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无讼”摘要: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了自身独有的形式特征和价值取向,”无讼”即为这样作用下的产物,它也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标志性的价值取向。
”无讼”,这一语汇出自《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也就是说,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可以看出,孔子把”无讼”视为了审判活动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作为古代中国很有影向法律诉讼观念,”无讼”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现如今,我们怎样辩证的面对”无讼”观,这对于中国法治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无讼”“正义”观现代思考一、无讼的内涵在社会活动中,人们之间因为各种交往,会产生各种不同性质的利益冲突与矛盾,从而,解决问题的诉讼行为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了。
《说文解字》中解释到:“讼,争也。
”可见,诉讼源于争夺。
“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
讼者,事势之所必趋,人情之所不能免也。
”有利益的客观存在,就会有利益冲突,而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便是诉讼。
但是基于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主导地位的儒家思想的影响,“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民风纯朴,人心向善”的社会才是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形态。
自古以来,儒家教化下的中国人对诉讼这件事就无半点好感。
《周易·讼卦》卦辞曰:“讼,有孚,窒。
惕,中吉,终凶。
”因此,他们当面对诉讼之事的时候,带着一种天然的排斥心理,一概持有一种否定和贬斥的观念。
诉讼成为人们所不齿的事物。
《礼记·礼运》载:“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
是谓大同。
”中国人崇尚“和谐”的思想自古源远流长,前面所描述的,正是中国人心中对于理想的和谐社会的最高写照,安定、和谐、平静、有序,对于古代的中国人来说,这正是和谐的的终极形态。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无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
这一思想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于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一、无讼思想的渊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先秦时期。
古代中国注重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鼓励人与人之间的和解与合作。
在这个背景下,无讼思想逐渐形成并深入人心。
其次,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的法律文化注重公序良俗和人伦关系。
儒家强调家庭伦理、社会道德和忠诚、孝悌等美德,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强调和平、和谐的观念。
儒家经典中的许多观念也与无讼思想相契合,如“和为贵”、“和而不同”,都强调了和平共处、互谅互让。
二、无讼思想在古代法律文化中的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在古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重民间纠纷的和解,二是强调官府的调解和仲裁。
在古代社会中,由于交通不发达、信息不畅通等原因,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往往通过民间和解来解决。
各地有许多民间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在争端发生时能够及时介入并给予帮助。
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话、斡旋等方式,寻找共同的利益点,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基于无讼思想的和解方式,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升级,保持了社会的稳定。
另一方面,古代的官府也非常注重调解和仲裁。
官府在一些案件中起到了公正裁决的作用,也尽可能地采取和解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官府强调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因此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
通过这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也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
三、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的价值尽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和社会发展的变化,诉讼程序仍然是解决争议的重要途径。
然而,无讼思想在现代社会依然有其重要的价值。
首先,无讼思想符合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无讼”法律传统的积极意义

