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

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
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

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

祁美琴

《明清史》2006.8

摘要:长期以来朝贡制度被认为是古代中国与边疆民族及周边国家和地区交往的唯一持久而普遍的关系,但却忽视了这一制度本身的发展特点,尤其忽视了朝贡制度在明清两代的差别。本文认为,清代虽然延续了明代的朝贡制度,但实质已经转化为一种处理与周边国家关系的政治方式,剔除了明代中原王朝与边疆民族之间、中国与西洋诸国之间形成的藩属关系,且朝贡中的贸易性质也远不同于明朝。本文对学术界混淆朝贡体制与朝贡贸易体制的观点进行了批驳,阐述了清代朝贡体制的地位与特点。

关键词:清代/朝贡体制/朝贡贸易体制/宗藩关系

一、明清朝贡体制的异同

朝贡体制发展到明清时期,经历了由盛到衰的过程,用朝贡关系中最为典型的明代的一些特征来解释清代的朝贡关系,就会夸大或者歪曲本来的历史事实。在以往有关“朝贡体制”的研究中,基本形成了这样一种认识,即“朝贡关系”成为古代中国与周边民族、国家和地区交往的唯一持久而普遍的关系,典型的表述如:朝贡制度是中国从汉代以来就与“…蛮夷?民族之间逐步建立起中心——外围型国际关系体系”;唐代是其走向发展和成熟时期,而“明清两代,特别是明代,该体系发展到了完全成熟时期”。①这个表述概括了中国历史上朝贡制度发展过程的基本特点,但是,将明清两代的朝贡制度归属于一体的提法,似乎过于笼统,容易诱导读者忽略二者的差异,导致其结论的“普遍意义”有时缺乏科学的依据。

关于朝贡制度,学术界已经有较多的讨论,但是最新的也是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应是李云泉的《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该书对中国古代的朝贡制度做了细致入微的考察,对不同时期的朝贡制度的特点做了较为成功的概括。关于明清朝贡制度的关系,作者认为,虽然清代的朝贡制度是对明朝制度的沿袭,但是清朝统治者在沿袭明朝的朝贡制度时,也有自己突出的特点:第一,在与周边国家建立朝贡关系的过程中,除朝鲜外,没有采取主动出使的方式。明朝前期的几位皇帝在继位之初,均不断派出使者“诏谕”海外国家,赏赐其君王,邀请其入贡明朝。郑和下西洋更将这种“朝贡关系”推向高潮。而清朝,除顺治初年颁布过一个欢迎“遣使入贡”的诏书外,并无其他的举措。康熙三十二年(1693),康熙阅罢俄罗斯“朝贡”表文,对身边的大学士说:“外藩朝贡,虽属盛事,恐传至后世,未必不因此反生事端。”②第二,清朝改变了明朝“有贡必封”的政策,只对缴回明朝颁发的封诰印敕者,才与其建立新的朝贡关系。如安南国王在顺治十七年(1660)就“奉表投诚,附贡方物”,③但是一直拖延不交明朝敕印。康熙五年(1666)再次请贡时,礼部奉令安南“速将伪敕印送京,准其人贡。否则,绝其来使。”④安南只得照清朝的要求去做。第三,拒绝违反贡期规定的朝贡行为。虽然明代也有贡期限制,但是一般执行并不严格,尤其是前期。而清朝在康熙五年(1666)以后,严格执行非贡期不准贸易的规定。⑤李云泉的研究揭示出,朝贡制度在明朝与清朝,不仅其存在的历史条件、存在的方式不同,而且两朝的统治者本身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和所给予的定位也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在研究明清时期的朝贡关系时,既不能笼统而言,更不能混淆明清两朝在此关系上的区别。

日本的滨下武志先生在用图示描述清代中国与周边国家(地区)的“朝贡关系结构”时,将“东三

省、北方游牧民”置于“土司土官、藩部、朝贡、互市”圈内,将“蒙古西藏回部”置于藩部和朝贡圈内的做,显然是将明朝的朝贡关系套用在了清朝的朝贡关系上,忽视了二者的区别。

⑥因为:

其一,清代在东三省实行的是军府制度,与土司制度相比无论是统治方式还是统治效果都完全是两类制度。其二,清代的藩部是特指蒙古、回部和西藏地区,即使如张永江所述,将东北的索伦、达呼尔、巴儿虎各部居住的布特哈地区和呼伦贝尔地区“勉强列入,不足当时…满洲?的四分之一”,⑦与此处的东三省之谓相差远矣,如何能把整个“东三省”列入藩部之中。其三,东北的少数民族虽有贡貂和赏乌林制度,但是这里的贡物介于“土贡”和“纳税”之间,纳贡者是这个民族的全体成员,而非首领独有的权利,与宗藩关系下的朝贡有本质的不同。其四,清代实行土司制度的地区有明确的范围,即云南、湖广、四川、贵州、青海诸地。滨下先生在文中虽然强调土司制度在唐、元、明、清的历史关系,但是却认为“朝廷对其内部事务并不干预,仅要求其在土司、土官交替之际履行按规定通报朝廷和按期朝贡这两种义务”。⑧显然,这是对“贡物”的表面化认识。实际上这些“贡物”的本质是赋税,而非可有可无的贡品。所谓“凡土司贡附,或比年一贡,或三年一贡,各因其土产、谷米、牛马、皮、布,皆折以银,而会计于户部”。⑨纳入户部统计的只能是国课,而不会是给皇上的贡品。况且改土归流以后,“朝贡”之名亦随之取消。

滨下先生的清代“朝贡关系结构”图实际上反映了国外部分学者对清代朝贡关系性质的认识,而且其观点对国内学界的影响很大。有的学者据此演绎为:“清王朝将朝贡国分类对待,根据中心对外围地区的影响力的强弱秩序,将其分为六个类型”,即西南诸州的土司土官、女真及东北地区、朝鲜、琉球、暹罗、欧洲等六个层次。⑩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在廓清明清朝贡关系的区别时,还应从统治制度本身的演变中进行分析。

一般来看,朝贡制度是宗藩关系的基础,是其制度化表征,宗藩关系则是朝贡关系的实质性所在,二者互相依存。明清时期二者存在的条件显然已经发生了变化。以明清两朝的统治方式而言,明朝对中国的统治采取的是“多重”的方式,其关系以明廷为核心,包括以各级地方政府为直辖区的省县地区、以少数民族土官所管辖的土司地区以及北方及西北蒙古所在的朝贡地区,其中省县地区与明廷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直属关系,土司地区与明廷的关系是介于直属与朝贡之间的半隶属关系,而蒙古与明廷的关系体现的是具有宗藩性质的中原王朝与边疆地区的朝贡关系。清朝对中国的统治采取的是“多元”的方式,其关系以清廷为核心,中央与地方的直属关系包括两部分:内地行省和边疆藩部,⑾而在藩部又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了更为灵活的军府制、扎萨克制、伯克制、政教合一制等管理方式。可见,清代与明代相比,在中国本部统治的变化是,曾经在明朝时期存在的中原王朝与土司地区、蒙古地区的半隶属关系和朝贡关系被清代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所取代。

统治方式的变化必然导致朝贡关系的变化。与明朝相比.清朝在朝贡关系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西洋诸国从朝贡范围内逐渐剔除,二是周边民族因内附而退出了朝贡行列。这种变化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清政府更加重视朝贡的政治依附关系,将朝贡与通市予以区分,明确藩属关系与通商关系的差异;另一方面,随着全国大一统的实现,历史上长期以来与中原王朝保持藩属关系的民族和地区,不再以朝贡者的藩属身份僻处于一方,而是被正式纳入清朝的直接统治,从而最终退出了朝贡、藩属的行列,成为中国本土的一部分。宗藩关系作为朝贡关系的实质性所在,其变化显然应该与朝贡关系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随着清代朝贡对象的单一化——限于属国——的变化,宗藩关系也不再具有多重或双重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上述滨下武志所做的清代“朝贡关系结构”图示的立足点显然存在问题。

二、朝贡体制与朝贡贸易体制的异同

朝贡体制不等于朝贡贸易体制,强调贸易在朝贡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在“朝贡体制”成为概述历史上中外关系和中原王朝与周边少数民族及其民族政权之间关系的一种权威观点后,从这一观点延伸而来的认识则是“朝贡体制”下的“朝贡贸易关系”是“朝贡体制”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目前在相关研究领域,“朝贡贸易关系”几乎成为朝贡关系的“代名词”,将二者交替使用。甚至认为“在中国历史上朝贡体制得以长久维系的原因,便在于该体制已然成为贸易往来的一个…巧妙的工具?”。⑿“朝贡体系的一大特征是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贸易逆差,中国只享受这种类似父母或长兄的那种天下大宗的荣誉。”⒀这种笼统、抽象的定性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

“所谓朝贡贸易,即由政府遣使至海外诸国(主要是东南亚国家)颁赐明朝正朔,邀其入明朝贡,明政府对朝贡国正贡回赐,附载货物由官方给价收买或由贡使自行出售的政策。”⒁可见,“朝贡”之所以与“贸易”相连使用,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正贡”物品的等价回赐,二是“附贡”物品的纯商品行为。明代规定:“四夷朝贡到京,有物则偿,有贡则赏。”⒂李云泉在分析明代“正贡”与“附贡”的区别后认为:明代的“正贡”例不给价;且“真正意义上的贡物,即向明廷呈献的所谓…正贡?,只占很小的比例,其余皆为各国国王、贡使甚至商人的附进物品,因随贡物一同运至,称为…附至番货?、…附进货物?或…附至货物?,其数量往往超过…正贡?的十倍乃至几十倍。因而,后者才是明代朝贡贸易的主要商品,正是大量…附至番货?进入中国,导致明代朝贡贸易的空前繁荣”。⒃

可见所谓的“有物则偿”,是指对“正贡”以外的“附进货物”采取了官方给价收买的办法。明后期虽有“抽分”的规定,但实际贯彻抽分之举的时候并不多。所以,明代具备朝贡贸易的典型特征,甚至也可以说,明代朝贡关系的核心是朝贡贸易。

