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红色景点规章制度范本

红色景点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红色景点的管理,保障游客的安全,维护景区的正常秩序,传承红色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红色景点是指具有革命历史意义、红色文化遗产和英雄烈士纪念意义的景区,包括革命纪念地、红色教育基地、烈士纪念设施等。
第三条红色景点的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游客为本、服务优质的原则,确保景区的安全、有序、整洁,为游客提供良好的游览环境。
第四条红色景点的管理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景区的合法权益,提高景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游客在红色景点游览时,应遵守景区的规章制度,尊重英雄烈士和红色文化遗产,保持景区的整洁和安静,维护景区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红色景点的管理单位应加强景区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红色景点的管理单位应加强景区的保护和修复工作,确保景区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环境整洁性。
第八条红色景点的管理单位应开展红色教育和宣传,弘扬红色精神,提高游客的爱国主义意识和文化素养。
第九条红色景点的管理单位应加强景区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便捷的预订、导览、讲解等服务,提高游客的游览体验。
第十条红色景点的管理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红色旅游的发展,促进红色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景区管理第十一条红色景点的管理单位应制定景区发展规划,明确景区的发展目标、功能定位、保护措施等,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红色景点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景区管理制度,包括景区开放时间、游览路线、游客容量、票价管理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红色景点的管理单位应加强景区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景区设施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四条红色景点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红色景点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景区环境保护制度,加强景区的环境保护,确保景区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得到有效保护。
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于2021年7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21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利用本省丰富的红色资源,彰显湖南作为伟人故里、将帅之乡、红色热土、革命摇篮的历史地位,发挥红色资源培根铸魂的作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涉及的文物、档案、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包括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下列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以及蕴含其中的重要精神:(一)重要机构、会议、事件、战役、战斗的遗址或者旧址;(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的英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殉难地和遗物;(三)烈士陵园和纪念堂馆、碑亭、雕塑、塔祠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四)重要的著作、手稿、文电、报刊、影像、文件、宣传品等文献资料和档案资料;(五)重大事件和重要事迹,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等;(六)其他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
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

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红色文化资源承载着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辉历史,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
在新时代,如何保护好、开发好、利用好这些珍贵的资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红色文化资源丰富多样,包括革命遗址、遗迹、文物、纪念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等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革命精神、革命传统、革命故事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些资源分布在全国各地,见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历程。
然而,当前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面临着一些严峻的挑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革命遗址和文物遭到破坏或面临消失的危险。
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和资金投入,一些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状况不容乐观。
此外,一些地方对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意识淡薄,存在着过度开发、商业化利用等问题,严重损害了红色文化资源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
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和保护责任,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要加大资金投入,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革命遗址和文物的修缮、保护和管理。
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保护格局。
再次,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意识。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人们了解红色文化资源的重要价值,增强保护红色文化资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在做好保护的基础上,我们还要积极推进红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
红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要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研究和挖掘。
深入研究红色文化资源的历史背景、文化内涵和价值意义,为开发利用提供理论支持。
同时,要注重挖掘红色文化资源中的感人故事和英雄事迹,通过文艺作品、影视作品等形式进行展示,让红色文化资源更加生动形象、深入人心。
吉安市历史文化古村落保护与开发策略探究——以俄罗斯成功经验为鉴

发挥原始的功能。可以将有条件的闲置的古建筑开发 成歌剧院、博物馆、办公场所等,将古建筑盘活。 七、新建筑——别样的风景 莫斯科历史街区中的新建筑体现了今天莫斯科 建筑师对历史街区新的理解,对当前社会情况新的反 映,同样异彩纷呈,而且并没有破坏历史街区的整体 风貌。新建筑实践中玻璃和一些新材料、新色彩、新 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应该体现新的特色。 八、教育 俄罗斯人特别注重对年轻一代的文化教育,通 过组织参观博物馆、故居,游览自然风光等活动,寓 教于乐,从小培养孩子们爱护传统文化和自然环境的 意识。 此外,不能不提金环古城旅游热线的成功打造。 俄罗斯金环是指位于莫斯科市东北部的一串古老的小 城镇,其中谢尔吉耶夫波萨德镇、佩列斯拉夫尔 - 扎 列斯基镇、大罗斯托夫镇、雅罗斯拉夫尔镇、科斯特 罗马镇、伊万诺沃镇、苏兹达里镇和弗拉基米尔镇是 金环最主要的八个古镇。金环古城是俄罗斯乃至世界 著名的黄金旅游路线之一,它的成功打造原因当然是 多方面的。比如:(1)各具特色的古镇抱团发展, 增强整体吸引力;(2)为保护小镇历史文化风貌, 所有新建筑均不超过二层,包括市区;(3)对普通 古木建筑进行异地拆装和重组,集中保护;(4)旅 游配套设施齐全,除了普通的旅馆,还有别具特色的 圆木别墅供游客体验俄式风情;(5)各式各样的手 工艺纪念品和特色饮料“蜜酒”让游人流连忘返。
