发现商红会存在严重的管理混乱问题,中国红十字会决定撤销商红会,并向公众承诺会依法处理遗留问题,如发现违法违纪人员及行

为将严肃处理。然而,自“郭美美事件”后,正如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赵白鸽所说,红十字会几乎遭遇全盘否定。公众认为,中国红十字会作为中国最有影响力的社会慈善组织之一,在运行和管理的过程中出现如此令人失望的事件,辜负了社会的信任和期待,所以对社会慈善的信任急剧下降,甚至有些人声称,以后再也不会捐款给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自从"郭美美事件"爆发以来,公众似乎以前所未有的热情态度来关注我国的社会慈善事业,各地红十字会收到的数目也大大减少,这是意料之中的。红十字会在我国社会慈善事业发展中所做出的贡献是被公众认可的,然而它所遭遇的信任危机,揭示的是我国慈善事业现存的问题和困境。随着舆论广泛的讨论,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公众的质疑并非针对郭美美的炫富,而是出于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担忧。公众所担忧的是,来自于政府财政拨款和来自于社会捐助的善款是否会被滥用,这些善款将会如何使用,这些善款将会被用到何处,这些善款是否真正用到了实处。

近些年来,除“郭美美事件”外,社会慈善丑闻不断出现,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也被公共关注。河南宋庆龄基金会以“公益医保”名义在农村筹集大笔款项,后又被曝出在郑州耗费4四亿的巨资建设一座大型雕像。公众对这座雕像的争议也颇大,合作方说雕像是宋庆龄,基金会却说是“黄河女儿”,连雕像是谁都说不清楚,更别说资金或善款的使用等问题了。

“郭美美事件”等慈善丑闻所引发出来的,不只是红十字会或者河南宋庆龄基金会的个别问题,更是社会公众对整个公益慈善事业的担忧。更有甚者,有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慈善的旗号,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侵吞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捐款,挫伤了公众的捐款热情和积极性,伤害了人们的仁爱之心,更降低了公众对慈善的信任。对此,让人更为担心的是,长此以往,慈善丑闻频发将会是阻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改革。所以,社会和公众呼吁慈善事业的公开运行,呼吁慈善组织的透明信息。

我国慈善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资助、基金会、企业和个人捐款、各种形式的筹资活动等,其中企业和个人的捐款数额在慈善资金中占了很大一部分比例,可以想象,如果社会和公众因为对慈善组织的不信任而拒绝捐款,这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社会慈善组织的财务运行将会是极大地制约因素。所以社

会和公众要求慈善信息和财政公开透明是必要的,只有公众清楚地知道取之于民的善款的用途、去向,真正用于需要之处,切实关怀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他们才会放心地慷慨解囊,捐出善款,热心的支持社会慈善事业。所以,社会慈善的信誉决定慈善事业的基石,良好信誉是社会对慈善机构的基本要求。

除社会慈善组织自身存在的管理不当问题之外,正如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朱力教授所指出的,中国慈善法律制度不健全和政府监管的缺陷也是导致社会慈善信任危机的关键因素。然而慈善立法的缺失、政府监管缺陷、社会监督和评价机制的缺乏,直接导致了慈善组织的管理和运行的漏洞。

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到现在,慈善立法和慈善制度并不十分完善和健全,所以对社会慈善组织的规范管理和对其行为的制约就会存在制度和法律上的漏洞。同时,我国现行的慈善法律法规层次较低,迄今为止,我们现行的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主要法律有《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和《企业所得税法》(2008)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规范社会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而且至今还没有一部规范慈善公益事业的专门的的法律,致使慈善事业的运行管理缺乏相应的法规规范和活动依据。这一状况造成目前我国慈善事业无法可依,使慈善事业很难在这样的法律环境和条件下得到良好发展和运行,所以法律的缺失使慈善组织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规范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更不要说提高社会慈善的公信力了。

政府对社会慈善事业的监督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也是导致社会慈善公信力下降的一个原因。尽管社会慈善丑闻不断出现,但是,监管主体即政府对社会慈善即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管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基本是没有举报就没有管理,有举报才会有监管。在现实的实践中,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力度也就相对的比较薄弱,这是造成了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丑闻频出的原因之一。在当前的情况下,我国社会慈善舍业和慈善组织的监管主体主要是政府,其他社会监管的机制并不完善,毫无疑问,主要靠政府来监督和管理太单一,成效也不会太好,所以就会出现监管不力的问题。

除政府监管外,社会公众对慈善的监督和评价的缺乏对社会慈善公信力的降低的有直接的作用。政府希望公众参与到监管中来,但是公众缺乏有效的途径,

从而导致无法形成多种方式并行的监督机制。社会公众作为慈善事业的参与者,可以说是社会慈善的主体,获得慈善信息没有十分有效、便捷的途径,再加上慈善组织的各种信息并没有完全公开,所以社会公众和大众媒体想要充分获得知情权和充分行使监督权也就会存在困难和缺陷,这就会产生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和评价的不足。缺乏监督和评价,就会给慈善组织更大的行为空间和自由,慈善组织出现行为偏差、社会责任意识缺乏、职业道德意识失范等管理和运行问题也就不难理解了。

慈善是鼓励爱心善行、发扬社会美德、扶贫救困的重要途径和方式,然而,由于我国的慈善事业法规不完善、监管不严格,导致我国慈善的公信力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从而引发慈善事业的信任危机,使我国慈善组织的发展受到制约,影响了我国慈善的社会功能的发挥。既然公信力是慈善事业的生命,良好信誉和形象是社会对慈善机构的基本要求,那么促进慈善事业的良好健康发展,推动我国的社会慈善走出信任危机的困境,就应该从重塑和提高慈善的公信力着手。