与朝贡贸易相比,学术界关于朝贡关系的解释则宽泛得多,“所谓朝贡体系,是古代中国与外国交流时形成的特殊的外交、贸易、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交流的制度和秩序。外国、外族向中国赠呈礼物称…朝贡?;中国向外国、外族回赐礼物称…回赐?”。⒄可见,朝贡关系包括了双边关系的方方面面,而朝贡贸易只是朝贡关系中的一个方面,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将中国历史上具有广泛意义的“朝贡体制”与明朝特有的“朝贡贸易体制”相等同的观点显然是不妥的。

但是以往关于清代朝贡关系的研究中,“贸易”的因素和经济的意义强调的过多,似乎“朝贡”成了东亚地区“贸易”关系的代名词。下面还以滨下武志先生的观点为例:

“朝贡的特征,首先在对贡物的回赐上实际采取了等价的支付,这实际上也可以说是一种交易活动。将朝廷看成是一个经济主体进行获得的理由也正在于此。”“朝贡体制的根本点本来就是靠贸易关系在支撑。”“朝贡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以商业贸易行为进行的活动,也就是说,因朝贡关系而使得以朝贡贸易关系为基础的贸易网络得以形成。”⒅

首先,这里提到朝贡关系确立的标志之一在于“等价的支付”,但是正如上文所述,等价回赐只存在于明朝,清朝在回赐上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标准,因此在清代的朝贡关系中将清朝视为一个经济主体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强调清代朝贡体制存在的基础是贸易关系,与清代的历史事实不符。清代海关口岸贸易发展的事实,从一个方面证明朝贡贸易不可能在清代对外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众所周知,清代顺治即位至1842年“五口通商”前有近200年的历史,其中顺治前期(1644—1655)为传统朝贡贸易时期,顺治后期直至康熙前期(1656—1684)为海禁时期,此后158年则为开海贸易时期。其中四口通商时期为73年,所谓的“一口通商”时期为85年,所以清代完全开放四个港口供外国人来华贸易的时间与“一口通商”的时间基本接近。1717—1727年清廷颁布禁贩南洋之令,只适用于华人,外国人丝毫不受影响。所谓“内地商船,东洋行走犹可。至于外国商船,听其自来”。⒆即使影响外人来华贸易的广州一口通商制度实施以后(始于1757年),“从文献记录看来,清廷并没有严格执行这个政策,厦门、宁波在1757年之后仍

有洋人船只停泊”。⒇笔者赞同徐映奇先生的观点:开海贸易从四口走向一口,并非标志着清代闭关政策的制度化抑或闭关政策的最后形成,而是“只能说明这种适应社会历史发展的新型外贸制度日益走向成熟,并逐步法制化”。[21]日本学者松浦章教授的《清代海外贸易史的研究》一书,也揭示了在清代不仅存在官方形式上的海关贸易,而且民间出海贸易空前发展;不仅“福建的民间海外贸易超过广东而居首位”,而且已经出现了近代意义上的商业组织“公司”。18世纪中叶,中国每年出海贸易的商船达到90—110艘,到1830年,增加到220多艘,每年输入白银达到400万—500万两,当时已经“实现了以中国出口商品为主导的贸易全球化”。[22]松浦章的论断从另外一个角度揭示了清代海外贸易中朝贡贸易已经走向衰落的事实。

其三,即使是对于处在典型的朝贡贸易时代的明朝,“因朝贡关系而使得以朝贡贸易关系为基础的贸易网络得以形成”的观点也已经受到挑战。用中心—外围(边缘)概念解说古代社会的状况为萨米尔·阿明首创。他认为:前资本主义形态,不管其种类如何,都是由—个占统治地位的中心形态(纳贡制形态)和一系列外围形态(奴隶制、封建和贸易形态)所组成。[23]武心波在考察了中日之间朝贡关系的历史之后认为:“古代世界与现代世界的一个区别是,由于生产方式和技术的限制,中心国家与众多外围国家不可能构成任何意义上的国际经贸体系,它们之间主要是一种政治和文化关系。”[24]即使我们承认在明代曾经存在过所谓的朝贡贸易网络,那么,正如张乃和指出的那样:朝贡贸易是一种被扭曲了的贸易关系,由此形成的海外贸易商品市场网络十分脆弱。16世纪初以来,随着西方殖民者东进以及明朝统治者内忧外患的加剧,朝贡贸易体系不断衰落。代之而起的是民间海外贸易商品市场网络的构建时期,并使白银开始作为一般交换手段出现在海外贸易领域。[25]这些论点说明,正是明代的朝贡贸易体制抑制了宋元以来中外之间形成的正常的市舶贸易的发展,从而也抑制了整个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清代朝贡体制的特征

明朝是朝贡贸易的极盛时期,清朝则是衰落时期。清代朝贡关系的实质是政治,而非贸易。李云泉将明代的中外朝贡关系划分为三大类型:“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一般性的朝贡关系”、“名义上的朝贡关系”。其中“典型而实质的朝贡关系”的主要特征是朝贡国向明朝称臣,定期遣使朝贡,采用明朝年号、年历等;明朝政府则对其国王予以册封、赏赐,对其贡物进行回赐等。明代属于这类朝贡关系的国家主要是属国,有朝鲜、琉球、安南、占城等。“一般性的朝贡关系”指在一定程度上认同中国文化,并曾接受明朝皇帝授予的封号,定期或不定期来华朝贡,但是不具有君臣、主从关系的真实内涵,随意性较强,朝贡的经济意义更为明显。明代属于这类关系的国家如日本、暹罗、爪哇、满刺加、苏门答腊、真腊、渤泥、三佛齐、苏禄等。“名义上的朝贡关系”指的是纯粹的贡赐贸易关系。由于明代前期的一切对外贸易关系皆以朝贡的形式存在,故而许多海外国家遣使来华,不过是借朝贡之名,行贸易之实。明代典籍所载100多个朝贡国中,大多属于名义上的朝贡关系,而且终明之世,朝贡次数只有几次的国家占朝贡国总数的一半还多。[26]

根据李云泉的分类标准,笔者认为清代的朝贡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清代基本上只存在第一种类型的朝贡关系。与清朝政府建立正式的朝贡关系的国家是当时被称为“属国”的国家,数量只有7个,实际上与其保持长期而稳定的朝贡关系的更少,只有朝鲜、安南、琉球等国。至于后两种情况应该是明朝特有的现象,清代虽然也有资料记载欧洲等海外国家“入贡”的情况,但即使是当事者都心知肚明这是普通的外交关系,是要求“互市”的使者,而非“贡赐贸易关系”。

其二,清代有正常的海外贸易渠道,朝贡贸易的对象仅限于有明确朝贡关系的属国。明代因

为实行海禁,除朝贡贸易外,没有其他的贸易途径,因此,完全意义上的朝贡贸易时代只存在于明朝时期。清代有专门管理海外贸易的海关,无需通过建立朝贡关系实现贸易往来。如《清朝柔远记》记载雍正七年(1729)允许“西南洋诸国来互市”时称:“先是,康熙中虽设海关与大西洋互市,尚严南洋诸国商贩之禁,自安南外并禁止内地人民往贩。比因粤、闽、浙各疆臣以弛禁奏请,是年遂大开洋禁。”[27]可见,清朝政府认为“海关”之设正是为了满足有“互市”要求的西洋诸国。在这种情况下,属国选择“朝贡”的方式进行贸易,只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为获得额外的赏赐,而非其实现贸易的唯一必要条件。因此,“朝贡贸易”在清代只是中外贸易的一小部分,而远非贸易的全部。

其三,清代朝贡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政治,而非贸易。因为:

第一,清代没有对贡物给予“等价回赐”,“贡赐关系”不构成贸易关系。据统计,清朝从崇德五年(1640)到雍正六年(1728)的88年间,鉴于朝鲜岁供过重,曾先后9次减免。全海宗估算,即使在最后一次裁减以后,朝鲜年供及其他形式的贡物总额价值约为13万两左右,远远高于清朝回赐物品的价值。因此,全海宗否认在中朝朝贡关系中经济方面有利于朝鲜的传统观念。[28]李云泉也承认,即使在乾嘉道对朝赏赐增多的情况下,“朝鲜与清朝之间贡、赐物品的价值,恐怕也仅仅维持在大致相当的水平上,这与历代对外交往中…厚往薄来?的一贯做法尚有不小距离。以此而论,全氏的阐释更接近历史的真实”。[29]无独有偶,牛军凯在分析了清代中越朝贡关系中贡物和赏赐的变化后,指出:前期贡物与赏赐价值相当,或许贡物还大于赏赐的价值;此后则贡物不断减少,而赏赐又有增加,赏赐价值高于贡物价值。但是如果加上沿途的耗费,“其价值远远大于清朝赏赐物品的价值”。“所以,从经济角度上讲,朝贡对于清朝政府和安南政府,都是庞大的负担。这一点正如全海宗教授研究中韩关系时所得出的结论。”[30]

因此,所谓“每个朝鲜使团,都要携带大量贡品、礼品,而清政府也要对朝鲜国王及使团进行赏赐和回赠,这种以…朝贡?方式进行的物质交换,实质上是一种双边贸易”[31]的说法,是一种没有具体的历史背景和历史条件的一般性观点,不具有实证意义。李云泉虽然也称“从经济角度看,贡、赐之间,即是一种以物易物的商品交换关系”,但是他强调朝贡制度下的“互市”才是朝贡贸易的主体。[32]

第二,朝贡关系下的互市贸易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有限的。虽然清朝与属国之间的朝贡贸易额限于资料难以统计,但是仅从朝贡次数来看,也基本上可以推断“朝贡贸易”对双方的经济影响显然并没有些人估计的那么高。在所有属国中,最准时、最频繁进贡的国家是朝鲜,但是朝鲜在朝贡关系中的贸易利益已经被全海宗否定;即使是后期朝贡次数有所增加的琉球、暹罗,朝贡间隔也至少在两到三年,在如此有限的朝贡活动中,哪怕是“借朝贡之名,行贸易之实”,其贸易额也是有限的。有学者在研究清代中暹贸易时指出:“尤其是康末年以后,中国东南沿海…民食不足?,鼓励中暹大米贸易,中国与暹罗之间的民间贸易日益活跃起来,控制官方垄断贸易的暹罗王室和贵族也把部分注意力转向中暹民间贸易。这样,贡使的经济职能就或多或少地被取代了。”[33]说明即使如暹罗这样借朝贡之名实现免税的大米贸易的国家,其朝贡贸易的主体地位也受到了民间贸易的挑战。

