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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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7.08.06•【字号】珠教[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珠教[2007]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现代化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珠字〔2007〕)10号精神,我市从2007年秋季起全面实施中小学十二年免费教育。

现将《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珠海市监察局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附件珠海市中小学免费教育实施办法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教育现代化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珠字〔2007〕10号)精神,我市从2007年秋季起全面实施中小学十二年免费教育。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免费教育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就读市内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的学生。

(二)经核准作为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对象的代耕农子女(含渔民)。

(三)复读的学生不予免费。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一)免费项目:义务教育阶段书杂费,高中教育阶段学费。

(二)免费补助标准:1、免费教育补助标准根据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分别制定,若收费标准作出调整,则相应调整补助标准。

2、小学:杂费260元/生.学期;书费80元/生.学期。

3、初中:杂费370元/生.学期;书费150元/生.学期。

4、普通高中:学费810元/生.学期。

5、中等职业教育学费:市卫生学校:1553元/生.学期;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中职部(市技工学校、财贸学校)和电大全日制中职班:1350元/生.学期;市体育学校:1800元/生.学期。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珠财[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2009〕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6〕20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的收缴、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门,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三月九日附件: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省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粤府〔2004〕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6〕20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以下简称赔偿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失赔偿要求”,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作为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或诉讼途径,要求造成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赔偿所得的款项,包括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同案处理所得的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生产损失等赔偿款。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9.26•【字号】珠人社[2011]227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1〕227号)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及《珠海市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珠人社〔2010〕1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珠人社〔2010〕1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现就实施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年限计算问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逐级晋升。

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内部细分等级之间岗位聘期满四年、中级内部细分等级之间岗位聘期满三年,初级内部细分等级之间岗位聘期满两年,原则上才能晋升岗位等级。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凡经我局核准了岗位设置方案的单位在2011年12月31日前开展人员聘用时,在职数有空缺的前提下,已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聘满8年、中级岗位聘满6年的人员可越级聘用,即副高级可聘到5级、中级可聘到8级岗位。

从2012年1月1日起,除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外,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内部细分等级原则上应逐级晋升。

二、关于现聘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结构比例的单位如何调控的问题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低聘、辞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期间,根据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多退少聘的办法严格控制相应岗位人员数量,即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程序(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珠人社[2013]180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08.19【实施日期】2013.08.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程序(试行)》的通知(珠人社〔2013〕180号)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创新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机制和评价方式,促进珠海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试点办法》,我局编制了《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反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8月19日珠海市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程序(试行)(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8月)目录第一部分试点单位确定一、条件二、备案三、确认第二部分评价一、计划备案二、成立评价机构三、编写评价标准四、技术文件审定五、评价实施程序第三部分评价结果认定及复审一、结果审核二、认定发证三、复审第四部分质量控制一、评价前的质量控制要点二、评价中的质量控制要点三、评价后的质量控制要点第五部分其它一、年检工作二、退出机制附件:1.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请表2.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年度总量表3.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直接认定表4.核心能力评价表5.行业通用能力评价表6.职业能力评价表7.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申报表8.工作业绩成果记录表9.工作业绩成果评定表、公示表10. 评价结果公示表11. 评价合格人员汇总表12.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操作流程图一、条件本市重点发展的“三高一特”现代产业及重大项目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办开展本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评价:(一)具有较完善的技能人才考评制度,并建立了评价、使用、待遇相结合的相关配套制度。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珠海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珠劳社[2006]106号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珠海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珠劳社[2006]106号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珠海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珠海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珠劳社〔2006〕106号)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市属各企业:《珠海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珠海市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一、2005年珠海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2005年我市国民经济保持平稳增长。

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634.58亿元,比上年增长13.1%。

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20.14亿元,比上年增长16.3%,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2.2%,比上年上涨2.2个百分点。

总体呈现经济平稳增长,物价温和上升的趋势。

2005年我市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21844元,比上年增长8.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8908元,比上年增长7.9%,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