“无讼”法律传统的积极意义摘要:本文叙述了“无讼”法律传统的积极意义,包括重视道德教化,与助于预防犯罪,促进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倡导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及“无讼”思想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影响。
通过上述论述,寻找其中有益部分,使其对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有所裨益。
关键词:无讼思想;调解传统;和谐社会“无讼”的字面含义是没有或者说不需要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
其目的就是要达到社会秩序井然,和谐而使法律失去使用价值的理想境界。
无讼思想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它能在中国影响如此之久,如此之深,充分说明了它有着符合社会要求的合理的价值内涵。
现代法治建设中,要充分发掘传统无讼思想中的合理内涵,将其积极影响发挥到最大化。
一.无讼”传统法律思想重视道德教化作为控制社会和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两种主要手段,法律和道德既相互独立又在一定程度上于各个不同的层面和维度相互交叉。
道德教化在古代对息诉无讼、定分止争起到了重要作用。
古人尽管重视道德教化,并非完全不讲法律在他们看来德与法仅存主从之分,并无有无之异。
“德主刑辅”的思想便蕴含了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紧密结合的深刻内涵。
但在当代中国,一些人从“法律虚无主义”的一端转到了“法律万能主义”的另一端。
法制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法律的作用是有限而不是无限的。
此外,法律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如果过于依赖法律,就极有可能限制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创新和自由。
现代司法应当总结以往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放弃“法律万能主义”的错误观念,充分发挥道德教育在司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过分重视“法”的作用,会陷入“法律万能主义”的论断中。
传统思想中强调“无讼”,重视教化的引导,舆论的鞭策、道德的追求、风俗的熏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的不足。
浅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

浅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一、“无讼”思想的产生春秋旧中国时期,百家争鸣,但其中最有影响的道家、法家和儒家对待狱讼的态度却大致相同,道家的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他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所谓“自然”,就是要人们“无为”,反映在诉讼上即是“使民不争”。
道家认为“争”是万恶之源,因此,无论是争罪还是争财,都应为世人所不耻;而为了避免“争”,老子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见素报朴,少私寡欲”,如此才能达到自然和谐的无争的理想境界,从而实现其“小国寡民”,“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理想社会。
由此可见,道家的无讼思想与其学派的整体基调相一致,带有明显的消极颓废色彩。
相比之下,法家的无讼思想则是非常激进的,和道家的无为主张相反,法家主张应积极而为,法家奉行重刑主义,重视法的执行应用,同时广泛地运用赏罚二柄为作为其促进社会向前发展的手段。
赏不遗匹夫,刑可及大夫。
法家如此作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法令滋彰,也不是为了使民众乐于使用法令的尺度来衡量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恰恰相反,法家重法、重刑的目的是定分止争。
法家同样将不争视为社会人际和谐的前提。
法家主张:“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
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由此可见,法家与道家一样,同时倡导无讼无刑,只是法家采用的是与道家南辕北辙的“以刑去刑”的途径,即所谓的“重刑小过,小过不犯,大过不来”,“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虽然道家和法家都对使民“不争”持赞同态度,但第一个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无讼”思想的却是儒家的创始人孔子。
其弟子有子将无讼论进一步阐述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
可见一个和谐融洽的大同世界也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其中无讼便是孔子总结出的这个理想境界必备的特征,儒家提出的达到无讼的途径不同于道家的“无知无欲”以及法家的“小罪重刑”,儒家是以其“仁、义、礼、智”为基点提出了“以德化刑”的途径。
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象——无讼

