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摘要】:作为我国封建法律史上承上启下的《唐律》由于其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立法

基本原则,形成了其特有的立法特点,并在历史上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成为世界封建法律法典的典范。封建社会的吏治和惩贪紧密联系在一起,要治吏就必须惩贪。《唐律》对吏治的的紧密完备之规定,为惩贪之严于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当时社会的繁荣与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当今反腐倡廉无不借鉴意义。

【关键词】:唐律唐代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概念

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而唐律是指唐朝所有律的总称,据记载,唐朝颁行过多部律,包括《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其《律疏》《开元律》及其《疏律》等。

二、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

(1)对宋朝法律的影响

据《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两宋300余年时间,总计修订50余部法典,大多散佚;今存著名的《宋刑统》,其在篇目和内容方面大致抄袭《唐律疏议》,主要变化有:其一,法典命名的不同。《宋刑统》不称“律”而叫“刑统”,显然是沿用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的名称。其二,法典体例的不同。《宋刑统》将律、敕、令、格、式加以综合编撰,以律为体,把敕、令、格式以及注、疏议、问答分编于后;又在12篇目以下分门别类,总计213门。其三,《宋刑统》虽然袭用“五刑”,但是,却将死刑以外的笞、杖、徒、流改为“折杖法”,执行时一律“用常行杖”;对于死刑,犯有“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恶逆四大罪名者,“准律用刑”,其余则“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其四,内容方面的不同。一是在《名例》中增加“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一门,总计44条;二是在《户婚》中增加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和婚田入务4门。但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并非人们通常所说的那么深广,因为制敕和例都是根据宋朝自身的社会现实作出的法律回答;虽然名称或有继承,但是内容变化不小。

(2)对辽金元三朝法律的影响

据《辽史?百官志》记载:建国以后,“大略采用唐制”,制定官制,颁行律令。后辽代制定的《重熙新定条例》和《咸雍重修条例》,名称虽然有所变化,但是内容大致参辽酌汉

修订而成;所谓汉法就是《唐律》。据《金史?刑》的记载:金代在灭辽代与北宋以后,曾经多次修订法律,大抵均以《唐律》为归依;例如,熙宗时期著名的《皇统制》,就是“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泰和元年(1201年)编撰《泰和律义》,篇目结构与《唐律》相同;《金史?刑》称其“实《唐律》也。”虽然元代自始至终没有完成统一适用于蒙古、汉、回回各族的法典,在它的法律系统中,包括有蒙古法、汉法和部分回回法在内的多元因素,不同民族适用法律之间的差异也非常鲜明;但是,元代法律的主体部分,还是施行于汉族臣民的传统封建法律。自13 世纪初到元代建立,元代法制比较复杂;但是,它的一个基本倾向是为了逐渐适应于对汉族地区进行统治的需要,行用金代《泰和律》,《元史?刑法志》所谓:“百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从今存名著的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编撰的《大元通制》来看,篇目大致与《泰和律》相同;仁井田升认为:《大元通制》中的“条格”与唐令和宋令有很多一致的地方。

(3)对明朝法律的影响

据《明史?刑法志》说:“洪武元年(朱元璋)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可见君臣上下对《唐律》讲求颇为认真,立法定制也是如此。洪武六年(1373年),《明律》“篇目一准《唐律》”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行的《明律》,一改旧律的编撰体例,而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构成,共460条,篇目和条文均有减损;内容于《唐律》也颇有损益,学者认为:“《唐律》在《大明律》中仍然适用者,占61%以上”。杨鸿烈指出:“中国法律到了明代可说有长足的进步,明太祖朱元璋和其他一般立法家都极富有创造精神,所以那一部洪武三十年更定的《大明律》,比较唐代的《永徽律》更为复杂,又新设许多篇目,虽说条数减少,而内容体裁,俱极精密,很有科学的律学的楷模。”

(4)对清朝法律的影响

清朝在入关以前就已开始注意吸收汉人的文化与法律制度。①入关初期,一方面沿用《明律》,顺治元年(1644年)摄政王多尔衮就曾下令“自后问刑,准依明律”;另一方面则本着“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原则措手制定《清律》。这部《大清律例》先后经过顺治、康熙、雍正和乾隆四朝,历时将近百年方才告成;这部法典的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具体是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7篇,47卷,436条,附例1049条。

(5)对当今法制社会的借鉴意义

儒家法律思想在唐律中有着很显赫的地位,因此在《唐律疏议》中,儒家思想贯穿始终。儒家思想中的和谐亲情伦理孝道等思想对现在社会有着根生蒂固的影响,所以,虽然《唐律疏议》是封建社会的法律,但是其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建设仍具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例如在对现今的婚姻家庭领域,唐律中强调血缘亲情和讲求孝道等,对于解决我们现今越来越多的婚姻问题可以科学合理地吸收与借鉴。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世界闻名的礼仪之邦,礼是古老中国最基本的社会现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也是法文化的主要构成部分,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宗教祭祀仪式,阶级社会产生以后,作为宗教祭祀仪态的“礼”便开始具有了社会身份区分的内容,逐渐转化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一种身份制度。我们说的封建礼数的“礼”有着作为政治的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两个方面的属性,作为等级制度的“礼”,强调的是“名位”,也就是孔予所谓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作为伦理道德的“礼”的具体内容,包括孝、慈、恭、顺、敬、和、仁、义等等。“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国传统法的产生与“礼”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随着礼的产生和发展,礼由最初的原始习俗逐渐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礼的一些内容成为法的组成部分。礼与法的和谐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唐律