张存武先生在《清韩宗藩贸易1637—1894》一书中也指出:“准许贡使免税贸易的确非常有助于封贡关系之维持发展。然而各国之所以向中国朝贡,绝非如近代若干外国学者所说,全系基于贸易动机。朝鲜之服清乃军事战败的结果而非为贸易,其他邻接中国的国家如安南、琉球等,其朝贡之原因军政文化考虑也大于贸易。”[34]

牛军凯在研究清政府与安南之间的朝贡关系之后也说,单就中国与安南两国政府来看,朝贡完全是政治活动,只要能体现安南的“恭敬”,朝贡的次数、贡品的多少,都是次要问题。

[35]

傅朗在分析《清代中琉关系档案选编》时指出:中国每年从琉球进口货物的税银仅约二三百

两,出口商品的税银约两三千两。[36]如乾隆十二年(1747)琉球贡船到闽贸易,用于置买货物的银两为10万两,其中官方带银1万两,其他均为个人所带。[37]免税银两,乾隆三十二年(1767)为597两,最多一次是道光二十九年(1849),免税额为4984两。[38]官方和私人贸易额与税银减免隋况说明,朝贡国在维持朝贡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在几年一次的朝贡贸易中获得从几百至几千两不等的免税银两,如此有限的经济利益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对其国民经济发生影响是值得置疑的。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古代国际贸易的受益者并不是大众及其日常需求,而只是很小一撮富裕阶层。”“历来关于古代史的讨论大多都集中在那些拥有船队从事国际贸易的城邦,从而常常使我们忘记,这种国际贸易在数量上是何等微不足道。”[39]

四、清朝的时代悲剧

明代郑和下西洋以及明朝“四方来朝”的兴盛局面会给人一种印象:明代在海外贸易上采取的是开放的政策,而清代是闭关的典型。这显然是一种误解。罗志田在《后现代主义与中国研究:<怀柔远人>的史学启示》一文中指出:“具体到对马嘎尔尼使团的诠释,占主流也比较不那么牵强的看法是一个被贸易所驱动的英国的(帝国主义)的扩张与一个傲慢且自视为世界中心的中华帝国相遇并(因文化误解而)发生冲突;由于(顽固的)清廷与英使在是否按常规朝贡方式行三跪九叩礼这一问题上的争执,使团最后以失败告终。此事的失败体现了中国对外部世界的漠视和无知,最终导致了对中国极为不利的后果。”[40]

可是就在这次清政府的立场被国内外舆论普遍否定的“马嘎尔尼事件”发生的乾隆晚年,中国粤海关每年上交国库的税银就在百万两以上,这还不包括税关其他支出和税官贪污所得。而在明朝朝贡贸易时代,国库中是根本没有这项收入的。18世纪的法、英等国并未与中国建立朝贡关系,但却与中国建立了国际贸易关系,“对于许多法国人来说,这种国际贸易当时很大程度上是指同中国的贸易,它已逐渐成为英法经济贸易结构中的重要因素”。[41]说明清代的边境互市和海关之设,为正常的国际贸易开辟了途径,朝贡贸易虽然存在,但是与前者相比,并不占据主导地位。随贡而来的商业行为与边境互市、海关贸易之区别,仅仅在于能够获得免税的特权,而非贸易特权。

近代以来中国人所遭受的屈辱的历史,使人们总是把中国落后挨打的罪魁祸首归根于清代中国的闭关锁国,指责清朝人没有世界眼光,把对外贸易仅仅局限在广州一地的做法,却看不到在清之前的明代(所谓资本主义萌芽时期)连一处通商口岸也没有的事实。清代中国不但设置了对外通商口岸,而且在很多时候并非只有广州一处。只是当时中国的这些“窗口”对欧洲殖民主义国家来说,是太小了,太少了。马克思在《对华贸易》一文中指出:“每当亚洲各国的什么地方对输入商品的实际需求与设想的需求——设想的需求大多是根据新市场的大小,那里人的多寡,以及某些重要的口岸外货销售情况等表面资料推算出来的——不相符时,急于扩大贸易地域的商人们就极易于把自己的失望归咎于野蛮政府所设置的人为障碍的作梗,因此可以用强力清除这些障碍。正是这种错觉,在我们这个时代里,使得英国商人拼命支持每一个许诺以海盗式的侵略强迫野蛮人的缔结商约的大臣。这样一来,假想中对外贸易从中国当局方面遇到的人为障碍,事实上便构成了在商界人士眼中能为王朝帝国施加的一切暴力辩护的极好借口。”[42]他们认为:“东方应向西方开放;西方的统治者以他们的实力和利益为借口提出只许有一个世界,一个他们可以自由行动和经商的世界。”[43]用何伟亚的话来说:这是一种“自然化了的霸权话语”,这里“自然化”指国家间应相互来往这一准则已成为大家接受的常识(其实一个国家或应有选择不与某些或所有其他国家交往的自由),而“霸权”则意味着没有此类交往传统的国家不得不按照他国制定的规则同意参与这样的国际交往。[44]

但是这种“霸权”规则在当时的东方封建帝国眼中是不合时宜的,即使这个封建帝国不是中

国,而是欧洲中世纪的某一个帝国,结局未必就会有多大的差别。所谓“停滞的帝国”只是相对于资本主义世界而言的,就古老的中国自身的发展来说,无疑清朝的对外贸易关系比起明朝时期,已经有质的变化。正如何伟亚指出的,那种认为“只要中国向西方…门户开放?,那么,19世纪的灾难就可能不会发生。因此,晚清皇朝不但必须承担其自身走向崩溃的责任,而且也得对西方船坚炮利的对华政策负责”[45]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近代以来中外贸易冲突和战争的根源,不是中国与英国的矛盾和较量,而是西方近代工业经济社会与中国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社会这两种不同的生产力和社会秩序的交流与对抗,是封建专制的东方帝国与欧洲自由资本主义世界相遇后的必然冲突。这是清朝的时代悲剧。[46]

注释:

①陈剑锋:《东亚与西欧国际体系差异的根源剖析——一种文化分析》,2000年博士论文,北京图书馆藏。

②《清圣祖实录》卷160,康熙三十二年十月丁酉。

③《清世祖实录》卷140,顺治十七年九月癸丑。

④《清圣祖实录》卷18,康熙五年二月己卯。

⑤参见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二章、第三章。

⑥参见[日]滨下武志著,朱荫贵、欧阳菲译:《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

⑦张永江:《清代藩部研究——以政治变迁为中心》,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103页。

⑧[日]滨下武志著,朱荫贵、欧阳菲译:《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第34页。

⑨魏源:《圣武记》(下册)卷7“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下”,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97页。

⑩参见陈剑锋:《文化与东亚、西欧国际秩序》,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50页。

⑾张永江在《论清代的藩部与行省》一文中指出,清代的中国政区包括藩部和行省两大部分,对在藩部与清廷关系问题上持“宗藩关系论”者进行了批驳。该文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年第2期。

⑿[美]何伟亚转述费正清的观点,参见《从朝贡体制到殖民研究》,《读书》1998年第8期。

⒀陈剑锋:《东亚与西欧国际体系差异的根源剖析——一种文化分析》,第5页。

⒁和洪勇:《明前期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朝贡贸易》,《云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⒂《明宪宗实录》卷63,成化五年二月甲午。

⒃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95—96页。

⒄陈洁华:《21世纪中国外交战略》,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86页。

⒅[日]滨下武志著,朱荫贵、欧阳菲译:《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第43、37、38页。

⒆《康熙起居注》,五十六年。

⒇张彬村:《明清两朝的海外贸易政策:闭关自守?》,吴剑雄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4辑,“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1991年,第54—56页。根据陈国栋先生的研究,清代中叶以后厦门的洋船贸易的主要地点是南洋。参见陈国栋:《清代中叶厦门的海上贸易:1727—1833》,吴剑雄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4辑,第62页。

[21]徐映奇:《清代闭关锁国政策新论》,《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22]黄启臣、张德信:《一部揭示贸易全球化的新著——读松浦章<清代海外贸易史的研

究>》,《史学集刊》2003年第4期。

[23]参见[埃及]萨米尔·阿明著、高锸译:《不平等的发展——论外国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44页。

[24]武心波:《日本与东亚“朝贡体系”》,《国家观察》2003年第6期。

[25]参见张乃和:《近代早期中英海外贸易市场体系发育之比较》,《北方论丛》2003年第6期。

[26]参见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71—72页。

[27]王之春:《清朝柔远记》,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78页。

[28]参见全海宗:《清代韩中朝贡关系考》,《中韩关系史论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7页。

[29]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159页。但他认为清代的中朝关系是特例,在当时的中外朝贡关系中,不具有典型意义。

[30]牛军凯:《朝贡与邦交:明末清初中越关系研究(1593—1702)》,2003年博士论文,北京图书馆藏,第79—80页。

[31]祁庆富、金城南:《清代北京的朝鲜使馆》,《清史研究》2004年第3期。

[32]参见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第168页。

[33]汤开建、田渝:《清代中暹贡赐往来及其影响》,《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34]张存武:《清韩宗藩贸易1637—1894》,“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39)1978年。

[35]参见牛军凯:《朝贡与邦交:明末清初中越关系研究(1593—1702)》,第80—81页。

[36]参见傅朗:《<清代中琉关系档案选编>述评》,《历史档案》1994年第3期。

[37]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等为陈奏流求贸易情形事》,案卷号:4—260—3转引自李云泉文,第171页。

[38]参见俞玉储:《清代中国和琉球贸易初论》(下),《历史档案》1993年第4期。

[39][德]马克斯·韦伯著、甘阳等译:《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6页。

[40]罗志田:《后现代主义与中国研究:<怀柔远人>的史学启示》,《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