以上几条经验同样适用于古村落的保护与开发 工作,建议在考虑吉安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借 鉴俄罗斯成功经验。此外,应努力在不改变古村整体 风貌的情况下,让人们生活得更舒适。具体可从以下 几个方面入手 . 第一,对于重点文物建筑采取原样保护维修的 办法,对于大多数旧建筑则采取维修外表、更新内部 改善市政设施。街道都是不允许拓宽的,但可以整饰。 充分利用套管等新技术,在狭窄的街巷里,上下水、 燃气、电缆等均须入地,实在不能入地的,必须整齐 地从建筑外墙通过。第三,除物质方面的改善外,改 善社会问题,如老龄化问题、就业问题等 , 也应作为 规划的重要内容。第四,开辟新区,缓解古城人口增 长等造成的压力。即使在古城外的新区,新建建筑也 建议不要超过二层,建高层建筑更是决不允许的。严 格保护古城天际轮廓线。 历史文化古聚落具有不可替代的文化价值、科 学价值、教育价值和审美价值。在大力倡导生态型城 市建设和建筑个性化的今天,保护古村落就是保护人 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原动力。古村落为我们提供了无 尽的生命力、想象力和创造力,那千年不变的神韵总 令人流连忘返。保护和开发好吉安的古村落,对城市 发展也将起到积极作用,让吉安市在继承传统的同时 又迸发出新的活力。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正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擅自复制、拓印文物并出售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其复制品、拓印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
”二、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不及时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停工保护现场,使文物受到损坏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
”三、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擅自占用、迁移、拆除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限期迁出;造成文物损坏的,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予以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四、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者擅自改变文物原状或者不进行保养维修的,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进行保养维修;拒不执行的,报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取消其使用权,限期迁出;造成文物损坏的,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
”五、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补办报批手续;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其予以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六、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部门责成有关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并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加大我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力度的建议

关于加大我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力度的建议
1.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调查和整理工作。
建立红色文化资源数据库,全面收集和整理我州的红色文化遗产,包括红色故居、革命旧址、纪念碑等。
确保红色文化资源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宣传和传播。
利用新媒体平台、博物馆和展览馆等,向公众传播红色文化的重要性和价值。
组织红色文化知识竞赛、讲座、展览等活动,吸引更多人了解和关注红色文化。
3.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加大对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修复和修缮红色故居、红军长征路等重要红色文化遗址。
建立健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红色文化资源的监管和管理。
4.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利用和开发。
开展以红色文化为主题的旅游活动,推出红色文化旅游线路,吸引更多游客到我州参观红色文化景点。
打造特色餐饮、手工艺品等红色文化产品,促进红色文化资源的商业化利用。
5.加强红色文化教育和研究。
将红色文化教育融入学校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和革命精神。
鼓励高校和研究机构开展红色文化研究,推动红色文化的深入挖掘和理论研究。
6.加强红色文化资源与其他文化形式的融合。
将红色文化资源与传统文化、现代艺术等形式相结合,创作出更具创造性和艺术性的红色文化作品,推动红色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总之,加大我州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力度,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学校以及广大公众的共同努力。
只有充分发挥红色文化资源的价值,才能更好地传承红色精神,激励人们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7.24•【字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物管理机构、经费第三章文物保护单位第四章考古发掘第五章馆藏文物第六章拓印、复制、拍摄第七章私人收藏文物第八章文物出境第九章奖励与惩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文物保护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城址、古墓葬、古窑址、古建筑和石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社会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
第三条省内地下、水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二章文物管理机构、经费第五条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文物工作。
市、地、州、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监督各项文物法规的执行。
中国红色资源法规
中国红色资源法规中国是一个拥有丰富红色资源的国家,这些资源是我们民族的宝贵财富,也是我们民族的骄傲。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这些红色资源,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以确保这些资源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利用。
一、红色资源的保护红色资源的保护是中国法规的重点之一。
为了保护这些资源,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红色资源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红色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红色资源的利用红色资源的利用是中国法规的另一个重点。
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些资源,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红色资源的利用范围、利用方式和利用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红色资源的利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红色资源的传承红色资源的传承是中国法规的另一个重点。
为了更好地传承这些资源,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红色资源的传承方式、传承责任和传承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为红色资源的传承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红色资源的开发红色资源的开发是中国法规的另一个重点。
为了更好地开发这些资源,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红色资源的开发范围、开发方式和开发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红色资源的开发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之,中国红色资源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传承和开发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我们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这些宝贵的资源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我们应该珍惜这些资源,共同努力,为红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做出自己的贡献。
