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表现在

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表现在
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表现在

1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表现在( ABC )。A.内容上 B.制定和修改程序上 C.法律效力上 D.形式上

2.宪法的特征主要有( ABCD )。A.宪法具有最高效力 B.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性问题

C.宪法的制定要通过特定的程序 D.宪法的修改要通过特定的程序

3.现代意义的美国宪法监督制度是通过( B )建立起来的?

A.美国宪法的规定

B.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的判决

C.华盛顿总统的宣告

D.林肯总统的宣告

4.所谓国籍,就是指一个人属于国家的一种( B )上的身份,即属于哪个国家的公民资格。

A.政治

B.法律

C.政治与法律

D.政治与经济

5.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ABC )。

A.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

B.审判机关的职务

C.检察机关的职务

D.军事机关的领导职务

6.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基本方针是( AC )。

A.长期共存、相互监督

B.患难与共

C.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D.长期合作

7.我国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包括( ABD )。

A.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 AB )。

A.自治区人大

B.自治区人民政府

C.自治区人民法院

D.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9.在我国,居民委员会按其性质来说是( B )。

A.基层政权机关

B.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C.国家机关

D.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

10.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 D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A.1/2 B.1/3C.1/4 D.1/5

11.现行宪法规定,我国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是( A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最高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1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制度中具有自身特色的两项制度,下列对这两项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A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B 自治区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D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包括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终审权、独立的外交权。

13.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行政长官负责制,主要内容是: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约又相配合。行政主导的体现:行政长官地位显赫、行政参与立法程序、议案讨论的行政优先原则、行政长官依法律解散议会权。司法独立:澳门与香港属于不同的法系

14.在我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是( D )。

A.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B.委托与被委托关系C.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D.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15.现行宪法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批权属于( B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16.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对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 C )。

A. 改变 B.发回 C.改变或者撤销 D.撤销

17.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区别

(1)制定原则:不抵触原则(经济特区是可变通)与变通

(2)制定主体: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的市(省会所在地、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单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3)生效规则:地方性法规:省级,其他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备案;自、单条例:自治区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他自治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18.《立法法》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19.《立法法》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0.我国最基层人民政府是( A )。A.乡(镇)人民政府 B.街道办事处 C.县人民政府 D.村民委员会21.按照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国家机关是( D )。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C.国务院各部、委 D.国务院

22.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与秘密受法律保护。

23.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财产权、物质帮助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

24.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下列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C )A国家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B 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C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不包括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物质帮助权

D 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利益

25.我国民主党派的参政作用表现为( ABDE )。

A.参加国家政权 B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调C.参加政权,成为执政党之一 D.参与国家事物的管理E.参与国家方针、政治、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

26.我国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下级检察院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7.我国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规法源);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

28.下列争议中,不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有( ABCD )。

A.中纪委作出的具体处理决定

B.国家发改委所制定的规章

C.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

D.某民族自治县人大所制定的自治条例

29.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证照管理(变更、中止、撤销等)行为;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不依法办理许可证的;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认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一并提起的抽象行为(国务院部门规定;县级以上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即“红头文件”

30.下列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ACD )。

A.行政机关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归属所作的行政裁决行为

B.行政机关任命其工作人员担任某职务的行为

C.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D.行政机关要求某农民种植玉米的行为

3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肯定)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经营自主权、拒绝颁发证照、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其他人身权、财产权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为);(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3)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 CD )

A.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

B.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或者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案件C.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D.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行政案件

33.在行政复议中可作为复议依据,在行政诉讼中则只能作为审判参照的是( A )。

A.行政规章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法规

D.单行条例、自治条例

34.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是( B )。

A、原告是国家机关,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B、原告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国家的行政机关

C、原被告均是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

D、原告是国家行政机关,被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5.居住在甲市甲区的公民,因走私被位于乙市乙区的海关扣留,该公民不服,应向下列哪个单位提起行政诉讼?()。A.甲市或乙市中级人民法院 B.甲区或乙区人民法院

C.甲区人民法院

D.乙区人民法院

36.张某家住北京东城区,在朝阳区有一处商业用房,市拆迁办(在西城区)决定对某房屋拆迁,张某不服,诉至法院,应由( A )受理。A.朝阳区法院 B.东城区法院

C.西城区法院 D.以上三个法院都可以

3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下列何种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A)。

A.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

B.行政裁决不当

C.制定的法规规章错误

D.行政机关建房侵占他人用地

37.某市公安机关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个体户许某(先已经拘留5天),认定其犯有制作、组织播放淫秽录像罪。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还扣押了许某的四台录像机作为公物四处借用。许某被羁押11个月后,检察机关查明其确无犯罪行为,决定撤销案件。公安机关遂归还了这四台录像机,但已破旧不堪,其中两台

已无法使用。许某提出赔偿要求,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A.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公安机关B.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检察机关

C.许某只能就拘留、逮捕或录像机损坏中任选一项提出赔偿请求

D.许某可以同时提出两项赔偿请求,即赔偿因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所遭受的损害以及赔偿被损录像机的价款

38.行政许可的范围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39.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40.下列规范性文件中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B ).

