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市级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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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修正)

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修正)

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0.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1990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2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范围内以客房或床位出租形式专营或兼营境内、境外旅客住宿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须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旅馆开业的治安管理方面的审核;(二)指导并监督旅馆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三)协助旅馆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治安、消防等业务知识培训;(四)保障旅馆合法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开业条件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旅馆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一)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须在三十平方米以上,每一客房内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二点六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六平方米,但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的旅馆不得设置双层床位。

(二)旅馆须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他部分须分门进出;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口通道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佛府办[2006]365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06]3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流动人员和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管理对象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机关。

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办理、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和收取治安联防费、暂住证工本费等工作由公安机关委托各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实施。

第四条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的对象为(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暂住3日以上的暂住人员;(二)出租屋承租人;(三)除旅馆业外,以营利为目的,将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房屋出租他人用于居住或其他使用的出租屋主;(四)招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厂企和雇主;(五)受屋主委托,代理管理出租屋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章流动人员治安管理第五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暂住3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在3日以内应向暂住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务工、经商人员,应当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成办发[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成办发〔2007〕9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园林局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园林局)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菜市场的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管理、卫生管理、管理要求和市场公共服务。

适用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菜市场的管理。

2 法律法规和规章引用本规范引用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56号)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3 术语和定义3.1菜市场是指依法登记,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商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从事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销售的固定营业场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11.07.11
•【字号】嘉府发[2011]40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公告
(嘉府发〔2011〕4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26号令)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有关规定,经嘉定区人民政府第78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等8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从2011年7月1日起予以废止,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各类市场的意见》等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从2011年7月1日予以宣布失效,对《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嘉定区贯彻《上海市国防教育条例》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等5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废止的8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2、宣布失效的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3、继续有效的5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字号】渝文审[2006]1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渝文审〔2006〕10号)一、为加强我市互联网安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互联网公共安全秩序,保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是指提供互联网物理接入服务的单位。

本通告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单位,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提供信息发XXX 信息查询服务的单位,包括各类网站、短信息内容服务提供商以及其他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

本通告所称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单位,是指提供主机托管、租赁和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单位。

三、下列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国际联网备案:(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单位;(三)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单位;(四)通过拨号、专线等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用户);(五)通过拨号、专线等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个人用户(以下简称个人用户)。

四、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单位和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提供单位,向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进行备案;其设在区(市)县的独立分支机构,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备案。

市级党政机关、金融机构、大专院校、新闻媒体以及列入市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向重庆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总队进行备案;其他单位用户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进行备案。

个人用户的备案由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代为办理,个人用户应当如实填写《个人用户备案表》。

湖北省综治办、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综治办、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综治办、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综治办,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4.11.05•【字号】鄂教综治[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综治办、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公安厅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鄂教综治[2004]20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综治办、教育局、公安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创造学校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和文明的育人环境,现就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师生为宗旨,以加强学校安全防范体系建设、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为重点,结合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认真研究安全文明校园建设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教育与管理、治理与建设相结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务求实效,切实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通过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建立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机制和校园安全防范机制,改善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有效防止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减少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师生公民道德、职业道德、文明修养和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显著提高,实现以内容健康、格调高雅、丰富多彩为基本要求的校园文化生活质量的显著提高,实现以良好的校园秩序和优美的校园环境为主要标志的校园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公通字[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公通字〔2008〕60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二OO八年四月九日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

第三条考察和政审对象是指按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招录的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在实施考察和政审工作时,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考察和政审组,每个组由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党员民警组成。

第六条考察和政审组成员与考察和政审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对于确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和政审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实施。

第八条考察和政审的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和政审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学习)表现和录用资格条件、应回避的情形以及配偶、直系亲属、近亲属的情况等。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校园内部及周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校园内部及周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淮政办发[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校园内部及周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办发[2010]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校园内部及周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淮安市校园内部及周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公、民办大中专院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按照“属地管理、条抓块包”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治安整治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集中整治行动,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净化学校育人环境。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要将各级各类学校按照辖区和规模分别纳入县、乡两级综治委的管理,明确市、县(区)综治办为本地学校安全工作的牵头部门,协调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明确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五篇范文)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五篇范文)第一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55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浙江省人民政府新修订的《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细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旅馆业的开业许可(一)旅馆业开办应具备的条件1.房屋建筑、消防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固定、合法的营业场所,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安全必须依法通过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验收。

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旅馆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其中二星级以上旅馆或者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必须另外设有专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现金或贵重物品的保险柜(箱),各楼层通道须装有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应达到以上硬件条件外,还应当对洗浴人员储物衣柜实行双锁管理,并在休息包厢(间)的公共通道安装录像监管设备。

3.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馆应当具备此条件。

4.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有符合系统安装要求的电脑、扫描仪、信息传输线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录入操作业务的前台登记、管理人员。

对原先已获得公安机关批准,但未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原则上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统安装工作。

(二)申请开办旅馆应当提供的材料1.开设旅馆业的申请报告;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拟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拟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鲁公通〔2021〕188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现将《山东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公安厅2021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首次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换证与审查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山东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价导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及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相应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许可,相应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及公安派出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期3年。

期间,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失效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有效性自动终止。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六条鼓励爆破作业单位配齐配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力量,推广应用爆破安全系数高的新装备、新技术,提升爆破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首次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应向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或市级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提交申请,并登录山东省民爆信息系统网络服务平台填报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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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市级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布部门】南京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1988.06.14
【实施日期】1988.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市级
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细则的通知
(1988年6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保障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机关治安保卫工作是机关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
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2 / 3

第三条 机关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机关主要领导应按本细则的各项规定,
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京市各市级机关,由市公安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施
行。

第二章 责任制
第五条 机关治安保卫工作实行主任(部长)、局长责任制,其主要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地方有关治安管理的法规,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部署重
大保卫任务。
(二)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安全保卫教育。
(三)组织各处室建立健全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四)组织检查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漏洞和隐
患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六条 机关办公室主任、处长(科长)负责本处室的治安保卫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具体贯彻本细则,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有关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二)经常对本处室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督促检查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
况;对查出来的隐患逐条登记,订出措施,限期整改;处室确定无力整改的,必须采取
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三)发生在本处室的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侦破、查
3 / 3

处。
第三章 制度
第七条 门卫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在机关工作的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等人员进
入大门,均应主动出示证件,经门卫查验后,方可进入。
(二)外来人员联系工作一律凭介绍信和工作证,办理进入手续。上访人员一律到来访
接待室。严禁无关人员在门卫工作区内逗留或寻衅闹事。
(三)机动车辆凭机关汽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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