[41][美]史景迁著,廖世奇、彭小樵译:《文化类同与文化利用》,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9页。

[4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55—756页。

[43][法]佩雷菲特:《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撞击》,台北风云时代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16—17页。

[44]参见罗志田:《后现代主义与中国研究:<怀柔远人>的史学启示》,《历史研究》1999年第1期。

[45][美]何伟亚:《从朝贡体制到殖民研究》,《读书》1998年第8期。

[46]何况乾隆皇帝对英使的提防也不是毫无道理的,在如此周密的“监视”下,英使仍在可能的时候绘制地图,甚至还骗得松筠的信任,获得优质的“茶树苗”,带到印度广泛种植。见[法]佩雷菲特:《停滞的帝国:两个世界的撞击》,第524—525页。

作者简介:祁美琴,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副教授,《清史研究》副主编。(北京100872)

清朝大臣

在大清律下仍是贪渎的犯行)、兼并全国千百万顷的土地以及数百处房产。在他的保护之下,他的家奴刘全也成了日掷千金的暴发户。和珅所聚敛的财富,约值八亿两至十一亿两白银,所拥有的黄金和白银加上其他古玩、珍宝,超过了清朝政府十五年财政收入的总和。乾隆帝死后十五天,嘉庆帝以一条白绫赐和珅自尽。 贫困生活 乾隆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元1750年7月1日)和珅出生在福建副都统常保家中。三岁时母亲因难产而去世临终时产下弟弟和琳,父亲常保在和珅九岁时亦因病去世,幸得一位老家丁和父亲的一位偏房保护和珅、和琳两兄弟才能免于被赶出家门。他更成功考上咸安官官学,和珅仪表俊雅,精通满、汉、蒙古、西藏四种语言,更精通四书五经。更得老师吴省钦、吴省兰器重。 十八岁娶直隶总督冯英廉之孙女冯氏,和珅从此一鸣惊人。和珅曾参加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己丑年科举,但名落孙山。他以文生员承袭三等轻车都尉。由于和珅的精明能干,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22岁,十月,被授三等侍卫。终于在二十三岁的时候,得到一个机会,做了皇上的仪仗队的侍从。具体的工作是抬轿和举旗杆的。由于他懂得利用机会,在乾隆面前展示自己的才学,终于在四年后,当上了大臣。 清廉为官李侍尧案 乾隆四十五年正月,海宁揭发大学士兼云贵总督李侍尧涉嫌贪污,乾隆下御旨命刑部侍郎喀宁阿、和珅和钱沣远赴云南查办李侍尧。起初毫无进展,后来和珅拘审李侍尧的管家赵一恒,向赵一恒严刑逼供,赵一恒起初还拼死抗争,拒不招认,后来终于奈不住痛楚,把李侍尧的所作所为一一向和珅作了交待。和珅有了坚实的证据,心里就有了底,踏实下来。他把赵一恒交待的事项笔录下来,又命人召来了云南李侍尧属下的大官员,当着他们的面宣告了赵一恒的供述,那些原来忠于李侍尧的官员见和珅已掌握了证据。于是他们纷纷出面指控李侍尧的种种罪行,就连那些曾向李侍尧行贿的官员,也申明自己是迫于李侍尧的淫威,被迫行贿的。和珅取得了实据,迫使精明干练的李侍尧不得不低头认罪。和珅也因此被提升为户部尚书。 开始贪污

朝贡制度浅析

文史Historical Monthly 品史 朝贡制度浅析 文/孟文文1 王 君2 摘 要 中外学者一般将古代中国与境内蛮夷部族、其它国家建立的朝贡关系及其相关制度称为朝贡体制。近年来,关于朝贡制度的探讨虽日渐增多,但大部分集中于某一朝代中原与朝贡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往,对自先秦开始直至清末,跨越两三千年的朝贡制度少有整体性研究。本文试从朝贡制度的理论基础、现实目的两方面对朝贡制度进行整体性探讨。 关键词 朝贡制度 理论 现实目的 一、朝贡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华夏中心意识与大一统思想 在迈入国家门槛的早期,华夏与夷狄并不具有文明优劣比较的含义。《孟子》:“舜,东夷之人也;文王,西夷之人也。”及至西周以后,“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制度礼仪渐备,中原社会与周边少数民族社会的差距日趋扩大”,华夏民族的文明优越感、自我中心意识始渐养成,夷狄称谓有了鄙侮之意。其实,在人类历史早期,由于活动范围狭小及生产力水平限制,民族自我中心意识是世界上普遍存在的文化现象。但随着地理障碍的突破、各文明民族间交往的扩展,这种自我中心意识大都逐步淡化消失了。中国却不同,一方面独特封闭的地理环境使她交往对象主要限于周边的夷狄、邻邦;另一方面,在整个东亚乃至中亚、东南亚,古中国一直处于文化科技领先的地位。在此环境中,华夏族的自我优越感不断强化。《清朝文献通考?四裔考》中言:“中土居大地之中,灜环四海;其缘边滨海而居者,是谓之裔。海外诸国,亦谓之裔。”将边境蛮夷与海外诸国皆称为夷,华夏族的自我中心意识,天朝上国的优越感可见一斑。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先秦时期,大一统观念即已产生。至秦汉一统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大一统的理念深为以后各朝代所认同。明太祖即位之初,即对外宣谕:“朕既为天下主,华夷无间,姓氏虽异,抚宇如一。”清世宗雍正更是在《大义觉迷录》中说:“自我 朝入主中土,君临天下,并蒙古极边诸 部落,俱归版图,是中国之疆土开拓广 远,乃中国臣民之大幸,何得尚有华夷 中外之分论哉!” 中国既然是天下的中心,帝王是天下 之主,各国自然要臣服于天朝,正式交往 要以朝贡的身份觐见。中国的史官在记载 中外交往之事时,往往一厢情愿地用自大 字句,正是这种天朝心态的反映。 (二)“守在四夷”的治边思想 “守在四夷”治边思想的成因主要 有二。一是夷狄之地不可耕而食,其民 不可臣而畜; 二是用夷狄藩屏中原, 以固中国安全。 源于黄河流域的华夏族以农耕为 本,而周边夷狄所处多为草原、隔壁、 荒丘,无法耕稼。明太祖在《皇明祖 训》中说:“四方诸夷,皆限山隔海, 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 不足以使令。”且拓边必会耗竭府库, 疲惫百姓,因此对用兵边疆之事,各朝 大都持谨慎态度。各安其地,“守在四 夷”成为中原王朝重要的治边策略。 “若其不自揣量,来挠我边,则彼为不 祥。彼既不为中国患,而我兴兵轻伐, 亦不祥也。” 周初“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的藩 屏思想为后代继承。除遣皇室子弟驻扎 各地,拱卫京都外,各朝亦重视以前来 朝贡的邦内藩部和边境属国作为屏障, 抵御外侮,保卫本土安全。 二、朝贡制度中的现实目的 不同的史学工作者对朝贡国的具体 划分有所不同,在此,笔者将其分为境内 藩部、典型的朝贡国和一般的朝贡国三大 类,境内藩部在此暂不议。典型的朝贡国 包括朝鲜、安南、琉球及隋唐时期的日本 等,数目极少,主要特征有朝贡国向中国 称臣、定期朝贡、采用中国年历、年号 等;中央王朝则对其国王予以册封、赏赐 及回赐等。其余国家为一般朝贡国。下面 笔者对中央王朝及朝贡诸国在朝贡制度中 的现实利益目的进行概要分析。 中央王朝的现实诉求。从政治角度 看,主要为维护、保持国际国内的政治 军事安全与优势。利用藩部、朝贡国藩 屏中原,拱卫中央王朝边境安全的“守 在四夷”治边策略前文已叙,不再赘 述。另一方面,边境安全无疑也利于国 内统治的安定。 朝贡国的现实利益追求。对于典型 朝贡国来讲,主要为借助天朝威望实现 政治目的。如“朝鲜、安南国王都曾借 助明朝的外交声势在其国内立威以压服 反对势力,而琉球、中山国的君长皆借 明朝声威统一临近各部,雄制一方”。 清代,安南黎、阮、新阮三方割据势力 为增强自身力量,争相请封,与中原建 立朝贡关系。文化需求,典型的朝贡国 如日本、朝鲜,因慕中原文化,积极遣 使来华学习,这在隋唐时期尤为明显。 经济需求,虽非首要目的,但互市贸易 也是该类朝贡国的重要诉求之一,尤 其是在实行闭关政策的明清时期。如, 清册封安南阮光平政权之后,阮立即 请求重开水口互市贸易,“自清廷设 禁以来,内地贡物罕至安南……其后因 商旅绝迹,虽重价购求,仍不可得,国 用遂日形短绌……奏请将水口一关,仍 旧开放”。对于一般朝贡国,主要追逐 经济利益。一方面,中原王朝厚往薄来 的朝贡政策,使朝贡国获利丰厚。另一 方面,通过朝贡建立外交关系,助于发 展双边贸易,典型如荷兰、英国、苏禄 等,这些朝贡国显然为贸易而来。当然 部分国家如西域诸国在一定时期也含有 政治动机因素。 参考文献: [1]转引自何芳.华夷秩序论[J].北京大学 学报.1998,(6). [2]中国社科院历史所清史室.清史资料 4[M].北京:中华书局,1983,5. [3]转引自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M].北京: 新华出版社,2004. [4]全唐文[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 [5]参见庄吉发.清高宗十全武功研究[M]. 中华书局,1987. (作者单位:1.山东师范大学历史 与社会发展学院;2.山东英才学院医学 院) 1