A 法律 B县级政府的决定 C行政法规 D地方性法规

41.在我国,行政立法权是指制定( C )的权力。

A.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B.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C.行政法规和规章D.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2.某公司严重违法经营,工商行政机关与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工商行政机关告知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两日后该公司提出听证要求。工商行政机关在五天之后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当场作出了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并向该公司收取了100元的听证费用。本案的错误做法有( CD )。

A.本处罚使用了听证程序B.经当事人申请,工商行政机关举行了听证会

C.听证主持人作出了处罚决定D.听证收取了当事人的费用

43.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这体现了行政处罚程序中的(AC )。

A.调查制度 B.告知制度 C.表明身份制度 D.说明理由制度

4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务拍卖所得的款项,应( A )。

A.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B.交处罚决定机关作办公经费

C.交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列为本级政府财政收入

D.扣除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为此支付的费用后,剩余部分上缴国库

45.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下哪些处罚措施,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AB )

A.警告 B.50元以下罚款C.行政拘留 D.500元以下罚款E.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46.我国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勤政廉政;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提高工作效能

47.我国公务员的标准是( ABC )。A.依法履行公职 B.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D.在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48.我国公务员的范围: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49.公务员具备的条件

肯定条件:国籍;年龄;宪法;品德;身体;文化与能力;其他条件

否定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50.我国公务员的权利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执行公务保障权)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公务身份保障权)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经济保障权)

参加培训;(素质发展权)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政治生活权)

提出申诉和控告;

申请辞职;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51.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52.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

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3.公务员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降职、辞退)

54. 公务员奖励分五个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55.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56.小李是某工商局副局长,因工作需要派到某国有企业担任一定职务,在该国有企业工作时间为一年,

工作期间其人事行政关系仍在原单位,这种公务员交流方式称为:( D )

A 调任 B转任 C轮岗 D挂职锻炼

57.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58.公务员辞退的情形: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59.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情形: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60.公务员不得辞职的情形(81条)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61.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62.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ABC )。

A陈述和申辩权B被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权利

C申请回避权D要求听证会不予公开进行的权利

63.下列何项为行政法的法源( ACD )。

A.法律

B.社会团体的章程

C.地方性法规

D.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64.根据刑法规定,下列情节属于酌定情节( AB )。

A.犯罪的时间地点

B.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C.犯罪后自首

D.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65.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有()。

A.行为侵犯的客体

B.行为手段和方式

C.行为人的个人情况

D.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考查要点是社会危害性。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很多,一般认为,这些因素或变量主要有:(1)行为侵犯的客体。(2)行为的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4)行为人的个人情况。(5)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所以,本题应当选ABCD项。

66.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C ) 。

A.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B.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C.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67.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类型有( ABC)。

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8.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BC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69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C )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1个月 B.6个月 C.1年

70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 C )的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A.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

B.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C.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71为了有效防止“一房二卖”等情况的发生,保障将来实现物权,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依约定办理( B)后,如果未经其同意,则卖方再将该房屋卖给他人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A、保全登记

B、预告登记

C、抵押登记

D、注销登记

十七大专题

1.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要依法建立以( )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包括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3.加强社会管理,必须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健全()的社会管理格局。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

4.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

5.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快速增长,总量在世界的位次由第六位跃居第__C_____位,人均国民总收入步入了中等收入国家行列。A 二 B 三 C 四 D 五

6.___C____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A 对外开放 B 和平发展 C 改革开放 D 发展生产力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__富强、民主、文明、和谐_____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8.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___B____。

A 社会主义

B 马克思主义

C 党的领导

D 邓小平理论

9.实现十七大确定的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___C____。A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B 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C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D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0..在培养干部时,应格外关注那些长期在艰苦环境和工作条件困难的地方努力工作的干部,注意从(BC)中选拔优秀干部。A.少数民族地区 B.基层 C.生产一线 D.艰苦地区

11.根据十七大报告,为保证群众基本用药问题,应( C )

A.低利润销售药品

B.中西药相结合

C.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D.建立统一的药品信息库

12.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要坚持党总揽全局,(D)的领导核心作用。

A.民主执政

B.有效治理国家

C.依法行政

D.协调各方

13.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C)A.根本要求 B.发展基石 C.本质属性 D.内在条件

