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效力问题的探讨
案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两类民事行为有效

案例:限制民事⾏为能⼒⼈从事两类民事⾏为有效[案情]南某某是某中学学⽣,15岁。
⼀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场正在进⾏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张,最⾼奖⾦颇为5000元,便买了⼀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领到⼀张奖券。
⼏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某所持奖券中了最⾼奖,南某某⾮常⾼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母⼦⼆⼈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的箱⼦中。
第⼆天,南某某与萧某发⽣争执,南某某⼀⽓之下,便偷偷将柜⼦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只钻戒。
⼏天后,萧某要购买股票,想⽤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某,南某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
但南某某认为钱是⾃⼰中奖所得,⾃⼰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
萧某则认为南某某还⼩,钱应当由⾃⼰和南某某的⽗亲⽀配。
于是马上拉着南某某到商场,说南某某购买钻戒未征得⽗母同意,要求退货。
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法退货。
[问题] 1.南莱某购买洗发⽔的⾏为的法律效⼒如何?奖⾦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为的法律效⼒如何?萧某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3.萧某是否有权持此笔钱⽤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萧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拒绝兑奖?为什么?分析:1.南某某购买洗发⽔的⾏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为,故有效。
限制民事⾏为能⼒⼈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应归南某某所有。
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是限制⾏为能⼒⼈,故南某某是限制⾏为能⼒⼈。
限制民事⾏为能⼒⼈从事下列两类民事⾏为有效:⼀是与其年龄、智⼒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的民事⾏为;⼆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为。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为属于效⼒待定的合同⾏为。
萧某有权要求退掉钻戒。
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为能⼒⼈订⽴的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民法典如何处理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如何处理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关乎着我们能否有效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处置财产等。
而《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着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
简单来说,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在我国,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此外,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利和能力。
他们可以自由地签订合同、购买房产、投资创业等,并且要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比如,一个成年人在签订一份合同后,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就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接下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举个例子,一个十岁的孩子收到了长辈给的压岁钱,这就是纯获利益的行为,是有效的。
但如果这个孩子要把自己价值较高的玩具卖给别人,可能就需要经过其监护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否则这个行为可能就是无效的或者效力待定的。
再说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说,一个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去商店买东西,这个交易行为通常是无效的,因为孩子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您推荐】库尔勒市律师屏山县律师隆昌县律师茶陵县律师寿光市律师泰和县律师简阳市律师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常常会先判定违法者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这往往会对案件审理的结果会造成较大的影响。
那么到底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呢?下面365律师小编,就为各位简单的说明一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中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从最新的规定中可以知道,我国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由十周岁下降到八周岁,但由于最新的《民法通则》要在2017年10月1日开始才会正式实施,因此就目前来看,此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仍为十周岁,原则上具体的年龄段为10周岁-18周岁。
二、最新《民法通则》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效力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为效⼒有什么规定民事⾏为能⼒可以分为完全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和⽆民事⾏为能⼒三种,不同民事⾏为能⼒⼈,实施民事⾏为的效⼒不同,那么民法典的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为效⼒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为效⼒有什么规定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有效,其他⾏为经追认后才有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五条【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为经法定代理⼈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可以催告法定代理⼈⾃收到通知之⽇起三⼗⽇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未作表⽰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式作出。
⼆、限制民事⾏为能⼒的衡量标准限制民事⾏为能⼒⼈是否属于⼀⼼智健全,有两种判断标准:(1)依据⾃然⼈的意思能⼒(认知能⼒)来判断。
这⼀标准主要是针对未成年⼈和精神病⼈⽽设定的。
意思能⼒是指对⾃⼰的⾏为进⾏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的精神能⼒,意思能⼒是确认和划分民事⾏为能⼒的基础,⾃然⼈的⾏为能⼒取决于其意思能⼒的状况。
⾃然⼈能否合理地理解⾃⼰⾏为的性质和后果,是判断其是否⼼智健康的关键。
如果他在⾏为的那⼀刻不能理解⾃⼰⾏为的法律后果,即使其⾏为是适当并公平的,⽽且即使对⽅也没有理由认为他精神上有什么障碍,那么他的⾏为也是依法可以撤销的。
⾃然⼈意思能⼒的有⽆、⾼低,主要受⾃然⼈的⽣理条件的影响。
如年龄、智⼒发育程度和精神状态这些先天或应然的⽣理条件,对⾃然⼈的意思能⼒的⽔平产⽣直接影响。
(2)依据⾃然⼈的意志能⼒来判断。
这⼀标准主要是针对成年⽽设⽴的。
