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商业诋毁法律缺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的口碑。
乙公司是一家与之竞争的食品加工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份额,采取了一系列不正当手段,其中包括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诋毁甲公司的产品品质和品牌形象。
甲公司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例描述1. 侵权行为乙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声称甲公司的产品含有有害物质,严重损害了甲公司的产品品质和品牌形象。
这些虚假信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了消费者的恐慌,导致甲公司的产品销量大幅下滑。
2. 诉讼请求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3.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发布虚假信息,构成商业诋毁,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但考虑到乙公司已经删除了相关虚假信息,并公开道歉,因此减轻了乙公司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商业诋毁法律缺陷分析1. 法律依据不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行为的界定较为模糊,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审理商业诋毁案件时,往往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导致判决结果难以服众。
2. 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在商业诋毁案件中,原告往往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
由于虚假信息的传播速度快,证据难以保全,原告在举证过程中面临较大困难。
同时,被告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往往采取删除、篡改等手段消除证据,使得原告的举证更加困难。
3. 赔偿标准不明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行为的赔偿标准规定较为模糊,缺乏具体的标准。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往往根据原告的经济损失和被告的侵权情节进行酌定,但这种方式容易导致赔偿金额偏低,难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4. 诉讼时效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诋毁行为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专业法学 层次本 组别第1组 答辩秘书时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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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就《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2016-02-26 07:50:46)转载▼分类:法律●司法解释●部门文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6-02-25 08:53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经济总量、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目标,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综合各方意见,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送审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6年3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bzdjz@。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6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一、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经济总量、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存在法律内容狭窄陈旧、法律空白点多、条款缺失、行政执法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过弱等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与经济法品格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与经济法品格黄彦钦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条款彰显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的功能和作用,指引法律实施的方向,为修法、释法、执法、司法提供标准参考。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的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可以在竞争法运行过程中柔化法律主体间的冲突,对法律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协调,降低不正当竞争规制的阻力。
在中国成文法背景下,立法目的条款已成为法律规范性、完整性的重要表现和评判立法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可以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边界,防止反不正当竞争法因过度扩张而丧失专门化调整功能和违反法治的要求。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揭示的根本问题和根本宗旨也是法律生长、更新、实施和适用等动态运行的根据和出发点。
立法目的条款不仅仅对该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由该法衍生、以该法作为依据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具有同样的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充分反映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济法品格也在其立法目的条款中表现出来,对该法的研究与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立法目的条款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2017年与2019年修订后,立法目的条款变动不大,只将“保障”改为了“促进”,即“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虽然时代迅猛发展,但是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技术性层面,立法目的并没有受到时代变化和社会发展过多的影响,因此,从立法目的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性质、功能、定位更加具有可信度和有效性。
一、从“保障”到“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态度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障”法改为“促进”法,可以看出立法者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态度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信任与信心。
浅议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浅议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摘要]文章从分析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网络广告虚假宣传,有奖网络广告不正当促销行为,网络广告非法网页链接,网络环境下域名争议中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下以框传输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下以埋字串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思路: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宗旨的有效完善;对于网络广告主体规制的有效完善;增加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对于不正当竞争有关法律条款的有效完善。