我市2005年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79%,比年度控制目标低0.21个百分点。

二、2006年珠海市经济发展预期目标2006年我市经济发展的预期目标是:珠海市本地生产总值增长13%,工业增加值增长16%,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2%,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上升2%左右,每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下。

三、2006年工资指导线(一)企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的基准线为10%。

生产正常、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和人工成本水平、工会意见等实际情况,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在岗职工的工资增长,同时,企业要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保持企业的发展潜力。

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珠人口计生[2005]11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口计生〔2005〕118号)各区人口计生局、财政局:《珠海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制度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把这项“民心工程”落到实处。

珠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珠海市财政局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珠海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健全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有效稳定低生育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推动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我市实行计划生育,并落实了有效结扎措施的夫妇,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的利益导向政策。

第三条奖励对象。

珠海市计划生育“节育奖”奖励对象是我市农业户籍人口符合政策生育,并落实了有效结扎措施的夫妇,具体奖励条件是:1、符合政策生育,生育两个女孩的纯二女户,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农业人口夫妇;或者落实结扎措施时为农业人口,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夫妇;2、符合政策生育,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户,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农业人口夫妇;或者落实结扎措施时为农业人口,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夫妇。

第四条奖励办法。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每月每户50元标准发放奖励金:对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农业人口奖励对象,奖励金发放到与《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相衔接为止。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 转移购买服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11.07•【字号】珠财[2014]205号•【施行日期】2014.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操作指引》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提高财政支出绩效,实现公民利益和公共福利最大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珠府﹝2011﹞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珠海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操作指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区和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指引》开展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工作,大力推进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多元供给主体,使“政府职能转得出,服务承接接得住”,促进政府和社会组织间建立互惠合作关系,促进有序竞争,更好实现公共利益目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购买主体要做好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工作的引导和解释工作;政府职能部门要定期在门户网站更新发布《珠海市政府职能转移目录》、《珠海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年度目录》、《珠海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市级社会组织目录》,不断总结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二、规范管理程序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方式实施,包括:项目编审、项目公示、信息公开、组织实施、签订合同、过程监控、资金支付、绩效评估等内容。

(一)项目编审。

1.购买服务单位(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科学测算购买服务成本,明确购买服务的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珠海市综合性职业培训中心等14个单位为市属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珠海市综合性职业培训中心等14个单位为市属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7.28•【字号】珠劳社[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定珠海市综合性职业培训中心等14个单位为市属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通知(珠劳社〔2006〕79号)各区劳动保障局,本局相关科室、事业单位,各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6〕46号)规定程序,经审核,确定珠海市综合性职业培训中心等14个单位为市属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要认真履行就业再就业培训协议,严格按核定的培训专业(工种)和要求开展培训工作,确保职业培训的质量。

