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是指对因工伤或者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伤程度进行评定的一项工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的残疾,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并据此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下面将介绍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以供参考。
一、一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较轻,但对工作和生活有一定影响的情况。
例如,轻度听力、视力损伤,轻微骨折等。
二、二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较重,但仍能自理生活,能够从事一定的工作。
例如,中度听力、视力损伤,中度骨折等。
三、三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较严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但能够从事适应性工作。
例如,重度听力、视力损伤,重度骨折等。
四、四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适应性工作,但能够自理生活。
例如,严重听力、视力损伤,严重骨折等。
五、五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严重,不能自理生活,需要他人照料。
例如,双下肢截肢、双眼失明等。
六、六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严重,全身功能受损,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全天候照料。
例如,全身性瘫痪、严重脑损伤等。
七、七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严重,导致生活不能自理,且存在生命危险。
例如,严重烧伤、重度脑损伤等。
八、八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极重,生活不能自理,且存在生命危险,需要长期护理。
例如,多重器官损伤、植物人等。
九、九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极重,生活不能自理,且存在生命危险,需要全天候护理。
例如,全身多重器官功能衰竭、极重度脑损伤等。
十、十级伤残。
指因工伤或者职业病造成身体机能丧失程度极重,已经丧失生命,但尚未宣告死亡。
例如,严重电击、严重中毒等。
以上是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介绍,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工伤鉴定伤残评级标准

工伤鉴定伤残评级标准
工伤鉴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由劳动部门对发生在工作中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进行认定的过程。
伤残评级是指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对其进行评估分类的标准。
以下是工伤鉴定伤残评级的主要标准:
一、轻伤残(一级评定标准):伤残程度评定为残疾程度表所列二十四项职业病和损伤项目中的任何一项,或残疾程度评定为60%以下者;
二、中度伤残(二级评定标准):伤残程度评定为残疾程度表所列的二十四项职业病和损伤项目中的任何一项致残程度评定在60%以上80%以下者;
三、重度伤残(三级评定标准):伤残程度评定为残疾程度表所列二十四项职业病和损伤项目中的任何一项致残程度评定在80%以上;
四、特殊伤残(四级评定标准):经考核符合特殊伤残标准的残疾人。
特殊伤残指因职业病致残者,或本人致残前就已签订劳动合同或从事法定保险范围内的工作,按照现行特殊伤残标准伤残程度评定为1级或2级的人员;
五、无法工作(五级评定标准):经鉴定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在工伤鉴定过程中,通常会根据伤残程度进行评估,确定具体的伤残评级。
评定伤残程度时,除了参考残疾程度表的标准,还会考虑到伤残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因素。
此外,工伤鉴定过程中还会根据具体的案例进行综合评估,对
一些特殊情况进行特殊处理。
例如,对于残疾人出现病情反复或加重情况、多处功能障碍、多种伤残妨碍某项劳动能力,或某项伤残对劳动能力影响明显等情况,可以适当提高伤残评级。
因此,工伤鉴定伤残评级的标准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职业病伤残程度表制定的,但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特殊处理,以保证伤残评级的公正和准确性。
工伤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工伤伤残鉴定等级标准工伤伤残鉴定等级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诊断与劳动能力鉴定相结合的原则和要求,根据劳动者因工负伤造成的伤残程度或因职业病致残程度,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就行鉴定的一个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工伤伤残程度的鉴定,可以分为十级。
具体划分如下:1. 一级伤残:合并计算的伤残程度达到四十五%以上。
2. 二级伤残:合并计算的伤残程度达到四十四%—三十五%。
3. 三级伤残:合并计算的伤残程度达到三十四%—二十五%。
4. 四级伤残:合并计算的伤残程度达到二十四%—十五%。
5. 五级伤残:合并计算的伤残程度达到十四%—五%。
6. 六级伤残:合并计算的伤残程度达到四%—四%。
7. 七级伤残:合并计算的伤残程度达到三%—二%。
8. 八级伤残:合并计算的伤残程度达到一%—一%。
9. 九级伤残:合并计算的伤残程度达到不低于一%的工伤。
10. 十级伤残:未达到计算伤残程度的一%的工伤。
按照上述标准,每级伤残都有相应的鉴定要求和依据,鉴定以医学、技术和社会科学知识为基础,以实际工种、已丧失的劳动能力为依据,全面客观进行评估和判定。
伤残程度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评估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明确其在工作和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困难程度,及时为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救助措施。
对于被鉴定为一级至五级伤残的劳动者,工伤保险给付的伤残津贴按月计发,其金额根据每月工资的百分比进行补偿。
而对于六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伤残鉴定等级标准是根据具体的工伤程度来划分的,不同的伤残等级意味着不同的劳动能力损失和保障待遇,所以在工伤鉴定过程中,需要确保科学、公正、准确的进行鉴定工作,对于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保障,确保其能够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和救助。
同时,鉴定结论应当得到劳动者的认可和理解,为其提供合理、合法的赔偿和救助。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因工作关系导致的劳动者伤害或患病后遗留下的身体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的过程。
该等级划分主要以劳动者损伤的身体功能、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依据,以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旨在为受伤的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如下:一、特级伤残伤残程度达到法定最高限度,即身体功能完全丧失,丧失劳动能力。
二、一级伤残伤残程度较重,双眼丧失或者视力极度受损,双耳丧失听力或者听力极度受损,四肢丧失或者功能丧失,重度智力受损,瘫痪或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
三、二级伤残伤残程度较重,单眼丧失或者视力受损,单耳丧失听力或者听力受损,一项肢体丧失或者功能丧失,某些重要器官功能受损或者较为严重的多个部位功能受损。
四、三级伤残伤残程度一般,但丧失劳动能力,如单眼视力受损,单耳听力受损,各关节功能丧失,某些器官功能受损或者多个部位功能受损等。
五、四级伤残伤残程度轻微,损伤的功能障碍对劳动能力影响较小。
伤残等级的鉴定过程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通常经历以下步骤:一、劳动者提交鉴定申请材料,包括劳动者基本信息、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伤残状况的描述等。
二、医疗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通过对劳动者的身体检查、病史了解以及其他必要的检查手段,全面评估其伤残程度。
