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等级的划分及消防基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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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级的划分

1、按重要性分为五等:

a、特等:具有重大纪念性、历史性、国际性和国家级的种类建筑。

b、甲等:高级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c、乙等:中级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d、丙等:一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耐火等级标准是依据房屋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确定的。

消防用水的有关规定:

1、在进行城镇、居住区、企事业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2、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不超过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不超过二层的居住小区,可不设消防给水。

室内消火栓的组件:

1、消火栓水枪:用于产生充实水柱,分开花型和直流式,一般用直流式,铝制。充实水柱

长度由计算确定,一般不小于7m,但不超过6层的民用建筑、库房、人防工程、车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长度不小于10m;高架库房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其长度不小于13m.

2、水带一般长度有15m、20m、25m、30m四种。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

1、同一建筑内应采用同一型号的消火栓、消火栓水枪、消火栓水带,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

米。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火栓处应设消防水泵启动按钮的设施。

2、消火栓口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

直。

3、消火栓间距应保证该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的两股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且在高架库房、

高层建筑、人防工程、高层汽车库、地下汽车库内不应大于30m。单层和多层建人防工程、高层建筑裙房内不应超过50m.但建筑高度不大于24m.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库房,以及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可采用一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4、栓口出水压力不得大于800kPa,否则采用分区给水系统。如大于500kPa应设减压装置。

当建筑物不超过100米时最不利点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70kPa. 当建筑物超过100米时最不利点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低于150kPa.

5、层顶应设检查和试验用的消火栓(层顶消火栓),以供检查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供水能

力时使用。北方应设有防冻和泄水装置。一般采用双出口,充实水柱不小于10米,水龙带长25m.

6、消防电梯前应设置消火栓。

7、高有屋顶停机坪的公共建筑,应在停机坪出入口处或非用电设备机房处设置消火栓,且

距停机坪的距离不应小于5m.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布置:

1、形式有长方形、正方形、菱形,最小间距2.4米,最大3.6米。

2、距墙、梁、柱等最小0.6米,最大1.8米。

3、每个支管所连喷头数不多于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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