_伦人_与_天下_解读以朝贡体系为核心的古代东亚国际秩序

国际政治研究 2009年第2期 “伦人”与“天下” ———解读以朝贡体系为核心的古代东亚国际秩序 尚会鹏 内容提要 支配古代东亚国际秩序的基本原理是“角色原理”。这是一种与“单位平等原理”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它源于核心行为体亲属集团 内角色的自然差别,对行为体行为的评价基于对角色的预期。适用于中国 人人际关系三个圈子中的三种文化,即“亲人文化”、“熟人文化”和“生人文 化”也同样作用于国际行为体之间。与“单位平等原理”相比,“角色原理” 对行为体有更高的道德要求,并且内化这种原理基本不触及行为体的身份 认同问题,这是“天下”国际秩序及其原理得以高度内化的重要原因。 关键词 国际关系理论古代东亚国际秩序朝贡体制伦人天下 在经过把“天下”概念视为“中国中心”、“民族自大”的玄想而加以贬抑和批判之后,近年中国学界出现了重新评价这个概念的动向,如盛洪把“天下主义”看作是一个最好的和平主义主张,①赵汀阳则从政治哲学的角度注意到“天下”概念的价值,认为它是(确切地说是把它阐释为)一种饱满、完备的哲学理念。②他们试图向人们提示此概念对建立一种后现代国际关系体系的借鉴意义。但须指出, 3尚会鹏: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邮编:100871) ①盛洪:《为万世开太平:一个经济学家对文明问题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②赵汀阳对“天下”的定义:地理学上“天下所有的土地”;心理学上的“得民心得天下”;伦理学/政治学意义上的“世界一家(所谓四海一家)”,即地理、心理和社会制度三位一体的、饱满、完备的哲学理念。见赵汀阳:《天下体系:世界制度哲学导论》,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较新的研究有何新华:《试析古代中国的天下观》,《东南亚研究》2006年第1期;简军波:《中华朝贡体系:观念结构与功能》,《国际政治研究》2009年第1期。 92

清政府最后的时间表

清政府最后的时间表 作者:邵建 来源:《读书》2010年第2期 清政府垮台于一九一一的辛亥年,从历史进入二十世纪始,它就进入了自己生命终结的倒计时。清末的政治腐败和人们对政府的控诉,可见梁启超的行文:“夫孰使我百业俱失,无所衣食者,政府也;夫孰使百物腾涌,致我终岁勤劳而不得养其父母者,政府也;夫孰使我一栗一缕之蓄积,皆使吏胥之婪索者,政府也;夫孰使盗贼充斥,致我晷刻不能即安者,政府也……”这样的政府非倒不可,更何况孙中山的革命党大张声势,筹谋推翻。但,清末立宪派给它指出了一条政治改革的道路,即立宪,可以说这是清政府唯一的图存之路。事实上,它也被逼走上了这条路,但,由于它自己的蹉跎,这条路最终也断送在它自己手里。 与孙中山的革命党不同,由梁启超在理论上指导的国内立宪人士,并不主张推翻清政府。在同盟会排满性质的“种族革命”外,梁启超推重的是政治制度改革的“政治革命”(梁氏是体制外人,他的语言如果转换为清政府的官方语言,就是“政治改革”)。此改革以立宪为指归,用梁氏的话表述:“政治革命者,革专制而成立宪之谓也。”从专制到立宪,可以说是二十世纪任何一种专制政体的政改方向。在体制外和体制内的各种压力下,晚清政府迫不得已接受了立宪者的主张,继一九○五年派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后,于一九○六年九月一日宣布“预备立宪”。这,不妨视为清政府“政治改革”的开始。 那么,从一九○六年到一九一一年,清政府在它生命的最后五年间,都做了些什么呢? 一九○六年:是年虽然宣布预备立宪,但立宪的预备期有多长呢,这是社会很关注的问题。九月一日的“圣谕”颁下:“……俟数年后,规模初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显然,这是一个没有时间表的预备立宪,其中不乏遁词,如同在玩时间游戏。当然,立宪就是分权,政府本能地不愿意,能拖一天是一天。只是那时的它无从料及历史留给它的时间只有五年了,多拖一天就是往死路上多走一天。时在日本的梁启超有过这样一个观察,他在写给老师康有为的信中说:“革党现在在东京占极大之势力,万余学生从之者过半。前此预备立宪诏下,其机稍息。及改革官制有名无实,其势益张。”不妨注意这其中的“其机稍息”和“其势益张”。当人们开始信任这个带有政改性质的预备立宪时,即使是革命一方,其势头亦不免“稍息”;当人们认为这个政治改革是虚与委蛇、皮里阳秋时(比如只是把各部制变来变去),则革命势头必然反弹“益张”。这说明改革可以遏制革命,改革进一步,革命退一分。但是,假改革必然招致真革命;因此,清廷唯有真正立宪而非口头立宪才能自保。 一九○七年:客观地说,一味指责清政府假改革也不公正,革命派的压力,立宪派的努力,逼使它要调整自己的动作。继预备立宪后,一九○七年有两道诏书不应忽略,一是九月二十日预备成立资政院的谕旨:“立宪政体,取决公论,上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这是朝廷政改的一大动向,按照它自己的解释,资政院即英美议院之前身。一个月后的十月十九日,朝廷又下一诏,谓:“前经降旨于京师设立资政院,以树议院基础,但各省亦应有采取舆论之所。”这个舆论之所就是省议会,但清廷将之称为咨议局:“着各省督抚均在省会速设咨议局”,“筹计地方治安,并为资政院储才之阶”。这两道诏书光绪都明言是“朕钦奉慈禧皇太后懿旨”。慈禧虽然顽固,但也果断,决定在中央和地方分

论中国朝贡体系

论中国朝贡体系 2007级法政学院国际政治1班苏晓楠学号:072001045 中国朝贡体系,开始于公元前3世纪的秦朝,经过汉、唐、宋、元等朝代的发展,在明朝时期达到了鼎盛时期,直到19世纪末期开始衰败解体。这种朝贡体系存在于东亚、东南亚和中亚地区,是以中国中原帝国为主要核心的等级制网状政治秩序体系。中国的朝贡体系常与条约体系、殖民体系并称,是世界主要国际关系模式之一。 中国的朝贡体系的形成经历了三个时期。 中国商周时期的畿服制度 这是朝贡体系的雏形时期,在这个制度当中,中国中原王朝的君主是内外服的共主。君主在王国中心地区(内服)设立行政机构,进行直接管理。在直属地区之外外服,则由接受中原王朝册封的地方统治者进行统治,内服和外服相互保卫。商朝的畿服制度带有强烈的原始部落军事联盟色彩,而周朝由于确立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世界共主思想,将这一制度系统化和理想化,试图作为已知世界的准则。但是,由于周朝采用分封制度,后期又陷入诸侯纷争,所以这一制度基本仅停留在纸面上。 秦以后的册封制度 这是中国朝贡体系的发展成熟时期。公元前221年秦朝统一中原地区之后,建立起了严格意义上的中央集权制帝国,以中国中原王朝为中心的朝贡体系正式得以确立。在这时期的朝贡体系中,中原政权和其他诸国以“册封”关系为主。即各外国需要主动承认中原政权的共主地位,并凭借中央政权的册封取得统治的合法性。中央政权对各地方政权往往直接封为“某某国王”,如“汉委奴国王”、“南越武王”、“疏勒国王”等。各受封国对中原政权按照不同的要求负有进贡和提供军队等义务。 朝贡制度的最终形成 这是中国朝贡体系的鼎盛时期。1368年,明朝建立,1371年明太祖朱元璋明确规定了安南、占城、高丽、暹罗、琉球、苏门答腊、爪哇、湓亨、白花、三弗齐、渤泥以及其他西洋、南洋等国为“不征之国”,实际上确立了中国的实际控制范围。他并且确定了“厚往薄来”的朝贡原则。由此最后确立了朝贡体系成为东方世界的通行国际关系体制。在这个体制中,中国中原政权成为一元的中心,各朝贡国承认这一中心地位,构成中央政权的外藩。 这个时期,除了同明朝有直接接触的朝鲜、越南、缅甸等国外,在厚往薄来政策引导下,其他的一些国家对于明朝的朝贡,逐渐演变成了一种贸易往来,尤其是明朝中后期的海禁政策,使得朝贡几乎成为这些国家同中国进行贸易往来的唯一手段,这之中最有名的就是中日之间的勘合贸易。 朝贡体系形成的原因 朝贡体系是中原王朝与藩邦之间封建大国与小国的关系,它是儒家王道思想

清代朝贡贸易研究述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712483021.html, 清代朝贡贸易研究述评 作者:陈佳炜 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9期 摘要:朝贡制度作为中国古代中央王朝与外交往的重要制度,朝贡制度的历史由来已久,从商周时期的“内外服制度”作为朝贡制度的雏形,到了汉代与“蛮夷”民族之间逐步建立起了朝贡关系,唐代走向发展和成熟,而到了明清两代,特别是明代,该体系发展到了完全成熟时期。对于明清发展到顶峰的朝贡贸易制度,个人认为,清代朝贡与明代朝贡虽有不少相似之处,但是也不能混为一谈,清代的朝贡制度是对明朝制度的沿袭,但同时我们应看到,清朝统治者在沿袭明朝的朝贡制度时,也有自己突出的特点。因此研究清朝朝贡制度也成为了许多学者研究的重点。对清代朝贡制度研究主要的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从整体上从制度层面进行研究,而另一个是从清朝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朝贡关系进行研究。 关键字:清代朝贡朝贡制度研究述评 一.在整体上研究朝贡制度的: (1)著作类,李云泉的《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李云泉博士在这本书中阐述了中国古代朝贡制度的起源、发展与转变,其中尤其的着重讲述了明清两代的朝贡制度,以及在朝贡体系下的对外交往与贸易,也给我们研究朝贡制度提供了一个详细又新颖的视角。魏悦的《中国对外贸易思想的发展与演变》中,以中外贸易关系为切入点,提出了朝贡贸易的核心是建立“天朝礼治体系”,以来实现儒家思想中的四方来朝的理想。董俊峰的《中国文化专论》一书中的中的第八章《朝贡制度与中国古代的对外关系》,对朝贡制度的建立、发展、完善、鼎盛与衰落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论述,认为朝贡制度体现了了儒家文化的内敛性和中国皇帝的虚荣心,对朝贡制度的观点新颖。 (2)论文类,国内的学者伍庆玲的《朝贡贸易制度论》认为朝贡贸易作为维系古代中国与东亚和东南亚国家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延伸和外交思想的体现。这篇 文章联系历史学和国际贸易的相关知识,客观评价了朝贡制度的优点与不足。简军波的《中华朝贡体系:观念结构与功能》,在文中提出了朝贡制度的意识形态方面由三个方面构成,分 别是儒家思想、天下观和华夷观构成,其功能则是增进对外交流维护周边地区的稳定,最终使得东亚地区形成了儒家文化圈。张锋的《解构朝贡体系》这篇文章从提出关于朝贡体系这一范式的基本性问题出发,尝试指出挑战这一范式的理论和实证基础,从而使得古代东亚国际政治研究能超越朝贡体系的束缚,建立更加完善、更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周方银的《朝贡体制的均衡分析》,这篇文章从动力机制的角度,对朝贡体制的均衡及其稳定性进行了分析。分析了朝贡制度的内在逻辑机制。 论文类的文章还有喻常森的《试论朝贡制度的演变》,这篇文章着重介绍了朝贡制度的演变历程,从秦汉的兴起直到清朝的消亡,并将消亡的原因归结于西方列强的入侵。李云泉的