中很多礼法和谐的条文规定都出两汉及魏晋南北朝时继承和发展而来的。从两汉时的引经决狱到魏晋南北朝引礼入法的逐步深入,至唐时,由于当时社会政治制度日益完善和唐太宗个人的法律思想,从而达到礼法结合的完善,《唐律疏议》是礼法和谐的经典之作。在唐律及唐代的社会生活中不仅体现了礼法和谐的精神,即君威臣忠、尊亲重教、夫尊妻卑、官贵民贱。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礼发展到当代社会,日益具有了当代诠释,它不再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逐渐演化为以忠为基础的职业道德,以孝为核心的家庭美德,以仁义和为起点的社会公德。唐律礼法和谐的精神对当代社会的重要影响,特别是其尊老爱幼、提倡孝道、关爱生命、保障人权、体恤妇女和重情重义的精神实质对于改善社会风气,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以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

《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古代第一部保存至今的完整的法律体系,不仅对中国封建社会时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同时对现今社会的借鉴意义不容小视。唐朝作为中国古代非常强大的一个封建王朝,其经济发展水平和领土的广大,在当时的周边邻国中都有着非常高的地位,因此其法律体系对邻国的法律体系自然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三、对亚洲周边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影响

对朝鲜法律的影响

中朝两国交往历史悠久,并且我国法律对朝的影响也比较早。严格意义上,朝鲜半岛真正进入“律令”时代,是在模仿唐朝法律以后。公元675年,新罗统一朝鲜半岛,时值唐朝盛世,也是“律令”时代的完备时期;当时中国与朝鲜两国的关系更为密切,不仅新罗商人足迹遍布各地,而且在长安的新罗留学生多达260多人。据此,学者认为,唐朝法律是此时输入朝鲜的。②10世纪初叶,王建重新统一全国,国号“高丽”,它的法制也渐次可考,在高丽王朝共计474年(918—1392年)时间里,它的政治、经济、法律基本沿袭唐朝。《高丽史?刑法志》载曰:“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

对日本法律的影响

早在日本弥生时代(公元前3世纪—3世纪),中国、朝鲜的铁、铜、陶器及其制造技术和水稻耕作方法等已相继传入日本。但是,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应该是“大化革新”。自630年至894年,总共派出“遣唐使”19次,其中到达长安的有13次,多至500—600人,少则50—60人。值得注意的是,在留唐学生中不乏研究唐朝礼法者,例如大和长冈在长安学习唐朝法律,回国以后与吉备真备共同修订律令24条;吉备真备回国时曾带回唐礼,这对日本礼仪的制定颇有影响。“大化改新”则是日本法律接受史上首次全面输入唐朝政治、经济制度和“律令”体系。著名的《大宝律令》,从篇章结构看,《大宝律》12篇,次序与《唐律》完全一致;就具体内容讲,也是基本采取《唐律》而成的,不仅文辞相同或相近,而且内容也只是对《唐律》加以简化

对越南的影响

越南与中国为邻国,并且在封建社会的大多时期是中国的邦国,故其法律体系自然受到唐律的影响。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借鉴了唐律。但是,在封建社会,法律是维护封建秩序、封建礼教和对人们进行镇压的工具。根据这种原则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定为“十恶”罪,犯者不得赦、减或赎免。其次,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严禁妄认、盗卖、盗耕公私田。再次,极力维护各种封建性的等级特权,皇族、官僚、

富人犯法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减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则比凡人加等论罪。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由于近代中国的落后,近代的屈辱,欧美列强的侵略,以及封建社会时的交通等因素,唐朝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影响到欧美等国家;相反,由于封建法律体系中的皇权至上和皇帝家天下的思想在人们心中长期存在,反而成为了近代中国社会变革绊脚石之一,增加了近代中国及时变革图强的艰巨性与曲折性。

唐朝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被后来历代封建统治者使用,使得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一致不变性,相对来说,阻碍了后来历代法律的发展与人文思想的发展,客观上,造成了中国近代直至现今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备。

所以说,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唐律其影响所及不仅限于中国境内,对亚洲许多国家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唐律和唐朝高度发达的政治、经济、文化一样,在古代历史上曾大放异彩,在世界法律发达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

1.张晋藩、郭成康:《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日]泷川政次郎:《唐之法制》,《世界文化史大系》第7卷,转引自杨鸿烈:《中国法律

在东亚诸国的影响

3.丁寰翔,戎百全.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在吏治方面的实践.中共宁波市委党校

学报,2002年,第24卷第2期

中国法制史一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27 中国法制史 论文题目: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学生姓名 专业 层次 批次 学号 学习中心 2013 年 5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摘要: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它是一部具有鲜明的东方特色,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地位和意义的法律,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唐律》还起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统治机构正常运行的作用。它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由于它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晋,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从而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 关键词:唐律特点影响历史地位

目录 封面 (1) 摘要 (1) 目录 (1) 1唐律的特点 (2) 1.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2) 1.2礼行并用,礼法合一 (2) 1.3宽仁慎刑 (3) 2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 (4) 2.1唐律对于朝鲜法律的影响 (4) 2.2唐律对于日本法律的影响 (4) 3唐律的地位 (5) 4唐律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5) 4.1唐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 (5) 4.2唐律对于辽、元、金法律的影响 (6) 4.3唐律对于明朝法律的影响 (6) 4.4唐律对于清朝法律的影响 (7) 5结论 (8) 6参考文献 (9)

