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管理职责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更新等工作,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系统进行管理和操作。
2.所有使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非法活动,不得利用系统进行侵犯他人隐私和侵权行为。
3.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对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处理系统运行中的故障和问题。
三、系统建设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采用可靠性高、稳定性强的设备,并定期进行系统检测和维护。
2.安装监控设备的位置应科学合理,确保能够全面覆盖监测区域,并避免出现盲区。
3.系统设备的选用应经过严格的审核和测试,确保其能够满足安全监测的需要,检测效果准确可靠。
四、数据管理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产生的数据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做好数据的备份和存储工作,并保护好数据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2.对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产生的数据,只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传播或泄露。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数据查询和管理制度,依法审核和监督系统的数据使用情况,并及时处理数据异常问题。
五、隐私保护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获取、传播或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2.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系统操作人员的监督和培训,确保其严守职业道德和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原则。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装的设备不得偷窥、监听或记录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六、应急管理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配备完善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的响应和处置。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的管理,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物处理等单位的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监测系统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监测系统管理的责任主体为矿井、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物处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单位应设立监测系统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的职责,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监测系统管理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监测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二)制定监测系统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对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四)对监测系统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和报告;(五)组织监测系统的维修、保养和改造;(六)组织监测系统的培训和技能考核;(七)组织监测系统的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
第七条监测系统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监测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四)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章监测系统的建设第八条监测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监测系统的安全、可靠、经济和实用。
第九条监测系统的规划、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条监测系统的建设应充分考虑矿井、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物处理等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系统的范围、规模和功能。
第十一条监测系统的建设应选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确保监测系统的质量。
第四章监测系统的运行管理第十二条监测系统应实行24小时不间断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实时、准确、完整。
2023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2023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社会安全的监测和监控,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建设1.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投入,提高系统的科技含量和智能化水平。
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包括视频监控、声音监测、气象监测等多种手段,覆盖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
三、数据采集和存储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及时、准确地采集社会安全相关数据,并保存至相关数据库。
2. 数据存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数据分析和预警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配备智能分析软件,能够对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和研判。
2.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系统应当能够及时发出预警,并将预警信息推送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五、数据共享和交流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当及时更新,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使用。
2.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协同作战。
六、隐私保护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2.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只能用于维护社会安全和预防犯罪,禁止滥用和泄露信息。
七、监测监控系统管理1.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
2.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严谨作风,严禁违法乱纪行为。
八、监测监控系统评估和改进1. 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完善。
2. 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长效监督机制,确保系统的稳定和可靠。
九、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办法内容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惩处。
2. 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的数据泄露、滥用等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追责和赔偿。
以上为2023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用以指导和规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企业、机构、单位的重要安全保障设施之一,具有对工业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保障有着重要的监控和管理作用。
为了规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针对该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拥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企业、机构、单位。
二、使用规定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要求建设和使用,确保系统的高效运行和安全稳定。
2.禁止私自拆卸、移动、更改、损坏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以及系统维护人员私自调整系统参数等行为。
