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简介(共计220处)

贵州省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简介(共计220处)
贵州省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及简介(共计220处)

一、古遗址(共计6处)

序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

1 1 七星关麻窝口洞遗址旧石器时代七星关区团结乡

贵安新区高峰镇

2 2 贵安招果洞遗址旧石器、新

石器时代

3 3 贵安牛坡洞遗址旧石器、新

贵安新区马场镇

石器时代

开阳县南江布依族苗族乡4 4 开阳打儿窝遗址旧石器、新

石器时代

习水县土城镇

5 5 习水黄金湾遗址新石器时

代、商周、

6 6 习水九龙囤遗址明习水县土城镇

二、古墓葬(共计2处)

序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

7

1 贵安杨家桥魏晋墓群魏晋贵安新区马场镇

8 2 镇远何氏甘罗二夫人合葬墓明镇远县都坪镇

三、古建筑(共计16处)

序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

9

1青浪卫城墙明至清镇远县青溪镇

10

2毕节卫城墙明七星关区市西街道

11

3毕节城隍庙明七星关区市西街道

12

4正安龙塘寺清正安县土坪镇

13

5大方普底黄家祠堂清大方县普底彝族苗族白族乡

(今属百里杜鹃管理区)

14

6金沙茶园万寿宫清金沙县茶园镇

15

7仁怀茅台陈氏民宅(茅台德庄)清仁怀市茅台镇

16

8德江泉口田氏民宅清德江县泉口土家族乡

17

9桐梓狮溪梁氏民宅清桐梓县狮溪镇

18

10清镇菖蒲堂清清镇市卫城镇

19

11镇远石屏山古建筑群清镇远县?阳镇

20

12金沙契默土目庄园清金沙县马路彝族苗族乡

21

13威宁牛棚土目庄园清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牛

棚镇

22

14江口刘氏民宅清江口县太平乡

23

15台江九摆鼓楼清台江县排羊乡

24

16湄潭王卢氏节孝坊清湄潭县黄家坝镇

四、石窟寺及石刻(共计2处)

序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

碧江区河西街道

25 1 碧江文笔洞摩崖石刻明至民

26 2 大方周雨生墓葬石刻1926

大方县牛场镇

五、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共计193处)