重塑我国慈善的公信力、增强社会和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积极回应公众对慈善的热心期待和关注,应该在社会慈善组织自身、慈善立法、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加以改革和完善。

对于社会慈善组织自身而言,加强组织自身建设,积极探索并改革组织的管理和运行方式,切实贯彻落实财务公开、规范管理的运行方式,实行阳光运行的管理模式,增强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透明度。信誉作为社会慈善的运行基础,公信力的缺失对慈善的发展来说而言是极大的制约因素。

首先应加强慈善工作人员的道德教育,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慈善工作人员作为社会慈善事业的主要参与者,也是社会慈善事业发展的推动者,他们的道德操守、言行举止与社会慈善的声誉和形象密切相关。所以要加强慈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感,使命感,鼓励其承担社会责任,使其端正工作态度,并深刻认识慈善工作岗位的性质,切实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自觉维护社会慈善的良好形象和声誉,以客观、公正、无私的态度和情怀对待自己的工作和爱心捐助者,尤其是社会善款,不为满足自己的私欲而滥用,确保在组织内部形成良好的慈善氛围。

其次,加强社会慈善的行业自律。慈善机构自身应该增加透明度,使社会大

众得到及时的信息反馈,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使其了解爱心捐款如何时被使用、用在了何处,保证公开公正,不回避质疑和压力,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使收到的社会爱心捐赠物资真正按照规定和程序落到实处,保证善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以要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的自律机制,规范慈善组织和工作人员的活动和行为,确保做到善款筹集方式和途径、接受捐赠款项及数目、善款用途、去向和使用情况、财务收支信息等的公开和透明化,建立并完善慈善组织的财务公开、信息公开、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并行等制度,从而提高慈善组织管理和运行方式的透明度。其中尤其要依法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避免善款滥用。慈善组织发布公开各项信息要尽可能真实可靠、准确及时、完整详细,使公众能够尽快得到信息反馈,拥有充分的知情权。

还有就是,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自觉接受各种形式的监督是社会慈善重获公信力的重要途径。首先就是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监管,积极应对政府部门的各项检查,并向监管部门和公众提供真实的信息和材料;同时还可以让大众媒体或捐赠者或者其他公众等社会各界的代表担任慈善监督员,随时对资金、物资筹集和使用进行监督,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审计、监督并将结果及时公布,以多种形式且有力的外部监督来规范和约束慈善组织和慈善行为。

在慈善立法方面,法律是规范各种行为和各种活动的最低准则,所以应尽快制订一部完备的《慈善事业法》或其他专项法律,完善并健全慈善法律,给予慈善事业及其有关活动和行为以法律上的保障和监督。完善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法规建设,加快慈善事业发展,首先就是要制订相应的法律,使社会慈善的发展正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所以应尽早完善相关的专项的慈善法规政策,形成依法管理、依法治理的良性机制。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来支持并保障其良性运行,来正确规范和引导慈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这是加快慈善事业发展、提高慈善公信力的重要前提。

在政府的监管方面,政府部门加强对慈善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引导,使其朝着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方向发展。政府部门应不断完善对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公益慈善组织的检查和评估工作,特别重视对

重要信息、重大款项的使用的监管,推动形成政府监管、法律监督、公众和社会舆论监督、行业自律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公益慈善组织监管机制。对于慈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惩处,正真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重要的是,鼓励社会大众积极参与对慈善组织的监督和评价,建立并扩大公众参与监督和评价的平台和途径,使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获得慈善信息并形式监督评价权。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社会各界人士都应该更加积极主动地关注慈善事业的发展,对捐款的去向主动进行监督,有权利要求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管理、运行和信息的公开透明化,积极行驶监督和评价的权利,发现慈善组织和各类慈善活动中的不合法行为,应敢于向监管部门进行检举。同时也要相信并积极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更加积极参与到爱心捐款活动中去,热心公益慈善,体现良好的社会道德和社会风尚。社会媒体和社会舆论也要积极对慈善事业进行宣传和追踪,改进宣传方式,追踪不懈怠,要求及时有效,发现不法行为及时进行揭露,使违法的慈善组织和人员担负起应有的责任。

近些年,虽然我国慈善事业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挫伤了公众捐赠的积极性,降低了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和支持,但是我国社会公众关注社会慈善的热情并未减弱,如果上诉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缓和或彻底的解决,那么重塑并提高我国社会慈善的公信力,重新获得大众的信任和积极支持也将不会再是难题,我国社会慈善也将会走出信任危机的困境,这将会促使慈善事业的良好发展和运行,更好地发挥社会慈善的社会功能。

执法公信力的全面性思考

执法公信力的全面性思考 作者:刘艳发布时间:2010-08-02 17:00:07 [摘要]近几年,诸如周老虎、躲猫猫、武汉经适房、上海钓鱼执法等事件极大的损害了执法公信力。公信力建设对司法机关来说,不仅要强调责任,更主要的是强调公正。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以公正与责任为主题来加强公信力建设,就需要有丰富的执法智慧、深厚的法律修养、高尚的执法情操、高超的执法技能、坚定的执法理念的执法队伍来行使法律监督权。并在司法实践中探索与创新、发展和提高自己。做到以公为首,以法为大,以民为上,以人为本,以德服人,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来赢得执法公信力。这样,才能推进思想政治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改革,优化执法形象,全面提升公正执法水平与执法公信力,才能赢得党和人民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的信任与支持。 [关键词]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公信力建设 一、引言 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执法工作的生命线。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日益提高。尤其是在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政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错误的执法方式和行为,很容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从而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夯实执法公信力的理论基础 所谓执法公信力,简言之就是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一种能力,它是社会公众长期以来对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的权威性产生普遍信任和尊重,而在心目中建立起来的公平、公正、诚实、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它是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的过程,是一个

