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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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合一

“三审合一”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审判模式?为什么要推广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三审分立”造就同案不同判

“‘三审合一’是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的审判机制,其做法是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全部集中到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如案件涉及到刑事或行政诉讼的,则分别请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的法官与知识产权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这是我国审判机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文件对这一模式进行了肯定,可见知识产权的“三审合一”模式应该是大势所趋。

与“三审合一”相对应的,是我国法院长期实行的“三审分立”审判机制。李顺德告诉记者,我国现在实行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的基本情形是三审分立,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民事审判第三庭(也称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理。“这种审判体制带来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四大弊端:一是审判权限的交叉重叠;二是案件受理的冲突推诿;三是审判资源的闲置浪费;四是审理标准的宽严不一。”李顺德说。

据介绍,知识产权案件中大部分的民事案件,因为具有特殊性,所以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个别的基层法院要经过最高法院的批准才能够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更为特殊的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只能由高级法院和少量的中级法院管辖,这些中级法院基本都是省会城市的,到现在也只有70多家中级法院。而有权审理植物新品种民事纠纷案件只有高级法院和38个中级法院,审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事纠纷案件是高级法院和43个中级法院。

但是作为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一审的管辖权却归基层法院管辖,这就会在现实中造成一些混乱,尤其是刑事和民事交叉的案件,在审理时矛盾尤为突出。因为在我国,案件的审理往往采取的是“先刑后民”原则,但是低审级的刑事管辖与高审级的民事管辖很有可能在现实中造成冲突。

此前,就曾发生过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得当地基层法院(因为该基层法院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管辖权而将普通的民事专利侵权案件变成了刑事案件,并且造成司法机关错误拘捕了对方当事人。

为了克服这些弊端,我国许多学者、法官、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提出了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建议。但是,由于我国的法院体制改革涉及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所以,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难以一步到位,需要循序渐进地推进。“将知识产权范围内的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归口于知识产权审判庭,推行‘三审合一’模式,成为解决上述弊端的先行措施。”李顺德说。

并不简单的名称变更

记者了解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统一归口到民事审判第三庭或第五庭。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仍然分别由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审理,而这一步改革对审判资源的配置仍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选择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等少数法院进行“三审合一”试点,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判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统一归口到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并将试点法院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判庭称为知识产权审判庭。“这不只是审判庭名称的变化,而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改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冯晓青认为,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日益增多,在知识产权审判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通过集中由有关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有利于人民法院整合审判资源、集中审判力量、统一执法标准,高效率地审理这类案件。

专家介绍说,目前公认最早开始‘三审合一’的是上海浦东法院。1996年1月1日,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刑庭、行政庭密切配合,运用多种审判职能,审理了涉及侵犯中美合资上海吉列有限公司“飞鹰”商标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这种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的立体审判模式,被已故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称之为“浦东模式”,也就是后来的“三审合一”。此后,“三审合一”的“西安模式”、“武汉模式”、“重庆模式”等遍地开花。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尝试“三审合一”。截至2009年12月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人民法院、44个中级人民法院和29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

五大优点值得推广

农工党中央在调研广东法院“三审合一”近一年的试点工作后认为,这种创新的审判机制显现出了五大优点:一是统一了司法尺度,化解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冲突矛盾;二是节约了审判资源,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三是提高了审判效率,比较充分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有力地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提高;五是有效地打击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产生了比较好的社会警示作用。因此,农工党中央建议推广“三审合一”审判模式。

对于“三审合一”,记者采访过的多位知识产权律师也持肯定看法。律师们认为,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需要精通知识产权的法官来审理,而法院里面精通知识产权的法官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庭,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的审理就相对薄弱,因此有必要做统一的安排和协调。同时,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激增和审判资源如此稀缺的情况下,“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更加彰显了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正因为顺应民意,又切合法院的工作需要,2009年3月23日,最高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提出:“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审判组织模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审

判庭……”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明确规定了推进‘三审合一’,各地的积极性开始高涨,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一刀切’,只要条件成熟就可以开始搞,比如西北地区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少,就可以不用‘三审合一’。总之一句话,无论是否开展三审合一,或者如何开展,都要根据现实情况决定。”李顺德说。