14.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领导机构,其中中央政治局常委共(B)人。A.7人 B.9人 C.11人 D.13人

15.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16.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和——.党和国家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是————?(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17.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

新时期最显著的成就是快速发展新时期最突出的标志是与时俱进

18.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是实现科学发展的政治保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我们党、我们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我们党、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活力源泉。

19.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D)。

A.必然要求

B.根本原则

C.基本立场

D.政治基础

20.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以(A)为根本。

A.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B.坚持党的领导

C.快大社会主义民主

D.一切权利属于人

21.要坚持把__A_____作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结合点,使改革始终得到人民拥护和支持。

A 改善人民生活

B 全面提高开放水平

C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D 大力发展生产力

22.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__B_____、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构成的基本纲领。A 精神文明建设 B 文化建设 C 党的建设 D 环境建设

23.十七大报告提出,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____D___到二0二0年比二000年翻两番。A 国民生产总值 B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C 国内生产总值 D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23.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__A_ ____。A 消费模式 B 生产方式 C 生活方式 D 发展模式

25.十七大报告提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是___B____。

A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B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C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D 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26.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__C_____。

A 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

B 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监督权

C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D 自由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27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按照____D___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A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B 尊重农民意愿

C 公平合理合法

D 依法自愿有偿

28.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__B_____。A 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B 每个单位、每个家庭

C 生产、经营和消费的各个环节

D 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

29.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__A_____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A 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 B 内外互补、互惠互利 C 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相适应

D 与国际市场接轨

30.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___A___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A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

B 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C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民主党派参政议政

D 加强党的领导、改善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

31.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____B___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A 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B 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

C 扩大人民民主

D 推进党政分开

32.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___D____。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A 现金收入

B 股票收益

C 合理收入

D 财产性收入

33.加强党的建设必须把党的___D____作为主线。A 执政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 B 思想建设和先进性建设 C 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D 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

34.在党的建设中,__A_____是党的根本建设。

A 思想理论建设

B 作风建设

C 执政能力建设

D 先进性建设

35.十七大新修改的党章中突出了____A___的历史地位。

A 科学发展观

B 改革开放

C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D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 A )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

A.最严格 B.较严格C.非常严格 D.连续

2.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照( ABCD )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A.服务农民

B.进退自由

C.权利平等

D.管理民主

3.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当前农村民主管理的重点是( ABCD )。

A.扩大有序参与

B.推进信息公开

C. 健全议事协商

D.强化权力监督

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 ABCD )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A.转包 B.出租 C.互换 D.股份合作

5.下列关于农村土地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ABCD )。

A.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B.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C.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D.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6.1978年关于真理标准大讨论是一场新的思想解放运动。实践之所以成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由(D )

A.真理的主观性和实践的客观性所要求的B.真理的相对性和实践的决定性所预设的

C.真理的属性和实践的功能所规定的D.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所决定的

7.卢梭在《论人累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说道:“我认为,在人类的一切知识中,最有用但也最不完善的知识就是关于人的知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破解了人是什么这一“斯芬克斯之谜”,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C )

A. 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内在统一B.所有人共同属性的概括

C.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D.自由理性的外化

8.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C)A.把发展作为第一要义B.以人为本C.统筹兼顾D.全面协调发展

9.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中心环节是(A)A.生产发展B.生活宽裕C.乡风文明D.管理民主

10.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精髓是(C)A.理论联系实际B.解放思想C.实事求是D.与时俱进

11.2008年5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和中国国民党主席吴伯雄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两党在新形势下的首次会谈,此次会议(A)A.就促进两岸关系改善和发展达成广泛共识

B.开启了国共两党对话先声C.发布了“两岸和平发展共同远景”D.签署了《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12.2008年9月25日,我国神州七号航天飞船成功飞入太空实现的是(D)

A.载人飞行B.绕月探测C.天地对话D.出舱活动

13.近一年多来有美国自带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迅速在全球蔓延,在危机面前,人们应该积极主动应对,化危为机。下列名言中符合意识能动性原理的是(ABD)

A.信心比黄金更重要B.我们唯一恐惧的就是恐惧本身C.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同时产生的

D.事不必难,知难不难

1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BCD

A.调整农村土地所有制结构B.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C.进一步完善生产要素市场D.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15.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表明处理效率公平的关系,就是(ACD )

A.把效率和公平相互之间的矛盾协调统一起来B.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收入分配的协调作用