176学术论坛现代企业教育M OD ER N EN TERPR I SE ED U C ATI O N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无讼是传统中国人追求和谐境界的价值选择在传统中国人看来诉讼被认为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的极端方式所谓讼终凶周易讼卦因此对破坏和谐的诉讼极力予以反对道家主张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要求人们无为使民不争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这样的社会自然是无讼的力主以法治国的法家同样也将无讼视为社会人际关系和谐的前提它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并不是刑杀而是为了定纷止争孔子提出了他的大同世界的政治理想为了实现大同太平治世的理想孔子明确提出了无讼的主张他郑重地宣布他的施政目标之一就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其无讼乎论语颜渊在孔子这里听讼是实现无讼的一种手段无讼才是听讼的最终目的孔子提出的这一观点成为长达二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一以贯之的基本诉讼理念深深影响着中国古代的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成为千百年来司法活动和诉讼实践一以贯之的行动指南几乎历朝历代都将其奉为圭臬而遵守之没有太大的变动历史证明传统中国人所追求的没有纷争的无讼社会始终只能是一种理想难成现实既然社会生活中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如何尽量减少乃至消灭纷争以及在发生纷争后如何和平地解决纷争以达到无讼的和谐境界呢为此在传统中国社会里诞生了独特的社会控制手段首先利用德主刑辅礼法互补的模式将纷争消灭中萌芽之中中国传统社会中礼是儒家学说的核心范畴它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理想也是一项伦理道德原则与规范礼既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普遍的大法和纲纪性质又具有人伦道德属性具有整饬安定社会秩序矫正人性的功用在强调礼的功能前提下儒家的政治学说以性善论为基础对人性充满了乐观只要通过适当的礼义教化则人皆可为尧舜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就不难实现其次利用调解方式和平地解决已发生的纷争无讼观念支配下的古代中国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清官廉吏从观念上都将诉讼看成是一种恶行因此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无讼为了明刑弼教因此从周代开始官制中就设有调人之职司万民之难而和谐之的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后历朝官员百姓均乐于以调解来解决纠纷因此劝讼止讼息讼也成为作为民之父母的各级官吏们的重要使命和断案宗旨统治者采用两手以做到纠纷前防范及纠纷后息事宁人加上由于传统农业社会的封闭而形成的熟人社会的影响传统社会中中国民众普遍养成了厌讼息讼的生活习惯和思维定势民众遇到争讼特别是民事争讼大多依家族家规风俗习惯由长辈裁断或通过亲友族邻出面调解说理不愿告之官府法律从而被搁置不用以致许多巨族大户都以几十年无字纸入官府自誉自励同时还将息讼无讼的思想记入祖训家法以规诫后人浅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象--无讼孙智奇鹤煤集团公司技术学校458000摘要和谐是中国社会的悠久而珍贵的思想传统和价值追求传统中国人将和谐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最简单的对应便是无讼当代中国正在进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大业研究传统社会中作为达至和谐手段的无讼法律文化以期对该项事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是十分必要的关键词传统法律无讼我们从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可以借鉴以下二个积极方面一方面注重道德教化强调对社会的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儒家思想认为刑罚的强制作用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以禁犯罪于未萌道德教化和刑罚制裁这两者相比较前者对社会控制更有利儒家大多主张人之初性本善犯罪是由于后天受外界影响而造成的人性可以改变经过后天的教育人就能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通过道德教化来预防的另一方面注重调解模式缓解社会矛盾传统中国社会的调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至少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对缓和社会矛盾和对抗消除滥讼现象减少人际交往及社会诸种交易行为的成本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伦理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消极方面首先以道德代替法律对个体而言导致形成双面人性格对社会治理而言导致人治主义的产生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已证实建立在人性善基础上的以无讼为价值取向的传统法律制度下的人人皆可为尧舜的理想始终只是一种空想传统中国人被迫接受并遵守这一制度就扭曲了人性最终的恶果就是使人变得虚伪形成双面人格对此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以鲁迅先生为代表的一批思想家曾予以了深刻的揭露并对之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因此我们在继承传统美德的同时应该尊重人给与人充分的自由同时要勇敢的面对人的劣根性并从制度上对其予以限制以道德代替法律的另一个后果是使法律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从而丧失了自身作为法律的独特的个性和功能法律在人民的生活中遂降至次要的地位不可避免地为人治主义奠定了基础其次在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一切以和为贵即使是表面的和谐也胜过公开实际存在的冲突于是在表面上看来平静稳定的社会里个人被紧紧的束缚着追求和合境界最终培育了苟且偷安的心态结果必然带来民众的盲从俯首贴耳察言观色的负面效应成为我们民族心理