近代史论文--浅析清政府的腐败

浅析清政府的腐败 一,政治腐败。 1.无知守旧,虚骄自大 鸦片战争前,清朝政府对于世界的发展毫无所知,甚至在清人所著《明史·外国传》中竟然不分彼此,将葡萄牙、法兰西、西班牙等国家统统称为“红毛番”。对于世界一些国家尤其是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都弄不清楚。对此外国人评价说当时清朝统治者对外国人根本不加区别“一体被中国人看作是夷人,他们那种亚洲式陴睨一切的气概是那样的浓厚,以致不屑再分什么彼此厚薄。” 当时的官员,都信奉“以模凌为晓事,以软弱为良图,以钻营为取进之阶,以苟且为服官之计。由此道者,无不各得,其所欲而去,衣钵相承,牢结而不可解。”因此,很多参与重大决策的官员都完全不知道自己所做的决定对未来有多少影响。在嘉庆、道光年间久任要职的军机大臣曹振镛,对讨教官运亨通之道的门生说:“无它,但多瞌头少说话耳!”这正如时人所揭露的“士不知耻, 为国大之耻。历览近代之士, 其自敷奏之日, 始进之年, 而耻已存者寡矣。官益久则气愈, 望愈崇则谄愈固, 地益近则媚亦益工。“鸦片战争之后,虽然中国被迫接受了西方日益强大的事实,部分官员和封建王室仍因循守旧,不能跟上时代变化的步伐。1876年6月,英国怡和洋行不顾清廷的劝阻,擅自在上海修筑了一条吴淞铁路,清政府觉得外国人在祖宗留下的土地上修筑铁路,有碍风水和面子,最后决定以28.5万两银子从怡和洋行手里买下吴淞铁路,并派人将铁路拆毁,抛于江海之中。1881年,手握重权的洋务派领袖李鸿章,为了解决开平煤矿的运煤问题,修建了一条唐山至胥各庄全长只有11公里的铁路。当铁路首次通车时,顽固派声称机车行驶会震动皇陵,李鸿章被逼得只好一度改用马拉车厢在铁路上行走,成为当时的奇闻。 2.贪污成风,搜刮无限 康熙晚年, 奢侈腐败之风已经兴起, 后来经过雍正时期的厉行节约和严刑峻法等改革措施而有所控制。到乾隆时, 随着经济繁荣和财力充裕,奢靡腐败之风重新抬头并愈来愈甚。乾隆六巡江南, 游山玩水, 沿途接驾送驾、进贡上奉、大兴土木, 豪华与排场空前, 糜费特甚。乾隆带了头,其示范效应无与伦比, 大小官吏借接驾和其他机会, 极尽奢华之能事。、文武百官、大地主、大商人, 无不过着灯红酒绿、纸醉金迷的生活, 尤其是满族亲贵, 沾染的奢侈淫靡的习气最严重。满人阿克当阿任淮关监督十余年, 搜刮的民脂民膏不计其数, 豪富无敌, 人称“阿财神”。汉族官宦豪族的奢华情形也大同小异。大小官吏上任之时大多两手空空, 离任返乡则车拉船载, 浩浩荡荡。 乾隆后期军机大臣和坤就是有名的大贪官,嘉庆时抄没其家,将其全部财产编列为109号,其中26 号经估计即值22000 万两。稍后的领班军机大臣穆彰阿, 与贪官和坤媲美, 揽权卖官, 贿赂公行, 世人讽剌说: “上和下穆。”1841 年大学士琦善被抄家,有黄金10912 两,白银1805 万两,珠宝11箱。丑声藉藉。“三年清知府, 十万雪花银。”是当时吏治腐败、几乎无官不贪的生动写照。 到了清朝后期,出现了买官卖官明目张胆的现象。由于封建社会里官职是被垄断的稀缺资源, 因此凭借手中握有的任免、考选、黜陟、迁徙之大权而卖官鬻爵、大肆收受贿赂的官吏大有人在。发展到清末新政时期, 重贿求官、当官捞钱已成为相当普遍、甚至成为当然的现象, “彼时政以贿成, 悬价售官, 殆已公言不讳。”谙熟官场潜规则的袁世凯就是通过重金贿赂奕劻而高升。陈璧一次送给奕劻5万金并求为干儿, “于是由道藩一跃而入为侍郎, 且邮部尚书矣。”上任之后,袁世凯仍继续大肆搜刮。向上讨好慈禧。在慈禧太后奔逃在西去的路途中时,袁世凯就派骑兵急追千里,给她送去10 万两银子做路费。慈禧太后在西安时,袁世凯又源源不断地送去30多万两银子和几百匹贡缎及其它珍贵的物品。向下以贿赂买通奕、李莲英为其所用, 通过大力保荐推举手下的将领武士、僚佐宾客, 来培植私人势力, 因此, 袁世凯的北洋系成为清末权势熏天的集团。 而清末的新政后,入仕之途有科举、荫袭、捐纳、保举以及从新式学堂或外国留学归来人员选拔官员, 途径不可谓不多, 然而实行起来混乱无章, 流品庞杂。所以清末选官制度的落后、混乱也是导致腐败的一

论清朝的婚姻制度

论清代的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我国古代各个朝代都有婚姻制度,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众多朝代中的一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则是家庭组成的重要条件。因此,我国的婚姻制度也在不断演进,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不断成熟。“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从此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这一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古代的婚姻制度有着其独特的婚姻原则,人们的婚姻受着各种条件的制约。婚姻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封建制度的发展,同时却又受着封建礼法制度的制约。中国古代婚姻的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婚俗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千年,反映了中华民族深层的文化心理,有 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至今仍在影响着我们。 【关键词】:清代婚姻制度封建制度婚姻条件婚姻解除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婚姻爱情的追求。我们现代的婚姻制度是由古代的婚姻制度慢慢发展而来的。那么,清朝的婚姻制度究竟是怎样的呢?比如婚姻制度的原则、婚姻的条件、婚礼的过程以及婚姻是如何解除的。下面我就清代的婚姻制度作以下论述。 清朝婚姻制度在入关前后有一定变化。满族贵族入关之后,使清代婚姻制度深层次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影响,在其全面继承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使之具有自己本朝的特色。清朝婚姻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此外还有包办的门当户对、童养媳制度。 首先我说一下清朝人们的婚姻条件。(1)结婚年龄。清朝入关之前,实行早婚制。入关以后,清承明制,规定男十六岁,女十四岁为法定结婚年龄。(2)"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依然是清朝婚姻的基本特征,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清朝法律的规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封建国家法律赋予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同时也要求主婚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对于诸如嫁娶违律、隐瞒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等情况,主婚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清以前家长的主婚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但只有到了清朝之时,家长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家长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中国父母几千年来一直掌握着这个大权,到清朝时,则不管在法律条文上,还是在社会实际方面,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充分表现了封建社会后期家族本位主义的进一步泛滥。婚姻制度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从而使男女私定终身的情况被视为非法。男女的私自结合,不仅为舆论所不齿,而且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强制离异的情形之一。(3)婚约、婚书与聘财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婚约一经成就,男女无论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婚约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嫁娶日期,期约未至男家不得强娶,期约已至女家不得拖延。若男家强娶或女家故意拖延,主婚人笞四十。男方无故超过婚约约定的婚嫁期限五年不娶,及未婚夫逃亡三年不归者,女方可以另行择配,但须官府