唐朝法律的特点

唐朝法律的特点、地位与影响 (一)唐律的特点 第一,礼法并用、高度融合。自西汉以来,统治者不断积累治国经验,在总结法家“法治”、“重刑”思想的基础上,重点吸收儒家怀柔策略,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经过几百年的努力,至唐律“一准乎礼”,以儒家的礼为法律取舍的唯一标准,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高度统一和有机融合。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唐朝把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的统治力量紧密揉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又强化了法的威慑力,由此构筑起严密的统治法网,有效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 第二,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律继承魏晋以来法律条文力求简约的立法原则,自制定《贞观律》时起,“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形成了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的立法特点,立法水平和技术都取得空前的成就。 第三,酌量古今、用刑持平。无论是同以前还是以后的历代王朝相比,唐律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都是最为宽平的。人谓唐律“得古今之平”,并非溢美之辞。不仅死刑执行方式比较文明,而且适用于死刑的条款也大为减少,笞杖徒流刑罚的适用也相对较轻。因此,唐朝堪称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颠峰时代。 第四,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唐律虽然仅有502条,但它法律内容丰富,法律逻辑严密,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不仅基本能调整当时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而且许多原则、标准比较周密,可操作性强。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等原则的确立,公罪与私罪、故意与过失等概念的明确,各种量刑标准的规定等。总之,唐律以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而被举世公认。 (二)唐律的地位与影响 承先启后:唐律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杰出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它承袭秦汉以来的立法成果,吸取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完备性。唐律以古代立法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为后世宋元明清各代立法提供了优秀的参照蓝本。 泽披邻邦: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不仅直接影响了本国,而且还超越国界,对东亚各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

试论武威在西夏王朝的历史地位

试论武威在西夏王朝的历史地位 2009年第14期 总第159期, 绸三黪 THESILKROAD史地研究I 试论武威在西夏王朝的历史地位 于光建 (武威市博物馆,甘肃武威733006; 张吉林 武威市建设委员会,甘肃武威733000) [摘要】武戚是两夏时期的陪都,是保障两夏京畿地区的西部门户,是西夏的军需民 用物资的供给后方,也是西夏 西部的政治,经济,文化巾心,还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和中转站.本文对武威在西夏王 朝兴亡中的历史地位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两夏;西凉府;武戚 [中图分类号]K24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l5(2009)14—0023—03 11,13世纪.在我周西北大地上曾经崛起过一个由党项族建立的"大白高国",其疆域"东尽黄河,西界玉门,南接肖关,北控大漠,地方二万余里",与宋,辽, 金鼎足而立长达近两个世纪.但由丁蒙元对这一政权文物典籍的毁灭性打击,这个显赫一时的王朝被无情地湮没在历史长河中而鲜为人知.这个王朝就是被称为神秘王国的两夏王朝.据文献记载和武威出土文物表明,作为西夏陪都的西凉府经济发达,文化昌盛,在西夏兴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

一 ,武威是西夏右厢地区的政治中心 1036年即元吴占领河西走廊以前,党项族虽然也又写作庖羲等,传说他出生于东方的华胥族,是雷神的儿子.《周易?系辞》日:"古者,庖牺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观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八卦,以通神明之德,以类万物之情,作结绳,而为网罟,以佃以渔."伏羲一生做了很多好事,八卦是他发明的,结绳为网,教人打渔,钻木取火也是他创造的,古人将伏羲誉为"百王之先",后来成为天上五帝中的东方上帝.传说女娲是伏羲之妹, 是古代治理天地的女神.她创造了人类,还制定了婚姻. 伏羲和女娲是兄妹而后结成夫妻.画像中伏羲,女娲两条蛇体的尾巴紧紧交缠着,手执规矩,寓开天辟地之意. 在临沂画像石中还见有许多身上长有毛羽的人物.此类图像反映出汉代人的羽化登天,灵魂升天的观念,说明了汉代人们时刻幻想着能像鸟一样展翅飞翔. 升入仙境,以求长生不死.同时,还见有仙人骑羊,骑虎,乘龙,骑兽等.均反映出人们想借用这些升天丁具建立了夏州政权,初步形成了与宋辽相对峙的另一势力,但其势力仅仅局限于夏,绥,银,宥,灵,兴,环,庆等州,且纵观宋初西北时局,夏州政权所活动的上述几个州多为与宋或辽政权长期处于战争争夺的活动性战区.可以说,夏州政权此时虽有根据地,但却没有一个牢固的后方.再则,凉州吐蕃六谷部与甘州回鹘与宋王朝保持贡使联盟关系,常抄掠夏州政权灵,环,庆等州, 为其后患,终使德明"与回鹘有世仇".故具有东进关陇,西通西域,南连河湟,北控大漠的重要战略地位.处于中西交通要道,历代畜牧农耕屯田之地的河西走廊就进入了德明,继迁,元昊祖孙三代霸王基业的战略意图.宋咸平六年(1003),当继迁谋划从银夏迁都西平道升入仙境,企望实现梦寐以求的理想. 四,装饰性图案的题材内容