序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

271镇远和公祠清镇远县?阳镇

台江县台拱镇

282张秀眉故居1823

云岩区黔灵镇

293贵阳鹿冲关天主堂修道院旧址1854

304黄齐生故居1879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

31

松桃苗族自治县盘信镇5欧百川故居1894

326龙云故居1903

锦屏县茅坪镇

33

南明区永乐乡7贵阳李端棻墓1907

34

荔波县茂兰镇8荔波比鸠红军桥1930

35

榕江县古州镇9榕江古州红七军第一纵队司令部旧址1930

36

10榕江车江红七军第二纵队司令部旧址1930

榕江县古州镇

37

11榕江加宜红七军驻地旧址1930

榕江县计划乡

38

12榕江腊酉红军桥1930

榕江县八开乡

3913王家烈故居1932

桐梓县小水乡

40

14凤冈红军乌江渡口遗址1934

凤冈县天桥镇

41

15凤冈旧寨红军驻地旧址1934

凤冈县天桥镇

42

16务川九龙箐红军战斗遗址1934

年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红丝乡

43

17松桃张家祠堂红军标语1934

松桃苗族自治县石梁乡

44

18松桃石梁会师桥1934

松桃苗族自治县石梁乡

45

19松桃川黔边独立团驻地旧址1934

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

46

20松桃严家坡区苏维埃政府旧址1934

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

47

21松桃大土坪乡苏维埃政府旧址1934

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

48

22松桃寨地乡苏维埃政府旧址1934

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

49

23松桃浑泉乡苏维埃政府旧址1934

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

50

24松桃玛瑙山红军战斗遗址1934

松桃苗族自治县甘龙镇

51

25松桃石号坡红军烈士墓及纪念塔1934

松桃苗族自治县迓驾镇

52

26思南板桥红52团侦察排驻地旧址1934

思南县板桥镇

53

27思南瓮溪红六军团红军驻地旧址1934

思南县瓮溪镇

54

28印江官塘区革命委员会旧址1934

年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沙子坡镇

55

29印江红花园乡苏维埃政府旧址1934

年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沙子坡镇

56

30印江坨寨乡苏维埃政府旧址1934

年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沙子坡镇

57

31印江罗南溪区革命委员会旧址1934

年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刀坝镇

58

32印江下寨坝乡苏维埃政府旧址1934

年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刀坝镇

59

33印江罗南溪乡苏维埃政府旧址1934

年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刀坝镇

60

34印江核桃坪红三军九师驻地旧址1934

年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刀坝镇

61

35印江来安营万人坑遗址1934

年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刀坝镇

62

36德江张家湾区革命委员会旧址1934

德江县枫香溪镇

63

37德江叶元坝乡苏维埃政府旧址1934

德江县枫香溪镇

64

38德江袁家湾乡苏维埃政府旧址1934

德江县枫香溪镇

65

39德江金盆水乡苏维埃政府旧址1934

德江县枫香溪镇

66

40德江张家湾乡苏维埃政府旧址1934

德江县枫香溪镇

67

41德江上坝乡苏维埃政府旧址1934

德江县枫香溪镇

68

42德江枫香溪区革命委员会旧址1934

德江县枫香溪镇

69

43德江丝毛坝乡苏维埃政府旧址1934

德江县枫香溪镇

70

44德江龙塘乡苏维埃政府旧址1934

德江县枫香溪镇

71

45德江行溪乡苏维埃政府旧址1934

德江县长堡镇

72

46德江徐家岩区革命委员会旧址1934

德江县长堡镇

73

47德江杨河乡苏维埃政府旧址1934

德江县长堡镇

74

48德江新滩惨案遗址1934

德江县桶井土家族乡

75

49石阡甘溪红军战斗遗址1934

石阡县甘溪乡

76

50石阡困牛山红军战斗遗址1934

石阡县龙塘镇

77

51红三军沿河独立团三壶坪团部旧址1934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淇滩镇

78

52沿河天宫井红三军司令部和军部管理科

旧址1934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淇滩镇

79

53红三军沿河独立团自卫队三壶坪旧址1934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淇滩镇

80

54沿河淇滩区革命委员会旧址1934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淇滩镇

81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淇滩镇55沿河天宫井乡苏维埃政府旧址1934