日前,湖南省株洲市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召开了政法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株洲市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谭建新主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株洲市检察院、株洲市公安局等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今年年初,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株洲中院确定为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机制试点法院后,该院出台了株洲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为:株洲中院和天元区法院改革原民事审判第三庭,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统一纳入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株洲中院和天元区法院建立涉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案件案由目录库,依法受理涉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四大类,共114个案由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刑法》分则部分第三章第七节,即第213-220条规定的7种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商标、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指定天元区法院集中管辖全市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一审案件。除天元区法院外的其他8个基层法院不得再行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出现管辖冲突,株洲中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依法将天元区法院受理的同一案件事实的刑事、行政案件提级到中院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2012年11月1日起发生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至天元区检察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由天元区检察院向天元区法院提起公诉。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不得再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当事人提起自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此次会议决定,全市范围内从2012年11月1日起发生的知识产权案件,将一律适用“三审合一”制度,并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稳妥解决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合力促进“三审合一”株洲模式的逐步完善和成熟。公、检、法三家就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形成经常性的沟通协调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的软实力,全面打造知识产权审判“株洲模式”的亮点和品牌。

(一)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

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三)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四)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天元区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主要有哪些?

发布时间:2009-03-18 10:50:27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二)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及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其他商标纠纷案件。

(三)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侵犯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纠纷案件;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纠纷案件;伪造、冒用名优标志纠纷案件;伪造产地纠纷案件;虚假宣传纠纷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其他类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五)发现权、发明权纠纷案件。

(六)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诉前禁令

(一)下列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包括计算机软件)中,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

(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著作权的行为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2.申请人的权利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权利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权利证书等凭证,如商标注册证、作品底稿、作品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及其相关材料。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权利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商标、著作权财产权利的继承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3.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交能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等等。

4.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在执行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裁定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该项措施。人民法院采取的上述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保护公司知识产权,鼓励广大员工发明创造和治理创造的积极性,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总体方针目标的制定。 2、公司副总负责分管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督促协调。 3、办公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计划的拟定,并负责知识产权的发掘、申报、监控、纠纷处理和产权交易等事宜。协助各职能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4、项目部负责公司研究项目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科研成果登记和档案管理,专利申请的可行性确认。 5、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 (2)着作权:是指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设备设计图及其说明;各种技术、管理标准;工艺说明书、计算机软件、电路布图;各种研究、技术、实验报告以及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的教材、手册、摄影、录像作品等的着作权。

(3)商标权:是指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等。 (4)商业机密:是指不易申请专利的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技术信息,以及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决策,投资计划、销售策略等方面的经营信息。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合同约定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的归属 1、公司对以下标识依法享有专有权: (1)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2)司徽、司标; (3)公司名称 (4)公司的其他服务性标记。 2、执行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是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公司享有。 3、由公司主持、代理公司意志创作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公司法人作品,其着作权及其邻接权由公司享有。未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着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拥有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知识产权管理岗位职责 一、知识产权经理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经理领导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知识产权管理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等)处理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如表9-1所示。 表9-1知识产权经理岗位职责 二、知识产权管理师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管理师的主要职责在知识产权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检索、专利申请、纠纷处理、知识产权培训与教育、与相关外部机构的联系工作。其具体职责如表9-2所示。

表9-2知识产权管理师岗位职责 三、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在知识产权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专利申报资料准备、专利文献检索与开发等事务性工作,不断完善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具体职责如表9-3所示。 表9-3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节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下面是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供读者参考。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1.增强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 2.不断加强技术创新,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3.有效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4.明确界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 第2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符合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规律。 3.符合公司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4.符合国际交流、合作及国际惯例的共同准则。 5.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合理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第3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拥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商业秘密、职务作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及信息所产生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具体包括以下七类。 1.公司实施和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 3.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录像、规范汇编等。 4.技术秘密和商业经营秘密。 5.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中的商标专用权。 6.单位名称权,即本公司的单位名称使用权与许可他人使用权。 7.依法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SCR专利白皮书