最新朝贡贸易体系复习进程

中华与朝贡理念和秩序 纵观世界历史,朝贡既提供了一种向强大的统治者表示忠诚的手段,又是展示统治者的“德”(仁慈宽厚的途径)。在亚洲,尤其是在中国,政治理念建构在表现为等级的礼仪上,接受皇帝的保护就要是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朝贡为这种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机能提供了栩栩如生的、具有象征意义的例证。作为一项规则,朝贡包含给予和接受的条款,贡品由顺从的人民奉献,而回馈物则是得到朝廷认可和奖赏的象征。 这种财物的授受被纳入“礼”的范畴,而“礼”体现在经济和政治两个层面。《皇朝文献通考》有如下解释:“经国之用,博矣。而足用之要求有三焉,曰:生之有道,取之有制,用之有礼而已。”《皇朝文献通考》卷39,“国用考一”。“礼”体现了政治和社会秩序的理念。 所有国家间的关系都涉及礼仪,但是居于朝贡体制中心的中国的“礼”的形式独具特色。朝贡制度的管理部门称为礼部,朝贡可以被看做是以“礼”为基础开展对外关系的积极形式。在这种朝贡关系里,中国皇帝授予朝贡国家皇家的头衔(即册封),借此建立两国之间的宗属关系。根据中国与朝贡国家之间关系的亲密程度,确定由中国派遣使节到朝贡国,还是由朝贡国派遣朝贡使者来中国接受帝国官方文牒、印章,并交换礼物。终清一代,只有朝鲜、琉球、越南享受到接待中国特使的殊荣,其他的朝贡国家则只能派遣他们的贡使到北京。 由中国皇帝认可的朝贡国家派遣的朝贡使团要在规定的期间、经由既定的路线(海路包括广州、福州和宁波)访问北京。使团的人数由中国朝廷确定,规模较大的使团近千人,其中一些是商人。这些商人除了参与朝贡贸易本身之外,还可以在北京会同馆买卖特色商品。尽管买卖的商品的数量和种类也是由官方确定的,但私人贸易量日渐增加。因此,朝贡使团,特别是随使团来的商人到北京进行朝贡贸易的主要目的,变成追逐作为官方贸易附属的非官方贸易的利润。《光绪会典》的礼部条款记录了与邻近的朝贡国朝鲜、琉球、越南、老挝、苏禄和缅甸互市,以及中国与其他国家通过其他贸易方式保持联系的情况。很显然,中国与这个地区的其他国家的贸易在增长。 通过这些活动可以解释中国的世界视野是什么。在15世纪初期,郑和七次下西洋,足迹遍及东南亚,远至印度洋、中东、非洲,从而急剧扩大了中国对外部世界的认知。随后有许多关于外国的书籍出版,如16世纪20年代初出版的黄省曾的《西洋朝贡典录》。尽管书名冠以“西洋”,但是书中提到的大部分西洋地区的重要贸易点是阿拉伯半岛地区的忽鲁莫斯和阿丹,尽管日本、朝鲜和琉球长久以来被视作东方的一部分,但是在黄省曾对西洋的论述中琉球也在其中。在明代,一个新的地区被列入已有的东洋和西洋的划分类:南洋。最初南洋意指苏门答腊岛西端的马来半岛。在那个年代,一个概念上的分组并不罕见,即称印度洋为西洋,印度洋以东则称为东洋。在印度和中国之间的阿拉伯地区被称做南洋。在元代以前,这些地区有时被称做南海,有时被称做西南海。在现代中国的术语中,“南洋”是东起菲律宾的吕宋,西至印度海西海岸的地区。冯承钧:《中国南洋交通史》,长沙:商务印书馆,1937,第1~12页。 在北部边界,中国朝廷与清代征服的黑龙江沿岸几个部落间建立了朝贡关系。17世纪后半期,俄罗斯开始侵扰该地区,导致了两个王朝之间的战争,最终以1689年签订的中俄《尼布楚条约》结束。该条约确定了两国的边界,并保证俄国与中国通商的权利。

清清朝官职制度与现代官职对比

清清朝官职制度与现代官职对比 一、清朝宗室爵位 和硕亲王、亲王世子、多罗郡王、郡王长子、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一等镇国将军、一等镇国将军、二等镇国将军、三等镇国将军、一等辅国将军、二等辅国将军、三等镇国将军、一等奉国将军、二等奉国将军、三等镇国将军、奉恩将军。笔亲王至公均为超品,镇国将军为正一品,辅国将军为正二品,奉国将军为正三品,奉恩将军为正四品。 “和硕”、“多罗”、“固山”都是满语转音。“固山”就是“旗”,“多罗”指一角,“和硕”指一方,都是指所担当方面范围的大小,以“和硕”为最大。封爵分功封与恩封。功封是因功而封,可以“世袭罔替”——辈辈长子承袭爵位不降级。满族人入关后,有睿、礼、郑、豫、肃、庄、克勤、顺承八家功封的和硕亲王是“世袭罔替”的,俗称八家铁帽子王,后又增加恭亲王,怡亲王、醇亲王、庆亲王。恩封的爵位则是长子承袭时,辈辈经父亲下降—级爵位。但是亲王之子孙降到镇国公为止,不再下降;郡王的子孙降到辅国公为止;贝勒的子孙降到不入八分镇国公为止;贝子的子孙降到不入八分辅国公为止;镇国公子孙降到镇国将军为止;辅国公子孙降到辅国将军为止。亲王年俸白银1万两、郡王5000两、贝勒2500两、贝子1300两、镇国公600两、辅国公300两。

二、清朝官员等级 清朝入关后,清朝官职有九品,每一品又分正和从。称为“九品十八阶”,九品以下是未入流。九品以上是官,九品以下是吏。 正一品:【正国级】 文职京官:太师、太傅、太保、【荣誉官职,相当于人大、政协之类的】殿阁大学士【政治局常委】 文职外官:无 武职京官:领侍卫内大臣【北京军区司令】、掌銮仪卫事大臣【中央机关事物局、安全局长】 武职外官:无 从一品:【正国级减】 文职京官: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荣誉官职,相当于人大、政协之类的副职】 协办大学士【政治局委员】、各部院尚书【副总理兼部长】、督察院左右督御史【中纪委书记兼最高监察长】 文职外官:无 武职京官: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北京卫戍区司令兼北京市公安局长】、内大臣 武职外官:将军【八旗军大军区司令】、都统【八旗军首都及陪都军区司令】、提督【绿营军区司令】

清代地方政府

《清代地方政府》读书笔记 《清代地方政府》是瞿同祖先生的力作,是瞿同祖先生在旅美期间著成,总共花了七年的时间,可谓是十年磨一剑。是一部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中国清代地方政府的实际构成及其实际运作模式的书。 我认为本书的内容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章,主要讨论州县政府在政治体制中的位置及它的重要性,它是政治体制中最小的一个单位,也是唯一一个“亲民”的政府,它的上级省府道往往只是对地方政府起监督作用的机构,真正行政事务的执行者是州县政府。第二部分是从第二章到第六章,主要讨论的是地方政府的五类正式组成人员,州县官及其书吏、衙役、长随、幕友,并分别从这五类角色的组织、任职资格、地位、经济待遇、贪赃形式、纪律控制等方面来进行讨论,把清代地方政府的机构弊端一一展示在我们面前。第三部分是七、八、九章,主要是讨论地方政府的职能,而通过上面的描写我们已经知道地方政府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司法和税收,所以就专门用两章来对这两项职能进行讨论,而第九章主要是讨论其他的职能,而通过这三章我们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在行使职能时往往离不开非正式权力因素——地方乡绅的支持。而最后一章主要是讨论中国特有的半官半民或作为官民中介的地方精英集团——士绅集团对地方政治的参与和影响。 从这本书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清代地方政府也是高度集权的,它就是州县官的一人政府,法律规定州县官一人把持地方政府的财权、司法等各方面的权力,但是由于州县官的出身途径主要由科举中举者如进士、举人;捐纳者如癝贡、增贡等;及其他途径如荫生、孝廉方正等,且清代法律规定州县官必须遵守“回避法”,即在家乡以外的地方任职,我们会发现这样途径晋升为知县的官员们大部分是一些毫无政治经验,且对当地情况毫无了解的人,他们该怎样来统治这个政府,这就只能依靠他们的下属,即书吏、衙役、长随及幕友。但是由于地方政府高度集权的体制,他们之间便形成了一种互相监督的关系,而且造成职位重叠,机构臃肿,政府办事效率不高,这是清代地方政府的一个弊端。

清代名人趣史 清 佚名

清代名人趣史清佚名 ◎曹学士之扮神当途曹学士洛 ,为诸生时,放诞风流,不拘小节,博场酒肆,时寓迹焉。邑中春秋赛社,例以一人扮为神,金朱涂面,舆行通衢。妇女倾城出观,略无隐蔽,曹心艳之,遂任是役。妖姬艳女,贵妇名姝,任其评视。且预嘱舆夫于钗光钿影中,故迟迟我行。既而学博知之,欲申之于学使褫其衿,适捷乡试报至,乃止。 ◎王于一之夸妓江西王于一,博学而文,才名卓著。尝宿妓于塔山之息柯亭,禾中朱锡鬯晓过于一,时于一尚未起。锡鬯隔幔坐待之,于一不知也。向妓夸平生贵介任侠,且曰:“吾虽老,犹将金屋藏汝矣。”锡鬯 然大笑,于一惊起,惭责几成大隙。次曰有举此事以问毛西河,于一当时该作何语者,西河诵张鹤门《醉公子词》应之云:“佯醉许佳人,千金赎汝身。”一座大笑。 ◎张船山之艳福张船山先生问陶,诗才超妙,性格风流,四海骚人,靡不倾仰。秀水金筠皇孝廉,忽告所亲,愿化绝代丽姝为船山执箕帚。又无锡马云灿题赠诗云:“我愿来生作君妇,只愁清不到梅花。”以船山夫人有“修到人间才子妇,不辞清瘦似梅花”之句也。其倾倒之心,爱才而兼钟情,可谓至矣。先生戏成二律以谢云:“飞来绮语太缠绵,不独青娥爱少年。人尽愿为夫子妾,天教多结再生缘。累他名士皆求死,引我痴情欲放颠。为告山妻须料理,典衣早蓄买花钱。”“名流争现女郎身,一笑残冬四座春。击壁此时无妒妇,倾城他曰尽诗人。只愁隔世红裙小,未免先生白发新。宋玉年来伤积毁,登墙何事苦窥臣?”亦词坛雅话也。 ◎朱竹 之一词千金秀水朱竹 ,善诗文,而填词尤有元人雅致。龚芝麓夫人顾眉生,尝见竹 词。“风急也潇潇雨,风定也潇潇雨。”倾奁以千金赠之。清初宏奖风流,不特名公巨卿为然,即闺中好尚亦尔也。 ◎张映玑之雅谑浙江转运张映玑,山东人,性宽和,善滑稽。一曰出署,有妇人拦舆投呈,阅之,则告其夫之宠妾灭妻也。张作杭语从容对曰:“阿奶,我系盐务官,并非地方有司,但管人家吃盐事,不管人家吃醋事也。”笑而遣之,可谓雅谑矣。 ◎福文襄之大轿福文襄出行时,其轿甚大,须夫役十六人始能举之。每用轿夫三十二名,轮替值役,轿行若飞。其出师督阵亦坐轿。轿夫每人须良马四匹,凡更役时,辄骑马随从。其轿内有小童二人,伺候茶烟,可谓空前绝后之大轿矣。 ◎祁文端之门生问补服祁文端公在京时,忽一甘肃门生至。怪其无故远来,姑出见之。所著衣冠甚古,且缀补于袍上。公因问其缘何来此?曰:“因援例得服知县品服,未识今所用当否。以乡中人不能决,思不如入都询问老师较为有据。”文端审视之,果七品服也。曰:“是矣。”又问是否缀在袍上?文端忍笑告之曰:“应缀在外套上。”此人谨受命辞而去。文端念此人以小故远来,良可慨,命仆封四金至旅店馈之,则此人已行矣。若而人者,真可谓太古之民也。 ◎丁药园之短视仁和丁药园先生,工诗,尤善香奁艳句。家有揽云楼,读书处也。客乍登楼,药园伏案上,疑昼寝,迫而视之,方观书,目去纸才一寸。骤昂首又不辨某某。客嘲之曰:“卿去丁仪凡几辈。”药园戏持杖逐客,客匿屏后,误逐其仆。一夕纳妾,药园逼视;