82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晓景乡56沿河长岗岭红三军驻地旧址1934

83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晓景乡57沿河暗塘红三军七师师部旧址1934

84

58沿河七重乡苏维埃政府旧址1934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晓景乡

85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夹石镇59沿河黔东独立团临时团部旧址1934

86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夹石镇60沿河陈家寨乡苏维埃政府旧址1934

87

61沿河耳当溪红三军屯粮处旧址1934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

88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62沿河符家寨红军监护大队驻地旧址1934

89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63沿河铅厂坝红三军九师师部旧址1934

90

64沿河水田坝贺龙住址1934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

91

65沿河水田坝红军会合旧址1934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

92

66沿河土地湾黔东特区农妇会旧址1934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

93

67沿河谯家区革命委员会旧址1934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

94

68沿河印山乡苏维埃政府旧址1934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

95

69沿河思渠红三军军部和七师师部旧址1934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思渠镇

96

70沿河茶园头区革命委员会旧址1934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甘溪镇

97

71沿河红溪红军风雨桥1934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客田镇

98

72台江红军清水江渡口遗址1934

年台江县施洞镇、老屯乡和革一乡

99

73台江红军中央军委纵队驻地旧址1934

台江县施洞镇

100

74台江莲花书院红五军团党小组会议旧址1934

台江县台拱镇

101

75黎平洪州中央红军驻地及战斗遗址1934

黎平县洪州镇

102

76黎平中央红军驻地旧址1934

黎平县德凤镇

103

77黎平佳所红军住址1934

黎平县中潮镇

104

78黎平羊角岩红军战斗遗址1934

黎平县中潮镇

105

79黎平五里桥红军战斗遗址1934

黎平县德凤镇

106

80黎平樟树坳红六军团战斗遗址1934

黎平县德凤镇

107

81黎平高屯红军桥1934

黎平县高屯镇

108

82黎平潭溪红六军团驻地旧址1934

黎平县高屯镇

109

83镇远中央红军召开打富济贫活动大会旧

址1934

镇远县?阳镇

110

84镇远红九军团司令部旧址1934

镇远县?阳镇

111

85红军镇远阻击战战斗遗址1934

镇远县?阳镇

112

86镇远中央红军干部会议遗址1934

镇远县金堡镇

113

87镇远路腊红军战斗遗址1934

镇远县大地乡

114

黄平县新州镇88黄平红三军团作战指挥部旧址1934

115

锦屏县铜鼓镇89锦屏铜鼓红军战斗遗址1934

116

锦屏县河口乡90锦屏瑶光毛泽东住址1934

117

91剑河大广坳红军战斗遗址1934

剑河县盘溪乡

118

剑河县南明镇92剑河凯寨、孟优红军战斗遗址1934

119

榕江县朗洞镇93榕江朗洞红军驻地旧址1934

120

94施秉黑冲红军战斗遗址1934

施秉县白垛乡、双井镇

121

三穗县八弓镇95杨至成故居1934

122

三穗县良上乡96三穗良上红六军团宿营遗址1934

123

97瓮安猴场红军干部团休养连驻地旧址1934

瓮安县猴场镇

124

98瓮安垛丁关红军战斗遗址1934

瓮安县永和镇

125

99瓮安擦耳岩红军战斗遗址1934

瓮安县永和镇

126

100花溪青岩红军作战指挥所旧址1935

花溪区青岩镇

127

101红花岗老鸦山红军战斗遗址1935

红花岗区老城街道

128

102遵义迎红桥1935

红花岗区万里路街道

129

103播州白岩沟红军殉难处1935

播州区鸭溪镇

130

104绥阳红籽坝红军战斗遗址1935

绥阳县郑场镇

131

105绥阳黄羊台红军战斗遗址1935

绥阳县小关乡

132106桐梓红一军团直属队及保卫局驻地旧址1935

桐梓县娄山关镇

133

107桐梓红一军团战斗遗址1935

年桐梓县燎原镇、娄山关镇和楚米镇

134

108桐梓九坝场中革军委指挥部旧址1935

桐梓县九坝镇

135

109桐梓石牛栏红军战斗遗址1935

桐梓县大河镇

136

仁怀市茅坝镇110仁怀红军三渡赤水鄢家渡渡口遗址1935

137

仁怀市茅台镇111仁怀陈胡屯红军总部及毛泽东住址1935

138

仁怀市美酒河镇、茅坝镇112仁怀红军四渡赤水渡口遗址1935

139

113仁怀马桑坪红五军团司令部旧址1935

仁怀市美酒河镇

140

仁怀市喜头镇114仁怀石火炉军委纵队旧址1935

141

仁怀市喜头镇115仁怀竹林湾毛泽东住地1935

142

116仁怀水木洞红军战士殉难处1935

仁怀市坛厂镇

143

仁怀市大坝镇117仁怀松林坡毛泽东住地1935

144

仁怀市高大坪乡118仁怀小箐沟军委三局30分队旧址1935