中劣根性的重要一面导致抑制社会主体个性的张扬妨碍人们富有创见的自由探索扼杀民族的创新精神最终成为人们思想的桎梏进而使社会变成一潭死水微波不兴为专制政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适宜的环境和条件中国无讼法律文化根植于传统农业型的乡土社会它历经几千年积淀而形成具有强大的历史惯性其影响至今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因此构建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面临着如何处理与传统无讼文化的关系问题由于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的不同决定了作为传统达至和谐境界手段的无讼法律文化不可能完全适用于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因此我们要以开放的胸怀对传统无讼法律文化进行分析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面对不断变动的社会法律秩序对传统无讼法律文化中契合当代和谐社会构建的部分进行创造性的现代诠释使之转化进而溶入现代法文化生命之中为当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服务。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摘要】中国“无讼”法律传统自古便根植于中华文明,强调避免诉讼,尊重和解。
在现代社会,“无讼”思想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通过实践案例可以看到,“无讼”传统在解决纠纷中起到积极作用。
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倡导“无讼”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继承和弘扬“无讼”法律传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有利于社会的长期发展和进步。
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无讼”理念与当今社会的要求相契合,应该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和传承。
【关键词】“无讼”法律传统、和谐社会、起源、意义、推动、建设、实践案例、关系、紧密联系、社会稳定、发展、倡导、精神、继承、弘扬、重要途径。
1. 引言1.1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中国自古就有“无讼”法律传统,这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视和平、和谐的价值观。
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们倡导“无讼”之风,即避免讼讼争斗,尊重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这种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无讼”法律传统是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普遍认为诉讼会带来矛盾和伤害,因此强调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这种传统不仅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发生,也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在当代社会,倡导“无讼”法律传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弘扬“无讼”精神,可以增强人们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意识,减少诉讼次数,减轻司法负担,建立更加和谐的社会关系。
这也有助于提高社会的稳定性,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中国“无讼”法律传统与和谐社会之间有着紧密联系,倡导和传承这一传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只有通过弘扬“无讼”精神,让人们以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们应该珍惜这一传统,将其发扬光大,为构建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而努力奋斗。
2. 正文2.1 “无讼”法律传统的起源“无讼”法律传统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社会。
在古代中国,人们认为诉讼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的行为,更重视以和为贵的原则。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

2 1年 第 期 01 5
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的无讼思想
王 科 崔 灿
( 中共 中央党校 ,北 京 10 9 ) 0 0 1
摘
要 :无讼思想在 中国传统 法律 文化 中根深蒂 固, 无讼 思想是古代 中国人 追求和 谐境 界 的价
值选择 ,无讼 思想的产生具有 经济、政 治、文化 、社会、 制 度 等 方 面 的根 源 。 无 讼 思 想 对 中 国社 会 产生 了深远 的影响 具有 当代价值 。
是 求” 、 “ 息讼 止争 ”。② 家追 求 的是一 个没 儒
“ ,争也 。 ”从字面来理解 ,诉讼指 的是通过 有诉讼 、没有纷 争 的和谐 的理 想社会 ,事实上 , 讼 将 纠纷 告 之 官府 解 决争 端 。一般认 为 , 第一 个 我 国 古代 社会 的政 治理 想 就是 秩 序 与和 谐 的统 明确 提 出并 系统论 证 无 讼 思想 的是儒 家 的创始 张,听讼折狱 , 只是解决 治国问题上 的 “ ”和 末 “ 流”,而 只有 以德 为政, 以礼 为教 ,人人 “ 事 父母 ”、 “ 君” 、 “ 事 与朋友 交 ”, 才 能 “ 竭
一
