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6章 电力法规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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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知识判断题上(3篇范文)

电力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知识判断题上(3篇范文)

电力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知识判断题上(3篇范文)第1篇电力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知识判断题上一、判断题(正确画√,错误画×)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

(×)2、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3、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4、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_性。

(√)5、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6、供电企业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供电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8、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9、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10、在供用电合同中,电力的价格可以由供电人和用电人双方协商。

(×)11、在人身触电损害赔偿中,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12、《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施行的时间是1996年10月1日。

(×)13、供电企业对损坏的家用电器进行修复时,必须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

(×)14、被损坏的家用电器,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供电部门应当主动进行调查核实,进行处理。

(×)15、电力违法行为,只能用书面方式举报。

(×)16、供用电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出示证件,也可以不出示证件。

(×)17、供电企业对被检查用户设备的安全负责。

(×)18、用电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用户可以拒绝检查。

(×)19、《供电营业规则》是1996年9月1日发布施行。

(×)20、《供电营业规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发布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2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2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运维企业以及其他电力设施管理单位。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级管理、科学技术”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依靠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科学防范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协同作战和联防联控。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发挥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的联防联控作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责任、社会参与的保护格局。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责任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电力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明确设施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电力设施运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承担电力设施的日常保护工作,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落实责任,确保设施的安全。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涉及到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益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的工作,共同维护设施的安全。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十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综合运用技防、物防、人防等手段,制定相关保护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周边环境整治,保持设施周围的安全与整洁。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巡查制度,加强对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设施运维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监管第十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电力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完成相关的检查和评估。

浙江省电力条例

浙江省电力条例

浙江省电力条例(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电力生产与交易第四章电力运行安全第五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六章电力设施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系统建设和电力安全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交易、运行安全、供应与使用和电力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力事业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清洁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保障电力供需平衡,构建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调互动的新型电力系统,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电力数字化改革,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电力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以下称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交易、运行安全、供应与使用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职责负责相关电力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应当加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

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力建设和电力设施、电能保护工作,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以及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

供电技术 第6版 第7章 供电系统的经济运行

供电技术 第6版 第7章 供电系统的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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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供电系统的电能损耗与节约
三、电气设备的经济运行 1. 单台变压器的经济运行
变压器产生的总有功损耗(称为有功损耗归算值) 变压器的 有功损耗 + 变压器无功损耗在电网传输时所引起的附加有功损耗。
Pgs.T
PT
kq QT
P0.T
K
2 L
PCu.N.T
kq
Q0.T
K
2 L
QN.T
T 0
Pav +P(t)
2
dt
Pav U
2
RT+
R U2
T
P(2t)dt
0
由负荷变化引起的线损增量:
W+ =
R U2
T
P(2t)dt
0
12/33
§7-2 用电负荷特性对电能损耗的影响
二、功率因数对线损的影响
设三相负荷有功为P、无功为Q、功率因数为cos,运行
时间为T,则负荷电流产生的电网损失电量为:
设备中全年的实际电能损耗。
6/33
§7-1 供电系统的电能损耗与节约
二、线路的电能损耗
Wl
3I
2 c
R
r0l
Sc UN
2
Wl ——线路中的电能损耗(kWh) Ic——线路计算电流(A) Sc——线路计算负荷(kVA) R——线路电阻(Ω) r0——线路的单位长度电阻(Ω/km) l ——线路的长度(km); ——年最大负荷损耗小时数(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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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供电系统的电能损耗与节约
2. 变压器的电能损耗
WT
P0TTgz
PCu
NT
SC S NT
2
WT——变压器的年电能损耗(kWh) Tgz ——变压器全年投入运行的时数(h)。 ——年最大负荷损耗小时数(h)。其含义 为:当输配电设备以最大负荷 Sc输送时

电力法规内容简介

电力法规内容简介

《电力法规》:
本书结合供用电的特点,介绍了电力法的基本知识,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的立法背景、体现的基本原则、作用及主要内容;相关法规在供用电中的有关规定;供用电过程中常见的法律纠纷及纠纷的处理等。

本书既可以作为高职高专“供用电技术”、“电力市场营销”、“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业的教材,又可以作为供电企业职工培训教材。

本书结合供用电的特点,介绍了电力法的基本知识,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的立法背景、体现的基本原则、作用及主要内容;相关法规在供用电中的有关规定;供用电过程中常见的法律纠纷及纠纷的处理等。

书中附有较为丰富的案例和评析,每章前提出该章要求、知识点、重点和难点,并在每章后附“本章小结”与“思考题”等内容。

本书既可以作为高职高专“供用电技术”、“电力市场营销”、“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业的教材,又可以作为供电企业职工培训教材。