C.改革现有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D.合理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16.2008年中发生了汶川大地震,中国政府做了各种努力,84017人被抢救出来,140万被解救,430万被救治,1万伤员转到20个城市地区,被375所医院及时救治,这个事实表现了什么( ABCD )

A.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珍爱生命,保护人民的性质B.中华民族关爱生命,崇尚理性的民族品格

C.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D.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显著成效

17.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有( AB )

A.农村村民委员会B.城市居民委员会C.企业职工代表大会D.妇女联合会

18.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社视察工作,在线与网民进行了交流,最近有很多的政府官员,利用网上跟百姓沟通,这种网络表达体现了什么( ABCD )

A.公民政治参与的新途径B.反腐倡廉的新通道C.民主政治体制的新形势D.密切干群关系的新方式19.2008年8月22号成功举办完奥运会,彰显了我国和世界共同进步而遵守的梦想,奥运理念是什么( B CD )A.平安奥运B.绿色奥运C.科技奥运D.人文奥运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贯彻落实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必须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必须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明年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要着力在保增长上下功夫,把扩大内需作为保增长的根本途径,把加快发展方式转变

和结构调整作为保增长的主攻方向,把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作为保增长的强大动力,把改善民生作为保增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好形势,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深化改革开放,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这是中央对“三农”工作的新定位

今年将通过进一步增加农业农村投入、较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保持农产品价格合理水平、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等方式,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1、联系: (1)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都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都主要取决于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区别: (1)规定的内容不同。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的等等。而普通法律知识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 ^定。 (2)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表现在: ①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人们通常把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 系。 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③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 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3)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 员会等。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有权提出 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则以全国人 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总之,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所以说,

宪法学-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论人权与宪法的关系 摘要: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本文讨论宪法与人权的关系,认为宪法通过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和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虽然人的权利是天生所有的,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明确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必要和中心环节。同时,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避免公权力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机制,人权保障条款

前言: 历史地看,宪法对人权的保障突出宏观上的国家权力的控制到微观上的正面规定基本权利的转变。我国宪法与现代宪法有暗合之处,但有值得改进的地方。所以本文旨在探究宪法和人权关系的基础上,探究我国的人权保障情况。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演变 什么是人权,中外学者界定不一。有的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道德观念或价值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有的学者认为: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主权原则经宪法确认之后,人民即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有的学者指出应从三个层次去揭示人权的内涵: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有的权利。其次,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又是一种法律权利。最后,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美国伦理学家A·格维尔茨认为,人权是指一种狭义的权利,即主张权。这种权利的结构可以理解为:A由于Y而对B 有X的权利。它包括五个因素:(1)权利的主体A,即有权利的人;(2)权利的性质;(3)权利的客体X;即权利指向什么;(4)权利的回答人B,即具有义务的人;(5)权利的论证基础和根据Y。在这五个方面,都充满了学者的争论。另外一位美国学者科斯塔斯·杜兹纳认为:“人权”是一个复合的范畴。人权有时指人,有时指人的自然性,与人道主义思潮以及其法律形式密不可分。还有学者认为人权只能在道德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论述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 (一)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普通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例如: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 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二)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1)对法的最高效力。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也就是说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2)对人的最高效力 (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1)普通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宪法的制定则由国家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起草,经过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可以提出普通法律修正案;而宪法的修改。则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才可以提出议案。 (3)普通法律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权修改普通法律,而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其常务委员会无权修改。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三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

宪法与法治思想的关系

宪法与法治思想的关系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宪法与法治思想的关系,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早期法治思想源流 西方的法治精神最早形成于古希腊(尤其是雅典),其中,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有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后世传颂的良法之治理论。 古罗马人受惠于希腊法治思想,不仅摄取了希腊法治精神的核心部分而且予以发展。古罗马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论,认为人的行为要受到约束,国家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在国家管理方而,要依法治国。他坚决反对人治,认为要真正使公民获得幸福,国家应当实行法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的法治理论没有脱离古希腊罗马以来的法治脉络,但极大地推动了法治理论的发展。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他认为,生命、自由、财产是人的天赋权利,在社会契约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在法律上首先要保障人的天赋权利,为此就要实行法治。洛克指出: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法律的公允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是实行