观 点深 深影响着 中国古代 的诉讼立法和 司法实 无讼法律文化产生 的最本质 的根 源。”④
收稿 日期 :2 1—52 0 0 .6 1
作者 简介 : 王科 (91 ),男,山东鱼台 ,中共 中央党校0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 究方向:社会主义社会建设。 18 一 人 9
崔 灿 ( 9 3 ) ,女 , 山 东济 宁人 , 云 南财 经 大 学硕 士研 究生 。主 要 研 究方 向 : 法 学 理 论 。 18 ~
关键词:法律 文化;无讼思想;和 谐;影响;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1、无讼”一词源自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论语颜渊》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无讼现象是在古代中国很有影响的法律诉讼观念,甚至时至今日它还在广大的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着。
简言之,就是说,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
2、程朱理学:其由北宋时期河南(今河南洛阳)人二程(程颢、程颐)兄弟开始创立,其间经过弟子杨时,再传罗从彦,三传李侗的传承,到南宋时期朱熹集为大成。
1、理或天理是自然万物和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2、万事万物各有一理,物、人各自之理都源于天理;3、存天理、灭人欲。
3、儒家提倡德政、礼治和人治,强调道德感化;法家提倡“一断于法”,实行法治,强调暴力统治;道家提倡顺乎自然,“无为而治”,三者具有很大的互补性。
(1)孔子是儒家学派创始人,政治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和“礼”。
①:仁“即“仁者爱人”,反对统治者实行苛政和任意刑杀。
孔子认为,要实现“爱人”,还要遵循“忠恕”之道,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要求。
②“礼“就是要”“克己复礼”,就是说要克制自己,使自己符合“礼”要求,孔子追求的“礼”是西周的等级名分制度,孔子还进一步提出了“正名”的主张,就是校正等级秩序,达到贵贱有序。
这体现了他政治思想保守一面。
③“为政以德”,用“德”教化百姓。
④也不排除在以“礼”治国的同时,逐步改良政治。
教育思想:①教育对象一“有教无类”,兴办私学。
②教育方法一“因材施教”。
③学习方法一实事求是、经常温习、要有恒心、学思结合(2)孟子是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孟子发展了孔子的学说,与孔子合称孔孟。
民本思想是孟子思想的精华所在,他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
他主张施行仁政,并提出“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主张“政在得民”,反对苛政;主张给农民一定的土地,不侵犯农民劳动时间,宽刑薄税;主张性善论。
同一时期的荀子提出“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以水喻民,以舟喻君,强调民心的作用,他主张应“礼法”并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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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
一、“无讼”思想的产生
春秋旧中国时期,百家争鸣,但其中最有影响的道家、法家和儒家对待狱讼的态度却大致相同,道家的老子追求“无为”的境界,他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所谓“自然”,就是要人们“无为”,反映在诉讼上即是“使民不争”。
道家认为“争”是万恶之源,因此,无论是争罪还是争财,都应为世人所不耻;而为了避免“争”,老子教诲人们要“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见素报朴,少私寡欲”,如此才能达到自然和谐的无争的理想境界,从而实现其“小国寡民”,“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理想社会。
由此可见,道家的无讼思想与其学派的整体基调相一致,带有明显的消极颓废色彩。
相比之下,法家的无讼思想则是非常激进的,和道家的无为主张相反,法家主张应积极而为,法家奉行重刑主义,重视法的执行应用,同时广泛地运用赏罚二柄为作为其促进社会向前发展的手段。
赏不遗匹夫,刑可及大夫。
法家如此作法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法令滋彰,也不是为了使民众乐于使用法令的尺度来衡量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恰恰相反,法家重法、重刑的目的是定分止争。
法家同样将不争视为社会人际和谐的前提。
法家主张:“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
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由此可见,法家与道家一样,同时倡导无讼无刑,只是法家采用的是与道家南辕北辙的“以刑去刑”的途径,即所谓的“重刑小过,小过不犯,大过不来”,“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虽然道家和法家都对使民“不争”持赞同态度,但第一个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无讼”思想的却是儒家的创始人孔子。
其弟子有子将无讼论进一步阐述为“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
可见一个和谐融洽的大同世界也是儒家所追求的理想境界,其中无讼便是孔子总结出的这个理想境界必备的特征,儒家提出的达到无讼的途径不同于道家的“无知无欲”以及法家的“小罪重刑”,儒家是以其“仁、义、礼、智”为基点提出了“以德化刑”的途径。
这是儒家中庸思想一种表现,即在道家消极无为和法家任刑重罚之间力图找一个合适的度——德,以德为标准既不致于过宽,又不致于过猛。