误操作可能导致系统失灵,带来安全隐患。
3.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一般应当24小时不间断运行,必要时可以进行维修、保养等操作。
运行期间,需要确保系统设备正常运行,不应出现异常情况,否则应立即排查故障并进行处理。
4.禁止通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收集、获取非法信息,不得将监控图像泄露。
5.应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评估,确保监控设备和系统的有效性、稳定性以及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确保监控设备的录像、照片等记录文件的保存、备份,记录文件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重要的记录文件应当保存长期备查。
三、管理规定1.根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定期调整监控设备布局和范围,保证监控全面、合理、高效。
2.建立有效的运维管理机制,确保系统设备常年保持高效和稳定运行状态,做好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并及时解决系统的故障问题。
3.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档案,记录系统建设、使用、维护,设备维修更新等有关情况。
4.确保系统的管理运维工作,对系统的整个运行过程进行监控,确保信息安全和数据及时准确。
5.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系统操作使用能力,提高系统维护证明,提高意识和法规能力。
四、违规处理1.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拆卸、移动、更改、损坏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以及系统维护人员私自调整系统参数等行为,一旦发现,要坚决制止,并通过安全保卫部门予以制止和查处,并由上级主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一、總則為了加強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規定。
二、任務與職責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任務是實時監測、掌握重要區域和場所的安全情況,提供相關數據和信息,並及時報警。
2.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負責人應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的配合,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同時,該負責人需負責系統的維護和升級等工作。
三、系統設計與安裝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並經過專業人員審核通過。
2. 系統的安裝工作應由具有相關資質和經驗的專業公司負責,按照設計規範進行安裝和調試。
3. 系統安裝完成後,必須進行全面的功能測試和策略驗證,確保系統的可靠性和穩定性。
四、運營與管理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運營應由專門的運營人員負責,每天定期檢查系統運行狀態並記錄。
2. 監測監控系統的數據和信息應及時傳輸給相關部門和人員,確保信息的當時性和準確性。
3.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故障應及時報修,維修人員應迅速響應並解決問題,確保系統能夠正常運行。
4. 監測監控系統存在漏洞或者安全風險時,應立即修復或加強防範措施,防止系統被非法入侵。
五、數據存儲與保護1.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數據應定期備份,並存儲在專門的數據庫中,以保護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只有經過授權的人員才能查詢、修改或刪除監測監控系統的數據,並應保證數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數據的長期存儲和保護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防止數據的丟失或被非法使用。
六、人員培訓與考核1. 監測監控系統的運營人員應接受相關培訓,瞭解系統的使用方法、操作技巧和維護知識。
2. 運營人員應定期參加相關考核,測試其掌握系統使用和操作的能力,並及時修補不足之處。
3. 各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對監測監控系統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員工對系統的使用和操作的熟練程度。
七、責任追究1. 對於違反本管理規定,導致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故障或數據丟失的個人或部門,將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文件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应当突出以下原则:(一)科学合理,采用先进的监测监控技术和设备;(二)全方位覆盖,确保监测监控范围全面;(三)数据准确可靠,确保监测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四)及时报警预警,能够快速响应安全事件;(五)合理配置,保障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六)安全可靠,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性;(七)保护隐私,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第二章监测监控系统的组织管理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专门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二)监测监控数据的处理和分析;(三)故障处理和维修工作;(四)系统升级和改造计划;(五)监测监控人员的职责和权益;(六)安全领域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应当按照计划进行,不得间断。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监控系统档案,记录系统的使用情况、维修记录和升级改造计划。
第三章监测监控设备的使用管理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监测监控设备,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达标。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对监测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巡检工作应当详细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修记录和更换情况,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定期维护和检修制度,确保监测监控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维护和检修工作应当按照制度进行,确保设备的维修质量。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是指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系统建设规划:确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目标、范围、规模和发展方向,制定建设规划和时间进度。
2. 设备选型和采购: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系统所需的各类监测设备和监控设备,并进行选型和采购。
3. 安装与调试:负责监测设备和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通信联网,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4. 数据管理与分析:负责监测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和分析,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并利用数据进行安全评估和预警分析。
5. 运维与维护: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保障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6. 安全保密管理: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系统被非法盗窃、破坏或滥用。
7. 培训与考核:负责对系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系统管理和操作技能。
8. 安全监督与检查: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以上是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规定可以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修改。
这些
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预防事故的发生。
2024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2024年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为维护公共安全,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进行安全监测和实时监控的系统。
第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互联网监控、雷达监控等技术手段。
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和运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第二章建设与使用第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和批准。