评估过程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鉴定规范和要求。
三、医疗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出具伤残鉴定书,将伤残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并详细描绘劳动者的伤残情况,包括受伤部位、功能损害程度、生活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等信息。
四、劳动者携带鉴定书向劳动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保险机构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的保险金或福利待遇。
需要强调的是,伤残等级的鉴定必须以公正、专业的原则进行,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鉴定过程涉及到的个人隐私应予以保护,相关信息仅供鉴定和保险机构使用,不得泄露或滥用。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
①一般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劳动能力损失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六十五的工伤。
二级: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劳动能力损失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五的工伤。
三级: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劳动能力损失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的工伤。
四级: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劳动能力损失百分之三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五的工伤。
五级:伤残程度达到或超过劳动能力损失百分之一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工伤。
②特殊工伤等级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程度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工伤。
二级:伤残程度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九十的工伤。
三级:伤残程度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八十的工伤。
四级:伤残程度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工伤。
五级:伤残程度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工伤。
③给予特殊级别的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发生致残的意外事故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工伤。
二级:发生致残的意外事故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工伤。
三级:发生致残的意外事故比例达到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工伤。
2023年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023年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2023年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根据受伤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评定,包括-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和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包括以下情况之一者: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或一侧眼睑下垂该侧眼眶内骨折所致重度下垂;4.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言目3级;5.双侧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双眼视觉功能完全丧失;6.双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视力为0级;7.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5°) ;8.-侧眼球姜缩。
- -眼球正常,另一眼言目3级;9.双耳极度听觉障碍;10. -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11.-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 50%以上:12.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3.外伤性脑脊液漏合并颅底骨缺损1/2以上,或外伤性脑脊液漏合并颅内出血;14.全身瘢痕面积90%以上:15.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16.女性一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损;17.外阴部瘢痕致使尿道完全狭窄或闭锁;18.肛管、直肠严重损伤,粪便失禁; .19.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
对侧肾功能重度障碍;20.双侧输尿管产唾堵塞,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包括以下情况之一者:1.重度智能减退:2.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3.双手全肌瘫肌力s2级;4.三肢大关节中重度功能障碍;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伤残等级的鉴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如有需要,建议咨询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并据此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下面将对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伤残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双目失明或者双耳失聪,或者两个手臂残废,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伤残标准。
二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眼失明或者一只耳失聪,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或者两个下肢残废。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伤残标准。
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手臂残废,或者一只下肢残废,或者一个手指残缺。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四级伤残标准。
四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两个手指残缺,或者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级伤残标准。
五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六级伤残标准。
六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
七、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七级伤残标准。
七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脚趾残缺。
八、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八级伤残标准。
八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九、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九级伤残标准。
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2022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2022⼯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级⼯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者可认定为⼀级⼯伤或职业病。