145

119习水三锅桩红军战斗遗址1935

习水县隆兴镇

146

120习水淋滩红军党支部旧址1935

习水县隆兴镇

147

121习水官店红军军委纵队驻地旧址1935

习水县官店镇

148

122习水程寨红九军团驻地旧址1935

习水县程寨乡

149

123赤水复兴场红军战斗遗址1935

赤水市复兴镇

150

124赤水丙安红一军团战斗旧址1935

赤水市丙安镇

151

125赤水红一军团一师战斗遗址1935

赤水市旺隆镇、天台镇

152

126赤水元厚红一军团战斗旧址1935

赤水市元厚镇

153

127赤水马鹿红九军团驻地旧址1935

赤水市两河口镇

154

128赤水一碗水红军战斗遗址1935

赤水市宝源乡

155

129赤水龙泉寺川滇黔边区游击纵队活动旧

址1935

赤水市宝源乡

156

130盘州鹅毛寨魁星阁红军标语1935

盘州市保田镇

157

131盘州盘关红军桥1935

盘州市盘关镇

158

132盘州黑石头长征桥1935

盘州市新民镇

159

133盘州亦资红六军团指挥部旧址1935

盘州市亦资街道

160

134大方瓢儿井红九军团政治部指挥所旧址1935

大方县瓢井镇

161

135金沙菜籽坳红军战斗遗址1935

金沙县木孔镇

162

136金沙鹞子洞红军战斗遗址1935

金沙县石场苗族彝族乡

163

137红一军团及中央军委纵队南渡乌江遗址1935

年金沙县后山镇,息烽县流长乡、鹿窝乡

164

138金沙钱壮飞烈士墓1935

金沙县后山镇

165

139纳雍梯子岩红军战斗遗址1935

纳雍县化作苗族彝族乡

166

140七星关林口“鸡鸣三省会议”会址1935

七星关区林口镇

167

141镇宁陆瑞光烈士革命活动遗迹1935

年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沙子乡

168

142镇宁红三军团渡江作战旧址1935

年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良田镇

169

143安龙中华苏维埃国家银行旧址1935

安龙县招堤街道

170

144安龙中央红军总部旧址1935

安龙县招堤街道

171

145册亨坛坪红军桥1935

册亨县冗渡镇

172

146普安楼下红军桥1935

普安县楼下镇

173

147兴仁海河红军战斗遗址1935

兴仁县城北街道

174

148兴仁红军中央军委纵队指挥部旧址1935

兴仁县城北街道

175

149兴义威舍红军战斗遗址1935

兴义市威舍镇

176

150兴义阿依红三军团驻地旧址1935

兴义市威舍镇

177

151贞丰红军长征白层渡口遗址1935

贞丰县白层镇

178

152贞丰白岩关红军战斗遗址1935

贞丰县珉谷镇

179

153福泉清水江红军渡口遗址1935

福泉市道坪镇

180

154龙里青杠垴红军渡口遗址1935

龙里县洗马镇

181

155龙里播箕桥红军战斗遗址1935

龙里县冠山街道

182

156龙里倪儿关和观音山红军战斗遗址1935

龙里县谷脚镇

183

157惠水红军召开群众大会旧址1935

惠水县涟江街道

184

158大方黄家坝红军阻击战战斗遗址1936

年大方县普底彝族苗族白族乡(今属百里杜鹃管理区)

185

159大方将军山红军战斗遗址1936

大方县东关乡

186

160赫章哲庄坝红军战斗遗址1936

赫章县哲庄乡

187

161黔西鸭池河红军战斗遗址1936

黔西县大关镇

188

162黔西红军“开仓放盐”处旧址1936

黔西县大关镇

189

163黔西英雄桥1936

黔西县定新彝族苗族乡

190

164金沙吴正卿烈士纪念碑1936

金沙县鼓场街道

191

165威宁云贵河红军渡河旧址1936

年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云贵乡

192

166江口磨湾红军会师旧址1936

江口县双江街道

193

167江口双江红六军团司令部旧址1936

江口县双江街道

194

168万山大坪红军桥1936

年万山区大坪侗族苗族土家族乡

195

169石阡红六军团政治部和保卫局旧址1936

石阡县汤山街道

196

170岑巩红二军团、红六军团指挥部旧址1936

岑巩县水尾镇、凯本镇

197171贵阳毛公馆故宫文物南迁存放旧址1938

云岩区中华北路

198

172安顺华严洞故宫文物南迁存放旧址1939-1

944年

西秀区华西街道

199

173大方“中国空军航空委员会第一航空发动

机制造厂”旧址1940

大方县羊场镇

200174桐梓“川东地下党支部”联络站旧址1942

桐梓县水坝塘镇

201

175德江中共黔北工委旧址1948

德江县平原镇

202

176贵州工学院旧址1958

云岩区蔡关路

203

177麻江谷硐火车站旧址1959

麻江县谷硐镇

204

178遵义碱厂旧址1959

红花岗区南关镇

205

179红花岗剧院1959

红花岗区老城街道

206

180镇远黔东南州党政与教育机构旧址20世纪

50年代

镇远县?阳镇

207

181乌江铁路桥1965

播州区乌江镇

208

182六枝地宗矿矿井1966

年六枝特区银湖社区和地宗社区

209

183六枝关寨火车站1966

六枝特区关寨镇

210

184遵义钛厂旧址1966

红花岗区舟水桥街道

211

185钟山西南煤炭建设指挥部旧址1967

钟山区明湖社区

212

186遵义5707厂旧址1967

汇川区高坪街道

213

187遵义061基地机关总部大楼旧址1969

红花岗区北京路街道

214

188绥阳061基地531厂旧址1970

绥阳县风华镇

215

189桐梓061基地3651厂旧址1970

桐梓县娄山关街道

216

190黔西红林机械厂旧址1970

黔西县红林彝族苗族乡

217

191桐梓71微波通信站旧址1970

桐梓县木瓜镇

218

192乌江大桥1972

播州区乌江镇

219

193乌江发电厂1983

播州区乌江镇

六、其他(共计1处)