专利检索白皮书 浙江大学微电子研究所 2007-4-10

1. MLSCR类型 1)US Patent 5012317, “Electrostatic Discharge Protection Circuit”, Apr.30, 1991. 该专利提出了使用PNPN类型的SCR结构进行ESD保护,是最早提出使用SCR结构进行ESD保护的专利。 2) US Patent 4939616, “Circuit Structure with Enhanced Electrostatic Discharge Protection”, Jul. 3, 1990. 该专利的在传统SCR结构的N-well和Psub交接区域加入N+层(图中42),减小触发电压,即MLSCR结构。 3) US Patent 5274262, “SCR Protection Structure and Circuit with Reduced Trigger

V oltage”, Dec.28, 1993. 该专利也提出了MLSCR结构,并说明作为一种保护结构,但是没有明确说明用于ESD保护。和US Patent 4939616的区别在于中间交接的区域(图中18)是悬空的而US Patent 4939616中的是通过一个电阻接到pad上的。同时该专利也提出了Zener管触发的MLSCR结构(图中18和19可以构成Zener二极管)。 4) US Patent 6246079, “SCR Circuit with a High Trigger Current”, Jun.12, 2001. 该专利在US Patent 4939616的基础上改变了连线方式,将中间的P+接触(图中76)直接和地线连接。 5) US Patent 5856214, “Method of Fabricating a Low V oltage Zener-Triggered SCR for ESD Protection in Integrated Circuits”, Jan.5, 1999. 该专利在MLSCR结构中加入了zener二极管(图中39,42所构成的Zener 二极管),减小了触发电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中竞业限制纠纷审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目 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中竞业限制纠纷审判 情况通报 (1) 一、近三年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数据分析 (1) 二、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新特点 (4) 三、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难点 (6) 四、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主要举措 (1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中竞业限制纠纷 典型案例 (14) 一、海舟公司与余某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14) 二、光顿公司与张某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18) 三、滕某与锋亚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21) 四、张某与布料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3) 五、外国人安某与提普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25)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中竞业限制纠纷审判情况通报 人才是核心竞争优势。上海全面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与我国经济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相匹配的全球创新城市,需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不仅要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推进创新和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作用,而且要打通人才便捷流动、优化配置的通道。而人才流动,必然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利益保护,反映到劳动争议案件中,则需要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中,在社会、企业和个人三者发展之间做好利益平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在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审理中,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促进形成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为此,上海一中院对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审理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并选取了五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予以发布。 一、近三年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数据分析 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上海一中院共受理劳动争议二审案件8390件,审结劳动争议二审案件8416件。其中,受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48件,审结竞业限制纠纷案件47件。从结果上看,维持原判36件,占76.60%;调解6件,撤诉4件,改判1件。 1. 案件数呈上升趋势。2015年审结竞业限制纠纷案件12件,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爱护本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大知识产权治理,鼓舞发明制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益,知识产权的爱护时效及界定等咨询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中要紧包括:(一)专利权:要紧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要紧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讲明,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本公司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隐秘(含技术隐秘和经营隐秘):要紧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公司拥有的经营治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托付本公司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公司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运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给予的权益,如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权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治理,增强职员知识产权法律爱护意识,爱护公司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爱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公司的职员(含公司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职员、合同制职员、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公司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五条本公司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产业要紧负责人等组成,总经理为领导小组组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公司知识产权的宏观治理,其要紧职责是: (一)制定本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进展的策略及规定; (二)审查本公司知识产权治理工作的有关方法、工作规划、打算; (三)指导、检查、监督本公司知识产权治理工作的执行情形; (四)规划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爱护本公司的知识产权; (五)其他有关知识产权的领导、治理和和谐工作。 第六条知识产权治理办公室是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归口治理知识产权工作,负责处理本公司知识产权治理的日常事务,其要紧职责是: (一)草拟本公司知识产权治理的有关方法、工作规划、打算,组织开展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治理方法; (三)审查公司各部门申报的知识产权文书,治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统计等工作; (四)治理日常的知识产权的状况、权属变更; (五)配合政府知识产权行政治理部门的日常及专项工作; (六)监理涉外知识产权、进出口产品和技术合同中的有关知识产权咨询题; (七)负责对公司有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的专业培训; (八)协助调处知识产权纠纷; (九)负责办理、落实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第七条按照知识产权类别的不同,可有不同的部门实行单项治理。 第八条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属公司的无形资产,公司按照实际需要对之加以评估,并在公司财务会计上反映。