尽管成年的⾃然⼈对⾃⼰⾏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所了解,也要看他是否能合理地、理智地控制⾃⼰的⾏为。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导读:本文是关于《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希望能帮助到您!《民法总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学习文 | 唐正洪《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为法律主体

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为法律关论无行为能力人系主体法定公民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使在具备了一定的权利作为能力,他们的行为能力不能实现或受限。
相应的他们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也同样不能实现或受限。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体和组织。
主体是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因素。
在很多情况下,主体直接决定着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存在表现为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权利或承担和履行义务。
在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主体被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主体被称为义务人。
在一个国家中,什么样的个人或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决于该国的法律规定。
在不同的社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并不完全相同。
从当代世界的情况来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个人(自然人)组织和国家。
其中个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意义上的人。
个人是所有法律关系主体中最为基本的主体。
在一国范围内,个人通常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在我国,公民是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诸多领域法律关系的主体。
但是,法律关系主体需要有一定的资格。
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法律人所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这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必备条件。
在这里我们着重探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中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法律规定的。
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具备了权利能力时为法律关系主体;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只具备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具备了权利能力时,可以行使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此时为法律关系主体;无行为能力人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
无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中的行为能力,所以不为法律关系主体。
综上所述,法律关系的主体需要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一定有条件下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无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民法典》时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吗?
《民法典》时代⽆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
为绝对⽆效吗?
《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规定:“⽆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不得以⾏为⼈⽆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为由,主张以上⾏为⽆效。
”对于限制民事⾏为能⼒⼈实施的上述⾏为,该条的规定⽆疑在《民法典》施⾏后应当继续适⽤。
关键是,对于⽆民事⾏为能⼒⼈实施的上述⾏为,该条的规定还能否适⽤?
其⼀,本条的规定明⽩⽆误,只能得出⽆效的结论。
其⼆,从逻辑周延的⾓度,不应当继续适⽤。
其三,⽴法机关认为,纯获利益的⾏为在实践中类型多样,并⾮⼀望便知,简单识别,《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为能⼒⼈实施此种⾏为⽆效,并⽆妨碍其代理⼈代理实施这种⾏为,实际上是给予⽆民事⾏为能⼒⼈的⼀种保护。
其四,《民法总则》⽴法时,对《民法通则意见》第6 条中关于限制民事⾏为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表述予以采纳,对⽆民事⾏为能⼒⼈从事这些⾏为有效的表述没有采纳。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如何
⽆民事⾏为能⼒⼈的民事⾏为效⼒如何我国的《民法典》不仅改变了关于⽆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年龄,也改变了⽆民事⾏为能⼒⼈所做的民事⾏为的效⼒。
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店铺⼩编就为⼤家整理这⽅⾯的法律规定,希望您读完这边⽂章有所收获。
⽆民事⾏为能⼒⼈的民事⾏为效⼒如何答案是,⽆民事⾏为能⼒⼈的⼀切民事⾏为均⽆效。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条 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第⼀百四⼗四条 ⽆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条 不能辨认⾃⼰⾏为的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辨认⾃⼰⾏为的,适⽤前款规定。
其他相关《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其法定代理⼈。
第⼆⼗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为的成年⼈,其利害关系⼈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为⽆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
被⼈民法院认定为⽆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经本⼈、利害关系⼈或者有关组织申请,⼈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恢复为限制民事⾏为能⼒⼈或者完全民事⾏为能⼒⼈。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合会、残疾⼈联合会、依法设⽴的⽼年⼈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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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但是《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再全部属于无效,而应当区别对待,其中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其他行为,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则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三、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欺诈的构成条件为:1.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
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
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