电力消防安全知识书籍

电力消防安全知识书籍

电力消防安全知识书籍电力消防安全知识书籍第一章:电力系统基础知识1.1 电力系统的组成1.2 电力系统中的电能变化过程1.3 电力系统中的负荷特性1.4 电力系统的电能测量与计量1.5 电力系统中的电能损耗与效率1.6 电力系统中的电能质量第二章:电气设备与安全2.1 电力系统中的电压等级与频率2.2 电力设备的分类与功能2.3 电力设备的基本原理与工作方式2.4 电力设备的运行与维护2.5 电力设备的故障与处理2.6 电力设备的安全使用与操作第三章:电力消防安全3.1 电力消防安全的意义与重要性3.2 电力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与标准3.3 电力消防安全管理体系3.4 电力消防设备与装置3.5 电力消防预防与控制措施3.6 电力消防事故案例分析与救援第四章:电力消防应急预案4.1 电力消防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4.2 电力消防应急救援组织与指挥4.3 电力消防应急设备与装备4.4 电力消防应急演练与评估4.5 电力消防应急知识与技能培训第五章:电力消防安全案例分析5.1 电力消防事故的原因与教训5.2 电力消防安全事故案例分析5.3 电力消防安全事故处理与处置5.4 电力消防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改进第六章:电力消防安全管理与监督6.1 电力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建设6.2 电力消防安全监督与评估6.3 电力消防安全管理的问题与对策6.4 电力消防安全管理的经验与启示第七章:电力消防安全宣传与教育7.1 电力消防安全宣传的方法与手段7.2 电力消防安全教育的内容与形式7.3 电力消防安全知识的传播与推广7.4 电力消防安全宣传与教育的效果与评价第八章:电力消防技术与研究8.1 电力消防技术的发展与应用8.2 电力消防技术的创新与研究8.3 电力消防技术的标准与规范8.4 电力消防技术的前景与展望第九章:电力消防安全与社会的关系9.1 电力消防安全与社会发展9.2 电力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9.3 电力消防安全与环境保护9.4 电力消防安全与公共安全第十章:电力消防安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10.1 电力消防安全的国际形势与趋势10.2 电力消防安全的国际标准与规范10.3 电力消防安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实践10.4 电力消防安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问题与对策结语:电力消防安全知识的重要性与总结注: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实际书籍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写。

电力行政规章制度汇编书

电力行政规章制度汇编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行业管理,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发展,根据《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并颁布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涵盖电力生产、输配电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贯彻国家电力政策,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电力资源合理配置,提升电力行业整体水平。

第四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电力行业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由各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对其进行修订完善。

第六条未尽事宜,由本规章制度的制定单位或者批准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章电力设施管理第八条电力设施的建设、改扩建需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须经有关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九条电力设施的维护和保养需定期进行,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电力设施的更新改造要符合环保要求,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设施的运行效率。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的报废处理需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确保废弃设施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由设施管理单位承担,对于发生事故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电力生产管理第十三条电力生产单位要按照生产计划进行生产,确保供电稳定。

第十四条电力生产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现场巡查和应急预案,保障工作人员和设施安全。

第十五条电力生产单位要按规定进行电力负荷调度,保障各地用电需求。

第十六条电力生产单位要加强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

第十七条电力生产单位要加强技术装备更新,推动电力行业技术创新,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四章输配电管理第十八条输配电管理单位要按照规定进行电网规划,确保电网运行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输配电管理单位要加强电网设备维护,保障输配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输配电管理单位要加强电网安全管理,做好设备巡检和定期检测,防范电网事故发生。

第606章 电力法规九

第606章电力法规九摘要:本条例废除及取代《电力供应条例》,就电业工程人员、电业承办商及发电设施的注册作出规定,订立电力供应、线路装设及电气产品的安全规格,授予供电商及政府权力以处理电力意外及执行本条例,并就用意在确保于供电电缆附近进行的活动不会危及安全或电力的持续供应的措施订定条文。

第406章第56A条供应受禁制的电气产品的罚则任何人违反第29(1)(a)条,即属犯罪─(a)首次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及(b)其后再度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2年。

(由1997年第12号第10条增补)第406章第56B条以已尽应尽的努力作免责辩护(1)在就第56A条或第55(1)条(关乎违反第29(1)(b)条者)而针对某人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被控人证明他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和已尽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避免犯该罪行,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2)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凡第(1)款所订的免责辩护涉及一项指称,谓罪行的发生乃由于─(a)另一人的作为或过失;或(b)倚赖另一人所提供的资料,则被控人如没有法院的许可,无权倚赖该项免责辩护,但如该人于聆讯该法律程序前的7整个工作天之前,已向提出该法律程序的人送达通知书,提供他在送达该通知书时管有的任何可指出或有助指出作出该项作为或犯该项过失或给予该等资料的人的身分的资料,则属例外。