序号分类号名称时代地址

220 1 印江合水造纸作坊清至现

代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合水镇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做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区域控制,综合治理;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无污染或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重视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及科技交流。 第七条省和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环境保护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地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协调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察; (二)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部分的制定工作;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及其它公害的防治工作; (四)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系统快捷操作指南V1.0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系统 快捷操作指南

目录 1 系统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系统登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个人信息设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修改密码.................................................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系统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人员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项目审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上报数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监督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备案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登记表备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试运行备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38611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沈客专辽宁段集成项目部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管理,预防项目建设对国家文物造成损坏,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编制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辽宁省有关文物保护、发掘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京沈客专辽宁段集成项目部所属建设项目建设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四、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及职责 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为组长,副经理、总工、各分部经理、党工委书记为副组长,各分部总工程师、专业经理、工程部、安质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各工区负责本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组长:杜麾、李磊 副组长:胡志华、冯锡超、李拓、王晓军、韩海军、张建秋 组员:于迪、侯善飞、刘建喜、马志广、刘东涛、葛志伟、董建华、葛朋春、关鑫、王先铎、郭艳华、董利剑、邢艳丽、刘占军、 孙永刚、苑永坤、董文忠 2、职责 2.1、建立健全施工期文物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

案。? 2.2、熟悉施工现场的环境特点,掌握文物保护的工作程序,落实设计对文物保护的工程措施和要求;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3积极配合文物部门组织的文物挖掘抢救和搬迁保护工作 五、文物保护措施 1、开工前会同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及区域,对所有参建人员进行交底; 2、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报监理单位批准。 3、?切实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加强与地方文物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咨询,加强现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 4、?涉及文物保护的工程施工,各工区在施工现场须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5、?施工中如发现文物遗迹(历史文物、古墓群、古生物化石及矿藏等),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施工,上报主管人员,并及时向监理单位、业主、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分部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破坏或损坏文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文物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管理规章制度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这一规定,《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对这一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规定了馆藏文物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接收制度。《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文物收藏单位取得馆藏文物的方式,取得文物必须依照法定方式进行。实际上馆藏文物来源合法是《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的基本道德准则之一。因此,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文物接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保证馆藏文物来源的合法性,从而避免馆藏文物因来源不合法而被其他人追索;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文物收藏单位成为来源不法的文物的销赃渠道。 二、登记制度。文物收藏单位对进出本单位的文物进行必要的登记,是掌握文物数量和流向的基本方法。文化部1986年发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文物登记有具体的要求。该办法对文物登记在藏品总登记账、藏品分类账和藏品的定名、计件、计量单位、时代、现状、来源等方面都有具体要求。并且,该办法还明确:“藏品总登记账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账,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 三、编目制度。为分别收藏和展览,文物收藏单位还必须对馆藏文物进行恰当的分类,并编制目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并且对馆藏文物编目应包含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四、档案制度。文物档案是馆藏文物必要信息的记录,建立文物档案是国际博物馆界对文物收藏单位的基本要求。《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做好档案是博物馆管理的最低标准。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藏品分类目录和一级藏品目录,并且《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要由文化部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档案必须符合规范。并且,为了更有效地管理馆藏文物,有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应该采用电子计算机建立馆藏文物档案。 五、库房管理制度和出入库制度。库房是收藏文物的地方,为确保文物的安全,文物收藏单位的库房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并建立起严格的库房管理制度。根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必须有固定、专用的库房,专人管理。文物藏品库房建筑及保管设备要安全、坚固、适用、经济;库房除要满足一般意义上的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外,还要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震等设备和措施。藏品必须按照科学的方法分类上架,对贵重文物,还必须设立专柜或专库,重点收藏。库房要有必要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并建立库房日志,对进出库房的人员和手续也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对文物出入库,更要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制定了《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调整城市建设和空间布局,加强生态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政务公开,为公