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
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涉及两个方面: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欺诈方做出意思表示。
虽然欺诈方有故意行为,并使得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但是最后受欺诈方没有做出意思表示,则欺诈当然没有成立。
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及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我国,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法律规定、典型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年满18周岁,或者虽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年满8周岁不满18周岁,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重大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其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四、民事行为能力典型案例1. 案例一:未成年人购买游戏装备甲(15岁)在游戏平台上花费5000元购买了游戏装备。
甲的父母发现后,认为甲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游戏装备的行为无效,遂要求游戏平台返还购买装备的款项。
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甲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甲购买游戏装备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因此,甲的行为有效。
甲的父母要求游戏平台返还款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2. 案例二:精神病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精神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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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效力问题的探讨作者:杨夏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0期摘要在行为人年满6周岁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实施的日常性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关于年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自己年龄、智力状况不相符的民事行为如何对其进行判定;法定代理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代理问题;上述三个问题我国立法目前还有欠缺,希望通过立法角度予以完善。
关键词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效力作者简介:杨夏青,仙林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4.108一、关于年满6周岁不满8周岁实施的简单民事行为效力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一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并不具有一定的有效性。
当一个自然人无法独立参与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并且自身的行为不足以获得一定权利或者承担相应义务时,则称此类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不满八周岁,他们的法律行为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实行。
而《民法通则》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不能满足10周岁。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上限的调整侧面反映出改革开放四十年的成果: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水平的提高,让未成年的智力和意思表达能力也有显著提高。
但现实中常有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就已独自展开某些简单的民事行为的现象,例如用家长给的零花钱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交易现象、甚至网购行为。
对该部分满六周岁而不满八周岁未成年实施的民事行为该如何认定?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诞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立法建设体系对我国立法实践具有重大影响。
《德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并不具有一定的有效性。
但是伴着社会的发展,国内外很多学者一致认为,这条规定限制了公民的自由权利,与国家啊设定的宪法相违背。
随着《德国民法典》的修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民事行为逐渐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然而随之产生的法律规定也对其做出了约束,那就是上述民事行为不能损害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的健康。
相较于德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的法律条款的修订,我国仅对无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年龄上限进行调整,但具体实施的日常民事行为的法律认定未有进一步解释,对此笔者认为是较为迫切需要完善和发展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系不被法律所承认。
一是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多是年龄小于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该条例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其自身安全。
这样的出发点虽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保护作用,但是完全禁止其行为的法律性也存在一定弊端。
法律中虽没有明确指出,却间接限制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如今我们所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拥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且与自身情况相符,并且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如果将其实施法律活动的权利完全限制,不仅不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保护,反而会增加其监护人或代理人的负担,该结果事与愿违。
二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有一定影响。
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周围环境都有了自己的思考,任何小的细节都会产生一定影响,他们的精神面貌,学习能力都需要身边人对其作出引导,但该项法律条文直接限制了其民事行为,对其今后的学习教育以及切身实践有很大的不利影响。
三是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日常行为,例如买点文具、坐公交车等,这些行为虽然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没有伤害,却没有被法律条文认可。
这样的时间会让相关人员损失一定的经济利益,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济利益也会有一定损害。
当交易相对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冲突时,法律总是优先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交易相对人需要个人承担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买卖活动而产生的合理的信赖危机。
