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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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例子(集合7篇)

合同例子(集合7篇)

合同例子(集合7篇)合同例子(1)甲方:存货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保管人:(以下简称乙方)为适应市场经济进展、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在乙方具备法人资格、拥有仓库全部权的前提下,双方就甲方全部的仓储物资在乙方仓库储存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双方自愿、真诚合作、共同进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标的:选购的各种钢材。

二、数量:仓储物资的详细品种、规格、数量由甲方供应。

三、仓储物资的交付、验收方式及期限:1、甲方的仓储物资在交付给乙方仓库保管前,应事先将有关仓储物资的到货信息资料以书面形式准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准时支配货位和做好接货的预备工作。

2、甲方的铁路、水路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收货人:整车到站:3、为了便利联系,乙方应配备基本的通讯设备:长途电话机、传真机。

乙方依据甲方验收单的内容准时组织入库验收并在货到3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完毕后将验收结果填写在验单上加盖乙方公章及经办人章(或签字)后转给甲方,以作为甲方的入库验收凭证,乙方对甲方发到仓库的'仓储物资要建立单独的收、发、存台帐。

4、对甲方入库的存储物资,乙方必需一车一位存放、集中摆放整齐、设置标识,专人管理,并按国家同类物资存放的标准存放,以确保钢材在存放期间的质量。

四、仓储费及结算方式:1、收费标准:(1)货物出库费15元/吨,如需装船每吨加收装船费10元/吨。

(2)货物到达乙方仓库全部费用由乙方实行包干①、铁路运输卸车费780元/车皮,短驳运输费320元/车皮;②、船进起驳费10元/吨;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结清上月所发生费用。

(3)货物加工,开平费元/吨(免出库费);切边费元/吨;厚度超过加工费另议。

2、结算方式:转帐。

五、数量及质量异议提出期限:1、乙方在接受乙方交付的仓储物资入库时,应当依据合同的商定对仓储物资进行验收,验收中消失与甲方供应的入库验收单不符情况,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核实。

容易搞混的法律案件例子(3篇)

容易搞混的法律案件例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案件层出不穷,其中有些案件因其案情复杂、涉及法律关系众多、证据链复杂等原因,容易引起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解。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件为例,分析其容易搞混的原因,并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此类案件。

(一)案件概述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死者系一家知名企业的董事长。

案发当晚,凶手被抓获,警方在凶手的住所中找到了作案工具和死者遗书。

经过初步调查,警方发现凶手与死者有经济纠纷,且凶手曾多次扬言要报复死者。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系列证据和事实逐渐浮现,使得案情变得扑朔迷离。

(二)容易搞混的原因1. 案情复杂:本案涉及经济纠纷、人身攻击、故意杀人等多个方面,使得案情复杂,容易引起混淆。

2. 法律关系众多: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等,容易混淆。

3. 证据链复杂:本案的证据链包括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其中部分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容易引起混淆。

4. 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容易混淆。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梳理1. 经济纠纷:据调查,凶手与死者存在一笔高达数百万的经济纠纷。

凶手因债务问题,多次向死者索要债务,但遭到拒绝。

2. 人身攻击:凶手曾多次在公开场合辱骂死者,甚至扬言要报复死者。

3. 故意杀人:案发当晚,凶手潜入死者家中,持刀将死者杀害。

4. 证据链分析:警方在凶手的住所中找到了作案工具和死者遗书,凶手的供述也证实了其犯罪事实。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存在矛盾,使得案情变得扑朔迷离。

(二)法律适用问题1. 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凶手持刀杀害死者,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8篇)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8篇)

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8篇)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精选8篇)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篇1合同法作为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深入学习合同法,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具有约束力、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合同解决争议和维护合同权益的手段和途径。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合同法的理解也越发深刻,提高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法运用能力。

通过参与案例分析和讨论,我看到了合同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深感合同法实践的重要性。

因此,在合同法学习过程中取得的收获与感悟,使我对法律的学习和运用产生了更加坚定的决心。

首先,学习合同法让我更加正确认识合同的本质和妥善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合同在法律意义上是包括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协议,它规定了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明确了合同的要素和成立要件,并规定了订立的方式和形式。

通过学习合同法的相关理论,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合同签订过程中需遵循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等原则,同时还意识到要注重合同的明确和规范性,以避免合同争议的发生。

此外,学习了解到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如友好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使我得以了解并掌握了合同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践方法。

其次,合同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合同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也是合同法律关系有效运转的前提。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和终止过程中应遵循真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合同双方应当相互信任,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及时通知对方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事项。