唐律的特点

唐律的特点 唐朝是中华民族历史长河的奇葩,是世界公认的中国最强盛的朝代之一。其之所以能傲居于世,成为炎黄子孙引以为豪的朝代,是因为统治者把握了历史潮流的趋向,采取了更符合当时国情的统治政策,相比以往更能满足人民大众的需要。紧接着我将以法律这条线索,分析一下唐律的特点,从侧面反映出唐朝鼎盛之历史必然。 对于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地位,可以说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历代法学家认为唐律是中国乃至东亚法律中起承上启下作用的集大成者。 “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李善长《明史.刑法志》 一、立法思想 唐朝统治者亲身经历了农民起义迅速推翻隋王朝的过程,严峻的现实使他们认识到,隋末法滥刑酷、人心向背招致民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以唐太宗为首的封建统治集团在尽力采取各种措施缓和阶级矛盾的同时,在政治上,主义吸收历史上各王朝治乱兴衰的经验,尤其是暴政亡隋的历史教训;在法制上他们十分重视法律方面的建设和完备,并确立了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礼本刑辅、立法宽简、法律稳定、执法严明。 二、唐律特点 (一)以礼为准则 唐初统治者继承儒家“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主张“礼本刑辅”的法律思想。也就是说,国家制定法律以儒家礼仪为标准,同时也不能放弃“刑”使用。这也是统治者在吸收往朝亡国的教训中得出的经验。 这也就是唐律把一些封建礼教规范具有律条性质,把纯属违反封建道德的行为升为犯罪直接处罚,使某些封建伦理要求重于法制整体利益的原因所在。例如:《贼盗律》之疏文说:“其有五服内亲自相杀者,疏杀亲,合告;亲杀疏,不合告;亲疏等者,卑幼杀尊长得告,尊长杀卑幼不得告。”《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丧生子,徒一年。” (二)刑罚相较平允 唐朝统治在总结隋朝灭亡原因的同时,针对隋朝法律的严苛和繁杂,强调立法务求宽简,主张“以宽容治天下”,要求减轻刑罚,慎用刑法。 “繁简得其中,宽严亦俱得平,无可再有增减者矣。”薛允升《唐明律合编》 唐律较其脱胎而出的隋律宽平,唐高宗在对隋具体制度上修改的宽平,史书有记载。如隋代流刑的配发者,住居作者,在唐朝虽都加远一千里,但是在居作苦役上则大大减轻,三流都只役一年,而且取消了各种流刑的加杖。 纵观整个封建刑罚体系,唐律对重大犯罪的处罚整体上处于平允适中的地位,比上轻于秦、汉,比下轻于宋、元、明、清。 (三)有运作的廉政机制 唐时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加强,监察机关也进一步完善。唐朝在中央设有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吏台,以御吏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吏中丞二人为辅佐,专门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御吏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和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吏。 御吏台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与大理寺、刑部不同,其主要对象是官吏。 (四)刑罚与行政处罚、民事处罚相通 唐律中刑罚与行政处罚、民事处罚有相通之关系,这是其与现代刑法相比较所表现的一大特色。这种相通的特点是:刑罚与行政处罚交叉相通,一些主要的行政处罚作为刑罚的附加刑存在并由刑律调整,例如:《名例律》规定:诸犯奸、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若犯

(名师整理)历史七年级下册《第7课 辽、西夏与北宋的并立》优秀教案

第7课《北宋与辽、西夏的并立》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1、知道辽、宋、西夏是三个并立的政权,说出耶律阿保机、赵匡胤和元昊三位杰出政治家的主要功绩。 2、分析宋辽、宋夏和议的影响,提高客观认识历史事件的能力。 3、在学习关于“宋夏和战”的内容时,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过程与方法 1、运用比较和归纳的方法,分析辽、西夏两个少数民族政权的统治措施及其与宋的关系,认识民族大融合的历史必然。 2、通过思考课堂讨论题和“材料阅读”题,提高从材料中获取有效信息的能力。 3.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1、辽、西夏与宋的战和关系,和是民族关系的主流。 2、契丹族、党项族与汉族的密切交往,对奠定祖国的辽阔疆域,开发边疆地区,促进社会的进步,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3、中华民族具有极大的凝聚力,中华民族的历史是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各族人民都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教学重点】 知道辽、宋、西夏是并立的政权;培养学生客观认识历史事件

(如宋与辽和西夏的战争与和议等);认识到契丹族和党项族等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对开发边疆地区、奠定祖国辽阔的疆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华民族的历史是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 【教学难点】 正确认识宋辽、宋夏的关系;认识到中华民族大融合的历史必然。 【教学方法】 本课时所使用的教学方法有:讲述法、讨论法、阅读指导法、图示分析法等。 学习方法有:学生分组合作法、自主探究法等。【课前准备】 学生搜集北宋与辽、西夏的资料,并加以整理;教师制作多媒体课件。 【课时安排】 1课时 【教学过程】 1、导入新课: 北宋与辽,西夏并立时期不是全国统一的大一统,但此时民族交融加强,是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重要发展时期。首先我们来认识北宋是怎样建立的,然后再学习北宋与辽,西夏是怎样在和与战中加强交往,交流与交融,共同缔造统一多民族国家。史料回顾:北周国势在五代中最强。周世宗注重发展生产,又整顿军队、南征北伐,希图统一全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代表作,在世界法律史上有很高声誉和地位。就其法律思想和其历史地位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法律思想 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 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关于德刑关系的理论,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集中系统的体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观 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 在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中,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凡侵犯皇帝与皇室的犯罪皆为“十恶”,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定,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 (二)“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唐律规定,凡违反“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要受制裁。唐律“一准于礼”,“父为子”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三)“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极力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根据礼制的规定,在婚姻家庭上,丈夫对妻子有绝对的统治权,妻子处于从属的地位,“七出”便是歧视妇女的直接表现 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唐律始终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唐律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很多,这里只着重谈谈贵族、官吏有罪无刑以及良贱异法的问题。 (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分成几个等级。皇帝至高无上。在皇帝之下,依次分成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几个等级。当贵族、官吏触犯国法时,唐律制定了议、请、减、赎、官当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 (二)良贱异法 良,指良人,即平民;贱,指贱民。凡是贱民,法律规定他们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地位都与良人不同。在婚姻方面,禁止良贱通婚。

唐律

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唐律介绍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二、唐律的主要特点 从唐律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的演变过程。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许许多多规定,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

公共基础知识: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礼律合一”的特点。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统一。如同唐太宗听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统治。 2.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做了大幅度的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朝沿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仅以太宗修《贞观律》为例,“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足见唐律的上述特点。 3.立法技术完善的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定都有充分表现。为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并在承袭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如《斗讼律》解释“过失杀”说:“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传统法律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七年级历史下册第10课 辽、西夏与北宋并立说课稿