众监督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调整等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工作。 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推动工业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等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方案) 本工程涉及到环境、古建筑、佛像的保护,所以必须建立环境、古建筑以及成品保护意识,制定相应保护措施。 1、文物保护组织管理措施 (1)项目经理部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2)工地设专门文保员,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文物保护小组。会同业主、监理和文物部门对文物进行定期检查、确认、并做记录。负责现场的日常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且有完备的文字记录,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结果等。 (3)开工前会同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对所有参建成员工进行交底。 (4)在工地显著位置安置好文物部门设立的标志,标志中说明文物性质,重要性,保护范围,保护措施,以及保护人员姓名。 (5)建立文物保护科学的记录档案:包括文字资料:做好对现状的精确描述,对保护情况和发生的问题做好详细的记录。测绘图纸:(做好对文物现状的测绘,地理位置,平面图,保护范围图等各部位的尺寸关系)。照片:(包括文物的全景照片,各部位特写,需要重点保护部位的照片)。 (6)保护措施上报审批制度。每个具体的文物保护措施都要在得到文物部门和建设方的批准后才可以实施。 (7)每周召开一次施工现场文物保护专题会,根据前一周的文物保护情况及施工部位、特点布置下一周的文物工作要点。 (8)文保员每日对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并向项目经理汇报检查结果。 (9)所有施工人员签订《重庆潼南大佛修复施工文物保护协议书》建立奖罚制度,对不遵守文物保护规定,私闯现场、破坏文物,要进行处以50~100元罚款,并停工再次接受教育培训,情节严重的要处以更高的罚款,直至除名,对保护文物有突出表现的要适当给予奖励。 (10)进场后立即会同甲方和文物部门,共同核查施工区古建筑、纪念物,明确保护项目范围,由文保员做好记录,开工前按遗址文物进行拍照、编号、测绘。做好标识和交底,分别制定保护措施。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完整版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版)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 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 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 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 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 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 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 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 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 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 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 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 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 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水污染防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他主管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产业持续良性发展。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的投入,加强水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的目标以及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制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 第三条公司的主要职责: ㈠经初步调查沿线文物分布较多的工程,在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普查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临近影响范围内进行文物普查,编制该工程的《文物普查报告》,以便基本掌握工程沿线的文物分布状况。 ㈡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协调管理。 ㈢文物保护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具体负责。 第四条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 ㈠征求地方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可能产生影响、干扰的重点保护文物、文物保护区,应取得省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明确书面意见。 ㈡设计中应预留文物发掘、保护的费用。 第五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㈠对施工单位文物保护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㈡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保护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㈢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专门列出文物保护监理工作内容,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包括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关内容。 ㈣加强施工现场巡视调查,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

工。 第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㈠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根据《文物普查报告》,制定施工期间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报监理单位批准。 ㈡负责具体文物保护方案的实施和措施的落实。 ㈢发现文物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保护重点 第七条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所有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属国家所有。各参建单位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截留或破坏文物、阻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各参建单位在开工前应熟悉《文物普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树立文物保护的观念,了解文物保护的程序、措施和方法。 第九条开工前,施工单位要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时如发现文物遗迹,应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管理部门报告,根据文物管理部门的决定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土方填筑工程及其他需要取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文物遗址,施工单位应采取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doc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十分短缺的国家,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现代化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下文是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 两湖流域是指两湖全部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两湖水资源首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适当兼顾农业用水,逐步减少工业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两湖流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前款规定。 第四条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贵阳市、安顺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两湖流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相关人民政府的水利、建设、农业、交通、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工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 贵阳市、安顺市应当分别明确一个管理部门为两湖管理机构。两湖管理机构在两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0米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具体实施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两湖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八条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分别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Ⅱ类和Ⅲ类标准进行保护。 流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水 功能区标准。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贵阳市、安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划定两湖最低水位控制线,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当水位降至最低水位控制线时,禁止取水发电。 第十条在两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2007年7月9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工作。 第三条文物保护行业标准是指文物保护和博物馆行业范围内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范围包括: (一)不可移动文物; (二)可移动文物; (三)文物调查与考古发掘; (四)博物馆; (五)文物保护、博物馆信息化及信息建设; (六)文物保护行业内的其他领域。 第四条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应当与国家相关标准相符,当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科学依据,并经国家标准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条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文物保护行业标准中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可以纳入科技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工作的组织管理,采取国家文物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编制单位三级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国家文物局是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文物保护行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文物保护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承担国家下达的草拟国家标准的任务,组织制定文物保护行业标准; (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工作; (五)组织文物保护行业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管理文物保护行业的质量认证工作。 国家文物局行业标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办)负责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设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提出本行业标准计划的建议,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 第九条国家文物局确定行业标准(或某项标准)的编制单位,负责标准的草拟和修改。凡有能力承担标准起草的单位,经批准立项后均可以编制标准。 第三章行业标准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标准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适应文物保护行业的特点和技术发展的要求。 第十一条标准的编制,应积极采用成熟的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的成果。 第十二条标准的编制,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经过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外先进技术经验可纳入标准。 第十三条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练,其术语、符号、代号、计量单位和制图方法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制定或修订行业标准的工作程序,分为立项、调研起草、讨论、送审和报批五个阶段。 第十五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制定、修订本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标准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后,报国家文物局审定,下达实施。 第十六条标准编制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大纲,经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在编制过程中,工作大纲内容有较大变动或编写组成员发生变化,应由编制单位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十八条编制单位根据工作大纲开展必要的调研工作。对标准中存在分歧的主要技术问题,需召开专题研讨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我国是一个水资源十分短缺的国家,水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现代化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下文是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以下简称两湖)水资源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 两湖流域是指两湖全部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两湖水资源首先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适当兼顾农业用水,逐步减少工业用水。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两湖流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前款规定。 第四条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贵阳市、安顺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两湖流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相关人民政府的水利、建设、农业、交通、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工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两湖流域水资源环境的保护工作。 贵阳市、安顺市应当分别明确一个管理部门为两湖管理机构。两湖管理机构在两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0米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具体实施两湖水资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两湖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八条两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分别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Ⅱ类和Ⅲ类标准进行保护。 流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水功能区标准。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贵阳市、安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划定两湖最低水位控制线,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当水位降至最低水位控制线时,禁止取水发电。 第十条在两湖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2007-10-28]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是指为文物保护工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测绘、制定保护方案、工程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编制保护规划,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设计文件或规划文本的活动。 第四条凡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方可承担相应等级和业务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 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以及保护规划编制等。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其中,甲级资质的审定、资质证书颁发和资质年检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乙级及以下级别资质审定、资质证书颁发、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 资质申报、审定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年检每年一次。 二、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甲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 六、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七条乙级资质标准: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或者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且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 二、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三、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6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 四、有较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贵州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