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有效期起止时间自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底止。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珠劳社〔2005〕135号、珠劳社函〔2005〕63号、珠劳社函〔2005〕124号关于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的三个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市属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名单二OO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市属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名单┏━┯━━━━━━━━━━━━━━━━━━━┯━━━━━━━━━━━━━━━━━━━━━━━━━━┯━━━━┯━━━━━┯━━━━━━━━━━━━━━━━━━┓┃序│培训机构名称│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培训专业(工种)┃┃号│││││┃┠─┼───────────────────┼──────────────────────────┼────┼─────┼──────────────────┨┃1 │珠海柏宁交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业技能培│珠海市香洲梅华西路1089号柏宁综合楼三楼│ 李伟│ 8655192│初中级汽车修理工、初级摩托车维修工┃┃│训中心││││┃┠─┼───────────────────┼──────────────────────────┼────┼─────┼──────────────────┨┃2 │广信(珠海)旅游专业培训中心│珠海市香洲区乐园路1号│ 李建钢│ 2223448│初中级中西式厨师、中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3 │珠海市质安技术培训中心│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204号│ 刘竞波│ 2661238│厂内机动车驾驶(含叉车、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司机培训)、燃油锅炉司炉┃┠─┼───────────────────┼──────────────────────────┼────┼─────┼──────────────────┨┃4 │珠海市前程职业培训学校│珠海市香洲园山路8号香山公园北大青鸟教学楼│ 曾凡明│ 2222244│计算机安装调试与维修┃┠─┼───────────────────┼──────────────────────────┼────┼─────┼──────────────────┨┃5 │珠海市中合职业培训学校│珠海市香洲紫荆路93号4幢(三、四楼)│ 龙佛锦│ 2128138│初中级维修电工、初级焊工、中级制冷设┃┃│││││备维修工、初级空调制冷工、桩机工、架┃┃│││││子工┃┠─┼───────────────────┼──────────────────────────┼────┼─────┼──────────────────┨┃6 │珠海市新视野职业培训学校│珠海市吉大景山路金升大厦B 座六层│ 张彤│ 3377200│计算机安装调试与维修┃┠─┼───────────────────┼──────────────────────────┼────┼─────┼──────────────────┨┃7 │珠海市千蔓职业培训学校│珠海市前山明珠南路309号二、三层│ 滕璐蔓│ 8530695│初中级美容师、美发师┃┠─┼───────────────────┼──────────────────────────┼────┼─────┼──────────────────┨┃8 │珠海市南方美职业培训学校│珠海市香洲柠溪路409号三楼│ 黄小舟│ 2277777│初中级中西式厨师、中西式面点师┃┠─┼───────────────────┼──────────────────────────┼────┼─────┼──────────────────┨┃9 │珠海市保珠职业培训学校│珠海市拱北夏湾昌平路53号(华苑花园)7栋二楼│ 林晓娟│ 8895032│初中级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10│珠海市康林职业培训学校│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068号高乐大厦二楼│ 林淼光│ 3333336│初中级美容师、美发师┃┠─┼───────────────────┼──────────────────────────┼────┼─────┼──────────────────┨┃11│珠海市技工学校│珠海市吉大白莲路42号│ 霍晓光│ 3228536│中级秘书、物流员、初级维修电工、初级┃┃│││││数控组合机床操作工(含车工、线切割磨┃┃│││││工等专业)、初中级装配钳工┃┠─┼───────────────────┼──────────────────────────┼────┼─────┼──────────────────┨┃12│珠海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培训中心│珠海市香洲区香华路51号│ 温红艳│ 2651388│计算机安装调试与维修、园林绿化工、初┃┃│││││中级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物流┃┃│││││员、物业管理员、初级营业员(商业)、┃┃│││││初中级客房、前厅、餐厅服务员┃┠─┼───────────────────┼──────────────────────────┼────┼─────┼──────────────────┨┃13│珠海市第三中等职业学校│珠海市九洲大道西3024号│ 詹红红│ 8618254│服装裁剪与设计、初中级维修电工、中级┃┃│││││制冷设备维修工、初级空调制冷工、初中┃┃│││││级汽车修理工、物流员┃┠─┼───────────────────┼──────────────────────────┼────┼─────┼──────────────────┨┃14│珠海市综合性职业培训中心│珠海市香洲兴华路156号│ 冯向阳│ 2262033│初中级维修电工、中级制冷设备维修┃┃│││││工、初中级焊工、架子工、桩机工、初级┃┃│││││氩弧焊工、初级空调制冷工、初级数控组┃┃│││││合机床操作工(含车工、线切割磨工等专┃┃│││││业)、初中级装配钳工、初中级汽车修理┃┃│││││工、初级摩托车维修工、初级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计算机┃┃│││││安装调试与维修、初中级中西式厨师、初┃┃│││││中级中西式面点师、初级家政服务员、初┃┃│││││中级美容师、初中级美发师、初中级客房┃┃│││││服务员、初中级前厅服务员、初中级餐厅┃┃│││││服务员、初级营业员(商业)、物业管理┃┃│││││员、插花工、社区水工、物流员、保安┃┃│││││员、保育员、电动衣车、服装裁剪与设┃┃│││││计、编织工(手工刺秀工)、机修钳工┃┃│││││(衣车修理)、会计从业资格、初中级会┃┃│││││计电算化、中级秘书、园林绿化工、农艺┃┃│││││工、其它水产养殖人员、其它种植业生产┃┃│││││人员┃┗━┷━━━━━━━━━━━━━━━━━━━┷━━━━━━━━━━━━━━━━━━━━━━━━━━┷━━━━┷━━━━━┷━━━━━━━━━━━━━━━━━━┛。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珠劳社函[2008]38号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珠劳社函〔2008〕3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08年鉴定工作安排,为切实做好我市今年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单位根据今年全国、全省及全市鉴定时间安排,认真做好相关专业(工种)的招生及培训工作。