七年级历史下册第10课辽、西夏与北宋并立说课稿今天我要说课的题目是《辽、西夏与北宋并立》。下面我将从教材、教法、学法、教学过程四个方面来谈谈我对本课题的教学设想。 一、教材 1、教材的地位和作用 《辽、西夏与北宋并立》一课是七年级下册《中国古代史》的内容。从全书的结构体系来讲,本课属于第二单元多元文化碰撞交融与社会经济高度发展中的第一课,是全书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从本课的内容来看,五代十国以后,中国进入民族政权并立的时代。北宋与辽、西夏之间既有对立和斗争,也有共同发展、友好往来和相互学习。在相互交往中,辽、西夏接受中原先进文明,中华民族进一步融合。因此,《辽、西夏与北宋并立》在本单元乃至本册书中都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和作用。 2、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了解和掌握北宋的建立、耶律阿保机建立契丹国、澶渊之盟、党项建立西夏、宋夏和议等。理解澶渊之盟与宋夏和议的历史作用。 2能力目标:通过对本课的学习,培养学生的识记能力和正确评价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的能力,把握民族政权并立这一特殊时代的基本脉络。 3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学习民族战争,对战争性质形成正

确认识,不能用异族、侵略的说法,只能从正义和非正义的角度来分析。树立正确的民族观,即中国历史上所出现的任何民族都属于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从而正确地看待历史上契丹和党项族对我国北部和西北部的地区开发做出的贡献。 在教学目标和教材内容的指引下,结合学生知识储备,我拟定了如下的教学重点和教学难点: 1重点:辽、宋、西夏建国与澶渊之盟 2难点:正确认识宋辽、宋夏的关系,认识到中华民族大融合的历史必然。 那么,为了更好的突出重点突破难点,我再从教法和学法上来谈谈。 二、教法 根据课标要求,结合本课内容特点和学生学情,我在本课教学中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辅助教学,注重情境创设、实践探索、归纳总结,以启发式教学法为主,辅之讨论法、比较法、阅读指导法等。 接下来,我再说一说学法。 三、学法 我在学法指导上注重以学生为中心,指导学生在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的过程中学习历史探究方法,提高解决历史问题的能力。 最后,我具体来谈谈本课题的教学过程。 四、教学过程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外语学院赵亮1117160110 《唐律疏议》是中国唐代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层各阶级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总结了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古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模仿之。国际法制史学者将之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且视之为古代中国法系的代表著作。 《唐律疏议》形成:《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 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 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 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 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 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 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 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一: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1)对宋朝法律的影响 据《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两宋300余年时间,总计修订50余部法典,大多散佚;今存著名的《宋刑统》,其在篇目和内容方面大致抄袭《唐律疏议》,主要变化有:其一,法典命名的不同。《宋刑统》不称“律”而叫“刑统”,显然是沿用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的名称。其二,法典体例的不同。《宋刑统》将律、敕、令、格、式加以综合编撰,以律为体,把敕、令、格式以及注、疏议、问答分编于后;又在12篇目以下分门别类,总计213门。其三,《宋刑统》虽然袭用“五刑”,但是,却将死刑以外的笞、杖、徒、流改为“折杖法”,执行时一律“用常行杖”;对于死刑,犯有“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恶逆四大罪名者,“准律用刑”,其余则“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其四,内容方面的不同。一是在《名例》中增加“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一门,总计44条;二是在《户婚》中增加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和婚田入务4门。但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并非人们通常所说的那么深广,因为制敕和例都是根据宋朝自身的社会现实作出的法律回答;虽然名称或有继承,但是内容变化不小。 (2)对辽金元三朝法律的影响 据《辽史?百官志》记载:建国以后,“大略采用唐制”,制定官制,颁行律令。后辽代制定的《重熙新定条例》和《咸雍重修条例》,名称虽然有所变化,但是内容大致参辽酌汉修订而成;所谓汉法就是《唐律》。据《金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中国传统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开始至清末改制之前的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礼”原本是氏族社会末期祭祀祖先神灵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变成为阶级社会确定人们血缘关系亲疏尊卑和社会等级的规范。经过汉儒的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统治者们一方面制定大量的宗法礼仪制度,运用德礼教化来调整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又以法律进行专擅垄断的手段,来辅助“礼法”的实施。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依据。 其要旨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下,“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义为法律,“七出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同时,“礼教”还成为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如对于唐律的最高评价就是“一准乎礼”(完全按照了“礼教”的准则),而唐律的立法解释《唐律疏议》,也主要是以“礼教”和儒家的经典为依据。 原因: ①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主要是以刑始于兵,礼院于祭祀的形式 完成的。礼较早的成为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具有较强的精神威慑力; 能够起到安上治民,体国立政的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 基础,也是维护王权专制的理论教条。 ②从秦朝统一全国,到两汉建立,封建大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学说来作为 国家的指导思想。 ③经过长期的统治,使统治者在立足现实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两 者之长加以结合。 ④两者在为政权服务的政治目的是相通的,礼法遵循“尊尊”,旨在确立君 主、皇帝的最高权威;法家不仅同样尊尊,而且鼓吹极端的专制主义。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社会结构以家族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家族本位特色。流行于社会上的具有伦理法性质的“家法”、“族规”、“家训”等,不仅得到国家的认可,而且成为国家法的重要补充,起着严重束缚家族成员的重要作用。 其表现有:在家庭制度上,确认家长的特殊地位,拥有财产权、教诫子女权和对子女婚姻的决定权;在刑法上,无辜者可能因家族关系受牵连而获罪,有罪者亦可能以家庭原因而减免刑事责任(如留养承祀之制,同居相为隐原则等),家族内部亲属之间互相侵犯的犯罪行为,可能因伦常关系而加重(如亲属间相役,相奸等侵犯人身的行为)或减轻(如亲属间相盗)。 原因: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 因此, 以家族为本位, 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在封建的法律体系中, 国家制定法居于主导地位, 而调整家族关系的家族法规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家法