附件2: 《贵州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贵州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一)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 (五)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六)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第三条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以及居民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实施机构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贵州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域范围内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黔府〔〕号)的规定,《贵州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的排污许可证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 对排污许可证审批颁发权存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排污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 第八条新建项目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三)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26.贵州省污水排放标准

贵州省污水排放标准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对DB52/12-1999进行修订。本标准与DB52/12-1999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1999年版的第1章;本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1999年版的第2章;本版的第2章); —增加了部分术语的定义(1999年版的第3章;本版的第3章) —取消了按污水排放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调整了标准分级,取消了污染源时间段分级标准(1999年版的第4.1.1和4.1.2;本版的4.1.1、4.1.2和4.1.4); —取消了大气污染物的第三级排放标准(1999年版的第4.2.1;本版的4.2.1); —增加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见本版的4.2.3); —取消了固体废物的处置(1999年版的4.3); —调整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1999年版的4.1.2和4.2.2;本版的4.1.3和4.2.3); —更新部分污染物项目的分析方法(1999年版的5.1和5.2;本版的5.1和5.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52/12-1999废止。 本标准于2013年12月11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黔府函[2013]263号文批复同意,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的,从严执行。 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永霞、黄代宽、刘晓静、孙幼萍、周思、余志、张琳。 本标准于1987年7月1日首次发布,1991年根据国家标准体制的要求,统一改号为 DB52/12-1991,1999年第一次修订,2013年第二次修订。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1、在景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和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2、景区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3、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所有权变更时,须向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4、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5、景区林业、部队、口岸、学校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单位,在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下,对其所属的使用文物的单位加强管理,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6、依照《文物保护法》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区别情况配备专职、兼职人员,在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负责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7、保护价值待定的文物古迹,可以公布为文物暂保单位,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 8、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暂保单位的文物古迹,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协助市文物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及时会同市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9、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依法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并根据实际需要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文物管理部门会同风景区管理办公室规划管理部门划定,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10、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文物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保护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污损、破坏文物保护标志。 11、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拆除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不得在建筑物内及其附近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 擅自拆除、改建、迁移文物建筑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恢复原状,对文物造成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保护范围内已有的非文物建筑,应当区别情况予以整治或者逐步拆除。 1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新建筑和构筑物,必须符合建设控制要求,建筑高度、体量、色调、风格都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对不符合建设控制要求的建筑,由景区规划管理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整治、改建或者拆除。 13、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因特殊需要进行建设工程以及在控制地带内的建设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区域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目标和任务,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任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水利、交通、卫生、国土资源、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推进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鼓励综合利用废弃资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环境保护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七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环境状况公报,并定期公布相关的环境质量信息。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贡献以及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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