迪普防火墙专业技术白皮书

迪普防火墙技术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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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普FW1000系列防火墙 技术白皮书 1 概述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攻击行为出现得越来越频繁。通过各种攻击软件,只要具有一般计算机常识的初学者也能完成对网络的攻击。各种网络病毒的泛滥,也加剧了网络被攻击的危险。目前,Internet网络上常见的安全威胁分为以下几类: 非法使用:资源被未授权的用户(也可以称为非法用户)或以未授权方式(非法权限)使用。例如,攻击者通过猜测帐号和密码的组合,从而进入计算机系统以非法使用资源。 拒绝服务:服务器拒绝合法用户正常访问信息或资源的请求。例如,攻击者短时间内使用大量数据包或畸形报文向服务器不断发起连接或请求回应,致使服务器负荷过重而不能处理合法任务。 信息盗窃:攻击者并不直接入侵目标系统,而是通过窃听网络来获取重要数据或信息。 数据篡改:攻击者对系统数据或消息流进行有选择的修改、删除、延误、重排序及插入虚假消息等操作,而使数据的一致性被破坏。

?基于网络协议的防火墙不能阻止各种攻 击工具更加高层的攻击 ?网络中大量的低安全性家庭主机成为攻 击者或者蠕虫病毒的被控攻击主机 ?被攻克的服务器也成为辅助攻击者 Internet 目前网络中主要使用防火墙来保证内部网路的安全。防火墙类似于建筑大厦中用于防止 火灾蔓延的隔断墙,Internet防火墙是一个或一组实施访问控制策略的系统,它监控可信任 网络(相当于内部网络)和不可信任网络(相当于外部网络)之间的访问通道,以防止外部 网络的危险蔓延到内部网络上。防火墙作用于被保护区域的入口处,基于访问控制策略提供 安全防护。例如:当防火墙位于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络的连接处时,可以保护组织内的网络和 数据免遭来自外部网络的非法访问(未授权或未验证的访问)或恶意攻击;当防火墙位于组 织内部相对开放的网段或比较敏感的网段(如保存敏感或专有数据的网络部分)的连接处时, 可以根据需要过滤对敏感数据的访问(即使该访问是来自组织内部)。 防火墙技术经历了包过滤防火墙、代理防火墙、状态防火墙的技术演变,但是随着各种 基于不安全应用的攻击增多以及网络蠕虫病毒的泛滥,传统防火墙面临更加艰巨的任务,不 但需要防护传统的基于网络层的协议攻击,而且需要处理更加高层的应用数据,对应用层的 攻击进行防护。对于互联网上的各种蠕虫病毒,必须能够判断出网络蠕虫病毒的特征,把网 络蠕虫病毒造成的攻击阻挡在安全网络之外。从而对内部安全网络形成立体、全面的防护。

闵行区法院2008-2010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通报白皮书

闵行区法院2008-2010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通报白皮书日前,闵行区法院发布2008-2010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情况通报白皮书,该区总工会、人保局、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私营企业协会、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以及20多家企业代表出席参加通报会。闵行区地处本市城郊结合部,辖区地域广阔,企业数量众多,就业人口密集。近年来,伴随《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新法)的相继实施,暴露出部分企业用工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规范情形,加之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以及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导致社会劳资矛盾集中爆发并大量转化为诉讼纠纷,令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总体而言,闵行区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案件数量呈现高位递增态势,涉外来务工人员纠纷频发,制造、服务业成为劳动争议高发区和私营、中小型企业劳动争议发生率较高的现状。 一、劳动争议案件产生原因分析 1、劳资双方固有利益冲突明显 用人单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营思维与劳动者希望以最少劳动力获取最大劳动报酬这对矛盾的存在,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固有利益冲突不可避免。一是用人单位为减少成本支出,不遵守法律法规,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待遇。二是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发生争议时双方各执一词,都以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理解主张权益。三是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提出不合理的用工要求,劳动者为不失业隐忍接受,导致劳资关系紧张,易产生纠纷。四是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过严,处罚失当等,要求争取权益。五是劳动者维权过度,隐瞒、虚构事实,意

