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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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升级版)讲解

民法复习(升级版)讲解

民法复习一、简答题(21小题,每题4分)1.法人成立的要件有哪些?P71实质要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此处是共同的,还有特殊要求的条件。

形式要件:①提出申请②进行审查③登记发证2.民事权利可以分为哪些类型?P82-P85内容划分: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作用划分: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范围划分:绝对权和相对权权利的相互关系划分:主权利与从权利权利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划分:既得权和期待权3.简述民法上的物。

P91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4.简述民事法律事实。

P40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法规范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

包括事件、行为。

5.民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有哪些?P107-P110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6.物权有哪些的法律特征?P15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7.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P155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8.什么是善意取得?P174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9.担保物权有何法律特征?P245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为性10.简述我国所有权的种类。

P179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11.简述我国法律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P184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物权法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了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规定了对物权保护的各种办法,包括物权请求权的债权和债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民法复习资料整合

民法复习资料整合

民法复习资料整合一、名词解释1.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

附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

混合,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的财产。

3.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4.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是一种法定义务5.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6.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的实际交付7.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8.初始登记: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指的是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申请人合法建造房屋的所有权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9.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实有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10.异议登记: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事项错误而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将该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是为异议登记。

11.预告登记:又称为假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旨在取得、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该不动产而为登记12.自主占有/他主占有:这是依占有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自主占有是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无所有的意思,仅于某种特定关系支配物的意思的占有是他主占有13.直接占有/间接占有:这是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民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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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资料民法复习资料一、判断题,请判断对错,并简要分析理由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当事人自主设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

正确。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是当事人的自主设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2.某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某顾客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某顾客遂要求该专卖店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

关于本案,“假一罚十”显失公平,该专卖店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错误。

手机店自愿作出"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过分加重其负担以及显失公平要件.手机店是对自己承担义务的承诺,并没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况.因此该条款有效.顾客在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手机店应受其允诺的约束.应当认定为有效。

3.甲乙是夫妻,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

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错误。

《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父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房屋赠给甲,因此,该房屋属于甲的个人财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正确。

债权领域,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主设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5.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受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错误。

《婚姻法》第10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民法考试复习资料

民法考试复习资料

民法1. 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一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

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说法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是错误的2. 我国继承法上的继承指财产继承。

3. 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甲和乙约定,如果乙考上北京大学,甲就资助其上大学期间的所有费用4.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60万元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

在经营过程找那个,由于投资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巨额亏损,累计负债100万元。

现公司全部资产仅为30万元,请问剩余的70万元债务该由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无力偿还通过破产程序处理5. 对于抵押财产的登记,我国法律对特定抵押财产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对其他财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6. 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7. 不属于代理权滥用的是紧急情况下的转委托8. 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赠与之。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9. 抗辩权是当事人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

10.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成立一个丙公司,甲、乙公司的债权和债务由丙公司承受,这种债的变更在法律上被称为债的概括承受。

11.张三将一台设备出租给李四使用,租期一个月,租赁期未满之时,又将该设备卖给王五。

张三与王五约定:待租期届满,王五直接向李四索要设备。

张三同时交代李四:租期届满,直接向王五交付设备。

该种交付方式属于指示交付12. 民法上的自由权不包括言论自由权13.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是孙子女14.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15.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16. 依照民法理论,不属于用益物权的是留置权17.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张某和赵某签订买卖合同18.权利中属于民法上的人身权的是肖像权19.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是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20.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21. 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侵权行为可能侵害的权利包括物权;肖像权;知识产权22.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表述正确的有地役权是利用他人土地权利、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设定不需要登记、地役权可以无偿取得23. 债权性质表述正确的是:债权为对人权;债权为相对权24. 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甲8岁的儿子翻墙进入邻居院内玩耍,被院内藏獒咬伤,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丁下夜班经过戊家门口时,未看到戊饲养的小猪趴在地上而绊倒摔伤,戊应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带女儿到动物园游玩,动物园饲养的老虎从破损的虎笼蹿出将王某女儿咬伤,动物园应承担侵权责任25. 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成60万元;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属于无效合同26. 担保物权的是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27.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

民法复习资料(含真题)

民法复习资料(含真题)

无因管理1、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具有管理意思+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利于本人2、管理意思=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事务3、事务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明示意思+不违反可得推知的意思4、债权=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的其他规定5、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管理人无约定义务6、本人偿付=必要费用+必要债务+因管理而遭受损害的适当补偿不当得利1、不当得利=获得利益+受到损失+因果关系+没有法律原因2、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3、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返还取得的利益+依法赔偿损失4、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用返还5、道德义务的给付+清偿未到期债务+无给付义务的清偿+不法原因给付+强迫得利+反射利益+非财产性受益→不是不当得利6、无效+被撤销+不发生效力→返还/补偿/赔偿结婚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4、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5、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6、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题目1】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选项】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题干考点: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正确答案 B,C,D【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

00242民法学复习考试重点

00242民法学复习考试重点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①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法适用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度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功能: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3)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①平等原则:表现:a 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b 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c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d 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②自愿原则:表现:a 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b 当事人对自己真实意思负责。

