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权力范围
行政执法权力梳理与优化方案

行政执法权力梳理与优化方案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工作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权力滥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执法公信力和政府形象。
为此,本文将对行政执法权力进行梳理,并提出优化方案。
一、行政执法权力梳理1.执法主体资格梳理执法主体资格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管理、执法的行为。
要明确执法主体资格,必须依法设立执法部门,规范执法权限,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2.执法依据梳理执法依据是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职权、开展执法工作的法律依据。
要全面梳理执法依据,确保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消除执法空白和重叠。
3.执法程序梳理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步骤、方法和要求。
要明确执法程序,保障执法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执法随意性和滥用职权。
4.执法监督梳理执法监督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执法公正。
二、行政执法权力优化方案1.完善执法主体资格(1)依法设立执法部门,明确执法职责和权限。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
(3)实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确保执法人员具备专业素养。
2.优化执法依据(1)全面梳理执法依据,消除执法空白和重叠。
(2)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3)加强对执法依据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3.规范执法程序(1)明确执法流程,制定标准化执法操作手册。
(2)加强执法公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强化执法监督,防止执法随意性和滥用职权。
4.强化执法监督(1)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
(2)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问责。
(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参与执法监督。
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和区别

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和区别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是现代行政法的两个基本概念。
它们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和不同点,下面就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的关系行政机关是指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是当局和官僚主义的产物。
行政机关是行政权力的运用机关,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权利实行管理和监督,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范。
行政执法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办事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最直接方式,是行政机关对社会行为进行管理的核心所在。
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的关系可以用“执政与执法”的比喻来形容。
行政机关是执政者,拥有颁布法令、制定政策、进行管理、监督和服务的功能。
行政执法则是执法者,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的关系中,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的组织和管理者,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职能和工作方法。
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执法保障公民和组织的权益,保护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的区别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机构,行政执法则是一种行政管理活动的方式。
首先,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的功能不同。
行政机关作为一种职能机构,不仅有权制定规章制度,而且还有权依法处理各种事务。
行政执法则是一种手段,它是行政机关处理事务的基本手段之一。
其次,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在性质上也有所不同。
行政机关是经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机构,具有权利和义务对社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使方式之一,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重要方式之一。
最后,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也有所不同。
行政机关的职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力,包括规划、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等。
行政执法则是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京政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为深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
一、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自2020年7月1日起,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详见附件2)。
(一)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停车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和对流动无照经营、违法建设、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等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二)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用事业管理、能源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权由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行使,行政处罚权仍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三)原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原由水务部门行使的河湖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五)原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的禁止垂钓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城管的执法范围和权利

城管的执法范围和权利城市管理是城市居民共同义务和权力的行使,它是城市居民经受和执行公共法律规定的实践形式,是城市社会的法制化的实现,也是维护和改善社会环境的行政机关之一。
城市管理是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的历史状态。
城市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现,城市管理部门既有实施公共法律法规的责任,又有负责为城市居民提供便利服务,有能力使城市更加公平、民主安全的责任。
执法范围主要包括:(1)执行公共律例:在社会运行中,有规定的公共行为律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如环境卫生管理、市容秩序管理、违章建筑拆除清理等;(2)宣传宣教:部门要加强城市政策宣传,宣传法律法规及注重公共群众利益,宣传社会正义和人们共同发展理念;(3)实施管制:在城市人口、交通等方面,及时处理从道路安全到宣传管制等城市管理秩序违反行为;(4)为居民提供帮助与服务:城市管理部门有义务为居民提供各种服务,如街道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可以为业主提供咨询、报告和申请政府部门的相关项目。
城市管理机构执法时,有城市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行政处罚的权利。
这些权力有助于改善社会环境,维持公共秩序,促进城市发展,消除影响城市市容并维护城市和谐社会的行为。
它们分别是:(1)行政检查权: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对查验执法对象,督查有关法律法规的履行;(2)行政检查许可权: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发布政府有关部门的禁令,推行禁止或许可的行政行为;(3)建议罚款权:城市管理部门有权向犯罪嫌疑人罚款,对违约行为的当事人收取行政罚款;(4)强制执行权:城市管理部门有权以拘留或行政拘留的方式强制执行处罚措施。
城市管理部门执法时要考虑到公共利益,有权力而无焦虑,但在行使这些权力时,要强调理性,谨慎,坚持依法行政,力求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改善社会环境,促进城市发展。
只有这样整个城市才能保持和谐和安全,使城市居民过上更好的生活。
行政职权职责内容

行政职权职责内容
是指政府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管理、决策、执法等职权的范围和内容。
具体而言,行政职权职责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管理职权: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管理,包括规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例如,制定和实施行政规划、组织和管理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指导和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等。
2. 决策职权:行政机关有权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包括政策制定、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制定等。
例如,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等。
3. 执法职权: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管理,包括监督、调查取证、处罚等执法活动。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勒令改正、罚款、暂扣或撤销许可证等。
4. 行政监督职权: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包括以审查、检查、评估等方式对行政行为进行监察和指导。
例如,行政机关可以对地方政府的财务管理进行审核,对公共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等。
5. 信息公开职权:行政机关有义务向社会公开行政信息,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办事流程、决策依据等。
例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开行政审批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职权职责内容是有限的,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同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