部编人教版七年级历史下册第7课《辽、西夏与北宋的并立》 练习题

第7课《辽、西夏与北宋的并立》练习题 1.建立西夏的党项族是下列哪个民族的一支() A.匈奴族 B.鲜卑族 C.契丹族 D.羌族 2.下列各项按政权建立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正确的是( ) A.北宋、辽、西夏 B.北宋、西夏、辽 C.辽、北宋、西夏 D.辽、西夏、北宋 3.如用一句话来概括北宋与辽、西夏之间的关系,最准确的一项是() A.战争频繁,冲突不断 B.和平共处,共同发展 C.时战时和,以和为主 D.闭关锁国,互不往来 4.下列各项中,哪一项不是宋辽之间、宋夏之间“议和”的共同点( ) A.结束了双方大规模的战争状态 B.宋王朝都要交纳岁币 C.客观上有利于双方和平共处 D.导致了南北对峙局面的形成 5.京剧《澶州之战》是一出历史故事剧,其中歌词“将舟船暂驻中流,寡人要一观黄河夜景”中的“寡人”是指历史上的哪位皇帝( ) A.宋太祖 B.宋高宗 C.宋真宗 D.唐玄宗 6.10世纪初,定都上京的少数民族政权是( ) A.鲜卑 B.契丹 C.党项 D.蒙古 7.“澶渊之盟”前北宋对辽采取的主要政策是() A.防御 B.进攻 C.和亲 D.投降 8.耶律阿保机和元昊的相似之处有() ①都是少数民族首领②都建立了本民族的政权③都向汉人学习④都创制了本民族的文字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③④ D.①②④ 9.宋和西夏达成和议后,产生的积极影响包括( ) ①增加了中原人民的经济负担②促进了与西夏的和平交往③推动了西北边境地区的发展 ④使北宋获得相对稳定的发展环境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③④ D.①②④ 10.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辽)与朝廷和好年深,蕃汉人户休养生息,人人安居、不乐战斗。 ——苏辙《栾城集》

_唐律疏议_结构及书名辨析

?专题论文? 《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辨析 钱大群 提 要:唐永徽三年为“律”制订的“义疏”系解释和说明律文及注文的, 疏的内容分为职能不同的“议”及“问答”两种形式。义疏制订后,律及疏统称 为《律疏》。《律疏》一书到宋代逐渐被称为《唐律疏义》,尚与“义疏”原义及唐 时解经传统相符。至清代则趋向称《唐律疏议》,盖时人见“疏”下有“议曰”字 样而牵强名之,实脱离了唐“义疏”之本义。 关键词: 唐律疏议 结构 书名 唐代的刑律在永徽四年(653年)之前,都没有疏文,但一直有《注》文,《武德律》、《贞观律》及《永徽律》都是这样。永徽四年开始,刑律才有了疏文。唐律的律文(含注文)同疏文一起,在当时称为《律疏》。《律疏》在宋代被称为《唐律疏义》,但已经有称为《唐律疏议》的版本。而到了清代及近代则趋向于称之为《唐律疏议》。对这种情况,有必要进行一些辨析及做适当的评论。 一 法律解释带来了《唐律疏议》的产生 我国关于刑法的解释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史书记载战国时期当时的“法官”就有解答法律询问的职责:“郡县诸侯一受赍来之法令,学问其所谓。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①出土的秦墓竹简中的《法律答问》,是当时官府上级对下级解释法律的法定形式。西汉董仲舒提倡以“《春秋》决狱”,开用儒家经义解释法律与审断案件的先河,直接推动了东汉“经义解律”之盛行。当时被皇帝认可的“郑氏章句”实际就是汉律的有权解释本。到了晋朝,西晋的张斐、杜预“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对法律做专门的解释被皇帝认可,史称“张杜解律”、“张杜律注”。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唐律的解释主要是继承晋朝“张杜律”正确定罪判刑的解释传统,而不是主要继承汉代“郑氏章句”经义解律的传统。 同唐律相比,现代刑法法律解释上的最大特点是,除律文本身的解释外,大部分的解释都在刑法本身之外进行,另外公布使用,而不作为刑法本身的一部分。但是唐律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唐律疏议》这一部刑律之内,即律条和解释统一于一典之内,合为一体。 11最初解释刑律是为满足法律科举考试之需要

论《唐律疏议》的精神与历史地位

论《唐律疏议》的精神与历史地位 摘要:《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唐代刑法的记载体,不仅仅是一部综合性的明文法律,更反映了当时统治者的统治思想与对王权维护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当时精神文化的体现,是揭示过去历史的证据。 关键词:唐律疏议;唐代刑法;精神;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唐代刑法的记载体,不仅仅是一部综合性的明文法律,更反映了当时统治者的统治思想与对王权维护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当时精神文化的体现,是揭示过去历史的证据。 其内容大概反映了唐代社会中不同阶层与不同阶级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还有就是部分的政治经济制度;同时,总结了过去不同的统治者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然后吸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其系统化和周密化。为以后历代刑律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而且,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唐律疏议》的精神: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时代的刑事法典,其精神最主要的一点当然就是维护封建统治,维护统治者的王权,得到至高无上的至尊地位。因此无论其内容和形式是怎样的,都离不开这个维护统治的精神。因为统治者弄出这些法律来,就是为了他的国家有法可依,无规则不成方圆,然后就是让百姓服从他的统治,不能背叛他,不能挑衅他的王权。 同时,《唐律疏议》的精神有以下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所以从这可以看出,当时统治者非常重视伦理道德,以伦理道德为主,想主要通过道德教育来维护他的统治,这种统治思想是非常值得提倡的,与现代的思想也非常相似。 其精神内容主要包括了德礼为本,政教为印;封建纲常的法律化;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

