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全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粤府〔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新行政处罚法的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新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把宣传学习新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计划,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政府学法日、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学习。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2022年6月前完成全覆盖教育培训的部署要求,结合换发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工作,持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新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八五”普法规划,根据每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加大宣传力度。
二、依法科学设定行政处罚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区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相应责任人,设定种类和幅度合理的行政处罚。
政府规章设定罚款应当符合《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加强对新设定行政处罚的研究和论证,确保合法、合理、可行。
做好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废止、修改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规定。
加强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坚决防止违法改变处罚条件、降低处罚标准等“立法放水”行为。
2021年税务师行政处罚法律制度测试卷(含答案)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测试卷(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B.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行政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C.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D.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权限,在其职能范围内行使,特殊情形下可以超越法定的权限行使2.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处罚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B.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意味着可以以罚代刑C.行政机关未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作出行政处罚的,该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行为无效D.行政机关未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作出行政处罚的,该行政处罚程序不违法,但是该处罚行为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作出。
A.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B.公安派出所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4.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行为罚的是()。
A.行政拘留B.责令停产停业C.罚款D.警告5.根据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关于被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被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B.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C.需要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D.被授权组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6.2016年5月1日,甲企业被许可印制发票,但因甲企业在依法印制发票时,为获得更多利益,非法印制了一大批发票,被当地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经查证,甲企业非法印制发票的行为非常严重,极大地扰乱了当地的发票管理秩序,该税务机关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A.没收甲企业因为非法印制发票盈利所得的20万元。
许华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海关行政管理(海关)二审行政判决书

许华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海关行政管理(海关)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19)粤行终11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俊盛杨雪清窦家应【审理法官】林俊盛杨雪清窦家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许华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当事人】许华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当事人-个人】许华科【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许华科【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本院观点】本案是海关行政处罚案件,本案审查的是文锦渡海关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扣押现场笔录合法性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海关行政处罚案件,本案审查的是文锦渡海关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2017修改)第九条规定:“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
具体管理规定授权有关海关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后公布实施。
前款所述‘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月(15日)内进境超过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该条例第九条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2021报关员考试报关单填制习题及解析

2021报关员考试报关单填制习题及解析(7)七、查找报关单填制错误下列两张报关单中各有20个已填(包括空填)栏目(标号A—T),请指出其中5处填制错误。
(共20分,选对一处得2分,选错一处扣2分,不选不得分也不扣分)(一)资料1:华远国际贸易(集团)公司(210291xxxx)持C09009300123号手册进口泰国产原缎(法定计量单位:米,1 码=0.914米),供天津华远服装饰品厂(210295 xxxx)加工出口产品之用。
该商品列手册第二项。
运输工具于2006年1月16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
该批货物于进口次日委托天津外运总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2021报关员考试报关单填制习题及解析(6)六、填制报关单单项选择题请根据所提供的原始单据,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在报关单相对应的选项中,选出最合适的答案。
(每项1分,共20分)(一) 资料1辽宁宁海工程有限公司(2101240111)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工程用设备(法定计量单位:台)。
在设备进口前,向主管海关办理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海关签注的征免性质为“鼓励项目”)。
货物委托辽宁外贸集团公司(2101910011)与外商签约并代理进口,货物到港后由大连海通货运有限公司(2102980111)代理进口报关。
全程运保费港币20000元。
入境货物单(代码:A)号:44210010303330请根据以上资料,填制进口报关单以下栏目:1、“备案号”栏应填( )A. BXXXXXXXXXXXB. CXXXXXXXXXXXC. ZXXXXXXXXXXXD. DXXXXXXXXXXX2、“经营单位”栏应填( )A. 辽宁宁海工程有限公司 2101240111B. 辽宁外贸集团公司 2101910011C. 辽宁宁海工程有限公司D. 大连海通货运有限公司3、“运输方式”栏应填( )A.2B.3C.4D.54、“运输工具栏”应填( )A.STEVEN SEA /062SB.STEVEN SEA V062SC.HUA XIN /060D.HUA XIN V0605、“提运单号”栏应填( )A. HONG KONG 08-05-2006B.INV-SW-001C. 2006-LGGZ-041D. HK06052000086、“贸易方式”栏应填( )A.0110B.加工贸易设备C.外资设备物品D.20257、“征免性质”栏应填( )A.010B.503C.789D.6038、“起运国(地区)”栏应填( )A.德国B.香港C.中国香港D.汉堡9、“装货港”栏应填( )A. 汉堡B. 德国汉堡C.香港D.中国香港10、“境内目的地”栏应填( )A.辽宁沈阳B.辽宁大连C. 21012D. 2101911、“成交方式”栏应填( )A.CFRB.FOBC.CIFD.C&I12、“运费”栏应填( )A.此栏为空B.110/20000/3C.302/20000/3D.110/20000/213、“保费”栏( )A此栏为空 B.110/20000/3 C.302/20000/3 D.110/20000/214、“件数”栏应填( )A.1B.17C.0D.215、“包装种类”栏应填( )A.件B.套C.集装箱D.木箱16、“集装箱号”栏应填( )A. CAXU9400342/40/XXXXB. CAXU9400342*1(2)C. CAXU9400342/40'D. CAXU940034217、“随附单据”栏应填( )A. 此栏为空B. AC. Z02024A50101D.A:44210010303510118、“标记唛码与备注”栏,设标记唛码已填,还需填报( )。
吴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孟连海关海关行政管理(海关)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孟连海关海关行政管理(海关)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0)云行终7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霁易文张导【审理法官】赵霁易文张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孟连海关【当事人】吴华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孟连海关【当事人-个人】吴华松【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孟连海关【代理律师/律所】李晋楠、罗莲花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晋楠、罗莲花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晋楠、罗莲花【代理律所】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吴华松【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孟连海关【本院观点】上述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五十二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故本院对吴华松提交的上述材料不作为本案证据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查封扣押冻结管辖举证责任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务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对经侦查不构成走私罪和人民检察院依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走私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移送海关调查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第六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进出口海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2021年,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货值为100万美元。
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甲公司发现海关对其申报的货物价值进行了调整,要求甲公司补缴关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30万美元。
甲公司不服,认为海关的调整不合理,遂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于2021年1月从国外某供应商处进口一批货物,合同总价为100万美元。
2. 甲公司在进口报关时,按照合同总价申报货物价值。
3. 海关在查验货物后,认为甲公司申报的货物价值偏低,经调查核实,认定实际货物价值为130万美元。
4.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对甲公司进行了补缴关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30万美元的处理。
5. 甲公司不服海关的处理决定,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法律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海关对甲公司申报的货物价值进行调整是否合法。
2. 相关法律法规(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产地、贸易方式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海关在查验货物时,发现申报不实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货物价值申报不实的,按照实际价值征收关税。
”3. 案件分析(1)甲公司在进口报关时,按照合同总价申报货物价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海关在查验货物后,认为甲公司申报的货物价值偏低,经调查核实,认定实际货物价值为130万美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海关有权对甲公司进行补缴关税、增值税等税费的处理。