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也要求合同当事人应注意处理好信息不对称、风险分担不均等问题。

只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现公平交易,企业与企业、个体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才能得到健康发展。

再次,学习合同法的过程使我了解到了合同法在实践中的.重要性。

合同法是一个高度现实的学科,它紧密联系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与他人的交往、与商家的交易,几乎无一不涉及合同法的问题。

否定性法律后果的例子(3篇)

否定性法律后果的例子(3篇)

第1篇在法律体系中,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指当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这些后果旨在惩罚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以下将通过几个具体的例子来分析否定性法律后果的体现。

一、例子一:违反合同法【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期限和违约责任。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货,导致乙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这体现了否定性法律后果在合同法中的具体应用。

二、例子二:违反环境保护法【案例】某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导致当地居民生活受到影响。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该工厂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这体现了否定性法律后果在环境保护法中的具体应用。

三、例子三:违反刑法【案例】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逮捕。

经审理,法院查明,张某在争执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致其重伤。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个案例中,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致其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规定,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淅川县巨贪刘双贵

淅川县巨贪刘双贵

淅川县商圣街道冬青社区强迫冬青社区四组低价卖地,这个问题本来就已在书记市长留言板上反映过。

淅川县委曾回复说那只是在酝酿阶段,但今天下午,冬青四组的组长张长杰、会计张小力却拿着一张所谓的征求意见表向每家要求填写同意低价卖地(一亩地才十四万左右)。

老百姓不明白:国家三令五申的在要求保护耕地的今天,在南水北调已经开始移民的关键时刻。

不论是从保护耕地、保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还是从保护南水北调水源地的角度出发,都不应该把一个私有污染企业建在距离南水北调水源地最近的地方,都不应该置人民的利益于不顾;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置南水北调、确保一库清水送北京于不顾。

究其原因:原来这家企业是淅川县委一个退休的干部叫张润定、一个冬青社区大会计的丈夫李新民、冬青社区的村支书刘双贵的。

这些人都是以权谋私、贪得无厌的家伙。

他们打着民营企业的幌子,干着损公肥私的勾当。

把本来值几十万一亩的地,强迫四组群众以低价卖给他们。

组长会计被他们收买拉拢,从中获利,像走狗一样替他们奔走卖命,说什么低价卖地是淅川县委的指示,任何人也挡不住。

除此之外,这家企业的三个领导人还在打着南水北调的如意算盘:如果监督不严,他们的企业将污染南水北调的水源,让京津人民喝被他们污染的水;如果企业被查出,让其迁到其他地方,那政府就得赔偿他们的损失,他们就能借此机会大赚国家一笔钱;还能把低价买来的地开发成房地产再大赚一笔。

就像刘双贵现在利用职权到处霸占地皮开发房地产一样发财啊。

我们冬青四组的群众是学法懂法的人民,不是任人宰割、任人欺凌的法盲。

我们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国家的财产不流失,保护南水北调的水源地不被污染,保护京津人民喝上放心水,保护好南水北调这一世纪工程,为国分忧,为党分忧。

若淅川县委不能正确妥善处理,冬青四组群众将继续上访告状,直到北京,直到问题得以解决,直到贪官得以绳之以法,直到能一库清水送北京。

哈哈,淅川政府,厉害着呢。

法律案件术语(3篇)

法律案件术语(3篇)

第1篇一、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在法律案件中,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参与诉讼的个体或组织。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1. 原告:是指因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方。

2. 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侵害其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一方。

3. 第三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个体或组织。

二、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法律案件中,除了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诉讼活动的个体或组织。

主要包括:1.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的人,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陈述证言。

2. 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个体或组织。

3. 辩护人:是指受当事人委托或指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参与诉讼活动的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

4. 法官:是指依法担任审判职务,负责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的司法人员。

5. 书记员:是指协助法官、记录庭审活动、整理法律文书的司法辅助人员。

三、证据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可分为以下几种:1.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陈述的证言。

2.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陈述的陈述。

3.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4. 书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

5.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根据专门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后提出的意见。

6.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材料。

7. 电子数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

四、管辖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限。

根据案件性质和地域,可分为以下几种:1. 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发生的地域,由该地域的人民法院管辖。

2. 责任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责任关系,由责任方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某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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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例子3篇《人民法院案例选》xx年第四辑,总第42辑,第107117页:姚建平等诉林顿公司房屋预售不能按期交房应按约定的回购价退还房款案案情:xx年10月18日,姚建平、姚鑫(原告)和上海林顿大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一所建林顿大厦(xx年7月8日取得《预售许可证》,xx年5月30日由被告设定抵押贷款,尚未清洁)1#24层A、B、C、D、E室,建筑面积389.72平方米,总价2681723元,交付使用期为xx年2月28日,被告应该在20天内先办理预售登记备案。