双重维度的概念。这一概念包含了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和社会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两个方面的核心要素。在这两个要素之间,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是基础,社会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是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主要评价标准,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其共同的目标追求就是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造就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司法队伍。 (一)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 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这既是宪法和法律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期望。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的信用主要体现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一方面,国家法律体现着人民的意志,法律赋予司法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公诉和诉讼监督的职能,这是司法机关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是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对社会的承诺,只有对这一承诺负责,才能取信于民,建立在社会中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另一方面,人民群众要求和期待司法机关严肃查办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和首要价值追求,在办理每一起案件、处理每一件事情中体现公平正义,严格依法办案、办事,减少执法随意性,杜绝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规范,杜绝执法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理解和支持。通过全面、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使执法行为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使社会对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的期望得以实现,这是司法机关执法具有信用的基础所在。 (二)社会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 如果说司法机关执法对社会信用是在执法公正在客观上的表现,那么社会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则反映在主观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执法的信赖感、认可度和满意度,对司法工作做出肯定性的信任评价。这种信任评价基于司法机关坚持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积极认可和信赖,才能树

试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原稿

试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摘要:加强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建设,有利于巩固监狱机关的执法地位,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和支持,提高监狱机关的执法权威,推动法治建设的进步。执法公信力缺失的结构性原因、执法不公、职责错位和狱务不公开等原因造成当前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缺失,针对此缺失,本文提出继续推进狱务公开制度建设、职权归位和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等解决之策。 关键词:监狱机关、执法权限、执法公信力 高墙电网、气氛森严、压抑的封闭性建筑,往往是监狱给人的第一印象。在古代封建社会,监狱是“罪与罚”、施以肉体惩罚的“人间地狱”;而现在民众的一般印象里,监狱又称为“牢房”、“班房”,是一个充满奴役充满神秘色彩却又对之深感恐惧的地方。近年来各种媒体报道及传闻里的各种是非狱事――如狱警玩忽职守、滥施酷刑、虐待在押犯罪、监狱内部的权钱交易、甚至某某贪官服刑犹如度假等等,都让监狱的神秘色彩愈加强烈。这阻吓了某些心存犯意的人,深恐某一天也陷入进去;但更多的却是:在人权张扬的文明社会里,权利意识觉醒的民众逾加怀疑监狱里的“罪与罚”,对监狱是否履行相关刑事法律规定的基本职能充满怀疑,对在其管理下的犯人能否公正对待充满了不信任感。 弗兰西斯·培根评价司法的重要性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可见公正的重要性。从分工看,司法在于判断,而监狱却在于执行。公正的判决给人信赖,但是判决后不公正的执行却给导致所谓的判决成为废纸一张。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在某种意义上说,监狱是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美国现任大法官Stevens言道:“法治的真正支柱,在于对执法者的信心。”[2]如果民众对监狱机关的执法不予信任,对其能否公正“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不抱有信心,那么,所谓“法治国家”只会是一个永不可及的神话。 现在的问题是:种种监狱腐败及问题挑战社会正义的底线,监狱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已经几乎荡然无存了。 一、监狱机关的功能及执法权限

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作者:刘星发布时间:2013-02-16 14:39:1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 提要: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普遍不足。本文以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为视角,分析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认为一方面,我国的社会公众由于法律信仰的缺乏,法律知识的片面,社会舆论的影响而对司法裁判信任不够;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裁判由于法官队伍不够专业,庭审过程不够神圣、程序及独立,裁判文书不够合格而得不到社会公众的完全信任。两方面的原因相互影响,导致我国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 一、前言 自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的司法制度逐渐完善,法官的司法能力逐渐提高。但如今却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当事人情绪激动,不愿意接受司法裁判,也不愿意按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反而频频信访、上访,甚至迁怒于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枪杀法官,炸倒法院的事件频频出现; [1]另一方面,法院涉诉信访案件高发,案结事不了,在审判质效考核

中,裁判自动履行率偏低。[2]而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司法公信力正处于逐渐流失的状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担忧的那样,“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3] 那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何在呢?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4]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也就是说,探究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应从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信仰的缺乏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法律信仰一般是指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一种尊敬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6]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被人污蔑而判死刑,为了维护城邦法律的尊严,他虽有机会出逃,却毅然地选择了死亡,他坚信法律必须被服从,就算法不为良法,这种对法律的殉难精神最能够诠释法律信仰。试想一下,若我国的社会公众具备这种法律信仰,那又谈何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呢?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社会公众不要说与苏格拉底对法律的殉难精神相比,就连对法律最基本的服从都不具备。在司法实践中,“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轻视、践踏法律等法律信仰缺乏的现象大量存在。当事人一旦败诉,总是觉得原因在于法