第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根据自身需要进行技术选型和设备采购,确保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培训,确保操作人员具有熟练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
第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并定期进行系统的巡检、维护和更新。
第三章数据管理第九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的数据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存储和备份,确保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可靠。
第十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的数据使用权限必须明确,不得随意泄露或滥用,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要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的数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必须保存,超过时限的数据要及时销毁或删除。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的数据在需要使用时,应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和申请,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防止数据被滥用。
第四章个人隐私保护第十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数据的收集范围和使用权限。
第十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在使用和存储时必须获得个人的明确同意,并自觉履行信息保护义务。
第十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的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泄露或滥用,对于违反个人隐私权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的个人信息必须进行安全加密和网络防护,防止被黑客攻击或非法获取。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防范和控制煤矿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煤矿安全。
针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和措施。
二、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一)系统规划煤矿应制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规划,包括系统结构、设备选型、布局图等内容,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系统规划应充分考虑煤矿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监控点位和布设方案。
(二)设备配备煤矿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同时,对重要监测监控设备应进行备份,以备不时之需。
(三)网络建设煤矿应建设安全可靠的局域网或广域网,用于实现监测监控数据的传输和共享。
网络应满足系统运行的要求,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软件开发煤矿应开发或选用符合需求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软件,并保证其功能完善、操作简便。
软件应能准确实时地采集和监测煤矿的相关数据,并能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报警处理。
三、系统使用与管理(一)使用权限煤矿应根据不同岗位人员的需要和职责,设定相应的系统使用权限。
严格限制非授权人员对系统的使用和操作,确保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二)数据采集煤矿应确保系统能够准确高效地采集和传输相关数据。
采集的数据应能够反映煤矿的实时状况,并能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
(三)数据分析与报警煤矿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分析和报警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并根据预设的规则和标准进行报警处理。
报警应能及时准确地通知相关人员,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系统维护与更新(一)日常维护煤矿应建立健全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日常维护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规范系统的运行和使用,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由摄像头、传感器、报警器、录像设备和相关软件构成的系统,用于监测和掌控企业内的安全情形。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四条系统建设责任企业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并确保系统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五条设备选用1.企业应选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供应的摄像头、传感器、报警器、录像设备和相关软件。
2.设备应具备较高的可靠性、稳定性和抗干扰本领,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系统布局1.系统设备的布局应依据企业的安全需求和工艺特点进行合理规划。
2.摄像头应掩盖紧要区域和关键装置,保证监控全面。
3.传感器和报警器应设置在可能发生不安全的场合和设备上,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第七条数据存储1.监控系统应能够连续记录并存储摄像头拍摄的影像和相关传感器的监测数据。
2.存储设备应具备充分的容量和高速读写本领,同时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
第八条数据安全1.数据存储设备应设置在安全的机房内,仅由授权人员进行访问和操作。
2.数据传输应采用加密技术,防止数据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或窜改。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使用权限1.企业应订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依据岗位职责划定不同的使用权限。
2.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使用或操作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第十条监测数据查看1.监测数据的查看应由经过培训和授权的人员负责。
2.查看监测数据的人员应严守保密,不得私自复制、传播或泄露数据。
第十一条健康查岗1.定期进行健康查岗,确保监测设备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2.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或处理,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条安全演练1.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测试系统的应急响应和报警示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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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afety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矿山安全 | Mine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1 页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依据《煤炭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二章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三条各矿井井下使用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 各矿井必须按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矿山安全 | Mine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2 页 未联检的设备。 第四条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断电图。 第五条传感器的安装(拆除)严格执行通知单制度,通知单由矿通风区根据设计、井下采掘布置、通风情况提前下发至矿监控队,安装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安装地点、安装时间、吊挂位置、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等,由监控队组织安装。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拆除地点、拆除原因等。拆除通知单必须注明传感器拆除地点、拆除时间、拆除原因等,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通知单样表见附表《传感器安装通知 单》、《传感器拆除通知单》。 