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白皮书

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白皮书 绍兴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 刑事案件审判状况 (2011年1月—2014年6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八月

绍兴法院危害食品药品安全 刑事案件审判状况 (2011年1月—2014年6月) 前言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近年来,绍兴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有力打击了一批罪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1月-2014年6月,全市法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97件,审结194件,判决罪犯235人。其中,2011年少量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2014年6月处理的案件中也存在上述情况。2012年,共审结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件97件,判决罪犯116人;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3件,判决罪犯3人;2013年,共审结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件54件,判决罪犯68人;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29件,判决罪犯32人;2014年1-6月,共审结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件9件,判决罪犯10人;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2件,判决罪犯6人。在上述案件的处理中,共缴获铬超标胶囊43800余万粒,假性药9700余粒、1300余盒(瓶),有毒、有害鸟、畜2200余只,此外,还缴获了一批假酒、降压药、镇咳药等。上述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一)结案数经过井喷式增长后有所下降 从统计数据看,2012年共审结案件100件,判决罪犯119人,相较2011年呈现井喷式增长;2013年共审结案件83件,判决罪犯100人,比2012年分别下降17%、15.97%;2014年1月至6月共审结案件11件,判决罪犯16人,比2013年同期分别下降78.85%、75.38%(见表一、表二)。2012年度案件大幅上升的原因在于集中查处了一批铬超标胶囊、假性药案件。 表一:2012年-2014年6月结案数 20 40 60 80 100 120 201220132014.1-6

2016-2017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

2016-2017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 近两年,随着上海加快经济产业转型、淘汰落后产能,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因形势、政策导向等因素变化,企业“关停并转迁”情况逐年增加,由此导致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大幅攀升,成为社会不稳定性因素之一。基于此,现以2016-2017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尤其是以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为基础,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和对策,推动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化解,加强群体性劳动争议的预防,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一、2016-2017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情况 2016、2017年,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分别为2367件、2310件,分别较前一年度增长6.91%和-2.41%,其中二审收案数量分别为1859件、1713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分别为508件、597件。2016、2017年所收案件中,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5件及以上)数量分别为44批464件、44批564件。其中,二审群体性案件数量分别为30批355件、27批352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群体性案件数量分别为15批109件、17批212件。(见图一)

图一 2016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批量数较前一年度增长18.42%,2017年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批量数与上年度持平;2016、2017年群体性案件数分别较前一年度增长22.11%和21.55%,案件数占当年总收案比例分别为19.60%和24.42%。 在2016、2017年所收群体性案件规模上,10件以下批量分别为27批、22批,10-19件批量为12批、17批,20-29件批量均为3批,30件及以上批量均为2批。(见图二、三) 图二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公司发生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管理机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公司办公室及技术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三条管理原则:知识产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小组全面推进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公司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职责: 1、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目标的实施。 2、审议、决定公司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 3、办理公司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手续,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事宜。 4、负责对公司职工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和培训。

5、会同法律事务部门处理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知识产权诉讼(或调处)事务。 6、参与组织专利实施和管理知识产权合同。 7、管理专利文献、商标文献和其他知识产权文献并提供服务。 8、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其他职务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奖励、支付报酬等手续。 9、支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咨询。 10、做好公司著作权管理,主要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 11、做好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密制度,保密措施,保密资料室,处理商业秘密争议等)。 第三章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知识产权是指公司职工在执行公司的任务,利用公司的名义和物质技术条件以及享受公司的待遇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益。 1、在本职工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含补充计划和临时计划)课题和合同计划课题,完成计划创作任务和设计任务,实施技术改造工程或履行其他所在岗位职责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2、“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经过创造性智力劳动获得的各种实验研究技改和技术创新成果、实验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文件材料、图片、技术资料、实验装置与样机、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各种声像材料、程序软件、