③公平原则:表现:a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自我保护和;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③无民事行为能力23、并论述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①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②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③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24、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制度监护特点:a 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b 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监护人职责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监护的种类: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监护的职责:a 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

b 管理被监护人财产。

c 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d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25、监护人撤换的条件:①经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

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③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1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课程代码:00917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张某因装修房屋向王某借款10万元,到期后王某要求张某还款。

王某向张某主张的权利是()A.请求权B.形成权C.支配权D.抗辩权2.下列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的是()A.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B.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C.甲以拾得的100元偿还了欠乙的债务D.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3.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购销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定金的数额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100万元B.150万元C.200万元D.300万元4.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合同债权,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甲将其债权转让与丙,则()A.如甲未取得乙的同意,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B.如甲未通知乙,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C.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对乙不发生效力D.如甲未通知乙,该债权转让协议有效,对甲乙丙均发生效力5.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企业法人()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B.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C.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民事活动6.因意外事故失踪,利害关系人申请失踪人为宣告死亡人的,人民法院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为()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年7.依据我国现行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A.受孕B.出生C.年满10周岁D.年满18周岁8.张扬为庆祝儿子淘淘8月8日的两岁生日,于8月7日向朋友李梅借了一台摄像机。

生日那天,淘淘见爸爸拿着摄像机对着自己拍个不停,很是好奇,遂抢过来玩弄,不慎摔坏摄像机。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民法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的合称。

(1)人格关系包括物质性人格和精神性人格。

物质性人格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

精神性人格包括荣誉权和名誉权。

(2)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婚姻法中的财产关系等等。

2、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

拆迁、征收、上下级管理关系均不是平等主体间关系。

二、民法的特征——区分同其他部门法间的关系(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平等主体间的法律(二)民法为属地法(国内法)——同国际私法相区别(三)民法为实证法法律部门(主要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同民事诉讼法相区别(四)民法为私法体现在:1、权利本位2、身份平等3、自主独立(五)民法以选择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为主(六)纠纷可以调解(七)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即直接救济,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为宗旨,只有在不能恢复时才转化为金钱性赔偿。

第二节民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了解)一、民法与私法的关系在民法与私法的关系上,如从“民商合一”的角度看,私法就是民法;如果从“民商分立”的角度看,私法则包括民法与商法。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与主流学理看,是实行“民商合一”的体例,民法是商法的基础,但从教学与理论上看,仍然实行“民商分立”的教学与科研制度。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了解)(一)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1、上发在中世纪的出现时因为有商人阶层,而今天商人阶层已经不存在。

2、“民商分立”难以避免民法典与商法典的矛盾和冲突,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3、特定交易关系可以采取特别法规的方式,不宜在民法典之外再制定商法典。

4、有些“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等,学者也提出建立“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保研复习-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完整版).doc

保研复习-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完整版).doc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私法意义上的“民法”最早出现在明治时代的日本,清末修律引进中国。

从两方面理解含义:一、形式意义——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

大陆法系的代表有以下两种:(一)罗马式:历程:盖尤斯在《法学阶梯》捉出f查丄丁尼采用,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f《法国民法典》沿用,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三编,没有总则。

(二)德国式:罗马法大全《学说汇煞》采用,该体系是潘徳克顿(Pandektae)学派在注释罗马法基础上形成,分为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大陆法系多采川)区分物权和债权,财产法和身份法。

二、实质意义——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无形有实)形式VS ?实质:①冇实质意义的民法并不能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的价值,通过民法的来系统化、体系化;②将来制定形式意义的民法也不能排斥实质意义的民法,有条文体现与公法之中;③民商合-体例下,实质意义的民法不限于传统意义的民事法律规范。

广义VS.狭义:①广义上的民法等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②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用的产出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及婚姻法等。

我国:采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Z间、法人Z间、公民和法人Z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民法包含于私法(还有民诉、国私)公私法划分: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学说汇纂》采纳。

20C以來有三种划分:①利益说(乌尔比安):公共利益or私人利益;②隶属说(德国拉邦德),亦“意思说”:隶属关系01?平等关系;③主体说(德国耶律贝克,通说):有公权主体则构成公法关系。

本书标准:将社会关系性质和主体的性质结合起來: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属于私法关系,而具有等级和隶属性质的关系都属于公法关系。

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

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民法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它主要研究民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问题。

对于参加成人高考的考生来说,民法是必修科目之一,复习民法是提高考试成绩的关键之一。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些成人高考民法复习资料,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一、教材成人高考民法教材是复习的基础,考生首先需要掌握教材的内容。

常用的民法教材有《民法概论》、《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

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教材进行学习。

二、参考书除了教材之外,考生还可以选择一些民法的参考书进行深入学习。

例如,《民法学教程》、《民法学教材》、《民法学导论》等。

这些参考书通常会对民法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解释和分析,对于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非常有帮助。

三、案例分析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的相关知识。

考生可以选择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例如《民法案例选》、《民法案例解析》等。

通过分析案例,考生可以加深对民法规则的理解,同时也可以培养自己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模拟试题模拟试题是检验自己复习成果的重要手段。