矿山安全 | Mine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3 页 第六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七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井下采、掘工作面传感器安装完毕后,确认传感器、断电器正常工作,由监控队和使用单位现场办理交接手续,设备、线缆、牌板等正式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控队负责日常监管、检修、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监控设备下井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十条各矿井在新开工作面或作业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安设、线缆吊挂前,在标准化方面应提前设计、制定计划,监控队做矿山安全 | Mine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4 页 好设备及线缆使用台账,要求一巷道一台账,做到设备及线缆的发放、回收数量清楚明了,牌板、标志牌等发放、回收有帐。 第三章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井下各类传感器的安设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断电范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山西省、两级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介休洗煤厂和有附属洗(选)煤厂的矿井要将洗(选)煤厂的日常瓦斯管理纳入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机房内上方、封闭的地面煤仓下口、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等瓦斯浓度较高的地点设置甲烷传感器。传感器的报警、断电、复电值、断电范围符合AQ1029的规定,传感器的调校每七天进行一次。各矿井附属洗(选)煤厂应设监控终端,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上传。 第十三条井下监控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控分站的后矿山安全 | Mine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5 页 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井下安全监控装备调校、检修规定。瓦斯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空气样和标准瓦斯气样井下现场调校一次,每一年检定一次。其余传感器按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检定、标校(调校)。“三闭锁”功能必须每7天井下测试一次,并有记录查询。瓦斯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前,各矿井应提前一天上传调校数量、地点等至集团公司信息中心监控值班室。瓦斯监控主机、监控分站、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一次。必须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传感器井下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见附表《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试验)上报表》、《井下瓦斯传感器调校、断电测试 记录》“三闭锁”测试记录表见附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三闭锁”测试记录表》 第十五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瓦斯电、故障、风电”闭锁功能必须实现断电迅速、可靠,严禁异地断电、超范围断电、交叉断电或断电范围不完整。 矿山安全 | Mine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6 页 第十六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定期巡检、维护。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监控值班室进行处理,并在巡检记录上做好记录备查,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矿调度责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撤人,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七条井下各类监控装置应安装设置在准确反映监控环境实际情况的地点。避免淋水、挤砸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 第十八条严禁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短接闭锁开关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严禁在监控系统软件内使用各种方式进行数据屏蔽、删除。 第十九条监控队负责地面中心站(监控机房)、井下公共巷道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的标准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区域内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标准化管理,监控设备、线缆、牌板等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信息监控系统标准化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维护。 矿山安全 | Mine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7 页 第二十条巷道内设备的各类传感器和牌板在放炮、喷浆、洒水等作业前,由带班长和跟班队将传感器移到安全位置,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严禁包裹或遮挡传感器。严禁出现因洒水、放炮、随意拖拽、磕碰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传感器或系统误报警,确保传感器可靠、正常运行。 第四章机房、联网与调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矿井监控机房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各矿井井下监控系统出现异常情况时,监控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并作出相应处理;对于确因监测系统故障引起的异常,矿监控值班员应立即派人现场处理。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时,各矿井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立即核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或馈电信号情况。凡发生应断电而未断电的,要立即汇报矿调度,并立即实施手动断电控制,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监控主机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汾西矿矿山安全 | Mine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8 页 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设定系统各个地点监控装置的报警、断电、复电控制参数和其它控制参数。 第二十四条矿井主(局)扇、瓦斯抽放泵站开停必须正确定义,实现停风报警及报警短信息分级发送,严禁不设置或擅自修改。 第二十五条监控主机应启动系统自动日志功能,确保监控系统控制参数的严密日志记录管理,以供备查。 第二十六条监控机房内各类设备必须按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配接,做到设备完好、布(接)线整洁标准,保证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禁止设备功能不完善在线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监控机房必须配备在线式且不低于4小时的不间断UPS电源,并保证UPS电源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机应实行双机备份。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正常运行,且数据不丢失;每间隔15天必须进行在线联机测试一次。 第二十九条监控机房内每台计算机必须至少有一种完善的病毒防护措施,且保证7天之内的间隔升级周期。监控系统主(备)机矿山安全 | Mine Safety 安全管理
第 9 页 必须专机专用。禁止在主(备)机上进行任何与监控系统无关操作或安装运行任何无关软件。 第三十条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及时进行井下各类监控装置的增加、删除和变更设置,井下监控装置变更后的1小时内必须及时更新定义。严禁出现监控装置地点、控制参数等出现井上设置定义与井下实际不相符情况。机房监控主机对于井下传感器调校设置与定义在调校结束后应及时删除设置。 监控系统必须按照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规定,进行井下各个监测设备、各个测点的规范命名定义。 第三十一条监控机房监控系统动态实时数据保存不少于3个月,分钟数据保存不少于2年。保存方式为光盘刻录或异地硬盘存储。 第三十二条监控机房值班员必须按规定打印模拟量监控日报表,报矿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每月无计划上传中断次数应少于3次。 第三十四条监控机房必须按照相应技术规格和标准进行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