法治的另一重要原则。洛克说: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会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洛克的自由主义和法治主义思想不仅影响到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而且直接被后来的欧美宪法所吸收。 孟德斯鸠虽然深受洛克的影响,把法治的宗旨确定为自由,但在如何确保自由的问题上,孟德斯鸠比洛克考虑得更周全。孟德斯鸠把法、自由、政府形式(或政体)权力、自然环境作为一个法治共和国的若干要素进行平而描述,其核心在于揭示法治生成的制度要素分权学说,这也是孟德斯鸠对西方法治思想的最大贡献。 卢梭生活的时代正是欧洲政治和思想急剧变化的时期,卢梭本人也是一个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他认为,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只有用体现公意的法律才能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卢梭法治思想的重要原则之一。卢梭关于立法权的观点是很激进的。他认为,立法权只能属于人民,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立法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替代。因此,他反对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也反对洛克的代议制。 二、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十七世纪的英国宪法是近代宪法的先驱。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统治。在议会与国王妥协并分享政权的基础上,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表明限制国王权力、由议会进行国家治理的君主立宪政体在英国最终确立。1775年北美爆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第一,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二,宪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正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第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严格。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三是

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 一、宪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国家标志等。而普通法律规定的只是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如:刑法只规定犯罪和刑罚等方面的问题,民法只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等方面的问题。 二、宪法与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不同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例如,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这就是说,民法通则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它是宪法中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具体化。宪法与普通法律的这种关系,通常被称为“母法”和“子法”的关系,即宪法为“母法”,普通法律为“子法”。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三、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 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制定必须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只需一般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 https://www.360docs.net/doc/ca2004564.html,

宪法的性质和特点

第一章 宪法的性质和特点 内容提要 本章是学习宪法的入门钥匙,包括三节内容,分别分析了宪法的概念、揭示了宪法的性质、总结了宪法的特点。正确理解宪法的概念是学习宪法的前提;把握宪法的性质,领悟“宪法是什么”是学好宪法、树立宪法至上观念的理论支撑;熟悉宪法的特点,从不同角度认识它与普通法的区别,特别是认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有助于廓清一些错误观念,摆正宪法的位置。本章的难点是第一节,重点是第二节、第三节。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词义 (一)国外的宪法词义及其演变 国外“宪法”一词最早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意为组织、建立、构造等。亚里士多德曾经将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宪法是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实际上是关于城邦政体的法律规定,其中含有当今组织法的因素。古代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皇帝所颁布的“诏令”、“谕旨”、“敕令”之类的文件,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来表示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确立,有组织之意。有时也用“宪法”来表示教会和封建主的特权及其与国家的关系的法律。如12世纪英王亨利二世曾用枟克拉伦登宪法枠(ConstitutionsofClarendon)来规定英王与教士的关系。英国从中世纪以后,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代议制度称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这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的宪法性法律,但它是不成文宪法。后来随着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代议制度普及欧美诸国,人们

4宪法学教程 视为专指确立国家机构的组织原理以及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根本法。 (二)中国的宪法词义及其演变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宪”与“法”同义,另外,还大量使用了“宪法”、“宪令”、“宪典”、“宪纲”、“宪章”、“宪则”等词语。从语言学角度考查,当时“宪”的用法有两种: 一为名词,指法度、法令、典章等,而且多半含有刑法的意思。因为中国古代民商法不发达,“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如:枟尚书枠中的“鉴于先王成宪”;枟史记?屈原列传枠中的“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枟汉书?萧望之传枠中的“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枟国语?晋语枠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以及枟管子?立政枠中的“正月之朔,百官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等。 二为动词,即公布、宣传、遵守、实施法律的意思。如枟周礼枠一书的枟秋官?小司寇枠中的“宪刑禁”,“宪刑禁”就是公布刑法;枟南齐书?沈仲传枠中的“中丞案裁之职,被宪者多结怨”,其“宪”意为“法律制裁”。枟康熙字典枠解释“宪”之繁体“憲”云:“悬法示人曰憲,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 19世纪80年代,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提出立宪与实行议院政治的主张,他在枟盛世危言枠一书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1898年戊戌变法时,有的维新派人士也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立宪政治。1908年清政府为了敷衍民意,颁布了枟钦定宪法大纲枠。从此,“宪法”在中国成为了特定的法律用语。 与中国一衣带水的近邻日本,其政治、文化与中国有着深远的亲缘关系。日文的当用汉字里,一直保留着“憲”字。日本古代之“宪”原指一般的法令、制度、训诫,18世纪德川时代的枟宪法部类枠、枟宪法类集枠,都是一般法规的汇编。著名的圣德太子的枟宪法十七条枠,规定的是关于政治、道德的训诫。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才有相当于欧美Constitution的概念出现,但名称很不统一,或称“建国法”,或称“政治法规”,或称“国宪”,或称“根本律法”。明治15年(1882年)伊藤博文出使欧洲,调查各种实行立宪政治情况后,正式使用了“宪法”一词。明治22年(1889年)颁布了枟大日本帝国宪法枠。从此,“宪法”在日本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语。 总之,“宪法”一词,无论中外,古已有之,但都不是在国家根本法这种意义上来使用,而仅仅是指一般的法律。所不同的是在西方宪法被视为与普通法不同的组织法,在中国则没有这种区别。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概念,正是在这种与普通法律不同的意义上发展起来的,并用“宪法”这个符号来表示这种法律现象,且其内容与组