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近年来,由于我国在经济上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行政机关的作用逐渐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然而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在严格制度下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
本文将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两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1.立法权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一,其立法权是其最基础的职权。
行政机关的立法主要包括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2.行政管理权行政管理权是行政机关最具特色和实际用途的职权。
它包括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权力。
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将职务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和职员,并通过监督和检查等方式确保职权的合理行使。
3.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权是其依法执行行政职责的基础和保障。
行政机关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执行行政执法权时保证程序正当、权力公正、程序公开,确保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在行政执法中,如果因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公民权益受损,那么行政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行政机关的行使方式1.法定权力行使方式法定权力指行政机关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的职权。
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职权做出行政行为,并以执法录音、照片、笔录等方式,确保执法程序合法、公正。
如果行使职权违法或滥用职权,对受损害的公民和企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2.非法定权力行使方式非法定权力指在法律和法规规定范围之外,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合理行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行政机关应在发挥职权的过程中坚持有效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三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行政策略,保证行政机关职权的科学、合理、公正和有效地行使。
3.法定与非法定权力衔接方式由于行政工作和社会生产、生活和文化等方面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机关的职权界限往往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巩留县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巩留县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1、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巩留县残疾人联合会主体性质:接受委托组织管辖地域:全县执法职权:行政处罚1 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征收1 项。
办公地址:巩留县幸福南路11 号附1 号。
2、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巩留县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梳理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接受委托组织:巩留县残疾人联合会执法主体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确定。
残疾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进行鉴定后,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各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辖区内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数额;第十六条减免保障金的相关事宜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文件规定。
二、行政执法范围:依法负责全县残疾人证的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审核。
三、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办法》(1993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98号,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1月17日施行)四、行政执法行为分类和具体依据﹝一﹞行政确认(2项)1、残疾人证的核发:法律依据:《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号文:各级残联尤其是承担具体核发和管理任务的各市(地)、县(市、区)级残联要确定专人负责核发、管理。
宪法解读行政执法
宪法解读行政执法宪法是一国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的基本制度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行政执法是宪法规定的一种国家权力行使方式,用于实施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宪法解读行政执法,旨在深入探讨宪法对行政执法的界定、原则和限制,为行政执法实践提供指导。
一、行政执法的宪法界定和原则行政执法的宪法界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定行政机关作为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权力进行执法活动;二是规定行政执法的范围和内容,即行政执法的对象和目的。
宪法对行政执法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原则:宪法规定,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即行政执法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且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实施。
2. 公正原则:宪法要求行政执法必须公正,即行政执法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得任意歧视和滥用职权,确保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限权原则:宪法规定,行政执法权应当由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行使职权。
4. 透明原则:宪法要求行政执法必须公开、透明,即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宪法对行政执法的限制宪法对行政执法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权利保护:宪法规定,行政执法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不得非法侵犯公民权益。
2. 法律制约:宪法规定,行政执法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不能违法乱纪,执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确保执法公正。
3. 合理程序保障:宪法规定,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都必须在合理的程序下进行,执法机关必须依法采取必要的程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 行政责任追究:宪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宪法对行政执法的解读与落实为了更好地落实宪法对行政执法的原则和限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解读和规范,有以下几点建议:1. 宪法教育:加强宪法教育,提高公民对宪法和行政执法的了解,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意识。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一、行政许可(共8项)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13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印刷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18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30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第31条“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不得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不得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
安监局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安监局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授权单位:XX市安监局(以下简称“授权人”)被授权单位:XX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以下简称“被授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授权人兹授权被授权人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力:一、行政执法检查权1. 对全市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方面进行行政执法检查;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执法强制权1.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2.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3.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4.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拆除、销毁。
三、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权1.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决定;2.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个人,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决定。
四、其他行政执法权力1.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进行采集、审核、发布;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4.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进行审查、验收。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授权人应当加强对被授权人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规。
被授权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授权人的授权范围,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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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权力范围
一、行政执法权力的定义与特点
行政执法权力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运用行政强制手段,对行政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管理、指导和控制的权力。
作为行政机关的职能之一,行政执法权力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法定性:行政执法权力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在法律的框架内行
使。
2.强制性: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强制履行,如责令行政主体改正违法行
为等。
3.监管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可以对行政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
引导,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4.单向性:行政执法权力是行政机关对行政主体的控制权,与行政主体的自由
行为无关。
二、行政执法权力的主体和依据
行政执法权力的主体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机关,一般为行政机关或其下设的执法部门。
行政执法权力的依据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合法性依据,主要包括:
1.宪法:宪法是法律的基础,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必须遵守宪法规定的
原则和限制。
2.法律:法律是最主要的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机关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行使
执法权力。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用
于具体规范行政行为。
4.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规章,用于指导和约束机关内
部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行政执法权力的范围和限制
行政执法权力的范围指具体的执法事项和权力行使的界限,主要包括:
1.执法事项:行政执法权力可以涉及各个领域,包括经济、环境、劳动、食品
药品、安全生产等多个方面。
2.执法手段:行政执法权力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
撤销相关证照等方式进行处罚。
行政执法权力的限制主要包括:
1.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以任意的、武
断的方式滥用执法权力。
2.公正性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不得歧视
任何人或单位。
3.约束性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必须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并受到法
律和监督机制的约束。
4.保护性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公共利益。
四、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与责任
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1.内部监督: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
督和检查,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由人民检察院、审判机关等独立的法律机构进行,
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包括:
1.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时,如果违法、失职
或渎职,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力时,对于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应当
及时纠正错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权力的范围和权力行使应当在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下进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接受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