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公信力缺失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511164498.html, 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公信力缺失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作者:张丽哲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31期 中图分类号:C36文献标识码: A 一、公信力缺失的表现 公信力,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民间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指社会对一个慈善组织的认可及信任程度,是慈善组织的无形资产,在日积月累的发展中形成,体现在权威性、信誉度、公众影响力等方面。民间慈善组织失去了公信力,就相当于失去了它的生命力,会逐渐被社会、被公众所淘汰。 民间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民间慈善组织公开说明组织所获各种资源的流向,以及说明各种运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组织宗旨及其社会承诺,用来证明其为可靠组织。 首先是组织的诚信。组织公信力缺失的最直接表现就是得不到较高数额的捐赠,只有具备良好信誉的慈善组织才能获得较高数额的捐赠,最终实现组织目标。如果公众对某个慈善组织不信任,是不可能让他们放心地把钱物交给该组织的。 其次是民众的反响;再者是机构评估的结果。我国的慈善事业大多由政府主导,而且多数由政府离退休人士掌管,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各地的慈善组织与各地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加上现在很多地方政府的财政比较困难,因此善款就很有可能被挪用;最后,是组织的活动成效。筹资的目的和组织的使命是要保持一致的,组织是否能完成既定的使命,所花的成本是否达到预定的效果,能不能满足捐助人的捐赠意愿和服务对象的需求。捐赠人最关心的是捐款的有效使用率,也就是组织的绩效问题。 二、民间慈善组织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由于民间慈善组织不注重自身形象建设及品牌经营等客观因素,导致筹集善款的影响力及号召力不够,从而妨碍了正常运行及发展,且善款管理不善、使用混乱,使接下来的再筹资难度更大,形成恶性循环,不断造成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力缺失,主要来自政府、组织本身、社会环境这三个因素。 1.政府干预及管理问题

关于如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关于如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依赖于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和网络的认可而赋予的信任,并由此形成的社会秩序。政府作为一个为社会成员提供普遍服务的组织,其公信力程度通过政府履行其职责的一切行为反映出来,因此,政府公信力程度实际上是公众对政府履行其职责情况的评价。 进入社会转行期公安执法环境也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影响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因素有几个方面,如信息公开机制的缺失、利益表达渠道的缺乏、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不高、执法存在不规范现象,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执法主体及其理念、执法制度、执法监督等诸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必须从宏观上和微观上进行考虑,包括加强执法工作公开透明,提高执法素质、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等。 政府公信力是维系社会秩序重要力量之一,负责任的、以民为本的、透明依法行政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标准。公安机关是重要的执法部门,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公信力对于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指标意义。随着社会环境的全面开放、高度透明,公安执法环境也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公民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对公安机关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期望值提高,检察机关、法院、律师在办案程序、证据上要求越来越严格,媒体、网络、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越来越深入,提高公安机关公信力也显得尤其重要、紧迫。 一、执法公信力的内涵

从词义上探究,公信力,《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使公众信任的力量。公信力的概念源于英文词Accountability,意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属政治伦理范畴。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对于提高我国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指标意义。随着社会环境的全面开放、高度透明,什么是执法公信力呢?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执法活动及其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重执法活动及其结果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执法活动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是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一种社会评价体系。 面对社会发展政府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政治行为,而政治行为必然有社会结果的反馈,这个结果的反馈中包含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们对政府是否信任,而对政府的信任又直接决定着政府合法性地位的稳固与否。于是,在这个环环相扣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不可或缺的节点,也就是:社会公众对政府信任的来源在哪里?或者说,政府诚信的根基在哪里?可以说,一般的社会信任关系往往存在着一个超验或超脱的第三方来维持正义并提供信任关系的检验标准。而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却往往难以存在这样一个第三方,如果说有一个第三方的话,那么就是对作为逻辑前

执法公信力

执法公信力 公安机关负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责任。要履行这些重任,要强化警民关系,要维护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就务必要提升执法公信力。执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公安工作及公安民警的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反映,它体现了社会公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信任、尊重和认同程度。执法公信力的提高是一个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过程。 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需要各级公安执法部门日积月累方能实现。而这种日积月累,不仅要有先进的执法理念作基础,更要有健全的执法机制作保证。 要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矢志不渝的追求。“公生明,廉生威。”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党和人民对公安执法工作的要求,也是有效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要做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要严格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要把办理每一起案件、开展每一项执法活动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切实从实体、程序方面加以落实,并且要通过社会力量和信息化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 要将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以法律标准衡量是非、处理问题,同时还要尽量

达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使当事人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关心、温暖,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要更多地运用协商、疏导等办法解决群众的诉求,更多地采取“能调则调”、“多调少罚”等柔性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要从户口登记、证照办理、行政审批等多方面入手,积极研究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惠民政策措施,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带来的实惠。只有如此,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才能真正在人民群众心中生根发芽、长成参天大树。 要以整改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执法问题为突破口。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在有些地方发展还不平衡,尤其是个别单位存在着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随意性过大等亟待破解的难题,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整体推进。因此,必须要下大力找准和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加强执法管理,进一步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强化执法培训工作,使全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跃上新台阶。 以真诚的服务来赢得公信力。积极创新推出更多的便民利民新措施、降低服务门槛、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方式,切实加强亲民便民执法服务软环境建设。 以最大限度的警务公开来增强公信力。公开才能公信。