1、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 )。

第六章(法律部分)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30道题目) 1、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 )。 A、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B、有约束力 C、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D、规定制裁措施 2、法律主要体现的是( )的意志。 A、全民 B、统治阶级 C、政党 D、整个社会 3、国家的根本大法是( )。 A、行政法 B、刑法 C、宪法 D、民商法 4、下列关于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从高至低排列正确的是( )。 A、行政复议法→宪法→物权法 B、宪法→刑法→枪支管理办法 C、物权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 D、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著作权法 5、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 )。 A、人民代表大会 B、法院和检察院 C、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D、人民政府 6、下列选项中关于“法制”与“法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治”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 B、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 C、“法制”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 D、“法制”与“法治”这两个概念没有区别 7、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能否顺利推进,在一定程度上要看( )。 A、社会主义法律思维能否深入人心 B、社会主义法律知识能否普及 C、社会主义国家执法水平能否提高 D、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能否完善 8、现实生活中,如果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产生冲突,应当( )。 A、以道德思维优先 B、以法律思维优先 C、兼顾道德思维与法律思维 D、视具体情况而定 9、我国的国体是( )。

A、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B、社会主义制度 C、政治协商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0、不属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是( )。 A、类推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罪刑相适应原则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1、以下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的是( )。 A、某青年以一块糖果换得某10岁儿童的一块手表 B、某精神病人,在患病期间将家里的摄像机送给邻居 C、某单位两职工就家俱转让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 D、五个中学生强行以7元的价格买下某同学的一辆新自行车 12、在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途径有( )。 A、由国家权力机关解决 B、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反映来解决 C、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D、向法院起诉 13、权利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称为( )。 A、所有权 B、专利权 C、著作权 D、商标权 1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下列哪个机关行使(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人民政府 15、公民甲持刀抢劫公民乙的财物。乙在争夺甲手中所持刀具时,将甲撞倒在水泥地上,甲头部着地,当即昏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乙的行为属于( )。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杀人 16、下列关于正当防卫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 A、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B、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防卫 C、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 D、正当防卫只能是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而实行防卫 17、下列不属于附加刑的是( ) 。

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与普通法律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问题。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 例如: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 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 1、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 2、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因而它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不同于普通法律,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普通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宪法的制定 则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经过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可以提出普通法律修正案;而宪法的修改,则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才可以提出议案。 3、普通法律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才可以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权修改普通法律,而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其常务委员会无权修改。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阶级本质相同。 二者都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指导思想相同。 二者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第三,任务和目标相同。 都是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一)宪法是法 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可诉性等特征。 (二)宪法是更高的法 宪法虽然是法,但它不规定公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是规定政府和法律能做或不能做什么。 宪法是管法的法。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组织法,规定政府的原则、职能、程序。 宪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契约。 宪法是衡量普通法律的法律标准。 补充回答:宪法与普通法律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 的法律体系。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问题。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 例如: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

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 1、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 2、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因而它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不同于普通法律,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普通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宪法的制定 则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经过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可以提出普通法律修正案;而宪法的修改,则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才可以提出议案。 3、普通法律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才可以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权修改普通法律,而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其常务委员会无权修改。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

宪法与普通法的区别

宪法在我国是母法,基本法。就是说其他法律都是由它扩展,延伸而来的。宪法地位高于其他任何法律,任何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不能和它相抵触。 宪法与普通法律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问题。 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 例如: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 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 1、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 2、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因而它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不同于普通法律,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普通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宪法的制定 则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经过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可以

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有什么不同

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有什么不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均不同于一般法律。制宪权和修宪权在我国从一开始就是统一的。之所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制宪权和修宪权,这是因为:第一,我国国家的性质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这两项权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直接、最全面地体现和反映了这一性质。全国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当然包括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权力。第二,从形成过程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长期的革

命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经产生,就具有历史和逻辑的合法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制宪权和修宪权是人民直接授予的。 由宪法的特殊重要性所决定,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特殊的宪法修改程序。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特殊修改程序。第一,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不同。宪法规定,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宪法,可以保证宪法修改的严肃性,保证宪法修改的提议更加符合人民的意愿和我国的实际。第二,通过的人数不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宪法学练习题(第一章)