闸北区房地局房屋产权监理所(即现在的闸北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被告三)于11月5日在该合同上加盖了预售登记备案印章。

同日,双方又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各一份。

约定:首期款按照总价的52%支付,其余48%的购房款采用授权出租方式支付,即原告敬爱那个所购物业授权被告一出租四年,租期自xx年3月1日起算,被告一以其所得租金收入足额冲抵原告应支付的购房余款;如原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则被告一同意在xx年3月1日以后的两个月内,案预售合同约定房价总额的124%的优惠接受原告退房;被告一保证所售物业不存在重复预售、出售或设定抵押、担保;上海大正(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为被告一提供担保。

原告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1394261元及费用6267元,并于xx年12月15日向被告一发出"到xx年4月15日要求退房,付清房款"的退房通知,被告一予以收具。

xx年5月27日,原告和被告一、被告二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由于被告一无法按期交房,被告二作为担保单位,争取在今年6月7日钱全额归还房款,最晚不超过6月28日归还房款和利息。

由于到期未还,原告于xx年10月13日起诉要求解除预售合同,被告一退还全额房款2681273元并支付利息,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一承认事实,但是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二认为《还款协议书》终止了以前的所有合同,也变更了被告二的担保。

由于抵押在预售之前,故预售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无效。

被告三认为自己作为预售机构没有向原告告知的义务,没有和被告一串通,不应承担责任。

林顿大厦的建设目前仍停留在结构封顶状况。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涉案商品房于xx年5月30日被设定抵押,故被告一未告知原告,违反担保法49条的规定,预售合同和相关协议无效,被告一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同时,被告二的保证合同也无效。

单被告二为被告一的股东,应当知道房屋抵押的情况,故被告二应该对被告一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三为登记部门,确无法律规定其负有告之买受人关于房屋瑕疵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法院于xx年5月9日判决预售合同无效,被告一返还已付房款1394261元,赔偿原告已付房款利息损失和费用6276元,被告二对被告一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不服上诉称被告一、被告二应支付房款2681273元的义务。

上海市高级法院认为:被告一将抵押房屋售于原告,且未告知原告,违反担保法49条规定,为无效合同。

被告一以协议授权出租、优惠退房的形式,向购房人许以高额回报,依照xx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金融业务行为。

双方合同名为预售实为非法融资,为无效。

被告一应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二明知被告一的行为还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三的登记行为为行政部门授权按之行为,属行政法律关系调整,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于xx年10月24日的判决基本维持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案例选》xx年第4辑,总第42辑,第245251页:胜利石油管理局渤海钻井总公司物资供应站诉湖南省科协索溪峪科技活动中心隐瞒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与其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案案情:1年6月11日,经债权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的申请,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法院对湖南省科协索溪峪科技活动中心(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

同年7月16日,胜利油田管理局渤海钻井总公司物资供应站(原告)和被告签订一份《湖南省科协索溪峪科技活动中心对外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原告的承包经营期为xx年,每年承包费为19万元,xx年共228万元;原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付给被告承包费40万元,但被告的人员须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全部搬出,否则原告有权不付承包费,直至被告人员搬出、财产交接完毕;以后承包费均在每年的7月16日支付。

合同签订时,被告未向原告告知其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8月24日前分8次向被告支付507905元承包费,比约定的多交107905元。

但被告的原职工未按合同约定搬出。

原告在支付上述承包费后,陆续购买了一批设备,对房屋装修,花费290022元。

同年8月30日,法院再次对被告查封,并张贴封条。

原告向办案人员询问,才得知实情。

原告于xx年9月17日诉至法院称:被告隐瞒被查封的实情,导致其损失80万元,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承包费,赔偿购买设备和装修费。

被告称:xx年6月11日被法院查封是事实,但查封的裁定书上注明了"查封期间暂由被执行人自己经营",法院查封的只是财产而不是经营权,被告仍有权经营,被告承包出去,是自己经营的一种方式。

故合同应继续履行。

武陵源区法院认为:被告在法院已经查封其财产的情况下,仍然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没有告知原告实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欺诈。

双方的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于xx年10月30日判决: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承包费507905元,赔偿设备损失和房屋装修费290022元。

《人民法院案例选》xx年第四辑,总第42辑,第231236页:无商标印制证书的科达印刷厂诉张建林给付欠付印制的非注册商标标示费用案案情:9年6月4日,张建林(被告)和无《商标印制单位证书》的江川县科达印刷厂(原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印制非注册《五香酱油》商标标识10万张,每张单价0.12元。