红色资源保护制度 解读
红色资源保护制度解读红色资源保护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在执政时期,通过一系列措施保护和传承红色文化遗产的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弘扬中国共产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加强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使之成为国民精神力量的重要来源。
红色资源是指中国共产的历史文化遗产,主要包括的旧址、纪念馆、纪念碑、纪念地、遗址等。
这些红色资源承载着丰富的革命历史和红色文化,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和教育意义,对于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就中华民族精神家园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护这些红色资源,中国共产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和政策。
首先,建立了一套保护制度,明确了红色资源的保护目标、原则、方针和政策。
其次,加强了对红色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了统一的管理机构和专门的管理人员,加强了资源的保护和整治工作。
此外,还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红色资源的修缮、保护和利用,加强了对相关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社会对红色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
红色资源保护制度的意义在于弘扬的优良传统和光荣历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保护红色资源,可以使的先烈事迹、的优秀传统、的精神风貌得到更好地传承和弘扬。
同时,红色资源保护也有助于增强国家认同感和凝聚力,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红色资源保护制度的实施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红色资源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由于红色资源的众多和分布广泛,维护和保护工作较为困难,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其次,红色资源保护需要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在资源保护和利用之间寻找平衡点。
在保护红色资源的同时,还需要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最后,红色资源保护要求宣传和教育工作的加强。
通过对红色资源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红色资源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社会共识,形成良好思想道德风尚。
红色资源保护制度是我国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的共同努力。
井冈山红色教育基地
井冈山红色教育基地井冈山红色教育基地位于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这里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革命根据地,也是毛泽东领导革命斗争的重要战略基地。
井冈山红色教育基地,是中国红色旅游景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座集红色旅游、红色教育、红色研究、红色训练为一体的综合性教育基地。
一、基地介绍1.基地概况井冈山红色教育基地占地面积2600亩,景区内原生态的自然环境和红色文化遗址交相辉映,其中央苏区纪念馆、茅坪红军长征纪念馆、三堡保卫战遗址、红军长征路露天博物馆等红色历史文化展馆,以及将军庙、武殿堂、达文西画展览等风光美丽的公园景观,成为全国最有红色旅游魅力的教育基地之一。
2.基地内部景点(1)央苏区纪念馆央苏区纪念馆是井冈山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区最重要的展馆之一,该展馆围绕着当时发生的新旧社会矛盾、农民暴动,以及井冈山游击队的建立等主题,通过各种形式的文献资料、图片和实物展示,使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井冈山革命的历史背景,以及红军力挽狂澜的英勇事迹。
(2)茅坪红军长征纪念馆茅坪红军长征纪念馆,位置在吉安市万安县井冈山原著说的“天翻地覆慨而慷”景点内,这里是毛主席领导下红军五次进出井冈山的重要地段。
茅坪红军长征纪念馆里面,有陈列馆、茅坪讲解员中心、革命忠魂墓和红色景观园等部分,向人们介绍了红军长征在茅坪过程中,所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和人物故事,展示了红军长征精神和军民抗战的英勇形象。
(3)三堡保卫战遗址三堡保卫战遗址,位于井冈山市境内,是中央苏区时期发生的一场决定性战役。
在日本侵略者的强大入侵下,毛主席亲自指挥的井冈山游击队,经过三天三夜的浴血奋战,最终成功保卫了革命根据地。
纪念馆内有丰富的图文资料、历史陈列,以及模拟战斗场景等实物展示,让人们详细了解三堡保卫战中的英勇士兵,真实感受革命胜利的艰辛。
(4)红军长征路露天博物馆红军长征路露天博物馆,是中国革命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也是中国红色旅游的标志性景点之一。
在这里,人们可以领略到红军长征的战斗坚毅和绝境生存的艰难,感受到红军为了实现共产主义事业而不断奋斗、牺牲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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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吉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已由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7月9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20日《吉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2020年7月9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认定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四章传承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发挥红色文化遗存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发扬革命精神,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适用本条例。
列入文物保护的红色文化遗存,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存,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尤其是井冈山斗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旧址、遗址、遗迹、实物和纪念设施。
包括:(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三)重要事件、重要战斗的遗址、遗迹;(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墓地;(五)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场所、史迹、重要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以及纪念碑(塔、堂)等纪念建(构)筑物;(六)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旧址、遗址、遗迹、文献资料、纪念设施和实物等。
第四条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应当坚持核实认定、修复抢救、依法管理、科学利用、传承弘扬的原则,最大限度保持和呈现红色文化遗存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工作,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动执法等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需要,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
宣传、统战、党史、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水利、退役军人事务、教体、消防救援、气象、档案、地方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文化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党史研究、地方志、文物保护、城乡规划、教育、文化传播、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家委员会,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有关事项决策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意见。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宣传教育,开展主题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意识,推动革命文化传承与传播。