同时,这种行为产生的时间和金钱浪费也是社会资源浪费的一种。
现代社会网上购物风潮兴盛,网络环境又非常复杂,一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了购物账号,虚拟世界对其个人信息并不能透明的审查,是无法识别购物者的年龄等信息。
这种情况会导致交易市场的混乱,不利于经济发展。
四是该法规不利于民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进步,民法相关事项的设立也应该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止被有心之人恶意利用。
笔者建议,对这样的简单民事行为可以在立法层面进行有效处理,可以在民法通则中增加规定:对于年满6周岁的人,使用法定代理人或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的第三方交给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金钱的,其行为有效。
但是,数额较大,超过其智力、精神状况理解范围的除外。
二、关于年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自己年龄、智力状况不适应的民事行为如何处理我国《民法》第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在八周岁以上,他们在实施法律行为时需要得到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认可,但是一旦他们从事纯获利行为,并且符合其智力与年龄,这种情况则不需要的到法定代理人的认可。
对于现实中一些合同被撤销无法承担责任的法律缺陷,还是需要法定代理人出面交涉。
如以下几种情况:1.限制行为能力人购买彩票:对于十几岁的人来说,如果用自己的几元到几十元零花钱购买彩票,可以理解为自己消费零花钱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实施“与自己的年龄,治理相符合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应认为是有效的。
但是,对于花费数百元,上千元购买彩票的,就应当认为是效力待定的。
我国《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认可,否则不具有法律效益,不能生效。
除非合同的类型为纯获利合同,并且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符,那么则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出面可以自行生效。
目前为止,争议最大的撤销环节法律也对其做出了这样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在生效之前可以有法定代理人出面撤销。
法定代理人出面之后,一旦合同撤销,则不具有法律效益。
与此同时,这样的法律条例下,也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合同法》也规定,根据该条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的追认时间为一个月,然而如果是于彩票中奖有关,这种情况下,合同的追认时间与彩票中奖兑换时间存在矛盾,因此与《合同法》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和撤销的规则不相符;2.限制行为能力人处分大额财产。
我国的《物权法》规定财产的转移,自交付时即刻生效,法律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我国一般的财产进行交付时就默认进行了转让。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实施赠与、买卖等较大数额交易的时候相对人通常不会检查其身份证件,对于可能不满18周岁的人交易大额财产不论事前事后几乎都不对其年龄状况进行审核,直接交易,除汽车等现有制度需登记,但例如黄金等其他动产未有登记制度,这也导致事后监护人发现难以追回经济损失,虽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撤销,但是整个事件不利于的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家庭影响也颇大,同事亦是社会资源的一定浪费。
笔者建议:在《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增加第二款,动产转移对于彩票以及家电、黄金等销售,增加规定,对于年龄不满18周岁的人,彩票销售点、商店等相对人应当对其进行身份证件检查,行为人不满18周岁的,相对人应拒绝与之交易。
相对人应检查而不检查,或者检查后明知其不满18周岁,或者行为人无法提供身份证件的可能不满18周岁相对人仍然与之交易,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相对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行为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身份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很难被发现。
一些无效的合同也不能被及时追认何撤销。
三、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对其代理的行为效力问题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由其监护人代理,但是,没有对能代理的民事行为范围进行限制。
也就是说,其代理的行为可能是有利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也可能是不利的。
比如:张某7岁,其父母在其名下挂名一套房屋,并且决定五年后进行出售。
前面的买入房屋行为是对张三有利的,后面的卖出房屋行为有可能是不利的,但是依照我国民法,这两种行为都是法定代理人实施的有效民事行为。
但是实践中很难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判定。
例如张某7岁时因为继承获得了200万元存款,父母利用监护权利,用其全部存款为其购买了价值150万元的房子。
在这样的交易过程中,不管是房屋登记机关还是相对人,都难以发现张三的父母实施的行为是在非法处分张三的财产,损害了张三的经济利益。
但是依据规定没有规定如何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去追回其损失,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几乎没有无法独自向人民法院起诉,若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对他们实施不利行为,那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往往难以维护其权利。
对此,“台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作出以下规定:监护人对于受监护人之财产,并非是监护人的财产利益,监护人不得使用,不得代为或同意其处分。
监护人作出下列行为,若不得法律许可,则不生效:一、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私自处理其财产。
二、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私有财产进行租赁。
三、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进行投资。
上述情况中,购买国债、公债和商业债券不包括在内。
除此之外还规定:监护人不得受让受监护人之财产。
笔者建议:1.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限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私有财产的权利。
其要处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名下的财产和不动产都需要得到本人的统一,否则应当被视为违法行为。
非经过人民法院许可,其行为无效。
2.进一步完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救济途径的法律法规,法定代理人应当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私有财产不被其他亲属侵犯。
四、结论1.以民法中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约定对于年满6周岁的人,使用法定代理人或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的第三方交给的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金钱的,其行为有效。
但是,数额较大,超过其智力、精神状况理解范围的除外。
2.在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增加第二款,动产转移对于彩票以及家电、黄金等销售,增加规定,对于年龄不满18周岁的人,彩票销售点、商店等相对人应当对其进行身份证件检查,行为人不满18周岁的,相对人应拒绝与之交易的规定。
3.增加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需要经过人民法院许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