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编辑。【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依然面临挑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的考察,剖析了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并指出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和措施。【关键词】民事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认同。民事司法公信力就是人们对民事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心理态式以及人民对民事司法的认同和信仰的程度。[1]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开展,以及法院自身作风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尤其是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总体上仍有不足,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因此,考察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影响其提升的主要因素及对策,对于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考察 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依然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部分当事人不愿诉讼而采私力救济,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腐败的存在,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如有些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既不找民间调解组织调解,也不到法院起诉,而是求助于痞霸势力从中协调,或将有关证据转让给他们,由他们替其讨还公道,甚至向对方当事人实施报复,从而取得心理满足和平衡,表现出对司法的极端不信任。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折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认为“不管有理没理,有了关系才好办事”。体现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三)民事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一审裁判难令当事人信服 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比,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讼的很少,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诉。就拿笔者所在的法院来说,2007年1至8月份,全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801件,上诉440件,上诉率为11.58%,有的业务庭上诉率甚至超过20%。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这说明我国民事审判中,一审裁判的公信力还不高,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四)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当事人甚至以暴力抗拒执行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有些地方每年实际兑现的执行案件不到50%。[2]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近年来,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这说明生效民事裁决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履行。 (五)涉法信访时有发生,显现群众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近年来,涉法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有学者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3]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05年,最高法院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4]在这些涉法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占有相

公益慈善组织如何提升自己的公信力

公益慈善组织如何提升自己的公信力 刘忠亮 对于公益从业者来说,“公信力”一词可能是最常见和最常听到的词汇之一。但公信力的准确含义是什么?公益慈善组织(注:本文所指公益慈善组织为执行型社会服务NPO,不包括资助型组织)应该对谁讲公信力?公益慈善组织如何有效展示自己的公信力?等问题的理解却是千差万别。而对这些问题的准确理解是提升公益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必要途径。 1,公信力的内涵 公信力一词听起来比较抽象,也有人用“问责”代之。它来源于英文单词accountability,该词的意思是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敢于承担责任。因此,“问责”的说法并不精准,笔者认为“公信力”更能代表其含义。顾名思义,公信力就是在公众中的可信赖程度。而这种可信赖程度对于个人而言就是对自己的承诺是否能够兑现?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是否敢于负责?是否具有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而对于公益慈善组织而言,公信力体现为机构是否在一如既往地实现自己对社会和公众的承诺,即追随自己的使命去解决所承诺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机构的工作对社会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机构对于资金等资源的使用效率如何?等。 2,公益慈善组织应该对谁将公信力? 在公益慈善组织公信力内涵之下,还包括公益慈善组织应该对谁负责,或者说对谁展示公信力等问题。公益慈善组织公信力的核心责任对象既包括它的资助方,也包括它的服务对象;而它的工作主要是解决某一社会问题,因此社会公众

也成为它不可忽视的责任对象。由于三种责任对象对它们的约束关系不同,公益慈善组织在展示公信力的侧重点往往会受到影响。 在上述三方责任对象中,资助方由于对公益慈善组织的资金收入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合作中往往处于强势地位。所以只要资方要求,公益慈善组织对资方的公信力往往是可以保障的。然而,这种强势影响往往会削弱公益慈善组织对其它核心责任对象的公信力。除非是专业发展机构,大部分资方对公益慈善项目的运作特点和要求是不太清楚的,因此如果资方干预过多,往往造成外行人指导内行人的现象。有的资方甚至将自己的资助活动变成赤裸裸的自我宣传。此时如果公益慈善组织不能坚持自己对其它责任对象的公信力,往往会变成资方的“打工者”,处处按资方的旨意行事,对资方言听计从。这种现象对于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很危险的。长此以往,公益慈善组织就会偏离自己的使命和服务对象,变成随波逐流,什么有钱就做什么的短视和功利型机构,将无法形成自己的行业特点和竞争优势。 社会公众方面由于对公益慈善组织具体运作不清楚,除非暴露出违反法律规范和社会道德的现象,社会公众不会对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产生压力;然而,一旦暴露出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现象,社会公众对它们公信力的影响就会是毁灭性的。因此,公益慈善组织同样不能忽视对社会公众的公信力。 本文重点想谈的是公益慈善组织对自己的服务对象、或是目标群体的公信力。在与公益慈善组织的合作关系中,受助对象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对公益慈善组织没有什么约束力,很容易被边缘化,变成公益慈善组织的“施舍”对象。然而,公益慈善组织的服务对象才是它的使命所在,是它存在的真正理由和意义。如果公益慈善组织背叛了自己的使命目标,弱化了自己服务对象的权利,这是对它的

浅谈如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浅谈如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增强公安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树立公安民警良好形象的根本保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也是促进“平安增城”建设的重要举措。如何加强队伍执法的规范化建设,对增强执勤民警的综合执法素质、提高队伍整体战斗力、提升民警在群众中的地位有着重要意义。下面就基层派出所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谈一谈自己的看法,以供探讨。 一、目前队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组织培训和民警自身努力,现在基层派出所民警的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执法质量不高,存在随意性。执勤民警执法程序不规范,法律文书存在漏写、错写等现象,只要有人讲人情,就减轻处罚,削弱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部分民警说教能力差,对一些法律解释的逻辑思维能力较差,讲话用语不文明,业务知识水平不高;个别案件处理民警缺乏证据意识,不及时收集物证和制作询问笔录,导致丢失有效证据,造成当事人对执法工作产生了怀疑,心理上增加负担。 二是执法不文明规范,为民服务观念不牢。个别执勤民警处理案件方式简单,往往以管人者自居,对违法当事人态度冷、躁、硬,存在训斥当事人现象;个别办案民警不会做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有的不履行告知程序,忽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窗口民警向群众解答问题不热情,回答问题不清楚,给群众造成一种不为民办事的感觉,伤害了警民感情。 三是执法态度差,形象不佳。部分民警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执勤执法中态度粗暴、执法方式简单,以致于民警性情易暴躁成为大多数群众的共识。另外不少执勤民警不注意自身形象,警容风纪不整,而部分机关民警的“冷、硬、横、推”现象也已不是新闻,这些都使民警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二、原因探究 (一)执法环境差、影响大。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意识淡薄,对民警执法不理解,致使民警在执勤执法中时有发生妨碍执法案件。有的甚至威胁围攻民警。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至7月份,仅派出所就发生民警被阻碍执法30多起,其中6名嫌疑人因情节恶劣被治安拘留。