(3)然而,海关在调整甲公司申报的货物价值时,未充分考虑以下因素:a. 合同价格与实际货物价值的差异可能是由市场波动、汇率变动等原因造成的,并非甲公司故意隐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出境运输工具第三章进出境货物第四章进出境物品第五章关税第六章海关事务担保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督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1.06.2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的解读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1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2006年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简单案件规定》),2010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基础性法律作出重大调整,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于7月15日正式实施,对海关执法提出了新要求。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必要结合海关执法实际对相关规章进行修订。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最新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落实《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有关精神,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
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作为办案原则(第三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新增条款增加对“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第五十六、五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赋权性规定,增加“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的或者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作为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第五十八条);增加“从旧兼从轻”法律适用条款(第六十一条);明确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公布(第六十二条);增加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快速从重处罚条款(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解读(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解读(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2021年1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便于各级部门、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修订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修订的背景和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到2035年,我国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本次修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对适应新时代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体现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改革要求在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此次修订就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提供法律保障。
(二)为行政处罚权行使定规矩划界限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
同时,要求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并延长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
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可度。
同时还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体现便民原则,强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护。
二、修订内容行政处罚法较旧版新增22条,其中对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的种类、听证范围、法制审核范围、办案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订。
(一)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内容是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也有利于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区别。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全文名目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惩罚第三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惩罚第四章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调查第五章海关行政惩罚的打算和执行第六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惩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爱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惩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
第三条海关行政惩罚由发觉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觉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重大、简单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第四条海关发觉的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第五条依照本实施条例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惩罚,但不没收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六条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惩罚的有关规定赐予惩罚。
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走私行为及其惩罚第七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躲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躲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公开、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躲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躲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五)以公开、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躲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别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六)有躲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一)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九条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惩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躲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特地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2年内3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
公开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应当从重惩罚。
第十条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供应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供应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便利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本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第十一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现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第三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及其惩罚第十二条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惩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精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根据规定向报关企业供应所托付报关事项的真实状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托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惩罚。
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托付人所供应状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峻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现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供应正值理由的;(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现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五)未照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六)未根据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七)未根据规定期限将临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
前款规定所涉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需要提交许可证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另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漏缴税款的,可以另处漏缴税款1倍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三)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公开、伪装等方式躲避海关监管的;(四)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五)经海关登记准予临时免税进境或者临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根据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六)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
第二十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公开、伪装等方式躲避海关监管的,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二)在海关监管区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三)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四)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未根据规定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或者交验的单证不真实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二)未经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者用于进出境运输以外的其他用途的;(三)未根据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运输工具擅自改营境内运输的;(四)未根据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精确或者未根据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五)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根据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六)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汽车不根据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七)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行抗力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靠、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值理由不向四周海关报告的;(八)无特别缘由,未将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的时间、地点事先通知海关的;(九)不根据规定接受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志的;(二)遗失海关制发的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阻碍海关监管的;(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物品实施监管的。
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单证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爱护的学问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