(3)任何人均无权以他倚赖另一人所提供的资料为理由而倚赖第(1)款所订的免责辩护,除非他证明就一切情况而言,尤其是在顾及以下事宜下,倚赖该等资料实属合理─(a)他为核实该等资料而已采取的步骤,及为核实该等资料而理应已采取的步骤;及(b)他是否有任何理由不相信该等资料。

(由1997年12号第10条增补)第406章第57条检控时效根据本条例进行的检控,必须于署长获悉有关罪行后6个月内提出。

(1990年制定)第406章第58条以文件作为证据任何文件,如看来是由署长或他人代表署长根据本条例签署或发出的,则无须证明签名属实或证明该文件确是由署长或他人代表署长发出,即可接受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据,该文件亦是其内所述事实的证明。

中 国电力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中国电力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的罚款。

A 五万元以下B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C 十万元以下D 十万元以上答案:B2、违反《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而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以下的罚款。

A 三倍B 四倍C 五倍D 六倍答案:C3、电力企业违反《电力法》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A 承担赔偿责任B 给予行政处罚C 追究刑事责任D 进行民事调解答案:A4、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的罚款。

A 三倍以下B 三倍以上C 五倍以下D 五倍以上答案:C5、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

A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B 强制拆除C 责令限期改正D 给予警告答案:C二、多选题1、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下列属于其职责的有()。

A 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B 查处电力违法行为C 监督电力市场运行D 制定电力行业标准答案:ABC2、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保证其正常运行。

A 检修B 维护C 试验D 调试答案:ABC3、下列属于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有()。

A 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B 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 300 米的区域内放风筝C 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D 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答案:ABCD4、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A 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B 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C 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D 私自向外转供电者答案:ABCD5、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606章 电力法规四

第606章电力法规四摘要:本条例废除及取代《电力供应条例》,就电业工程人员、电业承办商及发电设施的注册作出规定,订立电力供应、线路装设及电气产品的安全规格,授予供电商及政府权力以处理电力意外及执行本条例,并就用意在确保于供电电缆附近进行的活动不会危及安全或电力的持续供应的措施订定条文。

(b)在船艇上使用;(c)在气垫船上使用;(d)装于陆上交通工具,而又没有与该交通工具以外的线路装置接驳一起;(e)在《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所界定及管制的建筑工程中使用;(f)属于本条例规定须向署长提交定期测试证明书的电力装置的一部分;或(g)只供应电力予拥有人所拥有的电力装置。

(2)署长根据本条注册发电设施后,必须向该设施的拥有人发给注册证明书。

(3)注册发电设施的拥有人,必须在该设施的所在处展示注册证明书。

(4)无论何人,不得使用本条规定须注册而没有注册的发电设施。

(1990年制定)第406章第22条维修发电设施注册发电设施的拥有人及第21(1)(e)、(f)或(g)条所指发电设施的拥有人,必须─(a)使该发电设施经常保持运作安全;及(b)在该发电设施所在处展示告示,列明为遵行(a)段的规定而雇用的注册电业承办商的名称及注册号码,但在第35(3)条所适用的情况下没有注册电业承办商者则除外。

(1990年制定)第406章第23条取消发电设施的注册(1)凡署长认为有证据显示,注册发电设施的拥有人未能在根据第5(1)条发出的通知书指明的时间内修妥该发电设施,或未能遵守第21(3)或22条的规定,署长须通知拥有人,说明有关的证据及告知他有权要求聆讯或提交书面陈述,但该要求或提交须于署长的通知书日期起计4星期内作出。

(2)凡署长在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书日期起计4星期内没有收到拥有人的聆讯要求,可在考虑拥有人提交的任何书面陈述后,取消他的发电设施的注册。

(3)凡署长在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知书日期起计4星期内收到拥有人的聆讯要求,须给予拥有人合理的陈词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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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6章电力法规七
摘要:本条例废除及取代《电力供应条例》,就电业工程人员、电业承办商及发电设施的注册作出规定,订立电力供应、线路装设及电气产品的安全规格,授予供电商及政府权力以处理电力意外及执行本条例,并就用意在确保于供电电缆附近进行的活动不会危及安全或电力的持续供应的措施订定条文。

第406章第41条纪律审裁小组的权力
(1)纪律审裁小组可用由主席签署的通知书─
(a)命令任何人出席研讯及作证;
(b)命令任何人出示文件;及
(c)授权任何人检查电力装置。