最后得出:在以后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管理中,不单要把握其表现形式,更要有效的利用法律来进行规范,通过加大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力度,来完善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管理,从而还经营者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关键词]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则;虚拟宣传;促销行为一、前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进行交流和各项活动。
这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在这样的环境下,网络广告也就应运而生了。
所谓网络广告就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经营性广告。
网络广告不同于平面媒体广告,有其非常多的独特特点,如:独特的表现性,可链接性,快速的传播性,客户广泛性等等。
由于这些特点,网络广告带来了更多的信息,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随着网络广告的不断增多,人们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
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影响了经营者的利益。
为此,研究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问题,对于改善网络广告的规范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此,本文从分析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重点探讨了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思路。
最后得出:在以后的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管理中,不单要把握其表现形式,更要有效地利用法律来进行规范,通过加大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力度,来完善对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的管理,从而还经营者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探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探讨摘要:现阶段,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首先针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进行分析与探索,之后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随后分别从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三个方面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最后提出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用以共同探讨交流。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中,法制化建设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法治建设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的发展潜力,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平稳发展可以起到有效的辅助作用。
因此,对于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严格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有效避免我国社会在建设与发展阶段所产生的不当竞争活动,对于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效的保护,提高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水平的同时也能够推动社会建设的高速发展。
所以,在本次论文的研究当中将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深入的探索分析。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之下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不但能够有效遏制社会当中的不当竞争行为,同样也能够对于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最大限度地保护,从而充分开发出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以及社会价值。
针对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来讲,其中仍然存在一部分法律规范,并未充分同意以及相关制度并不完善的问题,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社会建设与发展阶段对于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所以说需要我国法律体系在发展的过程当中能够充分基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基础展开具有针对性的完善,从而避免不当竞争对于知识产权所造成的侵害,确保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能够得到有效转化,使之享受到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法律体系得到不断完善。
在我国社会的建设与发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相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具有刚更强的灵活性,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有效补充与完善。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077当代思潮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隐蔽性强。
互联网市场具有虚拟性,用户往往很难发现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往往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受到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比如,一些软件恶意捆绑其他软件,使得用户下载该软件的同时必须下载其他不相关或者完全无用的软件,甚至一些软件设置成为默认捆绑,不给用户任何的提示,而此时用户的客户端是无法检测到这种恶意行为的,所以此种行为更具有隐蔽性。
技术性强。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信息网络技术的运营密切相关,大多数的行为都要通过信息网络技术来实施。
不同于传统行业,互联网服务均是通过互联网信息技术来实现的,要实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掌握相应的互联网技术,例如客户端干扰、软件捆绑、软件劫持、广告拦截等行为均需要通过技术人员进行一定的技术设计来实现。
损害影响大。
首先,互联网产生的影响范围不受地域的限制,具有无国界性。
其次,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伤害的不仅仅是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更是给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受到侵害。
最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蔓延迅速且难以恢复原状,如果不能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制止不正当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损害将是巨大的。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司法与执法问题立法问题第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对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了例举式的规定,属于单一例举式的立法模式。
但是新法第十二条仅仅例举了三种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对于域名仿冒行为、广告拦截行为、软件捆绑行为、违反ROBOTS协议、竞价排名等互联网领域经常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未直接规定,仅以第十二条第四款进行兜底性规定。
相对于对传统类型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做了详细的规定,有关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显然有所不足,这就使得法院掌握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法院或者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会对案件做不同的解释,会导致案件的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影响司法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