如何提高公信力

如何提高公信力? 公共关系的构成要素就是作为主体的社会组织﹑作为客体的公众和主体和客体连接起来的交流﹑沟通﹑劝说过程。三者在公关关系的静态存在和动态操作里浑然一体﹑密不可分。下面我将从公共关系主体的一个方面—政府公共关系出发来探讨一下“如何提高公信力?”这个问题。 政府公共关系是以各级政府为主体﹑以广大内外公众为客体的一种特殊的公共关系类型。政府公共关系活动是政府为了更好地管理社会事务﹑争取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塑造良好的形象,运用传播手段与社会公众建立﹑协调﹑改善关系的政府行为。在如何提高公信力方面我们要注意到政府公关的两点特殊性:1 构成要素性质特殊。公关主体具有层次性﹑权威性和唯一性,可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关客体的广泛性﹑复杂性﹑和相对性,可划分为外部公众﹑内部公众和辖区公众。政府手握着大量传播工具。2 公关目标人物特殊。政府公关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美誉度。 提高公信力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就是一个运用公共关系“对内协调求协调,对外交往求发展”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政府常态公关和政府危机公关两方面公信力的具体提升方法。 政府在日常状况下,应用公共关系的方式方法,开展宣传教育推广政策等塑造形象和引领社会的活动,统称为政府的常态公关。在这一情况下,我们可以从六个方面提升公信力:1 塑造政府形象。良好的形象是政府的无形资产和无价之宝,也是赢得公众信任和支持,有效开展各

项工作的重要条件。2 通过思想﹑观念﹑态度﹑情感﹑信息等方面的沟通交流,改善政府与内外公众的关系,营造有利于政府的内外环境。3 宣传意识形态,化解政府与公众的差距。政务公开机制﹑提升政府人员个人情况“透明度”让公众产生亲近感,扩大本人知名度,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4 对内进行文化培养和制度建设,为内部员工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和氛围为公信力的提升提供支持;对外表现出善治,推行政策实施,提升施政水平,举行惠民活动展现为民服务,培养公民意识。5 关注舆论导向,运用好媒介工具,及时总结了解公众的态度和意见,以便进行政策调整和完善。6 以现有的“新闻发言人”制度为基础,内设精简高效的公关机构,将分散的公关职能汇集起来,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主动地开展公关活动,适度分担主要领导的公关压力,提高政府的公关功效;提升公信力的提高功效。 政府危机公关就是化解危机,重塑形象的各种活动。在危机状态下,在大灾大难面前,公信力的重塑和提高的任务更显艰巨。我只想从那么纷繁扰乱的情况里一信访工作为例,围绕如何提高公信力谈一下看法。 1 从实际问题入手,多措并举,开展公关。对症开方,包案下访,真情相助等具体措施切实解决问题。山东平度建立“便民利民信访”机制,伤残上访户张守平生活问题终于得到解决;浙江苍南开展“领导包案处理疑难信访专项活动”,一起八年未解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画上句号。这些例子说明多措并举,能成功开展危机公关工作,无形中政府的公信力也得到了提升。 2 采取听证会,强调公民参与。卫生部发布施行的《卫生信访工作办法》规定,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有请求复

政府公信力现状调查与分析

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调研报告 政府公信力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和核心,也是建设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要素。政府的公信力体现了政府的信用能力,是指公民在何种程度上对政府行为持信任态度,是社会组织、民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政府公信力的强弱, 取决于政府所拥有的信用资源的丰富程度, 取决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民心目中的具体形象。政府公信力有赖于政府率先做到诚信, 而对政府信用的认识要从政府的权力开始。深层次上讲, 政府所行使的权力并非源自国家,而是来源于国家背后的公众委托; 政府行使权力最终所维护的不是抽象的国家意志,而是具体的公众要求。 一、我国政府公信力现状分析 在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社会的复杂性、开放性和多变性已经很突出,国家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这也构成了我国政府公信力下降的背景条件。由于新旧体制的摩擦冲突、社会利益分化、价值取向多元化以及外来文化冲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质量和意识,与社会和公民的价值期待还有一定的差距。多种非理性行政行为的存在,又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行政能力,损害了政府权威, 影响了政府形象,降低了行政效益,使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与公众不断增长的行政需求之间形成了较为严重的矛盾。公民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和不信任感有了相当程度的增长。 二、我国政府公信力下降的因素: (一) 时代及社会因素。随着工业化和科技发展,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 如人口膨胀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环境恶化问题,失业问题,健康问题,犯罪问题,交通问题,层出不穷,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政府所面临的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动荡性和多元性环境,导致政府不可治理性的增加。另外,社会信用缺失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严峻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成为我国目前经济乃至社会整体面临的最严峻问题之一。失信行为涉及范围从商品生产者到销售者,从普通老百姓到政府要员,从政治、经济到科学、文化和艺术,从国内到国外,其足迹可以说是遍及社会的角角落落,方方面面。在社会诚信缺失的大环境下,政府信用也必然呈现出下降趋势。 (二) 政府因素。第一、政府行为缺乏公开性,透明度差,暗箱操作使行政神秘化。在我国,政府信息的透明度往往被忽略、忽视或有意模糊,恶意封堵政府信息的行为也是屡见不鲜。长期以来,我国的地方政府部门习惯了发号施令,习惯了“关门制定政策”。一些人在维护政府形象的旗臶下维护着某些地方或某些个人的私利,而臵公共利益于不顾,千方百计封堵真实信息。政府信息渠道的不畅通、信息不透明带来