《宪法学》练习题(第一章) 一、单项选择题 1、宪法不同于其他普通法律的根本区别是 A.宪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B.具有不同的内容 C.宪法是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的根本大法 D.宪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2、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规定说明了 A.宪法具有最高效力B.宪法内容具有根本性 C.宪法程序更加严格D.宪法是普通立法的基础 3、有些国家宪法规定,修改宪法要全民进行公决,这反映了宪法具有下列特征 A.内容具有根本性B.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C.具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D.具有至高无上性 4、下列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中宪法修正案通过的程序正确的是什么? A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出席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B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C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出席代表的3/4以上多数通过 D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3/4以上多数通过 5、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是以下列哪个选项的形式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 A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C人民民主专政D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 6、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分类的标准是 A.根据宪法是否具有书面表现形式 B.根据制定的程序是否严格 C.根据宪法制定的主体 D.根据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国家类型和阶级本质 7、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下列哪一部宪法是协定宪法? A.1830年法国宪法 B.1779年美国《邦联条例》 C.1889年日本宪法 D.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8、“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的论断是由下列哪一部宪法文件予以明文规定的?

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

在谈宪法与行政法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该将宪政行为与行政行为进行界分。这是因为:第一,宪政行为所要设定的宪政关系,是一种“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关系,即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关系。行政行为所要设定的行政法关系,是一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第二,宪政行为是沟通宪法规范与宪政权利之间的桥梁,行政行为则是沟通行政法规范与行政法权利的桥梁。第三,因宪政行为而引起的宪政纠纷,主要应当通过宪政诉讼机制来解决。因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纠纷,则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制来解决的。这就说明,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确定案件主管或管辖的前提。 一、当今行政的特点 自从一战尤其是二战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所以,政府不得不设置大量的行政机构和人员来对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从而使得政府的行政行为深入社会的各个角落,行政权力急剧膨胀。这种行政权扩张的趋势,西方学者将之形象地称为“行政国”现象。 行政国的出现要求政府必须承担起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这种看法反映了人们的情感。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使得政府不能再像以前只是自由法治国时代“守夜警察”的角色,政府必须具有强有力的权力来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控。另一方面,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状况,比如就业、环境、教育及医疗等领域,使得政府也必须承担起保护环境、为民众提供就业、培训、住房、医疗机构和养老金的职责,这是行政道德所在,也是国家目的使然。所以,现代行政的特点是干涉行政与给付行政并存,而给付行政越来越成为政府职能的重心,福利行政成为当今行政国家的重要理念。 二、宪法与行政法关系探讨之现状 自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诞生以来,各国法学家从各自的国情及自身的知识背景和观察角度出发,对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出了自己的回答。例如,英国是崇尚普通法传统的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的严格区分,因而宪法与行政法之间也没有清楚的界线。基于英国宪政史的这一特点,著名行政法学者韦德指出:“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这一论述揭示了宪法对行政法的基础性、指导性作用,在英国极具代表性。美国的法律传统受英国的影响较大,其宪政建设始终贯穿着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的基本理念,并直接推动了美国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法学者施瓦茨即认为:“行政法是法治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它规定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控制政府活动的法律。”可见,在英美国家,学者依据其独特的宪政历史背景和实践模式,普遍地强调了法治原则下宪法价值、理念对行政法的指引作用。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十分明显,行政法被公认为公法的一支。基于法国宪政史的特点,公法学家莫里斯?奥里乌指出:“只有存在足够发达的‘行政制度’时,才能有真正的行政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法与国家的‘行政制度’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德国近代行政法学的开山始祖奥托?麦耶则在其鸿篇巨著《德国行政法》第三版序言中提出过“宪法消亡,行政法存续”的名言。毋庸置疑,这些论断都是法、德两国独特的宪政实践的产物。日本行政法的发展曾经深受德国的影响,因而学者对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理解也有类似的表述。例如,和田莫夫就认为:“行政法处于宪法之下,发挥着手段性、技术性的具体作用。”盐野宏也认为:“行政法,可以直接认为是关于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由此可见,诚如台湾学者城仲模所言:“行政法系具体之公法,亦为宪法之试金石”,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更强调行政法对于宪法的相对独立性。很明显,这与英美国家学者的理解是有差异的。 我国学者大多将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置于整个法律体系当中进行比较。传统的观点一致认为,宪法是母法、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法的首要渊源;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具体化,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的部门法。不过,近几年来,这种主流的观点受到了少数