考生可以选择一些成人高考民法的模拟试题进行练习,例如《成人高考民法试题集》、《民法试题解析》等。

通过做题可以检验自己对民法知识的掌握情况,同时也可以熟悉考试的题型和出题思路。

五、辅导课程如果考生感觉自学困难,可以选择参加一些民法的辅导课程。

辅导课程通常由专业的老师讲解民法的重点和难点,对于考生的复习和备考都有很大的帮助。

考生可以选择线下的辅导班,也可以选择线上的网络课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六、刷题技巧在复习民法的过程中,考生可以注意一些刷题技巧。

首先,要注重基础知识的掌握,因为民法考试通常会涉及到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

其次,要多做一些综合性的题目,这样可以锻炼自己的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最后,要注意对错题的总结和分析,找出自己的不足之处,及时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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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总17页)

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 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 民法原理与实务复习资料(复习重点) 第一编 民法概论

1. 民法,可以分为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 实质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事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其特征包括:①以财产关系为客体;②以经济利益为内容;③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民事财产关系,包括静态财产关系和动态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支配关系,是指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包括物质财产占有关系和智慧财产专有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时,在财产转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包括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抚养关系。 (2)民事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身份而形成的,不以主体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其特征包括:①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②不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体现主体的人身利益;③体现的人身利益具有专属性。 民事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的人格而形成的以主体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身份关系,是指平等之间基于彼此的社会身份而形成的以主体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包括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1)民法的直接渊源,即制定法,在适用上具有直接性和优先性。包括法律和准法律。 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以法命名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立法文件。如宪法、民事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综合性单行法等。 准法律,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准法律是法律的具体化和补充,在效力上低于法律。如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等。 (2)民法的间接渊源,即习惯和法理,在适用上具有补充性、间接性。其中,习惯是指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法理,就其形式而言,是指学者的学说和法官的判例。 4.民法的性质有如下特点: (1)民法是私法。①私法是有关私人利益的法,公法是有关国家和社会公益的法;②私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平等关系的法,公法是调整国家政治社会命令服从关系的法;③私法以私人为主体,公法以公权力组织为主体。区分私法与公法,确认民法的私法性质,可以使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满足市场主体对平等自由的要求。 (2)民法是权利法。①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②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③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3)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①民法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②民法的基本原则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③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法律制度;③民法的物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④民法的合同制度,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⑤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

5.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包括如下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其基本含义包括:①任何民事主体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②任何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③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民事权益都受同等的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指个人可以依其自由的意思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意志自由(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合同自由)和自己责任。 (3)私权神圣原则,是指私权受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公平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时,也要体现社会正义及公共道德的要求。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的范围,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包括:①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②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③是受民法支配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即主体、内容和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我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具体如下: ①物,是指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②行为,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即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如给付财产、提供劳务等)。 ③智力成果,是指人们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著作、发明、发现、外观设计、注册商标等)。 ④人身利益,是指民事主体因享有人身权而得到的在心理上、生理上、生产经营上以及从事民事活动等方面不可缺少的切身利益(如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⑤权利,是指享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7.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其特征如下:①民事权利是一种自由权;②民事权利体现着权利主体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③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8. 民事权利的分类: (1)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分为: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 (2)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内容,可以分为:人身权、财产权。 ①人身权,是指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②财产权,是指具有财产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绝对权、相对权(债权等)。 ①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②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效力仅及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如债权。 (4)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①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对客体直接支配并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如物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等。 ②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③形成权,是指仅凭权利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抵消权、追认权等。 ④抗辩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 (5)根据权利是否完全具备实现的现实可能性为标准,可以分为:既得权、期待权。 ①既得权,是指已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由权利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②期待权,是指不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权利主体还未实际享有,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的权利。如附停止条件的权利等。 (6)根据并存的两个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主权利、从权利。 ①主权利,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②从权利,是指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的权利。如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为从权利。 (7)根据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权利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原权利、救济权。 ①原权利,是指合法行为所形成的权利。 ②救济权,是指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如诉权和私力救济等。

9.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 (1)公力救济,是指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或者侵犯他人权利时,权利主体依法请求国家机关强制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方法。如提起诉讼。 (2)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自己采取合法方法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行使留置权等。

10.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约束。其特点如下:①民事义务具有强制性;②民事义务具有限定性。

11. 民事义务的分类: (1)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①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应当积极实施的行为。如支付货款、看管保管物等。 ②消极义务,又称不作为义务,是指应当消极实施的行为。如不实施妨碍或侵犯行为的义务等。 (2)根据义务人的产生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约定义务、法定义务。 (3)根据义务人表达义务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明示义务、默示义务。 (4)根据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义务、随附义务(协助义务、通知义务、保护义务、忠实义务等)。

12.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制裁性法律后果。其特征如下:①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②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③具有补偿性;④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双方主体协商的法律责任。

13. 民事责任的分类: (1)根据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 ①侵权责任,是指义务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损害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②违约责任,又称合同责任,是指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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