社会组织公信力不足的主观原因

社会组织公信力不足的主观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培育和提升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政府和社会组织自身都付出了许多努力,但成效还不是很明显,这反映出我国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社会组织公信力不足的主观原因。 第一,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缺乏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的支撑。一是相关的理论研究明显滞后。我国学术界对公信力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近十多年,时间不是很长,学术积累相对比较薄弱,导致我国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二是对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缺乏公信力建设的自觉性与主动性。 第二,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缺乏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由于相关理论研究滞后,对社会组织公信力的一些基本问题缺乏明确统一的认识,对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的规律缺乏正确的把握,我国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从一开始就缺乏系统设计与整体规划,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的目标、内容、方式、途径、步骤等都没有明确的依据和规范,导致工作中表现出明显的随意性、应付性、突击性和碎片化。 第三,社会组织公信力的根基定位存在偏差。一些社会组织不是面向社会和公众,通过增强社会公众的信任获取组织生存发展的资源与力量,而是将生存与发展的希望主要寄托在政府身上,甚至把政府的认可与支持视为组织公信力的唯一来源。 第四,政府在促进社会组织公信力建设过程中,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以“行政担保”为主的方式,即以政府的信用权威来增强和保证社会组织的信用,减轻和打消公众对社会组织的疑虑,提升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这种公信力建设模式虽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过度强调了社会组织的合法身份,夸大了政府公信力对社会组织公信力的支撑作用,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和损害了社会组织应有的独立自主性,而独立自主性恰恰是影响社会组织公信力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第五,社会组织缺乏公信力建设的内在动力。一是许多社会组织满足于业务活动的正常运行,忽视组织自身建设,对公众关于组织的意见和评价不闻不问或置之不理; 二是一些社会组织缺乏公信力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是一些社会组织平时不重视公信力建设,等到出现问题甚至发生信任危机时才临时“抱佛脚”。 第六,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滞后。从政府监管方面看,一是监管体制不合理。目前实行的多元监管体制由于权限职责不清,加之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不仅没有形成监督合力,而且常常因相互推诿而导致监督缺位。二是监管机制不健全。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主要是一种“门槛监督”,社会组织日常运行情况的监督机制明显缺位。此外,政府监管主要依靠突击性集中清理整顿或运动式执法,平时的经常性监管不力。从社会监督方面看,一是社会组织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缺位。二是媒体监督的缺位与过度现象并存。三是社会组织民间评估机制不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位或失灵,必然对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一方面,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社会组织很容易产生各种背离公益宗旨、玷污公益名誉的不良行为,严重损害组织的社会形象,导致组织信用水平和公众信任度的降低。另一方面,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缺位或失灵,公众对社会组织的普遍信任就失去了依据和凭借,这将直接影响社会组织的公信度。 第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不力,社会组织缺乏应有的透明度与公开

政府公信力

摘要:政府公信力是指政府在施政过程中通过合理、有效地履行其功能和职责而取得公众信任的能力,是政府的一种执政能力和执政资源。政府公信力事关政府存亡,是提高政府工作效能的重要保障。而我国近几年出现的事情却反映了我国政府的公信力在下降,本文以这些事件入手讨论政府公信力的影响和如何提高公信力。 关键字:政府公信力执政能力提高公信力 1 引言 近年来,中国发生了很多大事,像北京举办奥运会,上海举办世博会,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些大事让我们看到了中国在崛起,中国人可以挺直腰板。但是,在这些光芒的背后却隐藏着危险,而这些危险可能让我们的国家面临非常严重的困难。比如,厦门PX 项目事件,云南PX事件等这些事件在发生时政府曾经出面为群众解释利害,说服人们相信政府,可是结果他们不相信政府的言论,无论政府说的正确与否,人们都是选择抵制的态度。这些事情都说明我国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到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了,而我将从政府公信力这一角度讨论中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和解决办法。 2 问题的出现 百度网关于公信力的解释是:公信力是指在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品性,是指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程度。一般认为,政府公信力就是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评价,也就是政府信用的问题,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属于政治伦理范畴。具体来说,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机构的社会形象或道德评价的问题,即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一视同仁,主要是政府的道德形象。二是公众对政府机构和官员们行政能力的信任问题,即政府是否拥有对内管理好自身事务、对外管理好社会事务的能力,能否得到公众的认同和满意。三是对各种政策的信任问题,即政府出台的各项政策和规定是否公正可行,政策制定的程序和过程是否合法,各种政策之间的协同和衔接性如何,特别是新旧政策之间是否有一定的连续性,能否得到公众的信赖等等。 过去大多数学者和政治改革家认定:政府公信度的提升依赖于政府业绩的提高,因而,公信力的提升也源自于提高政府绩效能力。不过比较以往的数据,如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高达24. 66万亿元,是1978年的67倍;人均GDP则由381元升为18665元,是1978年的49倍;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的比重由1978年的1%上升到2007年的5%以上。然而2006年《小康杂志》调查发现,政府官员在“信用最差的5个职业群体”位居榜首[1]。这就让我们看到了政绩与公信力之间貌似没有直接的关联。还有不少人可能还记得:2011 年温州“7·23”动车事故发生后,在面对记者的提问时铁道部发言人的回答:“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相信了”。这样的事情被人们看作是当前政府公信力严重缺失的生动体现,而类似的事例则不在少数。应该说,近几年来地方政府出现的公信力危机和近年来的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存在密切联系。在这样一个“大众麦克风”的新媒体时代,政府行为对于普通公众来说不再是无法解密的“黑匣子”,其所作所为可以被轻易曝光和放大。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从那些被曝光的案例来看,不少地方政府显然还未做好在公众放大镜下运行和工作的准备,仍然以传统的执政理念和处理事务的方式来处理各种日常的或者突发的事件,其结果往往引发更大范围的关注和质疑,政府公信力在事件处理过程中进一步流失。这也就导致政府公信力在逐渐下降,民众对政府制定的各种政策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而最终可能导致经济、安全、民生等各方面的严重损失。 2 政府公信力重要性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公共治理的合法性根源。在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政府公信力产生的根源来自于对政府合法性的确认,合法性与政治现象相生相伴,它是指社会性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西方启蒙思想家主张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协议或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五 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答案)