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

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 祁美琴 2013-04-17 11:28:21 来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年01期 摘要:长期以来朝贡制度被认为是古代中国与边疆民族及周边国家和地区交往的唯一持久而普遍的关系,但却忽视了这一制度本身的发展特点,尤其忽视了朝贡制度在明清两代的差别。本文认为,清代虽然延续了明代的朝贡制度,但实质已经转化为一种处理与周边国家关系的政治方式,剔除了明代中原王朝与边疆民族之间、中国与西洋诸国之间形成的藩属关系,且朝贡中的贸易性质也远不同于明朝。本文对学术界混淆朝贡体制与朝贡贸易体制的观点进行了批驳,阐述了清代朝贡体制的地位与特点。 关键词:清代朝贡体制朝贡贸易体制宗藩关系 作者简介:祁美琴,1964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清史所副教授,《清史研究》副主编。 一、明清朝贡体制的异同 朝贡体制发展到明清时期,经历了由盛到衰的过程,用朝贡关系中最为典型的明代的一些特征来解释清代的朝贡关系,就会夸大或者歪曲本来的历史事实。在以往有关“朝贡体制”的研究中,基本形成了这样一种认识,即“朝贡关系”成为古代中国与周边民族、国家和地区交往的唯一持久而普遍的关系,典型的表

述如:朝贡制度是中国从汉代以来就与“‘蛮夷’民族之间逐步建立起中心——外围型国际关系体系”;唐代是其走向发展和成熟时期,而“明清两代,特别是明代,该体系发展到了完全成熟时期”。①这个表述概括了中国历史上朝贡制度发展过程的基本特点,但是,将明清两代的朝贡制度归属于一体的提法,似乎过于笼统,容易诱导读者忽略二者的差异,导致其结论的“普遍意义”有时缺乏科学的依据。 关于朝贡制度,学术界已经有较多的讨论,但是最新的也是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应是李云泉的《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一书。该书对中国古代的朝贡制度做了细致入微的考察,对不同时期的朝贡制度的特点做了较为成功的概括。关于明清朝贡制度的关系,作者认为,虽然清代的朝贡制度是对明朝制度的沿袭,但是清朝统治者在沿袭明朝的朝贡制度时,也有自己突出的特点:第一,在与周边国家建立朝贡关系的过程中,除朝鲜外,没有采取主动出使的方式。明朝前期的几位皇帝在继位之初,均不断派出使者“诏谕”海外国家,赏赐其君王,邀请其入贡明朝。郑和下西洋更将这种“朝贡关系”推向高潮。而清朝,除顺治初年颁布过一个欢迎“遣使入贡”的诏书外,并无其他的举措。康熙三十二年(1693),康熙阅罢俄罗斯“朝贡”表文,对身边的大学士说:“外藩朝贡,虽属盛事,恐传至后世,未必不因此反生事端。”②第二,清朝改变了明朝“有贡必封”的政策,只对缴回明朝颁发的封诰印敕者,才与其建立新的朝贡关系。如安南国王在顺治十七年(1660)就“奉表投诚,附贡方物”,③但是一直拖延不交明朝敕印。康熙五年(1666)再次请贡时,礼部奉令安南“速将伪敕印送京,准其入贡。否则,绝其来使。”④安南只得照清朝的要求去做。第三,拒绝违反贡期规定的朝贡行为。虽然明代也有贡期限制,但是一般执行并不严格,尤其是前期。而清朝在康熙五年(1666)以后,严格执行非贡期不准贸易的规定。⑤

中国清代司法制度

中国清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源远流长,自夏商至明清发展逐渐完善,内容不断丰富。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 清朝形成了既因袭明代,又具有本朝特色的司法制度。其制度的确立有自身原因和特点。满族从一个比较落后的弱小民族发展壮大,并取代明朝统治幅员广阔之地,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满族善于学习、吸收比自己更为先进的制度及文化。清朝统治是以异族身份入主中原,民族矛盾异常尖锐,为维持其统治,满清统治者需要寻求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八旗是清初国家主要军事力量,清政府非常注意以法律手段保护旗人的利益,从而保持其统治者的自身实力。虽然大清律例有“今隶军籍之人与民无异,有犯亦一体同科”的规定,但旗人在社会政治、经济乃至司法审判方面仍享有许多特权。值得注意的是,在清代的司法过程中存在着数对相互矛盾的制度。这些不断互动却又相互歧异的制度,不仅塑造了清代法律控制的独特模式,也体现了中华法系司法过程的特色。 清朝沿用明制,司法机关包括中央的三法司和地方的省道府和州县四审。再加上进一步健全和发展的会审制度,清代形成了严密而有效的司法管辖。在中国法制史上别具一格,独树一帜,有着其特殊的历史地位。清朝在中央设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其中刑部是最高司法审判机关,“部权特重”,掌管“天下刑罚之政令”,在三法司中居于主导地位。大理寺的职责是复核案件,平反冤狱。都察院是国家最高监察机关。为维护旗人的特权,及实现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管辖的需要等,清朝在中央设立专门司法机构以审理旗人和少数民族案件。满族贵族的诉讼案件由宗人府会同刑部、户部共同审理,一般司法机关无权过问。内务府是宫廷事务的机构,设慎刑司负责审理在宫廷当差的满人案件。理藩院是清朝设立的专门管理蒙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最高国家机构。地方司法机构仍是司法与行政合一,实行长官负责制,分州县、府、省按察使司、总督或巡抚四级。一般州县官负责辖区内全部(专门管辖除外)案件的初审,其中“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称自理案件,经州县官判决生效,审理完毕并草拟判决意见后逐级向上审转。督抚有权决定徒刑案件的判决,军、流、发遣由刑部审结,死罪案件由刑部汇大理寺、都察院会审,奏请皇帝批准。另外,清朝在地方上还设有审理旗人诉讼的司法机关。 清朝在诉讼审判制度方面基本因袭明制,但也有一些发展变化,如限制诉权、会审制度及幕友胥吏参与、干预司法等方面。强调“调处息讼”。清代法律维护宗族权力,在国家法律的肯定下,各种乡规民约、家法族规大都确认宗族对上述案件有调处权,甚至惩处权。清代诉讼程序繁琐,起诉必须是书面形式,诉状须由官府指定的“代书”书写,然后盖上官府发给的因戳才有效。 会审制度体现出中国传统审判制度中的“慎刑”思想,既是清代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一项大典,也是皇权在司法领域的彰显。清朝废除了明朝的大审制度,保留了热审制度,将朝审进一步发展为秋审和朝审两大会审制度。乾隆年间编

分析清政府以夷制夷政策

晚晴以夷制夷政策分析 2012111105 张建俊 “夷”本来是中原地区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央政权对在中原以外的歌少数民族的称呼,有南蛮北狄东夷西戎,是带有一种优越感高高在上的一种态度。在清政府入主中原之前,满人也是“夷”的一部分,在明末的时候,对满人的称呼是建州奴。所以当满人掌握社稷的时候,“夷”这个字就不再随便提了,清政府继续维持一贯以来的朝贡体系,朝鲜,越南等都要向中央政府进贡,相对的,清政府会给这些附属国册封,赏赐,但不再是称夷,而是作为个附属国个民族矛盾的调节者,是民族团结的代表。所以在清末,夷就用来指那些远洋而来的外国人。 以夷制夷政策最早也不是在清朝提出的,北宋时期,在它版图的北面都面临着数个强大的少数民族政权,为了抵抗少数民族的侵扰,提出了以夷制夷的政策,即联合金打击更加靠近自身的辽,这个政策的结果大家也都看到了,有成功的一面,辽政权成功被打垮,可以说消除了一个威胁,可是却迎来了更大的威胁,要独自抗衡金,最终落得个灭国的下场,可以说是以夷制夷政策的失败了。虽然如此,可在国势弱于人的情况下,无力硬抗,也只能利用诸多外敌之间的矛盾来取得一线生机了,着也是清政府以夷制夷外交政策实行的初衷。 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这一政策被提出和采用,在这个时代,清政府虽然在生产总值上仍然在世界占有较大的比重,可是在工业上相对于西方的落后已经很明显了,经历了与英法等国的数次战争,清朝疲弱的形象已经在世界面前展现,以夷制夷这个政策咋一听起来是站在一个高角度,让外人互相竞争,中国置身之外。可事实上这与其说是一种选择不如说是一种无奈。清政府是在没得选里硬生生选了这一条。在清政府历次的对这一政策的实施中事实上都是在一步步割让自身利益的,如可以说运用的较为不错的马嘉里事件中,李鸿章邀请各国公使到中英谈判的烟台“度假”在谈判过程中,迫于各国压力,英国没有达成自身的全部述求,可是清政府也付出了极大的代价。除此之外,清政府就并没有在这个政策上有更加出色的表现了。每次的以夷制夷都是在割让利益的前提下让列强对中国的渗透加深。一旦列强不想干涉,清政府便毫无办法,就像在甲午战争结束后,没有愿意给中日进行调节的国家,奔走无果只能任人宰割。以夷制夷终究是因为国家积弱的无奈之举,成果可以想见。 清政府以夷制夷政策的失败有诸多的原因,从最根本上来说,中国虽然作用广阔的土地,拥有众多资源,可是在世界上资本主义大行其道的时候,中国仍然是专制社会,并且在这种专制社会下保有长期以来的自大的色彩,在政治体制,军事,经济上都已经落后于世界,国人对此却不甚了解,甚至对国与国之间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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