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2018年吐血整理)
跨境人民币简答题(自动保存的)

难度系数低(共七题)一、请简述跨境人民币结算的概念答案:跨境人民币结算是指境内(不含港澳台)机构及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资的结算,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可直接为境内机构及个人提供跨境人民币相关结算服务。
二、企业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好处有哪些?答案:1.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2.节省汇兑成本。
3.节省企业外币衍生品交易费用。
4.减少清、结算手续费支出。
三、什么是人民币NRA账户?答案:人民币NRA账户为境外非居民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四、简答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基本管理原则。
答案:1.服务实体经济,便利跨境投资和贸易。
2.坚持真实性审核,加强事后管理。
3.对人民币跨境流动实施与外汇不同的管理框架。
五、人民币跨境清算渠道主要有哪几个模式?答案:代理行模式、清算行模式、NRA账户模式、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模式(或CIPS模式)。
六、CIPS首批直接参与机构包括多少家境内中外资银行?我行是否参加CIPS系统?答案:19家,我行未加入CIPS系统。
七、什么是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答案: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问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
难度系数中(共七题)一、请概述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的定义。
答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内注册的非金融企业)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企业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包括哪些方面的业务?答案:包括加工服务、运输服务、旅行、建设、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等。
三、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其参加资金归集的境内外成员企业需满足哪两个条件?答案:1.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2.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0180110跨境人民币政策提示

跨境业务政策提示
1月10日,深圳外汇局及人行跨境办联合召开了政策培训会议,会议主要精神如下:
1、人民币国际化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人总行授权深圳在人民币国际化方面先行先试。
2、弱化跨境人民币收付逆差管理,大力鼓励业务创新,积极支持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业务需求。
3、外汇可以做的业务,跨境人民币也可以参照外汇的管理原则办理。
4、现有自贸区政策暂无实施细则未落地的,各银行可以结合实际业务需求,向人行报备具体方案后争取落地。
5、鼓励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
如:
1)跨境资产转让。
可双向办理,此前主要试行了票据和福费廷资产跨境转让,银行有其他需求可报备。
除金融机构间(不限于银行)的跨境资产转让,也可试行企业间的跨境资产转让业务。
2)投贷基金。
银行可在报备后开展相关业务。
3)跨境人民币资金池。
《财富》杂志评出的中国500强企业可自动获得资金池业务低风险评级,含房地产企业。
低风险资金池可在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的10%范围内办理跨境资金净流出。
常见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指南

常见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指南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常见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指南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资本项目在各行各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资本项目通常涉及到投资、资金流动、股权交易等方面,是企业发展中的核心环节之一。
如何有效地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成为了企业管理者和投资者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就常见的资本项目业务办理进行简要介绍和指导,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处理相关业务。
一、资本项目业务办理的基本概念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是指企业或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进行投资、融资或者其他相关交易的过程。
资本项目主要包括股票发行、债券发行、股权交易、资产重组等内容。
通过资本项目的办理,企业可以筹集资金进行投资扩张,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1.明确投资目的和规划在进行资本项目业务办理之前,企业或投资者首先需要明确自己的投资目的和规划。
明确投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把握资本市场的走向,规避风险,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决策。
根据投资目的和规划,选择适合自己的资本项目进行办理。
2.选择适合的资本项目在选择资本项目时,企业或投资者应当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选择。
不同的资本项目有不同的投资风险和收益回报,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权衡和抉择。
还需要考虑项目的前景、市场需求、竞争情况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3.准备相关资料和文件在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时,企业或投资者需要准备相关的资料和文件,以便顺利完成交易。
需要提供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还需要提供相关证件和批文等文件。
只有准备好充分的资料,才能确保资本项目的顺利办理。
4.选择合适的渠道和机构在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时,企业或投资者应当选择合适的渠道和机构进行交易。
不同的资本项目需要通过不同的机构和平台进行办理,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需要注意选择正规、合法的机构,以避免投资风险和法律风险。
5.遵守法律法规在办理资本项目业务时,企业或投资者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要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要点一、直接投资项下1、外汇资本金可以在开户行办理定期存款或外汇理财划转,无须外管核准,但如果是跨行办理定期存款或外汇理财划转,必须经过外管核准。
2、在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汇入款的时候,工商部门要求境外投资人和实际汇款人严格一致,如银行在办理资本金汇入款发现两者不一致时,需提醒客户,如客户自己确认工商部门可以通过,在外管政策上则没有类似要求。
3、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利润不予汇出。
4、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如在多家银行开立,每个账户限额不低于等值300万美元。
5、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如由于中间行扣费等原因造成到位资金不足的,等值100美元以内的可以以现钞形式存入,超过等值100美元的不得以现钞形式存入。
6、关于备用金结汇问题:一是明确备用金必须在等值5万美元以内,但5万美元以内的不一定全是备用金;二是备用金结汇后下一次结汇时,需审查人民币账户是否有等额人民币的支出,同时还需留存企业提供的使用清单(如有**和支付命令提供更好)。
7、FDI系统银行的信息反馈和备案纳入对银行执行外管规定的考核,各行须引起重视,务必及时按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和反馈。
二、外债项下1、对外融资性担保只允许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子公司办理,境内子公司对境外母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还受到限制。
2、对外担保金融机构实行按月定期登记,如有对外担保履约情况发生,须外管核准后办理对外支付。
3、国内外汇贷款如遇跨行划转时,划出行必须在资金汇划凭证上签注“国内划转外汇贷款资金”字样,划入行凭此按规定对外支付,不得办理结汇,也不进入结算账户。
4、关于购汇还贷:一是可以结汇的5类贸易融资品种(出口押汇、福费廷、出口保付代理、出口商票融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购汇还贷,须凭相关真实性材料、银行申请、企业说明到外管核准后办理,不可结汇的外汇贷款可以直接办理购汇还贷;二是以前外管要求购汇还贷必须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还贷,现外管放宽了对这块的限制,企业可以在保留自有外汇的前提下办理购汇还贷。
2018年离岸及跨境人民币业务运行综述

