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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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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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十四条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20100221稿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20100221稿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及其特定服务设施和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三条境内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从事信用卡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国内外行业技术标准、保障业务安全运行、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依法保护申请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等的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申请人、持卡人或特约商户书面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信用卡业务特点,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在授信额度内提供信用卡业务的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协助发卡银行提供初审录入、卡片制作、信函制作和传输、客户资料保管、信息传输、交易处理、系统维护、增值服务、欠款催收等外包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现场检查要点和方法课件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现场检查要点和方法课件
32、收单银行实行商户实名制,不得设定虚假商户 33、收单银行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资质审核标准和检查要求,对批发类、咨询类、
投资类、中介类、公益类、低扣率商户或可能出现高风险的商户应当从严审核 34、收单银行不得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特约商户的单位结算账户,已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的除外 35、商业银行不得与网站上未明确标注明确规定信息的网络商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收单业务相关合
同 36、收单银行不得出现商户拒绝受理符合联网通用管理要求的信用卡、或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持卡
人收取附加费用等行为 37、收单银行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对特约商户交易的检查要求 38、收单银行应当建立相互独立的,负责市场拓展、商户资质审核、服务和授权、异常交易监测、受理
终端密钥管理、受理终端密钥下载、受理终端程序灌装等职能的人员和岗位,不得相互兼岗 39、收单银行除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确有使用移动受理终端需求的
商户外,其他类型商户未经收单银行总行审核批准不得安装移动受理终端 40、收单银行和收单服务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系统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资金结算、差错处理所必需的
(三) 十二个制度
1、申请材料登记制度 2、营销管理制度 3、申请人资信审核制度 4、学生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 5、授信管理制度 6、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 7、风险管理制度 8、卡片管理制度 9、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 10、特约商户管理制度 11、特约商户不定期现场核查制度 12、计量模型开发、测试、验证、重检、调整、监测、维护、审计等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5、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及其他服务凭证时,应当对信用卡卡号进行部
分屏蔽,不得显示完整的卡号信息。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打印的业务凭证除外 26、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不得提供到期换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 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 DWK ”字样,在“ DWK ”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 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十四条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今日财富:金融发展与监管》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正>第五章收单业务管理第七十二条收单银行应当明确收单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承担协调处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登记管理、机具管理、垫付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应急处置等的职责。

第七十三条收单银行应当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实
【总页数】3页(P21-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2
【相关文献】
1.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J], ;
2.信用卡业务监管规章体系基础框架形成——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J], 杜娟
3.《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带来春的消息 [J], 崔艳红
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六个关键词 [J],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小组
5.浅析《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发卡行信用卡业务的影响 [J], 张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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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六个关键词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六个关键词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六个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小组【摘要】@@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信用卡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信用卡业务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规范、健康和持续发展.我们从中总结了六个关键词来描述这一<办法>的核心理念.【期刊名称】《中国信用卡》【年(卷),期】2011(000)003【总页数】3页(P15-17)【作者】《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起草小组【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信用卡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信用卡业务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规范、健康和持续发展。

我们从中总结了六个关键词来描述这一《办法》的核心理念。

“管风险”是中国银监会“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四大监管理念之一。

有效的风险管控是金融业经营的第一基石。

鉴于信用卡业务属于高风险业务,其风险管控必须贯穿信用卡发行、使用和支付等各个环节,涉及发卡机构、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等诸多方面。

《办法》从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信用卡业务风险入手,不仅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而且要求其督促合作机构将各类风险管理要求和措施植入日常业务运营,以保障信用卡业务安全和服务质量。

一是强调发卡业务风险管理,明确发卡银行信用卡资信审核、授信额度集中管理、获取风险信息后应采取的风控措施、交易监测、风险资产划分标准等方面的风险管理要求。

二是强调收单业务风险管理,明确收单银行要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现场调查、交易监测和不定期核查,严格执行对可疑商户的风险管理要求。

三是强化全流程风险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从信用卡业务各个环节加强风险管理,提升信用卡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分类】金融管理【时效性】有效【颁布时间】1996.04.01【实施时间】1996.04.01【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I下称IC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十四条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控,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信用卡的申请与发放第一节信用卡申请条件1. 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2. 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3. 申请人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包括个人联系明、收入证明等。