(2)研讯结束后,纪律审裁小组可宽免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或注册电业承办商的罪责,或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的行动─
(a)谴责该工程人员或承办商;
(b)处以罚款,工程人员最高罚$10000,承办商最高罚$100000;
(c)取消或暂时中止该工程人员或承办商的注册;
(d)在指明期间内,暂时中止该工程人员或承办商申请注册或续期注册的权利。

(3)纪律审裁小组可发出它认为适当的命令,对根据本条进行研讯的费用、署长的有关费用、及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或承办商的费用的承担问题,作出裁决。

(4)纪律审裁小组须将它的决定及有关理由,通知该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或注册电业承办商。

(5)在第43(2)条所规定提交上诉通知书的期限届满时,如仍未有人向署长提交上诉通知书,则纪律审裁小组的决定在该期限届满时生效。

(6)在第43(2)条所规定提交上诉通知书的期限内,如有人向署长提交上诉通知书,但在上诉委员会开始聆讯前,上诉人放弃其上诉,则纪律审裁小组的决定,在署长接获放弃上诉通知书后翌日生效。

(7)根据本条判处的罚款,及根据本条裁定可收取或须承担的费用,可作为民事债项追讨。

(1990年制定)
第406章第42条向署长上诉
第Ⅸ部
上诉
(1)任何人因供电商根据第13至18条作出的决定或行动感到受委屈,可向署长上诉。

(2)上诉人必须于接获供电商根据第(1)款所指条文而发出的通知书或有关理由后2星期内,向署长提交上诉通知书,说明事项要旨及上诉理由。

(3)除非署长另有决定,否则针对供电商根据第13、17或18条作出的决定或行动而根据本条提出的上诉,并不使供电商的决定或行动暂停执行。

(4)署长可发出通知书给任何人,规定他出席接受查问,并就根据本条提出的上诉提交有关文件及作证。

(5)署长可以─
(a)确认供电商的决定或行动;
(b)作出供电商原可以作出的决定;或
(c)命令供电商为电力装置接驳或接回电力供应。

(6)署长须将他的决定及有关理由,通知上诉人及供电商。

(1990年制定)
第406章第43条向上诉小组上诉
(1)任何人因署长根据本条例所作的决定或行动,或因纪律审裁小组根据本条例所作的决定感到受委屈,可向根据第45条委出的上诉小组上诉。

(2)上诉人必须于署长作出决定或行动后4星期内,或于纪律审裁小组作出决定后4星期内,向署长提交上诉通知书,说明事项要旨及上诉理由。

(3)署长于接获上诉通知书后,必须将该通知书转交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4)除非署长另有决定,否则针对署长的决定而根据本条提出的上诉,并不使署长的决定暂停执行。

(1990年制定)
第406章第44条上诉委员会
(1)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须委任上诉委员会的成员,在委任时须遵照以下组别及各组人数的规定─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a)现时名列根据《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章)设置和备存的注册专业工程师注册纪录册电机工程界别下的人士不超过5名; (由1997年第12号第7条代替)
(b)专上学院人士不超过5名;
(c)供电业人士不超过5名;
(d)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认为能代表注册电业承办商权益的团体的人士不超过5名;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e)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认为能代表注册电业工程人员权益的团体的人士不超过5名;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f)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认为能代表制造、经营或验证电气产品人士权益的团体的人士不超过5名;及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g)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认为能代表工商业用途或家庭用途的电力装置拥有人的权益或电气产品拥有人权益或促进该等权益的团体的人士不超过5名。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2)公职人员不得获委任为上诉委员会成员。

(3)上诉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3年,任满后可再获委任。

第406章第45条上诉小组
(1)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接获署长根据第43(3)条转交的上诉通知书后,必须于21天内委出上诉小组聆讯上诉;小组由公职人员一名及上诉委员会内每个组别各一名成员组成。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2)如上诉是反对纪律审裁小组的决定的,则曾作出该项决定的纪律审裁小组的成员,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局长不得委任他为上诉小组成员。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3)各成员间须互选一人为主席。

(4)上诉小组的法定人数为6名。

(5)除公职人员外,各成员均获支付酬金,由立法会为此目的通过拨款支付,酬金率可由财政司司长决定。

(由2000年第61号第3条修订)
(1990年制定。

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406章第46条上诉小组的聆讯程序
(1)主席须将聆讯上诉的时间地点通知上诉人。

(2)在上诉小组进行聆讯时,上诉人及署长均可由代理人或律师代表。

(3)在反对署长的决定的上诉中,上诉人与署长均可提供证据。

(4)在反对纪律审裁小组的决定的上诉中,上诉人与署长均可应讯及作出陈述;但除非上诉小组同意,否则他们不得提供证据。

(5)上诉小组进行聆讯时,可以有一位法律顾问出席,就任何事项向主席提供意见。

(1990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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