正确答案: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的关系式客观事实必须符合主观事 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B
错误 ×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 正确 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 及时纠正机制。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3. 如果不依证据来认定,认定的事实就可能具有主观臆断 性,没有客观根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 正确 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5. 无 正确答案:A

只要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叫做证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第二部分 ;单选题
1. 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 据规定》规定了( )的证明标准。 A. “主观证据占优势” B. “客观证据占优势” C. “高度盖然性占优势” D. “绝对证据占优势”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C
错误 ×
2.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 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A. 工作职责 B. 工作流程 C. 工作标准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3.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对法官来说,如何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 ) A. 证据 B. 法律 C. 被告人叙述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根据本讲,证据裁判离不开( )。 A. 事实标准 B. 程序标准 C. 法律标准 D. 证明标准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浅谈慈善机构公信力的困境与出路

公共伦理学结课作业 浅谈慈善事业公信力的困境及出路 姓名:邓德芬 学号:0965140145 指导教师:杨雪 日期:2012年5月26日

摘要:近年来,随着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不断有慈善丑闻相继浮出水面,这给我国慈善事业的公信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和质疑,也不同程度的反映了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还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缺陷,这主要表现在摊派性捐款的可信度遭到质疑、捐款者对善款的去向不明、慈善丑闻频频曝光、捐款人的认捐行为受到质疑等一系列的现象,严重影响公众的捐款信心。与此同时也响应了一个口号“慈善改革是在必行”,本文将从善事业公信力的现状及困境出发,从慈善意识;公众、媒体、舆论对慈善事业监督作用的发挥;慈善事业的法制建设及程序规范、运作透明的工作机制四方面入手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寻求出路。关键词:慈善事业公信力发展现状困境及出路

目录 摘要 ................................................................................................................................................... I 关键词 ............................................................................................................................................... I 目录 .................................................................................................................................................. I I 1.我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现状分析. (1) 1.1摊派性捐款的可信度遭到质疑 (1) 1.2 捐款者对善款的去向不明 (1) 1.3 慈善丑闻频频曝光,影响公众的捐款信心 (2) 1.4 捐款人的认捐行为受到质疑 (2) 2.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3) 2.1 慈善机构官味浓,慈善事务公开性及透明度低下 (3) 2.2 慈善事业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 (4) 2.3 慈善组织缺乏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4) 2.4 国民慈善意识淡薄,个人主动性捐款率低 (4) 3.提高慈善事业公信力对策及出路 (5) 3.1 慈善事业发展须理念先行 (5) 3.2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公众的监督作用 (6) 3.3 加强慈善事业的法制建设 (6) 3.4 建设程序规范、运作透明的工作机制 (6) 4.总结 (7) 参考文献 (8)

浅议如何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浅议如何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刘金保 摘要:检察机关如何通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建设检察公信力,是新时期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检察机关执法不规范现象仍然存在,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还存在一定距离,检察机关公信力正面临诸多挑战。探索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提升检察机关的地位与形象,推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就着力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应采取哪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谈些个人的粗浅看法。 关键词:检察机关公信力提高措施探讨 检察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规范性、公正性、廉洁性、权威性的总体评价,是衡量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满意程度、信赖程度、认同程度的重要标尺。检察机关公信力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加强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是中央和高检院的明确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是解决当前检察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客观需要,是在全社会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根本举措,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必须认真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应当通过以下六个方面来实现: 一、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通过检察工作职能来提升检察公信力 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履行职责,推动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加强,是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建设的核心任务。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宪法定位,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在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碰硬、攻坚克难,通过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树立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一是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坚持“严打”方针,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监所检察职能,依法有力地打击各类犯罪。二是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切入点,坚决查办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着力突出查办危害公平正义、影响经济发展的贪污受贿案件。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特别是要积极查办和预防能源水电、原材料基地、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建设,高新技术产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田水利、电网及饮水改造、村村通公路、义务教育、合作医疗、村容整治、移民安置、土地整理、退耕还林、扶贫开发等领域发生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三是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着力点,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监督纠正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和刑讯逼供,以及错捕漏捕、错诉漏诉等问题,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等问题。我们要立足检察工作职能,用足用活法律监督权,以提高检察机关的地位和影响力,要围绕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待,认真谋划工作,不断地创新与完善工作思路,从工作上拉近和人民群众的距离,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同和信赖,使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高度满意,从而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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