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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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主站首页本站首页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行政许可卫生标准卫生统计通告公告工作动态当前位置:首页>最新信息>医疗质量评价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涉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

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2更新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22更新版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 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 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 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 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
• (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 (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 事项;
• (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 (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
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 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
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 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 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 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 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 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 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 每半年报告一次。
•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抗 菌药物合理应用。
•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 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 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 必要手续。
•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 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 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 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 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
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 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 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抗菌药物管理各部门职责(一)院长是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审议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3、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4、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三)医政处负责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四)临床药师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五)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对抗感染药物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调查分析,开展抗感染药物合理应用的指导和咨询工作,并每月将Ⅰ类清洁切口预防应用抗菌药物情况反馈临床科室。

(六)临床微生物室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七)药剂科、医疗质量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分析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抗菌药物遴选与采购制度

抗菌药物遴选与采购制度

****医院抗菌药物遴选与采购制度一、本院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由医院药剂科统一采购,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与调剂活动。

二、医院要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

三、抗菌药物的遴选应当遵循“安全可靠、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原则。

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四、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的品种、品规数量1、抗菌药物的品种不得超过35种2、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

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

具有相同或相似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五、应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五莲县卫计局、日照市卫计局备案。

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六、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剂科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七、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提出清退或更换意见。

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管理委员会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八、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抗菌药物遴选制度(标准版)

抗菌药物遴选制度(标准版)

抗菌药物遴选制度
1、根据临床需要,需变更已列入医院采购目录以内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和生产企业者,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提出意见后,报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 /3 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 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但要保持采购供应目录内的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变。

2、因临床特殊需要,需长期应用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出医院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者,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进行论证、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卫生厅提出申请,经卫生厅核准同意后,按遴选程序引进。

3、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要而临时使用医院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讨论通过后,由药学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次数不超过5次。

如果超过5次,要讨论是否列入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内。

但要保持采购供应目录内的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变。

4、严格控制申请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和数量,对同一临床科室在1个月内连续2次以上申请临时采购同一品种抗菌药物时,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8月1日)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临时采购的处理)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 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 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 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 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 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 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 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 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
非限制使用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 明安全、有效,对 细菌耐药性影响较 小,价格相对较低 的抗菌药物。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 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管理) ★高级---培训考核合格---特殊使用级处方权 ★中级---培训考核合格---限制使用级处方权 ★初级---培训考核合格---非限制使用级处方权 ★药师---培训考核合格---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三)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技术支撑体系。 感染专业医师、微生物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和临床药师 为医师提供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对临床科室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并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1、加强购用管理。 2、建立遴选和定期评估制 度。 3、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制度。 4、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和细菌耐药监测体系。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XX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根据《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如下:一、加强抗菌药物的管理,控制抗菌药物的品种医院抗菌药物品种控制在35种以内,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品种的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头霉素类抗生素不得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抗菌药物口服制剂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二、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限定处方医师用药级别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三级进行管理。

1.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应控制使用。

3.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谨慎使用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等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须严格控制使用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的分级选用;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湖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及管理办法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卫规[2012]3号湖北省卫生厅门户网站 2012年07月28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机构:为促进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降低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缓细菌耐药性的发生,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等文件精神,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厅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并报卫生部备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抗菌药物是指对细菌具有抑制或杀灭作用的药物。

主要用于细菌、真菌、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性疾病的药物。

第二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组织体系,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导和督查。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一级)、限制使用级(二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级体划分标准如下:非限制使用(一级):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小,价格相对较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二级):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医院抗菌药物采购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抗菌药物的管理,确保抗菌药物的质量和使用安全,降低抗菌药物耐药性风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采购原则1. 依法采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抗菌药物采购。

2. 质量优先:优先采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具有合法生产资质企业的抗菌药物,确保抗菌药物的质量安全。

3. 适应需求:根据临床科室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抗菌药物采购品种和数量,满足临床治疗需要。

4. 合理定价: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市场价格、供应渠道等因素,合理确定抗菌药物采购价格。

三、采购流程1. 制定采购计划:药剂科根据临床科室的需求,结合抗菌药物库存情况,制定抗菌药物采购计划。

2. 供应商选择:药剂科根据采购计划,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选择供应商,并进行综合评价。

3. 招标投标:对采购金额较大的抗菌药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4. 合同签订:药剂科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5. 质量验收:药剂科对采购的抗菌药物进行质量验收,确保抗菌药物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6. 入库登记:药剂科将验收合格的抗菌药物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好登记管理。

四、监督管理1. 药剂科负责抗菌药物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采购制度的贯彻执行。

2.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对抗菌药物采购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抗菌药物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合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药剂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度

一、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

1、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

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备案。

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 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不得超过 2 种。

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3、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有临床科室提出申请。

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

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有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

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 5 例次,如果超过 5 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原则上不超过35 种,其中:A :碳烯青霉素类抗菌药物注射剂不得超过3个品规。

B::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

C::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2各品规。

D::深部抗其他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各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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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医院
文档序号:XXYY-ZWK-001
文档编号:ZWK-20XX-001

XXX医院
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
录调整办法

编制科室: 知丁
日期: 年 月 日
Xxx医院
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调整办法
一、严格控制抗菌药物品规数量
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
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
2种;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
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
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
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
药物不超过5个品规。
二、抗菌药物品种清退原则
(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性价比差和违规促
销的抗菌药物品种。
(二)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纳入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但未中标的抗菌药物品
种。
(四)临床上用量较少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抗菌药物品种遴选原则
(一)优先选用安全、有效、经济、临床需要且广泛应
用的抗菌药物品种。
(二)优先选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文件中
关于外科围手术期推荐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
Xxx医院
(三)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
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四、抗菌药物遴选程序
(一)抗菌药物品种的遴选
1、选择临床应用抗菌药物较广的科室(呼吸科、重症医
学科、普外科、骨外科、胸外科、妇产科、小儿内科)的相
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抗菌药物清退、遴选原则及卫生部
规定的品种分布要求,结合医院临床用药实际,初步拟定入
围抗菌药物品种。
2、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及抗菌药物管理
工作组成员对临床专家初步拟定的抗菌药物品种进行讨论,
进行必要的增减,确定50个抗菌药物品种,列入我院抗菌药
物采购供应目录。
(二)抗菌药物品规的选择
1、列入我院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的品种且符合“一品
双规”者,原有生产厂家自然保留。
2、列入我院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的品种,超出“一品
双规”者,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及抗菌药物
管理工作组成员对不同生产厂家的品规逐个审核,综合考虑
质量层次、规格及临床用量等因素,在医院纪检部门的监督
下,对不同厂家的品规进行投票确定我院继续保留的品规。
Xxx医院
五、对我院确定的抗菌药物采购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
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按照规定向省卫生厅备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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