招生时应根据各专业的申报条件严格进行资格初审,并严格按规定要求、按标准课时开展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二、请各单位根据今年全国、全省统考的时间安排,制定本单位全年参加鉴定考核的工作计划,于3月底之前报我中心。

计划应包括参加全国统考、全省统考、全市统考及市级非统考的专业(工种)、时间和大致人数。

三、请各单位认真做好鉴定申报工作。

申报时应认真录入考生数据资料,填写集体或个人申报表,提交考生大一寸黑白近照3张。

各单位向我中心申报参加全国、全省统考时,报名时间应比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报名时间提前2个工作日。

四、各单位组织学员参加市级鉴定考试时,必须按我中心考务工作流程规定,提前5-10个工作日申报。

申报时应认真录入考生数据资料,填写集体或个人申报表,提交考生大一寸黑白近照3张。

凡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或擅自组织考试的,我中心一律不予认可。

附件:1.广东省2008年度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安排表2.广东省2008年度职业资格定期鉴定一览表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附件1 广东省2008年度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安排表类型职业(工种)考试日期考试时间级别报名时间全国统考全国统考全国统考秘书5月17日、11月22日智能化考试同时进行。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引进建设重大研发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引进建设重大研发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珠科工信〔2017〕1189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引进建设重大研发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科工信〔2017〕118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单位:《珠海市引进建设重大研发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反映。

特此通知。

珠海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珠海市财政局2017年11月14日珠海市引进建设重大研发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引进建设重大研发机构(以下简称重大研发机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重大研发机构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研发机构,专指我市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知名大型科技企业合作,引进建设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集技术研发、公共技术服务等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条重大研发机构的引进建议由市有关部门或重大研发机构落户所在区(功能区)提出。

重大研发机构引进前应确定拟落户的区域,由市相关部门联合相关区共同组织专家对重大研发机构引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专家论证费分别纳入市区部门预算安排。

第四条通过专家论证的重大研发机构,由市相关部门联合所在区报市政府研究批准。

引进的重大研发机构需签署双方合作协议,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重大研发机构必须是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备科技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技术服务等功能。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拨付第六条根据《关于推进珠海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珠府办函〔2015〕45号),重大研发机构的财政支持资金由市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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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劳社[2009]108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9.15 【实施日期】2009.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9〕108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财政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珠府办〔2009〕3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粤劳社发〔2009〕23号)的精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将《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所称的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2009年珠海市普通高等学校 2 / 11