无讼的前提是不争,即实现社会秩序的平稳与和谐,儒家认为这种平稳与和谐的实现是以个人道德修养的提高为依托的,将“争”诉诸于官府则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温情与礼义,讼因此被描绘成了凶恶的代名词。
孔子认为“教”是最关键可行的,他本人亦不辞辛苦,身体力行,“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
”孔子“教”的对象极其广泛,上对君主,下对平民,以实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有序和别。
儒家经典为此一再讴歌了尧舜之世无讼境界的美好,并赞美舜息讼止争的高贵品质,由以上对道、法、儒三家的比较来看,尽管他们实现无讼这一日的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最后都想达到一个“大家共同生活于和平与和谐之中,而不必诉诸法律之外在约束”的境地,因此,对于无讼思想的起源,道、法、儒三家都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二、“无讼”思想产生的原因
首先是由于私有观念和私有制的产生,导致纷争、诉讼迭起,社会罪恶严重,阶级斗争尖锐,从而引起人们对“无讼”境界的向往。
在这方面,商鞅早有卓见,他比较精到地叙述了人类由“私”到“争”、由“争”到“讼”的过程,并认为此乃万恶之源。
“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
亲产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
其次是中国古代宗法制的社会结构对子民合理诉讼权利的限制,它使卑幼在家庭、家族之中终生置身于长辈的“教诲”之下,在社会上则置身于“父母官”的教化之下,子民只能唯教是从,若有纷争,听从长辈和“父母官”的调处,不得相讼。
第三是统治阶级对“息讼”的提倡。
封建统治阶段出于对社会稳定的追求,反对子民因卷入诉讼而耽误生产并影响国家赋税收入,更担心执法官贪赃枉法而引发官民矛盾和爆发农民起义。
尽管对“息讼”的提倡并未见于国家法典条文,却也偶见于皇帝上谕,如康熙九年的“圣谕十六条”中就有明确的“和乡党以息争讼”和“息讼告以全良善”。
第四是古代在哲学、美学、文化等方面崇尚“和谐”的观念影响。
“和谐”运用到社会关系方面最简单的对应便是“无讼”。
并顺理成章衍生出道德价值方面的“贱讼”观念的产生。
第五是司法腐败使老百姓产生“畏讼”,“厌讼”心理。
与“无讼”相关联的,在实践主体的行为选择方面是“畏讼”、“厌讼”。
在封建社会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腐败,官吏贪赃枉法,差役胡作非为,讼棍刁难勒索,老百姓难免因讼累而破产,因而产生“畏讼”、“厌讼”心理。
第六是高度发展的调处制度导致了无讼状态的产生。
在调处方式上,古代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种是由州县官府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调处。
例如宋代的调处,多采取这种方式。
州县官对所受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先调处,调处不成再判决。
有的案件在堂上调处不成,便批转保甲长或责令族长、亲威、邻居等在堂下调处,然后再到堂上县结,官府往往强制调处,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调处中往往中求息事宁人,不求分清是非曲直;调处结果是否为当事人同意,都在调解文书中写明“甘结”,“再不敢争楷吵滋事”之类。
另一种是基层组织的调处。
明代在基层设立专门的调处机构,即在各州县和乡之里社设立“申明亭”,它具有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其职能主要是调处民间纠纷,“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事剖理”,另外,清代的保甲,作为县以下的基层组织,负责户籍管理和稽查盗贼,按照《大清律》的规定,“一切田土产婚不得问及保甲”,但保甲长往往越权调处所辖区内的包括田土产婚在内的民事纠纷。
“申明亭”的乡官,大多为地方豪绅或大宗族的族长。
有钱有势的豪绅和有权有势的保甲长,在老百姓面前往往出言大有“金科玉律”之效果,其调处必然带有违背当事人意愿强制性。
第三种是民间自行调处,即宗族内的“私和”。
明清时代,民间的田土户婚之
类的纠纷,一般先请亲友、邻居、族长调处,实在调处不下去,才告到州县衙门。
其调处的依据主要是传统的习惯法或族规家法、乡规民约,调处无效,仍可诉于官府,亲友、邻居的调处,更多的通过劝说并动之以情,而族长的调处在此之外还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因为族长是以解决家族内部纠纷的身份出现。
家族是国家的缩影,是社会的构成部分,家族秩序的稳定与国家政权的稳固休戚相关,历代封建政权及其法律都注重保障和维护宗族伦理和家法族规的权威允许或默认其在家族内执法权,包括调处权。
由于老百姓畏官,又怕讼累,所以老百姓更多地选择民间调处,尽管这种调处也难以公平。
总之,本着批判继承和古为今用的原则,我们认为,古代“无讼”论及其在司法实践中为实现“无讼”而进行的调处,有不少地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这些都不利于人民权利的保护。
因此,我们要以开放的胸怀,对传统无讼法律文化进行分析,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使其为当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服务。
参考文献:
[1]《论语·为政》.
[2]《卑乙{己·乐喜己》.
[3]转引自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2页.
[4]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趴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3页.
[5]《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99页.
[6]《陆稼书判牍·兄弟争产之妙判》.
[7]《老子·八十章》.
[8]《庄子·箧》.
[9]《韩非子·奸劫弑臣》.
[10]《商君书·开塞》
[1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