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

——兼论民事权利与宪政的关系 关键词:民法与宪法的关系/民事权利与宪政的关系/宪法至上论/民法至上论/平起平坐论内容提要:正确理解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对形成法治精神和健全法治秩序乃至宪政非常重要,并将对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产生深远影响,但目前我国民法学界与宪法学界对此认识不一,代表性的观点有母子关系论、民法至上论、平起平坐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部分学者将民法和宪法的关系跟民事权利和宪政完全等同。通过从历史实证角度、公法私法区分角度、法律规范角度以及法制统一的角度考察后证明,民法至上论、平起平坐论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实践中将有害于法治和宪政建设,应坚持宪法至上论。 自2001齐玉苓案件,民法与宪法的关系遂引起我国学界关注。而2005年底以来《物权法(草案)》合宪性之争更是降之推上高潮。仅仅在2006年,就有几本有影响的法学杂志先后刊登了4篇这方面的文章,[i]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也于2006年5月25日共同举办了“民法学与宪法学对话”研讨会。着实笔者无意赶这潮,更无此资格。但正确理解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对形成法治精神和健全法治秩序乃至宪政非常重要,并将对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产生深远影响,鉴于此,作为一位民法工作者,笔者又认为有责任说几句。本文拟对民法与宪法以及民事权利与宪政之间的关系进行冷静的审视,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以期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以及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能有所裨益。 一、研究民法与宪法关系的意义 (一)研究民法与宪法关系是形成法治精神和宪政秩序的必然要求 对民法和宪法关系、地位的认识不同,直接影响到民法和宪法的适用问题,进而影响法治精神和宪政秩序。比如是民法优于宪法,还是宪法优于民法,以及两者相矛盾时的处理等,再如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齐玉苓案件所做的“8。13”批复中“侵犯姓名权的方式侵犯了宪法所保护的受教育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其中所侵犯的究竟是民事权利还是宪法权利,抑或都是,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还是宪法责任等,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对民法与宪法关系的正确理解。 (二)研究民法与宪法关系是民法学与宪法学进一步发展内在需求 民法学与宪法学作为法学学科,无论是学术研究的理论状况还是学科自身的发展,都呼唤着民法学与宪法学的沟通与交流。“从法学内部,近年来中国法学界不少学者包括行政法学者、诉讼法学者、刑法学者等对本学科的问题进行了宪法与宪政分析,形成了一大批著作和论文,但鲜见宪法学界运用宪法与宪政原理分析行政法学、刑法学等学科的问题。”[1]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调整着国家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由于社会转型带来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发生格局变化,宪法的调整方法不得不面临一些复杂的局面。因而而宪法学者也不得不正视与各部门法间的关系,并试图借鉴部门法研究取得的经验和成果,以加强宪法和宪政建设。同样,虽然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民法学的研究取得了骄人的成就,而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为民法研究带来新的机遇,但纯民法的研究将局限自己的视野,不利于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三)研究民法与宪法关系是民事立法和宪政的现实需求 近年的齐玉苓案、孙志刚案以及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对国家征收的限制和补偿制定过程中的争议等一些现实问题交织着宪法和民法的调整,有的是看似民法问题却需要宪法调整,有的看似宪法问题最终却需要民法完成,这些现实问题的正确解决,无不取决于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这个前提。如果说巩献田教授对物权法草案发难的公开信所产生的纷杂言论激起研究民法与宪法关系的高潮的话,那么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立法则需要进一步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民法与宪法关系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同样,民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1、联系: (1)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都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都主要取决于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区别: (1)规定的内容不同。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的等等。而普通法律知识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定。 (2)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表现在: ①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人们通常把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③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3)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有权提出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则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总之,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所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学》课后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 1.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怎样的特征?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如国家制度及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等),而法律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制定:宪法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一般由常设的立法机关负责;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制宪机关成员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有的需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的通过一般只要代议机关的议员或代表半数通过。 修改:1.特点主体;2.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3.修改宪法内容的限制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2.如何理解“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调整的对象所作的一种学理分类。 两种含义: (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一般立法程序、效力与规定其他内容、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相同) (2)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性法律应当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一系列法律。宪法性法律仅具有一般法律效力而不具有高于法律的效力。 3.如何理解宪法制定、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的关系? 宪法制定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和程序并通过制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制定不同于宪法修改,后者是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宪法内容作全部或部分的变动,但不改变原有宪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都是使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方法。界限:当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相一致,宪法规范仍能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而在适用宪法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时,产生歧义,则用宪法解释,使宪法规范能准确、全面地调整社会关系;当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不相一致,通过宪法解释仍无法调整社会关系时,则需用宪法修改,使宪法规范能准确、全面地调整社会关系。 4.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空间效力? 宪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宪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全部空间,及一个国家的领土。我国宪法未对领土明文规定,但宪法的效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全部范围,即国家主权的全部空间,包括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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