第十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损毁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部门提供红色文化遗存线索。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助、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调查认定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名录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应当载明红色文化遗存的名称、类型、产权归属、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等内容,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应当附上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存,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或者申报相应级别的文物。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红色文化遗存普查和专项调查,建立红色文化遗存资源数据库,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相关的文字、数据、图片、视频等资料的记录、整理、建档工作。
第十三条已经登记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的红色文化遗存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的红色文化遗存,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列入保护名录:(一)根据普查和专项调查结果,提出申报预选名单;(二)将申报预选名单,征求红色文化遗存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意见;(三)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向社会公示申报建议名单,公示期限为三十日;(四)公示期满,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的申请。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列入保护名录的项目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编制全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并确定重点保护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红色文化遗存,县(市、区)人民政府没有申报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申报或者直接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对可以列入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的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保护名录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实施动态管理。
因不可抗力导致红色文化遗存灭失、损毁,或者因法定事由需要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保护名录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纳入相关规划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下列支出:(一)红色文化遗存的调查、考证、发掘、资料收集整理和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申报认定;(二)红色文化遗存预防性保护方案编制、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三)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抢救性保护、日常管理、保护修缮、免费开放和陈列展示;(四)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征集、借用、收藏、陈列和展示;(五)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方面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迁移异地保护方案,由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等红色文化遗存,不得迁移。
作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和中国传统村落关键节点、地标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不得迁移、拆除。
第十九条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类别、内容、规模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尚未登记公布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设立统一的保护标志。
保护标志的内容应当包括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名称、级别、史实说明、公布机关、公布日期、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二十条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刻划、涂污、损坏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及其保护标志;(二)损坏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设施;(三)毁林开荒、开挖沟渠、采石、取土;(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设污染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及其环境的设施;(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安全的物品;(三)其他可能影响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安全、历史风貌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责任人:(一)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使用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制定具体的保护管理措施,并公告施行;(二)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产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三)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产权不明,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日常保护管理。
非国有产权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类别、内容、规模和保护需要等情况,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或者在产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合理补偿、租赁等方式予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制度,并与保护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协议。
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定期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安全状况,排查安全隐患;(二)做好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日常养护;(三)对保护标志进行维护或者维修;(四)定期更新记录档案,实施动态管理;(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修缮、环境整治、陈列展示等项目;(六)对外开放的,组织做好必要的游客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联合宣传、党史、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组织开展必要的培训、讲座等活动,提高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管理责任人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