2018年离岸及跨境人民币业务运行综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研究部Review of Offshore and Cross-Border RMB Business in 20182018年,在岸(CNY)和离岸(CNH)人民币兑美元即期汇率总体呈双向波动态势,全年分别贬值5.15%和5.33%;在岸和离岸人民币价差略有收窄,掉期点稳步下行,衍生品交易量延续高增长。
离岸人民币货币市场流动性总体平稳,利率下降;离岸人民币债券市场建设继续推进,二级市场表现继续向好。
境内银行间本外币市场的境外机构数量和交易量均有显著增长。
In 2018, both the CNY and CNH presented two-way fluctuations against the USD, depreciating by 5.15% and 5.33% respectively throughout the year; the spread between CNY and CNH narrowed down slightly; the swap points declined steadily; the trading volume of FX derivatives maintained high growth. The liquidity in the CNH market remained generally stable and the CNH interest rates decline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NH bond market continued to advance, and the secondary market continued to perform well. The number of overseas institutions and their trading volume in the domestic interbank RMB and FX markets have increased significantly.一、主要离岸人民币指数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截至2018年11月,人民币在全球支付中的份额由上年同期的1.75%上升至2.09%,于美元、欧元、英镑、日元后列第五位,排名较上年同期上升一位。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知识普及手册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知识普及第一篇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推行背景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
同时,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散的情况下,为顺应国外市场和企业的需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开展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给企业能带来的好处对企业而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使企业有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减少为了防范汇率风险采用衍生产品而付出的费用,锁定了财务成本;同时,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可以减少企业的货币兑换环节,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另外,该类业务不纳入外汇核销、不纳入外汇指标管理,可以减少企业的手续,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同时降低了企业对外赊购的门槛。
此外,出口企业还可以同样享受出口退税的待遇,出口收入不用先进入待核查账户,缩短了资金到账时间。
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给银行带来的机遇对银行业而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拓展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人民币结算量在对外贸易的比重已经越来越大,成长速度和规模不容小觑。
银行如果不能顺势而为、积极发展该项业务,今后在市场中将会失去较大的份额。
对于银行来说,其不仅仅是热点、重点业务,更是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从产品创新的角度看,开发新产品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银行可以依据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市场的变化,随时调整产品组合,为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二篇一、试点企业是如何选取的?试点地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然后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
跨境人民币结算常用知识40问