应届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珠海市户籍的市外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二、本《办法》所称的困难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联席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第44号)认定条件,并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困难企业。 三、中央和省驻珠用人单位招用符合规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 四、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非公有制企业是指除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集体控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 五、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就业补贴,所涉及就业备案、失业登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以珠海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除特别情况外,凡该信息系统中没有信息记录的,不给予补贴。 六、申领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扶持创业补贴、见习生活补贴、临时生活补助向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申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七、本《办法》所涉及的高校毕业生各项就业补贴(补助)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已在《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9〕61号)中申领的各项补贴,不得在本《办法》中重复申领。不按本《办法》规定,逾期(因客观因素导致逾期的除外)申请就业补贴资金的,视作自动放弃就业补贴。 八、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就业补贴,审批截止时间(特别规定除外)到2010年6月30日止。 3 / 11

九、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下发前,符合申领条件但未申领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本通知下发后2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就业补贴。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暂行办法 一、补贴项目标准及申领时间 (一)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困难企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办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 2.补贴条件: (1)困难企业在2010年6月底前不裁减已招用高校毕业生,且劳动合同履行到2010年6月底的(已享受困难企业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的除外,下同),给予6个月以内的补贴。 (2)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办的企业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补贴标准:困难企业已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按2010年6月实际参保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每人每月补贴150元;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办的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每人每月补贴150元。 4.申领时间:困难企业在201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提出申请;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办的企业,在高校毕业生履行劳动合同满6月后于次月20日前提出申请。 4 / 11

5. 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同); (2)《珠海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花名册》;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毕业证》、《户口簿》、《身份证》,下同)原件(首次申领补贴提供原件;属于集体户口只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户口簿复印件,下同)及复印件。 (4)提出申请补贴前一个月员工签名的工资表。 (二)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本市各类医疗机构、各类民办学校、幼儿教育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困难企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办的企业及其本人。 2.补贴条件: (1)本市各类医疗机构与高校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本市各类民办学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本市幼儿教育机构招用本市户籍师范类专科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4)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5)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办的企业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 5 / 11

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6)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超过上年度(指吸纳2008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人员),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的,按实际超过人数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7)困难企业在2010年6月底前不裁减已招用高校毕业生,且劳动合同履行到2010年6月底的,按已招用高校毕业生2010年6月实际参保人数给予6个月以内补贴。 (8)在本市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已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补贴标准: (1)上述补贴条件中第(1)至(7)项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按最低费率)、生育5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2)上述补贴条件中第(8)项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缴纳养老、医疗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 4.申领时间:上述补贴条件中:第(1)至(6)项,在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后于次月20日前提出申请;第(7)项,在201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提出申请;第(8)项,在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于次月20日前提出申请。 5. 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表》(用人单位提交); (2)《珠海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用人单位提交); (3)《珠海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养老、医疗)补贴申请表》(自主创业本人提交); (4)《毕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 11

(5)提出申请补贴前一个月员工签名的工资表(用人单位提交); (6)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复印件(自主创业本人提交)。 属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还需提供用人单位招用2008年应届高校毕业生花名册及上述第(2)项相关材料。 (三)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 (1)2010年6月30日前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组织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后,参加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鉴定考核,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培训鉴定补贴。 (2)2010年6月30日前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市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培训鉴定补贴。 3.补贴标准: (1)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750元; (2)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1100元; (3)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1300元; (4)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1800元; (5)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每人补贴2200元; (6)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且属于高耗材培训工种,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另补贴高耗材费200元。 4.申领时间: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申请。 5. 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表》(企业提交); 7 / 11

(2)《珠海市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企业免交); (3)《珠海市企业组织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鉴定补贴花名册》(企业提交); (4)《毕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复印件(企业免交)。 (四)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对象: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 2.补贴条件:2010年6月30日前成功介绍高校毕业生就业,且被介绍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3.补贴标准:按成功介绍就业人数,每人补贴150元。 4.申领时间:被成功介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5. 申请材料:补贴对象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表》; (2)《珠海市高校毕业生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3)《毕业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职业介绍推荐信存根复印件; (5)经营“许可证”原件(人才中介机构首次申领补贴提交)及复印件。 (五)扶持创业补贴 1. 补贴对象:高校毕业生。 2. 补贴条件: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3. 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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