店铺⼩编在下⾯⽂章中就⼯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进⾏详细的介绍,欢迎⼤家的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1、⼀级⼯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者可认定为⼀级⼯伤或职业病;(1)极重度智能减退;(2)⾯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级伤残之⼀者;(3)双眼⽆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3极或三肢瘫肌⼒2级;(5)重度运动障碍(⾮肢体瘫);(6)全⾝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位缺失及⼀上肢⾼位缺失;(9)双下肢及⼀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肠切除90%以上;(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级⼯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34种情况之⼀者可认定为⼆级⼯伤或职业病。
(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活⾃理能⼒者;(3)⼀眼有或⽆光感,另眼矫正视⼒<=0.02,或视野<=8%(半径<=5();(4)双侧上颌⾻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完全性缺损;(6)⼀侧上颌⾻及对侧下颌⾻完全缺损,并伴有颜⾯软组织缺损30平⽅厘⽶。
(7)静⽌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3级或截瘫、偏瘫肌⼒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7)⼼功能不全三级;(18)⼀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门脉⾼压三联症或发⽣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病;(30)重型再⽣障碍性贫⾎(ⅠⅡ型);(31)⾷管闭锁或切除后,摄⾷依赖胃造瘘者;(32)⼩肠切除>3/4,未施⾏逆蠕动物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规制定的,目的是对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评估。
该标准将工伤残疾分为十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重,十级为最轻。
一级伤残是指因工致残后,职工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他人长期照料。
例如,全身瘫痪、严重的脑损伤等情况。
二级伤残则是职工大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日常生活需人辅助。
比如,双目失明或者四肢高位截瘫等。
三级伤残指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能够进行简单自理,但无法从事正常工作。
这可能包括单眼失明或者一肢失去功能等情形。
四级伤残意味着职工虽然能自理生活,但已不能适应原来的工作,且在一般劳动力市场上难以找到适合的工作。
五级伤残涉及到职工在原有工作类型中难以找到合适的岗位,但在其他一些工作中还能胜任。
六级伤残的职工在轻微劳动时可能会感到困难,但可以通过更换工种继续就业。
七级伤残则影响较小,职工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会出现功能障碍,但通过调整仍可继续工作。
八级伤残通常指职工具有轻度的身体障碍,对工作能力的影响非常有限。
九级伤残涉及的是微小的功能损害,对职工的工作几乎无影响。
十级伤残是最轻微的一类,指的是对职工工作能力没有任何影响的极小伤害。
值得注意的是,这套标准的实施并非一成不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伤残鉴定的标准也会适时进行调整,以确保能够公正客观地反映职工的实际状况。
在实际操作中,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是由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专家的诊断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
鉴定过程中会综合考量职工的伤害程度、功能障碍以及对工作和生活的影响等多个因素。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与劳动能力鉴定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用于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根据《办法》,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下面将对工伤一到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轻微,但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单侧手指、趾指、鼻、耳、乳房、外耳道等部位的部分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视力不超过0.6,双侧视力不超过0.3;单侧听力损失40分贝以上,双侧听力损失70分贝以上等。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较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明显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单侧手指、趾指、鼻、耳、乳房、外耳道等部位的严重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视力不超过0.3,双侧视力不超过0.1;单侧听力损失70分贝以上,双侧听力损失90分贝以上等。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严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指、趾指、手掌、脚掌等部位的缺失或功能障碍;单侧视力不超过0.1,双侧视力不超过0.05;双侧听力损失90分贝以上等。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重度,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臂、腿部截肢;双侧视力不超过0.05;双侧听力损失100分贝以上等。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极重,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具体标准包括,双侧手臂、腿部截肢;双侧视力不超过0.02;双侧听力损失110分贝以上等。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工伤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全身性,对工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产生极其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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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1.眼睛视力不佳或视野受限,如矫正视力小于0.2或视野小于等于32%(或半径小于等于20);2.一只眼睛矫正视力小于0.05,另一只眼睛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1;3.双眼矫正视力小于0.1,视野受限小于等于32%或半径小于等于20;4.双耳听力损失小于等于91Dbhl;5.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6.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随颜面部软组织缺损超过20平方厘米;7.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伴随口腔和颜面软组织缺损超过20平方厘米;8.双侧颞下颞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9.舌缺损超过全舌的2/3;10.双侧完全性面瘫;11.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12.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3.单肢瘫肌力2级;1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1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16.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17.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8.利手前臂缺失;19.