跨境人民币结算常用知识40问对先进/出口后结算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3)企业凭外销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如为外贸企业的,还需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等。
(4)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
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对先结算后进/出口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
(2)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
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3)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
(4)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不一致的,应通知银行,由银行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
(5)企业凭外销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申报。
如为外贸企业的,还需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等。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涵义是什么?答:跨境人民币结算是指经国家允许指定,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和投资的结算,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直接为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相关服务。
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意义是什么?答:一是有利于加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往来,促进中国经济更好的融入世界经济;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三是有利于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开放和发展;四是有利于促进国际货币体系多极化发展。
哪些交易项目可以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答: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企业可选择的路径答: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培训课件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 在外汇管理上,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持续出台便利措施, 积极支持企业“走出去”。尤其是近年来,外汇局积极转 变管理思路,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2009年7月,外汇局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 理规定》(汇发[2009]30号),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 来源审核,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直接投资管理(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框架
在外汇管理方面,外商直接投资的便利化程度相对较高,重点在于统 计监测外商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资本流动。同时,现行的外汇管理主 要以外汇账户为核心进行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在外商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时,同样也需要先由商务主管部门对减资、 转让股权、清算、撤资等事项作出批复。之后,外汇管理部门以审批 部门的核准文件等为依据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撤资金额,外商投资企 业的外国投资者可将所得资金汇出境外或者用于境内的再投资。此外,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所得利润可以在纳税后,直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 请购付汇,汇出境外。
直接投资管理(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1997年开始,商务部、外汇局等7部委正式 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制度,对外商 投资企业的上一年度所涉有关事项进行年 检。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向外汇管理部门提 交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外汇收支情况表 等基础财务信息。
直接投资管理(境外直接投资)
领域,管理已经相对成熟,实现了基 本开放;
二是从宽进严出向均衡管理转变。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必要性)
(一)有助于避免短期资本流动剧烈变动引起
的国际收支危机或汇率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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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2018年) 1.境内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境内非金融机构自核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须开始启动实质性发债工作。核准文件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须完成债券发行。(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3.境内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债券资金登记。﹝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4.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5.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到位的3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资金调回境内,资金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用途使用。﹝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6.境内金融机构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银行应当凭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核发的核准件为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的对外支付手续。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7.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由境内机构提供担保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前20个工作日内,将发债规模、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等材料向我委备案。(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8.募集资金投向应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政策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所需相关手续齐全。(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9.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融资额度与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期限延长至一年,账户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该境内代理银行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3%。(银发〔2013〕16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 ►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人民币账户融资汇出审核材料:账户融资协议、境外参加行的汇出指令。(商业银行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因结算需要可进行资金汇划。各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清算账户之间,因结算需要可进行资金汇划。(银发〔2013〕16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
10.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兑换人民币和拆借限额、期限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银发〔2009〕21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1.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银发〔2009〕21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行可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境内代理行和境外清算行应当要求境外参加行加强对客户购售需求的真实性审核。(银发[2015]25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 ►与人民币购售业务有关的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应当明确境外参加行的以下义务:一是企业客户在境外参加行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后,须在同一家银行完成购售相关的支付;二是境外参加行应当关注异常交易,监测客户大额购售业务的资金流向,及时通过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向人民银行报告有关情况。(银发[2015]25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
12.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类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发〔2009〕21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3.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银发〔2009〕21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4.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银行在国际结算流程中的角色和作用,跨境人民币业务中的银行有以下几类: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境外参加行。《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指引2017年》
15.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可以通过直联方式或间联方式在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点接入系统。(银发〔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16.直联方式作应当作为主要接入模式,间联方式作为辅助的、应急的接入模式。(银发〔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
17.银行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用户代码第一位为2)和业务操作员(用户代码第一位为1)两类。(银发〔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指引2017年》
18.每个机构只能创建1个管理员。《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指引2017年》 19.根据数据信息特征,跨境人民币信息可划分为业务信息、结算信息和存量信息。《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指引2017年》
20.企业首次激活和复核由商业银行完成。《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指引2017年》
21.银行及相关接入机构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均凭用户标识和口令两要素办理信息管理业务。用户标识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恒定不变。(银发〔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的通)
22.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个人账户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其中非居民个人账户的收支申报参照居民执行;无需报送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账户间收付信息。(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注意事项的通知)
23.境内银行为NRA客户提供贸易融资业务的报送,应区分以下情况: ►银行提供融资且发生NRA提款的,按跨境信贷融资业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银行提供融资但不发生NRA账户提款的,按正常贸易形式报送。 ►银行为NRA客户办理福费廷业务时,包买方为境内银行时按跨境信贷融资业务报送;境外行包买时,按境外主体之间资金划转报送。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注意事项的通知) 24.已发生前期收、付款的的转口贸易,原则上后续结算要遵循“同银行、同币种”的规定。银行为转口企业开立信用证时,如该信用证为同业代开,则企业转口贸易收、付款行应与代理开证的委托行保持一致。(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注意事项的通知)
25.商业银行签注提单、仓单,可以在收、付款或信用证承兑的任一环节进行,签注格式、内容由各行自定,但应包括签注银行标记和签注时间等要素。(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注意事项的通知)
26.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27.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 (一)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 (二)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试点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009〕第10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