西 夏 简 史

西夏简史 建立民族:党项 来源:《旧唐书》载:“党项羌……汉西羌之别种也。” 唐朝以前的发展:《旧唐书》载:“魏、晋之后,西墙微弱,或臣中国,或窜山野。自周氏灭宕昌(tàn chāng)、邓至后,党项始强。” 民族特点:①兵力以骑兵为主。 ②十分重视复仇,在除掉仇人前,“必蓬头垢面跣足蔬食”③党项人尚武好利的特点,有助于对我们理解其对唐、宋、辽、金等政权或降或叛、反复无常的态度。 北周及隋朝时期:时归时叛,常有边患。 在唐朝时期的发展: 一、唐太宗贞观三年(629年),党项多个部落相继归附唐朝。唐太宗在党项设臵四个州, 分别拜授各部首领为刺史。后来,唐朝在党项地区设臵了32个州,大约有34万党 项人处于唐朝统治之下; 二、唐高宗统治时期(650-683年),由于采取了姑息吐蕃的政策,使吐蕃势力不断壮大, 乃至最终吞并了所有党项人的领土; 三、从公元692年开始,有20万党项人内迁唐境,武则天朝廷不得不设臵朝州、吴州、 浮州、归州等十个州进行安顿; 四、在安史之乱期间(755-762年),党项人经常与吐蕃人勾结,时不时地进行反叛; 五、到了765年,吐蕃完全占据陇右(河西和甘肃东部),党项的威胁越来越大; 六、公元787年12月,唐朝禁止国内商人“以牛、马、器械与党项部落贸易。”; 七、公元799年,六州党项从石州(今山西吕梁)逃往河西。原因:不堪忍受唐朝永安 镇(今山西汾西)守将的骚扰。 八、到了唐文宗当政时期(827-840年),藩镇统领贪婪横行,导致党项部落困苦不堪。 为了报复,党项人在吐蕃的帮助下侵扰唐朝边境州县。 九、唐宣宗大中三年(849年),唐军大败吐蕃军队。之后,吐蕃王朝又深陷内乱之中, 以至全面崩溃。于是,吐蕃原先占领的河西地区,又重新被党项人统治。 十、黄巢起义期间(875-884年),唐僖宗李俨年幼,宦官田令孜把持朝政。朝廷想倚重 党项人的力量平叛,于是任命党项平夏部拓跋思恭为左武卫将军,权知夏州、绥州 (今陕西绥德)、银州(今陕西米脂县)节度使。 十一、公元882年,尽管拓跋思恭被黄巢击败,唐僖宗仍下诏晋升他的官职,“封夏国公,赐姓李。”;

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

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 【篇一:概括唐朝法律发展特点】 2013. 6388理论探讨唐是我国历史上最为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之一, 特别是李世民即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 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 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 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 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 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 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 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一、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德主刑辅, 礼法并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 刑罚为政教之用。 它集中体现了初唐法制指导思想的基本精神, 是唐朝开国三十多年来 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 德,这里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 ; 礼, 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 臣民进行教化。(二)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宽是宽大, 简是简约。 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者犯罪后得到较轻处理。 特别反对严刑峻法,草菅人命,轻罪重刑,或者动辄得罪,以致人们无所 适从。 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是简明,尽可能使百姓了解法律的 内容,也使司法官便于掌握,特别反对法条繁琐、杂乱、前后重叠、 彼此矛盾。 立法划一, 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前提。(三)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唐太宗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从另一角度看,这又是立法划一的 必要措施,同时也加强了立法方面的中央集权。(四)执法要求审慎、严明。 唐太宗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 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 是唐初法制的重要特色。二、唐律的制定过程唐律的制定经历了较为复杂的过程。 唐朝建立后, 于武德二年(公元6 1 9 年)命刘文静等在隋开皇律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 是为《武德律》 , 共十二篇, 五百条;《贞观律》 仍以《开皇律》为基础, 对《武德律》作了较大修改;唐高宗永徽元 年(公元650年)又命长孙无忌等修订律、令、格、式, 次年完

唐律疏议的基本结构

唐律疏议的基本结构 现存《唐律疏议》为12篇30卷502条,其篇目名称及体例结构与隋《开皇律》相同。 第一篇《名例律》,6卷57条,具有统率全律的作用。“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它主要规定五刑、十恶及各种刑罚适用原则,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精神实质。 第二篇《卫禁律》,2卷33条,是关于宫廷保卫及防范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由于直接关系到皇帝的安全与国家的安危,所以,列在相当于总则性质的《名例律》之后,相当于分则的各篇之首。 第三篇《职制律》,3卷59条,是关于国家机构编制、各级官吏管理及驿传(通讯)方面的法律,关系到治吏及调动各级官吏的积极性,提高国家机器的运转效能,其地位仅次于《卫禁律》。 第四篇《户婚律》,3卷46条,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由于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人口的统计与掌握,上下情报的沟通与送达,亦十分重要。 第五篇《厩库律》,1卷28条,是关于牲畜饲养、管理、使用及国家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 第六篇《擅兴律》,1卷24条,是关于军事部署、军队调动及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关系到军权的控制与劳动力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篇《贼盗律》,4卷54条,是关于镇压颠覆国家政权、惩治侵犯人身及财产安全方面的法律。它继承了《法经》中“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在各篇中量刑最重。 第八篇《斗讼律》,4卷60条,是关于斗殴与告诉方面的法律。 第九篇《诈伪律》,1卷27条,是关于惩治伪造、诈骗性犯罪方面的法律。 第十篇《杂律》,2卷62条。主要将难以列入其他各篇的法律集于此篇,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伪造货币、赌博、纵火、决堤、犯奸及交通安全等方面,故其条文最多。 第十一篇《捕亡律》,1卷18条,是关于缉捕和处罚逃亡兵丁、罪犯、奴婢等方面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作业:浅谈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