完善我国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发 展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已经 不 能适 应 网 不 断加 强 司 法 保 护
我 及 击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 保护和鼓励 法手段。 目前, 国反不正 当竞争的执法 定 。 同时 , 时确 认 和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的 请 做 诉 机关并不足单一的, 作为主要执法机关的 求 权 , 好 诉 前 财 产 保 全 、 前 停 止 侵 权 合法正当的竞争 、稳 定网络竞争秩序 , 完
维普资讯
壅浚 塞
砻鼢 f 张 ● 镀聚
完善我国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口文 / 李 超
可 随 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经济 交易原则, 以在具体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 时 以 民事 审判 为主 ,刑 事 审 判 慎 重 使 用 。
“ 链接 我 国网络经济 中的不正 当竞争 涉及数 量 中的不正当竞争 日益激 烈。 这些不正当的 中规定, 禁止 未经被链接 网站许可 , 他 人 网站 并造 成他 人 损 害 的行 为 ” 。 和标的金额较小, 在司法实 践中应 谨慎适 竞 争 行 为 侵 犯 了 合 法 民事 主 体 的 正 当权 益,破坏 了网络经 济的 良好竞争 环境 , 影 ( ) 三 针对 一些 民事主体 非法将他人 用 刑 事 审 判 权 , 应 以停 止 侵 害 、 除影 而 消 赔偿损失等 民事救济手段 为主 。网络 响 了 经 济 的 正 常运 行 。我 国现 行 的 《 不 注册商标的图形 、图像并入 自己的网页, 响、 反 正当竞争.》 法 制定于 19 。 9 3年 立法时我国 或将他人 商标 的图形设计成 自己页面 图 经济 中的不正 当竞争虽然 是一个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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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
完善
论文摘要
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开始建立
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出台6年
多了。行政执法的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
争法》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
要作用,但是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
总则条款,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抽象,内容
涵盖不完整,操作性差;对市场中出现的新
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规制,缺乏调控力;
行政强制措施及调查取证手段不适应有效
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法律责任制度
不完善,无法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相
关法律竞合、冲突现象普遍,造成《反不正
当竞争法》的适用困难;行政干预大,有法
难依等。应采取如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范围;扩大执法权
限,强化查处力度,保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管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职权;加重法律责任,
增强追究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增加查处不
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深度;进一步排除地方
保护主义的干扰等措施加以完善。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问题 对策
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十年来,该法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
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加入
WTO、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层出不穷
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表现出的问题
日益突出,如缺乏可操作性,对经济领域中
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周密规范,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等,最终给
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
无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的
发展,这种情况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
缺乏总则条款,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抽象,
内容涵盖不完整,操作性差
这部法律明确将11种行为定为不正当竞争
行为,而那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
就不能被视为不正当竞争。然而,由于人们
的认识能力有限,特别是人们不可能预见到
未来出现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能够
及时阻止这样的行为,法律上就应当有一个
一般性的规定,或者称为总则性的条款。即
便法律对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做出禁
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使用总则
性条款来处理案件。这即是说,总则性条款
既可起到“兜底”的功能,弥补其他条款的
不足之处;又具有和其他条款“竞合”的功
能,即它们和具体行为的条款不是相互排斥
的。
1、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概括不完整
该法忽视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
对实际执法工作约束较大,对实践中出现许
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不正当竞争性,
但不属于其所列的11种行为无法规制。比
如传销活动就应被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传
销是指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由本人或通过
其他人从事的以许诺给予好处的方式促使
非商人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传销的特
点是,参加人得付出一定的代价,以取得推
销商品或者服务或者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
动的权利,并由此获得佣金或者其他经济利
益。这种靠“套人头”,及依靠那种“你不
花一分钱,却能享受高额回报”的蛊惑人心
的宣传的经营方式当然违背了市场公平竞
争的原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法对行为主体的概括不完整
该法设定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不能
囊括现实中参与竞争和对竞争秩序有影响
的主体。
3、对禁止性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概念含
糊,不易掌握
如对“低于成本”、“质次价高”等概念
的内涵外延不明晰,实践中难以操作。再如,
对“商品的质量”以外的企业信誉、能力、
交易条件等作虚假宣传的,以及对商品有关
的信息应告知而不告知等引人误解的宣传
行为不能涵盖。而在实践中,企业信誉等无
形资产的误导、虚假宣传,其后果更为严重,
影响更为恶劣。
对市场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
规制,缺乏调控力
《反法》对诸如恶意利用专利,仿冒知名
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以专利权对抗包装、
装潢的在先使用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外
观结构形状;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标志、图
形、文字代号,造成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利用有奖活动从事不正当竞争;以对比广告
影射、诋毁竞争对手;利用网络技术在互联
网、电子商务中从事不正当竞争;利用不正
当手段阻碍他人之间的交易,抢占客户等行
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网域名
的冲突问题;以及强买强卖行为、交易条件、
交易行为的欺诈行为等等缺乏调控力。
行政强制措施及调查取证手段不适应有效
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
法定行政措施缺乏法律保障手段,实施起来
软弱无力。《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