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中的主要方法和适用范围

公路养护中的主要方法和适用范围公路养护是指对公路进行维护、修复和改进,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和安全性能。
公路养护的主要方法有很多种,包括日常养护、定期检查、紧急维修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公路养护中的主要方法和适用范围。
一、日常养护1.清洁保洁清洁保洁是指对公路进行日常清理工作,包括清除道路上的垃圾、积水、泥沙等杂物,保持道路干净整洁。
同时也包括对沿线绿化带和交通设施进行清理。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路。
2.排水养护排水养护是指对公路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排水系统畅通无阻。
包括对排水沟、雨水篦子等设施进行清理和维修。
3.标线划线标线划线是指在道路上划出各种标志和标线,以提醒驾驶员注意道路情况。
包括车道分隔线、停车位标记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路。
4.绿化养护绿化养护是指对沿线绿化带进行维护和管理,包括修剪、浇水、施肥等工作。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路。
二、定期检查1.路面检查路面检查是指对公路路面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各种损坏。
包括坑洞、裂缝等。
2.桥梁检查桥梁检查是指对公路上的桥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各种损坏。
包括裂缝、变形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路。
3.隧道检查隧道检查是指对公路上的隧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各种损坏。
包括漏水、灯光不亮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路。
4.交通设施检查交通设施检查是指对公路上的交通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各种损坏。
包括信号灯、标志牌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路。
三、紧急维修1.路面维修路面维修是指对公路路面进行紧急维修,包括填补坑洞、破损处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路。
2.桥梁维修桥梁维修是指对公路上的桥梁进行紧急维修,包括加固支撑、更换部件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路。
3.隧道维修隧道维修是指对公路上的隧道进行紧急维修,包括漏水处理、灯光更换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路。
4.交通设施维修交通设施维修是指对公路上的交通设施进行紧急维修,包括信号灯更换、标志牌更换等。
8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

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以下简称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江西省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办法,并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桥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桥隧养护工程师负责制度。
桥隧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隧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桥隧养护工程师在中心养护部门和上级桥隧养护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桥隧养护工程师,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工程师任职条件:(一)中心桥隧养护工程师的任职条件为:1、桥隧、结构工程、土木工程或相关工程专业;2、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五年以上从事桥梁设计、养护、施工、检测、管理等工作;4、身体健康,思想上进,热爱本职工作。
(二)养护所桥隧养护工程师的任职条件为:1、桥隧、结构工程、土木工程或相关工程专业;2、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三年以上从事桥梁设计、养护、施工、检测、管理等工作;4、身体健康,思想上进,热爱本职工作。
(三)养护站桥隧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为:1、桥隧、结构工程、土木工程或相关工程专业;2、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一年以上从事桥梁设计、养护、施工、检测、管理等工作;4、身体健康,思想上进,热爱本职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置第五条人员和设备配置。
(一)中心配置1-2名桥隧养护工程师,若干养护管理技术人员;(二)养护所配置1-2名桥隧养护工程师,每个养护站配置1名养护管理技术人员。
人员应相对稳定,原则上三年之内不能调离工作岗位,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适当提高其待遇;(三)为搞好桥隧养护工作,养护所、养护站应配置必要车辆和相应仪器设备,以便开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1.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1月11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计统〔2019〕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2月13日湖南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国省道是指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统计年报并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其他未按国省道标准管养的普通国道与省道暂按原标准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管理路段根据职责由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养;纳入普通公路管养的高速公路连接线、进港公路、连接机场公路等专用公路的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普通国省道养护范围包括公路养护、路政管理、路网服务与应急、技术保障及其他等。
第四条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应以构建“畅、安、舒、美”公路交通环境为目标,推进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工作标准化,提升普通国省道整体通行能力、技术状况水平、安全保障能力、综合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综合水平,推动全省普通国省道养护和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普通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全面推行“路长制”,形成“行业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格局。
“路长制”是路段管理人员在路长的统一领导下,对责任路段的公路(含桥梁)、附属设施、路容路貌、交通秩序、绿化和环境卫生等实施全面综合管理的制度。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沪建交[2010]651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沪建交〔2010〕651号)市公路处、各相关区(县)建交委、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为了加强本市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结合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结合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本市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上桥梁的养护管理。
专用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市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四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是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下称市公路处)是本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是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监管单位;并负责其直接管养的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是直接管养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
桥梁安全及养护管理制度(2篇)

桥梁安全及养护管理制度为加强金城江公路管理局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试用寿命,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一人,保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____)中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二条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职责:1.主持辖段桥梁(涵、隧道)的经常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机构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3.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4.提出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年(月)度工作计划。
5.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6.组织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对辖区内桥梁作定期检查。
7.主持桥梁安全及日常养护检查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汛期加强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部门报告桥梁病害情况和处理意见。