浅谈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 [内容摘要]唐律是一部对夏商以来中国数千年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系统总结的法典,集中了中国法律传统的许多精华,对后世封建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包括对封建时代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因而,唐律被后世称为立法的楷模。本文就唐律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其特点进行了分析,为我国今后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关键词] 唐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 中国历代学者对唐律赞誉备至,清朝著名学者纪昀在其所撰写的《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中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而上稽历代之制,其节目备具,足以沿波而探源者,要惟唐律为最善。”清朝担任过刑部尚书的律学家薛允升在其所著《唐明律合编》的序言中说,唐律“繁简得其中,宽严俱得平,无可再有增减者矣。”唐律“一准乎礼”和内容的全面完备的特点,使之不但是封建法律的楷模,而且被公认为中华法系之代表,对古代亚洲各国封建法典具有深远之影响。长期以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唐律被人们看做一座封建法学的宝库,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此,对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的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唐律的制定过程 唐律,即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从狭义上讲,唐律是指《唐律疏议》这部有唐一代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从广义上讲,唐律是指从武德元年制定《武德新格》,到大中七年编撰的《大中刑律统类》,唐王朝修订的三十余部法典。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制定完成的刑法典,它是对唐前期唐律制定工作的总结,是这一时期标志性的成就。唐前期唐律制定的过程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唐高祖时期制定《武德律》,为唐代立法的开端。高祖起兵之后,宣布废除隋朝法律,“约法十二条”,仅对杀人、劫盗等严重犯罪处以死刑。武德元年,高祖称帝第九天,令裴寂、刘文静等人,在《开皇律》的基础上修订律令。而后颁布了

浅论_唐律_对妇女地位的确认

3 [收稿日期]2007-11-05 [作者简介]张善英(1966-),女,重庆合川人,讲师。  2008年1月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an 1,2008 第27卷 第1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 rts and Sciences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 Vol 127 No 11 【法学研究】 浅论《唐律》对妇女地位的确认 张善英,邓永奎 (重庆文理学院,重庆 永川 402160) [摘 要]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研究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证明与先前历 代妇女相比,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出现了可喜的变化。 [关键词]《唐律》;妇女;法律地位;确认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004(2008)01-0056-03 唐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主要是从《唐律疏议》、《唐六典》和《唐令》中体现的。《唐律》和以往各朝法律一样,把女性人生分为三个阶段,女子未嫁时与父母兄弟同居称为“在室女”;已嫁为他人妻,属“已嫁妇”;生儿育女之后即“为人母”。女人所处人生阶段不同,其法律地位和身份就不一样。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室女” “在室女”长幼、尊卑的名分不因性别而异,兄姊弟妹并列,在法律上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待遇。 在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大格局及法律原则没有改变,同时,“长幼有序”的伦常秩序也不能逾越。在等级森严的封建家长制度下,年长的兄妹的法律地位优越于同辈弟妹,且不因贫富、官位高低的变化而变化。为确认这种关系,唐代律令根据这种辈分的不同来决定兄姊弟妹间相互侵犯的量刑轻重。如“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三千里。刃伤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过失杀伤者,各减本伤杀罪二等。”相反,兄姊殴弟妹处罚就轻多了。如“若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三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兄姊在家庭中比弟妹地位较优越,刑罚轻重各不相同。兄姊是同等的,没有男女之别。可见,唐律在调整“男尊女卑,长幼有序”的矛盾关系时,就形成了“长幼有序”的特别与例外条款了。然而,由“在室女”转为“已嫁妇”后,其命运就不相同了。 二、已嫁妇 在法律规定上,“已嫁妇”在家庭中的地位与男子相比,也非常低下。即使同为女子犯罪,也因其身份、地位的不同,所受到的刑罚和处罚也不相同,原因如下: (一)婚姻法律制度造成男女不平等。人类社会中 先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我国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原则上为一夫一妻,实际上是只针对妻,妻只准有一夫,而夫则可招媵纳妾,这是法律、社会制度的不公所造成的男女不平等。因此,在这样的制度下出现妒妇(专指妒忌丈夫纳妾嫖妓的妇女)的情形就可以理解了。因为,在当时的背景下,妇女不可能与强大的封建礼教和婚姻制度相抗争,只有以这种病态的“忌妒”对丈夫形成消极抵抗。 (二)在婚姻的成立上,男女均无自由择偶权,须由 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子女对自己的终身大事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因为,在宗法家长制社会里,婚姻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血统,祭祀祖先,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续后事”的大事。所以,婚姻对男人来说,不是个人娶妻,而是在为宗族娶妻;对女人来讲,不是嫁给个人为妇,而是嫁与夫姓的宗族为妇。所以,婚姻的成立必须得到父母的允许。《唐律》明文规定,婚姻的缔结必须有主婚人,有一定的礼仪。女方家长接受男方家长的礼请,出具许婚书或接受男方的聘财,婚姻关系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若女方订婚后又与他人订婚或成婚的,以归前夫为原则,女方还要受制裁。如“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嫁之书,但受人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 法。”① 从此法条看,女方在接受聘财或出具婚书后,便永 不得更改。然而,可喜的是,《唐律》承认自由结婚的法律效力,无疑是对婚姻自由的肯定与确认。这给男女追求幸福美满的婚姻开了一盏绿灯,是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伞。这是《唐律》的闪光点之一。如“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 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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