同年6月10日,被告又要求原告为被告印制非注册《特鲜酱油》商标标识5万张,每张单价0.12元。

原告承揽了该两项业务后,自行委托给了有印制商标证书的通海县大发彩印厂实际印制。

同年6月25日,原告将印制号的《五香酱油》商标标识10.77万张,《特鲜酱油》商标标识3.765万张交付给被告。

按照约定,合计货款17442元,被告验收后共支付11442元,欠6000元未支付。

后,被告表示愿意支付460元利息,并于xx 年8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6460元。

但后原告催要未果。

xx年7月4日,北二高的酱油因无厂名及生产日期被景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罚。

江川县法院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该支付全款。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6000元及利息460元。

被告上诉称:一审没有调查债权债务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没有要求原告提供材料证实其具有印制商标的专业技术等级能力,从而规避国家工商局关于《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属法律适用错误。

原告的瑕疵行为和非法行为导致被告损失应该赔偿。

原告答辩称:原告履行了合同,从来没有收到被告的产品质量瑕疵的通知,委托他厂印制是合法的。

玉溪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6000元是事实。

原告无商标印制的资格,非法承揽原告的委托印制商标标识,违法了法律法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虽然承接业务后,转委托给委托给了有印制商标证书的通海县大发彩印厂实际印制,但原告无委托印制商标的资格,该转委托行为仍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于xx年2月4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人民法院案例选》xx年第四辑,总第42辑,第237245页:蔡贤飞诉华东地勘院等擅将采矿权发包致其被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产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赔偿损失案案情:色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被告一)拥有福建省地质矿产厅的龙溪东华金矿和银矿的《探矿权证》和《采矿许可证》,该矿点位于中仙乡境内。

xx年12月2日,被告一和龙溪县中仙乡人民政府(被告二)下属的非独立法人中仙乡矿产开发公司经营部作为甲方,对本案涉案采矿权予以发包。

蔡贤飞(原告)以69.3万元中标,签订《东华银矿点施工承包合同》,原告取得采矿权。

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两次向中仙乡矿产开发公司经营部给付承包款69.3万和押金5万。

中仙乡矿产开发公司经营部将其中的承包款269670元和押金2.5万交给被告一,其余款项除自留承包款269670元和押金2.5万,还分别给东华村村民委员会65300元和施发研个人78360元,并由领款单位和个人分别向原告出具了首款收据。

原告交款后开始开采。

xx年12月21日和xx年1月6日,福建省地质矿产厅、龙溪县地质矿产局分别行文责令原告停止采矿。

此后,被告一也于xx年1月16日作出《关于对东华灵山寺银矿点要去立即整改的意见》,并于次日送达原告,通知原告立即整改。

原告没有整改,继续采矿至xx年12月下旬。

停采后,原告诉至法院称:被告擅自将采矿权和经营权发包给原告,导致被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受到巨大损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被告返还承包款和押金74.3万元,赔偿修建厂房、公路、架设高压线、挖矿隧道和购买设备等经济损失65.1万元。

被告一答辩称:其他首款人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我方没有收取原告的承包款和押金;原告的非法采矿收益应该收回国库。

被告二答辩称:中仙乡矿产开发公司经营部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仙乡矿产开发公司的下属机构,被告二不是适格被告。

龙溪县法院查明:中仙乡矿产开发公司经营部不是中仙乡矿产开发公司的下属机构,而是被告二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经鉴定,原告在xx年1月17日投入的费用及矿山管理费等共计为51313元;经委托鉴定,鉴定部门无法鉴定原告采矿非法收入。

龙溪县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东华银矿点施工承包合同》,系以招投标承包方式转让采矿权合同,违反了《矿产资源法》、《探矿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不得擅自将采矿权进行发包的有关规定,系无效合同,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被告一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和中仙乡矿产开发公司经营部将采矿权发包,原告不具备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资质条件,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xx年1月17日,被告一通知原告整改后,原告仍然继续探采,此后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该日之前的损失应该由原被告各承担50%.中仙乡矿产开发公司经营部是被告二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被告二应对其行为及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法院于xx年11月28日判决:双方的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承包款69.3万元和押金5万元;原告承担损失25656.5元,被告承担损失25656.5元。

被告一不服判决上诉称其未获得承包款和押金,不应承担责任。

三明市中级法院于xx年2月1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效合同的例子2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已婚男甲与一未婚女乙订立一合同:只要乙愿意与甲婚外同居两年,即甲付给乙2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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