中国政府白皮书中英文对照

中国政府白皮书 中国一贯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坚持遵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同时,按照国情确定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努力平衡知识产权创造者、应用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知识产权的创造与应用形成良性循环。 China has always adopted a responsible attitude to actively promoting IPR protection. While adher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on IPR protection, China has decided on a level of IPR protection appropriate for its own national situation, and made great efforts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amo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creators, users and the general public, so as to create a benign circle for the creation and u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多年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取得重大进展。 Major progress has been made on IPR protection in China over the past years thanks to concerted efforts made by people from all walks of life. ——建立健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并颁布一系列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趋于完善。为对知识产权实行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在立法精神、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更加突出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同时,做到了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相一致。 - A relatively complete system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that covers a wide range of subjects and is in line with generally accepted international rules has been established and keeps improving. Since the 1980s, the state has promulgated and put into effect a number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covering the major contents in IPR protection. These include the "Pat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rademark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Layout Designs of Integrated Circuits," "Regulations on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Audio-Video Products,"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y the Customs,"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Special Signs," and "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Olympic Logos." China has also promulgated a series of relevant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s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ir legal interpretation. As a result, the system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IPR protection in China has been continuously improved. In 2001, around the time when China was admitted into the WTO, in order to provide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 to IPR, the country made comprehensive revisions to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garding IPR protection and their legal interpretation. While

2017.5.18快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及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https://www.360docs.net/doc/c718498001.html,/info.asp?infoid=467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及竞业限制十大典型案例 关键词:海淀区,劳动争议,竞业限制,典型案例。 2017-5-8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网 描述:2017年4月27日上午,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情况白皮书(2017)》,通报2010年至2016年七年间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纠纷审判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但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约定无效。【案情概要】 张某于2010年3月入职青松公司,担任技术部门总监。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约定张某自离职之日起五年为竞业限制期,该期间青松公司需按照张某在职期间工资标准的35%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13年10月,张某自青松公司离职,青松公司依约按月足额向张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2016年1月,张某入职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柏树公司担任技术经理,从事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活动。后,青松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张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青松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约定五年的竞业限制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仅在离职后两年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本案中,张某2016年1月才入职与青松公司存在竞争性业务的柏树公司工作,已经超过两年法定竞业限制义务期,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青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然而,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非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过长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既不公平也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为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部分约定无效。 案例二:竞业限制约定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仅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只有订立方可基于竞业限制协议向对方提出请求、主张权利。 【案情概要】 2001年4月,孔某入职宁远公司,担任仪表部负责人。2007年8月,宁远公司与孔某签订了《不竞争协议》,约定孔某在离职以后一年内,不得入职与宁远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不得自办或与他人合办与宁远公司属于同类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竞业限制期间,宁远公司应按月向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5000元,如孔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需向宁远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2012年3月27日宁远公司与孔某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3月28日孔某入职宁远电子公司(系宁远公司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2012年3月28日至2013年3月27日期间,宁远公司按月向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2015年11月6日,宁远电子公司与孔某解除劳动关系,出具离职证明,明确双方无劳动争议纠纷。2016年1月,孔某投资设立道同电子公司,与宁远电子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经营工作。此后,宁远电子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孔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案件审理过程中,孔某表示其仅与宁远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未与宁远电子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宁远电子公司依据宁远公司的《不竞争协议》向其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守则

精心整理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知识产权管理岗位职责 一、知识产权经理岗位职责 知识产权经理领导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如知识产权管理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等)处理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如表9-1所示。

表9-2知识产权管理师岗位职责 第二节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下面是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供读者参考。 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

1.增强公司的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地发展。2.不断加强技术创新,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3.有效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4.明确界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权益关系,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第2条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1 2 3 4 5 第 1 2 3 4.技术秘密和商业经营秘密。 5.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使用中的商标专用权。 6.单位名称权,即本公司的单位名称使用权与许可他人使用权。7.依法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2章组织与职责