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只手部分功能丧失;20.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21.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22.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23.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只脚畸形行走困难;24.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25.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26.瓣膜置换术后;27.心功能不全二级;28.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29.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0.肺功能中度损害;31.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32.尘肺Ⅱ期;3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34.呼吸困难3级;35.肝切除2/3;36.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37.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38.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9.再生障碍性贫血;40.慢性白血病;41.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42.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43.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4.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45.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6.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7.永久性膀胱造瘘;48.重度排尿障碍;49.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量达到50毫升以上;50.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1.双侧肾上腺缺损;52.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3.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免疫功能显著下降是一个严重的健康问题。
以下列出60种情况之一,可被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1.完全运动性失语;2.完全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4.面部轻度毁容;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3或视野小于等于40%(或半径小于等于25();6.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05,另一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2;7.一眼矫正视力小于0.1,另一眼矫正视力等于0.1;8.双眼视野小于等于40%(或半径小于等于25();9.一侧眼球摘除者;10.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hl;11.鼻缺损1/3以上;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平方厘米;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平方厘米;15.上或下唇缺损大于1/2;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立方厘米;17.舌缺损小于2/3、大于1/3;18.脊柱骨折后遗30度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19.四肢瘫肌力2级;20.单肌瘫肌力3级;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24.非得手前臂缺失;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34.瓣膜置换术后;35.双肺叶切除;36.肺功能中度损伤;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 78~10.7kPa;38.肝切除1/2;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40.青年脾摘除;41.胰切除2/3;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小于等于4×1010/L);43.胃切除3/4;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45.直肠、肛门、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8.慢性中毒性肾病;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1.轻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癫痫中度;4.不完全性失语;5.一侧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20.鼻缺损1/5;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22.三肢瘫肌力4级;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1.一拇指缺失;32.一侧踝以下缺失;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m以上者;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2.膀胱部分切除;3.尿道瘘不能修复者;4.两侧、副缺缺损;5.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6.缺损;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10.闭锁;11.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12.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是一种治疗冠心病的手术,可以缓解心绞痛等症状。
在该手术中,医生会使用一条健康的血管从患者的胸部或手臂中取出,然后将其连接到冠状动脉,以绕过狭窄或阻塞的部位。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肺叶切除是一种治疗肺癌或其他肺部疾病的手术。
在该手术中,医生会切除肺部的一个或多个叶子,并可能同时切除一些肺段或楔形部分。
这可以帮助阻止疾病的扩散并提高患者的生存率。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尘肺是一种由长期吸入粉尘引起的肺部疾病。
Ⅰ期指疾病的早期阶段,通常没有明显的症状。
然而,尘肺可以导致肺功能受损,包括呼吸困难和咳嗽等症状。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小于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放射性肺炎是一种由放射治疗引起的肺部疾病。
如果不及时治疗,它可能会导致肺纤维化,这是一种严重的疾病,可以导致肺功能受损。
在这种情况下,纤维化的范围小于两叶,并伴有轻度的肺功能损伤。
43.肝切除1/3肝切除是一种治疗肝癌或其他肝部疾病的手术。
在该手术中,医生会切除肝脏的一部分,以帮助控制疾病的扩散。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切除了肝脏的三分之一。
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胆道损伤是指由胆道手术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胆管损伤。
这可能会导致肝功能受损,包括黄疸和肝功能轻度损伤等症状。
45.胰切除1/2胰切除是一种治疗胰腺癌或其他胰腺疾病的手术。
在该手术中,医生会切除胰腺的一部分,以帮助控制疾病的扩散。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切除了胰腺的一半。
46.白血病完全缓解白血病是一种由白血病细胞在骨髓中过度增殖引起的血液疾病。
完全缓解意味着在治疗期间,患者的白血病细胞数量已经恢复到正常水平,没有发现异常的白血病细胞。
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腹壁缺损是指由手术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腹壁组织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