8.桥梁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应及时指导所属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桥梁安全和日常养护检查工作,每检月至少查一次,特别加强雨季和汛期及灾后的巡查,对病害要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第三条对一般评定划定的各类桥梁,分别采取不同的养护措施:一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需进行小修;三类桥梁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四类桥梁需进行大修或改造,及时进行交通管制,如限载、限速通过,当缺损严重时应关闭交通;五类桥梁需进行改建或重建,及时关闭交通。
第四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捡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1.检查方式:采用目测为主,结合简单工具测量;2.检查周期: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而定,一般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汛期加强不定期检查。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模版(3篇)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桥梁养护工作,根据____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结合我省公路桥梁养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切实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和先进的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桥梁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桥梁的完好和安全运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国省道公路及____省交通厅公路局(以下简称省厅公路局)所辖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等构造物的养护工作。
其余公路桥梁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公路桥梁养护实行省厅公路局、市公路局、县(区)公路局(以下简称县公路局)或高速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三级负责制度。
省厅公路局、市公路局、县公路局或管理处养护管理部门应分别设桥梁养护工程师,在各级养护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有关桥梁养护工作。
第五条县公路局或管理处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____实施桥梁的经常检查工作。
协助上级做好桥梁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
(二)提出向市公路局建议的桥梁养护工程计划方案。
____实施列入计划的桥梁小修保养等工作。
(三)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指挥超重车辆通过,并详细观测检查桥梁主要受力部件变化情况,同时做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录入数据库。
(四)负责辖区桥梁数据库维护及其他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公路局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一)____实施桥梁的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
(二)审核县公路局或管理处提出的桥梁养护工程计划方案,监督、检查县公路局或管理处的桥梁小修保养等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
(三)根据桥梁检查结果及县公路局(管理处)上报的建议方案提出桥梁养护工程计划项目及设计方案。
按规定____实施列入计划的有关桥梁养护工程。
(四)____编制超重车辆过桥方案并报市公路局领导审定。
负责____车辆过桥时的现场检测工作。
(五)负责辖区桥梁数据库维护及其他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2.05.10
•【字号】甘交规范〔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
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各公路PPP 项目管理公司,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4月20日第 4 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5月10日
附件
甘肃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实施细则
附表1:甘肃省长大桥隧目录。
隧道养护分级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详细全面
第二章隧道养护分级管理制度
2.1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监管、管理和养护单位责任制.
2.1.1 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主管全省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对全省高速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行业监管责任.
隧道养护分级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
XX隧道管理站
隧道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隧道养护分级管理制度
第三章 隧道检查与评定
第四章 隧道清洁维护
第五章 隧道保养维修
第六章 应急处置管理
第七章 隧道档案管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一章 总 则
1.1 隧道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为了加强隰县隧管站在运营中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持隧道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依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山西省交通厅《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山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精细化管理规范》(DB14/T565-2010)、《高速公路信息监控与机电设备精细化管理规范》(DB14/T568-2010)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结合我隰县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
5.9.1及时清洗脏污的标线,对破损严重和脱落的标线应及时补划.
5.9.2清除突起路标的脏污和杂物,及时紧固松动的路标,发现损坏或丢失的 ,应及时修复或补换.
第六章应急处置管理
6.1高速公路隧道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省高管局的统一领导下,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6.2接到、获得高速公路隧道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立即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续报有关情况.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标准化、专业化、市场化,围绕交通强国建设要求,全面推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运营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养护管理要体现“以人为本、科学管养、主动养护、服务优先”的理念,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出行服务需求,实现养护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科技引领、绿色生态;反应快捷、安全畅通”的方针,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桥隧安全为重点,突出重点路段”的全面养护。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包括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检、路况检评、日常保养和日常维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具体分类见附件。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范围包括主要设施和附属设施。
主要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通道);附属设施包括: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机电设施(供配电、照明、通信、监控、收费)、房建设施等。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高速中心)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路段的养护管理。
第八条运营管理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养护管理队伍建设,应成立养护管理部门,专业养护管理人员配备应不少于8人/百公里,山岭重丘区段高速、郑州周边高速公路、年平均日交通流量大于4万辆或通车10年及以上的路段原则上应不少于10人/百公里。
其中,桥梁养护工程师配备不少于1人/百公里,山区高速公路不少于2人/百公里,桥涵比大于50%的路段不少于3人/百公里,有长、特长隧道的路段应配备机电养护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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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枣庄发展有限公司
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高速枣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辖公路桥梁、隧道(以下简称“桥隧”)的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桥隧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辖区内公路桥隧的养护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桥隧的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桥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公司负责所辖路段内桥隧的具体养护管理工作,