第二节信用卡审批程序1. 信用卡申请资料的提交;2. 银行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3. 银行根据审查结果进行信用评估;4. 银行向申请人发放信用卡或决定不予发放,并向申请人告知决定理由。

第三节信用卡发放规定1. 银行发放信用卡时,需要与申请人签订协议;2. 信用卡的额度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估结果决定;3. 信用卡发放后,银行需要向申请人提供详细的使用须知。

第三章信用卡的使用与还款第一节信用卡的使用规定1. 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2. 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当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确保使用场所的安全;3. 持卡人应当按照信用卡的使用须知进行合法、合规的使用。

第二节信用卡的还款规定1. 持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进行还款;2. 持卡人可以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还款;3. 持卡人未按时还款的,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第四章信用卡的管理与监督第一节银行内部管理1.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内部管理制度;2. 银行应当加强对信用卡业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3. 银行应当定期对信用卡业务进行内部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二节政府监管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2.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规定,引导和规范信用卡市场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业务许可证等。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补充或修订,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十四条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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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之《商业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指商业银行发行且可供持卡人在其他商
业银行或指定商户消费、取现、转账和其他功能,并签署由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约定的信用
卡使用合同而提供的一种支付工具。

第三条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制定统一的信用卡发行和管理标准,
确保信用卡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条为防止信用卡欺诈、滥用、被盗刷等一切不当行为,各商业银行应当落实安
全防护措施,合理安排信用卡发行、费用结算和立案核准等各项管理流程,加强对持卡人
行为违法违规、恶意拖欠贷款、恶意欠款和信用卡持有人死亡死亡弃用等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开立流程
第五条信用卡开立借款人应当持有大陆居民身份证或者永久居住证,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能够通过个人征信检查确保信贷能力的借款人,才可以申请办
理开户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申请开立信用卡时,借款人应当提交有效证件、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同意具
体的信用卡计划或者信用卡使用条款、必要的征信报告等文件,并签署担保协议、信用合
同等。

第七条信用卡申请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社会关系、客户参照、征信报告、
对交易的综合判断等要素,全面综合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资质,收集用户的资料,准确识别
客户,防止持卡人及其它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信用卡发行审核应当特别重视潜在违约客户的信用卡申请,针对特定群体,
比如境外华人、未成年人、财务紧张客户等,可要求客户提供额外的资质证明等附加材料,加强客户实名认证,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性定账审核。

第三章管理
第九条各商业银行应当把握信用卡信息的安全性、把控信用卡消费行为的合规性、
加强对信用卡交易管理,通过业务工作流程、网络技术等控制措施,防止信用卡欺诈和恶
意花销。

第十条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持卡人申请变更信用卡业
务内容或者要求变更信用卡使用权限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流程确认持卡人的身份和法人实
体的资质,确保其合规行为,加强对持卡人的管理和违约制裁。

第十二条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机构报告信用卡发行、管理、终止、挂失和扣款等信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机构报送相关人员定期统计
报表,加强与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各商业银行应当实行围绕信用卡的内部控制流程,要求商业银行从业人员
必须熟知内部规定,完善内部营销指导制度,加强信用卡客户管理,防止欺诈、滥用、被
盗刷等违法行为发生。

第四章监督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各商业银行信用卡发行、管理情况,
及时发现和处理商业银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发出行政命令或采取行
政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如果发生违法的行为,商业银行应当在5天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详细
说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情形及相关法律依据,并且应随时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如果发现商业银行有违反《办法》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写出检查意见,要求商业银行改正违反行为,接受专项整改措施,必要时根据《办法》规定采取行政
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或者协商一致,制定有关信用卡发行、管理的行业标准,以及防止信用卡滥用、欺诈以及拒绝兑换等其他法律法规责任保障
措施,以及市场规范。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及时发布执行办法等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具有合同效力,商业银行发行信用卡时应当与持卡人签署信用卡使
用合同,双方均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具有广泛约束力,未尽事宜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本办法及《办法》的要求另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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