第4条本公司采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知识产权三级管理体系。 第5条本公司总经理作为直接领导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其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批准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和策略。 2.组织和领导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完善公司的知识产权保 3 4 5 6 决定。 7 8 第 下。 1.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2.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3.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4.代表本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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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文便于学习和使用,下载后内容方可修改 调整及打印。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持有的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主要包括新物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配方、 新设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等。 (二)商标权:本企业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著作权: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音、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本企业提供资金或资料等为创作条件,组织人员进行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四)商业秘密(含技术和经营秘密):主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只属本企业拥有的经营管理、工程、设计、市尝租赁、服务信息等。 (五)其他单位单位委托本企业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科技成果权。 (六)本企业引进的专利。商标、著作、计算机软件等知识权。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赋予的权利,入商号、域名、网络地址专用等。 第三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无形资产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包含企业各级领导、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下同),或来本企业实习、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本企业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办、技术开发部、法务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客户服务部、保密室、财务部等负责人组成,董事长为

2019年上海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

2019年上海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 《白皮书》立足检察职能,系统分析2019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研判各类知识产权犯罪发案趋势特点,并提出对策建议。上海市检察院同时公布了2019年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 一、全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922件2092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443件959人,审查起诉案件479件1133人。 1.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增多。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如办理本市首例微信外挂软件侵犯著作权案,以及利用深度链接、解析工具等新技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2.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占比较大。就案件类型来看,商标类案件在2019年全市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量1中占比较大,为90.13%,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245件648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5件87人。侵犯商业秘密罪17件28人;侵犯著作权罪66件192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8件9人。全年无假冒专利罪案件。 3.审前主导作用凸显,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本市检察1案件量系受理审查逮捕案件、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数之和。 - 1 -

机关坚持对重大有影响、新类型疑难复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有效打击犯罪。如及时介入“零口供”侵犯商业秘密案,就相关技术信息来源、保密措施、泄密过程、保密义务、损害后果等,提出较为详尽的侦查建议,形成完整证据体系,并及时准确追诉涉案公司及其经营负责人。 4.认罪认罚适用加强,权利人获赔比例显著提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知识产权案件比例为41.66%,同比增长31个百分点。通过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推动提高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偿比例,共有87名被告人在捕诉环节主动退赔人民币近2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同比增长32.8倍。权利人获赔的情况不再局限于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案件,商标类案件权利人获赔数量、金额明显增长。 5.罚金力度明显提升,非刑罚性措施成功实践。罚金适用率及罚金数额均有明显提高。2019年已生效裁判均为有罪判决,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含3年)占比为8.91%,罚金刑适用率为95.54%,平均罚金数额18.1万元,同比增长91.5%。已出现判处禁止令或实行职业禁止案件,如被告人长期经营多个视频网站、利用解析技术侵犯著作权,判处其在5年缓刑期间禁止从事视频网站经营,加大惩戒力度,遏制其再犯可能性。 (二)案件特点 1.手法专业智能化持续上升。制假售假案件中假冒商品仿真程度逐渐提高,侵权商品实行拆分发货、货标分离,加大侦查难 - 2 -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XXXXXX公司企业制度 XXX公司字xxx号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 规章制度 发行版本: 2008-12-26发布 2008-12-26实施

XXXX公司 前言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 本标准起草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XXX 本标准审核人:XXX 本标准批准人:XXX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目录 前言 1、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 、专利管理办法 3 、商标管理办法 4、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5、保密协议 6、知识产权奖惩办法 7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知识产权,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

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区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审核、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三)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四)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合同、协议; (五)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 第五条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公司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公司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doc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 XXXXXX公司企业制度 XXX公司字xxx号 知识产权工作管理 规章制度 发行版本: 2008-12-26发布 2008-12-26实施 XXXX公司 前言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核通过 本标准起草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 本标准主要编制人:XXX 本标准审核人:XXX 本标准批准人:XXX 本标准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目录 前言 1、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2 、专利管理办法 3 、商标管理办法 4、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5、保密协议 6、知识产权奖惩办法 7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知识产权,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公司知识产区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审核、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三)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四)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合同、协议; (五)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 第五条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公司。 (一)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公司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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