养护中心(或桥隧管理所)负责所辖路段内桥隧的日常养护保洁、巡查、记录、维修、监理、验收等具体养护工作。
第五条桥隧养护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桥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桥隧中长期养护规划、年度养护预算及养护计划。
(三)负责审核桥隧工程的技术方案、工程预算、工程实施和组织交(竣)工验收,严格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四)负责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实施桥梁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及隧道土建结构的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对评定结果进行复核、切实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
(五)负责制定各类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桥隧突发事件的快速处治。
(六)负责配置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构建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稳定、专业的桥隧养护工程师团队,每年应组织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不少于一次的专业培训。
(七)负责所辖路段桥隧经常检查、汛期检查。
(八)负责对所辖路段内的桥隧按照“一桥一档”“一隧一档”建立技术档案,制定长大桥隧养护枝术手册。
(九)建立健全长大桥隧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编制风险辨识手册,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开展隐患
排查工作。
对发现的隐患及有危害长大桥隧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治措施。
(十)负责桥隧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定期对相关数据进行录入、更新,为桥隧提供精准的养护维修评价和数据支持,提高桥隧养护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十ー)大力推广四新技术应用,积极采取预防性养护措施,提高桥梁养护质量,降低养护成本。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应认真执行部、省及集团公司有关桥梁养护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条件
(一)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任职条件:
1.从事桥梁养护技术或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2.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桥梁运营单位养护工程师任职条件:
1.从事桥梁养护技术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2.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八条桥梁养护工程师的配备数量。
按每百公里1-2人配备,新通车路段暂配备1人,缺陷责任期后配足剩余名额。
长大桥隧配备专职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
第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不履行桥梁养护职责、疏于养护管理,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追究其相关责任等处理。
第四章桥梁检查
第十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十一条经常性检查是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检查。
以直接目测为主,配合桥梁巡查车、简单工具等检查、测量。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汛期应加大检查频率,桥梁技术状况达到三类及以上时,应向集团公司上报,并及时处置。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大、特殊结构及特别重要桥梁应每年一次。
新建桥梁缺陷责任期期满时,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定期检查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为主。
第十三条特殊检查是查清桥梁病害原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抗灾能力确定桥梁技术状况的工作,包括专门检查和应急检查。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结合理论分析,科学判定,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第十四条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采用不同的养
护管理措施进行分类处置:对二类以上桥梁进行针对性、预防性小修保养;对三类桥梁应及时进行专项维修,对四类桥梁应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五条对特大、特殊结构和特别重要的桥梁应逐步建成桥梁健康监测系统。
第十六条长大桥隧应进行日常巡查,一般不少于1次/天,适当开展夜间巡查。
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重大问题或隐患,及时解决。
第五章隧道检查
第十七条隧道土建结构的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和专项检查四类。
第十八条经常检查对土建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一般性定性检查。
采用人工与信息化手段相结合的方式,配合以简单的检查工具进行。
检查频度不小于1次/月,雨季、冰冻季节或极端天气情况下,或发现严重异常情况下应提高经常检查频率。
做好检查记录,并提出相应的养护措施。
第十九条定期检查应按规定频率对土建结构的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应配备必要的检查工具或设备,进行目测或量测检查,检查周期宜每年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一次。
第二十条应急检查应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
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进行详细检查。
第二十一条专项检查是根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应急检查的结果,对于需要进一步查明破损或病害详细情况的隧道,进行更深入的专门检测和分析。
第六章应急处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桥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下,由各权属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隧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对辖区内重要桥隧和特大型桥隧、特殊结构桥梁单独制定应急预案。
(二)发生桥隧突发事件,应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三)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报告:
1、桥隧损毁中断交通的。
2、大型、特大型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及大型、特大型隧道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隧安全的。
3、车辆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隧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
进行。
第七章桥隧养护安全责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安全工作实行桥隧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各级养护管理部门和人员应认真落实桥隧养护安全职责,防范公路桥隧突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因管理欠缺,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管养单位桥隧养护安全主要职责:
(一)桥隧检查、维护等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定,保证养护人员安全和车辆通行安全。
(二)落实养护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措施,执行公路桥隧养护工作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三)监管桥隧小修保养、维修工程的实施,履行工程安全生产合同职责。
(四)协助相关部门处理桥隧安全事故。
(五)当遇有导致桥隧交通中断、重要受力构件损坏或其他易引发重大伤亡的突发事件时,应将突发事件情况按规定上报,并跟踪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六)根据交通管理情况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时调整、完善长大桥隧机电、交通标志、标线、防撞、助航等设
施。
在重要的长大桥隧入口前,应按规定设置限载、限宽、限速等标志。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管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履行公路桥隧养护安全生产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造成辖区内公路桥隧突发安全事故的。
(二)疏于桥隧养护管理、检查,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隧技术状况,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引发或造成桥隧安全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因工程管理等原因造成公路桥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但未依照其规定执行,导致公路桥隧突发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七条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投入不足、安全隐患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根据辖区桥隧实际情况,制订桥隧养护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工程养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